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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領導干部 法治思維 法治能力 國家治理
領導干部的法治能力是當前國家治理中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同志在十報告中強調,要“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這是執政黨第一次把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寫入行動綱領,無疑具有“劃時代的意義”。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也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秉h的十報告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對領導干部的法治能力以及國家治理能力的相關論述是新時期黨對領導干部國家治理能力的的基本要求,是對各級領導干部提升法治能力的新期望,是當前各級領導干部治國理政的行動指南。它不僅對領導干部的國家治理理念、治理方式以及行為準則等方面產生積極深遠的影響,而且對于保持國家長治久安和繁榮穩定意義重大。
一、領導干部法治能力的內涵
按照黨的十報告的基本精神,領導干部的法治能力包括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法治思維強調的是對法治的理念態度,在思想觀念層面提出的明確要求;法治方式是行為準則,在操場執行層面提出的明確要求,二者為實現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指明了方向。
法治思維就是在法治理念的基礎上,運用法律的邏輯分析法律問題和處理法律事務的思維方式。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就是強調領導干部要具有用法治的要求觀察、分析、處理問題的思維方式。
一方面,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應該建立在法治理念的基礎上,如果沒有法治理念,沒有對法律規范、法律原則、法律精神以及法律邏輯的綜合思考與分析,是不可能形成法治思維的。
另一方面,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是對法律問題的分析和法律事務的處理的思維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不僅要求我們對法律規范、法律原則有清楚的理解,為準確適用法律奠定基礎,同時還要有認識和解決相應問題的法律精神。只有有了認識和解決相應問題的具體法律規范、法律原則,確定它們是否與法律精神和法治理念一致,進而才能決定是否應將之作為認識和解決相應問題的依據。
建設法治社會,需要各種社會關系的相互聯系、相互依賴、相互制約、相互促進,需要社會各方面均衡發展,共同進步,需要全體社會成員尤其是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的提高。特別是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新的歷史條件下,法治作為建設社會主義強國的最有力的保障,必然要求領導干部普遍的法律意識和法治思維。它要求領導干部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樹立法律至上觀念,主動地、積極地學習法律知識,自覺、認真地遵守和實施法律,成為學習法律、遵守法律、實踐法律、維護法律秩序的重要力量。
1、公民法制教育的普及率高與法制理念樹立情況不容樂觀之間的矛盾
在法律知識與法律理念普及的問題上,法律知識的獲得并不難,難的是法律理念的樹立和法律素質的養成。我們曾經認為普法就對法律條文的傳授,所以在歷次的普法活動中都只是注重公民學到多少部法律,記住了多少法律條文,而忽視法律理念的植入。我國這種“至上而下”的法律宣傳方式是基于我國公民法律知識缺乏和法律意識荒蕪的現實,這種大規模的普法“造勢”也的確在一定程度上扭轉了對法律感覺相對陌生的普通中國人的觀念,讓他們初步地領悟到了法在自己生活中的重要性。然而,這只能治標而不能治本,法律條文再背得滾瓜爛熟,而缺乏必要的認識和理解,對公民法律意識的樹立和法律素質的提高也還是于事無補。
2、人民群眾對法律知識的渴求與法律宣傳內容、途徑、手段過于單一之間的矛盾
隨著我們國家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整個社會的利益關系趨于復雜,各種矛盾也將趨于多發和復雜,人民群眾對于法律知識的渴求也將越加強烈。盡管我們的法律宣傳取得一定成效,但還存在偏差,集中體現在:有些法律宣傳并不貼近[本文轉載自[人民群眾,沒有把人民群眾的需求放在第一位,對于與公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還不夠;普法教育依然把教育老百姓如何履行法律義務放在首位,較為忽視權利方面的教育;法律宣傳的形式仍然過于單一,依舊以傳統的“擺(擺攤法律咨詢)、講(講法制課)、賽(法律知識競賽)、考(法律知識考試)”為主,而忽視了公眾對普法形式需求的多樣化。
3、全民法制觀念、意識的不斷增強與針對領導干部、國家工作人員普法還有差距之間的矛盾。
經過二十年的努力,全民的法制觀念和法制意識得到了明顯增強,全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明顯提高。但與此相對應,針對領導干部和國家公務人員的普法仍然有較大差距,少數領導干部和國家公務人員法律素質依然不高,在嚴格、公正、規范、文明執法方面做得不夠,執法違法、執法犯罪的現象時有發生,造成對社會法律秩序的嚴重破壞,使得一般公民對法律的信任下降,破壞了和諧社會的建立。固然這不盡是普法工作沒做好的原因,但其中不少案件確實反映出少數領導干部和國家公務人員法治觀念淡漠,社會管理機制和監督機制存在漏洞,社會法治化管理程度不高,依法決策和管理的意識不強。
