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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文物保護的指導思想、基本方針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大文物保護力度,構建科學有效的文物保護體系,提高全社會的文物保護意識,提高人民群眾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進一步挖掘我縣文化底蘊,豐富文化內涵,提升我縣文化品位。
(二)基本方針:文物保護始終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工作方針,堅持文物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堅持依法和科學保護,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與文物保護的關系,統籌規劃,分類指導。
(三)工作目標:通過有效措施,文物保護管理得到全面加強。今后,文物保護“五納入”(即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有實質性進展;確立一批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將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建立完善“四有”工作制度(即:有保護范圍、標志說明、記錄檔案、專門機構或者指定人員管理);堅持以政府保護為主,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保護的體制,逐步形成更為完善的文物保護管理體系,建立一支高標準文物保護員隊伍;切實保證文物安全,繼續保持不發生火災事故和館藏文物被盜案件,野外文物發案率明顯下降;正確處理好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的關系;堅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文明執法;文物保護宣傳力度不斷加大,保護文物意識深入人心。
二、實施分類保護,構筑科學有效的保護體系
(一)我縣文物保護單位基本情況:我縣目前查明的文物點共有114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四處(清明橋、柴武臺、欒武臺、文廟大成殿)、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一處(蘇味道墓)、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一處(趙家莊革命烈士墓)、兩處市文物局復查點(高家莊哈珊墓、河西村張翼墓)以及2008年“三普”新發現不可移動文物點75處,可移動文物點22處,配合大型建設工程省文物局新發現文物點17處。其中古遺址64處,(聚落址38處、寺廟遺址20處,窯址2處、軍事設施遺址4處);古墓葬18處;古建筑10處(宅第民居4處、近現代代表性建筑3處、古石橋2處、宗教建筑1處)。
(二)分類文物保護具體措施
1、已核定為省、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
必須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規定對其進行保護管理,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專人負責管理,做到文物保護“四有”要求。有使用單位或是村集體所有的,縣文物主管部門與其簽訂文物保護管理責任書。
2、未公布“三普”新發現文物古遺址保護措施
我縣古遺址主要是聚落址、寺廟遺址和其他遺址(窯址、戰備工事等)。①古遺址所在鄉鎮、村要與縣文物主管部門層層簽訂文物保護管理責任書,并與縣文物主管部門協商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②古遺址所在村委會要有專人負責看管,發現問題及時上報。③不得在遺址保護范圍內進行取土、挖掘、爆破、建房、砍伐樹木等影響文物安全和破壞文物整體風貌的活動。④未經縣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⑤古遺址特別是寺廟遺址,已建起房屋的,要安裝自動報警、滅火、避雷等消防安全設施,使用管理人要加強火源、電源管理,房屋周圍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要在重要場所設置“禁止煙火”的標志。
3、未公布“三普”新發現文物古墓葬保護措施
①古墓葬所在鄉鎮、村與縣文物主管部門簽訂文物保護管理責任書,并與縣文物主管部門協商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②古墓葬所在村委會要有專人負責看管,每日進行安全巡護,發現問題當即制止或及時上報縣文物、公安部門。③古墓葬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取土、建設、挖掘、鉆探、爆破、墾植等破壞文物安全的活動。④嚴禁破壞、盜掘墓葬。⑤禁止在墓體及其附屬物上亂涂亂劃。⑥維修古墓葬,不得任意改變和破壞原有的布局和結構,未核定等級的要將施工方案報縣級文物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動工。
