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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障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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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障的重要性范文第1篇

摘 要 作為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農村醫療保障制度,不論對于農民還是對于國家來說,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然而,當前我國的農村醫療保障制度在取得很大成就的同時,也存在著諸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分析了當前我國農村醫療保障存在的主要問題,并提出了解決農村醫療保障問題的對策思路。

關鍵詞 農村 醫療保障 問題 對策

一、我國農村醫療保障制度的內涵與重要性

農村醫療保障制度是指以農村居民為對象,由集體和個人共同籌集醫療預防保健基金,并按一定比例補償的各種形式的醫療保障制度。我國農村醫療保障是一個具有多種形式的農民健康保障體系。目前我國農村醫療保障基本形式包括:傳統的合作醫療、合作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商業醫療保險、特困人口醫療救助、家庭合同保健、孕產婦保健保償、計劃免疫保償等八種模式。其中合作醫療是主要形式。

作為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醫療衛生保障關系到人民的生活與社會的穩定。而在生產力及生活水平較低的農村,醫療衛生保障的制度制定以及實施更是關系到中國八億多農民的生活質量。農村醫療衛生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當前農村,造成農民貧困或返貧的諸多因素中,排在第一位的是因病致貧,因此完善我國農村醫療保障制度就顯得極為重要。

二、我國農村醫療保障制度的現狀及主要問題

(一)資金籌集難度大

社會政策不能離開經濟資源而獲得有效執行,因此,醫療保障資金的籌集和管理是實行農村醫療保障的一項重要前提。目前,我國農村醫療保障尤其是合作醫療的籌資堅持以個人投入為主,集體扶持,政府適當支持。然而,當前我國農村醫療保障尤其是合作醫療的資金收集上依然存在很大問題。首先,中央政府對農村醫療保障制度的財政支持嚴重不足。我國的衛生總費用及其占GDP的比重近年來雖有所增長,但遠遠不能滿足社會的需要。其次,在經濟不發達的農村地區和貧困地區,地方政府財政困難,無力承擔相應的醫療費用。最后,不少農民仍然持觀望甚至懷疑態度,農民自愿參加的原則,不利于農村合作醫療經費的籌集。

(二)基層衛生單位服務水平低下

主要表現為農村衛生基礎設施薄弱以及人才隊伍素質整體不高。農村衛生機構設施條件普遍比較落后,公共衛生和預防保健服務得不到有效的保證,突出表現為房舍和設備的短缺以及搶救必備設備或緊缺或老化。從農村衛生人力資源來看,許多醫生都是以前的赤腳醫生或經過短期進修的村醫轉化而來。鄉鎮衛生院一般缺乏優秀的管理人員,并且由于衛生服務人員素質較低和設備等原因,導致衛生服務質量難以保證。另外,醫療保障的城鄉二元化也比較明顯。長期以來形成的二元經濟結構,以及重城市輕農村的政策傾向,使社會配置給農村的醫療衛生資源較少。

(三)監督機制不完善

長期以來,全國農村大部分地區尤其是中西部省份,農民法律意識淡薄,缺乏民主監督的權利及意識。群眾無法參與對制度的監督,使得農村醫療體系管理混亂,沒有一套完善的、穩定的監管模式。另外,目前農村合作醫療舉辦層次大部分仍局限于以村為基礎,管理人員素質不高,管理制度不健全,報賬手續不全或過于繁瑣,部分地區甚至存在挪用農民醫保費的現象,以及醫療機構看人治病,看級別治病,這種現象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合法權益,打擊了農民參保的積極性,使農民對醫療保障制度的信賴大打折扣,從而直接影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覆蓋率。

三、完善我國農村醫療保障制度的對策

(一)強調政府的責任,加大財政投入

政府重視并支持衛生工作,是中國衛生事業取得顯著成就的基本保證。衛生醫療事業是公共產品,因此鑒于醫療衛生事業的特殊性,政府對其投入是理所當然的事。政府在農村醫療保障制度中除了要加大投入外,還要加強管理,強化準入制度和行政監督,除了保證公共衛生、預防保健投入外,還要大力動員社會力量多渠道、多形式舉辦醫療衛生事業,以解決農村醫療保健服務中存的供需矛盾。對各鄉鎮的財政也要進行嚴密監管和群眾監督,防止任何形式的挪用和貪污浪費。

