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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放任經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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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放任經濟政策范文第1篇

1從經濟法產生的背景看其功能

任何一部門法的產生都依從于它所處的社會歷史背景,其功能的發揮也總是反映一定歷史時期社會的需要。經濟法產生于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當時在以亞當·斯密為首的自由放任的古典經濟學理論的長期統治下,歐美大陸的資本主義國家經歷了一次大范圍的經濟危機,市場的“無形之手”似乎在社會經濟運行過程中失去了功用,放任市場無序發展可能使社會公平與效率得不到保障,經濟學界因此也開始思考問題的癥結。

為了應對經濟危機,各國都有意識地制定了一些具有經濟法性質的法規,以美國1890年《謝爾曼法》為代表的帶有國家強制性的公法規范開始出現,這體現出政府在對待社會經濟發展的態度上開始發生轉變。原來的自由放任經濟政策已經不能滿足經濟穩定、協調、健康發展的需要,即傳統的完全市場機制的社會功用開始顯現不足。后來,以凱恩斯為代表的供給經濟學派證明了這種不足的存在并承認了國家對經濟干預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在這種背景下,經濟法作為一門國家干預經濟之法才被資本主義各國所廣泛接受。應該說,經濟法是在社會經濟機制產生缺陷的情況下催生出來的,它的出現是為了彌補傳統法律規范體系社會功能的不足,即在整個社會體系中,缺乏一種制度性的功能支撐以使社會經濟整體順暢有效地運行。因此,我國學界在移植西方經濟法學理論的時候,將經濟法的“干預”功能不假思索地移入了,而且逐步發揚光大,并以此指導中國的經濟立法。

自由放任經濟政策范文第2篇

【關  鍵  詞】經濟法/市場競爭規制/國家宏觀調

在經濟法作為獨立部門法出現以前,調整國家經濟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早已有之。但是,將“公正原則應用于政治經濟學……(并成為)相互關系條例”且“作為政治法和民法之補充和必然結果的(現代意義上的獨立的)經濟法”,(注:轉引自[法]阿勒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經濟法》,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2~3頁。)按照大多數經濟法學者的共識,則始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其典型代表是美國和德國經濟法的興起。(注:參見漆多俊:《經濟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45頁。)所以,本文從19世紀末西方發達國家的社會經濟狀況以及經濟發展趨勢入手,力圖把握經濟法的基本性格,希冀對西方國家經濟職能的轉變在經濟法制上給予新詮釋,最終期盼對我國經濟法制的進一步發展有所啟示。

一、經濟法的產生與形成:市場機制的缺陷與國家職能的補位

——市場競爭規制(法)與國家宏觀調控(法)并行

經濟法產生并形成部門法有其深厚的社會經濟根源。18世紀至19世紀末,是西方自由放任市場經濟理論盛行的自由競爭資本主義階段,亞當·斯密在其《國富論》中指出,在“一只看不見的手”的引導下,各個人在追求私利的無形之中卻促進了社會整體利益的擴大。所以,對社會經濟愈少干預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政府只需要為市場提供最必要的經濟服務。19世紀后半期,西方主要國家相繼完成產業革命,推動了經濟的高度發展與生產的社會化進程,加劇了生產資料的資本主義私人占有與生產日益社會化的矛盾,引發了周期性的經濟危機。為了應對經濟危機,各產業部門的經濟組織紛紛結合成立卡特爾、托拉斯及康采恩等壟斷組織,謀求壟斷利潤,背離價值規律,社會經濟自身固有的調節機制失靈,越來越需要另外一種機制來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凱恩斯的國家全面干預經濟理論應運而生,并立即被西方各國奉為寶典,“有形之手”即國家調節作為彌補“無形之手”即市場調節之缺陷的社會經濟調節機制便呼之欲出。19世紀末20世紀初國家調節地位之確立,標志著現代國家職能的演變和國家經濟職能的發達。(注:參見漆多俊:《經濟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38~40頁。)國家調節在不同國家及不同階段其表現形式大不相同,概括來說有兩種基本形式:以美國為代表的國家調節表現為反獨占與規制;以德國為代表的國家調節在二戰前主要為加強宏觀調控,一定程度上抵制自由競爭甚至是扶持和鼓勵壟斷傾向。因國家經濟調節活動之需而制定的法律,既不是單純的私法,又不屬單純的公法,是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其根本價值的公私兼融的新型法律規范,20世紀20年代以來,人們稱之為經濟法。在美國,這種維持市場自由競爭體制,保護個人契約與經營自由的反壟斷的市場競爭規制法遂應時而生;而在德國和日本,也同時出現了強調國家權力扶持壟斷以對經濟進行統制之特性的國家經濟統制法。由此可見,因國家調節的方式不同,導致經濟法一經產生便具有兩種互相對立的基本性格;并且這一對基本性格在不同國家以及不同的歷史階段上有消有長,甚至在同一個國家的同一時期兩類經濟法律并行不悖,充分體現了國家經濟政策與法制發展的適時性。

