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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收籌劃 績效工資 重要性
0 引言
企業實施績效工資,既能夠提升企業的活力和競爭力,有效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進一步增強員工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更好地優化和使用企業人力資源,真正做到“人盡其才,物盡其用”,實現收入分配的公平與公正[1]。然而,一直以來,由于在構建績效考核體系和績效工資設計時沒有考慮個人所得稅對其影響,使我國大多數企業績效工資和獎金的發放未體現全面、客觀、公平、多勞多得的原則,極大地挫傷了廣大員工的積極性,成為困擾企業管理者的難點問題。2011年9月1日新的個人所得稅法正式實施,這時績效工資對員工的激勵在一定的條件下很難達到管理的要求,因為,在某些情況下,員工多做工作,稅后收入有可能比不多做工作要少,如果是這樣的話,企業績效工資就很難提高員工的滿意度,激勵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因此,企業在構建績效考核體系和績效工資設計時應該考慮納稅所帶來的不利影響,積極的進行稅收籌劃。
1 稅收籌劃在企業績效工資設計中的重要性
1.1 稅收籌劃能夠使企業在構建績效考核體系和績效工資設計時更加合理、科學
稅收籌劃是企業進行管理與決策的一個十分重要的依據[2]。企業在構建績效考核體系和設計績效工資時需要考慮到稅收籌劃這個重要的依據,以崗位責任、績效為基礎的考核與激勵制度,結合稅收籌劃,使其形成保障公平、公正、效率兼顧的長效機制,實行以勞動質量與崗位工作量為主的綜合績效考核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保障員工的稅后收入,做到以人為本,調動員工的積極性,使績效考核體系更加合理、科學。
1.2 企業在績效工資設計時考慮稅收籌劃有利于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企業競爭歸根到底是人才的競爭。是否留住人才?有很多因素,但其中最為根本的因素還是薪酬。企業在績效工資設計時考慮稅收的負面影響因素,才能夠保障員工的利益,提高員工的滿意度,才能讓企業績效工資考核體系更加實用、合理和科學,從而增強企業的活力和核心競爭能力,提高企業的管理效率,激發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使員工從被動工作轉為主動工作,有效地提高了員工的工作效益和企業的整體效益。
1.3 企業在績效工資設計時考慮稅收籌劃有利于健全和完善人力資源管理
人力資源是一個企業最重要的戰略資源。對于企業來說,要想使企業產生最大的經濟效率就必須要建設一支具有高強的執行力、高度的團隊協作能力以及創造力的員工隊伍,而這只隊伍的建立,就必須注重用人機制,完善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3]??冃Ч芾碜鳛槠髽I人力資源管理的一部分,在績效工資設計時考慮稅收對員工的負面影響,積極進行稅收籌劃,可以幫助企業提高管理效率,提升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并且在不斷的完善中推動企業的管理向高水平、高效率方向發展。
1.4 有助于提高企業的財務會計管理水平,增強員工的納稅意識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入,稅收籌劃概念從20世紀90年代引入我國至今,很多企業已經意識到稅收政策和稅收制度對企業的影響,越來越多的企業為了達到企業利益最大化,進而積極的進行稅收籌劃,因此,稅收籌劃是企業的納稅意識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結果。而稅收籌劃要合法就要依法設立完整、規范的財務會計帳證表和正確進行會計處理,有助于提高企業的財務會計管理水平,增強員工的納稅意識。
2 稅收籌劃在企業績效工資設計中的應用
企業績效工資的設計涉及到很多方面,其中最基本的是崗位績效工資。下面就以稅收籌劃在崗位績效工資的設計中的應用為主,討論其具體做法:
2.1 對企業所有崗位進行調查研究
設計者要對企業的所有崗位進行調查研究,了解崗位的工作特點、性質;了解崗位工作量、崗位工作結構和崗位工作強度;最重要的是要了解崗位的基本工資和績效獎金的特點、規律以及績效獎金與企業利潤的關系等,為稅收籌劃收集信息。
2.2 做好前期的宣傳工作
企業和績效工資設計者要做好前期的宣傳工作,用各種渠道、各種形式、多種層面向員工傳遞績效工資設計的意義和作用,減少推廣過程中的阻力。因為稅收籌劃的績效工資設計中的應用過程中,有可能會導致員工工資在某一月份或某一時期的收入減少的情況出現,但員工的整體收入會增加,如果事前沒有進行信息的溝通和交流,就會使員工出現抵觸情緒,甚至導致激烈的對抗行為,對績效工資的改革產生不利的影響。
2.3 熟悉和掌握相關稅法
為了使設計出的績效工資方案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績效工資的設計必須要在熟悉和掌握相關稅法的基礎上來進行工作,因此,績效工資的設計者需要熟悉稅法與稅制相關的基本原理;掌握現行各稅種的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地點和稅收優惠等相關規定;掌握個人取得各種收入涉及的稅種、應納稅額計算及相關納稅事項的有關規定;協助企業或個人準確無誤地填列各主要稅種的納稅申報表;分析稅收政策變動對企業等相關納稅人的潛在影響并能結合納稅人生產經營狀況提出稅收籌劃建議等。
2.4 做好月度工資與績效獎金的分割
通常情況下,企業員工的工資薪金支出主要包含兩個部分,一是月度基本工資,二是績效獎金,績效獎金又可能分為季度、半年和年終獎金,而月度工資與績效獎金是企業的成本費用,根據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法的規定,準予稅前扣除,所以對企業的影響不大;但對企業的員工來說,根據當前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怎樣發放員工的月度工資和績效獎金?采取什么方式來發放?員工最終的稅后收入都不一樣,有時候獎金多出1元就有可能導致稅后收入減少幾千元,所以,要做好月度工資與績效獎金的分割。
2.5 進行定量分析,選擇使員工稅后收入最大化的薪酬方案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規定,采用年終一次性發放獎金可以使員工稅收負擔最輕,稅后收入最大,但需要進行定量分析和計算,根據定量分析和計算的結果,選擇使員工稅后收入最大化的薪酬方案。
3 稅收籌劃在企業績效工資設計中的應注意的問題
3.1 在企業績效工資設計中應用稅收籌劃時,應注意其前瞻性