(二)提高農村醫療水平

一是要加強農村衛生基礎設施建設。要對農村的衛生所等醫療機構加大扶持力度。還應當合理配置農村的醫療衛生資源,打破過去按行政區劃設置衛生醫療網點的做法,并將縣、鄉醫院、衛生防疫站、婦幼保健站、計劃生育指導站以及傳染病、地方病防治機構有效整合起來,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使農民就醫小病不出鄉鎮,大病不出縣,重病不出市。二是要加強農村醫療衛生隊伍建設,加大培訓力度,提高農村醫療衛生服務人員的專業水平。還可以制定一些有效的激勵政策,以留住在鄉鎮工作的醫務人員。

(三)完善農村醫療救助制度

中國特色的農村醫療保障體系,還應當包括醫療救助制度。政府的作用不僅僅是“錦上添花”,更要重視“雪中送炭”,要把對貧困地區、貧困人群的衛生扶貧作為促進農村衛生保健工作的重點內容之一。這是完成“人人享有衛生保健”的需要,更是發展生產、擺脫“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需要。因此,應當把衛生扶貧納入社會保障尤其是社會救助體系。把醫療救助計劃與整個社會保障體系有機結合起來。

參考文獻:

[1]江志良.對完善我國農村醫療保障制度的思考.東岳論叢.2007(02).

[2]齊鵬.當前我國農村醫療保障的現狀及其對策探討.遼寧行政學院學報.2007(11).

[3]唐旭輝.農村醫療保障制度研究.西南財大出版社.2006.

醫療保障的重要性范文第2篇

關鍵詞:失業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研究

一、當前我國社會保障中存在的問題

1、養老保險覆蓋面窄

養老問題已經成為當前我國社會保障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每一個人都希望能夠老有所依、老有所養。但由于地區經濟發展的差異以及人們對參加養老保險的不重視,造成了當前我國養老保險的覆蓋面較窄。根據最新數據顯示,60歲以上人口數量已經占到總人口數量的16%,50到59歲的人口數量也已經占到14%,根據另一份數據顯示城鎮居民中18到69歲的人群中,參與養老保險的比重為60%左右,相對應的農村地區參與養老保險的卻僅為6%,顯然養老保險覆蓋面窄尤其是城鄉不平衡問題已經成為當前我國經濟發展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2、缺乏強有力的醫療保障

醫療保障是社會保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醫療關系著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醫療水平的高低以及醫療保障程度的高低對人們的生活水平影響巨大。雖然伴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的醫療保障水平得到了極大地提高,但“看病難、看病貴”問題仍然是困擾人們的一大難題。與國際上的的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人民看病花費中的自費比重仍然很高,在一些特殊的醫療服務中仍然需要病人完全自費,且這一特殊人群的比重仍然很高。由于自費的比例居高不下以及獲得醫療服務對收入分配格局的依賴程度越高,造成了人民群眾對醫療服務的不滿情緒越來越高。為了促進我國社會保障的全面發展,醫療保障的力度要大大加強。

3、失業保險的統計范圍有限

失業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失業保險對失業下崗人群有一個基本的收入保障,同時也會促進那些失業下崗人員進行再就業。隨著近些年的國企改革以及經濟放緩,造成了大量的失業人員,同時一些個體工商戶也游離于失業保險之外,很多失業人員得不到失業保險的幫助。統計在失業范圍內的失業人員,無論是自謀職業還是再就業都將會得到政府的幫助,相反不在統計范圍之內的失業人員就得不到幫助。舉個例子一些企業由于經濟效益不好停產,這一時間段內員工不能上崗獲得經濟收入同時還沒有一個失業的依據,有的甚至連最基本的生活費都不到。還有一些提產企業不給企業員工繳納失業保險金,造成員工失業后無法領取失業保險的救助。總之,還有很多人無法享受失業保險的幫助,這也是我國社會保障工作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4、參與社會保險的老齡化現象凸顯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老齡化問題也在不斷加劇。尤其是像北京、上海、天津等地的老齡化問題更是嚴重。人口老齡化問題必然會給我國帶來巨大的經濟壓力,同時還有勞動力資源的減少,所以研究參保人員的老齡化問題就顯得更加重要。根據數據顯示,上世紀90年代初,在職員工與退休員工的參保比是5.4:1,到90年代中期的時候是4.6:1,到2014年時候是3.5:1。同時在城鎮醫療保險與城鎮養老保險中,也是年齡越大的人群參保的積極性越高,社會保障的參保率隨著年齡的降低而遞減。這也就造成了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負數在不斷增加,一旦出現收不抵支的情況,將會直接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及其作用的發揮。

