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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監管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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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監管現狀

商業銀行監管現狀范文第1篇

【關鍵詞】資本充足率 杠桿率 撥備率 流動性比率

BASELIII要求各成員國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符合新協議的相關法規的制定和修訂工作,2012年6月8日,中國銀監會《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實施。

一、我國銀行監管框架的現狀

中國現階段銀行業監管新框架體系金融危機之后,銀監會堅持高標準、嚴要求的監管改革,在資本定義、逆周期超額資本、流動性監管、資本充足率監管標準和過渡期安排等重大問題上,提出了明確觀點。

(一)更為完善的資本充足率監管

1.統一資本充足率監管體系。資本監管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個層次為最低資本要求;第二個層次為儲備資本要求和逆周期資本要求;第三個層次為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第四個層次為第二支柱資本要求。多層次的資本監管要求既體現了國際標準的新要求,又與我國商業銀行現行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基本保持一致。

2.嚴格明確了資本定義。《資本辦法》根據國際的統一規則,明確了各類資本工具的合格標準,提高了資本工具的損失吸收能力。

3.擴大了資本覆蓋風險范圍。《資本辦法》確定的資本覆蓋風險范圍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并明確了資產證券化、場外衍生品等復雜交易性業務的資本監管規則,引導商業銀行審慎開展金融創新。

4.強調科學分類,差異監管。《資本辦法》根據資本充足率水平將商業銀行分為四類,對滿足最低資本要求但未達到其他層次資本要求的商業銀行進行細分,明確了對各類銀行的相應監管措施,提升資本約束的有效性。按照審慎性原則重新設計各類資產的風險權重,下調小微企業貸款和個人貸款的風險權重,引導商業銀行擴大小微企業和個人貸款投放,下調公共部門實體債權的風險權重,適度上調商業銀行同業債權的風險權重。

5.合理安排資本充足率達標過渡期。《資本辦法》將于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商業銀行應在2018年底前全面達到監管要求,并鼓勵有條件的銀行提前達標,同時設置了資本充足率過渡期內的分年度達標目標。

(二)更為科學的流動性風險監管

1.建立全面的流動性風險監測指標體系。新標準涵蓋了流動性覆蓋率、流動性比例、客戶存款集中度、凈穩定融資比例、流動性缺口率、存貸比以及核心負債依存度等多個流動性指標,其中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融資比例均不得低于100%。

2.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

3.合理安排過渡期。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融資比例分別給予2年和5年的觀察期。

(三)更加重視貸款損失準備監管

1.建立貸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監管標準。新標準要求貸款撥備率不得低于2.5%,撥備覆蓋率不低于150%。

2.建立動態調整貸款損失準備制度。新的貸款損失準備規定在經濟上行期間適度提高要求,反之,在經濟下行期根據貸款核銷情況適度調低。

3.過渡期安排。系統重要性銀行應于2013年底前達標;對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部門將設定差異化的過渡期安排,并鼓勵提前達標。

二、新監管標準給銀行經營造成的影響分析

1.資本充足率要求將加快國內銀行的戰略轉型。一是通過提高部分業務的資本要求,促使銀行更多地依賴比較穩定的存款、防止風險在內部積累;二是在改進資本結構,促使資本更加有效地吸收損失,為附屬資本工具的創新開發預留了空間;三是下調了零售類、微小企業貸款資產的風險權重,有助于促進資產結構優化;四是資本充足率要求更加嚴格,加快推動銀行拓展一些資本占用較少的業務。

2.貸款撥備率差異化的實施未考慮差異資產的風險區別,存在導致資產風險與撥備不掛鉤的可能性。由于缺乏定價自,商業銀行將減少放貸意愿。給定撥貸比,貸款增速提高將直接導致貸款資產的收入降低。但是對于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由于指標落實的空間存在很大的靈活性,所以影響的差異會比較大。

3.杠桿率監管標準降低銀行內在脆弱性因素吸收了去杠桿化放大了金融體系脆弱性的教訓,國際金融監管新規擴大了風險資產的覆蓋面。杠桿率指標是最低資本充足率指標的補充,可以防范銀行內部計量模型設計偏差造成的風險,同時在一定程度上可防止表外產品引發的風險,尤其是衍生品投資所帶來的風險。

4.建立流動性風險監管標準,增強銀行體系維護流動性的能力。通過設置流動性覆蓋比率,商業銀行抵抗短期流動性風險的能力得到提高,保證有充足的流動資產度過一個月的高壓情境。凈穩定融資比率指標要求銀行一年內可用的穩定資金大于需要的穩定資金,提高商業銀行在更長期內抵御流動性風險的能力。

長期來看,新的監管體系在有效推動中國銀行業和經濟轉型的同時,還會有助于引導我國商業銀行加快金融戰略調整,更好地服務于實體經濟發展。有助于我國銀行業走出去,增強海外競爭力,抵御外部風險和系統性風險的沖擊。

參考文獻

[1]黃靜雯,侯占云.巴塞爾協議Ⅲ對我國五大國有銀行指導作用[J].東方企業文化,2011,(05).

[2]連平,戈建國.新規下的中國銀行業資本監管重構[J].NEX FINANCE,2011(09).

