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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范圍、管理原則和內容
(一)全區各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和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都必須納入本辦法的規范范疇。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事業單位用各級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體制,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四)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產權登記、產權糾紛調處、資產信息化管理、資產統計報告、監督檢查和綜合評價等。
二、管理機構及職責
(一)區財政(國資)部門是區政府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
(二)行政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及所屬事業單位占有和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三)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資產實施具體管理。
(四)區財政(國資)部門、主管部門和各行政事業單位應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具體負責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三、資產配置
(一)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切實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的控制和審批。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符合規定的配置標準;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置;對能夠通過調劑、租賃解決的資產配置問題,不得重新購置資產。
(三)經區委、區政府批準設立的臨時機構需要添置資產的,應先進行調劑,無法調劑的再行租賃,無法租賃的再行購置。需購置的資產,由區政府辦公室統一申購。
(四)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的資產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五)行政事業單位應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四、資產使用
(一)行政事業單位應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
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對行政事業單
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區財政(國
資)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二)行政事業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定期開
展清查盤點,確保賬、卡、實相符;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四)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必須履行單位內部決策程序后提出申請,報區財政(國資)部門審批。有主管部門的事業單位需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提出申請,報區財政(國資)部門審批。未經批準,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出租、出借國有資產。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租賃行為要嚴格按照《合肥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市政府126號令)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行政單位不得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事業單位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的,必須進行可行性論證后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區財政(國資)部門審批,重大對外投資和擔保須報區政府批準。未經批準,事業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
(七)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以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擔保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所形成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八)經區委、區政府批準設立的臨時機構須向區財政(國資)部門提出申請,經區政府審批后,向區政府辦公室辦理相關資產領用手續。臨時機構只有資產的使用權,在機構撤銷時,須及時將所領資產完整交還區政府辦公室。
五、資產處置
(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者核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轉讓、出售、置換、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屬于《合肥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市政府126號令)規定范圍內的資產處置行為,必須嚴格按照其要求執行。
(三)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具體審批權限如下:
1.批量資產原值5萬元以下或單件資產原值5千元以下的國有資產處置,由主管部門審批后報區財政(國資)部門備案;
2.批量資產原值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或單件資產原值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國有資產處置,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財政(國資)部門批準;
3.批量資產原值20萬元以上或單件資產原值5萬元以上的國有資產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區財政(國資)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建議,并報區政府審批。
4.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必須報區財政(國資)部門審批。
(四)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包括國有資產出售、轉讓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損、報廢資產的殘值變價收入及其他處置收入均屬國家所有,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五)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后,處置單位應于次月將處置結果及賬務情況報區財政(國資)部門備案。
六、資產評估
(一)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1.取得確無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2.出售、轉讓、置換國有資產以及處理預計殘值較大的報廢資產;