二、做好社會保障的對策研究

1、加大宣傳,提高民眾參與社會保險的積極性為了提高社會保障的力度,我國在很多地區都建立了試點,這些試點也取得了很好的成果,所以政府可以大力推廣這些先進地區的優秀經驗。政府要大力號召各級部分積極到推廣社會保障的宣傳中來,利用好宣傳媒介的宣傳作用,廣告標語等都要大力利用,讓全社會都知道參與社會保障尤其是養老、失業、醫療保險的重要性。對一些企業主,企業員工,社會各行業的工作者進行宣傳講解,提高年輕人和在職員工的參保積極性。

2、提高醫療保障的力度,促進社會保障的全面發展上面提到了看病問題仍然是困擾我國社會保障工作的一大重要因素,所以政府要想做好社會保障工作就要提高醫療保障的力度。政府要加大對醫療事業的經濟支持,只有政府為百姓看病提供強有力的支持才能從根本上提高醫療保障的力度。要逐步降低群眾在看病費用中的自費比重,降低醫療服務收費水平,嚴格控制醫院的不合理收費。同時還要普及參與醫療保險的重要性,不要等到生病需要救助的時候再意識到醫療保險的重要。所以在提高醫療保障中,需要政府調動起各部門以及群眾的積極性。

3、擴大失業保險的統計范圍以及調動年輕人參保的積極性上面提到了很多失業人員都沒有統計到失業保險的范圍之內,也就造成了大量的失業人員得不到失業保險以及政府的幫助,給國家帶來了不小的就業壓力。各級部門要堅持為人民服務、以保障人民的利益為宗旨的工作態度進行失業保險的統計工作,不能因為工作的疏忽遺漏掉那些需要失業救助的失業人員。政府要落實責任、分工明確,對企業也要進行嚴格的要求,不能為了減少企業支出就不給員工繳納失業保險金。政府還要加大對失業信息的收集,尤其是一些個體工商戶更要細心收集失業信息,因為個體工商戶在我國的就業人群中占據著很大的比重,政府要努力提高其再就業能力以及為其提供最低生活的保障。還要努力提高年輕人參與社會保險的積極性。

作者:呂幫運 單位:沈陽師范大學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1]高永利,論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J];《經濟視野》,2014(11)

[2]蔣智昕,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經營管理者》,2015(3)

[3]曹佩佩,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當代經濟》,2015(20)

醫療保障的重要性范文第3篇

農民工醫療保障的現狀

1.制度缺失,農民工游離于醫療保障體系之外。

在傳統的醫療保障體制中,我國醫療保障制度的三個支柱是城鎮公費醫療、勞保醫療和農村合作醫療。其中除公費醫療制度外,勞保醫療,其主要對象是國有企業職工,部分集體企業參照執行,其經費來源于企業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其主體服務對象仍為廣大城鎮職工,農民工難以爭得一席之地。而新型的農村合作醫療,其主體服務對象為農民,采取個人繳納為主,公共財政資助與合作信用保險相結合的籌資機制。

而農民工,作為農民與工人的結合體,他們并沒有被包含在這三個支柱的醫療對象之中,相反,完全處于醫療保障網絡之外。他們是農民,又身處城市,而無法享受新型的農村合作醫療帶來的好處;他們是工人,由于二元戶籍制度的限制,又無法同城鎮職工一樣享受平等的醫療保障待遇。

2.有關農民工醫療保障的法制不健全。

醫療保障是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規定,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一種制度。當前農民工醫療保障立法的滯后、法律制度的欠缺給農民工醫療保障權益的保護帶來了諸多問題,如保障資金來源不穩定、保障管理不到位、保障標準不統一等。時至今日,我國還沒有一部系統的完整的面向農民工的醫療保障法律,這就使得農民工的醫療保障工作無法可依。

3.農民工的醫療費用高,而參保率卻很低。

雖然農民工一般都是年輕力壯的工人,但是由于他們所從事的多是繁重的體力勞動,居住簡陋,生活條件又差,再加上工作時間長,勞動強度大,所以常常容易生病,由此而導致了其看病費用的高昂。如在北京市,農民工看病的人均支出,2000年是885.46元,2002年是891.88元,最高的付費達2萬元之多,而農民工的參保率卻相當低,僅為21.6%,工傷保險為31.8%。

4.農民工和城鎮職工在權利方面存在較大差別。

與城鎮職工所擁有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比,農民工因離鄉遙遠,不能享有新型的農村合作醫療,而在一定程度上又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障的要求,這就使得他們的醫療看病陷入兩難境地,只能進行自費醫療。對于收入水平原本不高的農民工來說,醫療支出無疑是一筆不小的開支。

