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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減少審批事項,簡化審批程序,提高辦事效率,根據政法發〔2009〕29號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此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屆七次全會精神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認真實施行政許可法,進一步精簡行政審批(許可)事項,規范政府權力運行,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為經濟社會更大更好更快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二、清理范圍及分工
(一)清理范圍:市、縣、鄉三級政府及其部門自行設定的面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行政審批(許可)事項。凡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行政審批(許可)不在市、縣(市)區清理范圍內,由省政府統一清理。
行政審批(許可)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或者委托的組織實施的審批、核準、確認、登記、備案、檢驗、檢測、檢疫等事項(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以及行政獎勵、行政給付的審批除外)。
(二)清理分工:各地負責本級政府及其各部門自行設定并正在實施的所有行政審批(許可)事項的梳理(含轄區內各鄉級政府自行設定并正在實施的所有行政審批(許可)事項的梳理);中、省、市直有關部門負責市政府設定由本部門實施以及本部門自行設定并正在實施的所有行政審批(許可)事項的梳理。
三、清理步驟及方式
第一階段:調查梳理時間
各地及中、省、市直有關部門要抓緊填寫行政審批(許可)事項清理意見呈報表。將填寫好的行政審批(許可)事項清理意見呈報表的電子版(各地的報表要包含鄉政府實施的行政審批(許可)事項)報送到市政府法制辦公室。
第二階段:初審上報階段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對各地及中、省、市直有關各部門報送的清理意見進行審查并提出初步意見后,上報至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由省政府法制辦審核后統一向社會公告。
四、具體要求工
(一)本次行政審批(許可)事項清理工作涉及面廣,時間緊。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把行政審批(許可)事項清理工作擺上位置,精心組織、周密安排,抽調專職工作人員組成工作機構,并確定一位領導同志負責此項工作。
(二)本次清理工作只涉及各地、各有關部門自行設定并正在實施的行政審批(許可)事項,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把關,認真清理,按照意見呈報表要求,認真填寫有關事項,不得瞞報、漏報,并提出保留、取消和改革該項審批(許可)的初步意見。凡未按照規定上報清理行政審批(許可)事項的,視為自行廢止。
(三)嚴格控制行政審批(許可)事項的設立和實施。今后,凡新設立的行政許可事項,要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辦理;凡新設立和已經實施并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許可)事項,必須報經省政府逐項審批,并向社會公告;凡未經省政府批準公告的行政審批(許可)事項,一律不得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