3.合并、分立、清算;
4.事業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5.事業單位整體或部分改制為企業;
6.確定涉訟資產的價值;
7.依照國家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行政事業單位應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行政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執業;資產評估結果需在被評估單位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由評估機構出具正式評估報告。
(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其中行政事業單位整體資產評估事項以及資產評估價值30萬元以上的,由區財政(國資)部門負責核準;資產評估價值30萬元以下的,由資產占有單位向區財政(國資)部門進行備案。
(四)行政事業單位必須以經核準或備案后的評估價作為資產處置的底價。
七、資產清查
(一)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1.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區政府實際工作需要,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范圍的;
2.事業單位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4.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5.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6.依照國家規定需要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
八、產權登記與產權糾紛調處
(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代表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行為。
(二)凡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均須辦理產權登記。產權登記工作由區財政(國資)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三)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區財政(國資)部門依法或提請區政府調解、裁定。
(四)行政事業單位與非行政事業單位、組織或者個人發生產權糾紛,由行政事業單位提出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區政府批準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轉入司法程序處理。
九、資產統計報告
(一)行政事業單位應按區財政(國資)部門統一要求,建立規范的資產登記檔案,并嚴格依照規定做出統計報告。
(二)行政事業單位報送資產統計報告,應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作出詳細分析與說明。
十、監管考核
(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應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二)各級管理部門、資產使用單位及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監督職責,依法維護其安全、完整。
(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單位和個人。
(四)區財政(國資)部門、主管部門和各行政事業單位要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借助現代科技手段,建立信息共享、共用和交流平臺,全面、及時地掌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實現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從購置、使用到處置等各個環節的動態管理,提高資產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單位履行職能,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派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第四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四)監管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對本級行政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七)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行政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六)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十條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有關單位應當完成所交給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向財政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的完成情況。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和行政單位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資產配置
第十二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行政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第十三條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財政部門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第十四條購置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行政單位的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單位資產狀況對行政單位提出的資產購置項目進行審批;
(三)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各單位可以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并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批復文件和相關材料一并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準,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五條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行政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七條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十八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
第十九條行政單位應當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條行政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一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第二十二條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行政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監管。