4、未公布“三普”新發現文物古建筑保護措施
古建筑包括古民居、古石橋、近現代代表性建筑等建筑物。①古建筑所在鄉鎮、村與縣文物主管部門簽訂文物保護管理責任書,并與縣文物主管部門協商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②古建筑的使用人或所有人負責日常管理和保養。③古建筑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和爆破、鉆探、挖掘等活動。④在古建筑的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進行破壞古建筑歷史風貌的建設工程,其建設方案必須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批。⑤古建筑為個人使用的,使用者為第一責任人,為村集體所有的,村集體主要領導為保護管理責任人,不得擅自遷移或拆除,確需遷移或拆除的,必須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⑥不得在古建筑室內或者周圍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免引起火災事故;不得在建筑物或建筑附屬物上亂涂亂畫。⑦走私、盜竊古建筑構件和附屬物,視情節進行嚴肅處理,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報當地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5、未公布“三普”新發現可移動文物保護措施
國有可移動文物包括石刻、石碑;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反映歷史上各時代社會生產、生活的代表性實物。①在全縣范圍內征集可移動文物。可移動文物所在村沒有能力進行保管的,要上交至縣文物管理部門,由縣文保所統一進行集中保管,縣文物主管部門將給予適當獎勵。②不愿上交的可移動文物,可在村內進行保管,由所在鄉鎮、村委會負責,派專人進行看護,安裝必要的安保消防設施,保證不發生被盜、損毀、亂涂亂畫等問題。③可移動文物所在村或者個人使用的,不得擅自移動或倒賣。④可移動文物所在鄉鎮、村要與縣文物主管部門簽訂文物保護管理責任書。
三、加強組織領導,形成全縣文物保護的社會合力
縣成立副縣長蘇軍獻同志任組長,縣文廣新局局長楊志新、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科員張會益任副組長,縣公安、財政、規劃、住建、發改、工商、交通、國土、教育、民政、林業、環保、農牧、水務、工信、司法、宗教、供電、街道辦、裝管辦、醫管辦及各鄉鎮主要領導為成員的縣文物保護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文廣新局,具體負責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務和協調、宣傳等工作。建立全縣文物安全聯席會議制度,著力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司其職,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文物安全格局,始終保持對各類文物犯罪活動的嚴打高壓態勢。
四、明確責任分工,切實做好文物保護管理工作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實行屬地管理,誰管理,誰負責,一旦出現問題,逐級問責。
(二)各鄉鎮及相關單位都要成立相應組織機構,保證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并做好上傳下達工作。各鄉鎮、相關單位領導小組名單要于1月16日前報縣文廣新局文旅辦。
(三)文廣新局負責縣域內田野文物、館藏文物、出土文物、社會文物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對本轄區文物保管員進行監督指導;開展形式多樣的文物保護宣傳活動,提高文物保護意識;要同文物所在鄉鎮、村簽訂文物安全責任書,1月18日前簽訂完畢。
(四)各鄉鎮要高度重視文物保護工作,建立本轄區內文物點檔案,進行分類管理。文物點所在鄉鎮、村委會要切實負起責任,派專人進行管護,發現問題及時上報縣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各鄉鎮可移動文物自愿上交縣文物保護管理所統一保管的,要于2月底前上交至縣文廣新局文旅辦。
(五)公安、工商部門要嚴厲打擊文物違法犯罪活動,對涉及文物的案件,要集中力量進行偵破,要充分發揮職能,將文物違法犯罪活動作為本部門的一項工作抓緊抓好抓實。
(六)財政部門要將文物保護經費納入本年度財政預算,要隨著財政收入增長而增加,以確保文物保護經費和文物保護單位保管員工資等的正常支出和工作開展。
關鍵詞:博物館, 保護方案, 有限元分析
Abstract: the cultural center of tianjin traffic hub project building museum near important protection scheme in finite element calculation, analysis and comparison, sure of this project for protection scheme.