商業銀行監管現狀范文第2篇

關鍵詞:商業銀行;經濟資本;風險管理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4392(2011)09-0030-04

資本是銀行發展的前提與保障。對于商業銀行而言,資本充足不僅是銀行自身發展的需要,更是對銀行經營風險控制的保證。目前,對于銀行資本有各種不同的考量視角,基本可分為:會計資本,監管資本和經濟資本。

經濟資本是指用于抵御銀行各項業務非預期損失所需要的資本支持,是銀行各項業務風險所產生的資本需要。從計量角度上講,經濟資本等于銀行各項業務風險總量。銀行的潛在損失大體有三種,即預期損失、異常損失和非預期損失。對于預期損失銀行可用提取的準備金進行預防和彌補,它作為正常的財務成本影響銀行當期收益;對于因戰爭、重大災害等造成的損失即為異常損失,銀行無法抵御,只能通過存款保險公司等特殊方式進行彌補;對于非預期損失(即在一定時期內、在既定置信區間內可能超過預期損失的損失),銀行需要以資本來預防和彌補,它影響銀行的長遠發展,并構成銀行真正的風險,于是就產生了經濟資本的概念。

經濟資本管理是指在經濟資本計量的基礎上,通過優化經濟資本分配和配置,以資本約束資產風險增長,提高資本回報率,降低經濟資本占用,促使業務發展的速度、效益與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實現銀行價值最大化目標。通俗的講,經濟資本管理就是以經濟資本“參數”來約束商業銀行風險資產擴張,優化金融資源配置和業務結構,用于各級經營機構管理者的經營決策。

一、經濟資本的管理

經濟資本管理體系主要由三部分構成:一是經濟資本的計量;二是經濟資本的預算管理;三是以經濟增加值(EVA)和經風險因素調整的經濟資本回報率(RAROC)為核心的績效考核制度。

(一)經濟資本的計量

經濟資本計量的理論基礎是RAROC原理。RAROC指標是將風險帶來的未來可預計損失量化為當期成本,將非預期損失量化為經濟資本,直接對當期盈利進行調整,再考慮為可能發生的最大風險(意外損失)所需要做出的資本儲備,進而衡量資本的使用效益,使銀行的收益與所承擔的風險直接掛鉤。其計算公式為:

RAROC=(收入-支出-預期損失)/抵御非預期損失的資本金

=收入支出預期損失/經濟資本

=(凈收益-預期損失)/經濟資本

另外,衡量企業資本利潤效率的指標是經濟利潤即經濟增加值(EVA),通常定義為:

經濟利潤=稅后利潤-經濟資本×經濟資本成本率

其中,經濟資本成本率根據股東要求的回報率等因素確定。

1.信用風險經濟資本的計量。

根據經濟資本的定義,信用風險經濟資本計量就是測算銀行貸款組合在未來一段時期內的非預期損失。主流信用風險經濟資本計量方法是首先計算信貸資產的損失分布,確定在某置信水平下的VaR值,再減去預期損失值(EL)即得到信用貸款資產的非預期損失,也就是信用貸款的經濟資本要求。銀行因違約事件可能的損失(L)主要由違約概率(PD)、違約損失率(LGD)和違約風險暴露(EAD)等風險參數決定,可用以下公式表示:

L=f(PD,EAD,LGD)

L可以分為預期損失值(EL)和經濟資本占用(EC)兩部分。如果用L%max表示一定置信水平下可能出現的最大損失,則在同樣置信水平下貸款占用的經濟資本(EC%)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EC%=L%max-EL%=f%(PD,EAD,LGD)-EL%

2.市場風險經濟資本的計量。

企業資產市場風險的評估多是使用VAR模型1進行衡量。VAR模型的表示如下:

P(ΔPΔt≤Var)=a

公式中:P―資產價值損失小于可能損失上限的概率;ΔP―某一金融資產在一定持有期Δt內的價值損失額;VaR―給定置信水平a下的風險價值,即可能的損失上限;a―給定的置信水平。VaR從統計的意義上講,本身是個數字,是指面臨“正常”的市場波動時“處于風險狀態的價值”。即在給定的置信水平和一定的持有期限內,預期的最大損失量2。從市場風險防范的角度,準確的經濟資本計量應充分預測銀行貸款組合在未來一定時期內的市場風險,才能保證計量得到的經濟資本要求全面覆蓋了市場風險。

3.操作風險經濟資本的計量。

相對于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的量化由于數據不足,模型建構存在技術困難,且因其覆蓋范圍廣,易于同其他風險混淆導致重復計算。因此,計量操作風險更為困難。在計量操作風險時,通常使用系數法、基本指標法、標準法等。目前,我國商業銀行一般采用新資本協議中的基本指標法計量,根據前三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值乘以設定的一定比例3確定。同時,一些商業銀行還對不同區域分行操作風險經濟資本計量設置不同的調節系數,以體現各分行在風險管理水平、合規管理難易程度等方面的差異。