財政部門應當對其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上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同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事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批。
第二十五條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六條對行政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同級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二十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第二十八條行政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第三十條資產處置應當由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提出意見,按審批權限報送審批。
第三十一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和處置辦法,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四條行政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財政部門審核、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三十五條行政單位聯合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后處置。
第六章資產評估
第三十六條行政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行政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的項目范圍、權限由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第三十九條進行資產評估的行政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七章產權糾紛調處
第四十條產權糾紛是指由于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一條行政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政府調解、裁定。
第四十二條行政單位與非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由行政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并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八章資產統計報告
第四十三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做出報告。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四條行政單位報送資產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財政部門與行政單位應當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監督資產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對行政單位資產統計報告進行審核批復,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單位進行審計。
經財政部門審核批復的統計報告,應當作為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的依據和基礎。
第四十六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進行資產清查的實施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國有資產統計工作的需要,開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產權登記辦法,由開展產權登記的財政部門制定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章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及處置行為,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和上級有關文件的規定,并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事業單位國有(公共)財產。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事業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分類管理:
(一)非經營性資產管理。由縣政府授權統一交給縣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委托給資產占有單位管理,即:各單位把合法的產權證原件及固定資產清單移交給國資局管理,無產權證的,由各單位把資料補齊,補辦產權證。
(二)經營性資產管理:由縣政府授權統一移交給縣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經營管理;各單位把經營性資產登記造冊,連同合法的權屬證明移交給縣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經營收益分配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資產配置
第四條行政事業資產配置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通過購置或者調劑等方式為行政事業單位配備資產的行為。
第五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行政事業單位購置資產時,如需經縣廉政辦審批的,縣廉政辦審批后到縣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局,下同)領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申報表》進行填報,經申購單位負責人審核,報縣財政局批準。
(二)縣財政局根據單位資產狀況等對各單位提出的資產購置項目進行審批。行政事業單位利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必須經縣政府批準。
(三)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屬政府采購范圍的,應依法實行政府采購,縣采購中心憑縣財政局審批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申報表》辦理政府采購。
(四)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必須對購置的所有資產進行驗收,由驗收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后,報縣財政局備案。
(五)接受捐贈的資產應當按照捐贈協議或者有關憑證記賬,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并辦理驗收入庫,由驗收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后,報縣財政局備案。
(六)無償調入的資產,須提交有效的資產調撥文件和價值證明,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價入賬,并辦理資產驗收入庫,由驗收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后,報縣財政局備案。
(七)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的資產,由驗收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后,報縣財政局備案。
