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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支持發展奧林匹克運動,確保第**屆奧運會順利舉辦,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第**屆奧運會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號)文件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補充規定如下,請一并依照執行:
一、文件中所稱第**屆奧運會是指:與舉辦第**屆奧運會密切相關的,第**屆奧運會組委會、國際奧委會、中國奧委會以及奧運建設項目(項目名稱見附表1)等奧運會參與者組成。
二、鼓勵個人積極參與第**屆奧運會,個人向第**屆奧運會組委會、中國奧委會、國際奧委會及通過**市人民政府向建設項目捐贈的資金,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個人捐贈、贊助的物資,由接受捐贈的單位與其簽訂捐贈、贊助物資合同,并開據收據。收據中除標明捐贈物資的種類、數量外,還需要對捐贈物資按協議或市場價格計價,計價金額未超過個人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三、對其他單位在第**屆奧運會體育場館建設中所需進口設備及器材的減免稅審批程序,根據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37號)等其他現行優惠政策辦理;
四、第**屆奧運會組委會、國際奧委會、中國奧委會及項奧運會提供捐贈、贊助的企業、社會組織和團體應依照稅法有關規定,對文件中規定的免稅收入進行單獨核算。在此基礎上,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各項稅收的免稅申請。具體步驟為:
(一)增值稅
對第**屆奧運會組委會在銷售所獲捐贈商品和賽后出讓資產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稅;
第**屆奧運會組委會應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可領購使用普通發票,按現行增值稅的征收管理規定,建立健全核算帳簿,將捐贈的商品數量及其金額以及所獲捐贈商品再銷售取得的收入和賽后出讓屬于應征增值稅的物資(資產)取得的收入進行準確核算,按月向主管國稅機關進行增值稅免稅申報,主管國稅機關接受申報的同時免征增值稅。
主管國稅機關應將第**屆奧運會組委會的增值稅免稅情況按貨物分類及其銷售額建立專門臺帳逐月統計備案。
(二)營業稅:
對第**屆奧運會組委會取得的以下收入免征營業稅:電視轉播權銷售分成收入、國際奧委會全球贊助計劃分成收入(實物和現金)、市場開發計劃取得的國內外贊助收入、轉讓無形資產(如標志)特許收入、銷售門票收入、與國家郵政局合作發行紀念郵票收入、與中國人民銀行合作發行紀念幣收入、來源于廣播、因特網、電視等媒體收入、賽后出讓資產取得的收入等;
對國際奧委會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與第**屆奧運會有關的收入免征相關稅收。對中國奧委會取得的按《聯合市場開發協議》規定由組委會分期支付的補償收入、按《舉辦城市合同》規定由組委會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相關稅收;
對以上各單位取得的上述免稅收入,須每半年填報一次《營業稅征免稅收入備案表》(見附件二)。并于次月5日前報送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每半年對上述符合免稅條件的單位報送的《營業稅征免稅收入備案表》進行匯總,并隨營業稅統計報告制度規定程序,逐級上報**市地方稅務局營業稅管理處備案。
凡符合免稅條件的境內單位在對國際奧委會支付與第**屆奧運會有關的收入時,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按《**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提交稅務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辦理。
(三)企業所得稅
免征第**屆奧運會組委會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第**屆奧運會免征企業所得稅審核采取報備制,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文件規定的免稅范圍,在每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組委會報送的企業所得稅免稅申報內容,按稅務機關規定進行核準;
對企業、社會組織和團體向第**屆奧運會組委會、中國奧委會、國際奧委會及通過**市人民政府捐贈的資金、物資支出,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扣除方法如下:
(1)、第**屆奧運會組委會應設計兩類接受捐贈、贊助的專用協議文本及收據,一類于接受現金捐贈時使用,另一類于接受物資捐贈時使用。這兩類協議文本及收據經財政部門批準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方可使用;對場館建設項目進行捐贈所使用的協議文本及收據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2)、企業、社會組織和團體對第**屆奧運會捐贈、贊助的現金,由第**屆奧運會組委會與捐贈方簽訂捐贈、贊助現金合同,并開據收據。按照收據所列金額在當期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3)、企業、社會組織和團體對第**屆奧運會捐贈、贊助的物資,由第**屆奧運會組委會與捐贈方簽訂捐贈、贊助物資合同,并開據收據。收據中除標明捐贈物資的種類、數量外,還需要對捐贈物資按協議或市場價格計價并加蓋公章。企業、社會組織和團體按照捐贈物資的計價金額計算銷售(營業)收入,同時按照收據所列計價金額在當期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四)其它減免稅事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市財政局要積極配合第**屆組委會做好享受免稅政策的奧運會體育場館建設進口設備及比賽用消耗品的清單和暫準進口商品清單的報送工作;
六、鑒于舉辦第**屆奧運會的時間跨度較長,政策涉及面廣,對奧運會的稅收優惠征政策可能還有一些需要繼續研究解決的事項。請各級財稅部門要加強“支持奧運、服務奧運”的意識,密切注意政策的執行情況,對發現的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及時反映。
**市財政局
**市國家稅務局
**市地方稅務局
關鍵詞:公務員 行政法 學習 重要性
一、 案件基本情況概述
2009年6月某地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根據工作安排對轄區內某一中等專業學校2007年、2008年個人所得稅繳稅情況進行檢查。在檢查中發現該校2007年度少繳個人所得稅37,364.88元,2008年度少繳個人所得稅42,584.00元。檢查組在檢查結束時要求被檢查單位對檢查數據進行核對,并簽字蓋章,被檢查單位對2007年度、2008年度計算的數據進行了確認蓋章,但同時也提出了2008年度的所得稅已在2009年5月根據審計局的審計決定進行了補繳的書面陳述,陳述如下:
××地區稅務局稽查局:
貴局2009年6月19日組成檢查組對我校2007年、2008年期間涉稅情況進行檢查,在檢查過程中學校對檢查組工作大力配合,檢查工作順利進行。但是由于對稅務知識的理解不全面、不到位,把部分應稅收入(五.一勞動節、春節、教師節慰問費計2300元/人),理解為可免交個人所得稅的項目未按規定扣稅,至使2007年少交個人所得稅37,364.88元,2008年少交個人所得稅42,583.99元。通過檢查組的檢查使我們對稅收知識有了進一步的理解和認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將加強稅收業務知識學習,嚴格執行稅法的有關規定,確保應稅收入的足額扣繳,對本次檢查中成在的問題,我們將認真總結、及時改正,在今后工作中不再出現,未繳部分,我校將按規定足額進行補交。由于2008年所得稅,今年地區審計局在對我校財務進行審計中,對未按規定扣交所得稅金額要求進行補交,我校已于2009年5月13日補交。因此特向貴局請求:免予對我校進行行政處罰,2008年所得稅根據相關法規已經交納,2007年未交所得稅37,364.88元由學校足額扣交。
敬請批準為謝。
××學校
二00九年十月十九日
但是,該局以補繳所得稅的發票不是稅務機關的完稅憑證而是審計局的國庫入庫繳款書為由不予以采納。于11月以稽查局名義向學校下達了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和稅務處理決定書。
稅務處理決定書
××稅稽處[××]×號
××學校:
我局于2009年6月19日起對你單位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間的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你單位未按稅法規定扣繳2007至2008年度職工工資、薪金收入個人所得稅:
1、2007年2月、5月、10月發放職工工資、勞務費、節日補助應扣個人所得稅67,253.28元,已扣個人所得稅29,888.40元,應補扣補繳2007年度個人所得稅37,364.88元;
2、2008年2月、5月、10月發放職工工資、勞務費、節日補助應扣個人所得稅69,102.40元,已扣個人所得稅26,518.40元,應補扣補繳2008年度個人所得稅42,584.00元;
二、處理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第二款第三項“扣繳義務人違反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扣或補收”之規定,責令你單位補扣補繳2007至2008年個人所得稅79,948.88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稅務局辦稅大廳將上述稅款繳納入庫,并按規定進行相關帳務調整。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執行。
你單位若同我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地區地方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年××月××日
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
××稅稽罰告[××]×號
××學校:
對你單位的稅收違法行為擬于××年××月××日之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及擬作出的處罰決定:
