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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國家機關各辦、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市場監管的意見》(國辦發〔*〕40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種子市場監管文件的實施意見》(云政辦發〔*〕174號)和《昭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種子市場監管的實施意見》(昭政辦發〔*〕33號)文件精神,為積極穩妥地推進我縣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種子市場監管,促進糧食生產穩定發展和農民持續增收,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扎實穩步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結合我縣實際,特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加快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實行政企分開,強化管理,完善機制,規范種子市場秩序,維護廣大農民的合法利益,保障農業生產安全,促進糧食生產發展和農民持續增收。
二、總體要求
堅持以政企分開為突破口,強化政府職能,明確部門職責,完善管理制度,穩定管理隊伍,提高人員素質,改善執法手段。堅持“精簡、統一、效能”和“標本兼治”的方針,逐步構建種子市場監管的長效機制;堅持以質量監管為重點,規范市場準入,嚴厲打擊制售假劣種子等違法行為,促進種子產業健康發展。
三、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
(一)實行政企分開。
巧家縣種子公司和巧家縣種子管理站,原是一個機構兩塊牌子,根據我縣實際,現在的巧家縣種子公司不具備生產經營條件,決定撤消巧家縣種子公司,從*年開始不再生產經營種子。但為確保*年農民用種需要,由縣農業局與縣外種子經營商聯系,委托一家企業在我縣搞經營,或由縣農業局派出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指導具備條件的個體經營戶,搞好*年種子供應工作。
種子公司與縣農業局的剝離工作,必須在*年5月底以前全部完成。
重新組建巧家縣種子管理站,屬縣農業局下屬公益性事業單位,編制7人,專門行使種子管理的職能。
(二)做好人員分流安置工作。
原種子站及公司共有人員17人,全部屬于財政全額撥款供給人員,公司撤銷后,調整7個人的編制給新組建的種子管理站,剩余的10人,分別調到農技推廣中心,農業環境監測站工作,此項工作務必于*年3月前完成。
(三)做好清產核資工作。
債權債務的清理和處置是搞好種子管理體制改革的基礎和關鍵。為進一步理順行政執法管理部門和種子經營者的關系,實現種子經營市場化運作,積極穩妥地推進種子公司改革,由縣財政、監察、審計和農業部門抽人組成清產核資領導組,對原種子站和種子公司開展清產核資工作。清產核資完成后要形成書面報告,審計部門要提出財務審計意見。
(四)搞好產權制度改革。
對于撤消的種子管理站和種子公司,經清產核資和財務審計后,依照有關規定移交國有資產監管部門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及省、市有關文件精神,進行產權制度改革,確保種子管理體制改革過程中國有資產不流失。
四、健全完善種子管理體系
(一)健全種子管理機構,強化隊伍建設。
縣農業局要建立健全種子管理機構,結合實際,整合資源,通過內部機構和人員調整,將既懂技術又懂管理的人員充實到管理站。對種子行政執法人員要通過業務培訓,持證上崗,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考核認定的有關規定,嚴格落實種子質量檢驗員考核制度,逐步實行品種區域試驗人員執業資格準入制度。人事、編制、財政等部門要積極支持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工作,使種子管理機構設置,人員編制既適應農業生產及種子產業發展需要,又能達到總體上不擴編、不增人的要求,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嚴明的高素質種子管理隊伍。
(二)明確種子管理機構職能。
縣種子管理站要依法履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管理等職責,切實抓好品種管理、質量管理、生產經營許可管理、市場管理和良種推廣、備荒種子儲備管理、農作物新品種引進試驗示范推廣、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種子基礎信息統計等工作。宣傳貫徹種子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三)保障種子管理經費。
對種子管理機構實行財政全額預算管理,其基本支出及種子質量檢驗、種子市場監管、品種試驗、審定和資源保護、救災備荒種子貯備、種子案件偵破處理、信息統計等必需的經費納入縣級財政預算。切實加強種子檢驗、市場監管、品種區試、信息服務等基礎設施建設。重點支持備荒種子儲備設施建設和管理,改善種子管理站的設施和條件,提高依法行政的效率和水平。
五、加強種子市場監管
(一)嚴格種子企業市場準入條件。
縣農業局在審批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工商局在辦理經營種子的營業執照時,要嚴格標準,嚴格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一律不得辦理、發放許可證和種子經營營業執照。
(二)實行新品種試種制度。
為確保我縣農業生產用種安全,農業技術推廣部門或種子經營企業(含委托代銷商),所推廣或銷售的種子,在未種過的地區銷售前,應當在縣種子管理站監督下,進行一個生產周期的試驗種植,經同行專家現場鑒定,證明其適應性后,方可在當地銷售。
(三)實行種子生產經營書面告知制度。
種子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將當年所生產經營的種子書面告知縣種子管理站。對不履行種子經營告知的經銷商,有權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
(四)切實加強種子市場監管。
農業、工商、物價和公安等部門,要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切實加強種子市場及種子價格的監督管理和宏觀調控工作。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制售假劣種子、侵害農民利益等違法行為。
六、組織保障措施
為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改革健康有序進行,縣政府決定成立由分管副縣長為組長,農業、發改、財政、人事、編制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種子管理體制改革領導組,并下設辦公室在縣農業局,負責具體日常工作。
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作,既涉及到種子管理機構和隊伍建設,又關系到種子產業發展、農民增收和社會穩定。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及時研究和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種子管理體制改革積極穩妥地推進,促進種子產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