(八)縣財政局根據單位出具的資產驗收單,開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增加通知單,縣國庫集中支付中心、鄉財縣管辦及未納入集中支付管理的其他行政事業單位憑縣財政局審核的通知單作為增加單位國有資產(固定資產)賬的依據。
未按上述購置程序擅自購置國有資產的,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六條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照上述規定程序報批。
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臺賬、制作卡片等,財務部門應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三章資產使用
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應當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定期清查盤點,切實做到資產清楚,賬、卡、物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條有罰沒和收費項目的行政事業單位,應設置專門的賬簿,對罰沒物品和債務人抵入物品進行登記管理。
罰沒物品的處置,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國有資產處置執行。
抵入物品的價值,以處置凈收入為準,處置行為參照本辦法執行。如單位確需自用的抵入物品,應報縣財政局審批,經同意后,進行評估并按評估結果入賬。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的,須事先提出申請,報縣財政局審批。縣財政局根據實際情況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對外投資事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對外出租、出借、對外投資。
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用于出租、出借、對外投資資產實行專項管理,并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相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三條對行政事業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可以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四章資產處置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及注銷產權的一種行為,包括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一)無償轉讓:指以無償調出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資產處置。
(二)出售:指以有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并收取相應處置收益的資產處置。
(三)置換:指以非貨幣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資產處置。
(四)報損:指對發生的國有資產呆賬損失、非正常損失等,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
(五)報廢:指經科學鑒定或按有關規定,已不能繼續使用,必須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
第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必須會同財務部門、使用部門和相關技術人員審核鑒定,提出意見,按審批權限報送審批。
第十六條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
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土地由主管部門、縣財政局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房屋建筑物、車輛的處置、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以及單位價值在5千元(含5千元)以上的其他資產的處置報縣財政局審批。單位價值在5千元以下的其他資產處置,按財務隸屬關系,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或無主管部門的單位于每年六月底、十二月底分兩次將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結果列表報縣財政局備案。
第十七條申報國有資產處置的程序
(一)提交處置國有資產的報告,填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縣財政局,同時附上單位上報的全部資料,無主管部門的縣屬行政事業單位直接報縣財政局。
(二)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
1、無償轉讓的,提交有效的資產無償調出文件及資產價值證明。
2、資產報廢的,單位價值超過1萬元的,一般應提供由單位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或行業鑒定機構出具的資產報廢鑒定書。拆除房屋建筑物等應提供建設規劃部門批準的房屋拆除證明文件;拆除危房,應由相應的安全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設備報廢,須提交有關專業技術鑒定報告,或國家強制淘汰設備的文件和有關技術部門的鑒定報告,或保險公司和有關責任人的理賠單據(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車輛報廢,應提供車輛管理等部門出具的車輛報廢證明文件。
資產報廢時,已到國家規定使用年限的,可以不提供上述有關報廢材料,但要提供已到使用年限的依據。
3、資產出售、出讓、轉讓、置換的,應提交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4、報損資產的,應提交資產的名稱、數量、規格、單價、損失價值清冊,鑒定資料以及對非正常損失責任者的處理文件等。
5、處置房屋建筑物和國有土地的,還需提供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及復印件等。
6、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三)縣財政局向申報部門(或單位)出具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文件。
第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批準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二)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縣財政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對無償轉讓、置換、報廢、報損的資產,憑縣財政局下達的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文件或縣屬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資產的批復文書,調整有關資產、資金賬目;出售的資產,以不低于批復文件中《核準縣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清單》所列“評估價值”的實際交易價格,調整有關資產、資金賬目。
縣財政局下達的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文件是縣屬行政事業單位調整資產、資金賬目的依據和原始憑證。按規定可由縣屬行政事業單位自行審核處置的資產,以單位的批準文書作為調整資產、資金賬目的依據和原始憑證。
第二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行政事業單位出售、出讓、轉讓資產數量較多或價值較高的,應當通過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縣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的管理
