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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調解工作范圍和原則
行政調解工作范圍:行政機關(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行政爭議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與行政管理有關的民事爭議。
行政調解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
一)自愿原則。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式或調解結果。行政調解要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
二)合法原則。行政調解要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得侵犯國家利益。
三)平等原則。行政調解組織要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對人自愿、充分、真實地表達意愿和訴求的權利。調解過程中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地位平等。公正、公平的調解糾紛。行政機關作為調解一方時。
四)主動原則。主動排查和解決行政爭議。與司法機關形成工作互動。行政機關應當增強行政調解意識。研究探索解決爭議的新機制。
二、行政調解工作程序
行政調解工作要認真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請和受理。要認真審查。不予受理的要向當事人說明理由。縣行政復議機關在受理行政復議案件后,行政機關接到當事人行政調解申請后。凡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及時受理。要積極運用調解手段解決爭議。
二)調查。行政機關要根據雙方爭議進行必要的調查。要注意保護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調查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可能影響糾紛處理的應當回避。采用調查證人、現場勘驗、詢問當事人等方法了解爭議的事實。調查過程中。
三)實施調解。利用調查取證、現場勘驗、復議聽證等時機。向當事人講明規定,行政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爭議。采取宣傳法律、說服教育、協調疏導等方法。說明事實情況,分析利害關系,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要堅持情、理、法并用,細心疏導,循循善誘,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
四)制作協議。當事人達成協議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經過調解。有關部門要制作調解書。行政調解書應當載明行政糾紛事由、調解事項、事實、調解結果。并加蓋調解機構印章。行政復議調解書應當載明行政復議請求、事實、理由和調解結果,并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
五)履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后。定紛止爭。各方當事人要積極履行協議。
三、行政調解工作職責分工
各鎮各部門要切實轉變行政管理方式。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工作。牢固樹立和增強行政調解意識。
一)各鎮各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有關工作情況記入領導干部抓穩定的政績檔案。縣政府已建立了行政調解聯席會議制度。促進工作開展。各鎮各部門也要按要求建立相應組織機構,全縣行政調解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納入年終依法行政目標責任考核內容。將定期研究解決行政調解工作存在問題。建立健全相應工作制度,全面抓好工作落實。鎮政府、村(居)委會要加強行政調解組織建設,建立調解工作臺賬,對行政爭議進行認真排查和化解,把矛盾解決在基層。
二)政府法制機構要發揮牽頭作用。研究制定行政調解工作制度。加強與部門的協調溝通,縣政府法制辦要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分析解決行政調解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行政調解人員培訓,組織調處法律關系復雜、重大疑難的行政爭議,做好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工作的銜接。
三)政府工作部門要發揮主體作用。又要通力協作。形成工作合力,縣政府各工作部門既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行政調解工作。要明確行政調解工作機構,把政治思想好、業務能力強、有較高法律素質的干部選配到行政調解工作崗位,加強調解人員的教育培訓,不斷提高其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要健全調解網絡,加強信息交流,落實保障措施,要根據部門、行業的特點,健全行政調解制度,調解的申請、受理、調查、實施以及調解協議書的制作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規范行政調解行為,提高調解工作水平。
四、行政調解工作措施
解決行政爭議的有效方式。強化措施、抓好落實。行政調解是黨和政府為人民服務、聯系群眾、維護群眾利益的紐帶。各鎮各部門要高度重視。
一)堅持依法調解。著力解決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矛盾。調解糾紛時。找準爭議焦點和各方利益的連接點,各鎮各部門要堅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開展調解工作。充分運用調解的辦法處理行政爭議和與行政管理有關的民事爭議。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專業人士或者其他人員參加調解。采取靈活多樣的方法,進行說服疏導,促使當事人消除隔閡,引導當事人達成協議。對不愿進行調解或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引導當事人選擇行政復議、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糾紛。要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調解原則、范圍,優先適用調解方式解決行政爭議。對于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發的行政復議案件,積極促成申請人與行政機關在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和解,力爭把行政爭議化解在行政復議程序中。對于可能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的行政爭議,有關鎮政府、部門應制定工作預案,積極開展調解,并及時向上級黨委政府報告。
二)加強協調配合。加強協作。由該職能部門負責解決;對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糾紛,縣政府各工作部門要認真履行行政調解職責。對法律關系單一、一個職能部門能夠解決的糾紛。由最初受理的部門或負有主要管理職能的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解決;對法律關系復雜的重大疑難糾紛,由縣政府法制辦牽頭,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解決。各鎮各部門要積極建立行政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協調機制、信息溝通機制和效力銜接機制,優化整合調解資源,實現“三大調解”優勢互補,有效化解社會矛盾。
三)落實工作責任。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組織領導不力、工作不落實、責任不到位。實行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對工作敷衍塞責、無故推諉和拖延而導致發生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事件和案件的要實行責任倒查,各鎮各部門要嚴格落實行政調解工作責任制。導致行政爭議多發的地區和單位。嚴格追究有關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