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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尼西斯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文尼西斯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文尼西斯范文第1篇

四川大學文學與新聞學院新聞系主任張小元介紹說,隨著大學教育作用的轉變,本科論文已成雞肋。“按說,論文要求在某一領域有獨到的見解。可是你想想,要一個本科生在新聞學研究或新聞學史論上有什么突破或是真知灼見,可能么?學生為了完成任務,只好大量復制、粘貼,等于把學生往剽竊上趕;老師呢,只是反復強調一點:‘不要抄,抄了你脫不了手,我也脫不了手’,導師們沒有時間,也不可能對論文寫作進行一一指導。因此,畢業論文不僅學生寫起來痛苦,指導老師棘手,社會又指責論文太水,與其面對這種尷尬局面,不如放棄。”

張小元認為,取消本科畢業論文的真正意義還不僅僅在于目前的本科論文“太水”,形同雞肋,主要是為了解決大學教育與實踐嚴重脫節的問題。

“業界評價我們,有句非常不好聽的話,說什么‘本科生知道《泰晤士報》是哪一年辦的;研究生知道《泰晤士報》是哪一月辦的;博士生知道《泰晤士報》是哪一天辦的’—雖然很刻薄,但也反映出我們的大學教育與業界脫節,學的東西和實踐完全沒有聯系的現象。”

文尼西斯范文第2篇

——題記

很久以前,就開始喜歡上你了,只因為你在田徑場上飛揚的身姿,飄逸的短發。于是在那段時間里,我就瘋狂的追你:寫情書,告白,終于有一天,在那條林蔭小道上,你說了一句我們交往吧。

不知怎么想的,只是點頭同意了,沒有欣喜,沒有狂熱。沒有絲毫的動心,很久之后,才知道,原來那只是羨慕,崇拜,沒有丁點的愛戀。

于是我們一起上學,放學,你騎著自行車,而我就那樣的坐在你的身后,還經常約我去約會,你的體貼,你的溫柔,使我心動,你是那樣細心地呵護著我,我覺得自己是世界上最幸福的人。就像那樣和你過一輩子。

天下無不散的宴席。

過了半年后,你對我說你要去B市,那是中國最好的田徑員的培訓中心,在那里你才可以找到你的夢想,你的未來。你曾經說過你的夢想是成為一名田徑冠軍,我是那樣的支持你,每每有你的比賽,我總會出現在現場,為你吶喊加油。

我請求你不要離去,留在我的身邊,陪你去見證你的夢想。你的激情。你不肯,偏執的讓我一起離去。

我怎么可能會同意?然后你說了一句,我們分手吧,我淚如泉涌。

是啊,我影響了你的發展,涉足了你的未來,所以你為了你的夢想而拋棄了我。我自嘲的讓嘴角劃出個苦澀的弧度。

那么我們背道而馳吧。

很多年以后,再次在電視機前看見了你的比賽,看到你拿到冠軍,心口已經不再鈍的發痛。只是為你而感到驕傲。

原來我懷念的只是那段美好的時光,青春的歲月。曾經我偏執的認為自己那時的淚,是傷心,是舍不得,可是那不是,只是為了自己幸福告終而無奈感傷。

文尼西斯范文第3篇

2012年山西長江書店《江楓文藝》請你欣賞

秋思

文/陳洋

今年的秋風剛勁迅猛,秋果碩碩、它捧著它暖暖的笑意醉得山鄉豐健,醉得農夫歡天喜地,秋顏豐秀,萬物顏喜;又一個大唐的盛景裝點著華北大地,啊!好一個盛秋如約而至。她帶著清涼的風兒清洗著山川的障氣、它像一個偉大的母親把甜美的乳汁灑向大地。啊!多美的金秋啊!你讓我文思大開、揮筆流溢……

我深深地留戀著金色的秋意、秋似乳汁,乳汁是母親最偉大的杰作。她耐人尋味、更讓人終生銘記。2012年的秋是嫩嫩的、就像一個少女一夜間變成了母親;一個嫩嫩的偉大的母親!

