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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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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存在的問題

互聯網金融存在的問題范文第1篇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 現存問題 對策

互聯網金融的興起是社會需求推動下時展的必然產物。互聯網信息處理技術的進步成為了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關鍵因素,正作為一種新型的金融模式快速發展,它是基于互聯網擁有的大數據和云計算而形成的新型金融服務形式和相關業務,包括基于網絡平臺、金融服務、金融機構、金融產品和互聯網金融監管等金融市場體系。我國互聯網金融出現了第三方支付、P2P網貸、股權眾籌、大數據金融、金融門戶、信息化金融機構等多種運作模式。

由于互聯網金融有利于激活民間資本、提高金融業務效率、節約成本、滿足客戶需求的便捷性、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因此,互聯網金融在我國方興未艾。但是,作為新興行業的互聯網金融在我國由于發展不成熟,也逐漸出現了許多問題,政府和相關部門只有及時有效地予以解決,才能夠把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推向一個新的制高點。

一、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存在的問題

由于國家對互聯網這一新事物的發展給予了一定的寬松政策;同時,該行業本身在我國也處于發展的初步階段,尚未成熟。因此,不斷暴露的法律法規缺位、監管缺失、風險控制不足等問題,造成了相應的信用和信息泄露和網絡安全風險,嚴重損害了客戶的利益,也阻礙了我國金融行業的穩健變革的前進步伐,不利于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存在的主要問題如下:

(一)監管體系不完善

互聯網金融屬于跨部門合作,這使非傳統金融機構也進入了金融行業,由于國家、行業未對互聯網金融形成一個全面的監管體系,即跨部門監管力度不夠。一系列的監管漏洞很容易使不法之徒有機可乘,擾亂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

(二)行業法律法規不健全

在我國正處于初步階段互聯網金融,關于其準入機制、合法性、交易性等問題,國家、行業尚未建立起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規。這不僅使得行業本身難以形成規范化和優質的發展,而且客戶一旦受損,很難采取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三)行業本身發展不規范

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存在的準入門檻低,行業自律力度不夠,企業內部控制不嚴密等問題很容易導致行業操作不規范,行業發展質量不高。然而,信任對于本行業至關重要,只有在以客戶利益為重的基礎上為客戶提供安全可靠的金融服務,滿足客戶的需求,提高行業質量,我國互聯網金融才能實現健康發展。

二、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對策

基于上述存在的問題,需要國家、行業、投資者三方的共同努力,積極主動地采取相應的措施,將其負面影響最小化,以此來促進互聯網金融行業的持續發展。具體而言,應采取如下措施:

(一)制定有效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制

我國互聯網金融目前最大的問題就是監管的缺失,這少不了國家、行業、投資者三方的共同努力。國家需要加大對傳統金融行業監管模式的改革力度,逐步建立起跨部門的監管體制;對企業實行備案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等。加強行業自律,有效監督控制的同時對存在的違規行為給予嚴厲的懲罰;積極探索該新型行業新的行業規范。投資者應加強自我防范意識,不輕信關于收益和風險的任何承諾;合法權益受損時應該積極采取相關措施維護自己的權益。

(二)健全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

作為跨部門發展的互聯網金融行業面臨著嚴重的法律法規缺位,國家應該加強互聯網金融的法律建設,行業本身也要健全相關法規。只要出現了有違反該行業規范以及觸犯行業法律底線的行為,就可以采取相應的措施來及時制止和懲治。

(三)提高企業資質和從業人員道德素質

較低的準入門檻降低了企業的資質,致使行業整體水平不夠高。因此提高準入門檻,企業完善內控制度,加強資金管理,可以避免財務上不必要的損失。

提高從業人員的道德素質也不容忽視。一方面對入行人員進行嚴格的資格審查和考核;另一方面,從業人員在工作階段應抱有積極主動學習的態度,自覺參加相關培訓,提高專業技能,在有助于效防范操作風險的同時增強企業的文化軟實力。

(四)增強投資者風險意識和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

基于網絡信息處理技術的互聯網金融行業比傳統金融業的風險更大,國家、行業在積極引導消費者增強風險意識的同時還應該切實維護貸款人、借款人、投資者和其他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投資者保護的重點是加強客戶信息安全以及當權益受損失能采取相應措施維權。

(五)完善行業發展環境,健全社會信用體系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少不了一個完善的、系統的社會信用體系來支撐。但目前,我國的社會信用體系的不健全為一些非法活動提供了空隙,例如,利用互聯網非法吸收存款或非法集資;盜取個人信息進行牟利騙財。同時,民眾對互聯網金融知識了解寡淡;國家對促進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相關法律法規與公共服務也還沒有及時配套。行業發展的整體環境有待提升。

互聯網“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精神向傳統金融業滲透,并孕育了互聯網金融這一新形式。我國如果能對互聯網金融發展存在的問題及時解決,那么,具有高效率、低成本等優勢的互聯網金融的巨大潛力將會繼續被挖掘,做到更深層次的“普惠金融”、“民主金融”。

參考文獻:

[1]謝清河.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問題研究[J].經濟研究參考,2013

互聯網金融存在的問題范文第2篇

【摘要】隨著互聯網的迅猛發展,互聯網企業漸漸步入金融業。目前網上銀行、證券、保險都以初步規模。網上金融行業的應運而生為人們的生活帶來了便利也為金融行業帶來了新的機遇和更廣闊的市場。但是在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初期依舊存在一些問題,法律法規的缺失、監管系統存在漏洞、風險控制薄弱等等。本文就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存在的問題以相應的解決對策展開淺顯的探討。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存在問題;解決對策

在互聯網涵蓋人們整體生活的今天,互聯網金融在人們的生活中越發不可或缺。互聯網金融利用移動開放平臺、網絡社交媒體、大數據挖掘、云計算等先進互聯網信息技術,實現信息感知、分析提煉、智能化處理,最終形成自我維護、自我管理的全能金融體系,影響著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整體來看,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迅猛,并取得一定成績,但也存在制約互聯網金融未來發展的因素。

一、互聯網金融存在的問題

(一)O管體系不健全

由于互聯網金融具有無邊界且虛擬的特點,為監管體系帶來了更大的技術難度以及模式挑戰。P2P以及眾籌依舊在監管體系以外,這些公司只能通過自身約束,所以這些行業的發展與整體素質良莠不齊,為人們帶來了風險隱患。

(二)缺少對于主體的保護

金融消費者也是消費者,但是在1994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并沒有將金融消費者涵蓋在內,亦沒有對互聯網金融機構應承擔的義務做出明確的規定。這就為一部分互聯網金融機構打開了便利的大門,對金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留下了隱患。

(三)主體和經營范圍沒有明確的定義

互聯網金融長期處于互聯網運營與金融業務的交叉地帶,互聯網金融機構的法律地位是其監管體系中的核心問題。對于互聯網微貸,目前只有小額貸款公司性質的機構出現。2011年,第三方支付牌照開始頻發,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法律地位基本得到了認可,可以從事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銀行卡收單、預付卡發行與受理、貨幣匯兌等眾多支付業務。

(四)電子書證制度尚不完善

2012年3月新《刑事訴訟法》明確了電子證據的獨立法律地位。電子證據如何保存,真實性如何判斷,在立法上已經基本得到解決。《電子簽名法》第6條規定了對數據電文的保護要求,即滿足:(1)有效表達所載融資行為要素信息并通過相應設備、軟件隨時獲得;(2)信息完整、準確、未被更改;(3)可識別收/發件人、收/發時間,滿足以上條件可以將留存于互聯網系統中的書證視為原件。第8條規定,憑借:1.生成、存儲、再現等運行的各個環節容易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侵犯,同時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易受攻擊、竄改且難被發現,對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判斷仍比較困難。此外,對電子證據的界定、定位、取證、舉證、質證和認證方面仍存在不小難度,尤其是對于電子證據可采性的標準,尚未給出明確的規定,對電子證據合法性與真實性的認定是司法實踐亟待解決的關鍵問題。如何將以數據電文形式存儲的電子書證提取出來,在我國現有的訴訟法律制度中也無規定。

(五)行業自身風險控制不完善

互聯網金融涉及到眾多金融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大量的信息通過集中處理存儲,但是存在巨大的安全隱患。由于信息技術的不斷普及以及日益的發達,竊取信息的方式層出不窮。但是我國現在對于海量信息的安全保存意識上還十分薄弱,相應的機制以及技術依舊停留在過去的水平,大數據被惡意獲取、使用的現象也難以控制,給互聯網金融安全帶來巨大挑戰。

互聯網金融業在快速發展的同時,由于制度、法規、監管和內控體系不健全,其在發展過程中面臨著不少風險,例如資金鏈斷裂引發的信用風險、挪用第三方賬戶資金形成的操作風險、資金詐騙導致的聲譽風險等問題。而交易過程中有意或者無意的操作失誤,無論是對于客戶還是互聯網金融機構而言,都會構成互聯網金融發展過程中的風險累積。

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之間在管理上存在著很大的差異,互聯網金融有著傳統金融不可相比的優勢,卻也有著極大的風險。首先,互聯網金融的融資方式以及手段大部分存在游走法律灰色地帶的現象,十分不規范。同時征信系統也沒有十分規范健全,這就進一步給互聯網金融帶來了潛在的風險。目前大家比較熟悉的互聯網金融服務者一般都無法提供互聯網支付牌照,且基本屬于個人信貸公司,其合法性依舊有待相關法律部門的確認。互聯網金融服務者大致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借貸中介,一種是資金平臺。借貸中介只要起到的是中介的作用。在網絡平臺進行招標,從而完成借貸活動。互聯網借貸平臺如大家熟悉的房屋中介是相似的,互聯網借貸平臺并不具有資金監管資格,也沒有相關的能力保證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更無法保證借貸活動的安全性。

作為資金平臺的互聯網金融服務提供方,一方面對借方進行放貸,另一方面將自身債權分割成若干部分對公眾進行出售,同時完成吸收存款的過程,這與人民銀行對于影子銀行的界定基本相符。這種利用資金和債權交錯配比的業務模式,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當實際放貸金額小于轉讓債權,就會使其演變為非法集資。其次,互聯網金融缺乏完備的征信體系,無法形成有效的懲戒機制。由于民間互聯網金融平臺無法接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其本身對借款人真正的信用水平、貸款用途和償還能力缺乏有效的資質審查,容易導致信貸壞賬率高,債務追償困難等問題。此外,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客戶資金和信息安全、隱私保護、互聯網授權機制、身份認證機制、反洗錢以及計算能力等問題也會使互聯網金融在發展中面臨各類風險。