(二)經濟資本的預算管理

所謂經濟資本預算管理就是對經濟資本進行計劃、分配、控制和管理的全過程。經濟資本預算管理是綜合經營計劃管理的核心內容之一,也是綜合經營計劃體系的龍頭和核心。經濟資本預算是綜合經營計劃編制的起點,即首先應確定年度經濟資本增長率目標和經濟資本回報目標,據此確定風險資產增長規模和稅后凈經營利潤目標后,再安排年度業務計劃和其他財務收支計劃。

一般認為,經濟資本預算管理是在計劃、計量的基礎上,科學地分配經濟資本,把銀行經營的各項業務可能產生的風險控制在能夠承受的范圍內,而且將風險的關口進行了前移,從事后被動的化解風險轉到事前主動的控制風險,銀行的所有經營行為都應該在其風險承受能力范圍以內進行。通俗而言,就是“能夠承擔多大的風險,就做多大的業務”。如果開展某項業務帶來的風險會超過銀行承受能力,那么無論有多大的盈利,銀行都必須放棄。這就是經濟資本為銀行有效控制風險提供的一種機理或機制,它有效防止了銀行盲目擴張、盲目追求規模的沖動,控制粗放式經營。

(三)以RAROC、EVA為基礎的績效考核體系

經濟資本能夠直觀和準確地反映出銀行承擔風險和覆蓋風險的能力,能夠通過經濟增加值(EVA)以及風險調整資本收益率(RAROC)等量化指標反映出銀行不同機構部門、不同業務、不同產品、不同客戶的價值創造能力。因此,經濟資本不僅是銀行科學風險管理體系的基礎,更在銀行績效考核辦法機制中發揮著核心作用。

建立個人與銀行的聯系,尤其是與改善績效之間的關系,使銀行的經濟資本管理作為商業銀行績效考核體系的基礎,是以信息化管理為依托,以銀行價值是否實現增值為目標,通過比較資本成本,動態反映銀行內部不同部門、產品組合以及客戶系列的績效,并運用平衡計分卡(BS)等技術建立起全面的績效考核體系。以經濟增加值和經風險因素調整的經濟資本回報率為基礎建立起來的績效考核體系,一是銀行能夠靈活地從不同機構、業務、產品、客戶等多個維度科學衡量其真實風險和價值貢獻;二是通過模型建立各指標間驅動因素的因果聯系,尤其是與改善績效之間的關系,使銀行各級經營機構明確資源投向和發展方向;三是建立市場、客戶、員工以及內部管理等潛在發展要素與財務業績之間的內在聯系,使各級經營機構和個人能夠與銀行戰略目標保持一致。

二、我國經濟資本管理的現狀和問題

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得到了顯著的提升,并逐步引入和實施了經濟資本管理4,但由于經濟資本管理在國內銀行尚處于起步和嘗試階段,無論在觀念上還是實踐上均未真正貫徹和定型。當前我國商業銀行經營管理中存在三方面值得注意的問題:

(一)資本管理尚未真正啟動

現實中商業銀行較注重的仍然是存款和貸款規模,經營管理的重點基本上停留在負債或負債加資產的傳統層面上,這與完整的商業銀行負債、資產、資本全面管理相比較,明顯存在著一定的差距。

(二)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在資產業務和表外業務擴張上缺乏必要的理性控制機制

銀行業是高風險的行業,商業銀行的風險主要來自不同部門、不同分支機構的業務。對于風險以及風險可能帶來的損失,必須以銀行自身的權益資本進行彌補。而在這方面,我國商業銀行無論在思想認識還是在管理技術上都出現滯后。思想上,對資本必須覆蓋風險,進而限制銀行過度擴張認識不夠充分;技術上,缺乏對風險的準確量化和制度的有效管理。

(三)商業銀行股東價值最大化難以實現

商業銀行股東價值最大化是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終極目標。要實現商業銀行價值最大化,必須兼顧商業銀行價值實現過程中的長期與短期收益、收益與風險以及收益與資本之間的有機聯系。在現實中,商業銀行在經營管理中仍然沿用的是傳統的資本回報率,即賬面利潤(或經營利潤)/賬面資本,并以此作為衡量商業銀行資本報酬率的標準。這種沒有計量非預期風險的衡量方式,不可能真實地反映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盈利水平,也不可能保證實現商業銀行股東價值的最大化。

三、我國商業銀行資本管理的有關建議

我國商業銀行應以經濟資本管理為核心,實行經濟資本管理和綜合業務經營計劃管理并行模式。主要以經濟資本計劃為基礎編制業務經營綜合計劃,包括信貸計劃、財務計劃、不良貸款下降計劃等。下達的經濟資本計劃包括經濟資本增量計劃以及信貸類、非信貸類、表外業務類等經濟資本增量結構計劃。要求各分支經營機構經濟資本總增量和結構控制在下達的計劃之內,以經濟資本限額和回報率等約束高風險業務的增長,約束分支經營機構風險資產總量增長,從而達到“信貸計劃只能控制資產規模,經濟資本管理才能控制資產風險”的目的。

