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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全縣政務督查工作的質量和水平,有效推動政府工作落實,根據《市人民政府政務督查工作辦法》和《縣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及鄉鎮行政負責人問責辦法》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政務督查工作在縣政府的領導下。由分管副縣長直接領導,縣政府辦公室負責,縣政府督查科具體組織實施,縣監察局、審計局參與,相關部門參加對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領導批辦事項的落實情況進行定期不定期的督查督辦,按照《縣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及鄉鎮行政負責人問責辦法》有關規定,實行問效問責管理。
第三條政務督查堅持圍繞中心、有令必行、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h政府督查科要集中力量督查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年度主要任務、階段性重點工作和領導同志重要批示的落實情況,督促承辦單位按期辦理。承辦單位必須講求辦理時限、質量和效果,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
第四條政務督查的主要內容
一)上級和縣委、縣政府重大決策、重點工作、重要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
二)政府工作報告》目標任務的分解落實;
三)縣政府主要工作任務、重大項目的推進落實;
四)市政府與縣政府,縣政府與各鄉鎮、各部門簽訂的年度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的落實;
五)省、市、縣列實事的辦理;
六)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及綜合性工作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
七)上級領導或機關在督查、檢查工作時提出的指示要求和辦理事項的落實;
八)縣委、縣政府領導現場辦公、工作調研、檢查工作時提出的辦理事項的落實;
九)縣政府系統承辦的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
十)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和社會影響大、領導關心關注的重大問題;
十一)縣政府領導交辦的其他督查事項。
第五條政務督查的主要方式
一)催辦督查。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等,主要對領導批示、會議文件等需要落實的事項。采取發督辦通知、電話通知等形式,督促承辦部門和單位按時辦理。
二)專項督查。由縣政府督查科督促有關部門按規定時限落實。主要對縣委、縣政府階段性重要工作部署、領導交辦的重要事項和需要集中解決的問題。
三)實地督查。政府年度主要工作目標任務,主要對全縣重大項目、重點工作。縣政府與各鄉鎮、各部門簽訂的年度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省、市、縣列實事,由縣政府督查科牽頭相關部門組成督查組,定期不定期地下發《督查通知》深入現場督查落實,及時發現問題,督促整改。
四)跟蹤督查。督查中發現的問題,主要對全縣重大項目、重點工作落實方面。由縣政府督查科采取下發《督辦通知》方式,實行跟蹤督辦。
第六條政務督查的工作程序
一)縣長、分管副縣長或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根據工作需要。由縣政府督查科向承辦單位發出督查督辦通知,根據不同事項,采取本辦法第五條相應的督查問效方式。
二)承辦單位在接到重要事項督查督辦通知(包括電話和文字通知)后。原則上在5個工作日報告辦理情況,不能立即落實的事項,需在規定的時限內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和計劃安排;縣委、縣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全縣性重要會議議定事項、重要文件中需要落實的事項,按照時限要求報告落實情況;全縣重大項目、重點工程每半月通報一次進展情況和存在問題;對存在問題下發《督辦通知》嚴格按時限要求抓好落實。
三)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對重大督查事項。親自過問,并負總責。對自身無法解決的問題或不能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項,要及時向縣政府寫出書面報告說明理由。
四)督查督辦任務完成后??h政府督查科要寫出督查督辦情況書面材料,及時向分管副縣長匯報督查督辦情況,并以《政務督查》形式進行通報;對督查發現的突出問題,提出督辦意見,向承辦單位下發《重新辦理督辦事項通知》
五)對不按規定辦理、落實不力的督查組向縣政府提出通報批評的建議;督查中要責令其行政主要負責人向分管副縣長、縣長或縣長辦公會議說明情況;對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后果的要按照《縣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及鄉鎮行政負責人問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問責。對無故拖延、久督不辦的單位。
第七條政務督查的組織實施
一)縣政府督查科受縣長和分管副縣長委派。對全縣重大項目、重點工作和重要事項進行督查督辦。
二)涉及縣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領導重要批示、交辦事項落實的督促檢查。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聯合進行督查。
三)對督查督辦事項落實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監察局向縣政府提出問責建議,啟動問責程序。
四)各承辦單位要按照規定要求積極辦理督辦事項。特事特辦,有督必辦,有辦必果,有果必報,確保各項工作任務落實。
第八條政務督查實行責任追究
作為考核評分的重要依據,縣政府將政務督查結果納入縣直及省、市駐莊單位部門經濟責任目標考核體系。嚴格進行考核。并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全縣重大項目、重點工作、重要事項的承辦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縣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及鄉鎮行政負責人問責辦法》追究行政負責人的責任:
一)對法律法規和縣委、縣政府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不力的
二)作風不實。造成工作被動,或無人為不可抗因素,不按時間要求完成,達不到預期效果的
三)拒不執行督查組提出的具體要求的
四)督查組就同一事項發出兩次(含)以上督辦通知的
五)發生重大決策失誤影響整體工作進度的
六)截留、滯留、擠占或挪用項目建設專項資金?;蛘卟话匆幎ㄊ褂秘斦Y金、處置國有資產的
七)違規插手招投標的
八)擅自降低工程建設標準。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
九)報告工作或者對外有關情況。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瞞報、虛報、遲報重大突發事件或重要情況、重要數據的
十)督促整改安全生產隱患不力的
十一)因工作失誤引發群體性事件?;蛘甙l生重大突發事件,未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處置的或者處置失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十二)不作為、亂作為。
十三)牽頭單位不牽頭協調。服務單位不積極服務,致使工作延誤的
十四)故意刁難、拖延。
十五)違反限時辦結制。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的
十六)需要進行責任追究的其他行為。
除給予通報批評外,屬垂直管理的單位。商其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