1、你單位未按稅法規定扣繳2007年至2008年度職工工資、薪金收入個人所得稅:
(1)、2007年2月、5月、10月發放職工工資、勞務費、節日補助應扣個人所得稅67,253.28元,已扣個人所得稅29,888.40元,應補扣補繳2007年度個人所得稅37,364.88元;
(2)、2008年2月、5月、10月發放職工工資、勞務費、節日補助應扣個人所得稅69,102.40元,已扣個人所得稅26,518.40元,應補扣補繳2008年度個人所得稅42,584.00元;
兩年合計應補扣補繳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79,984.88元。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擬對你單位處以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79,948.88元50%的罰款、即罰款39,974.44元。
二、你單位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請在我局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到我局進行陳述、申辯或者自行提供陳述、申辯材料;逾期不進行陳述申辯的,視同放棄權利。
三、擬對你單位罰款10000元(10000元)以上,你單位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可自收到本告知書3日內向本局書面提出聽證申請;逾期不提出,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年××月××日
學校接文后就對以上兩決定提出了進行聽證的申請,稽查局下達了聽證通知書,且成立了由該稽查局局長××作為聽證主持人。并于當月進行了聽證,在聽證中學校提出了書面答辯。
尊敬的答辯主持人:
根據《××地區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地地稅稽發告[2009]14號和《××地區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地地稅稽處[2009]9號文書所列問題及調查組同志所訴問題,我校現陳述如下:
一、對2007年度應補扣補繳個人所得稅37,364.88元我校無異議。只是由于2007年職工人員已經變動,有的調離本單位、有的死亡、有的退休,因此實際扣繳金額會小于計算金額。
二、對2008年度應補扣補繳個人所得稅42,584.00元,我校提出如下意見,請主持人確認。
我校2008年度個人所得稅,在××地區審計局域2009年2月19日起至3月29日止對我校2008年度財務情況審計中,對應扣未扣部分已經作為違紀事項要求補繳。學校根據××地區審計局2009年4月29日下達的〈××地區審計局關于××學校2008年度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決定〉(×地審決字[2009]13號),對我校‘2008年度應補繳的個人所得稅104,217.31元作收繳處理’的決定要求,我校于2009年5月13日將應補繳稅款按決定書所列科目(個人所得稅)劃入審計局指定的專戶,由審計局按預算管理層級和決定書所列科目(個人所得稅)劃繳同級國庫。因此在貴局于2009年6月19日對我校進行稅務稽查時我校2008年度所得稅已經繳清,不存在未按規定扣繳的問題。
1、附件:地區審計局審計決定書、學校繳款書、地區審計局審計證據附件(××學校2008年度在職人員個人所得稅計算表);
2、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關于行政處罰的管轄的規定‘對同一行政處罰案件,兩個以上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以最先查處違法行為的行政機關管轄’的規定,我校已經按審計機關的處罰進行補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24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罰款的行政處罰,即‘一事不再罰’的原則,我校也不用再補繳;根據《稅法》有關規定,稅收對同一標的物就同一稅種不得重復計征的規定,即‘重復征稅’的原則,我校2008年度個人所得稅已經足額向納稅義務人進行扣繳,如果再扣繳一次勢必造成重復征稅,因此也不適宜再繳。
三、適用法律錯誤:
1、〈處理決定書〉‘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執行’。第四十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可采取下列措施強制執行……”,我校是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不是經營和從事生產的代扣代繳義務人,因此不適宜于本條款;
2、‘〈告知書〉一.2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擬對你單位處以……的罰款……’,而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的罰款’,我校作為扣繳義務人在處以罰款的情況下,2007年稅款就不應再由我校進行扣繳,而是由稅務機關向納稅義務人(職工)追繳。
3、〈處理決定書〉中引用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