(六)過度美化互聯網金融產品

互聯網金融產品存在過度宣傳和美化問題,風險披露相對不足。目前互聯網金融多數產品在宣傳過程中都存在不當宣傳和過度宣傳問題:使用不當的宣傳用語,片面強調產品高收益,對產品風險問題避而不談。部分互聯網公司甚至為搶占市場、吸引用戶,一方面標榜自身產品的收益高于對手,另一方面用“收益倒貼”的方式進行惡意競爭,即產品的真實收益可能達不到其承諾的投資收益率,但剩余部分由互聯網公司倒貼給用戶,這種方式顯然為互聯網金融產品帶來系統性風險的同時,也扭曲了互聯網金融產品在公眾眼中的真實形象。

模式創新問題是指互聯網金融某種原創的發展模式過于創新或創新不足,脫離現實社會經濟狀況,最終因發展瓶頸導致失敗的問題。

可見,互聯網金融機構面臨的不確定性因素很大,如果某種原創模式過于創新或創新不足,不切合經濟實際,不符合客戶需求,將無法實現持續盈利,即使條件再好,也將因為模式創新風險而走向失敗。

二、完善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互聯網金融法律體系

盡快完善有關互聯網金融的相關的法律法規,使互聯網金融公司與互聯網金融消費者都有法可依,不僅可以規范互聯網金融公司,也可以保證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次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監管力度,成立專門的監管部門、研究部門,使互聯網金融在組織、業務、風險等方面形成明確的規定,有了明確的規定方可制定相應的行業規范,更好的監管互聯網金融行業的操作與安全。針對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的不同之處制定標準,對互聯網金融的融資方式、資金來源等制定相應的法規,從源頭保證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以及合法權益。

(二)建立分層監管機制

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相比較,多了一些新的模式和業務。除了確立互聯網金融的法律法規還應該在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中針對不同的業務進行建立分層監管機構。首先,分層監管機構可以責任到人,不同的監管層面不同的負責人,每一層的監管機構都有其相應的職責范圍。每個層面的監管部門協調合作,嚴格把控互聯網金融的每一個環節,增加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信息和財產的安全性。

(三)加強行業自律意識

在制定了互聯網金融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后,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各項操作都應自覺遵守相關法律以及行業規則上海一信貸企業的“上海網絡信貸服務企業聯盟為促進行業可持續發展所制定的自律標準”成為國內首個行業自律準則。在規則中明確說明了互聯網金融公司的運行要求,員工的相關資格認定,以及互聯網公司的業務范圍,和互聯網金融行業的風險控制的等方面。這個標準在互聯網金融行業領域中起到了極大的積極影響,是目前互聯網金融行業的指導性章程,監管部門應盡快對互聯網金融行業進行細分和規劃。針對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歸納總結,進而對可能存在嚴重漏洞的業務進行限制,促使互聯網金融業健康發展

(四)完善互聯網金融征信體系

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還沒有加入中國人民銀行的征信系統,導致了互聯網的信用貸款壞賬率居高不下。因此,在完善互聯網金融征信體系的基礎上,進一步推進客戶的實名制建設,對互聯網企業進行數據庫建立,將客戶數據注冊登記管理,這樣不但可以對客戶的信用進行監督,實現互聯網金融違約風險控制,還能推動互聯網參與雙方的認證制度,確保信息無誤,更安全的進行交易。

三、小結

互聯網金融隨著互聯網的迅猛發展應運而生,@使金融行業步入了一個全新的時代。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導致了很多問題沒有及時得到解決,我們應該積極快速并有前瞻性的制定相對應的措施。利用好互聯網金融,使金融生活更加便利快捷。

參考文獻:

[1]本刊.金融互聯網化相互包容共生――中國銀行業協會互聯網金融研討會紀要[J].新金融,2013,(12):48

互聯網金融存在的問題范文第3篇

人類社會進入21世紀,互聯網和計算機技術的應用使得科技和經濟的發展更為迅速,而互聯網更是融入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聯網與金融的融合形成了互聯網金融,是目前金融領域中非常重要的內容,為金融業的發展,甚至是經濟的發展創造了更多的空間。互聯網金融的出現,帶來了一定的利益,同時也存在著一定的弊端,其中關于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問題,就成為國家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內容。本文主要針對互聯網金融監管展開,從多個角度分析了當前互聯網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同時針對問題也提出了一定的應對策略。

關鍵詞:

