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資產證券化的核心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對于商業銀行來說,信貸資產證券化其實就是銀行融資方式的一種,并且,與其他融資方式相比,該種融資方式還能夠對銀行資產管理中所存在的風險進行有效控制,進一步提升銀行資產的管理工作效率。信貸資產證券化,最早誕生上世紀七十年代的美國,并且一經誕生便進入了迅猛發展階段。
對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進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可以發現,無論是從宏觀方面,還是從微觀方面考慮,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都能夠更好的促進金融業和銀行自身的快速發展。宏觀方面,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能夠實現對金融行業的資產進行優化配置,進而提高金融行業中資產的利用效率和周轉率,這對推動金融行業發展具有較為重要影響。微觀方面,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能夠對銀行自身的資金管理體系結構進行優化調整,進一步提升銀行自身資產的管理工作效率,并且,應用該方式對資產進行管理,還能夠對資產管理中的風險進行有效預控,降低風險影響,減少風險損失[1]。經過國際應用經驗證明,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確能夠給商業銀行帶來更大的經濟效益,同時也能夠促進金融行業的快速發展,并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帶動國民經濟的發展。
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應用和發展時間尚短,應用體系不成熟,應用技術水平也不高,但即使如此,在應用該方式之后,也給我國金融行業的發展帶來了更大的推動力。從發展歷程上來看,我國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正式應用于2005年,并于2007年開始大范圍試點應用,但是在2008年爆發世界性金融危機之后,其陷入了停滯階段,直到2012年,才從真正意義上進入了復蘇階段,并在醞釀一段時間之后進入了高速發展階段。發展到今天,其應用水平雖然沒有趕上西方發達國家,但也很好的解決了我國金融行業高速發展,商業銀行資產管理出現缺陷的問題,為進一步推動我國國民經濟的增長做出了有力貢獻。
二、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所具有的特點
(一)對傳統銀行型商業銀行的資產結構進行了進一步完善
商業銀行的資產管理是一個極為復雜的管理結構,其不僅涉及到銀行資產管理,還涉及到證券信托、投資方和借貸方等多個相關結構的資產的管理。這種管理方式,大大增加了商業銀行資產管理的工作難度。尤其是在實現經濟全球化之后,為了能夠進一步提升銀行自身的企業形象和進一步提升銀行自身的市場競爭力,在資產管理工作中,銀行多注重對投資方和借貸方等非銀行本身資產進行管理,進而導致在銀行自身的資產管理中暴露出許多問題。而實現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所具有的最大特點,就是在不破壞商業銀行現有資產結構的基礎上,對傳統型商業銀行的資產結構和管理功能進行進一步完善[2]。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能夠將銀行資產體系中本來流動性比較低的信貸資產的流動性大幅度提升。同時,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還能夠實現商業銀行信貸市場融資,進而解決當前商業銀行基本資金不足的問題,并且能夠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降低銀行的資產負債率,為促進商業銀行的良性發展的打下牢固基礎。
(二)進一步提高金融市場金融體系的效率
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實行之后就顯而易見的特點,就是金融市場的金融體系結構開始發展轉變,快速從銀行主導發展和市場主導發展階段進入了證券化主導發展階段。在傳統金融市場金融體系中,商業銀行的融資要通過其他金融中介機構來實現間接融資,這種融資方式,不僅效率低,而且其穩定性很難得到保障,作為融資主體的銀行業無法對融資過程進行有效調控。而信貸資產證券化,則從根本上對這種間接融資方式進行了改變,并且以市場中介取代了機構中介,實現了直接以銀行為主體進行直接融資,這種融資方式,不僅直接、穩定,并且商業銀行能夠根據自身的發展需要對其進行有效控制,進而達到提高融資效率,更好地推動商業銀行自身快速發展的目的。從上述特點中不難看出,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能夠進一步提高金融市場金融體系的效率。
(三)更好的推動金融市場的發展
不僅國際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歷程證明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能夠更好的推動金融市場的持續發展,就連我國應用尚未成熟的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也在非常大的程度上推動了我國金融市場的持續發展,進一步推動了我國國民經濟的有效提升。通過實現信貸資產證券化,能夠打破我國傳統型商業銀行在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弊端, 進一步提高了我國商業銀行資產管理和風險預控效率。并且,其還能夠促進我國商業銀行由傳統的分業經營方式向混業經營方式轉變,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提升了我國商業銀行的市場競爭力,這對實現我國商業銀行的跨國經營具有較為重要影響[3]。因此,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我國商業銀行就能夠在現有基礎上開辟海外市場,通過證券引資來促使我國商業銀行走出國門,更好的推動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
關鍵詞:銀行資產;證券化;銀行控股公司