二、如何解決上述矛盾,使法制宣傳更好地適應社會發展,需要我們認真的思考和努力的實踐:
1、要授之以“魚”,更要授之以“漁”,樹立現代法制觀念、崇尚法治這一中心,在社會上真正樹立起憲法和其他法律的權威
這里面的“漁”和“魚”分別指的是法律制度、知識和法律觀念、意識。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識不能替代法律意識,普及法律應該涉及更深的層次,既要解決普及法律知識的問題,更應當解決法律素質、法治精神的問題,只有這樣才是讓人民群眾自覺自動地學法守法的根本保證。為完成建設法治國家這一過程,必須樹立法制觀念這個核心。首先要倡導政府依法行政。政治活動應該倡導法治反對人治,堅持依法制約權力,保障權利,根治權力腐敗問題。同時需要人們用自己的行動推動政府行為受法制約。現代法治以權利為本位,也就是尊重公民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資格和地位,強調法治的力量和作用就在于充分調動和發揮作為社會主體及法律關系主體的廣大人民群眾的主動性、積極性、創造性。崇尚法治就是要著眼于從人的內在需要出發來規范、調整和引導人的自覺的社會行動和行為,自覺地維護法律的尊嚴。憲法作為我們國家的根本大法,重要性毋庸質疑。因此,我們要繼續通過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積極引導廣大人民群眾重點學習憲法和基本法律,堅持把憲法的學習宣傳作為普法工作的長期任務,著力提高廣大人民群眾學習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權威的意識,樹立憲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利和義務相統一的基本觀念,提高依照憲法和法律維護合法權益、參與管理國家和社會各項事務的能力,實現由提高全民法律知識向提高全民法律意識再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質的轉變,用法治來推進政治文明建設。
2、樹立科學發展觀,著力于公民法律素質的提高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科學發展觀是我們黨新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指導原則,其本質和核心是以人為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也應貫徹和體現這一原則,要把提高公民法律素質,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作為普法教育工作目標之一。在法制宣傳教育的內容上,應把滿足公民的法律需求作為根本出發點,加大與公民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結合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反映出來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宣傳教育,切實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以往在普法內容的選取上,往往偏重于新頒布什么法律法規就一味地宣傳什么;或是急功近利的氛圍相當濃厚,出現什么社會問題就向百姓“強行灌輸”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這絕不是我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的目的之所在。
普法不僅僅是“靜態”的法律條文和法律知識的普及,更重要的是通過傳遞各種法制信息,使社會政治、經濟和人們生活達到“動態”的法治普及。要承認和重視法制宣傳教育對象人群的個體特征,針對不同對象采取不同的教育形式,施以不同的教育內容。因為普法對象層次不一、需求不同、接受能力也不盡相同,因此,普法除了普及一些適用于公眾的普遍的法律知識、法治思想和法治方法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根據不同對象的層次、不同的文化和宗教背景、不同的受教育程度群體等特點,在現代法律理念引導下,施以不同的法制教育內容。
與此同時,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更應率先垂范。曾在一本書中看到這么一段話,覺得很有道理:“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辦事、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秉公執法的行為就是最好的法制宣傳教育,并且勝過上百次的說教?!睂ζ胀ǖ陌傩找屗麄冎婪伤x予他們的權利,而不是單純地強調法律義務,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人文精神,提升法律的權威和感召力,使人們能切身感受到法律在政治、經濟及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只有這樣,才能使群眾變被動地接受法律教育為主動地學習法律,使學法成為人們生活的內在需求。從歷次普法的實際效果看,宣教內容在過度強化實用性的同時缺乏其應有的針對性。理念的偏差必然導致普法內容的片面性甚至公民法律素養的畸形和社會法治環境的變異。普法教育要以適應于公眾掌握、滿足公眾需要作為檢驗標準。
3、樹立創新思想,創新普法宣傳形式
形式創新是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創新的實現手段,是實現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現實目標的保障。在以往的普法活動中,我們傳統的“擺、講、賽、考”等方式在一定的時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現代社會思想觀念的變化,公眾對普法形式的需求多樣化,普法不應該是單向灌輸,而應根據受眾的需要和心理特點開展普法,善于開發新穎的形式和利用現代科技手段。