(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報廢報損或殘值變價收入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的要求納入財政專戶管理,作為“國有資產處置收入”進行核算。
(二)縣財政局對縣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二條未經批準擅自處置的資產,任何行業管理部門(土地、房產、車輛管理部門等),不得辦理資產過戶手續。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擅自配置、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
一、版權資產管理的內容
版權是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一系列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具有明顯的財產屬性,能夠為權利人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因而也是一種資產。版權資產是權利人所擁有或者控制的,能夠持續發揮作用并且預期能帶來經濟利益的版權的財產權益和與版權有關權利的財產權益,屬于無形資產的一種。版權資產強調的是權利人享有的相應財產權利,而不是擁有享有版權的實物資產。例如,出版企業購買的一本圖書是實物資產,屬于有形資產,只有通過簽訂合同取得一部作品的某項財產權(如復制權或發行權)才能稱其為該企業的版權資產。
版權資產管理是企業對所擁有的相關版權權利開展清查、登記、評估、統計、使用、流轉等活動。版權資產管理的內容具體包括四個方面:法律管理、實務管理、價值管理和運營管理。法律管理是指對企業所購買和出售的版權進行法律方面的審查,實務管理是指對版權資產權屬進行清查與登記,價值管理是指對資產價值開展評估并將其納入財務數據,運營管理是指企業通過對擁有的版權資產進行運營并將其轉化為經濟價值。
做好版權資產管理將對我國的出版業有重要的作用:
(1)開展版權資產管理有利于壯大我國出版企業的資產規模,推動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作為文化企業的重要力量,我國出版企業擁有大量的作品資源,這些資源也是出版企業重要的版權資產,據估計“其價值和規模甚至會超過固定資產”,完善出版企業的版權資產管理,既能夠保障出版企業的合法權益,特別是避免我國國有出版企業版權資產的流失,也是推動出版企業加快體制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
(2)加強版權資產管理有利于促進我國出版業的發展。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定義,“核心版權產業是完全從事創作、制作和制造、表演、廣播、傳播以及展覽、銷售和發行作品及其他受保護客體的產業”。出版業即屬于核心版權產業,也就是說如果沒有版權作為資源,出版業將無法存在。因此,版權資產是出版企業獲得經營收益的核心資源,也是反映出版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指標,加強對版權資產的管理是促進我國出版業發展的重要手段。
二、版權資產有效管理手段欠缺
1.出版企業版權資產規模小
根據《國有文化企業發展報告(2014)》公布的數據,截至2013年底,全國國有文化企業資產總額2.2萬億元,其中版權等無形資產占比只有3%左右;中央文化企業中只有13.5%的企業建立了版權資產管理制度或開展版權資產運營,版權資產占無形資產的比例不到20%,直接通過版權資產運營獲得收益的企業數量較少。我國出版企業亦是如此。以《2014年新聞出版產業分析報告》中流通市值排名靠前的7家出版上市公司為例,7家公司無形資產占資產總額的比重在2%到11%不等,其中主要是土地使用權,約占到90%以上甚至更多;7家企業中將版權列為無形資產的只有4家,版權在無形資產中的比重在10%以下甚至不到1%??梢钥闯?,我國出版企業的版權資產在整個企業資產中比重小,這反映出有些出版企業沒有把版權作為重要的無形資產,這種情況與作為核心版權產業的企業屬性不符。
表1 部分出版上市公司版權與無形資產的比重
2.開始探索建立版權資產管理制度
2009年中央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改革尤其是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體制改革全面展開,改革的方向是完善管人管事管資產管導向相結合的國有文化資產管理體制。設立于2011年的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中央文資辦”)具體負責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管的日常工作,陸續出臺了一系列制度,涵蓋產權登記轉讓交易、資產評估管理、重大事項監管、預算管理等各個方面,為我國出版業國有資產管理特別是版權資產管理工作提供了指導。相關出版企業已開始進行了版權資產管理的探索,明確版權資產管理的部門,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如電子工業出版社、人民衛生出版社等明確總編室作為版權資產管理部門;人民教育出版社制定了《人民教育出版社著作權管理規定》《人民教育出版社著作權許可使用暫行規定》等。但大多數出版企業還沒有建立版權資產管理制度,在資產管理上普遍存在“重有形、輕無形”的情況,對擁有的版權資產缺乏清晰、有效的管理,導致版權資產權屬不清,長期處于閑置狀態,成為“沉默”的資產。
3.版權資產價值管理缺乏有效的手段
版權資產管理的另一難點在于價值管理,這也是導致版權資產管理難以開展的重要原因。一是現行的企業會計準則雖然對無形資產的確認和計量做出了規定,但缺乏對知識產權的單項規定,對版權資產的價值管理可操作性不強,一定程度上造成出版企業的版權資產難以確定,導致企業的實際資產價值在改制、重組、并購過程中被低估。二是版權資產評估體系還不成熟,由于版權資產的無實物形態、價值不確定性、受市場影響大等特點,資產價值難以衡量,限制了出版企業的版權質押融資、版權證券化等活動的開展,制約了企業通過版權資源實現創新發展的動力。目前我國已在版權資產價值評估方面做出了一些嘗試。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于2010年頒布了《著作權資產評估指導意見》,從基本要求、評估對象、評估操作要求、評估披露等方面系統規范了版權資產評估的基本原則和標準,推動了版權資產評估的規范化發展。2012年我國成立了首家專業版權評估機構――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版權貿易基地版權評估中心,并于同年完成全國最大一單版權質押融資案例的評估工作,幫助一家影視制作公司以11部電視劇的版權打包質押獲得1億元銀行貸款。
4.版權資產運營逐漸受到重視
隨著版權觀念和意識的提升,我國出版企業開始把版權資產運營作為行業發展的重要手段,既注重開發和購買自有版權資源,擴大版權資產規模,又重視全版權產業鏈的運營,同時還積極開展版權引進和輸出的工作,使版權資源能夠實現最大限度的價值。如青島出版集團通過近年《速成圍棋》系列圖書的出版,編輯出版了多品種、多層次的圍棋圖書,并吸引了包括《聶衛平全集》等一批名家名作版權落戶集團,還組建了青版棋院,連續舉辦全國性圍棋大賽,并借勢延伸到少兒圍棋的連鎖培訓,開發了“聰明圍棋”線上產品,做到了版權資源的多層次運營。但我國大多數出版企業的版權資產運營還處在初級水平,出版業的版權資產運營仍然主要局限在“編、印、發”的傳統環節,較少向數字領域、網絡領域、影視領域、游戲領域等下游產業環節延伸和拓展。
三、加強對版權資產的管理和運用
加強對出版業的版權資產管理,既需要相關主管部門加強調查研究,做好版權資產管理的基礎性工作,健全和完善資產清查、價值評估、財務核算等方面的方法和制度,又需要出版企業樹立版權資產的觀念,加強對版權資產的管理、保護和運用。
1.重視版權資產管理,開展版權資產清查工作
將版權資產管理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的范疇,文資監管和出版管理部門積極鼓勵和組織各國有出版企業開展存量版權資產的清查工作,全面掌握國有出版企業版權資產的數量、種類、權屬和使用等情況,摸清出版企業的版權資產家底,做好資產的清理和登記,對存量資產形成清晰的記錄,對增量資產實現動態管理,進一步發現和掌握出版企業版權資產管理中存在的情況和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2.完善版權資產管理的制度和組織建設
監管部門應在調研的基礎上,研究制定加強出版企業版權資產管理的相關指導意見,并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完善版權資產會計核算制度,建立科學合理的版權資產價值評估體系,發揮財政政策引導和資金扶持作用支持出版企業加強版權資產管理。出版企業要建立以運營為導向、以管理為基礎的版權資產管理機制,完善版權資產管理制度,設立或指定專門部門負責版權資產管理事務,并將版權資產進行會計記賬處理。