中圖分類號:F83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176X(2008)08-0062-05
資產證券化興起于20世紀60年代末美國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在最近的20年間,資產證券化以18%的年復合增長率迅猛發展。據美國債券市場協會統計,截至2005年12月31日,在美國未清償的債券市場債務中,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規模超過7.86萬億美元,其中抵押支撐證券(MBS)余額約為5.91萬億美元,非抵押資產支撐證券(ABS)余額1.95萬億美元。而同期美國市政債券余額為2.23萬億美元,國債市場余額為4.17萬億美元,聯邦政府債券市場余額為2.60萬億美元,貨幣市場工具余額為3.47萬億美元,公司債券市場余額為5.03萬億美元。資產證券化規模的增長速度遠遠超出其它固定收益證券的增長速度,資產證券化已經成為美國資本市場中最重要的融資工具之一,對美國經濟和金融市場產生了巨大影響。
對于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動因,有許多文獻在理論方面做出了分析和解釋。總結和梳理現存的有關資產證券化理論研究成果,我們可以將銀行資產證券化的直接動因歸納為:增加流動性動因、監管資本套利動因、降低融資成本動因、銀行風險管理動因、改善管理效率動因、解決信息不對稱動因和優化資本結構動因七種。但是,在經驗分析方面,卻缺少足夠的研究和分析。有鑒于此,我們認為有必要對銀行資產證券化的直接動因進行更精確的經驗分析。
一、相關文獻綜述
較為全面地研究銀行資產證券化動因的文獻主要有:Berger and Udell(1993)、Obay(2000)和Zhang(2005)。Berger和Udell(1993)將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動因分為兩類八種假說:監督技術假說、管制稅收假說、擔保假說、道德風險假說、市場秩序假說、借款者道德風險假說、流動性假說和競爭優勢假說。基于1983年2季度至1991年2季度美國銀行要求報告(Call Reports)數據,采用回歸分析方法發現,監督技術假說能夠解釋非中介類證券化,風險轉移版的擔保假說得到經驗證據支持,其它假說沒有得到經驗證據的支持或拒絕。
Obay(2000)基于最大的200家商業銀行1994-1995年度財務數據,采用多變量方差分析方法進行比較檢驗發現,采用資產證券化的銀行與未采用資產證券化的銀行兩組樣本之間的財務指標存在顯著差異,其差異性主要體現在資產規模、批發業務比率、風險資本比率、儲蓄比率、可證券化資產比率和前一年證券化水平。采用回歸分析方法發現,顯著影響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因素是手續費收入比率、資產收益率、壞帳沖銷比率、儲蓄貸款比率、易變存款比率、融資成本、可證券化貸款比率和前一期證券化水平。據此,他認為,銀行盈利能力、資產流動性和銀行競爭優勢決定其證券化的選擇。
通過在樣本選擇、財務指標選擇和檢驗方法方面的改善,在Obay(2000)的基礎上,Zhang(2005)對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動機及效果作了進一步研究。結果發現,與未采用資產證券化的銀行相比,采用資產證券化的銀行具有較大的流動性風險、較差的貸款組合質量、較高的融資成本、較低的資本充足率和較強的盈利能力與效率。在貸款組合結構方面,采用資產證券化的銀行與未采用資產證券化的銀行之間沒有顯著差異。根據Logistic回歸分析的結果,Zhang(2005)認為,高流動性需求、高融資成本、高貸款組合信用風險、高盈利能力和低效率比率與銀行進行資產證券化的高概率緊密相關,它們可能成為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動機。線性回歸分析結果顯示,較高的融資成本、較大的貸款組合風險和較強的盈利能力的銀行其資產證券化的程度相應地較高,而流動性風險、資本充足率、貸款組合構成以及資產規模對資產證券化程度的影響不顯著。
通過對上述研究仔細分析,我們發現存在如下問題:第一,Berger和Udell(1993)主要分析的是廣義資產證券化數據(備用信用證和貸款承諾),因此探討的是廣義資產證券化的動因,并不是銀行狹義資產證券化的直接動因;第二,通過同期比較或檢驗采用資產證券化的銀行與未采用資產證券化的銀行之間的財務特征差異,只能說明證券化之后的銀行與未證券化的銀行之間存在財務差異,并不能解釋銀行進行證券化的動機和決策依據。正如Zhang(2005)在其文章的最后陳述的那樣,這種分析檢驗方法存在“時間錯配問題”和“因果方向未知問題”。因此,Obay(2000)和Zhang(2005)關于銀行資產證券化動機的經驗結果難以令人信服。第三,只根據對某年橫截面數據分析和檢驗的經驗結果,來推斷銀行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動機和決策依據,這種方法不足以反映證券化的歷史變化,其可靠性較差。
針對已有研究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本文在如下兩個方面做出改進:第一,將所用樣本的期間拓展,采用既包括橫截面數據又含有時間序列的面板數據;第二,采用帶有時滯的回歸分析方法,用以反映銀行上期財務特征對銀行下期資產證券化的影響,并輔以Granger因果關系檢驗法,進一步考察銀行資產證券化的直接動因。
二、銀行資產證券化動因的經驗分析
1、數據說明
為了便于比較,我們以Zhang(2005)選擇的53家銀行作為本文的樣本。與之不同的是,我們將Zhang(2005)的橫截面數據擴展成面板數據,時間跨度為2001年2季度至2006年4季度共23個季度。由于需要考察時滯的影響,因此回歸分析中有滯后項,回歸方程估計中只能用22個季度的數據。
與Zhang(2005)一樣,我們選擇的財務指標包括表示資產規模、流動性風險、貸款組合質量、融資成本、資本充足率、盈利能力與效率和貸款組合結構七類共18個財務指標:總資產;核心儲蓄比率、易變儲蓄比率、儲備與儲蓄比率、凈聯邦基金買入與資產比率、貸款儲蓄比率;壞帳沖銷比率、壞帳備抵比率、壞帳費用比率;儲蓄利息費用率;第一類風險資本比率、風險資本比率;資產收益率、權益收益率、效率比率;不動產貸款比率、消費和工業貸款比率、零售貸款比率。
2、檢驗方法
首先,我們采用回歸分析方法,考察銀行上期財務特征與銀行下期資產證券化數量變化之間的
關系。由于銀行財務指標之間存在較強的相關性,因此,需要根據財務指標之間的相關系數大小,選擇進入回歸方程的指標變量,以避免多重共線性問題。
其次,基于回歸分析得出的相關關系,利用Granger因果關系檢驗方法,檢驗上期財務特征與銀行下期資產證券化數量變化之間的因果關系。
3、檢驗結果