一、村社干部法治思維能力的現狀
(一)村社干部具備一定的法治思維能力
1、法治思維的認知方面
第一,對法治思維有一個基本正確的認識。在問到“你認為法治思維的本質是什么”時,選擇“法律平等”和“公平正義”的分別占55%、41.2%、,選擇“民主和諧”、“ 權力制約”的分別占11.4%和4.6%。可見,多數村社干部認同法律是平等的,認同法律代表著公平正義。第二,對法治思維重點的把握比較到位。在問到“你認為法治思維的重點是什么”時,63.2%的人認為“重公正”??梢?,當前我縣大多數村社干部對基層工作中的法治重點把握是準確的,有一定的認識。
2、法治思維的實踐方面
第一,大多數村社干部具有一定的法治思維。在問到“你認為現在的村社干部有沒有法治思維”時,76.8%的人認為有,認為基本有、基本沒有和沒有的分別是22%、1.1%、0.1%。第二,村社干部法治的意識和能力進一步增強。在問到“你認為大多數村社干部在決策和處理問題時,是否運用法治的方式”,64.2%的人認為是。調查結果顯示大多數村社干部能夠認識到決策和行為要合法,但是實際執行的效果如何就很難說了。
3、法治思維的形成和培養途徑方面
通過調查,對于如何提高法治思維能力村社干部大都有明確的認識:在處理問題、做決策時著重運用合法非法思維方式;認為法治思維向法治方式轉變需要注重法治依據,同時在法治精神、法治素養、崇尚法律等方面要創造條件;提高村社干部依法辦事的能力的最大突破口在于深化改革,完善機制。
(二)法治思維能力方面存在一些問題
1、對法治思維的認知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在調查中,當問到“你認為村社干部應具備哪些法治思維(至少列3種)”時,有92.7%的人選擇了“公平正義”,90.4%的人選擇了“合法性”,58.1%的人選擇了“責任后果”,選擇權利義務和法官治權的相對較少。這說明當前豐都縣大多數村社干部對現代法治的核心問題的認識存在著偏差,沒有認識到現代法治的精髓。
2、實踐中村社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問題的能力有待于進一步提高。在問到“你怎么評價村社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問題的能力”時,有66.8%的人認為“一般”,認為“很強”、“很弱”和“缺乏”的分別占25.3%、5.9%、2%。
3、村社干部提高法治思維存在較大的困難。在問到“你認為從傳統的非法治的思維向依法辦事轉變,最大的困難是什么”時,有55.7%的人認為是“體制機制不夠完善”, 還存在法律讓位于政策和上級指示情況,缺乏對法律的敬畏和信仰。
二、村社干部運用法治思維能力的制約因素
(一)法治觀念薄弱。法治作為人類的活動方式之一,必然依賴于社會主體的意識和行為。受多種因素影響,當前村社干部對法治認知出現偏差和實踐中出現法律讓位于情感、上級指示。首先,我國人治傳統源遠流長,在遇到糾紛和沖突時,不是用法律手段解決爭議,而更多的尋找“權力”的幫助;其次,在我國傳統文化中“重倫理道德輕普遍規則”導致輕視法律的作用,對法律不存在敬畏之心;此外,“人治”陋習嚴重,信奉“搞定就是穩定,擺平就是水平,無事就是本事,妥協就是和諧”。
(二)法律知識欠缺。很多村社干部年齡往往偏大,文化素質大多不高,法律知識欠缺。他們往往將有限的時間花在學習實用性較強的業務知識上,對如何正確運用法治思維和方式來破解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難題,則研究不多、思考不足。由于我國政治生活法治水平有限,在加上行政手段效率高,村社干部大都樂于選擇行政手段進行社會管理活動,在客觀上造成法治方式“被擱置”。
(三)普法內容膚淺。普法考試缺乏系統性和實效性,偏重于村社干部掌握法律知識,法律學習停留在了解法律條文的層次,忽視法治精神和法治方法的把握。干部普法考試停留在對法律條文的死記硬背,遠達不到把握條文蘊含的法治精神并提高法治思維能力的高度。法律知識要內化成人的法治思維,還需要很多因素一起產生合力。由于人治化權力恣肆的影響,村社干部把普法教育中掌握的法律知識轉化成法治素養的成效就更加不容樂觀。
(四)法治能力不足。部分村社干部認為法律僅僅是一種工具,是實現一定社會管理目標的手段,在想問題、做決策時依然習慣于傳統的人治思維和方式,而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管理經濟社會事務水平不高。尤其是在出現突發性事件時,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能力的不足就更加凸顯,不能做到統籌兼顧,靈活處置,以致事態惡化。有的甚至把法律僅僅用來治理老百姓而不規范、約束自己。對法律想用就用、不想用就棄之一旁,持隨心所欲的態度。
三、提高村社干部運用法治思維能力的對策建議
(一)樹立崇法精神。首先要牢固樹立法律至上的理念。要牢記”法不授權即禁止”的原則,在工作生活中敬畏法律,自覺用法律規范自己的思想和行動,特別是在處理與群眾的矛盾和糾紛過程中要堅持這一點。其次,要摒棄法律工具主義思維。法治思維強調人信仰的是法律規定中蘊藏的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并將其內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增強法治理念??梢酝ㄟ^模擬法庭、旁聽庭審、參觀監獄、參與法律援助等法治實踐活動、舉辦專題研討班以及開通普法短信平臺等方式增強村社干部的法治思維能力。教育培訓的重點要放在應強化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的教育與傳播上,使法治思維成為一種習慣一種自覺,最終形成一種“解決社會問題,法治思維當先”的思維定式。
(三)強化法治實踐。實踐鍛煉是培養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的根本途徑。村社干部要養成自覺的法治思維習慣,并將法治思維外化為法治實踐,通過積極參與各種法治活動,學會運用法律知識和方法思考、分析、解決農村改革與發展問題,以加快推進發展、保障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