Keywords: museum, protection scheme, finite element analysis
中圖分類號:TU242.5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 工程概況
天津市文化中心交通樞紐工程包括地面公交樞紐場站、軌道交通地鐵5號線、10號線、Z1線車站、部分區間及其相鄰的地下商業及停車庫等,總平面面積約113700 m2,總建筑面積約160000 m2。
天津博物館為新建大型鋼結構,位于工程東南側10號線、Z1線交匯處,地鐵10號,,距地鐵10號線文化中心站基坑最小距離小于2米。由于館內存有重要藏品,為重點保護對象,需進行專項保護方案設計,具體情況如圖1所示。
圖1工程平面圖
2 方案計算
本次分析采用plaxis_8.2建立有限元模型進行計算分析。
經初步計算,土體加固后,博物館拱腳處土體沉降僅為4mm,明顯小于未加固的情況(15mm)。
2.1 方案1(鉆孔灌注樁隔離+旋噴樁止水方案)
圖2有限元模型 圖3樁位移圖
計算出樁頂水平位移為0.3mm,豎向位移為0.3mm。
3.3 方案2(鉆孔灌注樁+連梁主動保護方案)
圖4有限元模型 圖5樁位移圖
圖6計算點水平位移(方案1)圖7計算點水平位移(方案2)
4 計算結果分析及結論
由以上計算分析可知:基坑陽角加固可有效減小基坑開挖對拱腳沉降的影響,方案一(鉆孔灌注樁+旋噴樁)的效果要好于方案二(鉆孔灌注樁+連梁保護),對周邊環境影響小,受力穩定、安全可靠,施工基本無風險,且造價較低,推薦使用方案一。
參考文獻:
1.有限元分析及應用 清華大學出版社 2004年6月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工程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文物保護工程,是指對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壁畫等不可移動文物進行的保護工程。
第三條文物保護工程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全面地保存、延續文物的真實歷史信息和價值;按照國際、國內公認的準則,保護文物本體及與之相關的歷史、人文和自然環境。
第四條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制定專項的總體保護規劃,文物保護工程應當依據批準的規劃進行。
第五條文物保護工程分為:保養維護工程、搶險加固工程、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遷移工程等。
(一)保養維護工程,系指針對文物的輕微損害所作的日常性、季節性的養護。
(二)搶險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發嚴重危險時,由于時間、技術、經費等條件的限制,不能進行徹底修繕而對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臨時搶險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繕工程,系指為保護文物本體所必需的結構加固處理和維修,包括結合結構加固而進行的局部復原工程。
(四)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系指為保護文物而附加安全防護設施的工程。
(五)遷移工程,系指因保護工作特別需要,并無其它更為有效的手段時所采取的將文物整體或局部搬遷、異地保護的工程。
第六條國家文物局負責全國文物保護工程的管理,并組織制定文物保護工程的相關規范、標準和定額。
第七條具有法人資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單位,包括經國家批準,使用文物保護單位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宗教組織和其它企事業單位,為文物保護工程的業主單位。
第八條承擔文物保護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具有國家文物局認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資質認定辦法和分級標準由國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條文物保護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驗收管理。第二章立項與勘察設計
第十條文物保護工程按照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實行分級管理,并按以下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以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國家文物局為審批機關。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審批機關。
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工程的申報機關、審批機關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保養維護工程由文物使用單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計劃和經費預算,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搶險加固工程、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的立項與勘察設計方案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履行報批程序。搶險加固工程中確因情況緊急需要即刻實施的,可在實施的同時補報。
遷移工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獲得批準后,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報批勘察設計方案。
第十二條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原址重建已經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獲得批準后,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報批勘察設計方案。
第十三條工程項目的立項申報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業主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名稱;
二、擬立項目名稱、地點,文物保護單位級別、時代,保護范圍與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公布與執行情況;
三、保護工程必要性與實施可能性的技術文件與形象資料錄像或照片;
四、經費估算、來源及計劃工期安排;
五、擬聘請的勘察設計單位名稱及資信。
第十四條已立項的文物保護工程應當申報勘察、方案設計和施工技術設計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獲得批準后,再進行技術設計。
