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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高鄉鎮(街道)、開發區和征管部門組織地方財政收入的積極性,確保完成全年財政收入任務,縣政府研究確定對年度鄉鎮(街道)、開發區和征管部門地方財政收入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特制定本考核辦法。
一、考核范圍
各鄉鎮(街道)、開發區,縣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
二、考核內容
各鄉鎮(街道)、開發區考核當年國、地稅收入均衡入庫情況,有采煤塌陷地的鄉鎮(街道)、開發區增加采煤塌陷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完成情況;縣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考核當年地方財政收入任務完成情況。
三、考核辦法
(一)鄉鎮(街道)、開發區國、地稅收入均衡入庫情況,采取百分制考核。鄉鎮(街道)、開發區完成當年縣下達的國、地稅收入任務且均衡入庫的,得100分;完不成不得分。
均衡入庫情況按季度累計進度考核。在完成當年國、地稅收入任務前提下,完成入庫進度,每季度得25分,每減少1個百分點扣1分,直至扣完本季度應得分。四個季度合計得分為本項考核得分。
鄉鎮(街道)、開發區國、地稅收入均衡入庫情況,直接與當年縣財政對鄉鎮(街道)、開發區轉移支付掛鉤。掛鉤辦法為:鄉鎮(街道)、開發區應得財政轉移支付納入考核部分=鄉鎮(街道)、開發區財政轉移支付納入考核部分基數×考核得分÷100。財政轉移支付納入考核部分是指鄉鎮(街道)、開發區在編人員各種津貼、補貼合計每人每月525元。
(二)有采煤塌陷地的鄉鎮(街道)、開發區,縣財政按自行組織的當年完成的采煤塌陷地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地稅部門稅票為準)的40%獎勵給鄉鎮(街道)、開發區,其中10%用于對鄉鎮(街道)、開發區有關人員的獎勵。
(三)為促進鄉鎮運輸業發展,鄉鎮(街道)、開發區在完成上年航運、陸運地方稅收數額的基礎上,其新增地方稅收部分,除按財政體制核定20%運轉經費外,再獎勵鄉鎮(街道)、開發區30%。
(四)縣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當年地方財政收入任務完成情況直接與其經費掛鉤。完成當年地方財政預算收入任務,按上年標準撥付其經費;超額完成地方財政收入預算任務,按超額完成地方財政收入預算任務數額的5%給予獎勵;未完成當年地方財政收入預算任務,按未完成預算任務的比例相應扣減當年征管經費;未完成當年地方財政收入目標任務或縣本級收入預算任務,取消獎勵資格。對超額完成地方財政收入預算任務的征管部門負責人給予適當獎勵。如遇國家政策變化影響收入任務的完成,需修改本考核辦法,由縣社會綜合治稅領導小組提出意見報縣政府同意后修改。
四、考核組織
地方財政收入考核工作由縣社會綜合治稅領導小組組織,考核結果報縣政府批準后,由縣財政局兌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