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環保保護論文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______鎮地處桓仁、新賓、本溪、寬甸縣結合部,總面積384平方公里,其中山林面積40.7萬畝,耕地面積2.7萬畝。鎮下設8個行政村,72個居民組,總人口1.7萬人。其中婦女人數8250人。______鎮是個林業大鎮,俗話說“靠山吃山,靠山養山”,在日常生活中,人們早已養成了保護樹木、植樹造林、愛護一草一木的習俗,而森林、飲水與婦女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婦女早已養成了以保護生態環境為己任的傳統美德。現______鎮鏡內生態環境良好,自然資源豐富,產業特色鮮明,城鎮秀美靚麗,是遠近聞名的山水生態鄉鎮。
幾年來,______鎮以新農村建設和城鄉共建為契機,加大對生態環境建設資金的投入,使全鎮人居環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目前,全鎮各行政村中心街全部實現了大門、大墻、路燈、邊溝和綠化“五統一”,修建了填埋式垃圾處理場3座,安裝垃圾箱310個,有專職衛生保潔員8名。建秸桿氣化站3處,“一池三改”190個,衛生廁所570個,修建蓄水方塘12座,抗旱井18眼,攔河壩6處,防護堤15000延長米,疏通河道2000延長米,河灘造地1000畝。修建橋梁8座,全鎮自來水使用率達到98%。全鎮完成造林26912畝,其中荒山造林6005畝,冠下造林10122畝,跡地更新5029畝,防護林200畝,綠色通道1627畝,樹林灌叢補植補造151畝。公路沿線新建生態園景觀帶3處。村屯綠化8個村。經過全鎮上下的共同努力,______鎮被評為國家級生態鄉鎮,大南溝村被評為國家級環境優美村,______、柞木臺子、韭菜園子、秀里4個村被評為省級環境優美村。
婦女作為家庭生活的中心與現代社會事務的參與者,有著很多途徑與渠道去改善人們的生活方式與消費方式,促進社會環保事業的發展。
(一)婦女是綠色消費的引導者。在日常生活中婦女是主要的操作者,她們在生態環境保護的作用尤其重要。例如婦女參與選購消費品方面:購買有環保標志的產品,食用綠色食品,采用綠色包裝等等;在改變傳統消費方式方面:拒絕使用一次性筷子、含磷洗衣粉以及塑料袋、積極參與垃圾分類等;在抵制不良消費習慣方面:遠離抽煙、酗酒、賭博、吸毒等。
(二)婦女是低碳生活的響應者。低碳生活不僅是一種時尚,更是一種良好的生活習慣。通過宣傳引導,婦女群體在充分認識環境污染危害的情況下,出于對自身和子孫后代的愛護和責任,婦女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更容易發揮主觀能動性,主動地在生產和生活中做到節水、節電、節約燃料和廢物利用,積極踐行環境保護理念。從自身做起,從生活細節著手,扎實踐行低碳生活。
(三)婦女是家庭教育的啟蒙者。母親是孩子的第一位啟蒙教師,母親可以身體力行,用言傳身教的方式,來影響和教育孩子。婦女在家庭中,由于其特殊的位置,她們對家庭成員施以影響,并將其是非標準,思想意識、思維方式,潛移默化的滲透給每一個家庭成員,起到“潤物細無聲”的陶冶作用。婦女環境意識的高低,環境行為的規范與否,直接關系到人類環境意識的自覺與否。
(四)婦女是環保宣傳的工作者。婦女由于親和力較強,容易與人協調溝通,因此,婦女比較適合做宣傳教育工作。開展多種形式的環境保護知識培訓,讓婦女認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學到一些環保好習慣,幫助自身提高環保意識和文明素質,同時可以影響帶動更多人來共同參與一些對自身有利、對集體也有益的社會活動。
婦女通過自己的工作與生活,以及通過婦女組織的指導,可以有很多的途徑與方式參與到環境的保護中來。
(一)調動婦女環保活動的積極性,增強環保意識與參與能力
婦女組織經常舉辦一些婦女與兒童參加的各種環保活動,如組織參與“愛國衛生清潔月”活動,以“建綠色家園,倡導低碳生活”為載體,引導婦女參與建設美麗鄉村活動,通過活動的形式激發婦女的環保熱情。同時還利用農村傳統大集發放宣傳單、懸掛環保宣傳畫的形式宣傳環保知識,讓婦女在活動中與氛圍中提高自己的環保意識與參與能力。
(二)通過家庭教育與家庭消費,發揮婦女在環保教育中的作用