農民工醫療保障問題難以解決的原因分析

1.醫療保障制度的缺失。

第一,二元戶籍制度的限制。二元戶籍制度形成的城鄉分割制度在醫療方面的體現是:城鎮企事業職工的醫療問題由國家和企業共同承擔,而農民工的醫療保障主要依靠家庭。除少數農民工在特殊情況下能夠得到少量的國家救濟外,國家在農民工的醫療方面不承擔任何責任,這就意味著大多數農民工在醫療方面得不到國家的任何“照顧”。盡管現階段,有一部分地區已經實行了新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但作為農民中的一個特殊群體的農民工來說,其“看病難,就醫貴”的問題,并沒有切實解決。

第二,新的醫療保障制度改革步履維艱。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國自80年代以來就對傳統的醫療保障制度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按照建立的新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要求,到2001底,全國90%以上的地級市都已經啟動了醫療保險。從制度方面看,新醫療保險制度設計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兩部分,但在如何看待醫療個人賬戶的作用,如何處理兩個賬戶的比例關系和支付標準,如何確定“基本醫療保險”與“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的關系等,都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很大的爭議,對推廣新的醫療保障制度也有一定的影響。另外,我國地區之間的差別明顯,行業之間、企業之間效益大不相同,加大了屬地化管理的難度。

2.對農民工醫療保障問題認識不足。

農民工的醫療保障作為社會保障的一部分,其權益的擁有和實現除受客觀條件制約外,還受到人們認識程度的制約。當前,決策者對農民工理應享有的醫療保障權益的一些問題認識不足,主要表現為:一是對農民工日益增長的醫療保障需要與落后的保障狀況之間的矛盾認識不足;二是對農民工醫療保障的功能存在片面性的認識;三是對政府責任認識不夠;四是對農民工醫療保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

農民工自身的認識不足主要表現為:一是農民工長期對自身醫療保障權益認識不足與主張、維護權益的意識不夠是造成農民工醫療保障權益缺失的重要原因;二是對醫療保障的功能認識不清,對醫療保障的信任沒有建立起來;三是農民工也是農民,作為小生產者,其看重眼前利益,對醫療保障在短時間內難以認同和理解。如農民工自身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用,而由于其過于現實的考慮,他們不愿意付出自認為并不必要的支出;四是農民工習慣于“自然保障”,這種落后的認識對農民工醫療保障制度的推行形成了一定的阻力。

3.農民工的收入水平低,無法繳納醫療方面的保險金。

據有關學者對北京、廣東、青島三地外來農民工的收入水平所進行的515份問卷調查顯示:一個月500~800元的收入,是外出農民工的平均收入水平。在這515份問卷中有300人集中在這一范圍內,占58.1%;收入在500元以下的占11.6%;800~1000元的占14.7%;1000~1200元的占6.4%;1200元以上的占3.9%,這表明城市中的低收入者依然是農民工群體。這使得他們沒有能力去承擔醫療保險金。

4.用人單位設法避開農民工的醫療保障問題。

對于農民工來說,他們所需要的僅僅是一份工作,只要能保證不失業,其他各種條件如無福利待遇、無各種保障、延長工時等,他們都可以接受;而對于用人單位來說,雇傭農民工的重要原因就是由于農民工的工資待遇低,可以降低企業成本,提高經濟效益。如果把農民工納入社會統籌的醫療保障體系之內,企業就失去了原來雇傭農民工的優勢,于是就采取解雇或少雇農民工、降低農民工的工資或增加工作時間、向“投資環境優越的地方”遷移等辦法,以達到減輕或轉嫁醫療保障負擔的目的。所以,大部分企業在雇傭農民工時,都不會簽訂有關醫療保障方面的相應合同,以免工人出現意外時承擔相應的責任。

解決農民工醫療保障問題的對策分析

1.加快立法,完善農民工醫療保障的法制建設。

其一,抓好單項法規的建設。建議制定《農民工醫療社會保險法》、《農民工工傷社會保險法》等。所謂社會醫療保險法,是規范醫療保險制度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其必須堅持以下原則:全面參加、強制加入;保障最低需要;醫療風險分擔;公平與效率相結合;建立多支柱的醫療保障體制。醫療保障立法的內容和結構包括:醫療保障法律制度的覆蓋范圍、資金籌集、支付條件、給付水平、基金管理和基金監管、法律責任。目前在我國,除了《勞動保險條例》,任何意義的醫療保障立法都尚未發生。但即便如此,其對農民工醫療保障的相關規定,也只是零星的、非系統化的。