考慮到相關性較高的變量同時進入回歸方程會引起多重共線性問題,因此我們在估計回歸方程時在眾多相關性較高的變量中只讓一個變量進入方程,這樣我們需要考察的回歸方程共有36(3×3×2×2)個。對每個方程,我們先采用雙固定效果方法進行估計,如果無雙固定效果的假設沒有被拒絕,我們就采用雙隨機效果方法進行估計。結果發現,所有的無雙固定效果的零假設都沒有被拒絕,因此,我們對所有方程采用雙隨機效果進行估計。
結果顯示,在所有的估計方程中,上期證券化比率和核心儲蓄比率是顯著的,易變儲蓄比率在12個方程中顯著,其顯著性水平都小于1%。考慮到篇幅所限,表1中只列出了部分估計結果。
表1中的估計結果表明,銀行上期證券化比率、核心儲蓄比率、易變儲蓄比率和儲蓄利息費用率與銀行本期資產證券化比率變化有相關關系。而且,系數符號的經濟含義與理論預期結果一致。較低的上期證券化比率,較低的核心儲蓄比率,較低的易變儲蓄比率和較高的儲蓄利息費用率與銀行本期資產證券化比率上升有相關關系。
為了確定這種相關關系的方向,我們采用Granger因果關系檢驗方法對這四個變量進行進一步的分析,計算結果(參見表2)顯示,在1%的顯著性水平下,有2個Granger因果關系檢驗的零假設被拒絕;在10%的顯著性水平下,有1個Granger因果關系檢驗的零假設被拒絕;另一個在10%的顯著性水平下都沒有拒絕。換句話說,上期證券化比率、核心儲蓄比率和易變儲蓄比率是本期資產證券化比率變化的Granger原因,而上期融資成本不是本期資產證券化比率變化的Granger原因。因此,我們認為,銀行資產證券化的直接動機僅僅出于流動性管理。
三、總結與建議
基于七種銀行資產證券化的直接動因:增加流動性動因、監管資本套利動因、降低融資成本動因、銀行風險管理動因、改善管理效率動因、解決信息不對稱動因和優化資本結構動因,針對已有經驗分析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我們采用了能夠處理面板數據的計量經濟方法對資產規模大于10億美元的美國銀行控股公司的資產證券化數據進行了分析。
面板數據的回歸結果顯示,銀行上期證券化比率、核心儲蓄比率、易變儲蓄比率和儲蓄利息費用率與銀行本期資產證券化比率變化有相關關系。而且,系數符號的經濟含義與理論預期結果一致。較低的上期證券化比率,較低的核心儲蓄比率,較低的易變儲蓄比率和較高的儲蓄利息費用率與銀行本期資產證券化比率上升有相關關系。Granger因果關系檢驗結果顯示,上期證券化比率、核心儲蓄比率和易變儲蓄比率是本期資產證券化比率變化的Granger原因,而上期融資成本不是本期資產證券化比率變化的Granger原因。這說明,銀行控股公司進行資產證券化的直接動因主要是出于增加流動性和降低融資成本的目的,其它證券化動因沒有得到經驗證據的支持。 這一經驗結果與王志強、Hugb Thomas(2004)的結論不謀而合。王志強、Hugh Thomas(2004)通過一個簡單模型描述了銀行出于流動性管理和資本管理目的而進行資產證券化的選擇問題,理論上證明銀行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功能在于流動性管理。他們的經驗結果顯示,流動性管理動因得到支持,而資本管理的動因沒有經驗支持。
資產證券化作為銀行流動性管理的主要工具也符合現代銀行理論,它與當前學術界關于銀行作為流動性的提供者和轉移者的觀點是一致的。實際上,正是伴隨著銀行從傳統的儲蓄吸納、信貸分配角色向流動性提供者和轉移者角色的轉變,資產證券化得以蓬勃發展。因此,本文得出銀行資產證券化主要作為流動性管理工具就不難理解。
本文得出的經驗結果對國內銀行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具有重要的啟示作用。
首先,就目前情況而言,流動性過剩導致中國商業銀行對資產證券化的需求相對不足。從目前國內商業銀行的現狀來看,其存在的最大問題并不是流動性問題,而是銀行借貸面臨的信用風險問題。眾所周知,商業銀行的存貸差在近幾年逐步擴大,出現了“惜貸”現象,說明我國商業銀行并不存在流動性不足的問題;同時,國內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比率相對較高,資本充足率低于國外成熟銀行,說明銀行面臨著較大的信用風險。從流動性角度來看,依據本文得出的經驗結果,我國商業銀行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動力不足,從成本角度看也是不經濟的。
一、資產證券化的歷程。金融一直是一個發展變化的領域。變化的目的包括為各種創造加速現金循環的靈活機制,運用各種商業資產為加速資金循環提供支撐,創造各種交易結構來滿足資金提供者的要求和企業融資目標。從最早的抵押擔保融資到后來的各種形式的應收賬款轉讓,這些持續的探索發展到20世紀70年代產生了資產證券化這一新型的融資方式。
資產證券化發端于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在近40年的發展過程中顯示出了強大的生命力和發展潛力,在世界范圍內都得到積極的開展。從數量上看,在美國資產證券化的數額已經超過了國債數額及公司債數額,成為第一大市場 ;從發展速度上看,歐洲從1987年首次發行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ortgage-back Securitization,MBS)以來,市場每年平均增長61%. 從范圍來看,現在除了歐美發達國家,澳大利亞及南非等國資產證券化也有大規模開展。亞洲一些國家和地區也紛紛通過了資產證券化方面的專門立法來促進資產證券化在本國的發展。如地區在2002年通過了《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二、資產證券化的優勢。資產證券化之所以在世界范圍內迅速地發展,原因就是與其他融資方式相比,它具有獨特的優勢,能為參與者帶來諸多方面的利益。
(一)從融資者的角度來看,資產證券化能提供低成本的資金。證券化融資成本反映在投資者愿意購買的由SPV發行的證券的利率上。對于一家公司來說,如果利率低于它以其他方式直接融資的成本,則證券化對于這家公司則是有吸引力的。而證券化的功能之一就是把公司的資產(通常表現為應收款)與公司整體風險隔離開來,(再加上信用增級)使這部分資產獲得比公司本身更高的信用評級,從而使依托其發行的證券能夠以較低的利率被資本市場所接受。這對那些風險評級較低的公司可能好處更為明顯。因為這些公司如果不采取資產證券化這種模式,根本就不具備發行證券的資格。此外,資產證券化還能夠通過一定的制度安排使得應收款的轉讓被視為銷售,這樣一來發起人的債權就從資產負債表上消除,而獲得的現金也不體現為負債。這為公司管理資產負債提供了靈活的手段,這一點對于銀行業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因為銀行的貸款規模受到資本充足率的限制,而資產證券化提供了將有風險的資產變為自有資本的途徑,能提高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擴大經營規模。資產證券化對于融資者的另一個好處就是擴大了可融資資產的范圍,從現有實踐來看,包括不良資產及未來發生的應收款都可以成為資產證券化的對象。資產證券化對于融資者在其他方面也有好處,比如增加資產的流動性,分散風險,改善收入來源等等。