作為女人只有感受到了嫰秋那獨具的魅力、才不失為一個有活力的母親,因為只有做了母親才會體會到金秋的美麗;只有懂得了秋的意義才會回想起兒時母親所給的愛意;那愛意讓我一生銘記。“夕陽無限好,只是近黃昏”……

作為母親的女兒、此時此刻才深深地感悟到孝道是多么的重要。隨著時光的流逝、我終于體會到了父母們那金色般的夕陽離我越來越遠了,想著我的兒時、望著這豐嫩而妙不可言的少秋;哦、我明白啦!我咚地明白了!所以我只要一有空閑就回家看看:原來我心里擱不下的是我那白發蒼蒼的母親。一個慈祥而偉大的母親……

我作為兒子的母親,我總是時刻在懷念著我的母親;我的母親就像這嫩嫩的金秋,她是那么得溫情深深、她是那么得活潑動人;她把她畢生的忠誠不僅獻給了偉大的祖國建設更無私地給了她們的兒女們。我像這金秋的風兒、我像一個嫩嫩的母親、我在不停地思索著怎樣去做一個合格的母親。我陪著兒子成長,我用我的全部愛心和他同迎著華北大地的春夏秋冬。每天我陪伴著他學習,同他一塊玩耍;在學與玩中教他為人處事。兒子性情溫和,天資聰穎,然、他就像這嫩秋一樣缺乏了它應有的“認真”。怎樣有意識去培養他呢?我想我應該像豐橙的金秋去體味他的人生。作為母親、監督,命令,這在兒女面前絕不是“圣經”。興趣才是每一個人不變的圣經……

文尼西斯范文第4篇

【摘要】 針對臨床前學生臨床思維能力、動手能力欠缺的情況,在教學中加強以問題為主導的教學活動,并在課堂上以模擬病例方式進行思維訓練,加大了培養學生的臨床思維能力,從而使學生更好地適應臨床實踐工作。

【關鍵詞】 模擬問題;模擬病例;教學研究

臨床醫學是一門實踐性極強的應用學科,中醫學也不例外。醫學生必須參加大量的臨床實踐,在醫療工作實踐中不斷增長自己的才能,提高操作技能和臨床診治能力。因此如何對學生進行以臨床思維能力為主的臨床前實踐能力的培養顯得尤為重要,加強臨床實踐能力的培養更是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是目前中醫臨床教學中值得思考與探討的課題。

為了加強對學生進行臨床前即臨床理論課階段的實踐能力培養,提高學生的臨床思維能力、應變能力、動手能力,更好地適應臨床實踐工作,我們從優化課堂教學著手,改革傳統的教學模式,選擇中醫臨床主干課程之一——中醫兒科學作為本教學研究課程,開展以問題為引導的模擬臨床課堂教學,豐富了理論課教學的實踐內容,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現將具體實施方法報告如下。

1 設計兒科臨床問題與模擬病例

我們根據教學內容、教學大綱的要求,認真設計了兒科各教學章節相關的臨床問題與模擬病例,聯合全國8所醫學院校的兒科教師,編寫成《中醫兒科學臨床前實踐能力訓練》一書,并由人民衛生出版社出版。該書內容包括中醫兒科“臨床問題思考”與“臨床模擬病例與解決方案”兩部分內容。以教學大綱要求為核心,圍繞兒科基礎理論、臨床常見問題及與各個相關學科知識及其最新進展提出問題,并以模擬臨床病例的形式提出兒科臨床辨病、辨證思路及臨床思維程序等。

2 開展靈活多樣的以問題為主引導的教學活動

選擇中醫本科2003級一個大班的學生作為項目實施對象,并分別在課前與課堂的不同環節中針對性地進行臨床思維能力的培養。

2.1 以問題為主引導的課前預習

在課前由教師向學生提出若干臨床問題供學生思考,學生可模擬《中醫兒科學臨床前實踐能力訓練》中臨床問題及病例分析進行臨床問題解決方案的訓練,并通過自學查找資料,歸納總結,自己解答提出的臨床問題及提出疑問,做好討論準備。

