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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認真貫徹實施《浙江省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市區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物業保修金的管理機構和職責
物業保修金是指建設單位按照規定比例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交存的,作為保修期內物業維修費用保證的資金。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等部門負責市區范圍內物業保修金管理的指導和監督。物業保修金的收存、核算、退還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實施。
袍江工業區、鏡湖新區管委會會同市財政等部門負責做好本區域范圍內物業保修金的交納、使用、退還、管理等工作。
二、物業保修金交納方式及標準
*年10月1日以后,新建竣工的用于銷售的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住宅物業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建設單位在物業交付使用辦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手續前,應當按照物業建筑安裝工程總造價2%的比例一次性向管理機構交納保修金,作為物業保修期內保修費用的保證,并存入指定的商業銀行開設的專戶內。物業建筑安裝工程平均造價由市建筑業主管部門核定。
建設單位不按規定交納或者補交物業保修金的,責令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并依法給予處罰。
三、物業保修期限、范圍和責任
保修期限自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交付給消費者之日起計算(分期開發建設的物業分別計算)。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建設單位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保修。建設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保修的,應當在物業交付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住宅物業委托保修協議,明確權利與義務以及保修費用支付方式。
正常使用條件下,住宅物業保修期限為:
(一)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8年;
(二)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不低于8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五)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基礎設施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四、物業保修金啟用及退還
物業保修期內,業主發現房屋建筑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或物業小區未按經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進行配套設施建設和有關設施不配套,而建設單位又不履行保修責任或者因歇業、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保修責任的,由相關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為社區居民委員會,下同)提出申請(相關業主提出申請的須由業主委員會簽章,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社區居民委員會簽章),經建筑業主管部門或規劃主管部門核實后,由管理機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組織維修。建設單位如仍不履行保修責任的,由業主委員會組織維修。工程竣工后,工程決算由專業的審計機構審計。管理機構憑審計報告、業主委員會或其委托的專業機構出具的工程質量驗收合格證明及相關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簽章證明,在該物業保修金中列支相關費用。
因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責任,業主委員會按照《浙江省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及本《意見》動用保修金后,建設單位應當在保修金使用后15日內足額補存保修金。
管理機構應當在物業交付給消費者之日起滿8年的前一個月內,將擬退還物業保修金事項在相關的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公示。無異議的,將物業保修金本金及其銀行存款利息余額退還給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因歇業、破產或出現其他情形,致使單位不存在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0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其原交存物業保修金本息余額,轉入同一物業管理區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作為應急備用金。
五、物業保修金管理費用
保修金管理費用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在保修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與保修金分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