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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與時俱進 定位 適用范圍 產品
中圖分類號:D922.6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2015)06-0356-02
我國頒布實施的《產品質量法》歷經了一個不斷發展、不斷完善、不斷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過程。1993年首次頒布實施《產品質量法》,對于增強全民族的產品質量意識,提高我國產品質量的總體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等方面,可以說是發揮了積極有效的促進作用。但是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特別是隨著我國加WTO以后,這部法律在某些方面已經越來越難以適應新的情況、新的變化與新的需求了,為此,1998年至上2000年的三年間,我國對該法進行了全方位的修訂,并于2000年7月8日頒布了修訂后的《產品質量法》,俗稱新《產品質量法》。由原來的51條,增加到74條,有近三分之二的條文有所修改,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為擴大內需、增加出口、推動國營企業改革和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充分體現了“質量發展、人人有責”的基本要求。可以說,《產品質量法》的發展是與時俱進的,是我國改革發展歷程中,運用依法治國、依法規范產品質量行為的現實體現。
新《產品質量法》運行至今也已經十多年了,雖然修訂后的《產品質量法》較之前的版本有了很大的調整,也相對的完善,但由于我國不斷推進的全面深化改革,經濟社會產生了許多新問題和新現象;以及我國在加入了WTO以后,受到WTO協議和規則的約束,我國的市場環境發生了與世界趨同的變化,因此,在質監執法的現實操作過程中,有時會出現無法滿足廣大消費者的期望,甚至于出現了無法保護廣大消費者利益的極端情況。這主要是因為《產品質量法》存在著以下兩個主要問題:
一、定位問題
定位問題實際上就是制定《產品質量法》的宗旨或目的性的問題。由于《產品質量法》在初創時,正是改革開放之初,是為了規范和保護國營企業的健康發展,規范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出現的一系列有關假冒偽劣產品損害企業根本利益的問題,尤其是為了有力制止當時的假冒偽劣產品的愈演愈烈的局面,在這樣的背景下編制的《產品質量法》,就必然決定了這部法律本身絕不是一部保護消費者利益的法律,而更多的是賦予了它的社會規范職能。于是,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就會看到諸如日本東芝筆記本電腦的不公平的現象。
東芝筆記本電腦事件,在2000年,曾經被新聞界炒得沸沸揚揚。美國有關部門檢驗出日本東芝公司向美國出售的東芝筆記本電腦普遍存在一種隱形缺陷,可能會給美國的廣大消費者造成人身或財產上的損害,于是,向日本東芝公司提出交涉,東芝公司為了其在國際上的商業信譽,給美國的消費者賠償了10億美金,而因為同樣的問題,對我國的消費者卻明確表示分文不賠,只是對筆記本電腦中存在的“瑕疵”進行了簡單的修復。這一事件在國內引起了強烈的反響,有人說,日本人這是欺軟怕硬;有人說,東芝公司對我國實行的是歧視待遇。其實是東芝公司是鉆了我國《產品質量法》存在的漏洞。
從理論上來分析,盡管《產品質量法》在對產品缺陷的歸責原則上存在著瑕疵。《產品質量法》第46條對產品缺陷作出了規定,即對于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產品只有符合這些標準,才能夠投入流通領域。從這一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我國是不承認“潛在缺陷責任”的。所謂“潛在缺陷責任”是指產品或服務有缺陷,但當時沒有發現或無法發現,將來可能給消費者造成人身上或財產上的損失,經營者也應當承認責任。這一制度,在我國的法律中沒有作出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不僅如此,《產品質量法》在否定“潛在缺陷責任”的同時,確立了損害賠償制度,即構成賠償責任必須有四個要件:產品有缺陷、缺陷在投入流通時就已經存在、已經給消費者造成實際損害、產品缺陷與損害結果之間必須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在我國有關部門無法檢驗檢測出我國消費者購買的東芝筆記本確實存在缺陷,又沒有消費者能舉出東芝筆記本電腦的缺陷給其造成實際損害的情況下,要求東芝公司就此事向我國的消費者進行賠償顯然是缺乏法律依據。而發達國家如美國則有相當完備的立法,充分保護了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由此看來,我國的消費者在這件事中所遭受到的所謂歧視待遇,實際上是由于我國的《產品質量法》的定位造成的,因為這部法律的定位根本就不是一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而更多的是為了維護我國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保護和促進企業的發展。現實是,消費者更多的是把《產品質量法》當成了一部保護自己權益的法律,而媒體的宣傳也將其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聯系在一起,這樣就使得《產品質量法》在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和利益等諸多方面顯得力不從心。
二、調整的范圍偏狹問題