在信貸類業務方面,一是重點拓展風險權重、資本分配系數較小的業務領域,使相同的經濟資本支持更多優質資產規模增長。二是加快發展自然人客戶中小額質押貸款,以及個人住房貸款和法人客戶中信用等級較高、期限短的流動資金貸款等經濟資本系數較低的業務。適度發放信用等級較高的法人客戶中長期貸款,并合理調整貸款期限結構,利用利率市場定價,在重視和防范貸款風險的同時,努力增加貸款利息收入。三是通過加快發展外匯業務,大力發展信用證、各類保函、承諾及授信等經濟資本系數較低的業務。適度控制經濟資本系數較高的承兌匯票等業務,有效防范信貸風險。及時清理表外業務中的逾期未結清業務,降低表外業務的經濟資本占用水平。四是大力清收和壓縮不良貸款,降低不良貸款占用比率,從而降低存量經濟資本占用。同時,積極創新不良資產清收方法,用好各級政府出臺的有關政策措施及優惠條件,有效使用招標清收、買斷清收、打包出售等各種市場化手段。通過大力壓縮經濟資本不良貸款,支持上述信貸類經濟資本系數較低的項目和優良客戶的流動資金貸款需要。

在非信貸類業務方面,一是大力發展存款業務,充分發揮銀行網絡、網點、產品和服務優勢,將儲蓄存款、對公存款、同業存款并重,全方位、多渠道擴大資金來源。二是擴大經濟資本系數為零的現金、存放央行款項、同業往來資金、存放系統內款項等資產總量。三是加快發展經濟資本系數較低的存放同業結算性、合作性款項等存放金融機構的資產業務,不斷增加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四是大力壓縮經濟資本系數高的其他應收款和待處理抵債資產、待處理財產損失、待清理資產以及長期待攤費用、其他債券投資等過渡性資產,特別要加快抵債資產處置,通過開展拍賣處置活動,采取產權交易、協議轉讓、資產重組、分期付款、租賃經營等多種手段,加快處置工作進度。五是通過適當的機構撤并整合,加快閑置固定資產處置,減少固定資產凈值、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遞延資產等經濟資本系數較高的資本性占用項目,控制固定資產總量。通過最大限度地減少各類高風險、高經濟資本系數的非信貸資產總量,從而有效減少經濟資本占用。

在風險管理方面,一是對于違約相關性較高的行業,重點提高優質客戶信貸余額占比,減少經濟資本占用追加帶來的不利影響。二是密切關注客戶評級遷移情況,避免由于操作性因素導致客戶信用等級下遷;重點關注由于受外部經濟環境因素影響而導致風險水平有所上升的客戶。認真分析客戶財務報表,跟蹤研究經營環境變化、管理水平等非財務信息,及時發現影響銀行信貸資產質量的風險隱患,積極采取應對措施。三是不斷加強對保證人和押品的持續管理和監控,根據貸后管理要求,及時進行保證人重檢和押品重估,主動加強風險緩釋,追加擔保措施,降低總體風險敞口;及時維護和更新客戶評級、押品價值、集團關系樹等信息,提高數據質量,確保風險得到客觀反映和計量。

參考文獻:

[1]康景森、王沛,《淺析我國商業銀行經濟資本管理》[J],《西部金融》,2007(6)。

[2]黃勇強,《用經濟資本理念提升商業銀行價值》[J],《價值工程》,2011(7)。

[3]李關政、彭建剛,《基于經濟資本管理的貸款系統性風險防范研究》[J],《上海金融》,2010(5)。

[4]童磊,《基于RAROC方法的商業銀行經濟資本配置研究》[D],2010年。

[5]吳永強,《經濟資本管理下的商業銀行績效考評體系研究》[J],《金融管理與研究》,2011(2)。

商業銀行監管現狀范文第3篇

第一,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的含義。

所謂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即是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將本銀行的定期財務會計報告,臨時財務報告及其他會計信息公布給投資者,債權人,政府相關部門,社會公眾,以此讓相關當局和個人可以及時了解商業銀行的財務狀況,商業銀行的經營狀況,資產負債結構,商業銀行股權結構等。

第二,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的意義。

完善會計信息披露對于我國商業銀行來說意義重大,主要表現在:

完善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監管的需要。為了保證我國經濟的健康發展,金融監管機構必須對商業銀行的經營進行有效引導與監管。商業銀行在我國金融領域占據和重要地位,如果商業銀行出現經營危機,對我國整個資本市場產生和重要影響,因此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必須加強對商業銀行的監管力度,而作為政府監管的一個重要方面,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可以使得監管部門隨時監控商業銀行的經營狀況及風險,是金融監管的有效補充。

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有利于維護相關利益者的合法權益。商業銀行在經營的過程中,其經營狀況直接關系到投資者,債權人等相關利益人的合法權益,作為衡量商業銀行經營狀況的一個重要標準,會計信息可以讓銀行股權人,債權人及時了解銀行的經營成果及狀況,同時政府管理部門也可以通過會計信息對銀行進行引導和監管,所以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有利于維護相關利益者的合法權益。

完善會計信息披露有利于提高商業銀行競爭力。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有利于樹立銀行的良好社會形象,如果商業銀行沒有完善的會計信息披露,或者會計信息披露不及時,不充分,則難以取得社會公眾的信任,同時也加大了在資本市場的籌資難度,因此完善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有利于提高商業銀行的市場信任度和競爭力。