(二)對于投資者來說,資產證券化提供了低風險、收益穩定的投資產品;隨著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創新,資產證券化還可以滿足不同投資者對時限、額度、風險的不同偏好,讓不同投資者承擔不同風險,從而起到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
從一定意義上講,資產證券化是一個金融過程,在這個金融過程中實現資本結構和風險的優化配置,每個機構從中發揮自身的比較優勢,滿足各個參與主體的自身利益要求。例如,建行是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它的主要比較優勢在于住房抵押貸款的發放、管理和資金回收,但是它無法承擔長達30多年的住房抵押貸款期限,因為其資金來源主要是短期存款,不能實現資產負債的期限匹配,銀行在期限并不匹配的資產負債結構中承擔的風險難以想象,改變這種情況是銀行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動因之一。另外,銀行可以借資產證券化實現從“利差模式”到“中間業務模式”的盈利模式轉型,這符合銀行的未來發展趨勢,亦滿足資本市場功能日趨細化的經濟內在要求。
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信托機構提供專業化的綜合管理服務,不但能夠獲得豐厚的手續費收入,而且還能夠在一個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場中站穩腳跟,獲得信譽收益和先動優勢。
廣大投資者的比較優勢在于能夠承擔一定的利率波動風險,在獲得一定的風險補償的條件下,資產證券化產品――資產支持證券可以分散利率波動的風險于廣大的投資者之中,而不是集中于銀行,從而化解利率波動風險于無形。
建行的試點方案
任何一個金融創新首先表現為一個法律、稅收和會計問題,然后才是一個具體操作的問題和經濟問題,資產證券化的創新亦不例外。在建行的資產證券化方案中,它在法律、稅收和會計處理上實現了可觀的、實在的突破。業內人士曾經激烈地爭論,資產證券化的特殊目的載體(SPV)是信托形式(SPT)還是公司(SPC)形式,在資產證券化的流程中,這個特殊目的載體并不是一個簡單的機構,它承載著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功能――破產隔離功能和發行債券的功能。在建行的方案中,以信托的特殊目的載體(SPT)解決了一切爭論和懷疑,因為《信托法》賦予它的破產隔離的功能。同時,受托的信托機構可以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從而平息了信托計劃的200份數額和每份不低于5萬元的瓶頸,體現了法律的務實之道,法律并不是為一個金融創新設置,而是促進具有經濟功能的金融創新。
之所以說建行的資產證券化方案具有試點的含義,原因有二:其一,資產證券化的“早償風險”問題。住房抵押貸款中含有一個金融期權,在復雜多變的利率世界中,任何金融工具所處的利率世界是一個變化的世界,而不是一個固定不變的世界。在一個利率頻繁波動的世界中,住房抵押貸款的借款人存在一個期權:住房抵押貸款的借款者可以選擇在有利的利率時機提前償還貸款。在美國的資產證券化的歷史上,最早的一宗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就是因為借款者的“早償行為”而導致失敗,由此導致了大量衍生資產證券化的產生,并建立了“早償分析模型”以分析其風險。在建行的資產證券化試點方案中,需要建立一個經驗的“早償行為模型”,以積累進行“早償風險定價”的基礎。其二,資產證券化的信用風險問題。從一定意義上講,信用風險是資產證券化中的一個微不足道的風險,因為其要求原始資產具有穩定的、可預期的現金流,況且還有各種“信用增級”機制。但是,在中國的住房抵押貸款中,房地產的價格一度居高不下,難以預測未來價格的變化和波動,其信用風險究竟如何,還需要觀察未來一段較長時間的情況。
建行的資產證券化方案并不是一個靜態的方案,而具有動態的含義,試點方案本身并不是一個終極目標,而是一個中間性的目標,它的終極目標是促進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全面實施,以帶動整個金融結構的優化演進和金融資源配置效率的提升。
解讀建行的資產證券化試點方案,不僅需要立足于現在的時點考慮試點方案本身的問題,更為關鍵的問題是它的未來之意,它的隱含在方案背后的經濟規律。
試點意在未來
拓展資產證券化的疆域。資產證券化并不是一個靜態的金融創新方案,而是一個漸進化的創新過程。建行的資產證券化方案還是一個試點方案,還不是一個完備方案,亦不可能是一個完備的方案,需要在試點的基礎上改進、完善和正規化,拓展資產證券化的疆域。應當在何種方向上拓展資產證券化的疆域呢?追蹤資產證券化的演進路徑,拓展疆域的方向有二:其一,拓展資產證券化的品種,此為資產證券化產品深度的延伸。在建行的資產證券化方案中,只含有“信用增級”技術的分檔技術,還只是房貸轉付證券(Mortgage Pass Throughs,MPT),缺乏規避“早償風險”的技術含量。而發達的資產證券化市場已創新建立了擔保房貸憑證(Collateralized Mortgage Obligations,CMO)以及其他的衍生資產證券化產品,例如,專門為穩定現金流量而設計的類組―計劃性還本類組(Planned Amortization Class,PAC),目標性還本類組(Targeted Amortization Class,TAC),反向目標性還本類組(Reverse TAC),準確到期日類組(Very Accurately Defined Maturity Class,VADM);再如,具有避險功能的類組―反向浮動利息類組(Inverse Floaters)、超級浮動利息類組(Super Floaters)等等。資產證券化市場是一個漸進深化的市場,在建行資產證券化的試點方案成功之后,房貸轉付證券必然還需要向擔保房貸憑證和衍生資產證券化產品升級和演化。其二,拓展資產證券化原始資產的疆域,此為資產證券化廣度的延伸。在建行的資產證券化試點方案中,其資產證券化的對象――原始資產――還只是“住房抵押貸款”,不但是“住房抵押貸款”,而且是“上海、無錫、泉州和福州”的住房抵押貸款,其原始資產有過度集中之嫌。在資產證券化的未來,其原始資產將會覆蓋幾乎整個中國的住房抵押貸款,以充分分散原始資產的風險。更為重要的一個延伸是,資產證券化的原始資產不必局限于信貸資產,資產證券化的原始資產還可以包括汽車貸款的證券化、信用卡貸款的證券化和商業性不動產抵押貸款的證券化等。其規律恰恰驗證了華爾街的一句名言:只要你能夠提供現金流可預期的、穩定的資產,我就可以將它資產證券化。