《產品質量法》調整的范圍偏狹,這已是不爭的事實。因其所調整的范圍已不適應新的形勢,它也應與時俱進,及時的與國際接軌。《產品質量法》中所調整的產品主要是指“經過加工制造,用于銷售的產品”,這個產品主要是指工業產品,外延很小;而國際上通用的產品則指“過程的結果”,它則包括硬件、軟件、服務、流程性材料,同時,也包括某一產品從最初的設計、制造,售后服務,直至產品的失效期滿為止。由于《產品質量法》調整的范圍有限,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許多產品無權進行監督檢查,許多的新產品不在該法調整的范圍內,于是就會出現無人管理的問題,出現了質量糾紛,也無法可依。比如產品的售服務問題,在國外,服務本身就被視為產品的一部分,同樣受到《產品質量法》的調整,而我國則不然。如對于空調機的安裝問題,將直接影響到它的使用性能和使用奉命,但許多人都把它當成是一種額外的服務或者稱其為售后服務,似乎與該產品的質量無關。因其對產品的性能和使用壽命會造成直接的影響,所以理應將類似的售后服務列入《產品質量法》的調整范圍內,以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除了售后服務外,對于目前討論得沸沸揚揚的醫療服務、教育服務等到底屬不屬于產品,是否適用《產品質量法》的調整范圍等問題,都是由于《產品質量法》的調整范圍偏狹所致,如能將《產品質量法》的調整范圍進行適當的修訂,完全與國際接軌,即直接采用國際通用的有關“產品”的定義,這樣,當前許多看似無法解決的問題就會迎刃而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職能將會得到進一步的加強,更有利于規范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的發展。
摘 要:從產品安全視角審視,我國產品質量法存在以下問題:立法宗旨缺乏產品安全的要求、產品監管的產品安全的目的體現不明確、沒有明確規定生產者和銷售者的產品安全義務、產品質量責任不是圍繞產品安全設定等等。完善我國產品質量法的思路是:立法應明確把提高產品的安全性作為產品質量法的宗旨之一、明確政府監管產品質量的核心是保證產品的安全、明確規定生產者和銷售者的產品安全義務、產品質量責任應圍繞產品安全進行相應的重構。
關鍵詞:安全視角;產品質量法;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605(2010)11-0062-04
產品質量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規范我國產品質量的“基本法”不僅受到立法機關的青睞,而且受到理論界的高度重視,專家學者對我國產品質量法作過很多探討。本文從安全視角對我國產品質量法作一點分析,以期對完善我國產品質量法有所幫助。
一、安全視角下我國產品質量法存在的主要問題
1.立法宗旨缺乏產品安全的要求
立法宗旨是立法指導思想的重要表現,也是立法者價值取向的直接體現。我國產品質量法第一條明確規定了立法宗旨是“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由此可見,我國產品質量法的立法宗旨是多方面的,既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全社會的產品質量水平,又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還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我國產品質量法的立法宗旨從表面看很全面,也很有中國特色,但細究起來,我國產品質量法立法宗旨的規定中少了一條重要的內容,這就是提高產品的安全水平。因為加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核心是為了提高產品的安全水平,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因素是產品的不安全性,對社會經濟秩序危害最大的不是產品一般質量問題,而是產品的安全性缺乏所引發的產品責任事件。我國產品質量法的立法宗旨中遺漏產品安全的要求,必然使得立法中規定的宗旨不可能實現,或受到嚴重影響。
2.產品監管的產品安全目的體現不明確
產品質量不僅影響合法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甚至影響到國家的對外形象。我國產品質量法明確規定要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這是非常正確的,也是我國產品質量立法的一大特色。但問題在于,產品質量法應如何規定產品質量監督的內容。筆者認為,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可以有兩個層次:一是國家層面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一是企業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國家和企業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的目的、手段、對象根本不同,企業是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對企業的產品質量進行管理,而國家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對社會的產品質量進行管理;[1]企業的產品質量管理是一種微觀的管理,而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管理是一種宏觀的管理;企業對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側重點在于產品的使用性,而國家對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側重點應在于如何保證產品的安全性。
雖然我國產品質量法設專章明確規定產品質量的監督,其中第十二條規定:“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第十三條規定:“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但上述規定存在以下問題:第一,產品的合格與否與產品的安全沒有必然的聯系,現實生活中合格產品出現傷人事件不是少數;第二,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提出了產品安全性的要求,但對于哪些工業產品屬于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范圍沒有明確規定,由于立法使用了一個“可能”,又使得立法規定的產品安全性的要求落空。事實上任何一個產品從產品質量的角度看都有一個產品安全性的問題,只不過有些產品的安全性要求比較明顯,有些產品安全性容易被人忽略。既然任何產品都有安全性的問題,那么立法只規定部分產品的安全性要求很顯然是不全面的。