從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歷程來看(如右圖):
我國已經是自2005年到2011年五年內第三次對個稅起征點進行提高調整,由此我們可以預見,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收入水平不斷增長,個稅起征點和改革在未來也會進行調整和改變,因此,在企業績效工資設計中應用稅收籌劃時,應注意其前瞻性,使企業的績效考核體系能夠適應未來稅法的變化。
3.2 在企業績效工資設計中應用稅收籌劃時,應注意其合法性
稅收籌劃最基本的原則之一就是合法性,其要求不論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是個人,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遵守該原則。不能違反現行的稅收制度,不能違背立法意圖,必須遵守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稅收籌劃必須以依法納稅為前提,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所設計的經濟活動、納稅方案為稅務主管部門所認可,否則會受到相應的懲罰,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從而給企業帶來更大的損失。
3.3 在企業績效工資設計中應用稅收籌劃時,應注意其整體協調性
在企業績效工資設計中應用稅收籌劃時,應與企業內部各部門相協調,如果有沖突,應做適當調整。同時,在績效工資設計中應用稅收籌劃時,也應考慮整體效應和績效工資的時間周期協調性,對具有相同特點、相同性質的部門進行整體規劃和籌劃,分析其收入的周期性和波動周期,著眼于長期性,協調每月的工資和績效獎金,使員工的稅后收入最大化。
4 結束語
綜上所述,2011年的《個人所得稅法》的改革,個稅起征點將從2000元提高到3500元,并將工薪所得9級超額累進稅率縮減至7級。這樣在每一級的交界,收入哪怕增加1元,稅后收入差異也會很大的,如果企業在構建績效考核體系和績效工資設計時,不為員工的稅后收入考慮,若出現以上的情況,績效工資的激勵效果就會消失殆盡,員工滿意度降低,背離人力資源管理的宗旨,不利于企業的長期發展。
參考文獻:
[1]蒙貞.稅收籌劃在企業中的應用研究[J].才智,2012(34).
關鍵字:企業;稅收籌劃;原則;途徑
一、對企業稅收籌劃的認識
稅收籌劃,是指企業根據國家稅收法律的規定和政策導向,在稅法規定許可的范圍內,利用稅收法規所賦予的稅收優惠或選擇機會,并借助一定的方法和技術,通過對企業生產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當存在多種納稅方案時進行優化選擇,實現稅后利益最大化的經濟管理行為。
二、企業稅收籌劃的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
合法性原則是企業稅收籌劃最基本的原則,也是稅收籌劃區別于依法避稅、偷稅、漏稅、騙稅、抗稅等行為的基本標志。納稅籌劃的合法性主要體現在其行為要求上,不僅要以國家的稅收法律為依據,符合稅收法律規定,還必須符合國家稅收政策的導向,順應稅法的立法意圖。納稅人采用的稅收籌劃手段必須在形式上是完全合法的,不觸犯國家有關的稅收法規,即使是稅收法規未明確禁止的行為,也要盡可能的符合稅收法規的導向。企業開展稅收籌劃只能在稅收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必須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對企業的各種納稅方案進行合理的選擇,而不能與稅收法律的規定相抵觸,逃避稅收負擔。國家征稅與納稅人納稅雖然是一種特定的法律關系,然而,納稅人可以合理的安排經營、財務活動,來減輕稅收負擔。
(二)事前性原則
稅收籌劃的事前性是指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納稅人根據既定的稅收政策和法律規定,對其經營業務方案進行設計與選擇的活動。企業應該在其生產經營活動之前,就要根據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利用稅法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或者選擇機會,對企業未來的生產經營活動、投資融資活動進行計劃和安排,盡可能地降低企業稅負。如果經濟行為已經發生,應納稅額已經確定,納稅人再去通過財務活動安排來降低其稅收負擔,其行為只能是違反稅法的偷稅行為,而不能認定為稅收籌劃。例如:企業可以在滿足稅法規定的條件下,向稅務機關申請改變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通過折舊額的改變來達到降低稅收負擔的目的。但是,如果企業是在年度終了時,為了調節利潤而自作主張的改變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那么這就疏于偷稅的行為。
(三)綜合性原則
從稅收籌劃的定義可以看出,稅收籌劃的目標并不是追求所繳稅款的最小化。如果納稅人要追求稅款最小化,那么對企業所得稅的最好籌劃就是利潤為零,因此,此時就不用繳納稅款,稅負達到最低。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企業是不會這樣做的,畢竟稅收只是企業經營活動中的一項支出而已,沒有必要為了使這項費用最小化,而無視企業真正的目標,即追求利潤最大化。企業對自身的生產經營活動、投資融資活動進行稅收籌劃的時候,必為稅后利潤最大化這個目標服務。因此,企業進行稅收籌劃必須綜合考慮市場因素和稅收因素,使企業未來的稅負相對最輕,經營效益最好,企業的綜合效益最大化。
(四)成本效益原則
稅收籌劃作為納稅人的一種權利,已被越來越多的企業管理者和財會人員接受和運用。但一味追求稅收籌劃,為籌劃而籌劃,不遵循成本效益原則,是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則的。稅收籌劃作為企業理財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實現企業價值和股東財富最大化是其根本目標。要想實現企業價值和股東財富最大化,必須降低稅收籌劃成本。但是,企業稅收籌劃要結合其自身的實際情況來考慮,稅收負擔的減少不一定等于企業凈收益的增加,有時候一味的追求稅收負擔的減少,反而會導致企業總利潤的減少。有些稅收籌劃方案,雖然在理論上可以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但是卻沒有達到企業理想的預期效果,這就與稅收籌劃方案中忽略企業自身實際情況有很大關系。因此,在稅收籌劃的過程中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則。