3.利用新的技術手段管理版權資產
出版企業要積極利用新的技術手段,充分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移動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對版權資產進行管理,建設版權資產管理平臺,對企業版權資產進行系統梳理和動態跟蹤,提高版權資產數據的采集、存儲、管理、分析和運用能力,將版權資產的數據庫與出版企業的生產活動相連接,充分運用大數據資源分析和挖掘受眾需求,進行有效的版權產品推送,提高出版產品的針對性和互動性,變目標驅動型的傳統出版模式為用戶驅動型的新興出版模式,促進版權資產的流轉和開發。相關管理部門在這一過程中可以發揮財政的引導示范帶動作用,如加大中央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對相關企業版權資產管理平臺建設的支持力度,支持和鼓勵相關版權資產管理項目納入新聞出版改革發展項目庫。
4.通過版權運營提升版權資產的市場價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范境外企業經營行為,維護境外國有資產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央企業及其各級獨資、控股子企業(以下簡稱各級子企業)在境外以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的國有權益的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境外企業,是指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在我國境外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依據當地法律出資設立的獨資及控股企業。
第三條 國資委依法對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開展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資產統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和績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
(三)督促、指導中央企業建立健全境外國有資產經營責任體系,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四)依法監督管理中央企業境外投資、境外國有資產經營管理重大事項,組織協調處理境外企業重大突發事件;
(五)按照《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組織開展境外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中央企業依法對所屬境外企業國有資產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依法審核決定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組織開展境外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境外企業監管的規章制度及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機制;
(三)建立健全境外國有資產經營責任體系,對境外企業經營行為進行評價和監督,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四)按照《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規定,負責或者配合國資委開展所屬境外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
(五)協調處理所屬境外企業突發事件;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依法對境外企業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依法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其出資的境外企業章程。
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應當依法參與其出資的境外參股、聯營、合作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章 境外出資管理
第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境外出資管理制度,對境外出資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規劃。
第七條 境外出資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和所在國(地區)法律,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產業政策,符合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方向,符合中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
中央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收購、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資行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國資委備案或者核準。
第八條 境外出資應當進行可行性研究和盡職調查,評估企業財務承受能力和經營管理能力,防范經營、管理、資金、法律等風險。境外出資原則上不得設立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九條 以非貨幣資產向境外出資的,應當依法進行資產評估并按照有關規定備案或者核準。
第十條 境外出資形成的產權應當由中央企業或者其各級子企業持有。根據境外相關法律規定須以個人名義持有的,應當統一由中央企業依據有關規定決定或者批準,依法辦理委托出資、代持等保全國有資產的法律手續,并以書面形式報告國資委。
第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離岸公司管理制度,規范離岸公司設立程序,加強離岸公司資金管理。新設離岸公司的,應當由中央企業決定或者批準并以書面形式報告國資委。已無存續必要的離岸公司,應當依法予以注銷。
第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當將境外企業納入本企業全面預算管理體系,明確境外企業年度預算目標,加強對境外企業重大經營事項的預算控制,及時掌握境外企業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當將境外資金納入本企業統一的資金管理體系,明確界定境外資金調度與使用的權限與責任,加強日常監控。具備條件的中央企業應當對境外資金實施集中管理和調度。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境外大額資金調度管控制度,對境外臨時資金集中賬戶的資金運作實施嚴格審批和監督檢查,定期向國資委報告境外大額資金的管理和運作情況。
第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境外金融衍生業務的統一管理,明確決策程序、授權權限和操作流程,規定年度交易量、交易權限和交易流程等重要事項,并按照相關規定報國資委備案或者核準。從事境外期貨、期權、遠期、掉期等金融衍生業務應當嚴守套期保值原則,完善風險管理規定,禁止投機行為。
第十五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外派人員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工作紀律、工資薪酬等規定,建立外派境外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定期述職和履職評估制度。
中央企業應當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統籌境內外薪酬管理制度。不具備屬地化管理條件的,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統一的外派人員薪酬管理辦法,報國資委備案。