自由放任經濟政策范文第3篇

關鍵詞:政府失靈;市場失靈;政府干預

一、政府與市場關系的理論演變

從15世紀到17世紀的重商主義時期,主張政府干預的思想占據了主流地位。究其原因,是因為該時期商品生產日益擴大,對貨幣(金銀)的需求也越來越大,對貿易的重視程度高,促進了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

隨著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逐步形成,促進了市場的不斷擴大,市場的需求也增加得很快,由于經濟發展的需要,國家干預開始向自由市場經濟轉變。在這個時期,亞當?斯密和洛克等自由主義思想家提出了"有限政府理論"。斯密于1776年出版的《國富論》中認為國家不要干預經濟,要讓經濟自由發展,要發揮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的作用,而政府在經濟發展中應起到 "守夜人" 的作用。

長期以來,按照亞當?斯密"看不見的手"的理論,市場機制是萬能的,然而由于市場失靈而造成的1929~1933 年的世界性經濟危機。引起人們對自由放任經濟政策的反思,以凱恩斯為代表的"政府干預理論"應運而生。該理論認為"看不見的手"解決不了經濟危機問題。因為市場不是萬能的,市場機制本身存在缺陷,因此政府必須參與經濟,這就是"看得見的手"。要讓"看得見的手"涉足經濟領域,鼓勵政府取措施刺激投資和消費,甚至實行赤字財政[1]。

從20世紀60年代后期以來,主要西方國家的通貨膨脹問題日趨嚴重,進入 70年代,西方各國發生的嚴重經濟滯漲現象,此時凱恩斯的政府干預理論已經不能發揮其作用,解決不了經濟危機問題了。經濟學家們開始進行反思,開始懷疑凱恩斯的國家干預主義理論與政策,強調"政府失敗"或"政策失敗"的可能性。在美國首先出現了以著名經濟學家米爾頓o弗里德曼為代表的新貨幣主義,其他還有以小羅伯特?盧卡斯為代表的合理預期學派,以布坎南、圖洛克等為代表的公共選擇學派等等新自由主義學派[2]。主張重新以市場機制作為調節資源配置的主要工具,把政府的基本職能定位在維護市場秩序和正常運轉上,實行不干預的自由放任政策。

自20世紀90年代至今,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跨國公司的崛起和國際金融貿易的不斷創新,面對不斷增大的國際競爭壓力,客觀上要求各國政府加強對本國經濟國際競爭力的干預。到 1997 年 ,東南亞金融危機的發生,并蔓延到東亞、俄羅斯與南美洲,不少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又加強了政府對市場經濟 ,尤其是金融市場的干預。這一時期新凱恩斯主義以重構凱恩斯微觀經濟學為出發點,復興凱恩斯主義,在承認政府失敗的可能性的同時,認為政府干預是對未來經濟穩定的一種投資。

二、政府與市場發揮其作用的幾種情況

(一)政府有效,市場失靈

市場機制不是萬能,市場機制有其自身不可避免的缺陷和弊端。在某些情況下,它也會喪失其社會資源的配置功能,出現市場失靈現象。像20世紀30年代的世界經濟大蕭條就屬于市場失靈現象。總的來說,市場失靈現象產生的原因有以下幾點:(1)壟斷的存在。(2)信息不對稱。(3)外部經濟效應。(4)公共產品的存在。

市場失靈現象的產生引出了政府干預的必要性。也就是說,市場失靈是政府干預的直接原因。政府干預經濟的根源是市場經濟賴以建立的社會化大生產,這是政府干預經濟的物質基礎,而政府干預經濟的直接根據是市場失靈,市場自身的弊端產生的市場不經濟。[3]這是市場經濟本身不可克服的,因而需要政府進行干預,彌補市場調節的不足,解決市場機制解決不了的問題。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將政府與市場置于對立的地位,政府的作用也不是完全替代市場機制,而是從宏觀調控和管理的角度干預經濟,彌補市場缺陷。這就需要政府在市場經濟中對自身職能和作用明確定位,充當有限政府而非全能政府的角色,把握好政府干預的程度。[4]而政府在干預經濟的過程中,已經超出了市場經濟范疇,涉及到政府作為整個社會管理者所應該具有的經濟職能,主要扮演調控人、公益人、管制人、仲裁人和守夜人等角色。[5]

(二)政府失靈,市場有效

在這種情況下,一般是以市場為主導的經濟狀態。市場機制發揮其有效作用,市場提供一般產品,如日常消費品等,通過價格機制、競爭機制和供求機制使資源配置達到最優的狀態。但是如果由政府提供此種產品,由于政府自身的種種限制反而會導致壟斷的產生,進而出現供給效率低下等現象。因此在市場能有效發揮其功能時,就應該用足市場,充分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20世紀70年代的西方經濟滯脹現象的產生就屬于政府干預過度,從而使政府失靈,或稱政策失靈。

公共選擇理論認為,政府活動的結果未必能校正市場失靈,政府活動本身也許就有問題,甚至造成更大的資源浪費。該理論認為政府失靈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1)政府決策的無效率。(2)政府機構運轉的無效率。(3)政府干預的無效率。