陳旭: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國家治理現代化,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這是國家在治理能力建設方面的一次重大改革,符合現代社會的發展趨勢。雖然法治的概念在人類文明歷史上可以追溯至古代,但是治理的理念卻是現代社會的象征。不僅在治理的主體、治理的客體、治理的方式都有很大的不同,而且體現了人類對社會、國家管理認識的不斷發展。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治理能力的現代化,說明這是我們黨執政理念的一次重大革新和重大飛躍,是對國家管理能力提出了一種新的思維,也是新的挑戰,對執政能力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順應了世界文明發展的潮流,也是為了適應國際環境、擴大開放,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繼續發展的新的要求。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從經濟上基本完成了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歷史性變革,但從國家管理層面以及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來說,還沒有完成從管理到治理的變革。因此,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提出,是我們黨順應潮流,審時度勢,與時俱進的重大戰略決策。
國家治理體系和能力的現代化是對我們黨的執政理念和執政能力的要求,是執政方式的重大改變。那么,治理的基礎是什么呢?我認為是法治。法治不僅是治理的基礎,也是治理最基本的一種方式。法治,從某種角度上說,它是人類到目前為止找到的最好的國家治理方法。具體包含四個層面。第一,法治具有穩定性的特點。國家治理通過法治,可以避免人性的弱點,避免個人權力的缺陷以及人治中所具有的不穩定性。通過法治,可以對每個人的權利予以保護。同時每個人通過法律可以對其行為有一種預期,這對于整個社會來說,才能真正使得每個人的合法權利得到根本的保護,人在社會中才能充分地獲得安定和自由。
第二,法治是對人權的保障。法治很重要的一點是保護人權,法治的要求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每個人在社會中都應得到保護。尤其是當個人遭到公權力的侵害時,就必須通過法治的力量來加以保護。所以說,保護人權的最有效的武器就是法治,法治可以使每個人在依法保護自己的權利時變得強大,如果沒有法治的話,個人的利益就容易遭受到肆意侵害。只有當個人的利益、人權在獲得保護的環境下,人們才能在符合法律的框架下自由地生活、發展。
第三, 法治能確保公權力不越界。如何防止公權力的越界,防止公權力對公民私權利的侵害,只能依靠法律制度來確保公權力在法治的軌道里運行,讓政府能很好地運用規則進行社會治理。
第四,法治是治理的基礎。從社會整體的穩定性上來說,法治確保了公權力在法律制度的軌道里行駛,它保證的不僅僅是公權力的不越界,而且還保證了公民的民主和權利,從而使得社會能有序地進行運作,這是社會治理的最基本的保證,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
記者:有專家曾提出,“社會治理”的本質是“社會治理社會”,您對這一提法怎么看?以人民為本位的治理思想,是否與法治的“限制公權力與保障私權利”核心要義相通?
陳旭:治理是事關一個國家治理結構和治理方式的重大問題。它是包含政府、社會、公民三個層面的體系,核心內容是國家的管理不僅是政府單方面的行為,而是需要實現有機的對國家和社會的共同治理。從社會管理到社會治理的轉變,是從統治到治理理念的根本變化,是由原來的主要依靠政府單方面的管理社會方式,轉變為多元主體的共同治理。也就是說,治理的主體不僅僅是政府,而是包括政府、社會組織及公民自身,這三者在治理中都必須要很好的定位,從而形成良好的國家治理結構。在這其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就是如何發揮每個人的能動性,主動參與治理;如何讓每個人有國家主人翁的意識,認為國家管理是與自身息息相關的,有自己的需要和自己的作用的。每個公民如果能夠有很好的主人翁意識,就會自覺地遵守社會各種規則,國家意識、社會責任、公民意識就能大大增強,國家、社會與個人相互交融,使每個公民在參與國家治理中有強烈的國家意識和社會責任。因此,國家治理現代化必須確立人民本位的治理思想,在治理過程中,要把握三個層面的問題。
第一,政府是主導。國家主要是通過立法、實施有效的管理方式對社會進行治理。在這個意義上說,社會共治的分量上是不一樣的,政府在其中是主導作用,是必須要予以重視的。因為政府代表的是一種公共權力,這是公民賦予的共同權,政府必須代表人民群眾的共同意志去治理國家、治理社會。而且政府的職能不僅僅是法律執行的問題,還有行政手段、經濟手段等,而這是任何社會組織或公民都沒有辦法去行使的。因此,政府的作用是為了保證國家的運行,它是代表著人民群眾的意志去制定、執行法律,去依法管理國家、治理社會的,在這一過程中它所實施的許多經濟政策、行政手段,都是治理中必不可少的內容。所以,我認為,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多元主體,并不是要削弱公權力,或者是要把公權力降到一般的國家治理結構中與社會組織的平等位置上,而是要督促公權力、保證公權力在法律的軌道中行使,讓公權力代表人民群眾的利益,這才是關鍵。所以,第一個層面,國家治理結構中,政府的主導地位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社會是中堅力量。社會就像國家的穩定器一樣,它通過大量的代表不同群體利益的社會組織和不同經濟利益的經濟組織形成了社會組織,其中包括中介組織、行業組織等。