第三章 境外企業管理
第十六條 中央企業是所屬境外企業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境外企業應當定期向中央企業報告境外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匯總分析情況。
第十七條 境外企業應當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資產分類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定期開展資產清查,加強風險管理,對其運營管理的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第十八條 境外企業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境外國有產權管理制度,明確負責機構和工作責任,切實加強境外國有產權管理。
第十九條 境外企業應當加強投資管理,嚴格按照中央企業內部管理制度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境外企業應當加強預算管理,嚴格執行經股東(大)會、董事會或章程規定的相關權力機構審議通過的年度預算方案,加強成本費用管理,嚴格控制預算外支出。
第二十一條 境外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嚴格執行重大決策、合同的審核與管理程序。
第二十二條 境外企業應當遵循中央企業確定的融資權限。非金融類境外企業不得為其所屬中央企業系統之外的企業或個人進行任何形式的融資、拆借資金或者提供擔保。
第二十三條 境外企業應當加強資金管理,明確資金使用管理權限,嚴格執行企業主要負責人與財務負責人聯簽制度,大額資金支出和調度應當符合中央企業規定的審批程序和權限。
境外企業應當選擇信譽良好并具有相應資質的銀行作為開戶行,不得以個人名義開設賬戶,但所在國(地區)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境外企業賬戶不得轉借個人或者其他機構使用。
第二十四條 境外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和企業章程,在符合所在國(地區)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及時、足額向出資人分配利潤。
第二十五條 境外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會計核算制度,會計賬簿及財務報告應當真實、完整、及時地反映企業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和資金收支情況。
第二十六條 境外企業應當通過法定程序聘請具有資質的外部審計機構對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暫不具備條件的,由中央企業內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第四章 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十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管理制度和報告制度,加強對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 中央企業應當明確境外出資企業股東代表的選任條件、職責權限、報告程序和考核獎懲辦法,委派股東代表參加境外企業的股東(大)會會議。股東代表應當按照委派企業的指示提出議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將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企業。
第二十九條 境外企業有下列重大事項之一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中央企業核準:
(一)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請破產或者變更企業組織形式;
(二)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發行公司債券或者股票等融資活動;
(四)收購、股權投資、理財業務以及開展金融衍生業務;
(五)對外擔保、對外捐贈事項;
(六)重要資產處置、產權轉讓;
(七)開立、變更、撤并銀行賬戶;
(八)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境外企業轉讓國有資產,導致中央企業重要子企業由國有獨資轉為絕對控股、絕對控股轉為相對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國資委審核同意。
第三十一條 境外企業發生以下有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報告中央企業;影響特別重大的,應當通過中央企業在24小時內向國資委報告。
(一)銀行賬戶或者境外款項被凍結;
(二)開戶銀行或者存款所在的金融機構破產;
(三)重大資產損失;
(四)發生戰爭、重大自然災害,重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重大突發事件;
(五)受到所在國(地區)監管部門處罰產生重大不良影響;
(六)其他有重大影響的事件。
第五章 境外國有資產監督
第三十二條 國資委應當將境外企業納入中央企業業績考核和績效評價范圍,定期組織開展境外企業抽查審計,綜合評判中央企業經營成果。
第三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當定期對境外企業經營管理、內部控制、會計信息以及國有資產運營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境外企業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信息報告制度,按照規定向國資委報告有關境外企業財產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境外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情況。
第三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對境外企業中方負責人的考核評價,開展任期及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重要境外企業中方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應當報國資委備案。
第三十五條 國家出資企業監事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對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專項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境外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違規為其所屬中央企業系統之外的企業或者個人進行融資或者提供擔保,出借銀行賬戶;
(二)越權或者未按規定程序進行投資、調度和使用資金、處置資產;
(三)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存在嚴重缺陷;
(四)會計信息不真實,存有賬外業務和賬外資產;
(五)通過不正當交易轉移利潤;
(六)挪用或者截留應繳收益;
(七)未按本規定及時報告重大事項。
第三十七條 中央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國資委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建立境外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制度;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有關核準備案程序;
(三)未按本辦法規定及時報告重大事項;
(四)對境外企業管理失控,造成國有資產損失。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在境外設立的各類分支機構的國有資產的監督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