第十五條勘察和方案設計文件包括:
一、反映文物歷史狀況、固有特征和損害情況的勘察報告、實測圖、照片;
二、保護工程方案、設計圖及相關技術文件;
三、工程設計概算;
四、必要時應提供考古勘探發掘資料、材料試驗報告書、環境污染情況報告書、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及勘探報告。
第十六條施工技術設計文件包括:
一、施工圖;
二、設計說明書;
三、施工圖預算;
四、相關材料試驗報告及檢測鑒定結果。
第三章施工、監理與驗收
第十七條文物保護工程中的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和遷移工程實行招投標和工程監理。
第十八條重要文物保護工程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序報批招標文件及擬選用的施工單位。
第十九條文物保護工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施工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購置的工程材料應當符合文物保護工程質量的要求。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設計文件的要求進行施工,其工作程序為:
一、依據設計文件,編制施工方案;
二、施工人員進場前要接受文物保護相關知識的培訓;
三、按文物保護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記錄和施工統計文件,收集有關文物資料;
四、進行質量自檢,對工程的隱蔽部分必須與業主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共同檢驗并做好記錄;
五、提交竣工資料;
六、按合同約定負責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除保養維護、搶險加固工程以外,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條施工過程中如發現新的文物、有關資料或其它影響文物保護的重大問題,要立即記錄,保護現場,并經原申報機關向原審批機關報告,請示處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施工過程中如需變更或補充已批準的技術設計,由工程業主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現場洽商,并報原申報機關備案;如需變更已批準的工程項目或方案設計中的重要內容,必須經原申報機關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二條文物保護工程應當按工序分階段驗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時,項目的審批機關應當組織或者委托有關單位進行階段驗收。
第二十三條工程竣工后,由業主單位會同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驗評,并提交工程總結報告、竣工報告、竣工圖紙、財務決算書及說明等資料,經原申報機關初驗合格后報審批機關。項目的審批機關視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成立驗收小組或者委托有關單位,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對工程驗收中發現的質量問題,由業主單位及時組織整改。
第二十五條文物保護工程的業主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申報機關和審批機關應當建立有關工程行政、技術和財務文件的檔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資料應當立卷存檔并歸入文物保護單位記錄檔案。
重要工程應當在驗收后三年內發表技術報告。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文物保護工程設立優秀工程獎,具體辦法由國家文物局制定。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或對文物造成破壞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維修,參照執行本辦法。
文物保護工程檔案的重要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五條要求,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都要建立記錄檔案。文物保護工程檔案是文物保護單位記錄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文物特有的唯一性和不可再生性,文物保護工程的施工對象是已經存在的建筑物,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以保護歷史遺產為目的,保護原有歷史痕跡,使其延年益壽。文物管理部門對工程設計方案的報批與審批程序、工程招標程序、施工驗收合格標準、竣工專家驗收程序等主要內容都與現代建設工程有較大不同,這使得文物保護工程與現代建筑工程或一般的房屋維修工程有著本質的差別。因此,文物保護工程檔案在內容、收集整理和歸檔管理等方面都有特殊性。
建立完備、規范和統一的文物保護工程檔案,是文物保護工程的工作內容之一,也是文物管理部門和建設管理部門的共同要求,文物保護工程產生于文物保護工程的全過程,需要本著“對歷史負責,為后人著想”的態度,將修繕項目的過程真實地記錄并保存下來,為日后查考及其文物保護利用工作,提供翔實可靠的記錄。
文物保護工程檔案的歸檔內容
文物保護工程是對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和其他具有文物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廟和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壁畫等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保護的工程,它分為保養維護、搶險加固、修繕、保護性設施建設和遷移等工程類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工程實踐經驗,歸納出文物保護工程檔案的主要內容為:立項申報文件、勘察設計文件、施工技術設計文件、施工技術文件和竣工資料5個方面。
1 立項申報資料。包括業主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名稱、擬立項名稱和地點、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和時代、保護范圍與建設控制地帶、公布與執行情況、保護工程必要性與實施可行性的技術文件、錄像或照片等形象資料,經費估算與來源、工作計劃、擬聘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稱及資信情況,以及上級主管部門批復的文件等。
2 勘察設計文件。包括反映文物建筑歷史狀況,固有特征和損害情況的勘察報告、實測圖、照片;保護方案、設計圖及相關技術文件;工程設計概算、材料試驗報告書、環境污染情況報告書、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及勘探報告。