綜上所述,特向主持人請求:對我校2008年度已繳稅款予以確認;對2007年應扣未扣部分免予行政處罰;學校在規定的期限將2007年應扣未扣部分稅款扣繳。稅收是國家財政的主要來源,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有責任和義務保證國家稅收的足額及時的上繳國庫。因此通過本次檢查,我們將加強稅收法律知識的學習和強化單位報賬人員對稅收有關知識的理解,在今后工作中把稅收代扣代繳的工作做好做實。
××年××月××日
二、本案中折射出的問題
(一)程序方面存在的問題
1、剝奪或變相剝奪相對人的陳述申辯權。雖然告知了相對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但對相對人的陳述、申辯不聽取,不記錄、不收取相對人提供的書證;一些行政機關借聽取、申辯之名行調查取證之實;行政卷顯示的是相對人放棄了陳述、申辯權。
2、不告知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在行政處罰之前,雖然按法律規定程序告知了相對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但未告知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3、變項剝奪相對人的聽證權和權。盡管依法告知了相對人享有聽證權、權,但在指定期限內要么無人接受相對人的聽證申請,相互推諉;要么以欺騙性的話讓相對人放棄聽證申請;在期內以與相對人協商解決問題為借口拖延時間,使相對人喪失權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違法超期辦案。從立案調查到行政處罰決定作出,有的辦案期限長達一二年。有的處罰決定作出后半年甚至一年不予送達當事人。
5、行政處罰未按規定報經領導批準或經班子研究決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一些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未報經領導審批,較重處罰未經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6、聽證主持程序的不合法,應由上級部門負責人指定聽證主持人而不是本級調查機構負責人擔當主持人。
(二)實體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1、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證據不足的表現分為兩個方面:一是證據數量少,僅有一份孤證;二是有效證據少,所取證據不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不具備證據效力;證據證明內容與要證實的案件事實無關聯;證據與證據之間形不成鏈條。
2、濫用自由裁量權,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不相當,畸輕畸重,甚至有低于法定數額處罰現象。
3、違背合理行政原則。行政目的不是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維護社會秩序,促進依法管理,而是為罰款創收而執法。執法目的、動機不良是行政執法普遍存在的現象。
三、針對上述存在問題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特別是行政機關領導干部的法律意識,樹立遵法、守法、依法行政觀念,這是依法行政的前提。
二是端正執法目的,合理合法行政。改變、摒棄為創收而執法的現象,牢固樹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促進全社會和諧有序發展的觀念,通過行政執法、糾正違法行為,強化社會管理,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三是嚴格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加強內部審批、強化內部監督,及時發現糾正本部門的違法行政現象。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險制度,本文擬通過對加拿大養老保險制度的論述,分析我國在養老保險可以借鑒的方面。
一、 加拿大養老保險制度
(一)加拿大的養老保險體系
加拿大的養老保險體系與分為三個層次: 一是政府收入保障計劃; 二是雇主主辦的養老金計劃 (即企業年金); 三是個人儲蓄性計劃。
1. 政府收入保障計劃由政府財政負擔, 這一計劃的保障水平較低, 主要是提供一個基本的退休生活待遇, 而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計劃才是加拿大養老保險體系中最重要的支柱。它們由政府法規約束,實行統一稅收征管。養老基金完全由商業機構運營,但投資渠道、分配方式、投資方針等由雇員或雇主確定。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計劃在加拿大的發展,有力保障了雇員退休后收入的穩定性和安全性,減輕了政府負擔,同時也促進了金融市場的發展。
2. 加拿大的企業年金可以成為注冊的養老金計劃(RPP-Registered Pension Plans)。它的建立是自愿性的,但一旦選擇建立,就必須保證執行法律設定的最低標準,到各省養老金監管部門進行注冊,注冊時需要提供相應的法律文書,明確設立計劃的法律動機以及各項計劃相關的一切事項(諸如繳費率、投資渠道、待遇享受條件、待遇計算方法等),稱為計劃文本。所建立的計劃要同時能滿足加拿大聯邦稅務局和各省稅務局的要求,還要嚴格遵守與養老金有關的法規。注冊的養老金計劃在各省監管部門進行注冊,一旦獲得批準,就可以享受有關稅務減免優惠條件。此類計劃主要有兩種類型,其一是待遇確定型的養老金計劃(DBBP),其二是繳費確定型養老金計劃(DCPP)。有一些企業還將兩種計劃綜合起來,建立所謂的"混合計劃"。