完善資產證券化的內在機制。建行的資產證券化試點方案的樣本意義不僅體現在它的交易機制、參與機構以及特殊目的載體的類型和交易流程,更重要的是它的內在機制。何為資產證券化的內在機制呢?在建行的資產證券化方案中,其資產支持證券的受益人遍布各地,他們缺乏知識、能力和精力照顧、看管已經“真實銷售”出來的原始資產――住房抵押貸款,從而將其委托給信托機構,整個交易過程的核心是信托機制。信托機制的完備與否,關乎未來資產證券化的進一步發展和深化,關乎資產證券化投資者的信心和信任。另外,信托機制含有深刻的含義,不僅是一個誠實、信任的問題,還是一個能力的問題。信托金融含有兩層含義,首先是“信”字,信就是信任,委托人相信和信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思盡職盡責地完成委托人設定的理財目標;其次才是“托”字,“托”字的含義是受托人有能力實現委托人的目標,體現的是信托金融中的“才能”。與股東對董事會的信托等信托機制比較,資產證券化的信托機制更加微妙,因為它完全依賴信托機制而建立。如果信托機制遭受破壞,股市的信托機制需要十年得以重建,那么資產證券化的信托機制則需要三十年才能重建。建行的資產證券化試點方案的核心要點不是建立一個資產證券化的流程,而是塑造一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信托機制。
關鍵詞 不良資產證券化;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特殊目的機構
[中圖分類號]F830.3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1673-0461(2016)07-0079-05
一、引 言
資產證券化能將缺乏流動性但在未來一段時期能產生穩定預期現金流的資產進行一定的結構安排,通過分離與重組資產中的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而轉換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這一過程為銀行主動調整和管理資產,改善資本結構、盤活存量提供了必要的工具和渠道。正因如此,資產證券化被認為是20世紀最偉大的金融創新之一,但金融創新工具的技術中性并不能避免在未正確運用情況下帶來的災難性后果。[1]資產證券化在上世紀70年代緩解了美國儲貸公司的經營困境,而后有效地推動了美國抵押信貸市場及房地產市場的發展,但因信息披露不充分、缺乏適度監管及評級機構未能客觀的評估基礎資產與證券化產品的風險,放貸機構更多關注于如何降低放貸條件、擴大信貸規模,并通過資產證券化轉移和分散風險、攫取更多利益,最終導致危機的發生。但這并未從根本上否定資產證券化在資金期限配置中的積極作用,資產證券化在全球資本市場,尤其是在發達國家金融市場中至今仍然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不同于美國次級貸款證券化把不良貸款(次級貸款)當正常貸款,基礎資產的風險狀況沒有被充分披露,本文討論的不良資產證券化明確基礎資產為不良資產這一屬性。
從資產證券化的本質來看,任何可帶來穩定預期現金流的資產都可以進行證券化。因此,資產證券化并不以基礎資產是否優良為前提條件,而是以能否產生穩定預期現金流為前提。不良資產雖然不能按期還本付息,但這并不等于不良資產不能產生可預期的穩定的現金流。單項不良資產未來現金流的不確定性較大,但大規模的來自不同行業不同地區的不良資產經過匯總分類、結構化安排并形成資產池,雖然池內有質量較差的資產,但也會存在質量相對較好的資產,在大數法則的作用下,通過風險的內在抵消,降低整體風險并形成穩定的本息回收率。在技術上,通過借鑒國際上先進的現金流重組技術和交易結構創新,可以有效解決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現金流入與流出不匹配問題。如果能夠確定合理的折扣率,并有效控制道德風險,不良資產證券化實質上還是優良資產的證券化。
我國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開始于2006年,分別由建設銀行、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東方資產管理公司發起4單,銀行作為發起方的僅有建設銀行發行了建元2008年重整資產支持證券。金融危機的發生讓信貸資產證券化停滯數年,2012年重啟后已經呈現出快速發展趨勢,這為不良資產證券化提供了產生與成長的土壤。隨著2012年以來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問題日益突出,商業銀行希望通過證券化渠道化解不良資產問題的需求也日益強烈。銀行業近幾年所形成的不良貸款主要源于經濟結構調整而處于經營困難狀態的中小企業貸款,單筆金額較小但筆數較多,適于作為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目前四大行已獲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額度,作為提高商業銀行資產流動性、轉移信用風險的重要手段,資產證券化有望逐步成為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的市場化、常態化機制。
二、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現實需求
(一)緩解銀行不良貸款風險
受宏觀經濟增速放緩、微觀企業結構調整影響,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和不良貸款率持續雙升(見圖1)。截至2015年年底,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達12 744億元,較2014年增長51.25%;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上升至1.67%,逐漸逼近銀行業2%風險警戒線。與此同時,關注類貸款余額也攀升至28 854億元,較2014年增長37.5%。關注類貸款因更容易向次級、可疑、損失類不良貸款遷徙,因而其增長對銀行不良貸款上升造成較大壓力。