雖然國家制定了政策,但是許多管理都需要通過不同的行業組織、法人組織,中介組織,群眾組織等來進行管理。像國外的一些經濟組織,商會、行業協會等,它們對企業的合法經商、服務規范的管理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們不僅根據政府的要求對社會進行了有效的管理,做了大量以前政府做的事情和政府想做做不了的事,而且它們是在社會法治的框架下運行,一定程度上保證了社會公平。比如國外的一些企業行會,它們都有自己行業的準則,如果某一企業違反了準則、觸犯了行規,就無法再在該行業里發展了,也就是說,企業的違規行為不僅是依靠執法部門的查處,而是在自己的行業組織里就會受到警告、開除企業資格等的處罰。這樣,行業組織實際上就把每個企業組織起來,把它們納入到法治的軌道里,依法、公平地進行商業活動。此外,大量的行業組織、中介組織,比如審計、財會、拍賣、交易等,它們在管理過程中,各項公平交易的規則也在其中,當許多商品交易通過中介組織去運行的時候,體現的也是社會交易中的公平原則。同時這些行業組織、中介組織還擔負著許多參與社會管理的職責等。 另一個方面,在整個國家的管理中,還有許多大量的社會組織,它們在對弱勢群體的保護上等也起到了相當大的作用。針對不同群體利益的保護,對困難群體的幫助,以及在生活上、經濟上、精神上給予的關心和支持等,都需要由社會組織來做。所以,如果社會組織一旦高度發育起來的話,它是能夠支撐起社會的一般組織和管理工作的,也只有這樣,社會才能夠更有秩序地運行。因此,我們必須要把這些組織發展起來、培育起來,讓它們能承擔起行業管理、社會中介、不同群體服務的責任來。
在培育發展社會組織的同時,我們不僅要有序培育和發展,讓其能夠支撐起管理職能,而且要杜絕幾個人成立一個組織,各企業加入交一點會費,成為一個“二政府”的現象。社會組織所享有的不僅僅只有管理的權力,而更多的是要承擔社會的責任,他們必須承擔起政府職能轉變后的部分職能來。社會組織的培育發展,不僅能改變目前政府包打天下、包羅萬象的情形,而且還能有效保證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能有效保證國家法治的正常運行。社會組織不僅是參與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治理的主體,這才是社會治理的共治概念。
第三,自治是社會治理的一個基礎。十八屆四中全會的《決定》里提到要“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范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我認為這是一個基礎,是一種基礎性的社會治理。比如鄉規民約,它是在國家法律規定的制度下,依照國家規定,按照契約精神,社會的公序良俗,在一定領域或范圍內借助公約、契約的制定和共同遵守實現自治。比如我們的社區管理,可以在不違反國家法律的前提下對一些需共同遵守的事項制定契約,讓大家在小區中自覺遵守,從而實現自治。比如現在的群租治理問題,我們可以采取自治的理念,讓每個小區居民共同制定群租治理規則,并在個人的租賃合同中反映出來,讓小區居民共同遵守。規定的制定可以細致,包括不得開設旅館、飯店、不能違章搭建,以及遛狗、除草等各項內容。這樣,就能形成在不違反國家法律的前提下,通過大家共同制定的制度約束行為,共同遵守。我們現在很多人在小區里,都是被管理的對象,而沒有管理者的概念。自治,就是要讓公民成為治理的主體,這個概念要深入人心,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我曾經去法國進行考察,在法國,法官對很多重大事情都有決定權,包括院長的推選、拍賣單位確立,都可以通過法官投票決定。也就是說,每個公民都有參與國家管理、社會治理的職責,我們可以大量運用不違反國家法律的契約、民約來治理基層,增強公民的主體意識。比如在社區里,如果有居民違反了社區的規定,可由社區委員會向法院提出,由法院根據法律法規、社區規定進行裁定,這樣,就能很好地把自治與法治結合起來了。
記者:近日,中央將“中央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恢復為“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對此,您怎么看?社會治理與綜合治理應是怎樣的關系?
陳旭:將“中央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恢復為“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我認為這是將職責回歸到了社會綜合治理的職責范圍中。我國在綜合治理的實踐中,對社會治理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其中有一個主要的做法和理念就是政府牽頭,然后通過社會組織的共同參與,共同對社會管理中的突出問題進行治理,這個理念非常好,也有很好的經驗和做法。但在新的形勢下,應對社會綜合治理提出更高的要求,應轉變原來停留在政府包攬的層面,把社會組織培育起來。比如2002年,我當時到政法委工作的時候,我們推進了社區矯正、青少年幫教、吸毒人員管理,通過用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辦法讓社會組織去做,這實際上就是培育社會組織共同參與國家管理、國家治理的理念。但是,現在的許多做法還是更多地由政府包攬下來,由政府動員組織方方面面去治理,比如菜市場問題,就是由政府牽頭,結合各部門各組織進行治理,這雖然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治理的理念還是沒有培養出來,社會組織參與治理也沒有納入治理軌道,沒有納入法治的軌道。因此,目前許多綜合治理就出現了治一治就好,不治后又出來的現象。所以,這又回到了剛才我們的問題上,治理必須要把自治與法治結合起來,把社會治理納入法治軌道,同時,國家還要注意建立誠信體系,這也是國家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記者:從您對社會治理的闡釋中,我們發現,您非常強調公民自治和法治關系,那么,您是怎么看待社會治理的民主基礎這個問題的呢?