婦女是家庭教育的主要承擔者,承擔著教育子女,以及全家生活習慣的養成工作。通過家長學校舉辦家庭教育講座,家長座談會等形式,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增強對孩子的環保意識、生活行為方式的教育與熏陶,逐步培養新一代環保人員。同時,在家庭生活中,盡力培養家人的良好生活習慣與衛生習慣,在起居飲食、行為舉止等方面進行規范與養成。另外,通過家庭消費實現環保是非常重要的,家庭消費的主要執行人大多數是家庭婦女,她們如果倡導綠色消費行為,在購買商品時以及使用商品時做到節約資源,不購買資源消耗性產品與不安全的產品等,以及在購物袋的使用等方面予以自律,將對社會環保做出積極的貢獻。例如:控制空調溫度,用環保袋購物,不使用一次性產品,買東西不鋪張浪費,循環用水,購買有綠色標簽的產品,盡量進行垃圾分類,多種樹等等。
(三)積極培養環保先進典型,發揮她們的積極作用
談及中國人的環境保護意識之建立,上可溯至春秋時代,早在《逸周書·大聚篇》中就已有了關于禁伐山林等環保措施的規定,可見在這一點上我們國人并沒有落后于西方。然而中國人的環境保護意識即使早已有之,而其積極的環境保護立法也并不落后于人,究竟為什么還是會遭到種種自然災患的遺害,環境破壞問題接連不斷甚至有所加重呢?探其原因,關鍵一點在于大量的環境立法并沒有得到有力地實施,中國的環境法律尚待通過更有效的機制使之真正發揮預期的作用,而將環境法律的經濟機制引進環境保護的立法中就顯得尤為關鍵和必要。
一、在環境保護立法中建立環境經濟法律調整機制的必要性
立法的目的,在于通過國家強制力的形式,將對統治階級有利的事實和行為確定為合法,以最大限度的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在一系列的立法過程之中,目的的設定是第一重要的,它體現著立法的價值觀,這種目的理念支撐著立法的指導思想以及法律原則和制度的建立。環境法的目的無疑就是立法者通過制定法律,對一定社會關系進行調整所要達到的價值目標。我國環境法的立法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的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這里體現了我國環境立法目的的二元性,也就是既注意維護人類本身的健康,又不放棄對未來環境的保護和為后代人的生存、發展創造良好的契機,把當代人的發展建立在不危及后代人的需求之上。這一理念也是一項貫穿我國環境保護法律始終的基本原則。這種價值觀最早產生于1972年的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會議”上,它一改了人類長期堅持的“人類利益中心主義”,而轉向了“在不排除保護人類自身權利與利益的前提下,確立‘蘅平世代間利益,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和‘保護人類的環境權與生態世界的自然權利’這兩大目標”的“生態利益中心主義”。①然而,目前的環境現狀,正亦步亦趨地與我們的環境立法目的走向反面。而綜觀我國的環境立法,通過大量的行政性質的硬性手段治理環境,既沒有最大限度地保障人類的健康與安全,亦沒能充分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形成可持續發展的總體戰略。因此從環境立法根本目的的角度出發,引入環境法律的經濟機制已是環境立法的一種內在要求。
從另一個角度來說,由于環境資源這一特殊的社會財富并不具有“外部經濟性”,從而使得環境的利用主體在不同層次的生產、投資、消費等活動中,很少考慮到由此產生的對財產、人身、生產活動、環境的舒適性以及環境美學價值的損害,并將其折算到有關的產品成本或收益當中,而往往只考慮到自身的成本和收益。這種視環境價值為零的思想一直左右著人們的經營理念,并因此也給人類帶來了犧牲環境以獲得經濟效益的慘痛代價,造成了環境的深度污染和破壞。針對諸此情形,環境成本內部化的理念應運而生。環境成本內部化,就是指根據“污染者付費”的原則,將環境與資源費用計算到產品成本中去,從而根本上反映產品的真正價值,解決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②環境成本內部化理念淵源于20世紀中期產生的環境經濟學。它的施行并不能完全依賴于原有的環境行政管理手段,而是需要進一步地確立環境法律的經濟手段,來確保環境成本內部化的實施。從而促使企業改善經營結構,增加技術投入,提高產品的科技含量,合理有效利用社會資源,達到環境資源的合理配置,從而實現可持續的發展戰略。