互聯網金融;監管;問題;策略

今天的社會環境中,互聯網的應用使得社會生活變得更加便利,越來越多的社會活動通過互聯網實現,為人們節約了更多的時間,網絡金融更是迅速獲得人們的親睞,網絡支付、網絡融資、網絡投資理財等一時間風靡社會,這是互聯網金融繁榮發展的體現。可以說,互聯網金融的出現,在為傳統金融帶來競爭壓力的同時,也彌補了傳統金融的不足,更好的滿足了社會生活的需要。與換聯網金融伴隨而來的是互聯網金融監管問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缺失和不足造成了互聯網金融的交易風險、互聯網金融市場的混亂等。因此,更好的發揮互聯網金融的優勢作用,更好的利用互聯網金融,就需要正確的認識互聯網金融監管中的問題,并找到科學的解決方式,這樣才能引導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規范互聯網金融市場。

一、當前互聯網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根據當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實際情況來看,互聯網金融監管在完善的同時,仍然存在著較多的問題,主要包括:

1、法律法規不健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是目前我國發展的總體方向,而法治國家的建立,離不開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在法治國家,市場經濟活動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而互聯網金融作為新興事物,同時又屬于金融業,對國家經濟發展有直接的影響,更需要明確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和調整,但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過程中,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健全。一方面,關于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專門法律還不足,目前我國規范互聯網金融的法律多是普通金融監管的法律,這很難調整互聯網金融中一些特殊的問題,而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的差異在逐漸增大,這就使得法律法規不健全的問題在互聯網金融監管中的表現越來越突出;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在地方性法規中對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引導也不多,地方經濟條件、發展水平的不同對互聯網金融的影響也比較大,所以,各地區的互聯網金融監管也不盡相同,而地方性法規的缺失自然也就造成了互聯網金融監管中的問題。總之,法律法規不健全是當前互聯網金融監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2、監管部門分工不明確監管部門分工不明確也是互聯網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之一。在我國,政府承擔著市場宏觀調控的職責,自然也承擔著互聯網金融監管的職責。目前,我國政府部門在互聯網金融監管中,監管部門的分工還不夠明確,這就直接造成了監管的缺失和遺漏,本身金融領域就需要嚴格緊密的監管,而針對互聯網金融,甚至缺少基本的監管部門,這自然容易引起因監管疏漏而產生的負面結果。此外,互聯網行業的發展都是非常迅速的,互聯網金融也不例外,幾乎每天都有新的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崛起,都有新的互聯網金融形式的出現,而政府部門的監管則無法跟上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這也容易產生互聯網金融監管問題。總之,監管部門作為互聯網監管的主體,應當與互聯網金融相對應,有明確的部門分工來實現互聯網金融監管,在問題出現時,有明確的部門承擔責任,這樣才能實現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所以說,監管部門分工不明確也是當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3、監督手段落后單一除了以上提到的兩點以外,當前互聯網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還包括監督手段落后單一。上面我們已經提到,互聯網金融是變化非常快的一個行業,新的科技、新的市場需求都有可能帶來互聯網金融大的變化,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監管對象是互聯網金融,自然需要以互聯網金融的改變做出適當的調整,特別是監督手段,如果監督手段落后單一,一般很難應對互聯網金融中的問題,實現監管的目標。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手段還很單一落后,與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之間存在著很大的差距,而監管手段與監管內容之間的差異就容易促使互聯網金融活動中非法活動的產生。所以說,監督手段落后單一也是互聯網金融監管中需要解決的問題。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中存在問題的解決策略

針對互聯網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解決互聯網金融監管問題應從以下幾點出發:首先,完善國家和地方的相關法律法規。法律法規的完善,是解決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根本性途徑,從國家角度而言,國家應該針對互聯網金融監管制定出專門性的法律法規,作為國家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宏觀性指導,就地方政府而言,應該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基礎,根據本地區的特點,制定更為詳細的地方性法規。

這樣才能保證互聯網監管過程中嚴密的法律體系,解決互聯網監管問題。其次,監管部門完善職責分工體系。監管部門應該以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實際需要為基礎,對互聯網金融做好充分調研工作,設置出明確的監管部門,不同部門各司其職,進而實現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目標。西外,監管部門還應該根據互聯網金融的變化及時調整相應職責部門。最后,創新監管手段。借鑒國外互聯網監管的先進經驗,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還應該創新監管手段,特別需要注意互聯網金融市場一些新的金融形式,要及時確定相應的監管手段。同時,互聯網金融監管手段的創新,還應該具備一定的前瞻性。

參考文獻:

[1]吳迪.互聯網金融監管問題及對策[J].市場研究,2015(06).

互聯網金融存在的問題范文第4篇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 金融風險 監管措施

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網絡與金融也形成了有機的結合,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得到快速發展。但是,我國互聯網金融明顯存在著發展不成熟和發展迅速的矛盾,使得其面臨著一系列的風險。因此,加強對互聯網金融風險及其監管措施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互聯網金融簡述

(一)內涵

從廣義上講,互聯網金融是指互聯網在傳統金融行業中的所有應用形式。

從狹義上講,所謂互聯網金融,就是指運用現代互聯網技術以及移動通信技術等現代化的科學技術來達到資金融通目的的金融服務模式。

(二)特征

第一,縮小化。該特征主要是針對互聯網金融參與主體來說的。隨著社會經濟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互聯網金融得到快速發展,其融資成本低的優勢為投資方和融資方的直接對接創造了條件,因此,商業銀行已不占有絕對的壟斷地位。