陳旭:的確,社會治理中有一點非常重要,就是以公民為本,要發揚民主,要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要將人民群眾的意志滲透在各個方面,包括立法、經濟政策等。關系到人民群眾利益的決定,都必須要有人民群眾代表的參與,必須要符合群眾的意志,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比如立法必須要由人大來通過,還有國家的重大決策,也是要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這就是,通過一定的程序把人民的意志集中起來,采取民主的方式進行有效的管理。那么,什么是民主?民主不僅是聽取人民群眾意見,發揚民主的概念,其實也是統治管理的手段。民主是多數人對少數人的統治和管理。民主是少數服從多數。比如《憲法》的通過,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票通過,這是集中了更廣泛人民群眾的意見,代表的是絕大多數人的利益、絕大多數人的意見。一個社會的有效管理是滿足多數人的意見,而不是滿足所有人的意見,滿足所有人的意見的社會管理是管不好的,那也不是民主的概念。民主的本質是少數服從多數,讓民主的理念在治理中起著重要的作用,是以一定的方式、一定的程序,真正借助多數人的意志來管理國家。
比如現在動拆遷的問題,可以通過民主治理理念來解決。舉新加坡為例,在新加坡進行商業性動拆遷是被允許的,它通過政府首先向大家征詢意見,讓大家共同拿出一個改造方案,或改造成商業區或改造成住宅區,然后,獲得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人同意,該方案便可通過。那么,拆遷過程中,可以通過商業行為的辦法由市場解決,在取得當地居民的同意后,企業與居民簽約,簽約中也會遇到不愿簽約的住戶,但是,如果整個簽約率達到了90%以上,那么,剩余的10%就必須服從。這個比例也是以法律文本規定下來的,而且這10%的動遷價格是90%的動遷價格的平均價,并不會因為其遷出時間晚而獲得到更多的利益。我認為,這就是很好地運用了民主的手段,以公開公平公正解決拆遷問題。民主的概念,是符合多數人的利益,如果把這個概念運用到社會治理中去,就能有效地避免許多負面效應的出現,讓社會矛盾的問題得到解決。而在我們現階段,對民主的理解,卻多是停留在多聽群眾意見的理解上,而對于民主是統治的方式的這一認識還沒有形成。
民主是國家治理的重要治理方式,民主的背后就是法治,法治是民主的有力支撐,他們的關系緊密相連。就像剛才新加坡的例子,民主的治理后面是有法律制度來規定的,當90%以上的居民簽約了動遷合同以后,剩余的10%的居民就要強遷,而這個強遷是必須依靠法治的力量。而反觀我國動拆遷問題,由于沒有很好地運用民主的方法,就使得許多在拆遷中前面動遷的老實人吃虧,形成了“不鬧不得、小鬧少得,多鬧多得”的一個非常壞的社會風氣。試想,如果我們運用新加坡的這一90%的民主方式來治理動拆遷的話,是不是能很好地對付一些“賴著不走的人”?民主不僅要多聽群眾意見、充分討論投票,而且要同制度、法律聯系在一起,這樣才能解決大量困擾我們的社會問題。而且,從另一個層面上說,90%意味著五分之四以上的通過率,這可以說是高度民主,因為動拆遷涉及的是老百姓的重大利益,所以它必須是高度民主,而高度民主也并不是極端的一人一票,如果將一人一票極端化后會使民主的作用歪曲。要既充分發揚了民主,保護了絕大多數人的利益,又通過合同的方式、民主的簽約,公平公開、你情我愿地把民主與法治很好地結合起來,使得問題得到解決。此外,契約有兩個問題很重要,第一,它必須要在法律軌道里,不得超越國家法律;第二,契約自治的條例也需要法治的支撐,如果法律制度無法支撐,這個契約也是沒有用的。契約能使法律的保護以較為簡單的方式實現,比如如果社區有管理規定,違章建筑必須拆除,那么,法院就可依據社區管理規定和法律法規發出拆遷令,依法對違章建筑進行拆除。同樣,封陽臺、開飯店、群租等都可以通過這樣的方式依法解決。
記者:看來法治在整個治理過程中不可或缺,請您跟我們具體談一談法治在國家治理中的地位問題。
陳旭: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的現代化的建設必須要樹立法律權威和司法終局。法律權威是支撐治理的重要基礎,法律必須無條件地嚴格執行,每個公民都要樹立對法律的信仰,無論政府還是公民個人,在做每一件事情時,首先是法律信仰,要有法律的意識。所謂“法無禁止即自由”、“法無授權即禁止”。這幾年,我們的普法教育一定程度上來講效果并不理想,因為一個社會,公民的法治觀念,主要是看法治在整個社會中的權威性,雖然現在普法中要求老百姓學法律條文,這雖然不是說沒有用,但普法的關鍵還是要樹立法律意識。我們每個人不可能都是法律專家,對于社會來說,公民所需要具備的是樹立法律的權威,法律的信仰,而這是一個系統問題,需要司法通過法律的鋼性讓人人遵守,這其中涉及的是法律意識、法律理念的樹立,這不是靠學習法律條文就能解決,而是要在社會治理的過程中讓法律起到維護的作用。