在這情況下,政府在市場更為有效時,不能"越位"干涉市場。政府應當定位于維護市場秩序,以市場"保護者"的姿態,只在市場需要政府干預時以宏觀調控來輔助市場經濟的有效運行。

(三)政府與市場都有效

在這種情況下,政府與市場各自擔負著自己的職能,對社會的資源配置、公民生活都有效地發揮著各自的作用。政府和市場在經濟發展都都起到相應的作用,這是混合制經濟體制的體現。以我國當前的市場經濟體制為例,市場資源配置中發揮其基礎性作用,政府則是發揮其宏觀調控的作用對經濟進行引導和管制,市場機制與政府調控同時在經濟發展中發揮各自的作用,共同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

比如社會上既有政府創辦的公立學校,又有私人出資的私立學校。二者各有其優勢與特點,滿足不同學生群體的需求。私立學校較公立學校而言,有其所不能及的特點,如雄厚的教學資金、對學生提供個性化的服務等;而公立學校也有其自身優勢,如:可以讓學生以低廉的學費就可獲得高質量的教育,有利于教育的推廣與普及。由此二者相互補充,相互促進,這也體現了政府與市場同時有效、互補長短,同時發揮作用的特點,而這種互補關系可以保證社會更好的發展。

三、用足市場,慎求政府

通過上述四種情況的分析來看,我們發現政府與市場都有其各自的職能所在,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性作用,政府干預只是起到宏觀調控的作用,彌補市場的不足。根據不同時期的經濟發展水平與經濟發展狀況,具體分析政府干預與市場經濟的關系,并制定出能使二者處于均衡狀態、各自發揮其最大功效的政策措施,才能最有效的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

"一個市場系統必定滲透著國家的規章條例和干預"[6], 現代制度經濟學家 G . 霍奇遜如是說。"國家的規章條例和干預"即政府對市場進行的干預。政府干預主要通過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進行,通過制定符合市場運行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等調節市場的有序運行。由于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政府干預只是對市場缺陷進行彌補,起到輔作用。所以要做到用足市場,慎求政府。[7]

用足市場,即強調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充分發揮市場的作用。而且由于市場是資源配置的基礎性手段,具有任何其他機制和手段不可替代的功能優勢:第一,市場機制具有經濟利益的刺激性,第二,市場決策具有靈活性,第三,市場信息具有有效性。高效率的分配資源要求充分利用經濟中的各種信息。因此一定要用足市場,將市場機制的優越性充分發揮出來,避免依賴于政府。

用足市場也不是意味著政府完全不在市場經濟中其任何作用,也不是說只有等到市場出現失靈狀況時才進行政府干預。在日常的市場運行過程中,政府應該發揮一定的市場監管功能,對市場加強管理,進行監督,對市場進行宏觀引導,使經濟態勢朝著更好的方向發展。但政府一定要把握好干預的度,不能過多進行干預。因為管得多的政府不一定是管得好的政府,甚至還會適得其反。[8]

避免過分依賴政府,要慎求政府。因為過多的依賴政府,將會導致市場經濟缺乏成長性。政府一定要給予市場充分的主動性,培養市場的主動發展能力。根據傳統理論,市場不是萬能的,也會出現失靈狀況。此時,政府應該發揮其作用與經濟功能彌補市場的不足,糾正市場失靈而引起的資源配置效率的損失,為市場經濟提供制度基礎和有力的保障。彌補市場失靈也是政府的職責所在。但并不能因為市場失靈就過分進行政府干預經濟。市場失靈是政府干預經濟的直接原因,并不是政府一定干預的充分理由。

當市場出現失靈時,政府更應該發揮其應有的職能,對市場加以宏觀調控,遵循宏觀調控,微觀自主的原則。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人們對政府與市場關系的思考也越來越多,越來越深入,同時政府對市場的干預范圍也在逐漸擴大。但這并不著政府在管理市場上的權力也在變大,并沒有改變市場主導、政府輔助二者之間的關系。政府主要是作為一個行政機構進行社會管理活動,政府不是全能政府,而是一個有限政府。政府要認準自身定位,弄清楚其在市場中扮演的角色。由此,一定要把握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把握好政府干預的度,做到"用足市場,慎求政府"。

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切實做到用足市場,慎求政府,具體來說應該遵循以下幾點:

⒈當政府與市場的邊界比較清晰時,應該遵循"政府的歸政府、市場的歸市場"的原則。政府與市場各司其職,分別發揮各自的功能。

⒉當政府與市場的邊界不太清晰時,應該遵循"先市場、后政府"的原則。由于市場是資源配置的基礎性手段,具有任何其他機制和手段不可替代的功能優勢。經過長期的歷史實踐與檢驗,充分證明了市場主導與調節的優越性,也證明了政府的輔助。

⒊當能用市場解決問題時,應該遵循的原則是:"用足市場,慎求政府"。

四、結語

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問題一直是經濟發展中的一個重要的課題。應該發揮市場機制的基礎性作用,以市場為基礎,來引導與理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要盡力避免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的產生,同時發揮政府與市場各自所長。在此過程中,要界定清楚政府與市場的界限,政府要以市場為基礎進行市場干預與調控,以市場為基礎來界定政府,用足市場,和諧處理政府與市場關系。政府職能是有限的,政府不是全能政府,要把政府能力用在最迫切的事務上,這才是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關系的基本原則。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充分發揮市場的作用,同時也能夠發揮政府的作用,用足市場,也用足政府,從而發揮市場經濟與政府干預相結合的功效,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唐任伍,等.公共經濟學[M].北京: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09:42,47,49.