第二,便捷化。這是針對互聯網金融的操作平臺來說的。作為一種基于互聯網的金融業態,互聯網金融是不受時空限制的,只要有網絡及相關的電子產品就可以隨時隨地的開展業務,不僅方便快捷,還有利于降低成本。

第三,多元化。這是針對互聯網金融風險來講的。由于受多種因素的影響,互聯網金融風險的多元化趨勢還在進一步加劇。雖然可以解決商業銀行存在的一些問題,但是基于網絡的金融這一前提,就注定了互聯網金融風險的因素較多。

二、我國互聯網金融所存在的風險類型

(一)法律風險

目前,隨著互聯網在傳統金融行業應用的更加廣泛,我國提高了對其風險監管問題的重視,制定并實施了一些如《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的相關法律。雖然這些法律的實施對互聯網金融風險的監管起到了一定程度的制約作用,但是在我國依然缺少一套系統的關于互聯網金融風險監管的法律體系。因此,互聯網金融所存在的法律風險依然嚴峻。比如,對于互聯網金融的電子合同等方面法律法規的不健全,致使我國互聯網金融在其發展中存在很大的不穩定因素。

(二)業務風險

一方面,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金融行業的業務模式也得到不斷的創新,不僅有利于解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還使個人貸款更加方便、快捷。另一方面,在互聯網金融業務運行過程中也存在諸多風險,這主要是由我國互聯網金融公司開辦的性質決定的。在我國,多數互聯網金融公司都是由非傳統金融機構所創立的,該類公司沒有豐富的業務經驗,缺乏相應的業務風險防范意識,致使一些網上理財或貸款公司等都存在一些業務風險問題。例如,有的第三方支付機構由于缺乏對操作風險和市場風險等的控制,在其基本業務不足的情況下,出現了一定的信用風險和資金安全風險等。

(三)技術風險

從其概念可知,互聯網金融有效運行的前提之一,就是要掌握并運用相關的網絡信息技術,否則該行業是不可能得到快速發展的。但是由于網絡信息等具有開放性的特點,因此該新型的金融行業也存在一些技術風險,并造成了一些實質性的經濟損失。據調查,2014年由于互聯網金融機構在加密技術方面的不足,造成了巨大的直接經濟損失。

三、關于互聯網金融風險監管的措施

(一)要建立一套有關其風險監管的法律體系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特別注意法制方面的建設,特別是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更是將依法治國上升到國家戰略。因此,要有效的對互聯網金融風險進行監管,就必須建立并完善一套相應的法律體系,并且將該風險監管納入到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比如,各有關政府部門要根據我國互聯網金融目前存在的一些風險因素及其發展趨勢,加強對互聯網金融風險監管法律法規的研究和制定,明確互聯網金融在安全、權力、義務和市場等有關方面的規定,真正的對我國互聯網金融風險監管實施法制化建設。

(二)要明確有關其風險監管的原則

目前,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傳統的金融監管原則已不能完全適用于互聯網金融風險的監管。因此,各有關監管機構要提高對互聯網金融風險監管的認識,根據互聯網金融的本質和特點,明確其風險監管原則。首先,要堅持綜合監管。所謂綜合監管,就是指在對互聯網金融服務平臺進行監管的同時,也要加強對其金融機構的功能監管,從而創新對傳統金融機構的監管模式。其次,要堅持聯合監管。所謂聯合監管,就是建立與互聯網金融監管有關的聯合監管組織體系,從而有效地實施對互聯網金融風險的聯合監管。最后,要堅持專門監管。所謂專門監管,就是建立專門的互聯網金融風險監管機構,以提高其監管質量和效率。

(三)要建立健全相關的風險監管制度

從一定程度上講,一套完善的風險監管制度對于提高互聯網金融風險監管具有非常積極的影響。因此,必須建立健全相關的管理制度,加強對風險監管制度的建設力度。一是要政府要制定并實施相關的政策法規,在政策上對互聯網金融風險實施有效的監管。二是政府要采取有效的鼓勵措施,支持并引導互聯網金融機構建立其有關組織,建立并完善其自我監督和管理等機制。三是要充分發揮媒體和社會公眾的力量,從而對互聯網金融進行社會監督,通過網站和電話等多種途徑,形成有效的社會監管體系。

(四)制定有關的技術標準

在我國互聯網金融存在的風險因素中,技術風險是其重要的一項內容。因此,若要加強互聯網金融風險監管,有效地規避其技術風險因素,就需要制定有關的技術標準。各有關監管部門要加強對互聯網技術風險的監管的重視程度,加大資金和人才等的投入,建立有關的研發機構,加強對其技術的研發力度,確保互聯網金融的安全運行。

互聯網金融存在的問題范文第5篇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大數據

互聯網金融指的是傳統金融利用互聯網和信息通訊技術相結合來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形式金融業務模式。互聯網金融并非金融與互聯網技術的簡單累加,而是在實現安全與互聯互通技術水平上的適應新需求而產生的新模式、新業務,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技術相結合的新興領域。當前互聯網技術不僅和傳統的交易所模式相結合,更興起了個人化金融的模式。在便利投資者的同時,也加大了監管的難度。互聯網金融不僅存在傳統金融的風險機制,在結合了互聯網技術之后,新的風險也隨之而來。本文將從互聯網金融的幾種模式及其特征分析出發,探討其存在的風險。針對當前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制的不足,結合大數據理論提出監管體系的構造建議。

