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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林業生態建設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豫政〔*7〕82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廣泛動員,充分調動群眾參與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積極性
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休,采取多種形式,通過多種途徑,向廣大群眾大力宣傳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和政策規定,讓群眾了解改革、支持改革、積極參與改革,要廣泛聽取群眾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和建議,為順利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礎和群眾基礎。
各級政府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堅定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決心和信心,統一干部群眾的思想認識,統籌謀劃,整體推進,在全市上下迅速掀起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熱潮,充分調動群眾參與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積極性,加快進度,確保今年全面完成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任務。
二、把握政策,進一步明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農村土地承包制度,確立農民的經營主體地位,進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規范林木資源流轉行為,創新林業發展的體制機制,實現“林有其主、主有其權、權有其責、責有其利”的目標。充分調動廣大農民和社會各界參與林業建設的積極性,促進傳統林業向現代林業轉變,加快林業生態建設步伐,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做出積極貢獻。
(二)基本原則
1、堅持依法改革的原則。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河南省林地管理條例》、《河南省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進行,依法保護林權所有者的財產權,維護其合法權益,維護和實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平等的承包經營權。
2、堅持政策的連續性原則。穩定林業“三定”方針政策以來落實的林權,不打亂重來,保持林業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妥善處理各種歷史遺留問題,對權屬不清的依法確認、協商解決,確保社會穩定。
3、堅持尊重群眾意愿原則。充分發揮農民群眾在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中的主體作用,尊重群眾、相信群眾、依靠群眾,改革的方式和方法,由農民通過民主決策,自主選擇,各級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應加強指導,但不搞強迫命令,不包辦代替。
4、堅持權益平等原則。集體所有林木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共同所有,每個成員享有平等的權益。切實做到改革的內容、程序、方法和結果“四公開”,確保農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通過改革,落實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主體、多種形式并存的集體林經營體制,做到均林、均權、均利,通過多種形式使每個村民平等享有權益。
5、堅持穩步推進原則。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應先易后難,穩步推進,與創新林業管理體制和服務體系有機結合起來,堅持改革與穩定并重,妥善處理各種歷史遺留問題,防止因林權糾紛處理不當等影響社會穩定,確保改革達到預期目標。
三、精心組織,努力提高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質量
本次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范圍是:集體所有的林地林木,重點是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尚未明晰的集體林以及縣級以上政府規劃的宜林地。集體林地林木權屬有爭議的先行調處,再進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各地要精心組織,在二類資源調查的基礎上,摸清林地林木權屬家底,制定林改方案,切實抓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
(一)明晰產權,改革集體林經營管理體制
1、對目前已經承包到戶、落實經營管理權的林木,要進一步穩定和完善經營關系,明晰林木權屬。已經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流轉的集體林木,凡流轉程序合法、合同條款規范的,要繼續履行合同;合同不完備、顯失公平或群眾意見較大的,應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依法辦事的原則,在政府主導下完善合同;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嚴重損害集體和村民利益的,應當予以糾正。
2、對目前尚未承包到戶仍由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木,主要采取家庭承包經營的方式,按人平均將林地和林木分配到戶,以戶為單位承包經營。
3、對目前經營效果比較好,且集體經濟組織大多數成員比較滿意的集體經營形式,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農戶代表同意,也可以采取“分股分利不分林”的方式,繼續由集體統一經營管理,林地林木折股折利均等分配,除經營收益的10%-30%提取林業發展和集體公益事業資金外,經營收益的70%-90%按股按利分配。
4、對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經營的集體林地林木,可以進行評估作價,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轉讓承包,落實經營主體。
5、對利用貸款營造的集體林木,在落實經營主體時應按照“債隨林權走”的原則,明確債務償還主體,落實抵押物。
6、農民在本經濟組織土地上種植的林木,按照“樹隨地走、誰造誰有”的原則落實林木經營主體,核發林權證。通過拍賣、承包、租賃等方式依法取得溝河路渠或“四荒”等經營權的,也應依法申請登記,核發林權證。
(二)放活經營,規范流轉程序
(1)已承包到戶的集體林地以及通過合理流轉取得使用權的林地,其林業生產經營活動由農戶和其他經營者自主確定,并可享受林業相關優惠政策。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可依法繼承、抵押、擔保、入股,可作為合資、合作的出資或合作條件。個人或其他經營主體承包、租賃宜林地完成造林綠化后,符合生態公益林區劃界定標準,自愿按照生態公益林經營的,可享受森林生態效益資金補助。
(2)鼓勵采取聯戶經營、委托經營及股份合作經營形式;鼓勵綜合利用商品林資源,開展多種經營,發展林業產業。