2.2 課堂以模擬病例方式進行思維訓練

由教師主持,針對《中醫兒科學臨床前實踐能力訓練》所列的模擬病例,分別針對病例的特點進行診斷與鑒別診斷的分析,訓練辨病思維、以證候特點歸納法訓練學生的辨證思維,并根據疾病發生發展可能出現的預后分析提出疾病觀察要點,培養學生觀察疾病動態過程的意識。

轉貼于   3 項目實施效果檢查

為了解以問題為引導教學方法對學生臨床前實踐能力培養的作用及項目實施的教學效果,我們對2003級中醫本科128位學生進行了問卷調查。項目實施效果問卷表內容包括“以往臨床課教學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影響學生學習興趣的因素”等8個相關問題。結果表明83.5 %學生認為以往缺乏實踐機會,理論與臨床實踐相脫離,對以往臨床理論課的學習不能激起學習的興趣,同時有學生指出課堂講授應突出重點,不能泛泛而談,應有的放矢,抓住本質的東西。緊扣教學大綱,重點難點突出,提示該教學法在應用時必須注意把握學生的思維方式和角度,一味地追求課堂生動活潑或課件的美化藝術化,可能會導致課程內容尤其是重點難點的淡化,而脫離教學大綱的要求,降低教學效果。對以問題為引導教學法的總體滿意率為82.8 %,其中67人認為該教學法較傳統教學法更能激起學習兒科的興趣,占52.3 %;104人認為《中醫兒科學臨床前實踐能力訓練》對學習其他臨床課程有較好指導作用,占81.3 %。分別有83名學生對臨床問題思考、85名學生對辨病思維、85名學生對辨證思維、71名學生對模擬病例感興趣。同時大部分學生強調理論教學應與臨床實踐更緊密結合,加強以問題為引導的教學方法,在教學過程中結合臨床案例及思考的問題,可使更多學生參與討論,有助于啟發學生思維,提高學習效果。

4 討論

中醫后期臨床教學是高等中醫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培養學生的實踐動手能力、中醫臨床思維能力、適應社會能力極其重要的階段。在臨床實習階段,學生普遍存在問診時思路不清、順序不當,不能很好地體現出對疾病的診斷和鑒別診斷,對有意義的癥狀、體征變化及病程演變過程,不善于觀察、歸納和分析,忽視對臨床思維能力的訓練。

本研究以重視對學科進入臨床前的教學階段的培養工作,編寫出版的《中醫兒科學臨床前實踐能力訓練》,圍繞教學任務的實施,對每一病證精心設計相關的臨床問題思考及臨床模擬病例與解決方案兩部分內容。《臨床問題思考》圍繞兒科臨床常見問題與各個相關學科的知識及其最新進展提出問題,《臨床模擬病例與解決方案》以模擬臨床病例的形式提出兒科臨床辨病、辨證思路及臨床思維程序。通過對本書的學習,目的在于幫助學生加深理解中醫兒科學的臨床理論,發散學生的臨床思維,強化學生進入臨床前的實踐意識與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文尼西斯范文第5篇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湖北武漢430073)

摘 要:1976年《突尼斯版權示范法》將“民間文學藝術”等同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給予著作權法保護,此立法模式影響了一些發展中國家,也對我國相關學術研究以及立法草案產生了較大的影響。但該法并未產生實效,且其理念和立法模式也因為損害了版權法基本原則而備受批評,赴其后塵的各種立法嘗試也一直不為國際主流社會所接受和認同。為避免重蹈該法覆轍,文章擬對其立法的進路和規定進行梳理,對其中存在的缺陷與問題展開分析,期望能對我國相關學術研究、立法與司法實踐提供借鑒與參考。

關鍵詞 :民間文學藝術;民間文學藝術作品;1976年《突尼斯版權示范法》

中圖分類號:D923.4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3240(2015)03-0120-04

①如突尼斯(1967)、玻利維亞(1968)、智利(1970)、摩洛哥(1970)、阿爾及利亞(1973)、塞內加爾(1973)、肯尼亞(1975)、馬里(1977)、布隆迪(1978)、科特迪瓦(1978)。這些國家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works of folklore)作為其文化遺產的一部分而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之中,詳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相關概述wipo.int/wipolex/en/text.jsp?file_id=186459&tab=2#LinkTarget_609.2012-08-23.