一、互聯網金融的模式和風險

1.互聯網金融的幾種模式分析

按照互聯網技術對金融影響程度的大小,主要可以將互聯網金融分成三種模式(如表一示),傳統金融服務的網絡化,網絡改進型金融工具和新型互聯網金融工具。

(1)傳統金融服務的網絡化,這一類別的互聯網金融服務的代表是網絡銀行。其主要特征是僅僅利用了互聯網技術的便捷性,并沒有改變金融的雙方主體。并且靈活性較弱,安全性較高。該模式中的互聯網技術僅僅是一種工具,主要的特征與傳統金融差別不大。因此對于該種模式的監管,主要還是以傳統的金融監管模式為主,其主體清晰,主要是大型的銀行,券商,保險公司等。內涵的風險較小。

(2)網絡改進型金融工具,這一類別的互聯網金融服務的代表是余額寶。其主要特征是不僅僅利用了互聯網技術的便捷性,也應用了互聯網技術的融通性,將多種功能融為一體,金融的雙方主體初步發生了變化。靈活性加強,存在有一定的風險,較之簡單的互聯網加金融模式,詐騙,違規,技術風險頻現。該模式中的互聯網技術已經和傳統金融有機融合,將多種功能融為一體,比如余額寶,就同時實現了投資增值的功能和消費的功能,將傳統的借記卡業務和基金投資業務合二而一。監管的主體不僅包括大中型的金融機構,還需要對互聯網巨頭進行控制。

(3)新型互聯網工具,這一類別的互聯網金融服務的代表主要是眾籌平臺和P2P平臺。其主要特征在于利用互聯網技術,產生了傳統金融所無法形成的效應。比如眾籌平臺,就是一種集合小規模資金進行投Y的金融模式,而P2P,更是將傳統金融的主體擴張到兩個自然人之間,大大強化了金融的靈活性,此時的金融主體相對于傳統的金融主體發生了本質性的改變。大中型金融機構退居幕后,小型金融機構甚至普通的互聯網公司都可以成為金融雙方。靈活性極強,但是風險也進一步增加。E租寶、中信公司、美微傳媒等欺詐事件頻傳,其原因在于國家的立法監管總是存在滯后的,難以應對日新月異的金融變局。其深層次原因則在于主體的繁多和復雜,難以完成風險控制。

2.互聯網金融的風險分析

互聯網金融的風險主要存在于制度層面,技術層面和商業層面,對此我們進行如下的分類討論。

(1)法律和制度風險,當前我國對于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主要還是以證券法,合同法等作為監管的基礎的。但是作為對整個金融市場適應性很強的法律,其針對性就存在問題。無法針對互聯網金融中存在的固有風險進行監管和控制,造成P2P平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風險。由于金融監管當局尚未出臺文件界定p2p平臺定位和業務范圍,我國的P2P借貸很容易在監管不完善的層面上出現違規行為,甚至觸及刑事犯罪,按照當前我國刑法經濟類犯罪的規定,P2P的職業放貸人功能可能觸犯非法集資類犯罪,貸款證券化很有違反證券法不得違規發行證券的相關規定。與此同時,P2P平臺的分散性和隱秘性使得洗錢犯罪在P2P平臺上頻繁發生,由于目前反洗錢機構對P2P平臺不進行監督,非法收入可以的出借給不同的出借人,最終實現洗錢的目的。

(2)技術安全風險,在技術的開發上,互聯網金融平臺本身就存在不完善的特征,由于設計構思的片面性以及安全性不足等問題,將會導致互聯網金融平臺存在技術漏洞。極易出現網絡黑客非法入侵系統后盜取客戶信息而造成客戶損失,一旦客戶信息被黑客或病毒利用,不僅僅會對顧客造成騷擾信息等問題,更為嚴重的是利用這些信息進行的對金融機構的詐騙問題。云計算平臺承載了大量的金融業務和用戶信息,但就平臺本身而言,其極易成為黑客攻擊的目標,一旦攻擊成功,將造成重大損失。另外互聯網金融計算和數據歸屬地分布的廣泛性、欠均衡性及不確定性也會直接導致諸多不良信息源難以分辨。一般來說對于金融體系的宏觀整合將會造成微觀層面監管的不力。

(3)流動性和信用風險,這是幾乎所有的金融模式都存在的問題,互聯網金融也不外如是。所謂流動性風險,就是指的是互聯網金融企業無法滿足投資人體現需求的風險,該種風險存在有兩種產生機制,其一就是龐氏騙局,或者叫意大利香腸問題。也就是互聯網金融企業將后投入的資金作為先期投入資金的利息,以此吸引大量的資金,但是最終總會產生資金鏈斷裂的問題,這是整個互聯網金融的平臺都無法應對大量的提現需求而瓦解。其二是挪用資金的問題,對互聯網金融平臺的監管不足會導致互聯網金融平臺將資金挪用到其他高風險高回報的項目上去,一旦投資失敗,最終也將無法面對投資者的提現需求。信用風險是與流動性風險相伴生的,借款方的違約將影響互聯網金融機構的資金問題,從而帶來投資風險。