法律權威是否能樹立還必須看司法能不能終局,也就是司法要能服判、接受。比如香港的占中問題,其最后是由被損害利益的人向法院提訟,由法院做出裁決,發令拆掉,這體現了很高的司法權威。在香港,律師協會有一個律師紀律懲戒部門,他們對律師的投訴進行審查,由懲戒委員會裁決做出處理,比如警告或者吊銷執照等,如果律師不接受,可上訴法院,而最后還是由法院進行解決。所以說,司法要有權威,就必須要讓判決無條件地履行。我們要樹立一個意識,許多問題可以在法院尋找公正公平,現在司法改革,把過去的立案制向登記制改革,這就是對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有了更深的認識,當然這同時也需要一整套的制度來維護。司法終局意味著任何訴求問題都可以到法院去終局,從而有效解決社會矛盾,這是治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點。
記者:那么,檢察機關在社會治理上的重點是什么?應如何發揮檢察機關在社會治理過程中的作用?
陳旭:許多國家的檢察機關是作為偵查主體而存在的,立案、逮捕、查案、是否都是由檢察官決定。一些國家的檢察官還是國家公訴人,不少國家還賦予了檢察機關對重要官員侵犯民權的重大案件的查處的權力,包括重大腐敗案件的偵查、公益訴訟等。但在中國,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它擔負著對民事、刑事、行政整個訴訟的監督,具體來說包括對公安的刑事立案的監督,偵查措施的監督,對法院審判的監督,刑法執行的監督,以及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監督等。也就是說,它擁有一個很重要的涉及和關系到人民利益的重大的權力,比如限制人身自由、判決是否公正等。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檢察機關要“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嚴懲司法腐敗。要依法嚴厲打擊各類嚴重刑事犯罪,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也就是說加大了檢察機關監督力度,加強了對行政機關的不作為和濫作為,包括侵犯人民群眾利益的監督,是賦予檢察機關的一個非常重要的任務。比如公益訴訟制度,主要針對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在損害了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時,由于社會的公共利益比較抽象,沒有具體的相對人,或者不敢或者不能提起公益訴訟的,由檢察機關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成為訴訟主體,這說明了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維護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保護了群眾的利益。四中全會進一步擴大了檢察機關的監督任務和監督內容,證明了檢察機關在維護國家法治和推進社會治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檢察機關在加強訴訟監督的同時,還要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特別是不作為、濫作為造成的對人民群眾利益損害的案件的監督。這些都涉及確保公權力正確的行使,讓公權力在法治的框架下運行的內容。從法律監督的角度來說,在治理上,檢察機關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確保我國法律的實施。
另一個方面,檢察機關也是司法主體,其本身就有一個依法公正、秉公辦案、公正透明的樹立司法權威的問題,司法權威首先就是法治的重要內容,如何使每個案件都彰顯公平正義,這就需要檢察機關在工作中有公民參與的意識,這是一個國家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公民對國家權力的參與,包括對審判權、檢察權的參與,以及參與的形式,比如對一些重大案件,對檢察機關檢察階段終局的案件,是不是也可以像法院的人民陪審員一樣多一點參與呢?這也是值得我們研究的問題。
總的來說,檢察機關在社會治理中有三個層面的內容,第一個層面是加強監督;第二個層面是檢察機關作為司法主體本身來說,要通過依法公正透明辦案,樹立司法權威,保障公正,公正是治理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目標;第三個層面是在我們自身的工作中如何體現法治的理念、治理的理念,如何讓公眾更多地參與等。同時,我們還有一個檢察權的監督,對檢察權的正確行使的監督和制約,其本身也是國家治理的內容之一。
記者:社會治理需要樹立司法權威,檢察機關在樹立司法權威方面有哪些制度設計?在當前的司法改革方案里有哪些體現?