正如馬克思、恩格斯所言:“一切社會關系……歸根結底是一種經濟關系”,環境資源雖然一直被認為是一種大自然無償賦予給人們的財富,但當人們開始向它索取各種利益之時,它亦給人們帶來了生態環境的災難性破壞,這著實讓人類承受了致命一擊,使之將其從自然環境中索取的利益又以另一種方式(環境資源的保護和改善費用)還歸回去。這也就印證了一點,即使環境資源不屬于任何個人,但當它一旦與人類的生產和生活發生了一定的關系,那么它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經濟價值,從而有必要也必須引入經濟的法律手段對于一切與環境資源發生社會關系的行為加以約束和調整。
二、環境經濟法律機制的含義及在我國環境保護立法中的體現
環境保護的經濟法律體制是在現實社會“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③兩種現象同時出現的情況下產生的。這也就是說它并非是一種簡單的經濟性的手段。《21世紀議程》中指出:“在過去的幾年中,許多政府,主要是工業國家的政府,但也有中歐、東歐和發展中國家的政府,愈來愈多的采用面向市場的經濟法律手段……。”因此,我們提出的環境經濟法律體制是指以“生態人”理念為出發點,以兼顧環境道德、市場主體的經濟利益、環境價值、社會效益為標準,以含有生態效益的經濟杠桿為主要調節方式的經濟法律規制手段。④環境經濟法律機制的關鍵性優勢在于,其引入了市場競爭機制,針對以行政手段為主的環境保護措施,具有更大的優勢,主要體現在:
㈠環境資源的市場化,使環境資源通過市場競爭機制得到更為合理的有效利用,使污染者的經濟成本隨著污染物的多少而變化,從而激發生產者擴大技術投資,減少環境污染損害,有利于環境管理成本的降低。
㈡引進了市場競爭機制的環境經濟保護措施,更體現了在污染分擔上的公平原則,一改往日“公共綠地的悲劇”,而是采取誰污染誰負擔的原則,明確了環境成本的分擔,而不是由全社會來承擔環境污損的成本。
㈢刺激市場主體的環保積極性。一方面,污染者盡量選擇經濟上最有效的解決方式,或受行政管制,或利用市場手段發展無外部成本的生產方式,根據自身的經營特點進行環境的污染防治;另一方面,消費者也可以更積極地選用綠色健康的產品,因為環境成本的內部化使污染環境產品的成本價值要高于無污染、技術含量高的產品,這樣形成的價格差異自然引導人們樂于“綠色消費”,從而有利環境污染的進一步治理。
環境經濟法律機制在立法中的體現:
引入一系列的經濟理念進行環境治理,并不是所有的經濟學領域的手段都能適用,而只是適用其中有利于環境成本內部化的一部分經濟手段。目前在環境保護立法中采用的較為普遍的是環境保護費的征收、排污許可證及排污權的交易制度,而在OECD國家廣泛采用的稅收和抵押金制度,雖在我國環境法的條文中沒有明確規定,但隨著環保立法的不斷完善其最終亦將被納入到體系中來。
首先,收費制度在我國體現為環境保護費的征收,⑤它包括:⑴排污費的征收制度,是指國家環境保護機關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征收一定數額的費用。我國排污費的征收體現為強制性的特點,主要擬訂“三廢”排放標準,超過一定標準排污則收取一定費用。對于向大氣、海洋、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實行排污即收費,進一步嚴格收費的標準。征收的排污費作為環境保護的專向基金,納入國家的財政預算,按區域實行分級管理。⑵征收環境生態補償費,是指為了防止生態環境的破壞,根據“利用者補償、開發者養護、破壞者恢復”的原則,向從事對生態環境產生或者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定數額費用。其主要適用于排污收費沒有覆蓋到的影響生態環境的各種行為,主要包括礦產資源、能源的開采、森林采伐、草原的過度使用、地下水資源的過度開采、地表水資源的開發利用、開發區的建設等。
其次,排污許可證制度及排污權交易。排污許可證制度主要是利用行政管理的手段來對環境污染的行為進行約束,之所以在此提及排污許可證制度,是因為它是進行排污權交易的基礎。排污權交易是指排污單位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下,以排污指標為標的進行的交易。通過政府事先設定某一區域的總量調控,對該地區或空間內可容納的最大污染物總量向企業進行分配,在初始分配后允許企業進行交易排污權,以此通過運用市場刺激機制,鼓勵企業采用低費用、少污染的措施,將排污權從治理成本低的企業流向治理成本高的企業,最終實現資源的有效利用。
再次,稅收制度。稅收是指政府征收一定的環境稅,主要包括產品稅和排污稅兩種。產品稅主要針對那些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的產品,如石油、煤、天然氣、塑料制品等;而排污稅,主要是針對污染企業,進行從源頭控制到生產行為控制的全程控制,納稅主體主要是從事造紙、化工、冶煉等“夕陽產業”的生產企業。