3.沒有明確規定生產者和銷售者的產品安全義務
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前提是生產者和銷售者必須承擔產品質量義務。我國產品質量法分別規定了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必須承擔的產品質量義務。但我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質量義務缺乏產品安全義務的內容,或者說立法者在為生產者和銷售者設計產品質量義務時主要不是從如何提高產品安全的角度,而僅僅從一般性的提高產品質量的角度。首先,產品質量法雖然規定了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在產品質量應當符合的要求中提出“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但是該規定并沒有明確生產者保證產品安全的義務,而是從加強產品質量管理的角度規定生產者提供的產品質量除了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外還應具有安全性;其次,如果立法規定的生產者的產品質量義務還能依稀看到產品安全義務的話,那么立法規定的銷售者在產品質量義務中根本看不出產品安全性要求的影子。是否產品安全與銷售者無關呢?肯定不是。產品質量法之所以將銷售者作為產品質量責任主體,是因為銷售者的行為對產品的安全有極其重要的影響,立法規定銷售者的產品安全義務不僅有利于克服不安全產品流向社會,而且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4.產品質量責任不是圍繞產品安全設定
產品質量責任既是生產者和銷售者違反產品質量義務的必然結果,也是實現產品質量立法宗旨的根本保證。我國產品質量法對產品質量責任的規定不可謂不全面,因為產品質量責任是綜合性的責任,包含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也不可謂不具體,因為立法針對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如何承擔作出了很詳細的規定,如民事責任,《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四明確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對于行政責任,產品質量法用二十多條的法律條文詳細規定了罰則,如責令停止生產、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進行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可以說,在一部產品質量立法中規定如此多、如此詳細的法律責任的內容,在其他民事與經濟立法中并不多見,立法者的良苦用心很明顯,就是力圖通過這些復雜而又具體的法律規定來約束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加大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和合法權益。[2]立法者的良苦用心是否能夠實現,從我國頻繁發生的重大產品責任事故來看,立法者的美好設想并沒有很好的實現。原因何在?筆者認為一個制度發揮作用如何與這個制度設計的本身有必然的聯系,我國產品質量責任制度之所以在現實生活面前顯得無能為力,是因為制度的設計者忽略了產品安全性的要求,或者說沒有把產品的安全性問題作為產品責任制度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
二、安全視角下完善我國產品質量法的一點建議
1.立法應明確把提高產品的安全性作為產品質量法的宗旨之一
我國產品質量法應把提高產品的安全性作為產品質量法的宗旨之一,是基于以下幾個原因:
第一,是由政府監管產品質量的目的決定的。產品質量離不開政府的監管,產品質量是一個復雜的系統,政府監管產品質量不可能是產品質量的全部,而只能是其中的一部分,如何提高產品的使用性,應是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關心的問題,政府作為公權的擁有者和社會的管理者監管產品質量的目的是為了保證產品安全。
我國政府一直比較重視產品質量監管,還在計劃經濟時期,我國就頒布了許多關于產品質量監管的行政法規,進入市場經濟后為適應市場經濟需要更是有意識地制定了大量產品質量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可以說重視產品質量監管是我國產品質量立法的傳統。但是很遺憾的是我國產品質量監管立法的思路從一開始就有偏差,這就是政府對產品質量的提高大包大攬。如果說在計劃經濟時代上述立法思路尚有合理性,那么在已經進入市場經濟的今天,上述立法的思路就存在嚴重問題,因為市場經濟社會,政府只能是有所為有所不為。
第二,是由國際社會產品質量監管立法的趨勢決定的。國際社會對產品質量監管立法有一個從不重視到重視的過程,比如美國、歐盟產品責任立法均走在國際社會的前列,但美國、歐盟早期的產品責任立法不太重視產品質量監管,在產品責任問題上強調“看不見的手”的作用。隨著經濟的發展,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需要,美國、歐盟產品責任立法紛紛調整立法的重心,加強了產品質量監管立法。如美國除了頒布《消費者產品安全法》《兒童安全保護法》外,還針對食品、藥品及化妝品等特殊產品進行單獨立法。美國產品責任立法從形式到內容都比較明確,就是為了加強產品安全的監管。歐盟通過頒布產品責任指令的形式明確規定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的產品安全責任。[3]