3.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必要性的分析

金融服務業在一個產業結構科學的國家經濟體系中有著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對于金融服務業的監管對于國家經濟健康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而互聯網金融是金融發展的新形態,也是現代金融未來發展的大方向,對于其存在的固有風險,只有進行合理的監管和控制,才能保證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和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如表2示,筆者總結了近年來的幾起有關互聯網金融的代表性案例。

從上表可見,涉案金額從最初的35萬到430億元,短短三年時間,涉案金額擴大了上百倍,并且可以發現,2015年隨著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快速發展,代表性案例和涉案金額飛速擴大,據統計示,2015年互聯網金融詐騙的案件高達929件,因此加強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是極其必要的。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現狀及其不足

1.立法滯后,行政管理缺乏依據

我國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缺乏健全法律法規體系的規范。在我國當前的法律體制之下,不存在專門針對互聯網金融的法律文件,更不可能存在一整套的準入,監管,處罰的法律體系。對于互聯網金融的法律約束主要散見于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的規范性文件。一般而言在廣義法律規范上,互聯網主要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調整。征信,擔保功能則受到《擔保法》和《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的約束;而對于互聯網金融的利率問題,則見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司法解釋當中。這樣分散的立法體系,無疑使得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出現了很大的問題,法律的體系解釋和法律的整體協調都存在問題,

另外由于法律法規體系的不健全,較多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只能采取行業公約的形式來進行限制,比如P2P行業出臺了有關P2P的行業公約,但是這種公約的約束力僅僅相當于法人之間簽訂的民事合同,不存在強制執行力,很難起到真正的監管作用。

2.監管主體多元化,責任形態不清

2016年8月17日,銀監會聯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制定并《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了銀監會作為主要監督機構負責制定監管細則,各省級機關負責轄區內協調,工業信息化部負責信息活動監管,公安部負責對犯罪問題進行監管,處罰其中違反安全監管的活動。由此可見,《辦法》對監管主體間的職責范圍是明確的,但其配合機制、領導與報告關系卻沒能做出詳細的規定。僅靠各部門在各自責權范圍內的工作,可能會引起各行其是的局面。另外,各部門間的溝通機制、報告關系不明,在致力于消除互聯網金融的信息不對稱風險的同時,本身可能會陷入監管信息不對稱的困局中,部門間的溝通效果難以預計。同時,該監管機制的設立,在層級的設計上存在問題,中央各個機構的相互協同存在問題,同時地方各級執法機構,存在雙重管理的問題,也就是一方面付出省級政府的領導,一方面服從國務院部門的領導,容易產生行政效率的低下。此外對于投資人而言,政府機構的保護并不直接,而只是間接限制和控制了風險從而保護了投資人的利益。

3.規則管理過于嚴格,阻礙市場活力

在《辦法》中,對同一借款人的借款限額也做出了明確規定: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單一平臺和不同平臺的借款數額都有明確的規定。其中,單一法人在不同互聯網金融借款平臺的最大借款數額不超過500萬元。對借款設置最高限額這一做法屬于是一種規則導向的監管體制,規則導向的金融監管體系是指在該體系下由一整套金融監管法律和規定來約束,這種規則導向的行為存在兩種特征,第一是全面性,這種金融監管的控制,將會對整個體制中的大部分業務進行控制,但是這種看似全面性的管理存在兩種問題,首先管理體制的滯后性會使金融監管無法跟上體制更新的步伐,其次全面化的管理也將限制新金融模式的誕生。第二是形而上的模式,對于數額的限制會使得管理體制的僵化,對于金融而言,供給和需求本就會確定某項目的籌資數額,市場對于籌資情況的反映才是最真實的,如果控制資金額度,不僅造成市場機制扭曲,更無法考慮到經濟發展和通貨膨脹的動態問題。

4.未體現互聯網金融的特征

《辦法》是當前國家對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指向性文件,但是其確定的方向卻存在問題,在該文件中,最首要意義就在于明確了P2P借貸平臺的性質--信息中介,而非資金中介,由此展開的一些辦法也相一致地致力于避免平臺成為資金池、甚至出現“龐氏騙局”的可能。但是,如前文所述,對于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形態而言,最終必然還是會出現一個真正的網絡資金平臺,如果為了控制互聯網金融的風險,就將P2P平臺限定為信息平臺,這與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方向是相違背的。其次,《辦法》對平臺的信息披露提出了嚴格的要求,有力地回應了互聯網金融中由信息不對稱引起的風險。但是,不得不指出,這種金融監管的形式和傳統的金融并沒有任何本質性的區別。不能針對互聯網金融的特征,制定監管政策,形成監管體系,不僅無法對癥下藥,解決互聯網金融獨特的問題,更加麻煩的是也會使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受到遏制。這才是真正的危害之處。

三、對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建設的建議

根據我們上文分析的互聯網金融存在的風險和現狀,我們可以按如下思路分析,如圖一所示,在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時候需要對癥下藥,針對存在的問題和風險進行綜合分析和考察。

