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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有關部門及單位:
根據省政府《關于做好“十一五”期間森林采伐限額工作的通知》(浙政發〔20*〕25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經縣政府研究,現將全縣20*年度森林采伐計劃下達給你們,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實行森林限額采伐制度。堅持和完善森林采伐分級負責、專項控制和森林資源消耗全額管理制度,按照林業分類經營和管理要求,嚴格控制采伐指標,不得超額采伐林木、不得挪用、擠占采伐指標。各鄉鎮、街道下達年度采伐計劃時,要在預留火燒木采伐指標(采伐限額的30%)的前提下,及時下達到各村,并積極向發展香榧、山核桃、竹林和松木林分改造傾斜。林地征占用采伐計劃由縣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后下達。非商品材采伐計劃由縣實行總量控制不分解到基層采伐單位,對農村居民生活燒材試行定點定時采伐管理制度。
在城鎮和縣、鄉道路采伐林木的,應依法向縣林業主管部門申領林木采伐許可證,并依法接受檢查、監督。
堅持“采育結合,采造掛鉤”制度,采伐林木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采伐許可證規定的面積、株數、樹種、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務,對未按規定完成造林和采伐跡地更新任務的,按2立方米/畝標準扣除采伐計劃指標,對情節嚴重的給予停發林木采伐許可證。
二、嚴格執行憑證采伐制度。堅持林木憑證采伐和伐區作業設計制度,推行林木采伐全程公示,加大群眾監督力度。采伐林木的單位(個人)必須持林木采伐許可證,并按規定的地點、四至、樹種、數量、方式、期限實施采伐。對超核定面積或材積采伐的,必須嚴肅進行查處。對未達到采伐許可證核定面積或株數,但已達到核定材積;或已達到核定面積、株數,但未達到核定材積的,都應立即中止采伐。
三、嚴格采伐源頭管理和木材采伐量控制。各鄉鎮、街道要嚴格把關,落實“審批一支筆、采伐一張證、檢量一把尺、驗收一本帳”制度,切實加強采伐管理。縣林業部門要會同工商等部門,加強木材流通監管,堅決取締非法木材加工單位;對粗加工、低效益的企業,特別是以硬闊樹種為原料的,要進行嚴格控制;要及時做好林木采伐的伐中檢查、伐后驗收及采伐跡地更新等工作,強化督查、巡查,嚴肅查處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
四、林木采伐和審批期限。林木采伐期為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0日止,采伐證申領期限為20*年1月1日至20*年11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