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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本世紀以來,我國醫療糾紛劇增,由此導致的醫患沖突乃至群體性醫鬧事件時有發生。如何化解醫患之間的矛盾,發達國家的醫療責任保險實踐可資借鑒。
一、國外醫療糾紛及其管理
盡管西方發達國家的醫療保險制度比較健全,但也同樣存在醫療糾紛及索賠現象。2010年,德國每千名醫師發生醫療糾紛數為24.5件;英國則更高,達到59.6件。有全球醫療環境最好之美譽的澳大利亞,也有超過2.45萬名醫療系統工作人員被曝在過去的5年間,成為工作場合暴力的受害者;有超過4400名醫療系統工作人員報告稱,在過去的一個財政年里成為了工作場合暴力的受害人。對醫鬧零容忍的美國,其醫學研究所1999年的報告曾透露,美國每年約有9.8萬人死于可預防的醫療差錯,遠超過工傷交通事故和艾滋病死亡人數,造成損失高達290億美元;因醫療事故導致的醫療糾紛也曾發生,甚至在醫院發生過多起槍擊事件。因美國大部分州采用懲罰性賠償制度,醫療事故責任索賠的費用從2000年起以每年10%的速度上升,平均每個裁決案件的賠償額為100萬美元,是1996年的2倍多。再如日本,1999年曾發生醫療糾紛訴訟677起,2004年為1110起;2006年,日本全國270所國立醫院共發生醫療事故1300起,導致150人死亡,許多事故也曾引起糾紛。日本因醫療糾紛導致賠償的額度則逐年增加,如醫療過失而引發的賠償支付和辯護費用,自1989年的34.82萬美元增加到1998年的490萬美元和1999年的630萬美元,2000年醫療過失案件的總發生費用和賠償支付是1990年的1.8倍;在1999年至2002年的高額賠償案例中,日本醫療糾紛最高損害賠償額達到2億500萬日元。
綜合考察上述國家的情形可以發現,醫療糾紛不是中國獨有的現象,而是一種普遍現象,這主要是醫患之間信息不對稱、醫療技術與醫務人員有可能失誤、患者期望偏高等多種因素綜合影響的結果。然而,與我國現實情形不同的是,國外的醫療糾紛大多不會爆發或直接傷害醫生性命的行為,其索賠額雖高,但大多能夠通過市場機制由第三方調解組織介入處理,即通過商業保險機構引入責任保險制度來有序處理醫患糾紛。這種機制因其中立性而更具客觀性,同時也等于在醫患之間筑起了一道激化沖突的防護墻。就像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一樣,車禍發生后,往往由保險公司出面處理,從根本上減少了車主與受害人之間的正面沖突。正是由于醫療責任保險的奇效,這種保險制度才成為歐美各國現代醫療服務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醫療責任險的覆蓋率不僅接近100%,醫療糾紛所產生的賠付也幾乎全部由保險機構承擔。為進一步增加對這一機制在國外實踐的了解,下文中以美、日、德三國的醫療責任保險實踐為例作簡要介紹。
二、美國的醫療責任保險及做法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開展醫療責任保險業務的國家,迄今有100多年的歷史。除佛羅里達州允許醫生提供其他方式證明賠付能力外,美國幾乎所有州的法律都強制要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必須投保醫療責任保險,這是醫療機構進行經營及醫生進入醫院從事診療活動的前提條件。美國的專業醫療責任保險公司為不同種類的醫療服務人員提供種類繁多的險種,包括醫療服務志愿者和護工等,醫科實習生、實習護士也有相應的實習期責任保險。針對醫院的醫療機構責任保險,其賠付范圍甚至包括患者之間造成的傷害損失。此外,醫院或醫生群體還在系統內成立有互質的醫療責任保險機構(如加利福尼亞州的醫生公司、紐約州的醫療責任相互保險公司),以彌補商業保險公司免除責任的那部分損失。
在美國,一旦出現醫療事故或醫療差錯,患者及其家屬一般不會找醫院和醫生,而是通過有關法律程序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處理。具體程序是:發生醫患糾紛后,經醫療評審與監督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經法院訴訟,由陪審團判定醫院醫生是否存在過錯,再由法官判決賠償費用,判決費用在保險合同賠償限額內全部由保險公司支付。在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下,美國醫院醫療過程的每個步驟,從掛號、開藥到治療,都會有保險公司的全程參與。正因如此,無論是醫院、醫生,還是病人,凡是發生醫療糾紛,相比其他解決方式,美國人都更依賴于保險公司。醫院與醫生不會遭受巨額索賠,病人也可以順利得到相應的賠償。美國的醫療責任保險理賠率一般在80%以上。與保險索賠權利相對應的是,醫院與醫生必須承擔高額的保險費繳費義務。例如,從1976到2000年,因醫療糾紛的增長迅速,全美醫療責任保險的平均保險費率上升了505%,其中佛羅里達州的保險費率上升了2654%。由于保險費率的提高,醫生平均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增長51%,每人年交保費高達2萬美金,占醫生年收入的4%~10%,其中風險較大的外科、產科醫生投保費用一般高達5~10萬美金,相當于其年收入的25%~50%。