[2]董瑞華.政府職能:"守夜人"到全面干預[J].上海行政學院學報,2000,(2).

[3][美]斯蒂格利茨.政府為什么干預經濟[M].中國物資出版社,1998.

[4]紀程.論當代中國"有限政府"與"市民社會"的良性互動[J].深圳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7,(4).

[5]劉祖云.政府與企業:利益博弈與道德博弈[J].江蘇社會科學,2006,(5).

[6][英]G?霍奇遜.現代制度主義經濟學宣言[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

[7]劉祖云,武照嬌.有限政府:質量度的三重解析[J].學習論壇,2008,(7).

自由放任經濟政策范文第4篇

 

關鍵詞:經濟法 利益沖突 市場運行環境 社會道德

現階段我國經濟發展進入一個關鍵時期,社會狀況在總體和諧的同時,也存在著矛盾和沖突。為使經濟續順利向前發展,實現更大程度上的社會和諧,國家有必要采取各種手段對利益沖突加以平衡和協調。而在這當中,經濟法擔負著自己獨特的歷史使命。

1經濟法對利益沖突平衡與協調的兩大前提

1.1以社會本位作為平衡與協調利益沖突的價值基礎

    市場機制是合理配置資源、提高經濟效率的最有效手段。與此同時,在正常的市場機制調節下,各市場主體之間也能形成一種相對合理的利益格局。然而,西方市場經濟發展的軌跡告訴我們:自由放任經濟下市場機制本身極易遭到破壞,隨之而來的利益格局也容易受到扭曲。而且市場機制自身的局限也會引發矛盾,產生新的沖突。面對市場難以依靠自身力量對沖突加以平衡與協調的難題,現代經濟法產生的一個重要歷史使命就是依法調整市場經濟中的利益關系。然而,當今社會利益關系錯綜復雜,利益主體日益呈現出多元化的趨勢,在各類利益沖突中,既有國家權力與個體權利之間的沖突,也有社會個體利益之間的沖突,還有個體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之間的沖突。要想平衡好方方面面的利益,經濟法需要找準自己的價值定位。如果經濟法選擇個體利益至上,這樣做雖然會刺激個體對利益的追逐,提高經濟效率,但卻不利于沖突的解決,也不利于社會經濟的長遠發展。此外,在法律層面上,這種做法還會使經濟法難以獨立于民商法,自身的獨特價值難以顯現。但是,如果經濟法選擇以國家利益至上的原則來協調利益關系,卻容易造成國家權力對個體利益的侵害,進而影響了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基礎。同時,這還會使經濟法很難擺脫行政法的案臼,難以成為真正獨立的法律部門。在現實的需要面前,現代經濟法最終選擇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最高準則,來協調多種利益沖突。而經濟法中所指的社會整體利益是與個人利益、團體利益和公共利益都相關的社會利益,是融個人利益、團體利益以及公共利益為一體的社會利益。在具體的調整過程中,經濟法正視各經濟主體的利益需求。對于個體的合法利益,經濟法給予應有的尊重,只有在個體利益的實現有礙于整個社會經濟的運行和社會整體效益的增加時,經濟法才對個體權利的行使加以一定的限制。同樣,對于國家利益,經濟法的法律規范也僅僅是為了防止國家權力濫用,避免出現以國家利益之名弱化甚至虛化個體利益、社會整體利益的現象。除了防止個體利益和國家利益過度實現對社會整體利益的沖擊外,為實現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下的利益平衡,經濟法還積極做出制度設計,主動追求社會整體利益的增長。正是在社會本位的價值基礎上,經濟法成為在法律體系中,能夠從社會整體利益高度,對各類主體的意志、行為和利益進行平衡,實現社會協調發展的唯一法律部門。

1.2以對國家權力的平衡作為對利益沖突平衡與協調的重要前提

    經濟法是調整在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現代民主政治國家及其政府為了修正市場缺陷、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可持續發展而履行各種現代經濟管理職能時與各種市場主體發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正因為市場缺陷的客觀存在,所以國家必須要對經濟有所干預。然而,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當國家權力對于經濟發展的反作用與經濟發展自身的方向一致時,經濟就會發展得比較快,反之,政治權力就會給經濟發展造成巨大的損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費。鑒于國家權力的特殊影響力,當政府與市場都置身于經濟生活之中時,經濟法在協調具體的利益沖突之前,首當其沖的就要平衡好政府的權力。具體而言,經濟法需要做出以下努力:其一、經濟法要界定好政府與市場在經濟方面各自作用的領域,將政府對經濟的管理只停留在市場本身無法解決的領域,即市場存在缺陷的領域,切不可借干預經濟之機破壞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更不能用政府替代市場在經濟中的作用。其二、即便在政府依法享有管理經濟權力的領域內,經濟法仍然要從權力行使的方式、行使的程序、不當行使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多方面進行精心的制度設計,嚴格規范政府權力的行使,保證其對經濟發展起到應有的積極作用。