一、問題的由來與研究的重要性

一些非洲國家和南美洲國家從上世紀六七十年代開始,有目的地將“民間文學藝術”等同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納入著作權法客體之中進行保護,欲以此對抗發達國家。①之后,這種混同做法和立法模式在1976年的《為發展中國家示范的突尼斯版權法》②](以下簡稱1976年《突尼斯版權示范法》)得到了肯定,影響了二十多個非洲、南美洲和亞洲國家的立法,③也影響了我國相關的學術研究和立法。

在我國學術界,把“民間文學藝術”等同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觀點占據了主流。有的觀點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與“民間文學藝術”、“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是同義術語;[1]有的把“民間文學藝術”內涵、外延和特點導入“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之中,使二者的界限變模糊;[2]有的認為應堅持“作品”(和著作權法的)思路,對民間文學藝術的內涵予以梳理和整合,使之準“作品化”。[6]

在立法方面,主流的觀點認為我國應通過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對“民間文學藝術”給予“作品”式的保護。[4]一些觀點還提出用特別著作權法保護模式,[1][5]有的提出用特殊權利保護制度予以保護,并在條文的設計中采用了著作權法對作品的規定。[6][7]上述觀點對我國相關立法產生了較大的影響,相關部門在歷次編擬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草案)》中,都將“民間文學藝術”等同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在最近一次即2014年3月編擬的草案中,將“民間文學藝術”作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給予著作權法保護。

然而,回顧法律演進的歷程可見,1976年《突尼斯版權示范法》并沒有產生實效,該法的理念和立法因為損害了版權法基本原則而備受批評,[8]赴其后塵的198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通過的《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現形式禁止非法利用及其他有害行為國內法示范條款》也以失敗而告終。[9]這種混同式的觀念和立法一直不為國際主流社會所接受和認同,沿著該路徑繼續改良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政府間委員會編擬的系列民間文學藝術表現形式法律文件,由于無法克服該路徑固有的局限性,至今都未能上升為具有強制力的國際法。[10]因此,為了避免重蹈1976年《突尼斯版權示范法》的覆轍,本文擬對其立法的進路和規定進行梳理,對其中存在的缺陷與問題展開分析,期望能對相關的學術研究、立法與司法實踐提供借鑒與參考。

二、1976年《突尼斯版權示范法》存在的問題和缺陷

(一)違背著作權法理

1976年《突尼斯版權示范法》第十八條(iv)將民間文學藝術定義為作品,“民間文學藝術是由可推定為該國國民或族群創作的、世代相傳并構成該傳統文化遺產基本元素之一的一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①該定義直接打破了著作權法對作品的定義和對客體的保護標準,打亂了作品與非作品的界限。現代著作權法只保護體現了作者原創性的表達,把那些已經存在、未體現為作者原創性的表現形式劃歸公有領域,作為交流與創作的源泉,供世人自由取用。著作權法藉此方式平衡了作者權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由此獲得了存在的正當性。雖然現代著作權法不區分具體的情形,把一切業已存在的創作都歸入公有領域的作法欠妥,但對于這種不當的作法,狹義混同式立法者們不采取針對性的措施和立法進行糾正,而是一攬子把業已存在的創作又統統劃歸為作品之列,顯然又走入了另一個極端,徹底模糊了作品與非作品之間的界限,擾亂了作者專屬權與公有領域之間的區別,既破壞了著作權法的內在平衡機制,也損害了利用傳統文化的自由和公共利益。