其二,抓好地方性法規的建設,鼓勵與提倡各地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保障方法。通過法律手段來保障對農民工的醫療保障資金的投入,明確資金的來源渠道;依法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運用法律手段來規范農民工醫療保障制度建立過程中的權、責、利關系,明確中央和各地方政府在這一方面所應承擔的相應責任;改善農民工醫療保險費用的繳納方式,依法管理農民工醫療保險基金,在有條件的地方推進商業保險試點工作,以此來增加農民工抵御風險的能力。另外,還要設立相應的仲裁機構來解決醫療經費支取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經濟糾紛。

2.廣拓渠道,多方面籌集農民工醫療保障資金。

在總體框架上,農民工的醫療保障采取“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保障模式。農民工醫療保障資金的籌措應由三大塊組成:一是,各級地方政府對本地農民工醫療保障的投入;二是,增加集體的投入,由農民工所在的用人單位按照其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來繳納部分保險金;三是,農民工個人的負擔,農民工須交納一定的醫療保險基金。由于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農民工的收入水平大不相同,因而應按照農民工所在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來確定相應的承擔比例。

對于經濟較發達地區,建議可采用“深圳模式”:把醫療保險分為綜合醫療保險(各類企業雇傭的農民工,包括合同工和長期臨時工)、住院醫療保險(流動性很強的農業戶口人口)和特殊醫療保險(進城達一定年限而無雇主雇傭的農民工)三種形式,合同工和長期臨時工交費標準為9%(其中個人交2%),流動性很強的農民工為2%。參加綜合保險的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比例為50%(44歲以下)和60%(45歲以上)。參加住院保險的農民工,門診費用自理,住院費用由共濟基金支付90%。參加特殊醫療保險的農民工費用由共濟基金支付90%,門診費用由個人賬戶支付。個人賬戶用完后,超過上年度農民工平均工資總額10%以上的費用,由共濟基金支付一定的比例。

對于經濟水平一般的地區,建議可采用“大病統籌模式”:統籌基金,農民工按工資總額的3%繳納。醫療待遇凡是符合規定的病種和符合規定報銷范圍的300元以上的醫療費,由各市社會保險事業局按“分段計算,累加撥付”的辦法向各參加企業撥付。1000元以下的醫療費按80%撥付,2000~3000元按90%撥付,3000元以上部分按95%撥付。不屬于大病統籌的醫療費,由企業與農民工合理分擔,一般各為50%。

對于經濟不發達地區,建議可采用“青島模式”:其個人賬戶金和單位調劑金由企業管理,而社會統籌由社會保險機構管理。農民工看病的醫療費先從個人賬戶中支付,超過部分直接在單位調劑金中支付(個人支付10%~20%),而不設置“自付段”。對超過定額的醫療費用以上部分,采取“分檔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按遞減的比例(90%~80%)從社會統籌金中報銷,剩余部分由單位調劑和個人負擔。

3.清除誤區,提高各自的思想認識。

提高決策者對農民工醫療保障的認識水平是極為重要的。當前的認識誤區有:一是認為農民工可以依靠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而忽視了農民工日益增長的醫療保障需求;二是認為農民工醫療保障實施與否都不會(至少在短時間內不會)影響建設大局,對忽視農民工醫療保障問題所帶來的后果認識不足;三是對是否具備了搞農民工醫療保障的條件認識失誤,認為經濟實力不夠,借口農民工人口太多、流動性太大,而且不便于管理等;四是忽視了政府作為實現全體社會成員公平的主體應盡的責任。

農民工是醫療保障的客體,也是責任主體。其對醫療保障的認識水平,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醫療保障的推行與實施效果。但因醫療保障目的的長遠性與農民工普遍存在的、傳統的、保守的和過于現實的觀念、意識存在一定的沖突,其不會在短時間內被接受。因此,當前要做細致的思想工作,經常廣泛地宣傳醫療保障的意義,引導、促成其落后觀念的轉化,調動其積極性,實現農民工的廣泛參與。

4.完善企業用人制度,提高農民的醫療保障待遇。

首先應加快城市用工制度的改革,實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雙向選擇。我國目前對勞動工資制度的改革基本上還是在原來體制的基礎上進行的,對原有的勞動人事制度和勞動用工制度尚未做出根本性的改革;其次,應打破身份界限,統一用工手續和待遇。企業把進城務工的農民工與城鎮就業人員同等對待,這是建立統一開放的勞動力市場的基礎,用人單位用工應實行統一待遇,工資標準要切實按照“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執行,不能因身份不同而工資、福利待遇就不同;第三,應健全市場服務機構,統籌兼顧城鄉就業,為農民工無障礙地進城轉化為產業工人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體制平臺。