2經濟法對利益沖突平衡與協調的具體途徑

    在上述兩大前提下,經濟法主要從社會秩序和社會道德兩方面著手,對利益沖突加以平衡與協調。

2.1營造良好的市場運行環境

2.1.1營造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本質,是市場經濟的活力源泉和生命基礎。在良好的競爭環境中,經營者憑借優質的服務、低廉的價格、過硬的產品質量去爭奪市場份額,獲取利潤。這樣一來,企業與企業間形成正常的利益關系,消費者的利益有了實現的基礎,長此以往,國家的競爭力增強,社會的整體利益必然增加。所以說,公平、自由的競爭環境本身就利于協調利益關系,減少不必要的沖突。但在殘酷的競爭法則面前,由于盈利動機的驅使,破壞競爭機制的行為會大量涌現。在市場沒有足夠力量去維護好重要但又脆弱的競爭機制時,在無法直接引導經營者正當競爭的情況下,經濟法通過禁止性規范明確告之市場主體,法律既反對破壞公平競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也反對破壞自由競爭的壟斷行為。如此一來,經濟法以反向禁止的方式來規制市場主體的行為,使偏離方向的經營者回到正常的競爭軌道上來,再通過市場良好的競爭環境本身去協調利益沖突。所以說,在經濟運行的這一領域,經濟法通過對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規范,以迂回的方式平衡與協調著利益沖突。

自由放任經濟政策范文第5篇

關鍵詞:憲法經濟,公共選擇,私人選擇,權力制約

一、新自由主義經濟學革命:找回失落了的市場

市場與憲法的相關性早在18世紀即已顯現出來,1776年不僅以北美《獨立宣言》的著稱于世,而且以亞當?斯密《國富論》的發表載入史冊。前者通過對基本人權和人民原則的鄭重宣告奠定了近代憲法的基礎,后者通過對“看不見的手”的發現創立了古典政治經濟學。斯密指出,在市場的自發秩序之下,當每個人為追求自己的目標而努力的時候,他就像被一只看不見的手指引著去實現公共利益。政府不應過多地干預經濟,應當放任經濟自由發展,依靠市場自發協調[1]。自由放任的經濟政策實際上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保護市場主體的自由,二是限制政府的權力,而憲法恰恰就是保障公民權利,制約國家權力的根本法。可見,早在三百多年前,亞當?斯密已經深深懂得經濟發展和自由不可分割的道理。

自19世紀以來,經濟過程的政治化和經濟學的數量化相伴而行,一方面是政府的權力逐漸介入市場,另一方面是傳統自由主義經濟學撇開政府和法制,用局部均衡和一般均衡模型把市場描繪得完美無缺,對于身邊正發生的政府干預醞釀的危險喪失了警覺。本世紀20年代末30年代初世界性經濟大蕭條的暴發,使傳統自由主義經濟學遭到破產,為凱恩斯主義入主西方經濟學創造了條件。凱恩斯主義的邏輯是:一切的“善”都源于國家,而所有的“惡”只能來自市場,市場而不是政府應當對大蕭條負責,市場缺陷被無限夸大,政府成為克服市場缺陷的唯一救“市”主,其經濟權力不斷擴張,傳統憲法的“限權政府”信念受到沖擊。隨著政府對市場干預的強化,財政赤字與日俱增,福利計劃相繼失敗,特別是失業與通貨膨脹并存的頑癥,使凱恩斯主義經濟學處境尷尬,威信掃地,不從法律制度上找出路,就沒有出路可走。

從本世紀50年代開始的新自由主義經濟學革命的主題,就是重新發現市場機制,注重權利的優先配置,并由此孕育出以維護個人經濟自由、制約政府經濟權力為目標的憲法經濟學。以芝加哥大學為大本營的美國新自由主義經濟學在以下三個方面取得突破性進展:一是弗里德曼的貨幣理論,通過研究通貨膨脹與失業的關系,認定高通脹率與高失業率并存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以優先就業為政策目標,不注重維護貨幣穩定。造成不穩定的因素不是市場,而是政府。二是貝克爾和舒爾茨的人力資本理論,通過對人類行為廣泛的經濟分析,打破了政治學、社會學、經濟學、人類學和法學等社會人文學科之間的藩籬,使微觀經濟學成為研究“在社會相互用途的制度中,有關人的選擇和人的行為的一種普遍理論”[2]。這說明市場機制在非商業性關系中同樣起作用。三是以科斯為代表的新制度經濟學以交易費用學說為理論基礎,以財產權為邏輯起點,全面研究制度安排與資源配置效率的關系,證明了市場機制在法律制度領域的適用性,從而把對資源配置效率的研究與對權利配置效率的研究有機地結合在一起。