為了使醫生免于高額的賠償金和保險費,保障其能夠正常執業,2003年美國眾議院通過了一項《醫療損害賠償改革法》,該法規定了醫生的醫療過失人身損害賠償的上限為25萬美元。可見,美國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是在法律強制下、由醫院與個人承擔費用且兼具自保性質的風險管理制度。盡管個人繳納高額保險費,但因醫療責任風險的保險理賠率高,且保險公司參與監督醫療診治的全過程,確保患者利益的同時,也保護了醫生及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從而起到了充分化解醫患矛盾的作用。當然,美國的醫療責任保險并不是處理醫療糾紛的孤立制度,它的存在與發展,還依賴于美國具有健全的法律體系及侵權訴訟制度、醫療民事賠償制度,以及建立有公正獨立的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和醫生管理的公眾監督委員會等相關機構。此外,美國各州政府也會通過稅收優惠給予醫療責任保險經營者相應的優惠。
三、日本的醫療責任保險及其做法
在日本,醫療糾紛責任的最主要形式是民事賠償責任。其醫療民事賠償額最低為幾十萬日元,最高可達2億日元以上。為此,1973年7月,由日本醫生行業自治組織(包括1個全國性醫生協會及47個地方醫生協會)———日本醫學協會(JapaneseMedicalAssociation,簡稱JMA)牽頭,聯合東京海上日動火災保險公司等5家損害保險公司,建立了醫生職業責任保險制度(簡稱JMA保險)。該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證JMA會員的醫療過失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使病人和醫生之間的糾紛能夠得到公平、迅速、有效的處理。據日本厚生省的調查結果顯示,截止到1994年12月,JMA會員中參加了JMA保險的會員醫生有101285人,占日本醫師的45.7%;到1998年,日本的248611名醫生中63%是JMA會員,其中73.8%擁有JMA保險。JMA保險下設調查委員會和鑒定委員會(均由醫學和法律專家組成)。當發生醫療糾紛時,擁有JMA保險的醫生先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調查委員會報告,調查委員會會立即對糾紛事件進行調查。如果醫患雙方在調查階段達成協議,則調查委員會就將患者賠償請求提交給保險公司賠償委員會按照保險合同規定進行賠償。如果醫患雙方糾紛在調查后不能達成一致,則調查委員會將調查的事實提交給鑒定委員會進行醫療機構或醫生是否存在過錯的鑒定。如果存在過錯,法律專家還要根據侵權法的規定、患者本身疾病的性質及患者是否也存在過失的情形等進行醫患雙方責任比例的最后確定,之后才將醫生應該賠償的責任額提交給保險公司賠償委員會,并在保險合同范圍內進行賠償。值得指出的是,JMA保險程序對醫療糾紛的處理快于司法部門,且費用顯著少于司法部門。據調查,由JMA保險解決醫療糾紛的平均所用時間在3~12個月內,而通過法院訴訟解決則平均需要35.1個月。JMA保險費用來自醫生會員的會費收入,JMA一般按醫生的級別或性質向承保人繳納年度保險費,如開業醫師為70000日元,受聘醫師為55000日元,實習醫師為34000日元等。JMA的保險責任為醫生或醫療機構的過失責任造成的患者身體損害,賠償金額則在100萬日元以上至1億日元。對于100萬日元以下的賠償金額,JMA會員可以獨自通過購買補充保險的方式進行補償;而對于超過1億日元的賠償,則需要購買JMA特約保險來獲得保險補償(每件糾紛的最高賠償限額為2億日元,一年保險期累計不超過6億日元)。可見,日本的醫生責任保險制度是一個依托于行業組織、個人補充參保、由商業保險機構運作的醫療風險管理制度。其顯著特點是重視責任保險與糾紛處決機制在處理醫療事故糾紛中的互動效應。該制度不僅為醫師提供了價格低廉、保障范圍較充足的醫療責任保險產品,更重要的是為醫療糾紛的解決提供了專業、快速、高效的非訴訟解決途徑。
四、德國的醫療責任保險及其做法
從20世紀70年代起,德國醫療糾紛訴訟急劇增加,不斷攀升的損害賠償費用不僅使醫務人員怕擔責而采取保守診療,更嚴重的是開始威脅到德國的醫療保險制度。為此,從1975年開始,德國建立了隸屬于醫生協會的全國性醫療糾紛調解與鑒定機構———調停委員會(Schl-ichtungsstelle)和鑒定委員會(Gutachterkom-mission),以解決醫患之間的醫療糾紛賠償問題。該醫療糾紛調解機構與承保醫生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合作,保險公司設有行業協會監管委員會,負責對簽訂責任保險協議醫院的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進行監管、抽查,并對醫務人員進行信用評估。由于德國既有健全的全民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又有非常發達的商業保險制度,其醫療責任保險便采取法定強制為主、私人自愿為輔的方式。不過,凡從業的醫務人員要投保醫療責任保險,必須加入醫生協會。