最后,環境抵押金制度,是指通過強制性的措施,使消費者在玻璃或塑料等容器(包裝物)上或支付押金,以促使消費者退回或者循環使用這些容器或包裝物。消費者在購買飲料等商品時,為包裝或裝有這些飲料或商品的容器或包裝物支付一定數額的費用,待消費者使用完畢,若消費者按消費的數量退回包裝物或容器,則銷售者根據這些數量退還給消費者預期支付的相應數目的押金;否則,如果消費者沒有意愿返回這些包裝物或容器,則相應地不能取回預先支付的押金。其實,這種環境保護措施在我國早已有之,例如早期牛奶瓶的處理就是這樣。只是隨著人們生活節奏的加快,方便成為了消費的主導理念,以致于讓人們遺忘了更重要的環境保護。所以,為了進一步節約能源,減少環境污染,我們有必要放棄一點方便,而采取環境保護的押金制度。
除了以上這些環境經濟法律手段的適用,還有環境發展基金、環境損害保險金等經濟手續,在以市場機制為主導的環保立法中也都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們共同作用于環境經濟法律的調整機制,最大限度地內部化環境成本,使環境資源達到最大限度地合理配置,從根本上改善著人類的生存環境三、環境經濟法律體制在立法中的尚待完善
雖然環境經濟法律體制已在環境法規中初步建立,各項經濟手段的運用也得到了立法的肯認,但在經濟手段的具體實施環節上還存在著亟待改善的地方:
㈠在征收環境稅方面,吸取西方的經驗教訓,完善環境稅收的計稅依據是關鍵。首先,我認為征收排污費的標準應該采用雙重指標,即以排放污染物的濃度和總量來計征稅費,單一的計征標準往往造成顯失公正,污染得不到有效控制的現象。《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經環境保護部門或其指定的監測單位核實后,作為征收排污費的事實依據。”有經驗證明,根據單一的排放濃度標準來征稅,致使許多排放濃度小但排污量很大、污染嚴重的企業逃避了繳納排污費,這在很大程度上加劇了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不利于提高環境資源的利用率和社會公平性。
其次,排污費的收費稅率根據污染物對環境危害程度大小不同實行多標準征收。按照《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附表的規定,個別工業密集、污染嚴重的大、中城市,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對征稅標準進行適當調整。理想的稅率計算方法是通過國家各級環保部門拍賣含不同污染元素(如含硫、氯等)的商品的生產權,同時與同類綠色產品的價格成本進行比較,綜合平衡來確定相關稅種的稅率。
再次,注重間接課稅手段的利用。例如,對于由于消費者的使用而造成污染的產品(例如,煙花爆竹),宜根據污染程度采取改變生產和需求結構的征管方式;對于其他產品則應當根據生產過程中污染物排放量的多少,對其所用的原材料和能源施以不同稅率。這樣的產品如非綠色冰箱的生產。
最后,關于稅費的管理和使用。環境污染稅和產品稅費的計征,應當納入預算,作為環境保護的補助資金,按專向資金管理,不參與體制分成。之所以對稅費進行嚴格的專款專用,就是為了制止和糾正環境稅金被擠占、被挪用的的違法行為,以保證環境保護補助資金在控制污染和促進環境管理中的作用。
㈡在征收排污費方面,關鍵是要對排污收費制度進行改革。
首先要加大排污費的收費力度。以往的收費標準定位較低,這導致大多數企業寧愿繳納排污費也不愿治理污染,因為相比較下來似乎交授排污費更合算一些,結果造成環境污染不但難以改觀,甚至更為嚴重,征費的初衷也就根本無法實現。
其次,推廣將環境污染外部成本完全內化的雙收費制度。
再次,實行按污染物的濃度、種類、數量等多維度的量值進行計征的標準,同時對于多個因素造成的污染現象,即多因一果,實行全部征收排污費。
最后,同環境污染稅金一樣,通過獨立核算,納入專項帳戶,保證資金的合理用途。
㈢建立并扶植環境經濟法律體制下的新型活動主體。
首先,應該大力扶植專業的環境污染治理企業,實行環境污染的集中治理,一改“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為“誰付費誰治理”,以降低治理費用,發揮投資效益和規模效益。
其次,鑒于環境資源的社會公益性,為保障污染的及時整治,應建立類似“環境權益公司”的非營利組織以提高環境權益的保護效率。
再次,應當建立類似于“控污銀行”的中介組織以期代替政府在環境資源交易市場的既擔當組織者又充當中介機構的尷尬地位。