(二)主體構造失衡

該法第十八條(iv)的定義中把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界定為“可以推定為該國的國民或族群”的“創作者”, 這種機械地照搬傳統著作權法、簡單地套用民俗學“民間文學藝術”概念的作法,導致其主體構造失衡。在民俗學者界定的“民間文學藝術”定義中,創作者不明是這類文化現象最顯著的特點之一,而在著作權法中,雖然也有部分匿名創作的作者身份存在不明的情況,但是縱觀其規定,著作權法的制度設計和主要規范是圍繞著作者明確的作品進行規定,因為著作權法作為私法,如果私權主體不確定,作者不明,權利人和義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就無從設定,權利人和公共領域之間的界線也無從劃定,整個體系也無法構建。即使,可參照民法中“無主物”的制度設計把“民間文學藝術”設定為“作者不明”的“無主物”,但如此一來,又會違背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需求和客觀規律。因為某一民間文學藝術創造者或許無法考證,但是在許多情況下,傳承其衣缽的個人或者社群卻有可能是可以確定的,把“民間文學藝術”視為“無主物”就意味著把依然在生活中保存、使用、發展和維護該民間文學藝術的族群、家族或個人排除在權利主體之外,這顯然不符合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發展、傳承的現實需求和客觀規律。

(三)私權主體錯位

按照正常的立法邏輯,既然該法第18條(iv)定義的規定已經對民間文學藝術做出界定,將民間文學藝術定義為私人創作,那么,就應當以該概念作為起點展開私法規定。然而該法扭曲了立法邏輯,偷換概念,除了該條和作為備選的第5bis條之外,其余的條文均未再出現該概念,出現的全部是帶有“國家”定語的各種術語,該法所有的實質性規定都只針對“國家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都由有關國家機關行使。國家變成了私權的主體,民間文學藝術的創造者未被視為權利的主體,創作者應享有的地位和私權被完全架空,不得享有任何作者的權利。

(四)公有領域減滅

根據該法第1條之(3)的規定,國家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而第6條之(2)做出了例外的規定,規定這種作品享受無期限的保護。因此,根據該法,“國家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特殊作品,享受永久性的保護。然而,該法第17條關于公共領域付費的規定卻又要求“使用公共領域的作品或公共領域作品改編作品”,“包括國家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使用者須向相關國家機構支付占其所得收入若干百分比的使用費。由此,該法又將已給予永久性保護的“國家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置于公有領域之中。

這種貪婪的“雙重收費”制度不但違背了公平和正義的立法原則,而且也打破了傳統著作權法中私人權益和公有領域之間的界限和平衡,壓縮了公有領域的空間。根據其規定,除了適用主體極為偏狹的例外情形,社會公眾將不復擁有自由利用傳統文化進行創作的權利,社會公眾對傳統文化本應享有的公共利益變成國家有關部門壟斷的權力,社會公眾對傳統文化應當享有的“福利”被完全掏空。

三、對我國相關立法的借鑒建議

(一)首先應區分理解“民間文學藝術”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避免將“民間文學藝術”納入著作權法客體范圍

一般認為,“民間文學、民間藝術、民間語言、民間游戲娛樂、民間信仰、民間禮儀、社會風俗節慶”等都屬于民間文學藝術的范疇,[11]因此,民間文學藝術不僅包括以非物質形態而存在的各種傳統文化,而且還包括以物質形態存在的特定物品、遺址、自然場所、文化生態區域,以及精神層面的信仰、觀念等等。民間文學藝術這種作為傳統文化之總和的定義和特性也得到了1989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維護傳統文化和民間文學藝術建議案》的確認。

而在現代知識產權法的環境下,“作品”一詞已經具有特定的含義,特指符合版權法最低獨創性要求的、文學、藝術、科學、工程技術等的表現形式。因此“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又通常被稱為“民間文學藝術衍生作品”,僅指以民間文學藝術為基礎進行再創作而成的符合版權法保護條件的作品。

故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與“民間文學藝術”具有本質的區別,前者無可爭議地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而后者的內涵和外延均超越了著作權法的客體,根本不適用著作權法的保護模式。1976年《突尼斯版權示范法》無視二者的區別并給予版權法保護,是導致該法無法產生實效的根本原因。

(二)我國著作權法第六條立法應保護的客體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而非“民間文學藝術”