當發生醫患糾紛時,先由隸屬醫生協會的調停委員會進行調解,如果醫患雙方接受調解,在認定醫生有責的情況下,由醫療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患者的損害;當醫患雙方對調解有異議時,可由鑒定委員會做醫生是否存在過錯的進一步鑒定,在鑒定醫生有過錯后,則由其醫療責任保險公司根據調停委員會確定的賠償額度負責賠償。德國醫療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廣泛,甚至包括求診的患者在醫院廁所里摔倒碰傷所引起的民事賠償責任都可以賠償。但為了保障醫療責任保險的正常運行,德國調解委員會會設定賠償限額,限額以內根據鑒定結果由保險公司賠償,超過限額的,患者可以通過訴訟途徑要求致害的醫療機構或醫生賠償。值得指出的是,醫療糾紛調停與鑒定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每起糾紛一般為數百歐元)。當然,因醫療事故的鑒定與賠償額度等方面的工作基本上由調停委員會或鑒定委員會來完成,實質上也節省了保險公司的時間與業務成本。可見,德國采用的醫生協會和保險公司合作的方式與日本有些相似,該醫療糾紛解決方式,效率較高。在德國,醫療糾紛訴訟平均要持續4年左右,而由有保險公司參與的醫療糾紛調停與鑒定機構來解決,一般在10~12個月內處理完畢。
五、啟示
1.醫療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
(1)因被保險人或其工作人員的醫療失誤造成病人人身傷亡而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包括受人已經治療和正在治療的醫療費用、受害為此而延長病期的誤工工資、營補助及死亡、殘廢賠償金等。注意:只有那些在保險單上提到了的醫療手段才屬于醫療責任保險的責任范圍。
(2)因被保險人供應的藥物、醫療器械或儀器有問題并造成患者的傷害而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但只限于與醫療服務有直接關系的,并且只是使患者受到傷害。
(3)因賠償引起糾紛的訴訟、律師費用及其它事先經保險人同意支付的費用。
2.除外責任。
責任保險及職業責任保險的共同除外責任之外,還有:
(1)被保險人任何犯罪、違法及觸犯法律與法令的行為。
(2)被保險人在醉酒或麻醉情況下施行的醫療手段。
(3)被保險人采用的不是為治療所必須的醫療措施與手段,如整容手術。
(4)當病人處于全麻情況下采取的醫療措施所造成的損害,但在指定的醫院所做的手術不在此條之列。
(5)在發生意外時為緊急救護所支付的費用,因為緊急救護是醫療機構理所當然的義務,保險人不負責償付該項費用。
(6)被保險人及工作人員所受到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不在保險人負擔人列。
3.保險費率及保險費計算。
保險人在厘定醫療責任保險費率時應考慮的因素:
(1)投保單位(醫療機構)的性質是盈利性的還是大量盈利性的。
(2)投保醫療單位規模大小,包括門診病人數量;醫療機構的種類;醫院的平均病床數量;醫務人員、醫療設備性能等情況。
(3)醫務人員的技術水平和責任心。
(4)投保單位的管理水平,以往醫療事故次數及處理情況。
(5)賠償限額及共它條件。
保險費的計算方法有:
(1)按投保單位為治療病人而雇傭的醫務人員的數字而定。
(2)按投保單位的的醫生數字而起。
(3)按專家的單獨保險費而定。
(4)按病床數而定。
【關鍵詞】 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必要性;對策
一、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概述
1、醫療責任保險的產生
醫學只是一門科學,其只能無限接近醫學真理,卻不能窮盡真理。[1]人類對疾病有限認知性決定了醫療行為兼具探索性和實驗性,醫療風險貫穿診斷、治療和康復的全過程。同時,患者個體的差異性、醫務人員能力的有限性和診療規范的不完備性,進一步增加了醫療風險的發生概率。而醫療損害一旦發生,患者的預期診療目的落空,醫療機構即面臨高額的經濟賠償,這不僅影響其經濟效益,而且由于財力的有限性,無法保證患者的損害獲得完整性彌補。基于此,旨在分擔醫療機構民事賠償責任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應運而生。
2、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基本內容
醫療責任保險是以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為被保險人,以被保險人因在職業過程中由于過錯致患者人身損害、死亡或財產損失時依照法律的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患者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項目。[2]