3. 加拿大的個人儲蓄性計劃,即儲蓄和利潤分享計劃(Savings and Profit Sharing Plans) 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1) 注冊的退休儲蓄計劃
注冊的退休儲蓄計劃是一種典型的儲蓄計劃,它不屬于養老金的范疇,類似于美國的個人退休賬戶(IRA),因此無需遵照聯邦和各省的養老金法規,只需遵守稅法即可。如果雇主愿意,也可以為雇員繳費,所繳費用一并進行雇員個人賬戶。
同注冊養老金計劃相同的是,加拿大聯邦稅務局規定了注冊的退休儲蓄計劃的繳費上限,即繳費金額每年不得高于雇員總收入的18%,且最高繳費不得超過13500加元;與注冊養老金計劃不同的是,注冊的退休儲蓄計劃不需要去養老金監管部門注冊,而是到加拿大聯邦稅務局進行注冊。注冊后,雇員的繳費可以依法減稅,但雇主繳費不能享受稅收優惠。
一般情況下,注冊的退休儲蓄計劃的投資渠道由雇員自行選擇,然后由經辦機構統一劃撥資金,投資收益計入個人賬戶。此項計劃下資金是被"鎖定"的,除兩種特定情形下雇員可以借用個人賬戶中的基金,否則基金必須保留到雇員退休時方可動用。這兩種特定情形是:一種是參保人首次購房可以申請向退休儲蓄計劃貸款,另一種是參加教育培訓時可以暫借基金支付所發生的費用。借款期限不能超過15年,逾期不還者,聯邦稅務局將對其施以懲罰性稅收。
(2)延期利潤分享計劃
延期的利潤分享計劃既不同于注冊的養老金計劃,也不屬于儲蓄計劃,而是一項由雇主拿出部分經營利潤作為繳費而建立的保障計劃。"延期",是指雇員分享雇主利潤,必須在到達退休年齡時才能領取待遇。該項計劃同樣要遵守加拿大聯邦稅務局的稅法,但無須遵守聯邦及各省養老金法規。其繳費上限由加拿大聯邦稅務局設定,目前為雇主利潤的5%,具體到每一位雇員是每年不能超過6750加元。雇主所繳費用可享受減稅待遇。
延期的利潤分享計劃繳費完全由雇主提供,計劃成立的前提是雇主有經營利潤。這實際上是一項建立在對雇主信任基礎上的計劃,因為有沒有利潤、有多少利潤只有雇主才完全清楚。
(3)雇員利潤分享計劃
雇員利潤分享計劃同樣由雇主設立,雇員無需繳費,要求雇主拿出部分利潤為雇員繳費,而且即使沒有利潤,雇主也要每年為每位雇員向計劃繳納100加元。
設立雇員利潤分享計劃,如果雇主向聯邦稅務局進行了注冊,雇主可以享受稅收優惠。許多雇主為了吸引人才,采用該項計劃,變相增加雇員待遇。
總的來說,第二、三支柱的養老金計劃除了以上各類注冊計劃外,還有各種未經注冊計劃。注冊計劃可以合法地減稅或免稅,但稅收豁免額度有一定的限制(加拿大聯邦稅務局規定了繳費上限)。許多雇主為了提供更好的待遇,還設立了未經注冊的計劃,此類計劃雖不享受稅收優惠,但也能夠增加雇員的福利。
(二)養老基金的管理和運營
1. 養老基金的建立和投資
養老基金是為雇員服務的,雇主對其繳費不再擁有進一步使用、支配的權利。加拿大的補充養老基金大多以信托(trust)的形式存在。基金的投資渠道的選擇通常在計劃文本中加以明確,可由雇主選擇,也可以由雇員選擇或者雙方共同選擇。目前,主要有以下幾種投資方式:(1)擔保投資合同。由保險公司提供,承諾最低收益,通常期限為1-5年,提前支取則不能保證收益,只能按照當時的市場價值支取。(2)海外共同基金。(3)本地共同基金。
2. 養老基金的監督和管理
加拿大的養老基金通常由外部審計師、精算師、律師以及投資專家、工會代表來審核、管理。在操作上主要采用以下途徑: 養老金理事會負責制定合理的投資方針,決定重大事項;
多家投資機構共同管理、優勝劣汰; 基金每年必須由獨立的外部審計師進行審計; 待遇確定型計劃,法規要求每年至少進行兩次外部精算評價,評估資產與負債的平衡關系,以及為滿足未來支付待遇所需的繳費額; 稅務部門也制定了監管法規,監督基金的財務活動。
二、加拿大養老保險制度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加拿大養老保障制度的實施及運籌資金的方式很有特色,可借鑒之處有以下幾點:
(一)實行多層次、多形式的養老保障制度
實行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完全符合我國的國情。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不僅人口多、底子薄,而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不平衡,應當允許不同地區、不同企業之間的養老保險水平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存在一定差別。同時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可以減輕國家基本養老保險負擔,適應不同經濟條件的企業的需要,滿足職工不同層次,不同水準的多種保障需求的需要,使養老保險制度更好地起到保障生活和安定社會的作用。
第一個層次:國家立法規定的,低有保證、高有限額的強制性的基本保險。一方面國家公民必須參加相關部門舉辦的基本養老保險;另一方面,經辦部門應正確執行國家相關規定,不應拒絕為符合條件的人員辦理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個層次:各企業自定的企業年保險金。這種保險比政府規定靈活得多,形式多種多樣,標準有高有低。如:加拿大有相當多的企業補充養老金的私人養老金計劃。國家應對企業年金的發展采取鼓勵和支持的態度,如:給予稅收優惠,多數國家在稅法中設立專門條款予以保證。一般規定雇主和雇員繳費的一部分免稅,基金投資運營的收益也給予免稅,職工退休后領取的企業年金需繳稅,但這種繳稅已經被推遲了幾十年。這些稅收方面的刺激措施是促進企業年金發展的重要因素。另外,多數國家都制定了企業年金方面的專門法律規定或相關法律規定,從資金來源、基金經辦、投資運營等方面進行比較明確的規范。