陳旭:司法權威的樹立需要建立一套符合司法規律的法律制度。好的制度的設計是帶有決定性的,長期以來,我們沒有完全形成一套符合司法特點規律的一種法律制度。這套制度有很重要的意義:第一,司法權必須依法獨立,由司法機關來行使,這是非常重要的一點。但實際上目前司法的權威性不高,司法受到方方面面的干擾,法律對司法權威的制度保障和經濟保障做得不夠,國家社會對司法機關的權威、必要的物質、環境的支撐不夠。所以這次司法改革有一個重要的特征就是人財物的統一管理。第二,確保司法人員成為執法辦案的主體,誰裁判誰負責,因為司法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規律,它要尋找事實,這就必須要通過司法人員,除了運用司法人員的專業知識外,還要求司法人員必須是親自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以及審查相關的事實程序,這樣才能得出更接近客觀事實的、最公正的判決。我們原來的問題是,一線的司法官員的權威性太低,許多一線司法人員都沒有決定權,案件的司法行政化問題比較突出,層層審批,所以這次司法改革必須要回歸司法人員成為責任主體,同時建立一套司法權運行中有效的監督資源和監督機制。第三,要解決檢察官具有司法特點、符合司法特殊規律的司法培養機制。檢察官的培育機制,必須是精英化的培養機制,檢察官必須是具有高素質的精英人士,作為檢察官就得終身辦案,因此它必須走單獨的序列,而不能走行政序列。它必須擺脫行政的上下級序列,走專業序列,每個檢察官只要公正專業辦案,就有一個很好的職業預期,這才是符合檢察官成長規律的制度,才能保證公正執法。因為對于檢察官來說,他沒有行政上級,他的上帝就是法律。我認為,這是司法改革在樹立司法權威上應有的三方面的核心內容,這是一套很好的頂層設計,以確保公正的司法建設、司法官的培養。
1.個體公民是法治建設的內驅力建設社會主義現代法治國家僅僅依靠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是遠遠不夠的,更重要的是表現為全民的自覺參與。從我國法治建設的歷史來看,法律社會化程度普遍很低,法律難以從功利層面向更深層次的心理和信仰層面推進,從而造成了中國人法律生活的缺乏,使得法律不被社會的核心即社會大眾所認同、接受和發自內心的服從,這便讓法律很難為民所用,中國社會也難以真正實現法治。因此,法治難以真正實現主要原因便在于我國缺乏推動法治建設最根本的社會力量即個體公民自覺推動法治建設的力量,即使有強大的外部力量的推動,也終究是乏力的。
2.個體公民的法治思想推動法治建設持續發展個體公民的公民意識、法治心理和法治態度以及他們的法律信仰共同構成公民的法治思想,而這種法治思想是推動法治建設的根本驅力所在。正如亞里士多德在評估古希臘政治變遷時所指出的:即使是完善的法制,而且為全體公民所贊同,要是公民們的情操尚未經習俗和教化而符合整體的基本精神,這終究是不行的。公民法治思想的提高和增強,才能確保法的永恒,才能樹立起法在國家和社會中的至上權威,才能促進法治的深層文化根基的形成,社會主義法治也才能成為社會現實。
二、個體公民的微法治環境建構
微法治環境是相對于宏觀法治環境而言的一種法治環境,它與個體公民緊密聯系在一起,是法治環境中直接影響個體公民的主要因素,主要由公民社會的法律文化和法治思想構成。由于,人民群眾的思想、觀念的轉變以及公民文化的形成都不能靠強制的方法,主要得靠人們自身在社會實踐中去提高法律意識和公民意識、轉變法律觀念和形成法治思想和公民文化,而只有建立和完善公民的微法治環境才能有效地引導公民積極的參與法治建設,形成公民社會的法律文化和法治思想,有力的推動法治建設向前發展。
因此,個體公民微法治環境的建構,意義重大。從前面分析的我國法治現狀和個體公民的法治心理和素質的現狀來看,對于個體公民微法治環境的建構,建議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首先要健全民主機制在法治建設中,一方面應建立民眾參與立法的有效機制,讓民眾真正身體力行的參與進來。人們往往對自己創造的東西感到驕傲,而對別人強加來的東西會產生反感,只有人們對法律產生一種主人的意識,才會真正信服法律。另外,按照哈貝馬斯的溝通行為理論,通過“民主的立法程序”產生的法被稱作“程序主義法范式”,只有這樣的法律,每個人既是立法者,同時又是守法者,才具有實質合法性。法律本身是合法的,才能讓人們愿意服從。另一方面,應加強政府部門依法行政。在任何國家,政府在司法過程中都發揮著一種表率作用。如果負責立法、執法和司法的政府部門本身的行為都不合法,讓公民如何信任和遵守法律,同時,政府行為一般是以公正的民主立法程序為前提,這意味著政府的其他權力也應受到人民的有效約束,而這兩方面的實現都有賴于民主機制的健全。
2.注重提高公民的社會責任感,提升公民意識,增強公民文化公民意識是從法律規范走向現實法治秩序的重要橋梁。每一個公民的權利得到尊重,才能使公民意識在人們心中生根發芽。為了提高公民對國家和社會的認同感,增強公民意識,我們須重視公民教育,為公民意識的形成奠定一個良好的基礎,并將公民文化納入社會主義文化的建設之中。在公民教育和公民文化的建設之中注重強化社會成員對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與合法性的評判能力和認同感,從而極大地調動全體社會成員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法治國家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確立理性的價值追求和價值選擇,并增強公民對民主法治社會的治理能力,這是加強公民教育、培育公民文化的重要意義所在,也是法治建設的重要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