㈣針對我國現實的具體國情,在環境經濟法律體制中適時引進市場競爭機制,以取得環境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
首要之條,引進環境損害責任保險制度,這一制度要求從事需要許可證和需要審批的活動的人都應當按照政府的規定繳納一定的保險金額。它一方面可以轉移投保者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風險,另一方面可以用來消除未來不可預見的環境風險,同時使受害者得到及時的資金補償。
其次要求企業將資源利用率和生態效益及環境代價列入成本核算,進行生態環境經濟效益的分析,從而有效引導企業走環保之路。
四、小結
通過以上的分析,讓我們對于環境保護立法中的環境經濟法律體制有了一定的理性認識。環境資源同樣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這是整篇文章的精髓所在。這篇論文的寫作正是要喚起人們對于生態資源的保護意識,并將之進一步制度化為一系列的經濟法律制度,通過建立綠色稅收、科學收費、排污權交易以及綠色會計制度等系列措施,形成一道綠色保護屏障,讓當代人乃至子孫后代永遠生活在一個安靜、平和、美麗的地球上!
參考書目:
①《環境法律的理念與價值追求》,(北京大學法律文叢),汪勁2000年1月1日。
②《論環境立法的趨勢-市場機制的運用》,蔣艷,華東政法學院。
③《當代環境經濟法律制度的理論基礎與制度創新》,唐磊珉,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
1政府職責
首先就政府部門及相關機構而言,經濟考核標準的制定與相關考察因素的確定十分重要。換言之,政府在進行經濟考核時不僅僅要注重經濟發展的水平,同時更應注重對一些民生指標的考核,只有這樣,才能進一步實現建設和諧社會的目的,進而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如果某一地區官員的晉升標準僅僅以當地生產總值為衡量標準,那么當地官員在順應這一趨勢的同時難免會忽略掉環境惡化的現象及問題。目前已有很多因片面追求經濟發展進而導致環境遭受破壞的案例被媒體報道,為此,針對這種現象,政府在制定官員評價標準時一定要綜合考慮環境發展問題。
2企業職責
就環境污染及破壞而言,企業無疑是導致環境逐步惡化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年來,政府針對這種現象出臺了一系列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大對環保產業的支持與鼓勵,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污染嚴重產業的發展。然而,法律法規的制定終歸還是要企業來實施執行,因此企業的自律性顯得至關重要。可以說,本著“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企業的自律性在環境治理過程中起著關鍵性的作用。
3公眾的參與
環境遭受破壞帶來的危害主要由居民來承擔,可以說,環境破壞在很大程度上給居民的生產及生活活動帶來諸多不便。此外,環境質量的下降在一定程度上還會影響到當地居民對當地政府工作的評價。為此,政府應積極引導居民參與到環境保護的工作之中,進而推動社會與經濟的和諧有序發展。
二、環境保護長效機制的構建與完善
1逐步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
目前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管理體制中,政府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建立與完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而在進一步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的同時,我們需進一步明確政府與市場調節在這一體系中的地位及作用。在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制過程中,我們可以嘗試采取以下幾種方式:(1)首先,可以建立相應的環境稅,也就是針對一些對環境帶來污染及破壞的活動征收的稅款,通過環境價格體制的建立及逐步完善,環境資源的成本逐步由外部成本轉化為企業的內部成本,這無疑將會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企業進一步加強對環境的保護及治理工作。