(1)醫療責任保險的特征。其一,保險標的是一種財產利益。對于責任保險而言,通說認為其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應付的損害賠償責任。[3]由此可推知,醫療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為醫療機構的醫療損害責任。但這一責任的實質是一種財產利益,因為醫療損害發生時,醫療機構的全部財產為其承擔侵權責任的擔保財產,而醫療損害責任的承擔最終體現為醫療機構財產的損失。故而將醫療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界定為財產利益更為恰當。
其二,醫療責任保險的限額給付。醫療損害責任的有無及大小除取決于是否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及損害的程度外,還取決于相應法律制度的規定。[4]因此保險人在訂約時無法準確預估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害之大小,故醫療責任保險只規定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而責任限額之外的醫療損害責任仍由醫療機構自行承擔。
(2)醫療責任保險的責任范圍。學理上認為,醫療責任保險的責任范圍包括: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在診療活動中因職業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而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仲裁、訴訟及經由保險人同意的其他費用;因被保險人所提供的藥物、醫療器械或者食品有瑕疵而造成病人或者診治人員傷害而應承擔的賠償責任。[5]但我們在調研中發現,我國醫療責任保險只涉及前兩部分內容,其原因有待深究。
(3)醫療責任保險的保障功能。醫療責任保險的功能體現為對被保險人醫療損害責任的分擔和對患者合法權益的維護。具體而言,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將醫療機構對患者的損害賠償責任在責任限額內轉移給保險公司,從而減輕了其經濟負擔,保證醫療活動的正常進行。同時醫療責任保險賠償金的給付有效維護了患者的合法權益,因此該險種實現了醫療機構和患者利益的共贏。
二、我國醫療責任保險的現狀
我國醫療責任保險起步較晚,直至上世紀80年代末,才在深圳、云南等地開展。但我們調研發現,目前我國醫療責任保險的推廣基本處于停滯狀態。這是由醫療機構、保險公司以及政府部門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
在醫療責任保險的推廣過程中,醫療機構缺乏醫療風險的防范意識,對醫療責任保險認識不清,因此投保意愿不強。由此帶來的低投保率直接影響了保險公司的營利,故而該險種被迫停止銷售;而政府方面,雖然意識到醫療責任保險在分擔醫療損害責任方面的功能,但考慮到該險種屬于自愿險,故只能建議醫療機構投保,并不能強制推行。多種因素的媾和導致了醫療責任保險基本停滯的現狀。
而近年來,醫患糾紛頻發,面對巨額的醫療損害賠償,醫療機構不堪重負。有限的財力狀況導致了無力賠償情形的時常發生,既有害于其醫療活動的正常開展,又無益于對患者受損害的彌補,醫患矛盾持續緊張。有鑒于此,醫療責任保險的推行又被提上日程。《關于加強醫療責任保險工作的意見》與《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行業的若干意見》出臺后,各級政府部門開始積極探索新形勢下醫療責任保險的推廣。據了解,云南省正積極討論制定《云南省醫療責任保險統保方案》,加快醫療責任保險的推行進程。而保險公司亦通過相關條款的修改不斷提高這一險種的科學性與合理性。同時,隨著醫療損害賠付額的激增,醫療機構對醫療責任保險的需求愈加強烈,醫療責任保險在我國的發展迎來了新的契機。
三、完善我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對策建議
針對前述談到的問題并結合相關調研,我們建議我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應從以下幾方面加以完善。
1、加大醫療責任保險的宣傳力度
醫療機構的認可與接受,是醫療責任保險充分發揮其分擔功能的前提。因此,針對醫療機構風險防范意識不強,對醫療責任保險認識不清等問題,政府部門應通過開展講座,組織定期學習等方式加大對該險種的宣傳力度,為醫療責任保險的推行減少阻力。
2、將醫療責任保險納入法定強制保險范圍
在自愿險模式下,醫療機構基于多種因素考慮往往不投保。而保險機構為了在低投保率下實現營利不得不提高保費,反過來又進一步抑制了投保需求。如此惡性循環,于醫療風險的分擔和患者權益的保障無益。有鑒于此,建議應將醫療責任保險納入法定強制保險的范圍,既解決了低投保率的問題,又充分發揮了該險種在醫療損害社會化分擔機制中的作用,有助于減少醫患糾紛,緩解醫患矛盾。
3、完善醫療責任保險條款
目前我國醫療責任保險缺乏統一性規范,故其條款設計欠缺科學性與合理性。對此問題,許多省市在醫療責任保險推行方案中已有所關注,并對包括責任限額、保險費率等在內的保險條款內容進行了規定,但我們認為,這些內容較為寬泛,相關的細節仍有待考究。特別是對于免賠約定與保險費率的厘定仍需要結合當下該險種的運行狀況,并經各方協商后確定,以最大程度地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