三、企業稅收籌劃的途徑
稅法規定,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如果能夠推遲應納稅所得的實現,則可以使本期應納稅所得減少,從而推遲或減少所得稅的繳納。并且,由于稅法對部分可扣除項目的扣除比例有限制,企業如果能夠控制各項費用和支出的規模,使其保持在稅法規定的可扣除范圍之內,也可以起到節稅的作用。
(一)利用壞帳準備進行稅收籌劃
對于提取壞賬準備,新會計準則規定應采用債務法計提或沖回計提的壞賬準備。壞賬準備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0]24號),也是目前稅法中明確的唯一允許稅前扣除的準備金?!镀髽I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原則上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經批準可提取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除另有規定者外,壞賬準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提取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應沖減壞賬準備金;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提取的壞賬準備的部分,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已核銷的壞賬收回時,應相應增加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這在一定程度上有遲延納稅的作用,從而減輕企業負擔,增加企業的流動資金,降低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二)利用存貨計價方法進行稅收籌劃
存貨成本的計算,對于產品成本、企業利潤及所得稅都有較大的影響。選擇不同的存貨發出計價方法,會導致不同的銷貨成本和期末存貨成本,產生不同的企業利潤,進而影響各期所得稅額。企業使用或者銷售的存貨的成本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變更。
不同的計價方法,會使結轉當期銷售成本的數額有所不同。期末存貨的大小與銷貨成本的高低成反比,從而會影響到企業當期應納稅利潤數額的確定,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期末存貨如果計價過低,當期的利潤可能因此而相應減少;期末存貨計價過高,當期的利潤可能因此而相應增加;期初存貨計價過低,當期的利潤可能因此而相應增加;期初存貨如果計價過高,當期的利潤可能因此而相應減少。
在物價持續下跌時,宜采用先進先出法,可使期末存貨成本降低,本期銷貨成本增加,使利潤減少,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從而降低企業的稅負。在市場價格上下波動時,企業應采用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避免企業利潤的波動,使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保持一定的穩定性。
(三)利用折舊年限及折舊方法進行稅收籌劃
固定資產折舊的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加速折舊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工作量法等,國家對其選用有比較嚴格的規定,一般只能選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但國家為了鼓勵企業采用新技術,允許某些行業的企業采用加速折舊法。因為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用直接影響到企業成本、費用的計算,也影響到利潤以及應納稅額,因此相關的納稅籌劃就在于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折舊方法,盡可能最大限度節稅,使節稅方案有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
(四)利用費用列支的方法進行稅收籌劃
費用的列支時間、數額直接影響每期的應納稅所得,所以進行費用列支應注意以下幾點:已發生的費用及時核銷入賬。如已發生的壞賬、呆賬應及時列入費用,存貨的盤虧及毀損應及時查明原因,屬于正常損耗部分及時列入費用;對于能夠合理預計發生額的費用、損失應采用預提方法計入費用;適當縮短以后年度需要分攤列支的費用、損失的攤銷期。例如低值易耗品、待攤費用等的攤銷應選擇最短年限,增大前幾年的費用,遞延納稅時間;對于限額列支的費用,如業務招待費及公益救濟性捐贈等,應準確掌握其允許列支的限額,爭取在限額以內的部分充分列支。
(五)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是指稅法對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是法律與政策的結合,具有很強的政策導向性作用。所以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納稅籌劃,具有操作性強、成本最小、收益最大的特點?,F行稅制的優惠形勢多種多樣,可以體現在基本稅收法規中,也可以體現在階段性的稅收政策文件中。例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居民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有權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標準的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結束語
總之,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最終目標是為了實現合法節稅增收,提高經濟效益。但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和將籌劃付諸實施的過程中,又會發生種種成本,因而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先對預期收入與成本進行對比,只有在預期收益大于其成本時,籌劃方案才能付諸實施,否則會得不償失。
參考文獻:
[1]于新穎 《稅收籌劃的原則分析》商業會計:上半月-2008年17期;
[2]薛芳《企業稅收籌劃的原則及其應用》企業經濟-2008年1期;