(2)此外,對于一些新型市場,相關政府部門及機構也應積極借鑒國外的相關經驗及法規制定特點,通過進一步結合我國新型市場自身發展的特點進而逐步建立與完善我國的碳排放等新型交易市場規則。盡管目前我國已有相關方案出臺,但對于新型交易市場的建設與完善工作仍需進一步加強與改進。(3)最后,法律法規的制定應進一步注重對環境保護懲罰措施的規范與推行,可以說,刑法懲治措施無疑是進一步確保環境保護長效機制的重要保障。而目前盡管我國現有刑法中也存在相關的條款及規定,但其推行及可操作性卻相對較差,這也就在某種程度上降低了刑法在環境保護方面的作用及成效。為此,我們應逐步改善環境保護刑法的實施狀況,這些懲治措施及手段無疑將會在一定程度上進一步增加環境污染及破壞的成本,進而推動環境保護工作的執行與實施。
2保障公民的環境保護參與權
在環境保護方面,公民參與權的首要前提與基礎是公民的知情權。沒有環境知情權的保障,就談不上公民的環境保護參與權,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公民的環境權。環境資源本身作為一種公共的資源及財產,其保護與相關工作理應離不開公眾的積極參與。而目前我國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中對公眾參與權并沒有諸多的涉及,一些法律法規即使有所涉及,其對公眾環境保護參與權的規定也相對較模糊。另外,目前我國公民參與環境保護的成本也相對較高,在選擇公眾代表參與到環境保護決策中時的客觀性依舊有待考察。而目前對于阻礙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決策及行為并沒有對應的懲罰機制及措施,這也在某種程度上進一步降低公民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為此,在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方面,我們應進一步明確公民的參與權,并切實加強對公民相關環境權利的保障工作及機制。
3進一步發揮媒體的監督權
雖然我國的經濟與社會都始終保持快速發展的狀態,但是相對于發達國家還是有一定差距的,生態旅游的起步也要比發達國家晚,但是我國極其重視對生態旅游的發展,在國家法律法規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對生態環境進行保護,使得人們享受旅游帶來的樂趣的同時也促進自然環境的可持續發展,但是,正是因為生態旅游發展迅速,逐漸出現了一些濫竽充數的生態旅游給我國生態旅游的法律保護帶來了極大的挑戰。
1.1生態旅游法律的不健全
雖然我國關于環境保護的法律很多,但是相應的卻缺少一部專門的生態旅游法,一般的關于我國環境保護的問題,相關的工作人員都是在其他環境保護的法律中尋求依據,而且不是每一部環境保護法中都會涉及到生態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規,只有一些小部分會涉及,缺乏法律的完整性,這給后期相關工作人員處理這類問題時沒有有效的依據執行,使整個管理過程更加困難,另外我國一直都是以“地大物博、資源豐富”為驕傲,所以在相關環境保護法律中沒有堅持科學發展觀的發展模式,缺乏對環境保護的重視程度,在相關環境法的制定中,一般是由各部委的,立法水平也因立法部門的不同而高低不同,這給相關法律的執行帶來極大的阻礙。
1.2人們環境保護的意識薄弱
不管法律的如何制定,只有法律的有效執行才算做到起到保護環境的真正目的,這就對執行法律的相關管理機構與工作人員的素質提出了跟高的要求,但是近年來,關于法律的執行工作的機構日益混亂,執行人員專業素質低下、管理機制不夠健全、責任制體制混亂,另外人們的環保意識也是極其重要的,但是現在公民保護環境的意識極差,只是一味的指望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員的管理,這些都給生態旅游相關法律的執行帶來了極大的困難。
1.3對法律的執行不全面
對于整個國家來說,不管有多門健全的法律法規,沒有切實有效的執行法律就等于形同虛設,只有讓制定的法律真正起到相應的作用,這樣的法律才有意義,但是實際上近年來,在環境保護的問題是法律的執行情況并不樂觀,我國的司法部門對法律的執行力度不足,導致法律在執行過程中缺乏其主要的制約作用,阻礙了我國生態旅游業的發展。
2生態旅游環境保護的法律中問題的解決措施
2.1完善生態旅游法律的設立