4、完善醫療責任保險的理賠制度
醫療責任保險理賠是保險公司履行其保險責任的具體體現,直接關乎到被保險人損害能否得到彌補,因此科學的理賠制度顯得尤為重要。應從兩個方面對該制度加以完善。
(1)以市為單位建立統一的醫療責任保險理賠中心。特別是在人員設置上,除保險機構工作人員外,還應吸納醫療專家與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員共同負責醫療責任保險理賠工作。一來有助于保障理賠工作的科學性與合理性,二來可對保險機構形成有力監督,維護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
(2)打破醫療鑒定的二元體制,建立統一的醫療事故鑒定機構。醫療事故鑒定是醫療責任保險理賠制度中的重要環節,[6]其科學與否關系著保險合同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醫療鑒定機構的獨立性顯得尤為重要。而我國目前醫療鑒定包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醫療損害司法鑒定兩種形式。兩種鑒定各有利弊,但由于醫院、衛生行政部門與醫學會的特殊關系,鑒定人員又都是同行,就容易出現“醫醫相護”的情形。[7]有鑒于此,我國應該盡快打破醫療鑒定的二元體制,建立統一的醫療事故鑒定機構,為醫療責任保險的理賠提供合理、科學的依據。
【注 釋】
[1] 呂群蓉.論醫療風險分擔的理論基礎[J].東南學術,2012(3)175.
[2] 董文勇.我國醫療責任保險法律制度構建的問題與方案[J].河北法學,2014(6)142-143.
[3] 李玉泉.保險法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05.
[4] 沈同仙,黃澗秋.新編保險法學[M].北京:學苑出版社,2003.298.
[5] 鄭云瑞.財產保險法[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294.
[6] 熱西旦?依德力斯.完善我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思考[J].法制與社會,2008.
[7] 奚曉明,王利明.侵權責任法新制度理解與適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316.
【作者簡介】
段 格,云南大學法學院,民商法碩士研究生.
唐秋婷,云南大學法學院,民商法碩士研究生.
[關鍵詞]醫療責任保險,強制醫療責任保險,損害賠償
一、發展強制醫療責任保險的現實需求與意義
醫療責任保險對于分散醫院或醫生的賠償風險,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維護患者利益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該險種自2000年全面推出以來并沒有受到醫院的青睞,相反醫院普遍對其反應冷淡,投保的積極性不高,從而使醫療責任保險面臨發展乏力的困境。究其原因,醫療責任保險所存在的自身不足是制約其發展的重要因素。在當前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中存在醫療機構投保的積極性不高,逆向選擇嚴重等問題。例如北京市擁有各級各類醫院(含中央直屬和部隊醫院)共計551家。2003年投保醫療責任險的醫院不足20家,其中部分醫療機構具有很高的賠付率。即使在我國保險市場最發達地區之一的深圳,在1999年—2003年的四年間,醫療責任保險累計保費收入僅200多萬元,投保醫療機構比例不足5%,這與深圳保險市場接近20%的年保費增長率是極不協調的。
醫療責任保險發展滯后不僅使社會化的風險分擔機制難以在醫療行業內普遍建立,也使得患者的損害得不到充分彌補,從而不利于維護患者的合法利益。而當前醫療責任保險的運行所存在的問題證明:完全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難以適應形式發展的需要。在這種情況下,應建立一種新的醫療損害賠償給付機制和保險制度,即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建立一種保險制度,確立醫療機構和醫生的強制投保義務,以分散醫療損害賠償的風險,并使受害人的損失及時得以補償。強制投保醫療責任保險符合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趨勢,并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一)強制投保醫療責任保險是發揮醫療責任保險維護和保障患者利益的需要