新自由主義經濟學認定,如果政府沒有使自己包攬過分的經濟權力,使自己獲得隨意改變競爭結果的自由,那么市場本來完全可以形成自身的秩序。應當對混亂、蕭條和停滯承擔責任的是政府干預,而非市場機制。這就很自然地引出了運用憲法制約政府經濟權力,保障個人經濟自由的問題。

由新自由主義經濟學重新發現的市場,既不是近代意義的自由市場經濟,也不是上個世紀末以來處于政府權力干預下的混合市場經濟,而是以權利配置為前提的憲法經濟。市場經濟不僅是法治經濟,而且是權利經濟,它首先還應當是“憲法經濟”。在沒有法律制度的無政府狀態下,市場既不能為是,也不能為非。說市場沒有政府和法律不能為是,是因為沒有財產權和契約自由保障,人們就無法使自己創造的財富免受他人掠奪,也不能保證人人都履行他們自愿訂立的合同,生產和交換均難以正常進行;說市場沒有政府不能為非,是因為即使要做像壟斷這樣簡單的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壞事,也要有政府保證壟斷價格協議的執行。政府的情況就完全不同了,做好事的權力同樣可以拿去做壞事,政府權力既可以為是,也可以為非;政府所做的對一些人來說是好事,對另一些人來說可能就是壞事,而且在沒有憲法約束的情況下,政府權力被用于做有害的事情的可能性就會大大增加。因此,只要政府干預市場的巨大經濟權力不受制約,市場自發秩序就難以形成,即使已經形成的市場秩序,也會面臨瓦解的危險,權力本位與市場經濟是無法共存的。憲法經濟的誕生,要求我們盡快完善調整這種經濟形態的經濟憲法。

二、公共選擇與私人選擇:勘定公與私的界限

古羅馬的法學家率先把社會劃分為公域和私域,把法律劃分為公法和私法,分別用公法調整公域,用私法調整私域。這一傳統直到凱恩斯主義盛行的時候,才開始受到懷疑。由詹姆斯?布坎南首倡的公共選擇學派對于憲法經濟的研究再一次證明,公與私的區分是制度文明進步的關鍵所在,是法治的核心問題。公共選擇學派把人類的一切行為都視為在一定規則約束下的選擇,并將這些選擇歸入公共選擇和私人選擇兩大領域。傳統經濟學研究的是私人選擇,即人們在既定規則的約束下對資源配置做出的選擇。公共選擇運用經濟學的方法研究公共選擇行為,即人們對約束資源配置的基本規則的選擇,這就是權利配置的問題。與新制度經濟學相比,公共選擇在對制度的研究中處于最高的層次,它的研究對象是約束規則選擇的基本規則的選擇而非一般規則的選擇,是作為根本法的憲法而非普通法律。布坎南指出,“我們時代面臨的不是經濟方面的挑戰,而是制度和政治方面的挑戰”[3],改進政府決策的關鍵在于變革決策過程據以進行的基本規則,也就是修改憲法。1962年在奠定公共選擇理論基礎的合著《贊同的計算》中,布坎南和圖洛克就表達過這樣的信念:“公共選擇觀點直接導致人們注意和重視規則、憲法、憲法選擇和對規則的選擇”,因而是一種“政治憲法的經濟理論”,即憲法經濟學[4]。

傳統經濟學在分析市場決策時把人視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經濟人”,而一接觸公共選擇領域,卻采取了“哈維路”式的假定,把政府官員都視為大公無私的圣人,對政府缺陷視而不見。公共選擇理論把“理性經濟人”假定運用于非市場決策,認為公共選擇與私人選擇并沒有實質性的差別。人就是人,并不因為占有一個經理職位,或者擁有一個部長頭銜就會使人性有絲毫的改變。政治決策者與市場決策者一樣也是理性的、自利的人,他們在作出決策時同樣要核算個人的成本和收益。選民總是把選票投給能為他們帶來最大預期利益的人;政府官員同樣在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盡管他們有反映公眾利益的愿望,但這不過是他們的眾多愿望之一罷了。不能把他們都看成大公無私的救世主,給予他們無限的權力。要設計出能夠制約掌權者權力和行使權力行為的憲法和法律條款,就一定要把掌權者也視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

追求者。同時,私人選擇與公共選擇又具有不同特點:

首先,成本與收益的關聯狀況不同。在私人選擇中,消費者必須自己支付全部價款以補償生產者的生產成本,才能獲得他所需要的商品與服務。由于人們不能指望獲得外部收益,也不必支付外部成本,生產者和消費者都有動力降低成本,提高收益。在公共選擇中,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務,是由公民繳納的總稅款支付的,政府及其官員不必為自己的行為支付成本,決定公共物品和服務生產規模與結構的每個選民不過是眾多納稅人中的一員,無論他作出何種選擇,對他應納稅款的影響都可以忽略不計。外部性的存在使官員和選民都沒有降低成本,提高收益的動力,相反,選民需求過剩和政府生產過剩成為公共選擇的普遍現象。因此,私人選擇的效率通常高于公共選擇效率。

