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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近年來,我市各級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加強土地調控的一系列政策,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開展閑置土地的清理整頓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企業占而不用、多占少用、土地閑置等現象仍然存在,造成了土地資源的浪費。為嚴格執行閑置土地處置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對國有建設用地批后監管,規范土地市場秩序,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快實施城鎮帶動戰略,根據20*年《政府工作報告》的要求,現就進一步做好國有閑置土地清理整頓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對象和范圍
清理對象:擁有國有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
清理范圍:本市范圍內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凡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均視為閑置土地。
(一)未經市、縣政府同意,超過建設用地批準文件規定的期限或者超過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期限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二)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未規定或者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未約定動工開發日期的,自建設用地批準文件頒發之日或者國有土地使用出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三)國有劃撥土地和國有出讓土地自批準之日或約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滿兩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四)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
(五)建設用地批準或出讓合同簽訂后,擅自改變批準和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或規劃條件的。
二、清理整頓的政策依據
閑置土地清理整頓工作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31號)、《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3號)、《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
三、清理整頓時間安排
清理工作從20*年7月25日開始至9月25日。各縣區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對本轄區范圍內的用地情況進行“拉網式”調查,逐宗核實并認真填寫《閑置土地調查情況表》、《閑置土地處置意見表》(見附件1、2)。
四、清理的處置方式
對清理出的每宗閑置土地或改變土地用途、規劃條件的要依法提出處置意見,本著“統一政策、依法清理、限期開發、促進發展”的原則,依照土地出讓合同和法律法規有關政策規定妥善處理。
五、幾點要求
(一)提高認識,精心部署。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充分認識用地清理整頓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感,增強全局意識,加強對清理整頓工作的領導,精心組織、嚴密部署、嚴格實施,保證用地清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各責任單位的主要領導是清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總責。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要加強對清理整頓工作的具體指導和督查,確保清理整頓工作不走過場,不留死角。
(二)積極宣傳,營造氛圍。各級宣傳部門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大力宣傳清理工作進展情況和整治成果,保持輿論的高壓態勢,營造依法管地、依法用地、嚴格執法的輿論氛圍。
(三)統籌兼顧,依法處置。處置閑置土地政策性強,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要求進行清理整頓工作,做到有章可循、依法辦事。對所有清理項目要一視同仁,防止遺漏,體現公平合理。
(五)重在落實,鞏固成果。各縣區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定期督促檢查工作進展情況,確保閑置土地清理整頓工作取得預期的實效。要強化源頭治理,抓好建設用地批后監管等各項制度的落實,鞏固清理整頓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