盡管醫療責任保險在維護和實現患者利益方面具有無可比擬的優勢,但醫療責任保險卻面臨極為尷尬的境地。一方面,醫療機構賠償能力不足已嚴重影響到受害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實現,這就需要通過一定的保險制度予以解決。事實表明,現階段我國絕大多數醫院的規模偏小,經濟效益不高,自我積累不足,有的甚至長期處于虧損狀態。在發生醫療事故后這部分醫院可能由于無力承擔賠償責任,而使受害人得不到充分的救濟。通過責任保險制度來實現醫療損害的賠償已成為社會的共識。另一方面,盡管醫療責任保險已推行多年,但在自愿投保的情況下,醫療機構普遍存在機會主義選擇而拒絕投保,從而導致醫療責任保險無法在醫療行業內普遍建立,患者在發生醫療損害后仍面臨索賠艱難、損害難以得到彌補的困境。
基于醫療損害賠償風險的普遍存在和患者損害賠償無法兌現的現狀,有必要通過立法確立醫療機構投保的法定義務,建立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以充分發揮醫療責任保險在保障患者合法權益、防范醫療糾紛方面的作用。
(二)發展強制醫療責任保險是分散醫院賠償風險、降低賠償壓力的需要
由于缺乏有效的風險分散機制,現行醫療損害賠償模式的另外一個突出弊端是:醫療機構的賠償風險高度集中,從而承受較大的賠償壓力和經營風險。尤其是隨著醫療侵權訴訟舉證責任倒置、損害賠償范圍的擴大與賠償標準的提高,醫療機構的賠償風險和壓力將進一步加劇。為此,應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通過保險實現損害賠償的轉移,即把集中于一個醫院的侵權賠償責任分散于社會,做到損害賠償社會化,以降低醫院的賠償壓力。
盡管如此,不少醫院和醫生對醫療責任保險缺乏認識和了解。有的甚至根本就不知道醫療責任保險的存在;有的醫院盡管對醫療責任保險比較感興趣,但仍持觀望態度,或者因缺乏風險防范意識而對醫療賠償風險抱僥幸的態度,或者是基于短期內的成本效益分析而拒絕投保。在自愿投保不積極的情況下,通過強制手段推進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有利于建立和健全醫院的風險防范機制,實現醫療損害賠償的社會化,從而保障醫療衛生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三)強制投保是解決當前醫療責任保險市場需求不足的有效手段
當前醫療機構投保的積極性不高,逆向選擇嚴重,從而導致醫療責任保險市場需求不足。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固然與醫療責任保險自身不足有關系,但是醫療機構自身的原因也不可忽視。首先,不少醫院缺乏風險防范意識,認為自身的醫療技術水平過硬,不太可能發生醫療糾紛,因而也就缺乏通過保險機制分散風險的內在動力。其次,在醫患雙方地位的不平等、醫療訴訟敗訴概率小、賠償金額低的情況下,醫院普遍對于醫療損害賠償存在僥幸心理,從而缺乏購買醫療責任保險的內在動力。最后,醫療機構對醫療責任保險需求的錯位也抑制了對責任保險的市場需求。很多醫院不僅希望通過醫療責任保險轉嫁醫療活動中產生的一切損害賠償,而且希望實現醫療糾紛的轉移,使自身從醫療糾紛的困擾中解脫出來。很明顯,醫院對醫療責任保險的期望存在錯位,實際上超出了醫療責任保險所具有的功能。
對于醫療責任保險市場需求不足的問題,固然可以通過培育市場、完善市場競爭、更新產品逐步予以解決,但這種模式完全依賴市場的自我演進,故發展緩慢而缺乏效率。在體制轉軌和經濟轉型時代,市場需求的培育、競爭機制的完善都離不開國家的適當干預。因此,醫療責任保險市場的發育和完善,國家運用經濟和法律手段進行適當干預是不可或缺的。通過立法將醫療責任保險規定為法定保險,強制醫療機構投保,能夠從根本上解決自愿投保模式下所存在的市場需求不足的問題,從而迅速推動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
(四)強制醫療責任保險適應了現代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客觀化、損害賠償分擔社會化的發展趨勢
現代侵權法已由損害分散的思想逐漸成為侵權行為法的思考方式,認為損害可先加以內部化,由創造危險活動的企業負擔,再經由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功能,或保險(尤其是責任保險)加以分散。可見,現代侵權法在追求損害彌補的同時,更加關注損害賠償風險的分散,即如何實現將集中在侵害人身上的風險通過一定的途徑由多數人承擔。對于高度風險的行業和職業而言,具備一定的風險分散機制是至關重要的。如果仍然將醫療過程中產生的賠償風險全部由醫院和醫生承擔,無疑會提高醫院的經營風險和醫生的職業風險,對于醫療機構及醫療事業的健康發展都是不利的。在這種背景下,建立以醫療責任保險為主體的風險分散機制是實現醫療損害賠償社會化的必然要求。
(五)發展強制醫療責任保險是適應醫療衛生體制改革與發展的需要
當前,我國政府已將推進醫療衛生體制改革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和全面推動社會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而醫療損害賠償給付和醫療賠償風險的社會化分但是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這與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藥品流通體制改革、醫療價格體制改革緊密相連。僅僅通過價格機制轉移醫療賠償風險,不僅會直接導致醫療服務價格的上漲,從而損害醫療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更會導致醫患關系的惡化和矛盾的尖銳。在這種情況下,建立一定的風險分擔機制,實現醫療機構賠償風險的社會化分擔,關系到醫療衛生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和衛生體制改革的穩步推進。