第三個層次:個人儲蓄養老金保險,即"個人退休帳戶"制度,或"退休儲蓄計劃"。對既未參加公務人員退休制度,又未參加私營企業退休計劃的人員,每年可以從自己的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一般為13%存入"個人退休帳戶",以備退休后使用,這筆錢在提取和動用時都是免稅的。政府對企業、社會團體、私人舉辦的保險項目,只提供法律上的保護和財政上的支持。個人養老金保險具有很強的激勵機制,誰想老年時生活得更好,就必須年輕時更勤奮地工作;同時也避免了人口老齡化的困擾。新加坡國家財政雖為公積金支付提供擔保,但實際上政府未化過錢。
(二)多渠道籌集養老保障基金
1.進一步調整財政預算支出結構。近幾年,我國財政支出用于養老保險的資金增加較多,但總的看,這項資金所占比例還比較小。今后,要進一步調整財政支出結構,逐步增加社會保障支出。預算超收的財力,除了保證法定支出外,主要用于補充社會保障資金。
2.通過資本市場變現部分國有資產。2001年6月,國務院印發《關于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我國開始了對利用資本市場補充社會保障資金的有益探索。變現部分國有資產,用于彌補社會保障資金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也可以培育機構投資者,促進股市的發展。
3.開征新的稅種,專項用于社會保障。通過發行社會保障長期債券、增發彩票等形式籌集資金。
多渠道籌集資金,關鍵在于使之實現制度化、規范化的運作,以保證養老保險資金穩定可靠的來源,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彌補養老保險基金的缺口,另一方面為完善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奠定堅實的基礎。
(三)建立健全監督管理機構
我在國稅局進行一個多月的實習,感受頗深。在實習期間,我嚴格實習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指導人員的安排,做到不遲到、不早退,尊敬領導,虛心學習,注意觀察,獨立思考,不恥下問,學問結合。我在稅務局參與并圓滿完成了納稅評估、普通發票檢查、資料歸檔等工作任務,在較短的時間內熟悉了稅務局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法規,達到了預期實習目的。
一.實習目的
我家是西部一個重要城市,在深化西部大開發的雙重歷史機遇,需要招商引資,打造城市競爭力,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稅收作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無疑在其中扮演了極其重要的角色。因此為了加深對稅收政策的領悟,了解稅務機關與企業二者之間的關系,我來到了國稅局,進行了為期一個月的掛職實習。
二.實習機構簡介
本局稅務征管機構按區域劃分為三個稅務分局。即:xx稅務分局、xx稅務分局、xx稅務分局。其征管模式是: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強化管理。并設立辦稅服務廳負責受理本局所控管業戶的管理服務、納稅申報和稅款征收工作。成立稅收執法監督檢查小組負責對納稅人開業、變更、停復業、注銷、非正常戶認定等稅源管理以及定額核定、納稅評估、征收監控、待批文書、稅收法制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考核。
征收管理科 負責征管改革的組織實施;負責提供稽查案源;負責指導日收和管理、評稅定稅等工作;負責稅收保全措施及強制執行措施的審批及組織執行;負責稅務登記的變更、注銷和年審、換證;負責征管資料的收集和保管;負責受理偷稅舉報;負責緩繳稅款的審批;負責普通發票的管理。
三.實習成果
主要工作是1.稅務登記;2.稅款計算和納稅審核;3.申報和繳納稅款并依法退稅;4.申請減、免稅;5.企業稅收復議;6.納稅評估;7.普通發票檢查;8.檔案資料整理。
一個月的實習期間我獲取了不少新知識也鞏固了許多老知識。在國稅局實習有兩個星期,第一個星期我在征收廳學習“申報納稅”崗位的工作,第二個星期我隨科員們查稅。“申報納稅”的工作就是納稅者交來兩種表,一種是企業所得稅表,另外一種是綜合表。我們工作就是把這些表錄入到電腦里,然后打印出回執單給納稅者。這聽起來似簡單,其實也不容易。例如,納稅者填表所寫的數字金額必須項貼出來的樣板工整,規范,否則,這些數字金額錄入電腦就很難識辨,需要我們慢慢查看。剛開始不熟悉,看起來真費勁。后來干了一兩天,就總結出一些常理。例如,0行3列錯!這個提示,一般就是納稅者帳號填錯了,這樣查看速度就快多了。
在稅務局學到還不止這些,首先,剛進稅務局的幾天我就體會到了其制度的嚴明,還有從事稅務工作的同事的敬業與熱情,他們具備專業素質,不懼日曬雨淋,并且還學習了《稅務人員職業道德教育》。確實,作為一名稅務工,首先應該規范職業道德,只有這樣才能做到秉工執法。其次,納稅的申報期決定了部業務期的特點。每月的1號到10號是企業納稅申報期,因此這段時間也是最繁忙的,此后的一段時期,時間就相對寬松些,同事們就可以利用這段時間來為自己“充電”,在所訂的資料中,我能學到很多知識,尤其是《稅收工作文件法規選編》這是由銀川市國家稅務局主辦的,其中,“在稅法公告”欄中,我能了解到最新的稅務政策,例如,“依法治稅”欄中我能了解到不法企業為了偷逃納稅所采用的各式花招,但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恢恢法網,總是能將其一網打盡;“征管天地”欄是我最喜歡的,它通過一些具體實例,來告訴我們一個稅種的征管,并且對一些特例也有說明。另外,我還跟隨師傅們學習了發票管理。普通發票領購需要一些規范的程序:
1.普通辦稅服務廳發票發售崗根據所需發票的種類、數量填寫《普通發票領購計劃表》,傳遞給征收管理科普通發票審批管理崗。普通發票審批管理崗持《普通發票領購計劃表》到市局普通發票管理崗辦理發票出庫事宜,并開具《普通發票出庫單》;
2.普通發票審批管理崗憑《普通發票出庫單》到稅務印刷廠提票,與辦稅服務廳普通發票發售完成發票交接手續,普通發票發售崗進行發票入庫操作,打印《普通發票入庫單》,并完成發票柜臺出庫操作,打印《普通發票出庫單》留存;
3.每月業務終了,發票發售崗應對發售柜臺未發售的發票進行退庫處理。
另一個重要方面是學習納稅評估。納稅評估是近幾年來隨著我國稅收管理現代化發展的要求與需要,在傳統的稅收管理基礎上,強化稅源管理的一項創新措施。為規范和做好納稅評估工作,國家稅務總局于2005年制訂下發了《納稅稅評估管理辦法》。在實習期間,我學習了納稅評估的相關法規,納稅評估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報送的納稅申報資料。財務資料和日常掌握的征管資料及其他信息資料,運用一定的技術手段和方法,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進行審核。分析,并依法及時進行評定處理的管理工作。作為一種稅收中期監控的有效管理手段,納稅評估在稅收征管過程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在提高征管質量,優化新征管模式方面展現出了獨特的優勢。納稅評估結果結合征收管理,已經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對企業經營、核算的監督、制約、震懾效果,促進企業經營、核算指標逐漸向真實、準確、可靠接近。例如:2005年初,局里對**有限公司2004年度納稅申報情況進行了評估。該企業2004年度實現銷售收入5122萬元,實現增值稅13.05萬元, 稅負率為0.25%。我們對該企業稅負率偏低情況進行了納稅評估,對該企業耗用原材料應收帳款、銷售利潤等財務指標進行測算分析,發現該企業進項稅額測算控制數明顯高于企業實際申報的進項稅額,通過約談舉證、實地稽核等評估程序,最后對該企業作出移交市稽查局檢查處理的處理意見。通過對該企業的納稅評估,使企業在納稅意識、財務核算等方面有了明顯的改進。2005年企業實現銷售收入4499萬元,實現增值稅達到91.75萬元,稅負率為2.06%。與2004年相比企業在銷售收入下降600萬元的情況下,而企業實現的稅金增長了78.7萬元,增長了603.06%。
四.評價小結
在短短一月的實習時間中,我體會最深的莫不是稅收的廣泛性和復雜性,面對如此種種形形的大中小企業,諸多的稅種加各種優惠政策,對我們的稅務工作也提出了嚴峻的考驗,企業——稅務機關,二者之間如何溝通以致達成默契,并傳遞出準確而有效的信息,我想尋求一種好的制度,把稅務工作化繁為簡,并采用科學的管理,才能創造出質量和效率.稅控收款機的出現我想也是正是這種內在矛盾的產物,利用它稅務部門就可以方便地取得納稅產每月的銷售資料,并記錄在稅務部門的電腦中,供稅務部門實施征收,統計,分析,稽查,為稅務部門的征管工作提供了更加有效,準確和科學的第一手資料。以下是我學習中,總結出來的幾點認識:
1.要加大稅法宣傳力度,提高公民的納稅意識。使每個公民在享受公共服務權利的同時,牢記自己的納稅義務和責任,以便形成一個學稅法,懂稅法,守稅法的社會氛圍,使人們覺得加入納稅行列光榮,偷稅逃稅可恥。
2.要針對企業所得稅存在著隱瞞性大和其他一些問題,稅務部門應加強與別的綜合部門聯系和配合,以掌握納稅對象的情況,構建固定的信息傳遞,形成良好的協稅護稅網絡,力求稅收的透明化。
為了規范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證稅款及時、均衡、足額入庫,現就證券交易印花稅幾個征管問題通知如下:
一、非交易轉讓股票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征管問題
鑒于非交易轉讓股票的印花稅征管范圍劃分不夠明確,上海、深圳兩地做法不一的情況,現明確規定:凡是在上海、深圳證券登記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辦理法人協議轉讓和個人繼承、贈與等非交易轉讓時,其證券交易印花稅統一由上海、深圳證券登記公司代扣代繳。
二、證券交易印花稅稅款的解繳入庫期限
根據不同種類股票的交易情況和清算特點,現將證券登記公司代扣印花稅稅款的解繳期限統一確定為:證券登記公司扣繳的A種股票稅款,以一個交易周為解繳期,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將稅款解繳入庫,于次月1日起10日內結清上月代扣的稅款;證券登記公司扣繳的B種股票稅款,以兩個交易周為解繳期,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將稅款解繳入庫,于次月1日起10日內結清上月代扣的稅款;證券登記公司扣繳的非交易轉讓稅款,以一個月為解繳期,于次月1日起10日內將稅款解繳入庫。
三、加強對欠稅清理,不準占壓拖欠稅款