5.建立農民工的醫療保障信息庫。

醫療保障的重要性范文第4篇

關鍵詞:高校:大學生;醫療保障

中圖分類號:F84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23-0085-02

隨著中國教育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國內各高校的招生規模正在有序擴大。大學生是一個龐大的群體,而這個群體又肩負著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的神圣使命,他們是建設國家的未來人才,是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優秀人力資源。所以,大學生的健康與否不僅對他們在校期間的學習和生活產生影響,同時,也會對今后的工作生活有著不可預期的影響。2008年10月,國家頒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規定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試點范疇,覆蓋所有大學生,以期減輕大學生的經濟負擔,使困擾高校多年的大學生醫療保障問題將得到解決。雖然針對大學生醫療保障改革已有雛形,但具體的方案還存在很多問題,所以對大學生醫療保障制度進行研究并完善,是當前構建和諧社會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障若干問題分析

1.高校對基本醫療保險和風險意識教育的宣傳不夠。雖然大學生的參保率高,但通過我們調查,學生對社會醫療保險的重要性認識不深,對于大學生醫療保險的基本內容、相關規定及實施方法的了解也不多,很多學生僅限于知道自己通過學校組織參加了醫療保險,繳納了保費,因而導致許多學生參加醫療保險意愿不高,對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評價不高。

2.保險制度的原則問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屬于社會保險的一部分,強制性原則是社會保險的重要原則之一。然而相關政策文件明確大學生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采用自愿原則,這無疑是矛盾的。關于政策的落實方面,社會保障部要求“在校大學生必須全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保障體系,同時這項工作又必須堅持自愿原則”。這些矛盾都不利于政策的真正落實。中國大部分大學生在經濟上對家庭存在嚴重依賴。因此,在醫保政策的推行上采用自愿的原則很難有較好的執行力。二是不重復購買保險的原則與重復購買保險行為之間的矛盾。基本醫療保險屬于社會保險范圍,為了避免道德風險,一般不得重復購買。但是實際操作過程中往往存在著很多重復購買保險的行為。例如:來自農村的同學有一部分已經在家鄉參加了農村新型合作醫療,而這一部分同學在同一保險年度內又被要求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這些重復購買的行為違背了社會保險不重復購買的基本原則,且重復投保并不能使學生同時享受雙重保險,反而加重了學生和政府的經濟負擔。

3.保險制度的銜接機制問題。不少新入學的學生已經在生源地購買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是新農合,進入新學校后可能又會被要求參加學校所在地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這就面臨著醫療保險制度的銜接問題,如果處理不當往往會造成資源的嚴重浪費。并且大學生在校期間由于寒暑假和專業實習等原因,常會在多地居住、停留,發生疾病和意外傷害的地域不再局限于學校所在地。此外,大學生畢業后在及時找到工作的情況下,如何進行醫療保險的轉接;如果未能及時找到工作,是否能繼續在高校所在地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是否回到生源地參加當地的基本醫療保險;怎樣做好社會醫療保險保障的延續,這些都是尚待完善解決的問題。

4.籌資籠統化,缺乏靈活性。政府在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的基礎上制定了相應的大學生納入醫療保障體系的政策,各大高校具體也以此為實施的準則。我們在實地訪談的過程中,了解到許多大學生對于這些細則存在不滿。具體來說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繳費標準單一性,學生缺乏自主選擇的權利,靈活性較差;二是相當一部分家庭極度貧困的大學生并沒有得到更好的保障,沒有政策上的照顧,這一部分學生可能會處于經濟原因考慮,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但他們恰恰是最需要保障的人群,這樣便會產生“逆選擇”。由此可見這樣的單一性繳費標準,并不能充分體現社會保險的福利性和公益性,繳費標準和細則的制定仍需要改進。