如前所述,當前國內多數觀點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等同于“民間文學藝術”并提出我國著作權法第六條擬立法保護的是民間文學藝術,然而這既不符合上文的法理論證,也并非我國立法者的原意。我國著作權法的立法者們在立法之初就已深入地思考民間文學藝術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區別,然后才做出了相應規定。已故的鄭成思教授在其早期的作品中對那段立法歷史有著清晰的記述,“中國在民間文學領域保護什么?這也是在中國版權立法中已解決的問題。當時,多數立法參與者同意按照伯爾尼公約第15條(4)款的原則,保護業已形成‘作品’的民間文學。只是‘民間文學作品’保護到什么程度,這是個1990年前的立法過程中未來得及詳細討論的問題”。[12]這就清楚地表明了我國的立法者當時對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問題就有著客觀和理性的認識,他們并沒有因為我國也屬于發展中國家,也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處于劣勢,就附和一些發展中國家的做法把民間文學藝術納入著作權法之中進行直接保護。立法者們尊重法律的科學,遵循著作權法保護的基本原理,并考慮到時機尚不成熟的現實情況,最終在著作權法第六條明確規定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而不是“民間文學藝術”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留給國務院另行規定。鄭成思教授在后來的著作中也進一步提到民間文學藝術法律保護的難度很大,即使這方面的法律一時還難以出臺,但至少符合著作權法“作品”之保護條件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規定應該可以盡快地制定出來。[13]因此,我國未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相關的立法不應將“民間文學藝術”作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給予著作權法保護,而是明確僅保護符合作品條件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三)明確創造者、持有人、傳承人等的私法主體地位并賦予相應私權

1976年《突尼斯版權示范法》不但剝奪了創造者的主體地位和權利,而且也無視承繼、占有、使用、保管和發展該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地位和權利,是非常錯誤的。試想,某人一直靠經營祖宗世世代代傳下的某種演藝絕活來營生,但是忽然某一天,因為該法的施行,此人說不出來也舉不出什么古老的證據證明具體是哪個祖宗首創了這門藝術絕活,于是,這項傳統技藝就立刻歸國家所有,由國家有關機構享有并行使一切經濟權利和精神權利;再如,某族群一直有傳唱某種古老民歌、跳著傳統舞蹈的習俗,這是他們表達情感、進行交流、開展社交的一種方式,是他們娛樂、生產、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或許也是婚、喪、嫁、娶中不可缺少的儀式和環節,然而某一天因為該法的頒布,該族群查不出來也舉不出證據證明是那個祖先創作那些歌曲和舞蹈,于是按照該法的規定,這些古老的民歌和傳統的舞蹈也立刻歸國家所有,國家變成了作者,獨占一切經濟權利和精神權利,連該族人自己再唱歌、再跳舞都要經過國家的許可,并且還要支付費用。這種法律規定顯然違背了基本的公平、正義法則,是不可取的。建議我國在將來相關的私法立法中,尊重傳統文化的客觀傳承規律,明確其創造者、持有人、使用者、傳承人等主體的私法地位并賦予其相應的私權。

(四)構建私權與公共利益相平衡的機制

1976年《突尼斯版權示范法》及其贊同者無法克服民間文學藝術永久性保護與版權法保護期限的矛盾,也無法在民間文學藝術私法保護與公共利益的范圍間明確界限,這是該立法模式混同概念的必然結果。要克服這一局限性,建立科學、合理的私法保護機制,就應超越知識產權法,遵循民法基本的原則和原理,利用民法的基本規范進行規定。例如,民法對物的保護是以物的存在為前提,以人力之所能控制的限度為界,據此劃分出私權的界限,只要物持續存在,且能為人所控制,權利人對物的權利就一直持續,直至物消滅或者權利主體不復存在。有鑒于此,對包括民間文學藝術在內的傳統文化的保護,也應當以該傳統文化的存在為前提,以相關的主體對其作用為限,如果該傳統文化自然而然消亡,或者其主體不復存在或不再對該傳統文化施以相應的作用,那么該傳統文化就不再具有私法保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私法保護就自然而然終止,當然,這并不排除國家公法繼續對其進行保護。這樣,既避免了1976年《突尼斯版權示范法》永久性保護與版權期限的矛盾,又符合傳統文化傳承的客觀規律,也契合民法的基本原理與民法的一般規定相銜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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