二、發展強制醫療責任保險的具體構想
[關鍵詞] 醫療責任保險;醫院管理;醫療糾紛
[中圖分類號] R197.3 [文獻標識碼] C [文章編號] 1673-7210(2012)10(b)-0154-02
近年來,隨著醫患矛盾升級,醫療糾紛事件的增多,嚴重干擾著醫院的正常運行,醫院、醫務人員希望有一個專門的部門來幫助他們處理醫療糾紛,可以從中解脫出來以安心工作。因此,分散和轉移醫療風險、及時處理醫療糾紛成為醫院管理人員高度關注的熱點,醫療責任保險應運而生。所謂的醫療責任保險是指投保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保險期內因醫療責任發生了經濟賠償或法律費用,保險公司則將依照事先的約定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1]。因此,醫療責任保險跟醫療機構、患者和保險公司三方面存在關系,對三方均具有一定的約束力。我院自2005年起在全院醫務人員中實行醫療責任保險后,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醫患沖突,減輕了醫務工作者的壓力,對醫院工作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給醫院管理帶來了方便。本文中筆者主要通過對我院近6年發生的醫療糾紛情況進行了回顧性分析,以探討醫療責任保險在處理醫療糾紛中的應用。
1 醫療責任保險在我院的具體應用
分析我院2005~2011年每年大小不等的醫療糾紛事件后總結得出:醫療糾紛產生后,患者及家屬很少通過常規的渠道去處理事情,解決問題,而是來院聚眾鬧事,嚴重者甚至在大廳擺設花圈,以自己生命為賭注要挾醫院領導,嚴重干擾了醫院的正常秩序,醫院管理人員明顯感覺到處理醫療糾紛的難度,而且患者及家屬要求的賠償金額也隨之增加。因此,醫療責任保險在分散醫療賠償責任、減輕醫院訴訟的壓力、保護患者賠償的合理請求、提高醫院的醫療管理質量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義[2]。針對目前醫患矛盾緊張的局面,我院于2005 年為全部執業醫師及護士(包括臨床醫生、護士、醫技)投保了醫療責任保險。其具體做法如下:
1.1 積極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根據醫院具體情況確定醫療責任保險保費繳納方案
我院積極參加醫療責任保險,于2005年和保險公司共同簽訂了《醫療責任保險合同》。合同中明確規定了雙方的權力、義務、賠償范圍、賠償的時間限定等,且保險類別包括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外聘專家等多項選擇。筆者醫院根據保險賠償制度,并參照其他醫院的做法[3],確定了年保險費繳納方案:首先,醫務人員不分崗位進行統籌,上調個人系數,調高單人次最高賠償限額。由于保險意識和法律意識的欠缺,很多醫療機構還存在每年得到的賠款要高于繳納的保險費,否則就虧本的想法。部分小型、低風險的醫療機構和科室不愿投保,投保醫療機構多為高風險醫療機構、科室和醫務人員,且存在故意漏報床位數、不如實報告醫護人員和低風險科室等情況[4]。其次,我院為二級醫院,存在外請專家的可能,筆者選擇了“外聘專家”保險項。醫學是一個高風險的實踐科學,任何專家也不能保證“百分百”,也為了一旦發生“萬一”給患者一個客觀公正的解決。再次,醫務人員意外傷害及公共場所等保險項目我院未選擇,主要原因為頻率少,發生的原因復雜。
1.2 建立了醫療責任保險培訓、首接負責制,以避免推諉,緩解矛盾
為了解決醫療糾紛處理中的低效性,保證醫療責任保險的有效利用,我院建立了醫療責任保險培訓、行政首接負責制。門診部、醫務部所有工作人員均接受醫療糾紛處理技巧及醫療責任保險等相關工作內容的培訓。一旦發生醫療糾紛,臨床科室即上報門診部、醫務部,由門診部、醫務部首次接待人員進行處理,負責整個案例的全部過程:接待、溝通解釋、填寫出險通知單、協助患方了解醫療責任保險、并準備各項資料、和醫調委調解員聯系等工作。既能保障患者有人可找,事情能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又能讓臨床不因為醫療糾紛而分心,一心一意做好醫療技術工作。避免出現患者不知道找哪個部門、找誰解決問。
1.3 靈活處理醫療糾紛,有效利用醫療責任保險
我院未采用醫療責任保險之前,對醫療糾紛的處理大多為協商解決,不但加重患者的期望值,而且也不利于醫院在本地區的聲譽建設。采用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之后,我院建立了評估制度,對簡單明了的醫療糾紛,我院成立的安全管理委員會中的相關專家及律師進行評估,對該例糾紛可能發生的補償額度進行客觀討論評估,如果在免賠額范圍內或超過范圍在5%以內,為減少流程,及時解決糾紛,通過雙方協商簽立協議即可。如果補償額度可能遠遠超出免賠額,或患方期望值遠遠大于委員會討論結果,則進入程序化的解決途徑,建議并協助其報醫療責任保險。