二、我國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的現狀及制約因素

第一,我國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的現狀。

會計信息披露的及時性方面。按照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的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后的四個月內對會計信息進行披露,并制定出年度報表。通過調查發現,我國上市商業銀行基本能夠按照規定時間進行披露,但非上市商業銀行披露的及時叉,同時監管結構在披露時效性上沒有采取有力措施進行規范。

會計信息披露全面性方面。我國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全面性方面的現狀是,商業銀行在財務報表格式披露上都比較全面,但對風險管理披露不夠詳細,對資本充足狀況不夠重視,對管理信息披露不充分。

會計信息披露的可靠性方面。我國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可靠性方面并不樂觀,主要是對歷史成本計價易導致信息失真,高估利息收入。

4、會計信息披露的可比性方面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在會計信息披露上采用的披露標準并不統一,同時對于貸款分類上標準比較混亂。

第二,制約我國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的隱私。

當前,制約我國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主要有兩個方面:

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存在問題。雖然《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及新會計準則的出臺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國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但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制度上任然存在一些問題。

首先,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對披露的內容要求不充分。主要是對于資產負債表表外項目的披露不夠充分,同時沒有要求商業銀行及時披露現金流量表。

其次,沒有建立有效的監管法律法規。一是我國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沒有明確的執行程序;二是同時我國沒有明確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所承擔的責任;三是對于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違規行為處罰標準不明確,處罰力度不夠。

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監管體系存在問題。首先,我國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監管在部門職權設置上不合理;其次,各監管部門擁有的人力和物力資源相當有限;最后在會計信息披露監管上缺乏有效的協調合作機制。

三、完善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的對策

第一,完善會計信息披露內容,提高會計信息披露的全面性。

首先,要加強對風險管理的會計信息披露;其次,要重視對表外業務信息的披露;最后,加強對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

第二,規范并統一商業銀行的會計信息披露制度。

逐步規范并統一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制度,推行符合國際慣例的披露制度,完善現行會計核算的水平,對于促進我國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有著重要意義。

第三,強化法律層面制度建設,加強會計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在法律法規上強化責任約束機制,尤其是要加大對重大虛假會計信息披露的主要責任人的刑事處罰力度;不斷完善關于商業銀行的訴訟體制,形成一個完善的追究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的機制

第四,改進監管機制,加強會計信息披露監管力度。

商業銀行監管現狀范文第4篇

Abstract Unlikeordinarycompanies,commercialbanksdemandadifferentwayofgoingbankruptandreforming.However,ournationdoesnothaveexplicitstipulationsaboutsuchways,whichinturnresultsinthedifficultiescommercialbanksmeetinginexitingthemarket.Inthispaper,theauthoranalysesthemaincriteria,takereferenceofothercountries’lawandputsforwardhisownopinionsontheissue.

【關鍵詞】 商業銀行 破產 重整

Keywords Commercialbank;bankruptcy;reforming

商業銀行,屬于特殊企業,也遵循客觀的市場規律,當出現嚴重經營困難或者其他問題時,應當可以和其他企業一樣退出市場。然而,銀行本身具有公共性,影響力范圍廣泛,如處理不當,一家銀行的倒閉可能會波及其他銀行,甚至引發金融風暴。因此,在處理商業銀行破產問題時,對于仍有挽救希望的,應考慮破產重整程序或者行政措施進行挽救。商業銀行的破產重整中,破產重整啟動標準的確立是一大關鍵問題。本文將分析我國國內商業銀行破產重整的現狀,借鑒國外的法律規定,引入監管性標準,以期建立更加科學的啟動標準模式。

一、商業銀行破產重整啟動標準概述

破產標準,又稱破產原因,“從破產法的一般意義上講,破產原因是指適用破產程序所依據的特定法律事實。是法院進行破產宣告所依據的特定事實狀態,是破產案件受理的實質條件。”[1]關于破產原因的立法模式,英美法系國家多采用列舉主義,詳細列舉破產原因的主要類型;大陸法系國家多采用概括主義,用抽象的方式對破產原因做出一般規定。而我國采用的是概括主義的立法模式。

1、一般企業破產重整標準

從目前世界各國破產立法的情形來看,一般企業主要以“不能清償到期債

務”,“債務超過”以及“停止支付”為其破產標準。重整的標準相對于破產(這里的破產僅指破產清算,不包括重整)來說相對寬松。從國際趨勢來看,一般企業破產重整的啟動標準是已經或存在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的可能性,或者是企業發生了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況。對于一般企業,判斷企業是否喪失清償能力,有兩個衡量標準:資產負債標準和現金流量標準。

美國鼓勵企業進行重組。自愿破產程序中允許任意一家企業申請破產,被申請破產程序中,主要看該企業是否具有償付能力,即主要以流動性為標準。《日本破產法》中規定了不能支付和債務超過兩個標準作為商業銀行破產重整程序的啟動標準。[2]在日本,債務人停止支付可以推定其不能支付,債務超過在日本表述為負債超過資產總額。關于破產原因的界定,德國現行破產法17條規定了流動性標準,德國將資不抵債和無清償能力均作為破產的開始原因,即德國采用流動性標準和資產負債標準,且未作明確區分。