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存量難以解決,而增量又持續上升,嚴重侵蝕商業銀行的利潤、資本及新增資產形成能力。一方面,如果不良貸款的增加額度大于撥備增加額,由此導致銀行超額撥備減少,也即二級資本減少相應金額;另一方面,撥備的增加將直接導致凈利潤減少,進而導致未分配利潤減少,也即核心一級資本直接減少。①根據杜程等的計算,2015年二至三季度,因不良貸款和撥備增加導致銀行監管資本合計減少了1 586億元,在滿足資本充足率10.3%(過渡期監管資本要求)的前提下,這將直接導致銀行新增資產形成能力下降15 398億元(1 586億元/10.3%)。[2]不良貸款一旦積累到一定規模必然會產生金融風險。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主要通過清收、重組、核銷和轉讓給四大資產管理公司進行處置。清收重組是銀行處置不良的首選方式,但面臨執行程序時間長、利益相關方干涉、重組方案難以達成、處置成本高等問題。由于目前銀行業平均撥備水平不斷下降,2015年末撥備覆蓋率已經下降到181.18%。在收入增速受到降息、利率市場化等負面影響,不良貸款的規模越來越大,增速也居高不下的背景下,核銷不良資產的空間已經較小。而將已超萬億的不良貸款轉讓給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又受限于其消化能力有限等因素,難以及時批量處置不良資產并拓寬投資者范圍,故而已經無法再滿足銀行的需求。相比上述傳統處置方式,通過證券化方式盤活不良資產、改善銀行流動性具有較強的市場需求,將風險偏好不同的投資者引入不良資產處置領域,可以有效提高不良資產處置效率、降低銀行業的資產質量風險。從另一個角度來說,我國商業銀行在市場化改革的推動下已成為真正的市場化微觀主體,不良資產也理應由商業銀行自主處置。不良貸款存量中,大型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占有相當大的份額,其對不良資產證券化躍躍欲試。中小銀行在經濟下行中資產質量壓力也較大,而其與資產管理公司議價能力與大銀行相比更弱,不良資產證券化動機更強。
(二)提高不良貸款處置效率與效益
新一輪資產證券化試點啟動以來,商業銀行發行優質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積極性并不高。這主要源于在經濟下行壓力下,銀行在資產端難以找到合適的投放渠道,如果對優質資產大規模進行證券化以回收資金,不但不能增加收益,反而會降低盈利能力,故而銀行對優質資產證券化內在需求不足。而不良資產證券化不同,其不僅能夠拓寬銀行不良貸款處置渠道,加快處置速度,提高處置效率,還可以提高銀行在不良資產處置中的效益。
從效率上來說,證券化為商業銀行提供了一個可以更市場化、批量化、透明化的不良資產快速出表渠道和手段,將表內負擔轉換成表外收費型業務,盤活資產存量。第一,證券化是一種有效的價格發現機制。鑒于不良資產已不能按照貸款合同約定的方式回收,用證券化方式為不良資產提供一個市場化交易平臺,通過銀行、信托等各參與方的博弈更加有助于提高不良資產定價效率和公允性。第二,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對象主要針對個案,因此其無法很好地滿足快速和批量處置巨額不良資產的要求。證券化作為一種批量交易的方式,既能在短期內同時轉讓大量不良資產的所有權或收益權,實現快速處置不良資產的目的,又能形成規模效應,節約不良資產處置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第三,證券化過程中的信息披露與約束機制有利于加強對借款人的監督,強化對企業的信貸約束,加速不良資產回收。如建設銀行2008年重整資產證券化中,引入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作為資產處置顧問,代表受托機構監督由建設作為貸款服務機構可能出現的放松資產維護與管理問題,有效保證證券化后現金流的回流。
從效益上來說,相比一次性平均2~3折左右的定價轉讓給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從而不得不承受損失來換取短期內賬面資產負債表的改觀,部分銀行通過證券化方式可能比處理給資產管理公司回收率要高,銀行還可享受資產回收帶來的利潤分成;相比一般資產證券化,銀行在不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扮演的角色以及獲得的利潤分配會更多。以建元2008年重整資產支持證券為例,建行在整個證券化過程中,既是發起機構,又是資產服務商。建行作為資產服務商可以獲得處置費用、基本服務費和顧問費用,扣除優先級本息、次級本金及固定資金成本后,還可以獲得一定比例的剩余收益。此單證券化實際不良資產處置回收率超過了44%,遠遠超過處理給資產管理公司2~3折的回收率。[3]這種激勵機制也使得銀行作為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發起方和資產服務方相比一般信貸資產證券化擁有更強的動力回收不良貸款。
(三)滿足多元化投資需求
截至2014年末,保險業總資產已經突破10萬億元,養老金結存接近3萬億元;按照美國經驗,利率市場化會推動貨幣市場基金的快速發展。以保險資金、證券投資基金、社會保障基金等為代表的機構投資者實力不斷壯大,需要尋求多樣化的投資渠道。而現階段固定收益市場上,非標類信托產品收益過高、風險較大,信貸資產支持證券類型比較單一以及目前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評級普遍偏高,收益率普遍偏低,投資者參與度不高。不良資產證券化具有收益相對較高和分散性相對較好的特性,不僅可以豐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品種,還可以豐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評級和收益率梯次,同時其分層結構可以滿足多層次投資人多元化投資需求。
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制約因素
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不僅依托于現實的市場需求,還依賴于不良資產證券化技術的發展和相對完善的外部制度支持體系,國內資產證券化實踐還處于初級階段,一些相關因素仍未得到妥善的解決,將會不同程度地制約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一)外部制度環境不完善
一是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不完善。雖然從備案制到注冊制的建立,試點規模的擴大以及支持證券化產品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為不良貸款證券化提供了法規方面的支持,但仍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如特殊目的機構目前以信托模式為主,而國際流行的公司制受限制;如由于證券化基礎資產的抵押貸款量大、種類多,在現行的《物權法》下抵押權登記部門各不相同,抵押權變更環節的效率低下,阻礙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動力。