3 施工設計文件。包括施工設計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預算、相關材料試驗報告及檢測鑒定結果。
4 施工技術文件。包括施工方案、施工人員進場前接受文物保護相關知識培訓的記錄、施工記錄和施工統計文件、施工過程中收集的有關文物資料、質量自檢報告、隱蔽工程辦法驗收記錄。
5 竣工資料。包括工程總結報告、竣工報告、竣工圖紙、財務決算書。按照《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的規定,重要工程應當在驗收后三年內發表技術報告,因此,在文物建設修繕過程中還應注意收集技術報告,編寫相關檔案資料。
文物保護工程檔案的管理
文物保護工程檔案的建立與管理,是一項具有長遠意義的基礎性工作,必須緊密聯系實際,合理有效地管理好文物保護工程檔案,充分發揮工程檔案應有的作用,為文物建筑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服務。中國是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擁有豐富的文化依存,我國已知的不可移動文物約有40萬處,其中大部分是文物建筑,做好文物保護工程檔案的管理,是一項十分重要的、艱巨的且有意義的工作,就目前的現狀而言,需從以下方面加強對文物保護工程檔案的管理。
1 完善管理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是保證檔案管理工作正常進行的首要條件。為此,要加強對文物保護工程檔案管理工作的研究,建立科學、嚴謹、可操作性強的規范標準和工作規程,從而保證文物保護工程檔案的質量。首先建立文物保護工程檔案驗收制度。基層文物管理部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編制文物保護工程檔案驗收管理制度,使該行業檔案驗收程序化、制度化,從制度上確保文物保護工程檔案管理質量,使參與各方對檔案資料管理工作形成對文物保護工程檔案資料負責就是對歷史負責的責任意識。其次建立文物工程檔案移交制度。文物管理部門應制定文物修復工程檔案移交管理制度,規定業主單位組織施工、監理、設計等單位對工程檔案進行驗收移交管理,規定業主單位留存檔案資料內容、套數、時間;規定移交手續辦理程序;規定移交有關各方責任;規定當地文物管理部門接受的資料內容、套數、時間以及質量要求等內容。
一、審批權限:
(一)下列事項由行政許可科工作人員直接受理并辦結:
1、文藝表演團體設立和變更的審批
2、民辦非企業文化單位設立的審批
3、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單位設立和變更的審批;
4、設立出版物零售單位及其變更或者其他單位、個人申請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審批。
5、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的備案(非行政許可項目)
6、出版物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圖書、期刊的印刷委托書事前備案(非行政許可項目)
7、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其他印刷品的事前備案(非行政許可項目)
(二)下列事項由行政許可科工作人員受理并初審后,由行政許可科負責人審批:
1、舉辦營業性演出的審批;
2、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許可
3、國有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改變用途許可
4、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許可
5、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原址保護措施許可
6、由政府出資修繕的非國有縣級文物保護單位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許可
7、對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修繕許可
8、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借用國有館藏一般文物許可
9、博物館設立及重要事項變更許可
10、在古建筑內安裝電器設備許可
11、古建筑內設置生產用火許可
12、核定為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屬于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作其他用途許可
13、縣級文物保護單位遷移方案許可
14、已批準的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方案重要內容變更許可
15、縣級歷史文化保護區的重點保護區、傳統風貌協調區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的選址及設計方案許可
16、縣級歷史文化保護區內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確需改建和裝修的許可
17、設立專門從事名片印刷企業的審批
18、設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業或者申請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審批(設立復印、影印、打印單位或者申請從事復印、影印、打印經營活動的,參照設立專門從事名片印刷企業審批)
19、區域性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竣工驗收
20、有線廣播電視工程設計、安裝技術方案審批和竣工驗收
21、遷建廣播電視設施審批
22、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單位的設立審核
23、設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企業或者申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審批
24、設立出版物批發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申請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的審核
(三)下列事項由行政許可科工作人員受理并初審,行政許可科負責人復核后,由分管領導審批,特殊情況由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后決定:
1、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設立和變更的審批
2、電影放映單位設立和變更的審批
3、娛樂場所設立和變更的審批
二、工作要求
1、行政許可科所有審批項目辦理,遵守縣行政服務中心的辦事運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