第三,是由我國面臨的嚴峻現實決定的。我國雖然有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很好的立法傳統,但由于我國市場經濟建立時間不長,加之人們的法律意識不強,市場中假冒偽劣比較泛濫,因產品不安全引發的產品質量事件一起接著一起,這些產品質量事件的發生不僅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較大的損失,而且嚴重影響我國產品的對外出口,損害了國家的形象。要想改變這種嚴峻的現實,就必須把保證產品的安全作為貫穿我國產品質量立法的一根紅線,通過相應的制度設計加以實現。
2.明確政府監管產品質量的核心是保證產品的安全
政府監管產品質量是政府的法定職責,但政府監管與市場調節應有區分,政府監管產品質量的核心是保證產品的安全。我國產品質量法為了加強政府對產品質量的監管,規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如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產品質量認證制度等,實踐證明這些管理制度實際發揮的作用不理想,很難發揮一個法律制度應有的作用,原因在于這些管理制度的立足點和落腳點不是產品的安全性。最能反映產品質量管理法律制度的是產品質量抽查制度,但是該制度存在抽查范圍過于寬泛,不僅包括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而且包括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和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一句話,沒有把產品的安全作為產品質量抽查制度的核心。
從保證產品的安全性出發,我國產品質量法關于產品質量的監管可以做出如下的調整:
第一,立法應明確政府監管產品質量的核心是確保產品質量的安全,產品的使用性等交由市場調節;
第二,明確產品抽查的重點,是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產品抽查的目的,不是檢驗產品是否合格,而是產品是否安全;
第三,圍繞產品安全,增設新的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如不安全產品的召回制度。不安全產品即缺陷產品,由于缺陷產品往往是成批量的,當這些產品投放到市場上后,將對消費者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損害,如不加以干預,其損害將是廣泛而無法控制的。正因為如此,在美國首先確立了缺陷產品召回制度以后,其它西方國家也紛紛建立了缺陷產品的召回制度。[4]缺陷產品的召回制度對于強化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監管、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雖然我國單項法律如《食品安全法》確定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單項法規如《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確定了不安全汽車產品的召回制度,但是單項法律法規最多也不可能涵括所有的產品,規范產品質量的基本法是產品質量法,那么缺陷產品的召回制度就不能只在單項法律和行政規章的層次,應在我國產品質量法中作出相應的規定。
3.明確規定生產者和銷售者的產品安全義務
生產者和銷售者產品質量義務是法定的義務,其法定性的原因在于保護消費者的需要,影響消費者最重要的是什么,是產品的安全性。防止不安全產品產生和流向消費者的重要環節就是生產和銷售環節,因此,立法規定生產者和銷售的產品安全義務應是順理成章的。
我國產品質量法對生產者和銷售者產品質量義務的規定不可謂不多,而且為了強化生產者和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立法在義務前加上責任,很顯然,這里所說的責任不是指違反義務的結果,而是指義務本身。問題不在于立法規定的生產者和銷售者義務數量的多少,而是在于規定得是否合理。筆者認為,生產者和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可以是多方面的,但必須明確產品安全義務是生產者和銷售者的主要義務。生產者和銷售者無論生產和銷售什么樣的產品,保證產品安全都是其基本的義務。
4.產品質量責任應圍繞產品安全進行相應的重構
產品質量責任制度是最能體現產品質量立法宗旨的法律制度,也是最能保證產品質量法其他法律制度發揮作用的重要制度。既然我國產品質量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為了保證產品的安全性,那么產品質量責任制度就必須作出相應的重構。具體建議如下:
第一,民事責任部分,加大賠償的范圍,明確承認精神損害賠償,引入美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第二,行政責任部分,對于嚴重忽視產品安全,故意向社會提供不安全產品的不法分子加大打擊力度,采取較為嚴厲的經濟制裁措施。可以仿效美國等西方國家的做法,大幅度提高處罰的額度。如美國的處罰額高達100萬美元,有前科的可高達500萬美元。[5]因為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加大不法分子從事假冒偽劣的成本,甚至使之徹底喪失從事假冒偽劣的經濟基礎。
此外,還應提高刑事處罰的力度。故意向社會提供不安全產品也是一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可能對有些不法分子僅僅從經濟上進行制裁不足以制止其違法行為,因此,對其刑事制裁才能形成足夠的威懾力,加大刑事制裁的力度才能徹底消除生產者和銷售者對產品安全的輕視,提高整個社會的產品安全水平。
參考文獻:
[1]汪張林.論我國產品質量管理立法的完善[J].學術探索,2009(2).
[2]汪張林.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原則在《產品質量法》中的貫徹[N].廣西質量監督導報,2009(06).