(一)稅收籌劃的概念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根據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通過經營活動的事先籌劃或安排進行納稅方案的優化選擇,以盡可能地減輕稅收負擔,獲得稅收利益的合法行為。由于稅收籌劃在客觀上可以降低稅收負擔,因此,稅收籌劃又被稱為“節稅”。舉一個簡單的例子:企業要走出國門,進行跨國投資,在哪個國家辦企業,就應了解哪個國家的稅收政策,以決定是辦分公司還是子公司。如果這個國家稅率較低,就可以設立子公司;如果稅率較高,則可以考慮辦分公司,這就是稅收方案的選擇問題,實際上就是一項稅收籌劃活動。在西方的大公司里,一般都設有稅收籌劃的專門機構,它的稅收籌劃人員每年可以給公司節約一筆數額可觀的資金。目前,稅收籌劃在發達國家已成為令人羨慕的職業,在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有專門人員從事這項工作。在我國,稅收籌劃還是一個新鮮事物,但同時也蘊藏著重要的商機??梢灶A見,在未來的二十年里,稅收籌劃將逐漸成為中國的一項“朝陽產業”。
(二)稅收籌劃的特征
從稅收籌劃的產生及其定義來看,稅收籌劃有以下五個主要特征:
第一,合法性。稅收籌劃是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的選擇行為,是完全合法的。不僅是合法的,在很多情況下,稅收籌劃的結果也是國家稅收政策所希望的行為。我們要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稅收籌劃,而不能通過違法活動來減輕稅負。
第二,選擇性。企業經營、投資和理財活動是多方面的,如針對某項經濟行為稅法有兩種以上的規定可選擇時,或者完成某項經濟活動有兩種以上方案供選用時,就存在稅收籌劃的可能。通常,稅收籌劃是在若干方案中選擇稅負最輕或整體效益最大的方案。例如,企業對于存貨的計價,有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零售價法等,企業應對物價因素、稅法規定進行綜合考慮、權衡,以確定最佳納稅效果。
第三,籌劃性。稅負對于企業來說是可以控制的,在應稅義務發生之前,企業可以通過事先的籌劃安排,如利用稅收優惠規定等,適當調整收入和支出,對應納稅額進行控制。從稅收法律主義的角度來講,稅收要素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因此,從理論上講,應該納多少稅似乎也應當是法律所明確規定的。但法律所規定的僅僅是稅收要素,即納稅主體、征稅對象、稅基、稅率、稅收減免等,而無法規定納稅人的應稅所得,也就是說,法律無法規定納稅人的稅基的具體數額,這樣就給納稅人通過適當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來減少稅基提供了可能。由于納稅人所籌劃的僅僅是應稅事實行為,并沒有涉及法律規定的稅收要素,因此,稅收籌劃與稅收法律主義是不矛盾的。
第四,目的性。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最大限度地減輕稅收負擔,降低稅收成本,從而增加資本總體收益。具體可分為兩層:一是要選擇低稅負,低稅負就意味著低成本,高資本回收率;二是推遲納稅時間,取得遲延納稅的收益。這里要注意的是,不能僅僅考慮某一個稅種,而要從企業的總體稅負考慮,否則就可能出現在某一個稅種上減輕了負擔,而在另外一個稅種上增加了負擔,總體上沒有獲得任何稅收利益,甚至還加重了企業稅收負擔的情況。因此,從整體角度進行稅收籌劃是非常必要的。
第五,機率性。稅收籌劃是一種事先安排,涉及較多的不確定性因素,其成功率并非百分之百;同時,稅收籌劃的經濟效益也是一個預估的范圍,不是絕對數字。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盡量選擇成功概率較大的方案。從地域范圍來劃分,稅收籌劃可以分為國內稅收籌劃和國際稅收籌劃。國內籌劃是針對本國稅法進行的,主要考慮的因素有稅種的差別、稅收優惠政策、成本費用的列支等。國際稅收籌劃則要考慮不同國家、國際組織的稅法規定,相關國家的稅收協定等。中國企業和美國企業之間進行貿易,就要熟悉美國的稅法規定,如美國的網上交易實行零稅率,如果我們不了解,就無法據此進行稅收籌劃活動。在實務中,我們還應關心一些法律前沿和技術前沿問題,以更好地設計企業的稅收籌劃活動。
二、稅收籌劃的前提
稅收籌劃并不是在任何條件和環境下都可以進行的。我國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沒有稅收籌劃,就是因為尚不具備稅收籌劃的條件。然而,隨著稅收法治的逐步完善以及對納稅人權利保護的不斷增強,我國已初步具備了稅收籌劃的條件。
(一)稅收法治的完善
稅收法治是實現了稅收法律主義以及依法治稅的一種狀態。稅收法治完善的基本前提是稅收立法的完善。這是因為稅收籌劃是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的,如果沒有完備的法律,則一方面無法確定自己所進行的籌劃是否屬于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另一方面,納稅人往往通過鉆法律的漏洞來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而沒有必要耗費人力、物力進行稅收籌劃。
(二)納稅人權利的保護
納稅人權利保護也是稅收籌劃的前提,因為稅收籌劃本身就是納稅人的基本權利——稅負從輕權的體現。稅收是國家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具備法定稅收要素的人所作的強制征收,稅收不是捐款,納稅人沒有繳納多于法律所規定的納稅義務的必要。納稅人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選擇稅負最輕的行為是納稅人的基本權利,也是自由法治國中“法不禁止即可為”原則的基本要求。如果對納稅人權利都不承認或者不予重視,那么作為納稅人權利之一的稅收籌劃權當然也得不到保障。世界稅收籌劃比較發達的國家都是納稅人權利保護比較完備的國家,而納稅人權利保護比較完備的國家也都是稅收籌劃比較發達的國家。
我國的稅收籌劃之所以姍姍來遲,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重視納稅人權利保護。稅收籌劃作為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得到整個社會的鼓勵與支持。應當看到,我國納稅人權利保護的水平在不斷提高,因此,稅收籌劃也必將在納稅人行使自己權利的過程中不斷發展壯大。
三、稅收籌劃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稅收籌劃是一項經濟價值巨大、技術層次較高的業務。開展稅收籌劃工作,政府與企業均能從中受益。對企業而言,有可能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對政府來講,則有助于體現稅收法律及政策的導向功能,促進稅收法律法規的完善。