證券登記公司代扣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是股票交易雙方已經繳納的稅款,代扣代繳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期限及時解繳入庫,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更不準挪作他用。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管理,不得允許代扣代繳單位延期解繳稅款,嚴禁發生拖欠。對于代扣代繳單位已經發生的拖欠,主管稅務機關要采取措施,限期追繳入庫,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主管稅務機關要將清理欠稅的情況每月向國家稅務總局報告。
四、建立代扣代繳稅款報告制度
為了及時、準確地了解證券交易印花稅代扣代繳情況,明確扣繳義務人的責任,代扣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單位應當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報告表》。《代扣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報告表》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附后),各地自行印制。
主管稅務機關應將代扣代繳單位報送的《代扣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報告表》進行匯總,按月報國家稅務總局。
五、建立定期收入分析制度
證券市場行情的變化和波動,直接影響到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收入。因此,應建立季度和年度收入分析制度。為做好收入分析工作,稅務部門要與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公司建立日常的信息聯系,掌握市場的交易情況,定期分析市場變化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的影響。除每季定期向國家稅務總局報告外,對于對收入產生重大影響的市場變化情況可隨時專報。
以上規定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附件:代扣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報告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人民幣元
本期稅款所屬時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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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扣代繳 |||||||||||||||||
| 義務人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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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繳人名稱: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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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別: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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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 稅 |本期交易 |本年累計|稅 率|本 期 代| 本 年 入 庫 | 本 年 累 計 |
| 項 目 |(轉讓)金額|交易金額|(‰0 |扣 稅 額| 稅 額 | 入 庫 稅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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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種股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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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種股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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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交易轉讓股 | | | | | | |
|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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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