1.4 通過制度建設,建立獎懲機制,避免醫療責任保險不利面的發生
醫療責任保險的實施由于第三方的介入,確實有利于醫療糾紛的解決,增加了客觀性、可信度。但潛在的不良后果是可能會減弱醫院管理人員及醫務人員的責任感, 有可能增加醫療糾紛的發生率,對醫務人員建立有效的獎勵機制很有必要[5-6]。為此,我院不斷強化管理,強調責任。制度規定醫務人員一旦發生了醫療糾紛,如果是態度問題實行“零容忍”,技術問題根據責任的大小分別予以處罰。對工作突出、投訴少、患者滿意度高的醫務人員年終進行優秀員工評選,給予精神及物質上的獎勵。
2 成效
2.1 醫療責任保險有效保障了醫方的利益
醫療責任保險的參保對象是我院的全體工作人員,因此,大的參保范圍在分散和轉移醫療風險、及時處理醫療糾紛方面發揮了很大的作用。醫療工作中醫療事故的發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建立保險機制有利于醫院和醫務工作人員的風險責任,降低最大損失[7-8]。所以,醫療責任保險保費的確定更大程度的保障了醫院的利益,這個利益不僅體現在金額上,還體現在聲譽上。近6年數據顯示,我院每年的賠償額雖低于保費,但未結束案件由于國家法律更改,患方訴求變更,患方家庭復雜多變等因素,提高每例賠償額為我院減少了風險數例,當患者期望值過高,通過醫院調節委員會調節其接受客觀處理方案100多起。
2.2 醫療責任保險提高了醫患雙方醫療風險的防范意識,簡化了醫療糾紛的處理程序
醫療責任保險的使用首先使患者、醫院及醫務人員充分認識到醫療行業的高風險性,從而使其從心底真正意識到診療過程中發生醫療損害時應擔當的責任,促使醫務人員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增強法制意識、規范服務行為,進而提高服務的質量。其次是我院管理者則從原來復雜的過多的糾紛中解脫出來,由醫療糾紛調解中心完成,我院采用的是行政首接負責制,可作為醫院第三方對醫患雙方進行調解,避免了當事人的直接接觸,有效地減少了調解過程當中的偏激行為,使患方相對理智對待,行為上不過于粗暴。也讓患方不重復敘述事件經過,找部門、找人確定,不模糊。而患者來醫院的次數也大大減少。結果是既保護了患者的利益,又維護了醫院的醫療秩序和醫生的合法權益。
2.3 醫療責任保險的廣泛應用還使賠償合理化,減少了醫院的盲目賠償及不賠償
參保之前,我院一旦發生了醫療糾紛,為了避免醫患矛盾的升級,常常在無過失的情況下也對患方進行賠償。參保之后,依據公開、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則,由醫院質量安全委員會根據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對醫療糾紛進行定性分析,減少了醫院無過失賠償的額度,同時也讓醫院客觀看待責任,不推卸;另一方面賠償金不再由醫院獨立承擔,而是以保險公司為主、醫院為輔的分擔方式,且賠償金額合理,實際賠償金額大幅下降。
3 體會
醫療責任保險體現著憲法賦予每位公民的權利和責任,要求醫療糾紛的處理符合法律的原則和規定,在實踐上要體現出有效的要求[9]。我院引用醫療責任保險應用于解決醫療糾紛的實踐表明,醫療責任保險符合醫患雙方的利益,醫療責任保險的風險承擔能力及分散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可防止醫患沖突進一步加重,因此,通過建立醫、患、保三者之間的關系,既緩沖了醫患沖突,又增加了補償金的支付渠道,調整了醫患之間的賠償關系,緩解了以前醫院因息事寧人而賠償及不愿賠償而加重醫患矛盾的狀況[10],使醫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得以維持,提供了醫療質量及水平來為患者提供更好的服務。此外,醫療責任保險的存在也為患者提供的信心支持,使之加強對醫生的信任,以更大的信心進行治療。
其次是我院設立的調解中心可使醫院管理人員有充足的時間投入到醫院的管理工作和醫療質量的管理中去,使醫務人員提供醫療質量和服務質量。外聘專家也發揮了極大的作用,他們可在醫院管理方面、醫療相關的法律法規、醫患溝通技巧方面及醫療糾紛如何進行防范方面進行專題講座,以提高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使之從根本上防止和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所以,醫院管理人員和醫護人員可卸下心中的包袱,將有更大的精力投入到工作當中,從而在醫學方面進行科學的創新。因此,在促進醫院醫療行為的正常進行和醫療業務的健康發展發揮了極大的作用。但醫療保險費用和賠償標準是一個動態的過程,醫院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不斷地調整,并及時進行總結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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