盡管稅收籌劃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綜合工作,但在籌劃過程中,還應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則。
1.賬證完整原則。完整的賬簿憑證,是稅收籌劃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據。如果企業賬簿憑證不完整,甚至故意隱藏或銷毀賬簿憑證,就有可能演變為偷稅行為。因此,保證賬證完整,是稅收籌劃的最基本原則。
2.綜合衡量原則。企業稅收籌劃要從整體稅負來考慮:應同時衡量“節稅”與“增收”的綜合效果。稅收籌劃的本意在于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把稅收成本作為一項重要的成本予以考慮,而不是一味強調降低企業稅收負擔,不考慮因此有可能導致的企業其他成本的增加。因此,如果某項方案降低了稅收負擔,但增加了其他的成本,比如工資成本、原材料成本或基本建設成本等,則這種方案就不一定是最理想的方案。
3.所得歸屬原則。企業應對應稅所得實現的時間、來源、歸屬種類以及所得的認定等作出適當合理的安排,以達到減輕所得稅稅負的目的。稅法對于不同時間實現的所得、不同來源的所得、不同性質的所得所征收的稅收往往是不同的,因此,如果企業能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適當進行所得的安排,就有可能實現降低所得稅負擔的目標。
4.充分計列原則。凡稅法規定可列支的費用、損失及扣除項目應充分列扣。充分列扣一般有四種途徑:一是適當縮短以后年度必須分攤的費用的期限,如可對某些設備采用加速折舊法,縮短無形資本攤銷期限;二是以公允的會計方法增加損失或費用,如在通貨膨脹較嚴重時期,可對原材料的成本采用后進先出法計價;三是改變支出方式以增加列支損失和費用;四是增加或避免漏列可列支扣除項目。充分計列原則所減輕的主要是企業所得稅稅負,因為企業所得稅是對凈所得征稅,充分計列了各種費用、損失和扣除項目就相應降低了應稅所得和企業所得稅,也就達到了稅收籌劃的目的。當然,這里所謂的“充分”是指在法律所允許的限度內,而并不是說企業可以任意地“充分”,否則就可能演變為違法避稅或者偷稅。
5.利用優惠原則。利用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和減免規定進行稅收籌劃,所達到的節稅效果很好,而且風險很小,甚至沒有什么風險。因為稅收優惠政策都是國家所鼓勵的行為,是符合國家稅收政策的,因此,其合法性沒有問題。比如,現在開發中西部地區有稅收優惠,企業可以把一部分產業轉移到中西部地區,以利用稅收優惠,獲得稅收收益。
6.優化投資結構原則。企業投資資金來源于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兩部分。稅法對負債的利息支出采用從稅前利潤中扣除的辦法,而對股息支出則采用稅后利潤中扣除的辦法。因此,合理地組合負債和所有者權益資金在投資中的結構,可以降低企業稅負,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資收益。
7.選擇機構設置原則。不同性質的機構,由于納稅義務的不同,稅負輕重也不同。稅收籌劃要考慮企業組織形態。如母子公司分別是納稅主體,分公司要繳納20%預提所得稅,子公司所得稅率為33%.企業擬在某地投資,是設立總公司還是分公司,是母公司還是子公司,需要慎重考慮。
8.選擇經營方式原則。經營方式不同,適用稅率也不一樣。因此,企業可靈活選擇批發、零售、代銷、自營、租賃等不同的經營方式,以降低稅負。
以上基本原則需要在稅收籌劃的過程中綜合考慮、綜合運用,而不能只關注某一個或某幾個原則,而忽略了其他原則,否則就可能顧此失彼,最終達不到稅收籌劃的目的。另外必須強調的是,以上基本原則都必須在法律所允許的限度內,或者說合法原則是最初的原則也是最后的原則。
四、稅收籌劃與偷、避稅的關系
(一)稅收籌劃與偷稅的關系
稅收籌劃與偷稅存在本質的區別:前者是合法的,后者是違法的。偷稅是有意采取欺騙手段違反稅法來逃避應繳稅款,采取的手段有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等,這種行為違背了稅收法律主義,是稅法所禁止的行為,偷稅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稅收籌劃是在法律所許可的范圍內,對多種納稅方案(其中任何一個方案都是法律允許的,起碼是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的)進行比較,按稅負最輕擇優選擇,不僅符合納稅人的利益,也體現了政府的政策意圖,是稅法所鼓勵與保障的。
(二)稅收籌劃與避稅的關系
稅收籌劃與避稅的關系則復雜一些。我們認為,避稅和稅收籌劃兩者的關系是一種屬種關系,即避稅包括稅收籌劃。避稅可以分為合法避稅和非合法避稅兩類。合法避稅是指符合政府稅收立法意圖,以合法的方式比較決策,避重就輕,減少其納稅義務的行為。判斷避稅是否合法的依據就在于政府是否承認納稅人有權對自己的納稅義務、納稅地點進行選擇。合法避稅就是稅收籌劃。非合法避稅就是指偷稅、騙稅等違法行為,是不合法的。因此,避稅包括了稅收籌劃。
五、稅收籌劃不慎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稅收籌劃是一種事先安排,其涉及許多不確定因素,這使得稅收籌劃具有一定的風險?;I劃者如有不慎,就會使籌劃活動由合法走向非法,從而演變為偷稅、漏稅、欠稅及騙稅行為,并要承擔法律責任。根據非法稅收籌劃行為的性質及后果,違法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可分為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關鍵詞 稅收籌劃 合理避稅 合法違法
稅收籌劃是指企業在遵守稅法法律法規的情況下,通過充分利用各種有利的稅收政策,適當安排投資者行為和生產經營業務流程,通過合理的財務協調和有機的會計處理,巧妙地安排稅收方案,在合法的前提下,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或企業價值的最大化。稅務籌劃具有必然性、復雜性和廣泛性。
一、企業稅收籌劃的必要性
在現代經濟條件下,稅收作為企業的客觀理財環境之一,如何依法納稅并能動地利用稅收杠桿,謀取最大限度的經濟利益,成為企業理財的行為規范和基本出發點。一個企業如果沒有良好的稅收籌劃,不能有效地安排稅務事項,就談不上有效的財務管理,也無法達到理想的企業財務目標。對于追求價值最大化的企業來說,如何在稅法許可下,實現稅負最低或最適宜,也就成為企業稅收籌劃的重心所在。