二是還未形成一套標準化的信息披露體系。不良資產的信用違約風險較普通資產更大,因而其證券化過程對信息披露的要求更高。美國資產證券化市場在危機后能快速發展并逐步恢復到危機前水平,主要也是源于對信息披露制度的及時補充和完善。但目前國內還未形成一套標準化的信息披露體系,對證券化基礎資產信息披露不足,截至2015年10月末,已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包含24種基礎資產類別,而目前僅了4種類型基礎資產的明確信息披露指引,無法覆蓋所有的基礎資產類型。[4]此外,金融危機后,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要求詳細批露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間資產池信息,并提供重要借款人財務更新信息。國內有關證券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監管,要么監管要求不明確,要么有規定但執行力度有待加強。[5]
三是基礎資產出表缺乏統一的會計準則。資產證券化過程最大的問題是資產的出表,這也是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重要動力之一,但判斷基礎資產是否出表的會計準則在實踐中并不統一。根據有關規定,確認完全出表的條件是信貸資產所有權幾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的情形)的風險和報酬實現轉移,但不同的會計師對這一條件有不同的理解,由此導致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關于能否出表的判斷上往往會出現分歧。此外,發起機構風險自留比例按照證券發行規模為依據來提取,會因不同檔次證券的風險和報酬不同而在實踐層面影響對出表條件的判斷,如保留5%優先級和5%的次級檔的風險和報酬是不完全相同的。
四是重復征稅問題。不良資產證券化是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的一種特殊形式,不僅需要支付一般證券化所需的成本,還因產品設計和催收成本更高而產生更多的費用支出。依據現有稅法規定,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所有參與主體幾乎都負有納稅義務,服務費收入,利息收入等還面臨著雙重營業稅和所得稅壓力。稅負過重導致融資成本過高,既降低了發起人發行意愿,也影響投資者積極性。
(二)二級市場流動性不足
2014年以來,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市場不斷擴容,信用表現普遍良好,但是二級市場流動性明顯不足。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間,資產支持證券的成交量僅為182.9億元,約僅占同期間內總債券成交量的0.02%,其中以證監會主管的資產證券化為主,且主要是在深交所進行交易,銀行間市場沒有發生交易,上交所僅完成0.19億元的銀監會主管資產證券化項目。[4]將不流動的信貸資產轉變為幾乎不流動的證券達不到真正盤活存量資產的目的。究其原因,首先是現階段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規模較小、種類較少,且基礎資產以優質資產為主,在利率市場化改革未到位的情況下,存貸利差依然是商業銀行的主要收益來源,優質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率較低而不具有吸引力,也不能滿足多層級投資者的需求。其次,從國外經驗看,資產支持證券的主要投資者應是機構投資者,但是我國券商、基金、保險等其他機構投資者參與資產支持證券的機構數量少且參與力度不夠,這不僅有資產支持證券的設計及這些機構自身投資定位問題,也有一些政策上的限制原因,最終導致銀行發起的證券化產品主要購買主體仍以銀行體系里其他銀行的自營單位為主,銀行間相互持有且大多選擇持有到期,沒有真正的市場。最后,在產品發行初期和存續期信息披露不規范不透明也是導致市場接受程度低的原因之一。二級市場缺乏活力,會導致流動性溢價上升而影響一級市場發展。
(三)特殊目的機構核心地位不明確
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流程是:發起人(商業銀行)將基礎資產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SPV),由SPV以基礎資產(不良資產)產生的穩定現金流為支撐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在這個過程中,SPV是發起人與投資者之間的中介,既是實現不良資產的真實出售和破產風險隔離的載體,又是整個交易的主體和核心環節,在資產證券化運作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實踐中SPV在我國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并未發揮其核心作用。
因信托制度具備能夠實現破產風險隔離的天然優越性,加上實踐中不能設立特殊目的公司(SPC),我國資產證券化SPV采用特殊目的信托(SPT)模式,并成為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主要模式。不同于英美國家對受托人的權利設有專門法律規定,我國《信托法》賦予了委托人對信托財產過大的干預權,導致發起人將基礎資產轉移給SPT后,可能仍參與信托事務的處理、證券化產品設計、參與方的選擇,甚至證券化后期整體運作均以發起人為核心,而作為受托人的信托機構卻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6]投資人購買證券化產品時也往往參照發起人信用水平,而非基礎資產自身信用風險。因此,信托公司在銀行整個資產證券化交易中并未處于核心地位、起到主導作用,而僅僅是銀行進行表外融資的一個通道,信貸資產證券化并沒有實現真正的破產隔離。
四、結論與建議
在經濟增速下行過程中,銀行體系的資產質量風險逐漸顯現。作為一種更為市場化的處置方式,不良資產證券化能夠提高不良資產處置效率和效益,同時滿足多層次投資者的多元化需求。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與完善為不良資產證券化提供了成長的土壤,要想有效推動不良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發展,須不斷總結和借鑒國內外實踐經驗和教訓,逐步消除目前制約不良資產證券化發展的障礙。