我國關于一般企業破產重整的啟動標準主要規定在《企業破產法》第2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法進行重整[3]。可知,我國關于一般企業法人破產重整的啟動標準是資不抵債或者可能喪失清償能力,采取的是資產負債標準與流動性標準相結合。

2、商業銀行破產重整啟動標準

1)資產負債標準

資產負債標準,又稱債務超過,指資產負債表中負債額大于資產額時,即可認定商業銀行達到破產的界限。對于一般企業,資產負債標準能夠反映出企業的經營狀況以及是否存在經營危機,當資不抵債時認定其破產無可厚非。然而,商業銀行自身的特殊性決定了該標準在其破產適用中存在局限。首先,商業銀行本身就是負債經營。商業銀行本身的自有資產和固定資產相對總資產來說所占比例非常少,主要依賴于存款和發放貸款,負債大于資產是常態。即使在資不抵債的情況下,銀行往往能夠借貸還債,不一定發生支付不能的情況。其次,商業銀行負債中包含很大比例的或有負債,而或有負債屬于一種目前尚未確定、將來可能會發生的債務。再次,資產負債標準在實踐運用中也是一大難題,不僅需要專業的評估審查分析,時間緊迫時難免出現估價不準確的問題。目前缺乏評估作為銀行主要資產的各類貸款的價值的合理標準,負債部分也存在類似難題。由于受會計原則和會計條例所限制,即使能夠評估出貸款和負債的市場價值,其也未必能在資產負債表上直接加以引用。

資產負債標準雖然存在諸多不足,但也不能完全否認它。銀行有能力立即清償所有到期債務并不等于其能夠立即償付全部存款,所以,將資產負債標準納入破產標準范疇,幫助銀行監管部門及早認定銀行出現經營問題,及時采取相應的救助措施加以糾正,是可行的。因此,資產負債標準雖然是一種不充分的標準,不能作為唯一的標準,卻可以作為判斷商業銀行是否達到破產重整的標準之一。

2)流動性標準

流動性標準(1iquidityinsolvency),又稱現金流量標準,是指以債務人是否能夠清償到期債務作為是否破產的標準。流動性標準反映的是商業銀行資金是否能正常運轉,資產能否支付到期債務的問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第一,不能清償的債務已屆清償期;第二,客觀上缺乏清償能力,不能以其現有的財產、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償債務;并且,債權人沒有表示要求清償的已到期債務,以及預期債務和或有債務都被排除在外;第三,不能支付的狀態為持續的,應該注意的是,銀行的支付能力并不是指滿足某個存款人支付請求的能力,而是指滿足存款人整體支付請求的能力。[4]因此,如果銀行不能滿足存款人支付請求的情況持續一定期限后,以流動性標準來界定銀行是否破產是較為客觀可行的。

由于商業銀行的特殊性,其在日常經營過程中經常會遇到流動性不足的問題,但商業銀行完全可以通過“同行拆借”或者“向央行貸款”來解決流動性不足的問題,有學者因而否認流動性標準的價值。筆者以為,在適用流動性標準時,商業銀行在被證明不能以任何方式清償其到期債務且呈持續狀態時可被認定為破產,暫時的流動性問題完全可以由監管部門采取措施加以解決。比如,可以要求問題銀行及時向監管機構匯報一定時期內的“同業拆借”或者向央行申請的貸款情況。

3)監管性標準

在許多國家,商業銀行的破產標準通常采用較前兩種更為嚴格的標準,即“監管性標準”。所謂監管性標準(regulatoryinsolvency),又稱資本充足率標準,是指無論銀行資產負債表上顯示的所有者權益是否為正數,只要銀行監管者認為銀行達不到監管要求,銀行的財務狀況不再“安全和穩健”,監管者就可據此判定銀行已喪失清償能力。[5]監管性標準中,商業銀行的監管機構處于核心地位。監管機構從維護金融業穩定的角度出發,制定相應標準,并采取相應措施。

監管性標準是針對商業銀行而設計的一個特殊標準,是為了彌補資產負債標準和流動性標準的不足。如果僅僅采用前兩種標準,對于實際上已經進入了危機狀態的商業銀行來說,此時對其進行挽救,很有可能已經錯過了最佳時期。為了及早挽救問題銀行,避免不必要的損失,根據監管性標準,商業銀行的監管機構早日介入,有利于將銀行倒閉所導致的損失降到最小,以維護金融穩定。

二、國外關于商業銀行重整啟動標準的規定

1、美國

美國商業銀行接管最初采用的是和一般破產法相同的資產負債標準和流動性標準,后根據美國銀行發展的實際需要,創造性地引入了笫三個認定銀行破產的標準,即監管性標準。監管性標準一般根據資本充足率來決定是否介入接管,只要銀行資本率低于一個預定的標準,就要采取與之對應的處置措施。但是否做出“監管性破產”的決定,監管機構是要經過復雜的資本測算和長期風險評估,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就是指標體系。美國在監管銀行時,制定了“CAMEL”標準,包括資本充足率(CapitalAdequacy)、資產質量(AssetQuality)、管理(Management)、收益(Earnings)和資產流通性(Liquidity)五個方面。按照這五個方面將銀行分為五級,若銀行評級在三級以下,主管機關就可以采取相應的重整措施。