(一)有利于減少企業自身的“偷、欠、騙、抗”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發生,強化納稅意識,實現誠信納稅。納稅人都希望減輕稅負,稅收籌劃的存在和發展為納稅人節約稅收開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這在客觀上減少了企業稅收違法的可能性。
(二)稅收籌劃有利于使企業在獲得較大利益的同時降低經營風險。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是在不違反稅法規定的前提下進行的,這樣企業就不會因為偷、逃稅而擔驚受怕或被處罰,從而規避了因為違反稅法而帶來的經營風險。稅收籌劃不但可以減少納稅人的稅收成本,還可以防止納稅人因違反稅法而繳更多的稅款和罰款,從而使企業在獲得較大利益的同時降低經營風險。
(三)有助于優化企業產業結構和投資方向。企業根據稅收的各項優惠政策進行投資決策、企業制度改造、產品結構調整等,盡管在主觀上是為了減輕稅收負擔,但在客觀上卻是在國家稅收經濟杠桿的作用下,逐步走上優化產業結構和生產力合理布局的道路。
二、稅收籌劃在我國的應用
(1)企業籌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對一個企業來講,籌資是其進行一系列生產經營活動的首先具備的條件。企業的籌資方式一般分為兩種: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但無論是哪種籌資方式,都存在著一定的資金成本。籌資決策的目標不僅要求籌集到足夠數額的資金,而且要使資金成本達到最低。現代企業的籌資方式主要有:向銀行借款、向非金融機構或企業借款、企業內部集資、企業自我積累、向社會發行債券和股票等。企業的籌資渠道也是多種多樣,如吸收直接投資、發行股票、利用留存收益、向銀行借款、商業信用、發行債券、融資租賃等。由于我國稅法對不同籌資方式取得的資金成本的列支方式不同,這便為企業籌資決策中的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
我國稅法規定,權益資本以股息形式獲得報酬,一般要被征兩次稅,一次是分配前作為企業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另一次是分配后作為股東的股息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這樣就形成了重復征稅的現象。企業通過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稅前扣除,因此企業可以通過改變資本來源結構,提高債務在總資本中的比重,減少應納稅所得額,降低稅收負擔。但需要注意的是,負債籌資雖然可以極大地降低企業的資金成本,但這并不意味著負債越多越好,企業的負債籌資應該以保持合理的資本結構、有效地控制風險為前提,否則有可能使企業陷于財務危機甚至破產。
(2)企業經營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第一,通過投資產業的選擇進行稅收籌劃。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第二,通過投資地點的選擇進行稅收籌劃。企業在投資經營中,除了要考慮投資地區基礎設施、原材料供應、環境、技術和勞動力供應等常規因素外,不同地區的稅制差別也應作為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要選擇整體稅負較低的地區或稅區投資,在我國國內一般可以考慮以下重點區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保稅區;沿海經濟開放區;西部大開發地區等七大地區。
(3)企業組建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企業在組建的過程中既可以采用子公司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分公司的形式,不同的組織形式各有利弊。子公司是以獨立的法人身份出現的,因而可以享受子公司所在地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稅收優惠。但設立子公司手續繁雜,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子公司必須獨立開展經營、自負盈虧、獨立納稅,在經營過程中還要接受當地政府部門的監督管理等。
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身份,因而不能享受當地的稅收優惠。但設立分公司手續簡單,有關財物資料也不必公開,分公司不需要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并且分公司這種組織形式便于總公司管理控制。
稅收是企業成本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進行稅收籌劃可以規避涉稅風險,控制或減輕稅負。有助于提高企業財務與會計水平,有利于納稅人實現財務利益最大化,有利于提高納稅人納稅意識和提高企業競爭力,有助于優化產業結構和資源優化配置。因此企業應高度重視稅收籌劃對企業的影響,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條件下進行稅收籌劃,合理的降低稅收負擔,從而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三、我國稅收管理存在的問題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和建設,稅收收入成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稅收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對稅收立法的要求就越高。但由于我國稅收法規不完善,有隨意性,彈性大,經常變動,征納雙方在稅收法規認識上就會產生偏差,對同一項納稅事宜,雙方會有不同的意見,法規有時又不明確,稅務機關執法行為不易規范,容易造成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的征納矛盾。
另外,稅收征管的信息化水平比較低,共享機制未形成,源于稅收信息化基礎工作薄弱新征管模式要求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信息化、專業化建設為目標,但由于稅收基礎工作覆蓋面較廣,數據采集在全面性、準確性等方面尚有欠缺,不能滿足稅收征管和稅源監控的需要。
四、完善我國稅收管理的建議
(一)合理選擇稅收籌劃的途徑
稅收籌劃技術是納稅人在現行稅法的框架下,為降低稅負而采用的某些手段和技巧。主要是從縮小稅基、降低稅率兩方面籌劃,常見的技術有:
1、價格轉讓法。價格轉讓法亦稱轉讓價格法、轉讓定價法。它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有經濟利益聯系的經濟實體為共同獲取更多利潤和更多地滿足經濟利益的需要,以內部價格進行的銷售(轉讓)活動,這是避稅實踐中最基本的方法。
2、成本(費用)調整法。成本(費用)調整法,是通過對成本(費用)的合理調整或分配(攤銷),抵消收益、減少利潤,以達到規避納稅義務的避稅方法。
3、融資(籌資)法。融資法,即利用融資技術使企業達到最大獲利水平和使稅負最輕的方法。
4、租賃法。租賃可以獲得雙重好處,也是一種減輕稅負的行為。
5、低稅區避稅法。低稅區避稅法是最常見的避稅方法。低稅區包括稅率較低、稅收優惠政策多、稅負較輕的國家和地區。
(二)完善稅收法律體系,規范稅收執法,進一步推進依法治稅
完善的稅法體系是依法治稅的基礎,沒有健全的稅收法律制度,依法治稅也就成為一句空話。為此,我們要加快建立起一個完備的稅收法律體系。一是盡快制定和出臺《稅收基本法》。二是現行稅種的實體法予以法律化。三是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法》。四是設立稅收處罰法。對稅收違法、違章處罰作出統一的法律規定,以規范稅收處罰行為。
另外,稅務干部要深入學習和掌握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不斷提高依法治稅、規范行政的意識,要堅持依法征稅,增強執法為民的自覺性。認真執行稅收執法檢查規則,深入開展執法檢查。進一步健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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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納稅遵從;稅收籌劃;納稅人權利;互動關系
納稅遵從,又稱稅收遵從(tax compliance),是我國政府在《2002年—2006年中國稅收征收管理戰略規劃綱要》中正式提出的一個新概念,指的是納稅人依照稅法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包含有及時申報、準確申報、按時繳納三個基本要求①。由于其體現了現代公共財政體制下稅制優化目標,涵蓋了現代社會公民自我意識與國家意識提升的基本思想,引起了越來越多人的重視,也成為衡量現代稅收管理績效的一個關鍵標準。研究與促進納稅遵從,成為構建二十一世紀公共稅收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
一個經濟社會納稅遵從度的高低,是多方面共同作用的結果。理想的納稅遵從度的實現,不僅要求有一套公平合理、明確易行、獎罰分明的稅制,而且要求納稅人真正意義上認識自己作為國家主人翁的含義,稅務人員也明確認識到自己的應有的權利與義務。由此出發,影響稅收遵從的一系列因素:稅制設計、稅務宣傳、公民意識形態、社會稅收環境等包含了良好稅制構建的一些基本理念,即現實有限性與理想的延伸性;納稅人與稅務人員的平等性;公民稅收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性。所有這些理念都外化為稅收征納過程中的各個環節。我們的稅制設計也理應充分參照并吸收這些理念,在稅制設計應該怎樣與可能怎樣中尋求最佳平衡點,而不僅僅是把稅收作為既定物,由它應起的作用來規范現實要求;在強調公民納稅意識提升的同時,反思稅務部門理應提供的服務;宣講稅收法律威性的同時,關注納稅主體的經濟意識;強化稅法意識的同時,考慮公民的稅收道德意識。
一、促進納稅遵從的納稅人權利強化
我們在對納稅不遵從行為,即納稅人不申報、不如實申報以及不按時繳納等不遵守稅法的行為(在現實中常表現為偷、逃、漏、騙稅行為)進行分析時,通常把原因歸于稅法宣傳力度不夠、歷史上隱性賦稅慣性作用等。事實上,納稅行為的發生,是納稅人把自己財富的一部分真實地轉移給國家的過程,其直觀感受,無論怎樣都是一種利益損失。在這種情況下,簡單靠宣傳手段來提高納稅遵從顯然過于薄弱。稅制設計應該考慮納稅人有自己的利益選擇,用納稅人的思想來體會納稅人的感受。
怎樣讓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感受到自己是處于利益最大化狀況呢?納稅人的利益最大化目標,除了財富最大化外,還有非財富最大化,如權利的實現與社會的認同等②。對于財富最大化目標,納稅人的納稅行為是真實的財富轉移過程,其發生必定表現為可精確計量的利益損失。但是,納稅人也是理性的,他會考慮目標的長期性,現時的收入減少可以在逐步優化的社會環境如市場衛生、道路交通狀況等改善中得到回報。然而,宏觀環境所提供的條件優化畢竟沒有明顯的利益邊界,在同一性中不易被察覺。而現實稅收宣傳則倚重與強調稅收的強制性與公民的納稅義務,無形中造成了公民對稅收對稅務機關心理上的抗拒,一定程度上對納稅不遵從行為起到了刺激作用。緩釋納稅人納稅不遵從行為,一個有效的辦法是讓納稅人意識到納稅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讓公民客觀上對侵犯自身財產權的征稅事項必須有發言權,這也是他們自覺納稅的基本心理支持③。但是,現實情況是,據有關調查,我國公民的納稅人權利意識是相當淡薄的。納稅人無法真切感受到納稅人的權利,又怎能從根本上促進納稅遵從?承認并保護納稅人應有的各項權利的完整性、具體性、權威性,改變納稅人的消極被動地位,是正確解決稅收征納關系的關鍵。今后稅收工作的開展,顯然必須注意納稅人權利的實現。
具體來說,稅收工作應明確宣告納稅人的基本權利,即只依法納稅的權利、公正對待的權利、了解與獲取納稅信息資料的權利、稅收減免優惠的權利。其中,只依法納稅的權利的含義為納稅人有權拒絕稅法規定外的額外納稅要求和對超征誤征的稅款具有還付請求權,這一權利貫徹納稅的全過程,包括了事前、事中、事后公民權利保障的三個階段。公正對待的權利,除了橫向公平(同等條件的納稅人繳納同等的稅收)和縱向公平(條件不同的納稅人不同等課稅)之外,還包括對待納稅人的程序過程等服務上的公正。了解與獲取納稅信息資料的權利要求稅務人員有義務向納稅人解釋相關納稅程序以及稅款的運用事宜等,使納稅人明白自己所享受的環境衛生、體育場所、社會保險、初等教育和道路交通等多項福利服務都是由稅款支持的,公民是在為自己納稅。
二、納稅人與稅務機關之間信用互動關系的形成
了解納稅人具有的權利是納稅遵從的基本心理支持。納稅人要真切感受到付出財富的價值回報,還有賴于納稅人與稅務機關之間的信用互動關系的形成。就信用而言,包含政府,在這里具體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信用和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信用兩個方面。為提高公民的納稅遵從度,最基本的是樹立起納稅人對政府的信心。政府在為全社會提供優質的公共產品與服務的過程中,其所作所為必須讓納稅人感到政府機關是在慎重地使用納稅人所繳納的稅款,而不是令人感到所繳納的稅款是打了水漂。這就要求政府機關必須以廉潔為本,誠信課稅、依法用錢,慎重論證稅款支持的項目,引入成本—效益核算方法,力求最大限度地降低納稅人的負擔和稅務機關的征管成本。要在誠信課稅的基礎上,增強納稅透明度。