其次,選擇的基本規則和后果不同。私人選擇是自愿的,消費者愿意購買的是他所需要的物品,不必購買自己不需要的東西,無論別人如何選擇對他都沒有影響。平等、自由的個人進入市場進行交易后,退出市場時仍然是平等、自由的。公共選擇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具有強制性,個人的選擇對集體決定的形成幾乎沒有什么影響,但集體決定作出后他必須服從。平等、自由的選民經過公共選擇過程,退出投票站時受到集體決定的制約,一部分人想要的沒得到,得到的是不想要的,從而變得不平等、不自由了。

其三,競爭與壟斷的程度不同。私人選擇的邏輯是“假公濟私”,自利的生產者相互競爭,以惡制惡,使消費者的利益得到滿足,社會公共利益得以實現。公共選擇中的黨派、侯選人之間也存在類似于市場的競爭,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以惡制惡,滿足選民的要求。但公共選擇的交易成本高,具有時間上的間斷性和空間上的自然壟斷性(即在一個轄區內一種職能的政府機構只能有一個),因而無論在時間上還是在空間上的壟斷程度都高于市場。以公共利益的名義對合法暴力的壟斷,在制度約束不健全的情況下,可能被用來滿足官員的私利,形成“假公濟私”。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立法治國家,首先要公私分明,國家與市場有明確的界限。這個界限就是宏觀與微觀的界限,政府只能站在市場以外進行宏觀調控,不能進入市場干預微觀經濟。宏觀調控權力本身也必須受到憲法的制約,不能由政府任意操縱。1993年我們把憲法的計劃經濟條款修改為市場經濟條款,并規定:“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應當肯定,用市場機制取代計劃指令,把政府的經濟權力限于宏觀調控,是一個歷史性的進步。但是,“加強經濟立法”的提法首先就混淆了公與私之間應有的界線。市場是私人選擇的領域,規范市場的基本法律是私法,主要就是民商法,國家屬于公共選擇領域,規范國家活動的根本大法是憲法,這是公法。所謂“經濟法”充其量不過是經濟行政法,加強這樣的立法既不能保護市場競爭,也制約不了政府權力,更不會對建立法治國家有多大貢獻。如此望文生義,以為經濟法就是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法律,實屬舍本而逐末。其次,我們只能在經濟立法不完備的時候才能加強它,如果到2010年經濟立法完備了,立法機關再“加強經濟立法”就成為多此一舉了,但不加強又有違反憲法之虞。這種規定顯然是不合適的。“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提法是凱恩斯主義的觀點,它表明市場是邪惡的、不可信賴的,政府則是完美、可靠的,對社會經濟秩序的擾亂和破壞只能來自市場上的組織或個人,絕對不會來自政府及其官員。這種假定顯然是不現實的。實踐證明,市場的自發秩序受到的破壞既有來自市場的,也有來自掌握公共權力的政府機關及其官員的,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和法治國家,首先要完善保證市場交易的民商法和制約政府權力的憲法,否則現代化就是空話。

凱恩斯主義告訴我們,市場是有缺陷的,應當用政府干預來克服市場缺陷,當代經濟學的研究發現,政府與市場一樣,也是有缺陷的。因此,市場的缺陷不是把問題交給政府去處理的充分理由。于是又有人提出,把市場和政府結合起來以取長補短,問題不就解決了嗎?但是,事情并不這么簡單,沒有人能保證市場和政府的結合一定能實現優勢互補,而不會形成缺陷疊加。相反,由于無論市場上還是政府中的個人都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市場與政府的結合就必然造成公私混淆,產生效率低下、腐敗蔓延的后果。如果市場與政府結合了,政府權力就會被人拿到市場上拍賣,擁有物質財富的人就能夠在市場上買到政府權力了。因此,我們所做的既不是選擇不完善的市場,也不是選擇不完善的政府,而能在這兩個不完善的東西的各種不盡完善的組合之間作出選擇[5]。只有運用憲法和法治的力量才能有效克服市場與政府的雙重缺陷,把社會正義與經濟效率統一起來。

三、憲法經濟學:制約政府經濟權力

在如何配置權利的問題上,憲法經濟學傾向于把更多的權利分配給市場,在承認國家干預經濟的必要性的同時,主張運用憲法制約公共經濟權力。1982年11月由美國遺產基金會發起在華盛頓召開了以“憲法經濟學”為主題的討論會,會議論文被匯編成名為《經濟憲法學:制約政府經濟權力》的論文集。理查德?麥肯齊教授在為論文集所作序言中說,憲法經濟學的核心問題是:“在組織了政府并賦予它促進全體社會成員共同利益的必要權力后,如何防止它為了少數人的利益運用其經濟和政治權力損害公眾”[6]。為此,公共選擇學派提出了反對政府再分配,進行財政立憲和貨幣立憲等可操作性的建議。