5.醫療保障范圍有限。大學生在校期間一般只有三到四年,并且大多數大學生身體健康,很少患病,大學生的就醫類型一般以門診為主。然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對于這類比較普通的小病沒有具體的保障措施或報銷很少,就實際而言,門診費用對于大學生這一沒有固定收入的群體來說還是比較高的。高校學生醫療保障應該擴大保障范圍,充分考慮大學生就醫類型的特殊性,做到大病與小病兼顧,減輕學生醫療就診的經濟負擔。另外,現行城鎮攻保對于重大疾病的保障能力有限。當大學生遭遇重大疾病時,個人一般要負擔40%~50%的醫療費用[1],再考慮到很多檢查項目和藥品不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內,因此患重大疾病的大學生往往要擔負更多的醫療費用。除此之外,目前大學中存在的15%~20%的貧困生[2],這部分大學生經濟、健康狀況都較差,遭遇重大疾病的風險更大。因此,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這樣統一的籌資水平和醫療費用償付比例,無法滿足大學生的種種特殊情況,在貧困學生遇到重大疾患時,捐款仍舊會成為唯一途徑。

二、完善大學生醫療保障制度的相關建議

醫療保障的重要性范文第5篇

關鍵詞:外來務工人員;醫療保障制度

中圖分類號:C913.7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外來務工人員的醫療保障現狀研究――以宿遷市為例

收錄日期:2013年9月29日

外來務工人員作為我國流動規模最大的一個群體,由于城鄉分割制度的特殊性,使他們的醫療保障問題長期以來處于一個尷尬的境地。外來務工人員的醫療保障問題,現今已引起社會各界越來越多的重視。鄭成功教授在關于外來務工人員分類及其相應醫保需求的研究中指出,針對不同外來務工人員不同層次的醫療社會保障需求,要根據其需求與目前的條件,按照分類分層保障的原則來提供相應的醫療社會保障。探索建立適合外來務工人員的醫療保障制度,使他們能夠“病有所醫”,健康得到應有的保障,醫藥費能夠得到及時報銷變得刻不容緩。

一、研究對象的界定及研究方法

(一)研究對象的界定。所謂外來務工人員,一般是指從外地進入本地城鎮就業,但并不具有就業所在地戶口的勞動者,其中最大多數來自農村。他們在城鎮從事著多種多樣的工作,大多在企業中從事簡單體力勞動,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習慣將他們稱為“農民工”。他們并未脫離農村而又暫時離開土地進入城市(或城鎮)從事相關職業,通過勞動取得工資收入,他們已成為我國社會一個獨特的、人數眾多的社會階層。

(二)研究方法。通過整群抽樣方式獲得樣本,對外來務工人員進行問卷式調查,詢問其個人基本信息、經濟狀況、社會醫療保障狀況、患病情況、醫療費用負擔等問題。本次調查的范圍是宿遷市三縣兩區,分別是宿城區、宿豫區、沭陽縣、泗陽縣以及泗洪縣。共發放問卷300份,回收289份,其中有效問卷287份。通過SPSS專業統計軟件對問卷所獲得的數據進行了分析處理。

二、宿遷市外來務工人員醫療保障現狀

(一)參保率低,社會醫療保險覆蓋面小。2009年至2012年三年間宿遷市外來務工人醫療保險平均參保率只有22.8%,這與城鎮職工90%以上社會醫療保險覆蓋率形成鮮明對比。在287分卷中,只有宿城區和宿豫區兩區的外來務工人員社會醫療保險覆蓋率達到了60%以上。三縣區覆蓋率均沒有超過50%。

(二)外來務工人員保險意識欠缺,參保意愿不足。從問卷調查結果看,在287名被調查人員中,每年主動體檢的人數僅占28.38%,愿意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人數僅占30.1%;聽說過或了解醫療保險的占70.70%,沒有聽說過醫療保險的占29.30%;愿意參加醫療保險的占41.35%,不愿意參加醫療保險的占58.65%;有醫療支出計劃的占24.29%,沒有醫療支出計劃的占75.71%;靈活就業人員在務工所在地參保率不到總參保人數的10%。

(三)外來務工人員支付醫療保險費用能力不高。外來務工人員經濟相對不富裕,支付醫療費用能力較差。調查結果表明,外來務工人員即使有醫療需求,也會把醫療費用壓縮到最低。在被調查者中,生病之后自己去藥店買藥的比例占到58.31%,去醫院看病的占到32.52%,休息的占6.30%。在生病不去就診的被調查人員中,因費用顧慮不去就診的比例占44.12%。費用支付能力是影響他們是否選擇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最主要的因素。