我國建立法律法規的目的就是通過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的手段達到人們預期的目標與結果,一個國家健全的法律與法規是保護環境的基本保障,我國環境保護的法律除了要達到促進人們經濟發展的同時也應該突出對環境保護的可持續發展,自然環境作為生態旅游的基礎,自然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給我國生態旅游的發展提供了基本的保障,但是自然環境的自我保護能力與再生能力都相對較弱,尤其是近年來人類生產生活的快速發展給自然環境帶來了極大的影響,這使得自然環境的保護顯得尤為重要,所以我國應該為生態旅游行業的管理制定相對比較完善的法律體制,使得人們在對生態旅游的管理方面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據可循,避免自然環境遭到更大的破壞,促進我國的生態旅游更加快速發展。
2.2提高人們環境保護意識
人們的環保意識對環境保護來說是極其重要的,所以在自然環境的保護方面我國應該做到合理開發與利用自然資源,在保護自然環境的前提下,促進生態旅游的發展,在環境保護過程中我們會遇到多種問題,因此我們應該始終堅持可持續發展的思想,以自身全面發展為出發點,開辟出一條既有利于自然生態整體的利益同時有對人類個人精神生活得到滿足,真正達到共贏的局面。
2.3加強對環境保護法律的執行
所謂的管理機制就是說相關的工作人員按照一定的方法來實現人民預期的管理效果,但是近年來我國生態旅游業的管理機制相對混亂,人員管理復雜,各個部門之間缺少全面的溝通與交流,對于這種現象國家應該重視起來,按照國家標準建立合理、有序的管理機制,按照相關的法律有序的對工作進行管理,建立合理的責任機制,把一級任務具體到具體的工作人員的身上,增強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真正做到認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并積極的執行。
3結語
關鍵詞:化工企業;環境保護
化工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影響到國民經濟的持續提高,可是化工企業又涵蓋到環保、安全以及健康等層面的問題,當前在社會的發展中,人們更為重視節能環保,并且全球大多數產品均與化學緊密相連。當前社會對化工企業重視的方面則為環保、安全以及健康等,而環境保護已經變成人類發展中的核心,應當持續深入分析環保技術,為人們的可持續發展給予技術支持。化工行業也需要嚴格執行國家相應的環保規定,減少污染物的排泄,清潔生產,為人們的發展給予良好的氛圍。
一、化工企業在環境保護中的問題
1、化工企業違法成本與風險逐步加大。有些化工企業經營是為了追尋經濟效益,僅加強生產、不注重排污,錯誤地認定環保只與政府、社會有關。有些企業欠缺對環保的刑事責任意識,通過直排、偷排的方式快速獲得最大經濟效益,有些企業甚至還會知法犯法,特別對于鄉鎮中小企業而言,法律意識模糊,欠缺環境保護責任感。而新的《環境保護法》則規定“按日計罰”,對違法排污單位在罰款的數額方面不設限,化工企業如果違法排污,并且不快速改正,則會面臨龐大的懲處,顯著加大了環境違法成本。新《環境保護法》還制定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也就是在發現具有破壞生態、污染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狀況時,具備社會條件的社會組織則能夠在人民法院提訟。并且,對于污染環境嚴重、后果惡劣的行為,則需擔負相關的刑事責任[1]。2、污染處理設施有效運行率不高。有些化工企業在污染處理設施的投入力度方面欠缺,有效運轉率不高,隨時產生各種污染事故,百姓不斷上訪上訴,形成社會不穩定因素。有的企業不具備治污設備,直接將污染物排出,或使用有些簡單的排污設備,沒有運用現代化的污染處理技術。有的企業環保投放欠缺,處理設施長久失修,變成擺設,或欠缺管理措施與制度保障,環保設備完成后,未嚴格管理及操控,設備運轉失常,無法滿足設計技術的標準。有些企業還會把污染處理設備當成應對檢查的道具,在環保現場檢查時,匆忙開機運轉,檢查完成后則立即停機。如圖1、圖2、圖3所示。3、欠缺先進的環保技術與人才團隊。諸多化工企業已經知曉了環境問題的嚴重性,不斷使用當前先進的科學技術盡量減少環境污染,可是當前依舊被技術發展、人才團隊等方面所影響。污染治理基礎研究不佳、技術不純熟,成為我國環境保護的現狀,這也令諸多企業投放更多資金進行污染治理,可是并不能達到良好的效果。當前,極為欠缺良好的清潔生產三廢利用技術與工藝,甚至在國際中,徹底處理工業污染的良好方法也并未從本質上獲得改變。在環保人才方面,有些化工企業,尤其是中小型企業,欠缺環保工程技術人員,不能有效處理產生的環境問題,令工業三廢污染影響長期存在。如圖4所示,我國當前的城市黑臭水治理技術體系。