2、英國

英國并沒有關于銀行破產的專門規定,在銀行法沒有特別規定時,銀行的破產適用普通破產法的規定。英國在《2009年銀行法》中規定,在銀行出現已經或者可能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可以啟動破產程序。可見,對于商業銀行的破產,英國采用的是流動性標準。同時,申請人能向法院表明公司資產要比負債少,包括或有負債或者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務即認為達到了破產原因,這也是資產負債標準的體現。

從英國法律規定來看,商業銀行破產重整啟動程序中規定了流動性標準和資產負債標準,其中主要的是流動性標準,但是也規定達到了資產負債相關規定時也可以申請啟動破產重整程序。關于監管性標準,英國并未提及,只是將達不到監管機構所規定的資本要求作為商業銀行被取消營業執照的一個重要原因,但這并不意味著商業銀行會進入破產程序,也不必然導致銀行達到重整的啟動標準。

3、日本

日本關于銀行破產重整的許多規定都是仿照美國,其采用的也是流動性標準、資產負債標準和監管性標準相結合。日本存款保險法原將發生無法提取存款作為商業銀行破產原因,1998年新通過的《金融再生法》又將“可能發生無法提取存款”和“資產無法償還所有債務”作為納入破產原因中。[6]日本模仿美國的做法,也規定了類似的矯正措施,將資本充足率作為該措施的實施標準,針對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措施。針對金融機構,日本規定了“早起矯正措施”,將資本充足率作為實施該措施的標準。日本將監管性標準作為主要標準,同時兼采資產負債標準和流動性標準。

三、我國商業銀行破產重整啟動標準的現狀及完善

1、我國商業銀行破產重整啟動標準的現狀

我國商業銀行破產重整啟動標準的現狀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一、現有法律關于商業銀行破產重整啟動標準規定不足;二、商業銀行破產重整實踐缺乏。首先,我國法律未對銀行的破產相關問題做出針對性規定,也沒有適用銀行破產的相關程序。從現有法律規定來看,商業銀行破產重整采用的是流動性標準和資產負債標準,然而,這些規定忽略了商業銀行的特殊性,導致商業銀行破產重整標準不明確。現有的關于商業銀行破產重整啟動標準的規定,無法準確判斷商業銀行是否已達到了破產重整的界限,易導致遭遇危機但仍有挽救可能性的商業銀行因不能及時啟動破產重整而走向破產清算程序或者因錯誤判斷而引發銀行擠兌。其次,我國已有關于商業銀行的研究,但商業銀行破產的實踐卻嚴重缺失。商業銀行破產的法律規定并不完善,我國難以實現商業銀行的破產重整。在我國,一旦商業銀行出現了危機,為了維護金融穩定,政府通常會采取各種行政手段或者財政手段來推動商業銀行的恢復或滅亡。海南發展銀行案件,是我國銀行發展史上的一個典型案件,至今海發行還未通過破產方式退出市場。

2、我國商業銀行破產重整啟動標準的完善

從我國商業銀行的實踐出發,借鑒國外關于商業銀行破產的規定,筆者擬提出如下建議:其一,建立起以監管性標準為主,兼采用流動性標準和資產負債標準相結合的綜合判斷標準。商業銀行自身的特殊性,決定了商業銀行不能單純地和一般企業采用同樣的破產標準,引入像美國那樣的監管性標準很有必要,當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低于特定水平時,監管當局提前介入,及時采取措施,努力將損失將到最低。其二,建立合理有效的商業銀行破產指標體系。引入監管性標準,監管機構將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而這又極易引起權力的濫用。因此需要建立一個合理有效的商業銀行破產的指標體系來判斷是否以及何時對問題銀行采取措施。

結語

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建立完善的商業銀行破產重整啟動標準仍需時間。如何更好地完善商業銀行破產制度,有待學者們的共同努力。本文主要討論了商業銀行破產重整啟動的三大標準,同時借鑒國外的法律規定,并結合我國的現狀,筆者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參考文獻】

[1] 王衛國:《破產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50頁.

[2] 潘春紅:我國商業銀行破產重整程序啟動條件的研究[學位論文]碩士,2014.

[3]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4] 伏軍,谷培培:商業銀行破產標準比較與分析[會議論文],2009.