[3]杜志華.歐盟通用產品安全法律制度初探[J].現代法學,2003(6).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
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屬于前款規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法規定。
第三條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實施崗位質量規范、質量責任以及相應的考核辦法。
第四條生產者、銷售者依照本法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第五條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禁止偽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條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鼓勵企業產品質量達到并且超過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
對產品質量管理先進和產品質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提高產品質量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產品質量工作的統籌規劃和組織領導,引導、督促生產者、銷售者加強產品質量管理,提高產品質量,組織各有關部門依法采取措施,制止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條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全國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部門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或者,包庇、放縱本地區、本系統發生的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或者阻撓、干預依法對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國家機關有包庇、放縱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檢舉。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區或者非本系統企業生產的質量合格產品進入本地區、本系統。
第二章產品質量的監督
第十二條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十三條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四條國家根據國際通用的質量管理標準,推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企業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企業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國家參照國際先進的產品標準和技術要求,推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產品質量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產品質量認證證書,準許企業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標志。
第十五條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規劃和組織。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復抽查;上級監督抽查的產品,下級不得另行重復抽查。
根據監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對產品進行檢驗。檢驗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檢查人收取檢驗費用。監督抽查所需檢驗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
生產者、銷售者對抽查檢驗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上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申請復檢,由受理復檢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作出復檢結論。
第十六條對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生產者、銷售者不得拒絕。
第十七條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由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其生產者、銷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予以公告;公告后經復查仍不合格的,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后經復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
監督抽查的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當事人涉嫌從事違反本法的生產、銷售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法的生產、銷售活動有關的情況;
(三)查閱、復制當事人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有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以及直接用于生產、銷售該項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對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
第十九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對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從事產品質量檢驗、認證的社會中介機構必須依法設立,不得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二十一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必須依法按照有關標準,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結果或者認證證明。
產品質量認證機構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對準許使用認證標志的產品進行認證后的跟蹤檢查;對不符合認證標準而使用認證標志的,要求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使用認證標志的資格。
第二十二條消費者有權就產品質量問題,向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查詢;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應當負責處理。
第二十三條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可以就消費者反映的產品質量問題建議有關部門負責處理,支持消費者對因產品質量造成的損害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定期其監督抽查的產品的質量狀況公告。
第二十五條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以及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不得向社會推薦生產者的產品;不得以對產品進行監制、監銷等方式參與產品經營活動。
第三章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一節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二十七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第二十八條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以及儲運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注意事項。