二、化工企業運用的環境保護措施
1、強化環保制度的完善。需要創建科學有效的環保制度,減少化工企業違法成本與風險。在新環境保護法中規定,企業應當創建科學有效的環境保護責任制度,進一步明確相關負責人的職責。化工企業需嚴格執行所有環保責任制,并重視政府環保部門核算的排污總量,從整體上分析企業的違法成本與風險,建立符合企業的環境保護標準,從而建立環保監測制度,使用專用設備與專業人員,通過先進的技術定期測量污染物的排放量,以此把控污染物排放與生產控制,發覺問題及時解決,有效減少化工企業的違法成本與風險。2、強化環保工作體系建設。環境保護影響到化工企業的所有環保工作管理,應當具備相關的監督與測試工作,監督檢查化工企業內三廢的治理狀況,提出適宜的環保建議。并且,還需要執行企業內部環境監控,把控所有原始數據,建立正確有效的環保設備運行臺賬,重視環保資料歸檔與統計工作。定期呈報各類環境保護數據與報告,包含對員工進行環保方面的宣傳、培訓、審核等工作,強化環保工作的體系創建,保障所有工作良好執行。3、創建環境保護意識。化工企業應當具備正確的環境保護意識,注重社會責任感,并依照當前社會的發展形勢,擔負起自身在環保方面的社會責任。污染治理工作不應當依照傳統治理方式執行,應當加強防范于未然,預防為主并且防治融合。生產經營內無法忽視本身企業為環境形成的負面影響,應重視對環境與社會的貢獻,以此把環境保護與節能減排等工作意識有效滲入至所有環節,例如企業的長期發展計劃與項目建設與生產經營等,從而才可以有效掌控環境成本,正確管理環境經濟,強化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相互間的融合程度,使用成本管理而提高環境效益,有效融合企業的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保障企業的良好發展[2]。4、強化政策扶持程度。政府部門需持續提高政策扶持的程度,化工企業內的環保工作涵蓋諸多層面,可是更多的為技術改革,而諸多化工企業并不能擔負起這類技術的資金,對環境保護工作的實施造成影響。政府部門需要頒布符合時展的政策,比如建立專項資金,為化工企業的環保工作實施給予有效的支持,以此提高化工企業的技術能力,令其可以良好地解決各類污染,確保化工企業的不斷發展,提升環境保護的能力。5、調整化工產業構造,加快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若想真正處理化工企業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問題,則應當通過企業領導協調化工產業的結構,加快高新技術產業的有效發展,并且應當擁有環境方面的技術創新。環境技術創新能夠加快化工企業環境技術品質的提升發展,真正提高化工企業的高新技術,從而為化工企業的環境保護給予技術支持。并且,應當通過科技解決污染,高新技術產業能夠減少化工企業在環境污染方面的程度,以此加快化工企業的有效發展。為了從本質上轉變化工企業的環境治理,國家應當創建相應的政策機遇保障,加快化工企業的現代化改革,為提高環境做出應有的貢獻[3]。6、強化員工環保培訓,完善企業環保工作機構。化工企業需要加強對員工進行環境宣傳、培養與審核,提升員工對于環保的意識以及處理問題的能力。企業環境保護的決策權在高級管理層中,技術控制則為工程技術人員,執行則為車間基層管理人員以及操作人員,所以在培訓當中,應當加強分層次、分重點的進行。管理層的培訓教育重點則為法律法規,工程技術人員偏向法律法規及污染防治,基層管理人員及工人則需偏向法律法規、污染預防乃至應急處理。環境保護培訓教育需要構成長效機制,每年歸入培訓計劃,從而才可以逐漸有所進步。
三、結束語
總而言之,環境保護工作的實施有利于化工企業的持續發展。在實際工作中應當意識到目前企業面對的問題,持續提高環保意識,通過政府部門給予的政策進行產業升級,把自身建立成環境良好、資源節約型的企業,完成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以及環保效益的提升。
作者:胡星明 單位:樟樹市環境保護局
參考文獻
[1]席國榮.化工企業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現狀及趨勢淺析[J].化工管理.2013.(24):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