商業銀行監管現狀范文第5篇

關鍵詞:商業銀行;信用風險;政府監管

一、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現狀

商業銀行的健康運營關乎社會秩序的穩定和國民經濟的發展,因此世界各國和地區都特別注重對商業銀行的監管。作為經營和管理風險的企業,商業銀行的核心競爭力越來越體現在風險管理水平上。伴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金融市場的日益開放,我國商業銀行與世界更加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商業銀行所處的環境越來越復雜,面臨的風險也越來越多。商業銀行所面對的風險有很多種,包括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聲譽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其中,信用風險作為一項既古老又復雜多變的主要風險,更為商業銀行和政府監管部門所特別關注。當前,由于金融體制不完善、社會信用環境不理想、法律和監管條件薄弱等原因,信用風險在我國商業銀行過度集中,商業銀行個體風險累積現象十分嚴重。

二、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政府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信用風險監管制度不健全

1.缺乏統一的信用評級法和信用評級監管機構。目前,雖然我國有很多法律法規涉及到商業銀行信用評級制度,但這些條文規定過于零散,缺乏整體性,影響評級結果的權威性。而且,我國沒有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這就造成整個信用評級市場有些混亂,影響信用評級制度的發展。

2.商業銀行內部人員控制問題比較嚴重,內部審核部門不獨立。目前,我國的商業銀行大多實行行長負責制,而各級內部審核部門往往只是同級商業銀行的一個職能機構,不但對上級審核部門負責,也對本行行長負責,缺乏明確的獨立性。這就影響了審核工作的權威性和獨立性,造成我國商業銀行在制度的執行效果上大打折扣。

3.商業銀行信用風險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主要存在兩方面問題:第一,信息披露原則體系不完善。在我國的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應該遵循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則,沒有對重要性和及時性原則從法律上加以規定。這與國際通行的巴塞爾協議的要求還有差距。第二,信用風險信息披露內容不完整。《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對披露內容的規定所涉及的范圍比較全面,但是內容上比較籠統且不夠具體。

(二)信用風險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

監管主體權責不明確,信用風險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在銀行業監管主體方面,除了銀監會獨立行使監管銀行業的職能外,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審計署、證監會和地方政府等也承擔著對銀行業的監管職責。但由于力量分散,且沒有進行有效整合,“多頭監管,但都無力監管”的問題客觀存在著。在金融系統,雖然“一行三會”共同承擔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分別履行各自職能,對風險進行監管,但在現實中,對于防范系統性、多重因素引起的風險,效果并不理想。

(三)信用風險預警機制的操作有效性不強

銀行監管沒有形成有效的銀行風險監測、評價、預警和防范體系,特別是早期風險預警機制不健全,操作有效性不強,監管信息沒有得到有效利用,風險防范工作忙于事后“救火”。

三、加強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政府監管的對策

(一)營造良好的信用風險監管環境

1.有序實施巴塞爾協議要求。有序實施巴塞爾協議要求,建立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監管的框架,應當結合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監管的實際情況和風險特征,按步驟、分階段進行。由于國內評級市場發展水平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等原因,目前我國很多商業銀行還不能適應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要求,達不到新資本協議的標準。為此,我國需要加緊落實新資本協議的理念,堅持全面風險管理原則,采取措施,初步改進。

2.建立健全社會征信系統。信用風險是我國商業銀行面臨的最主要風險,社會信用水平的高低成為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重要因素。我國應該建立健全社會征信系統,以降低信用風險。首先是建立或明確具體的機構和部門用來收集、保存信用信息;其次是利用技術手段實現對商業銀行現有客戶的信息聯網,特別是要實現客戶的不良信用記錄在銀行間公開;然后是培育和發展國內的信用評級組織,學習國際級信用評級機構的先進經驗,確保評級結果的客觀性、獨立性和權威性;最后是培育全社會良好的信用文化,建立失信懲戒制度,改善社會信用環境。

(二)健全銀行內部風控體系

創建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商業銀行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過程化、網絡化管理。分析和管理全行的業務活動,對銀行的內部運營進行全面控制,覆蓋業務流程的整個過程,并以網絡的形式對整個過程進行動態化管理,提高效率;二是建立內部控制評價體系。整理和分析有關風險的數據和過程記錄,建立內部控制評價指標體系,并以此開展自我評價,采取應對辦法;三是改善風險管理環境。內部控制活動的有效展開離不開良好的內部控制環境,風險控制不僅僅是體系的建立和實施,還需在持續的經營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不斷進行更新和完善,使內部風險控制與所處內外部環境相匹配,提高風險控制的有效性;四是重視風險控制成本。風險控制也會產生相應的成本,要在風險控制成本與收益之間做好平衡。

(三)建立銀行內外部風險監管協調機制

依照當前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發展要求來看,對商業銀行風險的監管,僅僅憑借銀監會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需要建立銀行內外部風險監管各方的協調機制,使監管取得更好的效果。加強協調機制建設,最主要的是要加強風險監管信息交流與共享,消除信息不對稱。這就要求對信息收集工作進行科學分工,避免監管信息出現重復或缺失,同時明確所采集的信息的共享責任,保證信息傳導渠道暢通。在機構設置方面,監管部門設置的機構應該在監管內容、監管方法、監管頻率上起互相補充的作用,充分協調,避免重復,以增加監管的效率。在制度上,各監管部門也要加強協調。各監管部門監管的側重點不同,如果不進行協調,可能會出現矛盾和沖突,從而帶來風險。另外,當商業銀行出現危機時,要建立緊急磋商機制,明確各部門在危機狀態下對有關風險的責任和義務,確保危機狀態下能夠多部門配合,及時化解危機,防止因個別事件發生引起系統性金融風險甚至造成金融危機。

作者:盧恒 單位:哈爾濱商業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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