第二十九條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第三十條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第三十一條生產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第三十二條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二節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第三十四條銷售者應當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第三十五條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
第三十六條銷售者銷售的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第三十八條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四章損害賠償
第四十條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條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第四十四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十五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第四十七條因產品質量發生民事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當事人各方的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各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八條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有關產品質量進行檢驗。
第五章罰則
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二條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四條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五條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五十六條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七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或者證明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撤銷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產品質量認證機構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不符合認證標準而使用認證標志的產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認證標志資格的,對因產品不符合認證標準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認證資格。
第五十八條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對產品質量作出承諾、保證,而該產品又不符合其承諾、保證的質量要求,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九條在廣告中對產品質量作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對生產者專門用于生產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所列的產品或者以假充真的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應當予以沒收。
第六十一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于本法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或者為以假充真的產品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收入,并處違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服務業的經營者將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用于經營的,責令停止使用;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使用的產品屬于本法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的,按照違法使用的產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產品)的貨值金額,依照本法對銷售者的處罰規定處罰。
第六十三條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處被隱匿、轉移、變賣、損毀物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包庇、放縱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
(二)向從事違反本法規定的生產、銷售活動的當事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三)阻撓、干預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六十六條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超過規定的數量索取樣品或者向被檢查人收取檢驗費用的,由上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七條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社會推薦生產者的產品或者以監制、監銷等方式參與產品經營活動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質量檢驗資格。
第六十八條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九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條本法規定的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對依照本法規定沒收的產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銷毀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處理。
第七十二條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所規定的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產品的標價計算。
第六章附則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在全省范圍內對《產品質量法》及相關的《計量法》、《標準化法》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的部署,縣人大常委會結合xx實際,認真制訂執法檢查的具體方案,部署各階段工作,督促政府和有關部門認真組織自查自糾,組織執法檢查組對三個法律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廣泛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現將檢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這次執法檢查工作的特點
省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電視電話會議之后,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及時研究部署《產品質量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工作,以“三講”教育為動力,妥善安排執法檢查和各項日常工作,提出了執法檢查要“有聲勢、有重點、有成效”的總體要求。4月20日縣人大辦發出執法檢查的通知,法律實施主體單位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其他相關單位主動投入自查工作,在自查的基礎上,縣人大組織執法檢查組進行抽查。這次檢查有如下特點:
