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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市事業單位職員管理辦法》(渝人發[*]136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實施范圍
(一)本實施意見適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中在行政管理崗位上的人員。
(二)事業單位黨群工作者和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中在行政管理崗位上的人員,參照本實施意見執行。
(三)經黨委組織、政府人事部門批準,列入公務員實施范圍或參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單位,不執行本實施意見。
二、職員職務管理
(一)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均應確定相應的職員職務。首次確定職員職務等級,可參照其原行政職務確定(附表一)。
(二)事業單位職員職務的最高等級,參照編制部門核定的本單位行政級別確定。局級事業單位職員職務的最高等級為二級職員(正);副局級事業單位職員職務的最高等級為二級職員(副);處級事業單位職員職務的最高等級為三級職員(正);副處級事業單位職員職務的最高等級為三級職員(副);科級事業單位職員職務的最高等級為四級職員(正);副科級事業單位職員職務的最高等級為四級職員(副)。
(三)職員職務職數的確定及結構比例。
1.擔任各級領導職務職員職數的確定。
擔任領導職務的職員,按編制部門批準的機構設置及領導職務職數對應確定其職員職務,占職員職務職數。
2.非領導職務職員的職數實行結構比例管理。
(1)非領導職務職員的職數按規定的結構比例核定,不得突破。
(2)局級事業單位需要設置非領導二級職員職務(含正、副)的,應專題報告,由*市人事局下達職數。
局級事業單位三級職員(含正、副)的職數不得超過處級領導職數的50%。其中,三級職員(正)的職數不得超過三級職員(含正、副)總數的30%。
(3)處(縣)級事業單位三級職員(含正、副)的職數不得超過同級領導職數的50%。
設科的處(縣)級事業單位的四級職員(含正、副)職數,不得超過科級領導職數的50%;不設科的處(縣)級事業單位的四級職員(含正、副)總數與本單位五級、六級職員總數之比控制在1∶2以內。
處(縣)級事業單位四級職員(正)職數不得超過四級職員(含正、副)總數的30%。
(4)科級事業單位四級職員(含正、副)職數不得超過科級領導職數的50%。
(四)職員職務職數的核定程序(附表二)。
1.市屬事業單位三級職員(副)及其以上職員職務職數,由其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事局核定;四級職員(正)及其以下職員職務職數,由其主管部門核定。無主管部門事業單位的職員職數,報*市人事局核定。
2.區縣(自治縣、市)屬事業單位三級職員(副)及其以上職員職務職數,由區縣(自治縣、市)人事局審核后,報*市人事局核定;四級職員(正)及其以下職員職務職數,由區縣(自治縣、市)人事局核定。
(五)職員職務確定、晉升報批程序(附表三、四、五)。
1.市屬事業單位三級職員(副)及其以上職員職務的確定、晉升,由其主管部門報*市人事局備案審核后,按管理權限審批;四級職員(正)及其以下職員職務的確定、晉升,由其主管部門審核后,按管理權限審批。無主管部門事業單位職員職務的確定、晉升,報*市人事局審批。
2.區縣(自治縣、市)屬事業單位三級職員(副)及其以上職員職務的確定、晉升,由區縣(自治縣、市)人事局報*市人事局備案審核后審批;四級職員(正)及其以下職員職務的確定、晉升,由區縣(自治縣、市)人事局審批。
(六)各級職員按管理權限審批后,按《*市事業單位職員管理辦法》辦理聘任手續。
三、其他有關事項
(一)按管理權限經批準不再擔任領導職務的職員,其中擔任領導職務滿3年、無違紀違法行為的,可保留其原職員職務,不占職員職數;擔任領導職務不滿3年的,任職員職務須占職員職數。
(二)政策性調動、安置的領導干部和接收安置的軍隊轉業營職以上干部,其首次對應確定職員職務等級,可不占職員職數。
(三)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如要競聘職員崗位,按《*市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從工勤人員中聘用職員、專業技術人員暫行辦法》(另發)執行。
(四)職員從本單位調到另一個事業單位,其職務等級按調入單位職員崗位情況并參照原職員職務等級相應確定,但一般不得超過調入單位的最高職員職務等級。
(五)新聘(含轉崗)職員上崗前的崗位培訓,市屬事業單位由*市人事局組織,區縣(自治縣、市)屬事業單位由區縣(自治縣、市)人事局組織。
(六)職員的獎懲,按《*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辦法》(渝人發[*]139號)有關規定執行。
(七)職員連續2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或連續3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
(八)各級職員在任職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
(九)職員的辭職辭退,按《*市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辭退管理辦法》(渝府發[*]68號)有關規定執行。
(十)職員退休,按其退休時的職員職務等級享受退休待遇。
四、組織實施
(一)實施職員制度,要結合事業單位機構改革進程,與其他各項改革相協調,爭取用3年時間,在全市事業單位初步建立起職員制度,并在實踐中逐步完善。
(二)事業單位推行人事制度改革時,在定編、定崗的基礎上,經政府人事部門核定職員職數;通過公開公平競爭產生的職員崗位候選人,按本實施意見規定的程序和管理權限審批后聘任(填寫附表六),實行職員制度。
(三)實施職員制度,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難度較大,要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進行,具體實施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門負責。在實施過程中,要注意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切實加強思想政治工作,保證實施工作的順利進行。
五、本實施意見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六、本實施意見從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