三、宿遷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醫療保障存在的問題

(一)理念方面的缺陷。理念方面的缺陷主要來自于三個方面:一是政府部門,當地有些政府主管部門認為政府承擔本地居民的社會保障的負擔已經是異常沉重了,無力承擔外來務工人員的社會保障。且承擔外來工社會保險必然增加企業的人工成本,進而會影響本地區的投資環境,削弱本地招商引資的吸引力。因此,對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障普遍不重視;二是企業,如果全部為職工繳納醫療保險費,企業每年要為此支付很多資金,企業擔心成本增加會降低競爭能力,千方百計逃避參保;三是外來務工人員自身,在勞動力供大于求的買方市場,外來務工人員由于經濟所迫,首先選擇的是獲得工作,維持生計,為此他們會主動放棄其他權益,甚至認為社會保障是尋找工作的障礙。

(二)制度方面的缺陷。以戶籍制度、勞動用工制度等為標志的城鄉分割局面仍然根深蒂固地存在著并阻礙著宿遷市醫療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當前的許多社會權利,都是以公民的戶籍為享受依據的。一部分的外來務工人員徘徊在農村和城市之間,基本被排斥在宿遷市社會保障體制之外,與戶口所在地居民有著截然不同的待遇標準。由此,也導致社會醫療保障制度出現了“三元結構”,城鎮職工享受有財政補貼兜底的醫療保險制度,本地農民享受保障能力較弱的合作醫療制度,絕大部分外來務工人員成為完全自費醫療群體。雖然政府部門進行了一些改革,但不可能在短時間內使外來務工人員的醫療保障得到改善,致使絕大部分外來工事實上仍被排斥在社會醫療保障體系之外。

(三)法制方面的缺陷。我國社會保險立法嚴重滯后于社會保險的需求,《社會保險法》直至2010年7月1日才出臺,在立法滯后的同時,現有法規執行不到位,政府行政手段等社會保障剛性制約明顯缺乏。在實際工作中,由于沒有強有力的強制措施,一些既有的法規也很難得到貫徹落實。在被調查的287名外來務工人員中,65.7%的人員反映他們的單位沒有給他們繳納醫療保險。

四、完善外來務工人員醫療保障制度的建議

(一)提高認識,正確對待外來務工人員。完善現有外來務工人員醫療保障的制度,應著重從思想方面入手。針對地方政府、企業對實施外來務工人員醫療保障制度會增加勞動力成本及喪失競爭優勢問題的憂慮,應從提高他們對醫療保障重要性的認識入手,著力轉變觀念,切實尊重和維護外來工的基本權益。對于現代經濟來說,人的健康、能力、知識等人力資本的提高,對經濟增長的貢獻遠比物質資本、勞動力數量的增加重要。建立起一套切實可行的外來務工人員醫療保障制度,顯然有助于保護人力資源、改善勞動力整體素質,進而提高自身的競爭力。

(二)建立合理的外來務工人員醫療保險制度。必須依據人口結構、經濟條件等客觀情況,制定科學、合理、可行的外來務工人員醫療保險參保辦法。根據外來務工人員的人口結構和流行病特征,外來務工人員的醫療保險應該以保障重大疾病為主。這是因為,外來務工人員以中青年為主,年齡結構較輕,患病率普遍追低于其他年齡段人群,且大部分外來務工人員難以抵御重大疾病風險,一旦患重病,就有可能陷入傾家蕩產的絕境,或者是被迫放棄治療。因此,應當集中資金解決大病醫療保險問題。

依據不同的人群,采取相應的醫療保險辦法。對于那些職業穩定、有固定收入的外來務工人員,應采取和企業一同繳納保險金的辦法,強制性參保,且以企業繳納為主。而對于那些職業不穩定、也無固定收入且流動性較大的自由職業者,應以自愿為原則,鼓勵參保。同時,政府和社會有關公益機構在資金上應當給予一定的幫助,以此減輕企業外來人員的經濟壓力,盡可能地提高參保率。

適應外來務工人員的流動性,醫療保險服務要提升到更高的層面。外來務工人員在用人單位之間的頻繁遷移,對醫療保險管理和辦理等提出巨大挑戰。針對異地就醫,要求醫療保險體系網絡化管理,建立起統一的外來務工人員醫療保障體系和管理辦法,并允許參保資格在省內自由轉移,以解決外來務工人員在省內流動時的參保資金、檔案等的轉移問題。

(三)加快外來務工人員的社會保障立法。為保障外來務工人員的切身利益,應著眼于社會保障事業的長遠發展,從立法層面解決外來務工人員的醫療保險問題,同時要注意到單純要求進城務工人員提高法律意識遠遠不夠,針對雇主不為外來務工人員繳納社會會保險,政府要采取相關的懲治措施,以立法形式明確規定各種類型的勞動力均應平等地參加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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