一是把對法律實施情況的檢查與學習宣傳法律相結合。首先是縣人大常委會組織常委會部份組成人員和機關工作人員認真學習三個法律及有關法規;接著于4月27日召開了縣經委、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農業局、縣商業行業辦、供銷社、煙草專賣局、糧食局、工商局、醫藥管理局等單位的干部學習法律和進行座談。提高了我縣生產和流通部門干部的產品質量意識、法制意識和對這次全省統一部署執法檢查的重要意義的認識。宣傳上,除了采取多種形式宣傳三個法律外,煙草專賣局、商業行業辦、糧食局等單位還結合自身實施有關法律、法規開展宣傳。糧食局結合國家今年新公布的《稻谷規格品種收購質量標準和計價辦法》組織干部職工學習,舉辦培訓班。醫藥管理局將三個法律打印成冊。農業局對農藥、化肥經營者組織學習培訓31人次。
二是檢點明確。根據xx實際,在檢查行政部門對貫徹實施產品質量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情況時,確定了三個重點行業,一是關系我縣主導產業的食用菌生產原輔材料、塑料筒袋、竹制品生產銷售行業;二是對關系人民群眾人身健康、安全的行業如藥品、食品、建筑材料行業;三是專營專賣如香煙、食鹽、化肥農藥經營行業。通過自查、檢查以考察我縣產品質量工作的情況。
三是以執法檢查為動力,加大執法力度,及時查處各類違法案件。根據群眾對市場牛肉注水的反映,質量技術監督局明查暗訪,5月10日當場查獲了一經營戶在屠宰黃牛時注水的不法行為。商業行業辦加大了生豬集中屠宰的宣傳力度和工作力度,從4月26日開始對生豬屠宰市場進行一個月的集中整治。工商部門從5月20日起開展“工商百日執法大行動”,加大打擊生產、流通領域假冒偽劣違法行為,查扣價值3萬元的冒牌排氣扇107臺。
四是自查工作做得較細,面較廣。質量技術監督局、工商局、經委等10多個重點部門、重點行業向縣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匯報了自查情況,其他相關單位報送自查書面材料。
二、貫徹實施產品質量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成效
我縣在貫徹實施產品質量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以增強領導干部和生產、經營企業的產品質量意識,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為重點,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加大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行為的力度,加大產品質量認證制度和標準體系建設的工作力度,為促進地方經濟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主要的成效有:
一是加強宣傳工作,提高了全社會的產品質量意識。近三年來,每年的“3. 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和九月份的質量月都舉行大型現場宣傳活動,開展產品、商品的質量咨詢,受理消費者投訴,展示假冒偽劣商品。還通過印發宣傳資料5000多冊(份),舉辦各類培訓班12期400余人次,組織法律知識競賽等宣傳教育方式,提高全社會產品質量意識和標準化生產重要性的認識。為企業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標準體系建設、計量檢測工作打下了基礎。
二是強化企業生產標準工作,促進企業產品質量提高。在工業領域,針對我縣生產企業規模小、基礎差、無標生產嚴重的實際,加大產品標準工作。全縣133家(類)產品,有60%,計72家(類)產品無標生產。通過逐個企業、逐個產品制訂完善產品標準體系,使工業企業執行標準從不足40%提高到96%,基本達到“消滅無標生產”的要求。在農產品領域,制訂了第一個地方農業標準。《高架栽培花(厚)菇生產技術規程》,完成了受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委托對《香菇》行業標準的修訂工作。
三是支持和鼓勵企業采用先進科學技術,不斷提高產品質量。浙南鉛筆廠、豐園公司兩個企業分別生產的鉛筆、刨花板產品執行標準達到國際標準。今年我縣雙槍竹木有限公司開展IS09002 國際標準質量認證,目前已正式通過認證。在縣人民政府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給予大力支持下,于6月底正式申請認證。通過抓典型,有力地推動了企業產品質量工作。
四是開展群眾性的產品(商品)質量活動,提高全社會產品質量意識。工商部門和消費者協會通過評選“消費者信得過單位”和創建“打假維權、消費者滿意街區”活動,提高全社會產品質量意識和生產經營單位的產品質量工作。全縣有14家企業被評為“消費者信得過單位”。生產經營單位產品質量有較大提高。2000年抽簽六個(類)產品122個批次,合格率100%的有水泥5個批次,化肥33個批次,竹筷2個批次;合格率90%以上的有香菇筒袋62個批次;麥麩18個批次合格率78%;不合格的有蛋糕2個批次。
五是認真執行工作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制度。質量技術監督局成立三年多以來,嚴格執行計量檢定的法律規定,對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及時檢定,共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9718臺件。今年5月份開始,對液化氣計量實行計量監證制度,維護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消費者權益。
六是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商)品的違法行為,富有成效。質量技術監督局在有關部門配合下,開展集中打擊食用菌原料滲雜使假,去年查獲滲假麥麩240多噸,端掉制假窩點5個。三年來共查處違法案件474件。工商部門去年共查處劣質食用菌原料麥麩370噸,石膏30噸,紅糖2160公斤,酒精1280瓶,福爾馬林1300瓶。煙草專賣局對卷煙市場管理以路上查處走私販假為主,通過煙草專賣經營者戶籍化管理,逐步走上了規范經營者進貨渠道管理為主的市場管理,凈化了卷煙市場。
七是加強了執法隊伍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局從1996年10月份成立以來,工作條件、執法水平、技術裝備不斷改善。實行垂直領導管理以后,為改善技監局工作條件,縣人民政府安排了條件較好的辦公用房。成立了食用菌檢測中心,配備了20多萬元的設備。16名干部職工,經過省級培訓,均取得執法資格證書。建立了行政執法責任制,規范了執法行為。
三、存在問題和建議
1、認識有待提高,宣傳貫徹工作必須進一步加強。從檢查匯報情況和抽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領導干部,產品質量和法律意識不強,在對生產經營的指導工作中忽視產品質量工作。如有的主管部門產品質量管理知識、產品標準知識匱乏,存在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產品標準工作是技術監督部門之事的思想,內部設置無人專管該項工作。必須加強宣傳力度,使廣大干部群眾認識到沒有質量就沒有效益,認識到產品質量管理是全面加強管理的必然要求,既是企業日常管理的基本內容,也是各級政府服務企業、服務經濟的重要手段和基礎性的管理工作。要通過宣傳,形成大家都來關心產品質量、監督產品質量的良好社會氛圍。
2、要加快檢測機構申報通過計量認證的步伐。檢查中發現,全縣所有檢測機構均未通過計量認證。由于財力不足和思想認識上的原因,目前多數單位申請認證積極性不高,工作難度較大。檢測數據關系到產品質量是否合格。計量認證可有效地規范檢測行為,提高檢測水平。特別是向社會出具檢測數據的機構,未通過計量認證,檢測數據不具法律效力。建議縣政府要統籌安排,加大經費投入,改善硬件,相關部門要加強技術人員培訓,提高業務水平,為加快檢測機構的計量認證步伐打好基礎。
3、流通領域假冒偽劣產品層出不窮,城鄉之間、不同商品之間質量差距較大。如糧油食品市場,存在著使用他人包裝物的違法行為。特別是大米包裝物,xx大米使用浦城等產地名稱或包裝,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權益。建議要加強部門之間協調和執法工作的配合,加大執法力度,嚴格執法,提高管理水平。對流通領域的假冒偽劣的不法行為,工商技術監督部門要與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嚴厲打擊。對去年工業企業生產標準進行的完善修訂工作,工業主管部門要加大工作力度,使之真落到實處。