(3)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集體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林地、林木,經依法登記取得林權證的,其林地和林木使用權可以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4)放寬對商品林的采伐管理。對農戶及其他經營者經營的商品林,在不突破采伐限額的前提下即申即批,采伐年齡和采伐方式由經營者自主確定。對在非林業用地上培育的人工商品林不納入采伐限額和木材生產計劃。在保證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允許合理開發公益林林地資源,發展林下經濟,對公益林實行科學經營,經批準允許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
(5)按照“依法、自愿、有償、規范”的原則,鼓勵產權明晰的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依法有序流轉。林權流轉應當向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憑林權證和其他相關材料簽訂林權流轉合同。
(6)集體經營的林地林木,其流轉方式、流轉基價、流轉收入的使用和分配等都要提前向村民公示,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流轉的有關合同應當報縣級以上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7)已確權到戶的林地林木,流轉時應當簽訂合同。林地承包經營權采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政府申請登記。已流轉的林地林木再流轉時,必須征得原承包人同意,并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取得林權證已經合理流轉的林權,只要權屬清晰,其林權流轉申請和林權登記申請可一并提出,經審查合格后按相應程序辦理林權登記或變更手續。
(8)已經流轉的林地林木,凡手續完備、程序合法、合同規范的要予以維護。沒有違背相關法律、法規,但流轉程序不夠規范、大多數村民對某些條款有意見的,原則上維護原合同,并在當地鄉鎮政府和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對有爭議的部分協商解決;對明顯不合理、嚴重侵害集體和村民利益的,應依法予以糾正。
(9)縣級以上政府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完善流轉體系,條件成熟的可以組建林業產權交易市場,及時提供信息、政策咨詢、資產評估、產權交易、林權變更登記等服務。
(10)加強對林業發展的財政金融支持。各級政府要把公益林的建設管理和重大林業基礎建設的投資納入年度投資計劃統籌安排,建立長期穩定的投入增長機制。鼓勵金融保險機構對林業實行優惠信貸政策,積極探索開展森林資源財產保險業務。
(三)規范操作,抓好關鍵環節落實
一是制定方案。各縣(市、區)要按照省、市統一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各鄉(鎮)要按照縣(市、區)實施方案制定本鄉鎮的林改方案。各村組要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選舉產生林權承包工作小組,對林權現狀調查登記,張榜公示后,依照有關法律和政策擬定《林地、林木承包方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農戶代表同意并張榜公布,報鄉鎮政府和縣林改辦備案。二是培訓人員。各級要抽調懂政策、業務精、作風實的工作人員參加林改工作,并逐級舉辦林改業務骨干培訓班,對直接參與林改的工作人員和基層干部進行林改政策、工作方案、確權發證要求和相關技術規定的培訓,使所有參與人員都能夠掌握林改政策,學會實際操作。三是勘界確權。由村組承包小組在縣、鄉林改工作人員指導下,按人口和戶數,以相對集中、便于經營管理為原則,對林地進行逐塊調查并用地形圖勾繪界線、計算面積,將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經營權明晰到戶,張榜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由村組與農戶簽訂承包合同,上報鄉鎮政府初審,經鄉鎮政府初審同意后報縣級林業部門審核。對林權爭議和承包經營權、林權流轉等爭議引發的糾紛,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依法調處”的原則,積極予以解決;糾紛未解決的不得確權和上報結果。四是建檔發證。勘界確權結果經公示無異議的,由農戶向縣級林業部門申請登記發證,由縣(市、區)政府核(換)發全國統一格式《林權證》,將林木權屬落實到權益人。為防止事后“反彈”和便于建檔保存原始資料,村組在林改過程中必須做到“四簽兩不準”,即“會議通知簽收、召開會議簽到、投票表決簽名、通過方案簽字”和“不準請人代簽名,不準用不符合檔案管理要求的筆種簽名”。林改過程中簽訂的所有合同和核(換)發的所有《林權證》都要做到圖、表、冊一致,人、地、證相符,簽名、蓋章齊全。林權發生變化核(換)發新的《林權證》后,原有的權屬證明要依法予以變更或注銷,堅決杜絕一地多證現象。要嚴格按照國家林業局、國家檔案局《關于加強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檔案工作的意見》(林策發〔*7〕61號),完整、準確、系統地建立林改檔案,鞏固改革成果,提高林地地籍管理水平。五是檢查驗收。林改工作基本完成后,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組織自查,并報請上一級林改辦進行驗收。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各環節工作進行量化考評,對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進行表彰獎勵。
(四)多方籌資,提供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經費保障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量大,費用高,必須要有充分的經費保障才能順利完成。各縣(市、區)政府要將此項工作列入財政預算,確保林改工作經費及時足額到位,確保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順利進行。
四、加強領導,確保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任務全面完成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難度大,各縣(市、區)政府要成立領導組,林業、發展改革、監察、民政、司法、財政、人事、國土資源、建設、交通、水利、農業、法制、信訪、檔案、金融、保險、勞動保障、新聞宣傳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負責改革全過程的組織協調,處理改革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并要統一抽調精干人員組成辦事機構,集中辦公,具體辦理日常工作。各鄉鎮也要成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直接組織村組改革方案的實施,處理改革中出現的具體問題。縣(市、區)與鄉(鎮)、鄉(鎮)與村組之間要簽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責任書,縣(市、區)、鄉(鎮)要組成包鄉駐村工作組,幫助和指導村組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各級林業部門要在深入調研和掌握社情、民情、林情的基礎上,向政府提出改革建議方案,并負責搞好具體指導和服務工作;其他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搞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要在全市形成政府統一領導、林業部門督促指導、相關部門共同配合、村組集體具體操作、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機制。要把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社會穩定貫穿于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全過程,依法查處借改革之機亂砍濫伐等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行為,及時處理林權糾紛等各種矛盾和問題,積極穩妥,扎實推進,確保今年全面完成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