1.加強立法和行政法規的制定

目前我國大量的互聯網金融的法律規定散見于民商法體系當中,筆者認為,在法律制定的過程當中,應當適時充實有關互聯網金融的法律。國家對于任何一種制度的建設,立法應當先行。完善的立法,不僅有利于互聯網金融體系的運作,還可以將監管主體確定下來,統一監管模式。在法律體系中,互聯網金融存在于最高位階的部門法是有必要的,互聯網金融靈活,跨界。不同地區的規范性文件和不同部門之間的規章,都難以全面覆蓋。只有像證券法那樣的法律,才能夠覆蓋其各方各面。另外也可以提出有關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基本原則,這也是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要方向。

2.完善監管主體的制度設計

對于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制度設計,筆者認為可以從三個角度來設計。也就是政府監管角度,行業自律協會角度和投資者權益保護協會三個方向。

首先是政府監管,對于互聯網金融的監管,筆者認為應該采取類似反壟斷執法的監管體系,國家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發改委三家機構分頭執行反壟斷法,然后以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統籌相關事宜。在目前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置而言,可以設立一個國務院的互聯網金融管理辦公室作為統籌管理的部門,以此提高行政效率,然后將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工業與信息化部納入其統籌之下,對互聯網金融進行全面統籌監管。另外省級監管部門以只對中央機構負責,防止地方政府與中央部門交叉管理的情況出現。

行業自律協會與政府監管相比,作為一種自我約束形式,對于規范行業發展作用效果更顯著。事實上對于西方發達國家,互聯網金融的管理嚴格程度更大程度上是著落與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自律程度。行業的自律監管應該在這樣三個角度入手,首先對于所有從業的互聯網金融機構進行登記管理,明確責任人,另外應該要求各機構向行業自律協會披露其財務信息,這樣既可以保護商業秘密,也能夠完善對于行業成員的監管,最后還應該建立行業信息共享平臺,完善各方信息的溝通和交流,為大數據的充分應用打下基礎。

最后,投資者的保護應該更加直接化,可以考慮建立直接的投資者權益保護協會,對于在投資者投資過程中遭遇的各種違規行為進行直接保護,也將有利于互聯網金融領域公益訴訟的提起。

3.原則性監管為主,市場動態化管理

如前文所述,互聯網金融的監管現狀是以規則監管為主,而規則監管過于僵化,難以應對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當下情況,筆者認為,在監管的過程中,不應該以規則監管作為主導,而應該使用原則監管,擴大市場的主觀能動性。原則監管具有靈活性和動態性,但是也存在監管人員任意解釋監管細則從而出現監管無效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最佳的選擇就是建立市場的動態管理機制,首先應該登記注冊,審查互聯網金融經營機構的資質,建立完善的責任人系統,強化行業準入規則和高級管理人員資質的審核。另外應該完善資金的托管,模仿基金的運作模式,投資者,管理者,控制者三方制衡,建立完善的第三方資金管理機制。最后應該進行動態定期審查,完善市場退出的格局。對于市場的動態性自主性,充分發揮。

4.大數據技術的應用和風險控制

大數據(bigdata),指無法在一定時間范圍內用常規軟件工具進行捕捉、管理和處理的數據集合,是需要新處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強的決策力、洞察發現力和流程優化能力來適應海量、高增長率和多樣化的信息資產。其中一個核心的概念就是“海量數據”,它將不僅包括結構化和半結構化數據,還將包括非結構化數據以及海量交互數據。這一變化給互聯網金融雙邊市場的資源“自”配置帶來了可能,同時,也給監管部門對于海量交易信息的掌握、彼此之間監管信息的交換增加了更多可能性。因而筆者認為,大數據和云計算將會對解決信息不對稱風險起到重要作用。

大數據給監管帶來的變化還將包括以下兩點。首先,監管從精確數據走向趨勢分析。在非大數據時代,對數據的處理一般關注的是精確性,而在大數據時代,由于對海量數據的獲取、計算都變得更加便捷,且數據量將非常大,所以關注的對象將不再是細微差別,而將會是海量數據體現出的趨勢,抽樣的風險將不復存在,對于整體數據的分析,將會有效的完成對互聯網金融數據的分析和監控,完成數據流加現金流雙流的同時控制。

其次,大數據對于互聯網金融的雙方均可以達到較好的風險控制和監管作用,大數據對于顧客的征信,將直接預測投資者的消費習慣和消費可能,比如,根據投資者在其他消費購買高三學生的復習資料,可以預期出該投資者很有可能在一年之后需要支出大學的學費。或者通過對該消費者的微博信息的統計,分析出該消費者是否具有旅游傾向等。這種人工智能的應用將幫助平臺分析出投資者的資金流動可能性,從而規避風險,另外對于互聯網金融平臺的O管,也可以應用大數據統計出其投資,放貸習慣,甚至是其法人主體的消費投資特征,預防“跑路”現象的發生。

四、總結

本文從互聯網金融的種類出發,探討了互聯網金融的風險問題,分析了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同時分析了當下互聯網金融監管機制的格局,對其僵化,管理效率低下以及對互聯網特征應用不充分的問題進行了分析。最后筆者提出,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應該完善立法,重視監管格局的建立,充分發揮市場的有效性,動態而持久的市場體系,充分發揮大數據的應用,以期達到對互聯網金融的有效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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