首先,稅務部門的管理機構設置、業務流程設定、納稅服務必須精簡明確,通過稅務承諾服務降低成本。就稅款征納而言,稅務應和銀行、郵局實現聯網,納稅人通過銀行或郵局向稅務部門納稅,一方面,抑制稅務人員利用既開稅單又經手現金的機會挪用稅款行為;另一方面,也降低稅務機關的征納成本。
其次,從納稅人角度出發為納稅人開展“納稅提醒”業務。社會成員納稅意識的強弱固然決定了稅務部門的征管方法、手段與績效。然而,稅務部門的服務態度、開展的業務內容、征管的方法也反過來影響納稅遵從。納稅提醒業務的開展,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征管成本,但是對納稅人來說,其成本與逾期納稅懲罰相比是極低的。對于那些業務繁忙、財務管理等欠缺規范的納稅人來說,納稅提醒業務的開展是十分有必要的,納稅提醒意味著個人收入損失的降低。針對我國目前的情況看,產生的這部分費用可以由納稅人負擔。當然,也由此引發出這樣一個問題:對逾期納稅的納稅人來說,負擔此費用是公平合理的,而對那些及時納稅的納稅人來說無疑是成本的增加。這一問題的解決,可以通過納稅人之間的自由選擇來實現。稅務機關應明確告知納稅人此項業務服務的有償性。有需求的納稅人自然愿意承擔此成本,而對于及時納稅的規范納稅人來說無需享受此服務也無需為此引發額外成本負擔。 第三,在社會生活中把稅收形象化、具體化、長期化。我國的稅制設計,在某種程度上把納稅行為和納稅人身份遮蔽了。就增值稅而言,其在零售環節被確定為征收價、稅分離的增值稅。從消費者角度看至少表面上與個人無關。但是事實上,增值稅稅款由納稅人向購買方收取,消費者是增值稅負擔者,消費者的每一次購物都包含了納稅。但是在價、稅合并標識的方式下,公民比較難意識到自己與增值稅的關聯。而在國外,例如日本,采用的是價、稅分開標識的方式,其購物單據上都明確標出扣繳的稅金金額。這實際上是對稅收征納過程的公開化,也是稅收概念的具體化、經?;?、形象化。在這樣的稅收環境下,公民的納稅意識逐步增強,促進納稅遵從也較容易。我國的現實情況表明,要在短期內全面實施價、稅分開標識是不可能的。但是,作為一種借鑒方法,要普遍促使公民納稅意識的增強,則必須把稅收經?;?、具體化、形象化。針對個別稅種,選取財務制度完善的納稅人,對部分生活日用品定期進行價、稅分開標識的宣傳活動。也可以把稅收的相關內容印制成宣傳單,在車站、碼頭、旅館、郵局、飯店、商場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場所設點發放,宣傳的內容應與百姓生活貼近,并將這樣的宣傳長期化。當然,在宣傳過程中,應該注意形式的多樣化,尤其注意廣泛運用非正式化的宣傳方式,如文學作品、電視劇等。這些非正式化的宣傳內容往往比正式的宣傳更為持久生動,也更易深入民心。一個典型的例子是陀思妥耶夫斯基在《少年》一書中談到:我向社會繳納捐稅,是為了讓我不被人盜竊、不挨打、不被人殺害、沒有人敢對我提要求。所以,應避免“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納稅光榮”等空泛的宣傳。
第四,建立稅收信譽體系。良好的信譽在經濟文化一體化的21世紀日益顯示出其內在的資源價值。受到尊重是納稅人的正常需求,也是社會的道德意識的體現。尊重,又意味著社會群體對個體行為的認同。相對于尊重而言則是輕視與否認,它意味著社會群體對個體行為方式的排斥與否認。作為正常的人,每一個納稅個體都不希望自我被群體所否認。從這一意義上講,稅收的設計諸方面應充分考慮人們的思維方式、價值取向、倫理規范?;诖朔矫娴姆治?,稅收可以和個人信譽緊密聯系,把稅收和個人就業、升職、執照、出國、消費、繼續深造等聯系在一起,通過信譽的波及效應,強化納稅人納稅意識,抑制其逃、騙稅等行為的發生。不得不提的是,納稅作為公民一項基本義務,依法納稅是正常的行為要求,對規范納稅的納稅人樹立模范形象與表彰過程,事實上包含了弱化稅收剛性與義務的影響,容易造成稅收柔性與可扭曲性的負面效應,在稅收行為選擇中要慎重使用。
第五,建立以納稅人為中心的稅收工作評價標準的度量體系。稅收是公共的,必然具有服務性與法制性特征,服務性是現代公共稅收的靈魂和宗旨④。這就要求其業務流程的設定、機構設置、信息化管理建設、績效考核等各方面都體現出以納稅人為中心的一流服務,以優質的服務防止問題的發生。服務行為的最終結果要回歸到績效考評上。建立一套用納稅人滿意度作為評價工作成效標準的度量體系,無疑是最大限度提高納稅人納稅遵從度的現實選擇。當然,納稅人與稅務機關間的信用互動關系包含了對納稅不遵從的遏制。稅收實踐表明,對納稅不遵從行為的“深查嚴處”程度越高,公民的納稅不遵從行為發生的機率越低。在我國的納稅環境還未達到成熟的情況下,“深查嚴處”仍然有必要。在繼承傳統的稽查方法基礎上,也應借鑒統一納稅識別碼制度、財產實名申報制度和第三方信息報告等制度對稅務稽查的作用。
三、規范發展稅收籌劃
稅收籌劃,指的是納稅人在國家政策允許的前提下,以降低稅負為目的,對生產經營行為進行籌劃安排,選擇有利于節稅的生產經營方案⑤。相對于上文所述的稅務稽查和稅法宣傳而言,稅收籌劃直接表現為納稅人在現實稅制下的財富損失的減少,是一種可測量的節稅活動。因此,也促使納稅人發自內在力量自覺、主動地學習稅法、鉆研稅法并履行納稅義務。稅收籌劃過程,事實上也是稅法的普及與運用過程。因此,稅收籌劃與納稅意識的增強一般是客觀一致性和同步性的關系,是促進納稅遵從的重要途徑。從我國目前情況來看,稅收籌劃還處于初始階段,納稅人對稅收籌劃的認識不多,對它的作用也不是十分清楚。宣傳稅收籌劃是一件十分有意義的事情。為此,有必要讓公民明確認識到稅收籌劃是一種無風險的減輕稅負的途徑,是一種合法合理的巧妙納稅行為,是直接關系到個人及企業利益的一項工作。因此,在宣傳稅收籌劃的過程中,尤其要注意與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稅收籌劃案例。從企業財務管理活動及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分析,著重宣傳以下幾個方面的稅收籌劃工作:(1)企業組建、籌融資、投資中的稅收籌劃。(2)稅收優惠政策利用的稅收籌劃。(3)會計處理過程中的稅收籌劃。納稅人出于獲取稅后利潤最大化的需要就要最大限度地學習研究稅法,其了解程度越深,公民納稅意識越強,納稅遵從度越高。另外,通過稅收籌劃促進納稅遵從必須規范發展稅收業務。我國現有的稅收籌劃一般由會計師事務所和稅務師事務所,很多機構事實上與稅務部門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公正、公平、合理的目標取向在實際操作中面臨著巨大的挑戰。規范發展稅收籌劃業務,顯然應該將稅務機構真正從稅務部門剝離出去,成為自我發展的規范的社會中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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