4、要加強技術資料的儲備工作。產品生產標準是保護質量的最基本條件。從檢查情況看,我縣還沒有一個單位有較齊全的產品質量生產標準資料。特別是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產品生產國家標準資料不全,給開展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帶來困難。建議縣技術監督局要把該項工作列入議事日程,作為基礎工作來抓。
關鍵詞:產品質量;立法現狀;完善建議
我國在法治社會建設上任重而道遠,想要保障國家與市場健康的發展,就必須有公平公正的法律支持。目前,我國現行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立法仍然有一定的進步與完善空間,希望通過本文的總結與建議能夠推進我國法治社會的建設。
一、我國產品質量立法的現狀以及缺陷
(一)現階段產品質量法律規制體系存在的缺陷。1.法律體系不科學。我國的產品質量法律體系存在著一定的問題,目前我國的《產品質量法》采取的綜合立法模式,雖然能夠將當下市場經濟中所有產品質量涵蓋進去,但是這也直接導致了該部法律存在立法性質不明了等問題[1]。另外,在我國的法律環境中,對產品質量進行的監管產生的法律關系往往會與其他多項法律相沖突,很難做好各法律之間的協調,影響我國法律的權威性。2.法律法規缺乏協調性。目前,我國針對產品質量做出的相關法律規定過于分散,并且多存在于我國的基層法律之中[2]。另外,受到我國當下社會環境的影響,市場經濟的機制尚未穩定,產品質量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需要不斷根據社會經濟的發展進行調節,導致同層級以及不同層級之間的法律法規缺乏一定的協調性,甚至相互沖突。(二)產品質量規制相關制度不健全。1.缺陷產品召回制度不完善。缺陷產品召回是指政府部門及產品提供者針對批量產品中如若發現存在系統不安全因素,可能導致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影響時,遵照法律的相關要求,對產品進行召回整修或者更換等[3]。但是,目前我國暫未制定專門的缺陷產品召回法律法規;其次,主管缺陷產品召回的專業部門缺乏明確的界定標準,很難預知產品的問題以及可能對消費者造成的危害。2.產品質量標準制度不完善。我國產品質量存在多個基本標準,雖然多個標準能夠有效解決法律制定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漏洞,但是也在具體實施時,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標準制度混亂的局面[4]。這樣的混亂不僅呈現在某一種產品的多套標準,難以確定該產品的相關法律規定,也表現在當某個產品呈現出標準沖突時,不具備一個具體的尺度去衡量各種標準所具備的法律效力。3.懲罰性賠償制度不嚴明。我國的現行法律中,鮮有對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明確規定,并且在有限的法律法規中,并沒有明確懲罰性賠償的數額[5]。其次,在我國的現行法律中,對懲罰性賠償的使用領域方面有所保留,在《產品質量法》中,并未對適應懲罰性賠償的情況以及產品進行明確的規定,很難保障消費者或者經營者能夠依法履行懲罰性賠償。4.產品信息傳遞機制不健全。一般來說,在交易活動中,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往往會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對等的問題,這種問題將直接影響到消費者的知情權,并且引發誤導消費等行為。目前,我國產生的交易活動中,消費者了解經營者的信息以及產品的情況一般通過經營者的宣傳以及產品的標識等,很難保障消費者能夠在交易活動產生之前,深入了解產品的質量情況。(三)產品監管體制存在缺陷1.監管主體權責不清為了減少產品質量監管存在的盲區,賦予了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監管權力。通過該種方式,能夠在產品質量監管活動中從各角度入手。但是該種模式也直接導致了監管力量過度分散、各監管主體的權責不夠明確、產生職能交叉等情況,無法保障產品監管的成效。2.“以罰代刑”的現象較為普遍。首先,我國的《產品質量法》對產品質量責任部分的規定較為詳細,但是這些內容大多明文規定了一般性的行政措施,沒有明確處罰力度;其次,基層的執法機構人員配備存在一定的問題,部分地區可能受到經濟、人口等因素的影響,執法人員的配備數量較少,在執法過程中出現一定程度的監管漏洞。3.缺乏有效的權力制約機制。在我國的產品質量法律規制體系下,并沒有對地方以及權力機構設立專門的監督和約束機制,對監管部門缺少明確的法律規定。另外,目前我國的消費者自身在產品質量監管機制中也沒有發揮自身的效用,在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缺乏維權意識,很難通過社會群眾的幫助,完成對經濟市場的管控。
二、我國產品質量立法的完善建議
(一)構建完備的產品質量法律規制體系。1.產品質量規制立法應凸顯經濟法價值目標。想要完善產品質量法律規制體系,前提應當凸顯經濟法效之目標。首先,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在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時,既要保障法律法規具備的懲罰能力,也要重視法律法規中的保護能力。其次,要明確產品質量立法在我國立法環境中的本位法性質,明確相關的法律法規,為我國的經濟法等法律法規等落實提供幫助。2.政府加強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想要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保障產品質量,單從法律約束是完全不夠的。根據背反理論,在市場的自我調控能力出現失靈問題時,則需要地方政府進行宏觀調控進行彌補,如若地方政府出現監管失靈的情況,則需要經濟市場自行調控。在這種情況,就可以為經濟市場設置諸如激勵機制等,激發市場的自我調控能力。3.特殊行業制定相對應的專門監管法律。在我國的市場經濟環境中,需要根據不同的行業以及不同的產品,制定專門的監管法律。為了保障我國法律法規能夠跟上時代的發展,就必須要了解特殊產品的生產、質量情況,及時更新法律,彌補法律的空白,并且在立法時,考慮新法的可操作性,幫助我國的監管機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二)產品質量規制的具體制度建設。1.完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完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相關法律法規必須要具備較強的可操作性,不能搭建空中樓閣,確保經營者在行使召回活動時,能夠有所依據;其次,在召回的形式以及程序方面,需要根據我國國情以及產品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召回流程,確保召回活動不會對消費者或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2.完善產品質量標準制度。首先,想要制定完善的產品質量標準制度,就必須要整合產品的多套標準,并且頒布通用國家標準,減少其中可能存在的相互矛盾等問題;其次,制定國家標準時,也要考慮到當下國際流通的質量標準,既要保障國內產品質量能夠滿足國情需求,也要保障國內產品質量跟上國際發展的腳步。3.健全懲罰性賠償制度。第一,根據不同的產品以及造成的權益損失制定相應的計算標準,保障該標準具備較強的可操作性;第二,根據我國社會經濟的實際情況,擴大并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使用領域。同時,明確嚴重損害、未造成嚴重損害等等情況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三)科學規劃各監管部門的監管權責。1.逐步建立并完善分類監管機制首先,需要明確各監管單位的核心,將我國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管部門作為整個產品質量監管體系的中心。隨后根據不同的產品與產品流通的實際情況,將監管的權力下放給不同的部門,并且在《產品質量法》中明確各監管部門的監管權責,為各監管部門開展工作提供依據。2.加強基層監管。在當下的社會環境以及市場經濟中,基層監管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考慮到基層監管的難度較大,就需要加強監管部門針對基層的人力以及財力的投入,完善公眾投訴制度,幫助基層群眾行使自己的監管效用。通過公眾投訴制度,完成對市場以及產品質量的監管,并且能夠通過該種方式,提高國家以及地方政府的公信力。
本文簡述了當下我國立法環境中產品質量立法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部分不成熟的建議,希望能夠為我國的法制建設貢獻綿薄之力,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法治社會的建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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