(一)完善外部制度環境建設
從國外不良資產證券化實踐看,政府的支持對銀行業不良資產證券化的作用至關重要。政府推動并建立與不良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法律、會計、信息披露等制度,為不良資產證券化提供了必要外部發展環境。在政府的主導下,我國目前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首先,通過明確SPT的法律地位,完善抵押變更登記制度、金融擔保制度等,建立健全有關法律法規體系,以促進不良資產證券化的規范發展。其次,強化不良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總結金融危機的教訓,明確不良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的要點在于資產池狀況和現金流分配情況,提供覆蓋范圍更廣、更加詳細、標準化信息披露要求和流程;發行機構在首次發行和證券的存續期間應提供關于資產池的大量信息,并實現一站式查詢,讓投資者能夠更便利的獲取信息,并更好地理解、充分使用所披露的信息。再次,針對不良資產證券化出臺資產出表更為明確的準則,統一目前會計師們的不同理解,而風險自留比例的提取可以參考美國對風險敞口的界定,即以公允價值而非發行規模為標準進行風險留存。最后,在我國不良資產證券化的起步階段,應盡量避免重復征稅,考慮賦予不良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一定的稅收優惠。
(二)切實提高二級市場流動性
為解決資產證券化產品流動性不足問題,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一是鼓勵證券化經驗豐富的機構探索做市商制度,參與資產支持證券做市,為市場提供流動性。二是出臺相應措施鼓勵和培育保險資金、證券投資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參與資產證券化產品投資。擴大保險機構、投資基金等非銀金融機構投資者的投資權限,使其成為資產支持證券的主要投資主體,打破銀行業互持現象,從而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降低非系統性風險。在擴大資產證券化機構投資者范圍的同時,進行投資者教育,并建立以市場透明度為基礎的投資者保護機制。三是借鑒美國經驗為不良資產證券化注入國家信用以提高證券化產品信用級別,進而實現流動性溢價。如設立專項基金,在不良資產產生的現金流不足以支付債券的本息時,對優先級證券提供償付保證,次級債券則完全沒有保證。
(三)明確SPV在整個證券化交易中的核心地位
信托模式是現階段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最好選擇,并將在相當一段時間內被長期運用。因此,要推進不良資產證券化,在目前我國不能設立SPC的情況下,現階段首要目標是研究如何明確SPT在不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核心地位,以保證SPT能夠主導整個證券化交易,實現不良資產的真實出售和破產風險隔離。為此,一方面可以借鑒美國、意大利等實踐經驗,由政府主導設立獨立的SPT,改變SPT與發起機構之間地位不對等現狀;另一方面,完善《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強調特殊目的機構在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的交易主體作用。[7]
(四)充分發揮相關服務機構作用
一是建立權威的第三方估值體系。權威的第三方估值體系不受利益左右,只對估值質量負責,有助于為投資者的交易和定價提供參考。尤其是對于交易不活躍債券的估值,權威的第三方估值體系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信息不對稱,真實反映債券的收益與風險,使債券得到市場認可。二是建立良好的信用評級和增級體系。不良資產支持證券比一般資產支持證券的評級難度更大,這就需要一批有競爭力和公信力的評級機構。可以考慮通過監管或自律組織等形式規范評級機構,并適度引入外部競爭以促使評級機構提高業務技能和評級的客觀公正性。三是完善對資產服務商、資產服務顧問的激勵約束機制。與一般資產證券化相比,不良資產證券化中資產服務商(通常為發起行)的服務水平對資產的處置效率有更大的影響,而貸款服務顧問是否盡責直接影響貸款服務商的服務水平。因此,對貸款服務商和資產服務顧問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是提高不良資產證券化處置效率的關鍵環節之一。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雖然用證券化方式處置不良資產有很多優點,但要充分認識其兩面性,過度的創新或未正確使用會帶來更大的風險。因此,監管部門要加強監管,防止金融風險的發生與擴散。銀行資產質量問題主要由內生經濟增速下降、信貸結構僵化所決定,不良資產證券化只能適當緩解銀行存量資產風險,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銀行資產質量問題。銀行在通過證券化方式消化不良貸款存量的同時,更要注重調整資產結構,把握好發展戰略,提高風險防控能力。
[參考文獻]
[1] 蔣照輝.我國銀行業不良資產證券化若干理論與實踐問題再探討[J].上海金融,2015(11):59-63.
[2] 杜程,曹阿雪,高曉婧.資產荒背景下對商業銀行資產配置的思考[J].債券,2015(12):50-55.
[3] 勵雅敏,黃耀鋒.不良資產證券化的中微觀分析[R].平安證券,2015-10-21:1-10.
[4] 楊榮.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障礙和模式[R].中信建投,2015-11-13:1-11.
[5] 劉遷遷,王樂.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及對策研究[J].當代經濟管理,2015(12):81-84.
[6] 楊寧,劉玉潔,唐益.國外資產證券化信托模式的借鑒及啟示[R].中債資信,2013-10-30:1-14.
[7] 葉凌風,關于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殊目的機構的反思[J].銀行家,2015(12):8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