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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政府領導的批示,我辦對市旅游局起草的《市促進旅游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立法審查,現報告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為了使旅游產業的發展不斷深入并且快速發展,產品體系不斷完善,服務質量不斷提升,從業人員素質不斷提高,旅游中心城市的集散功能不斷強化,社會效益、經濟效益進一步顯現。但是,由于我市旅游的大市場還未形成。其主要原因:一是發展旅游業的整體規劃不足,旅游資源不能得到有效保護和開發利用。二是政府主導作用發揮不夠,投入不足,旅游公共服務、交通等配套設施不夠完善。三是旅游發展層次較低,對旅游文化、產品的挖掘不夠。四是旅游人才缺乏。因此,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一部關于促進地方旅游產業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也十分迫切。
二、制定的過程
隨著旅游產業的發展,我市制定的《市旅游條例》已不適應旅游管理工作需要。2013年,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重新制定《市促進旅游產業發展條例》。審查過程中,我辦按照立法法規定,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和建議,在政府門戶網公開《條例(草案)》,并邀請縣(市)區旅游部門及市發改委、公安、交通和運輸、安監、工商、文化和廣播、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進行了座談、討論,認真聽取了了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經過反復修改,形成現在的《條例(草案)》。
三、需說明的幾個問題
1、科學發展需要規劃先行,發展旅游產業必須有旅游發展總體規劃和具體政策來宏觀指導。因此,本《條例(草案)》對編制市旅游產業總體規劃和旅游產業發展規劃,以及重點區域重點景區的的規劃,構建完善的旅游規劃體系作了具體規定,并根據市推動兩個旅游帶建設的發展實際。為了更好的促進市旅游產業,《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各級政府對湖泊濕地、城市水系、文物古跡、特色地貌和具有濃郁地方特色資源的開發利用時,應當優先考慮旅游功能開發。
2、旅游交通和信息。“吃住行游購娛”是旅游市場發展的六大要素,其中交通尤為重要。諸多交通問題制約著旅游業的發展。因此《條例(草案)》針對我市旅游業這一薄弱環節,提高旅游產業信息化服務水平和交通環境,制定了相應的原則和措施。《條例(草案)》第十四條規定“市、縣(區、市)人民政府規劃和建設公共交通網絡時,應當兼顧旅游產業發展需要,配套建設旅游集散中心、停車場(站)、旅游交通標識標牌、旅游集散服務信息查詢等交通和公共服務基礎設施,開通景區之間的公共交通線路,建設旅游帶交通專用綠道、慢車道、步行道以及配套游憩節點和游憩服務設施等旅游專用道路交通系統”。《條例(草案)》第十五條規定“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旅游信息網絡管理系統,定期向公眾相關旅游信息,并在機場、火車站、城市廣場、旅游景區(點)、旅游集散中心等游客相對集中的場所,設置旅游信息多媒體設施,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