人們常說,市場能夠把蛋糕做大,但不一定能把它分配得公平。由政府把蛋糕集中起來進行再分配,同樣不能保證公平,反而會使蛋糕變小。因為中性的政策是非常少見的,絕大多數政策都會引起財富從一部分人手中向另一部分人手中轉移,即總是有人受益,有人受損。一項好的政策就是使受益者的所得大于受損者的所失,增加社會總福利;一項壞的政策則使受益者的所得小于受損者的所失,減少社會總福利。但是,集體行動的邏輯是,集團成員對集體行動的收益都有興趣,而集團行動的成本沒有共同興趣,每個人都希望他人支付全部成本,而自己坐享收益。集體行動的成本與集團規模成正比,個人從集體行動中獲得的收益則與集團規模成反比。這樣,大規模集團采取行動的能力遠遠不如小集團,因而特殊利益集團經常能夠采取有效的行動,把多數人的財富通過公共選擇轉移到自己手中。所以,好的政策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公共選擇理論主張用憲法規定的特定稅制作為再分配的基本形式,限制政府再分配的權力。歷史有時也會重復,政府再分配傾向實際上是自然經濟的“慈父情節”,家長替子女管理收支,最初的動機是防止他們因奢侈浪費而陷于貧困。但慈父在掌握了子女的經濟命脈以后,往往會變得嚴厲起來。父親的經濟權力經過國家法律的確認,就變成嚴刑峻法了,我國古代就有“父母在別籍異財者,棄市”的規定。有人說,真善美可以殺人,其實,愛也是可以殺人的,父母之愛終于把子女送上了刑場。現代國家進行再分配的經濟權力,同樣會逐漸變成無限專制的政治統治權力。

貨幣供應應按人們在制定憲法時明確同意并公開宣布的規則進行,不能由政府任意發行。布坎南指出,憲法確定的貨幣供應規則應當保證單位貨幣價值的可預期性,從而使絕對價格水平具有可預期性以方便市場安排交易于未來。達到這一目標的工具有兩種:一是管理性貨幣體制,就是利用價格指數來指導貨幣政策的變動。二是自發性貨幣體制,通過設計一種私人決策系統,使貨幣價值的可預期性自動地從日常經濟運行中產生。布坎南認為后一種體制更具優越性。在這一點上,布坎南與弗里德曼等多數經濟學家穩定貨幣的主張有很大不同。我國90年代中期以前實際奉行了優先就業的政策,使改革處于兩難境地。近年來宏觀調控傾向于穩定貨幣,已經取得了一定成效。至于進行貨幣立憲,還需要經濟界和法律界的共同努力。

公共選擇學派主張,不應當像凱恩斯主義者那樣,把家庭肆意揮霍的愚蠢行為當作國家理財的明智之舉,國家和家庭一樣需要節儉和量入為出,應當復興亞當?斯密倡導收支平衡的政治經濟學傳統,把“限權政府”的要求重點放在限制政府的財政權方面。布坎南認為,財政收入即稅收是財政運行的關鍵,應當先于支出在立憲階段確定稅收的規模和結構。這是因為在立憲階段,人們還知道自己將來在制度結構中的地位,“無知之幕”使人們不了解自己究竟會成為窮人還是富人,于是大家都愿意選擇公平的而不是偏私的稅制。于是,通行稅、累進稅和間接稅等比較公平合理的稅制就會被接受作為再分配的方式。由于實行以收定支,財政開支的結構和規模可以在財政運行過程中確定,根據需要進行調整。最后,還需要在憲法中確定平衡財政預算的規則,當開支超過平衡的界限時,應當通過自動削減支出的辦法而不是增加稅收的辦法彌補赤字,恢復預算平衡。

我國稅法強調賦稅的強制性,不提賦稅的公平性,加上稅外收費,造成稅制混亂,在經濟上助長了偷稅漏稅現象,降低了稅收政策對經濟的調節作用;在政治上使公共物品的總生產費用與總稅收嚴重脫節,削弱了公民監督政治活動的能力。稅收立憲和立法首先要保證代表機關對財政收支的決定權,公民提供了稅款,理應由他們親自或經由他們的代表來決定公共物品供應的結構和規模。不能政府在前面開支,代表機關在后面追認,甚至代表機關花多少錢反而由政府的財政部門決定。其次,應當建立納稅人監督制度,保證納稅人參與所在城鎮、村社和其他基層單位公共事務的權利。如果公民只能出錢,對于如何花錢沒有發言權,這種制度就談不上公平或效率。沒有代表機關對財政收支的決定權和納稅人對基層公共事務的發言權,就沒有經濟民主,政治民主也難以真正實現。

注釋:

[1]參見[英]亞當·斯密:《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下冊,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27頁。

[2][法]亨利·勒帕日:《美國新自由主義經濟學》,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84年版,第20頁。

[3][法]亨利·勒帕日:《美國新自由主義經濟學》,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84年版,第153頁。

[4][美]詹姆斯·布坎南:《自由、市場和國家》,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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