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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排放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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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排放定義

二氧化碳排放定義范文第1篇

關鍵詞:低碳經濟;低碳技術;碳價格制度;碳稅;碳排放權交易;邊際社會成本;邊際社會收益;價格信號

中圖分類號:F2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2101(2014)05-0053-07

從全球戰略的角度來理解溫室氣體排放的后果,如氣候變暖所導致的洪水、干旱、冰原融解和海平面上升等惡劣自然現象,這是由人類無休止的自利性經濟活動而給他人給世界帶來的負的外部性。自利行為無法避免,解決由此引起的負外部性市場失靈的最好辦法就是給碳排放定價,以直接的經濟性考慮計算減排的成本,那么在經濟發展與節能減排之間的取舍就是簡單的和可比較的。越來越多的學者認為,最有效的減緩氣候變化和發展低碳經濟的辦法是通過基于市場的政策。碳價格是發展低碳經濟的基礎。

一、碳價格及其功能

(一)碳價格及其確定

確定一個有效的碳價格,既能激勵企業以及家庭的行為,又能鼓勵研究和發展低碳技術。碳價格必須上升到能將溫室氣體排放的社會成本傳遞到數以億計的公司和個人的日常決策中去。在歐洲碳價格相對高昂,但是在美國和發展中國家碳排放的價格則接近于0。此外,即便是在碳價格能夠覆蓋到的區域中,一些區域相對于其他區域受到優惠,并且缺乏能夠保證在時間維度上進行有效分配的機制。實施了碳價格的地區(或國家)比沒有實施碳價格的地區(或國家)更有利于發展低碳經濟。

碳價格用于顯示產品在消費和生產中排放溫室氣體所造成損害的信號,即反映溫室氣體排放的邊際社會成本(Marginal social cost,MSC),從而有利于通過“污染者付費”來矯正負外部性。減排的最優水平應該根據減排的邊際社會收益(可以用排放的邊際社會成本MSC表示)與減排的邊際成本(Marginal abatement cost,MAC)相等來確定。

然而考慮到碳循環、氣候敏感性、未來技術和排放路徑等因素,碳排放的社會成本在數值上是難以確定的,其值域范圍應當很大,因此,以目標路徑和相關邊際減排成本為基礎來計算碳價格會更好,減排的邊際成本(MAC)就成了溫室氣體的指導價格,另外,考慮到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在提高能源安全、減少空氣污染和森林砍伐、維持生物多樣性,以及提高人類生活水平方面的收益,則可以進一步降低對成本的估計(Stern,2008)。麥肯錫公司基于“自下而上路徑”對減排成本的研究顯示:如果要實現到2030年溫室氣體穩定在550ppm濃度水平以下,每年要減排約200億噸,碳價格則要為20~25歐元(26~33美元)。諾德豪斯運用DICE模型計算的2010年最優碳稅為34美元/噸,到2015年達到45美元/噸,到2050年上升到90美元/噸,到2100年達到202美元/噸。ichaelowa等學者(2005)指出:“在收益不確定的情況下,不能使用成本收益分析,那么最好根據成本有效性來實施價格政策,作為次優選擇”。

(二)碳價格的功能

建立并提高碳價格是解決全球變暖問題的充要條件。碳價格有四大功能。

1. 提高碳價格將會為消費者提供什么是高碳商品和服務的信號,因此有利于消費者改變消費行為。對于依靠愿望、信任、富有責任感的公眾、環境道德和內疚感來實現主要的減排目標是不現實的,這些因素有利于我們減排目標的實現,唯一能夠在有上百萬家企業和數以億計人口的龐大地球取得顯著而持續的影響并獲得數以萬億美元減排費用的辦法就是提供碳價格,通過經濟手段改變消費者行為是最持久的。

2. 碳價格將為那些使用很多碳燃料(比如說煤炭和石油)的廠商以及那些利用很少或者不用碳燃料的廠商(比如說天然氣和核能)提供價格信號。為什么在能源中會更多地使用煤炭?這與煤炭的價格相對較低有關。如果不對碳排放進行收費或引入其他限制機制,煤炭的最低燃料成本地位長時間內都不會動搖。找到煤炭的替代品或找到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辦法對于世界減排行動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所以要探討如何對碳排放進行定價才能使這種價格被納入化石燃料電廠的電力生產成本中去。發電行業能效低下以及排放超過必要排放量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對于發電廠來說化石燃料價格太低;二是我們對于溫室氣體排放所造成后果的無知,直到較近時間這種情況才有所改觀。美國多數電廠已經老化,平均歷史年齡達到了35歲。這些電廠初建時,燃料價格較低。作為一種燃料煤炭的價格要比天然氣價格低。即使燃煤電廠在配備污染控制系統后的修建成本要高于燃氣電廠,煤炭和天然氣的價格差別仍會使燃煤電廠的發電成本相對較低。在發電量不變的前提下,現代燃氣電廠產生的碳排放只有老舊燃煤電廠碳排放的1/3。而碳排放降低的原因則在于燃料的轉換和燃氣電廠能效的提高。

3. 碳價格將為發明家和革新者發展和引入低碳產品以及引入能夠替代當代科技的生產流程提供市場刺激。如果一個燃煤電廠排放了很多溫室氣體,在時間合理的將來電廠就應該把這種外部性社會成本加總到電價中,這將鼓勵污染更少的電源系統對燃煤電廠的替換,例如風力發電就是零排放的一個例子。要想理性評估能源成本,就必須為CO2排放制定一個合理的價格。同樣的道理,要想使太陽能取代廉價的化石能源,就必須在提高后者價格的同時降低前者的價格。國際能源署的一份研究表明,有效的價格政策能幫助生態保護新措施更快地融入市場,為消費者所接受。如,光伏技術的銷售額正以每年15%的增長速度發展,預計將從2025年起開始盈利。如果增速再翻一番,則到2015年就能實現完全盈利。

4. 碳價格有利于形成打破高碳的“技術―制度綜合體”,有利于發展低碳經濟,即高的碳價格將會使前三個目標所需的信息得以有效利用。改變消費者的高碳生產和消費習慣、讓更多的企業低碳生產以及創新低碳技術是發展低碳經濟的必然要求。協調碳交易稅將會使商品價格按照其生產的各個環節中二氧化碳排放量而成比例地上升。把碳價格納入到經濟發展過程中,是我們發展低碳經濟、創新低碳技術、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消費方式及相應制度安排的基礎。

二、碳價格的形成過程及條件

我們應該把溫室氣體排放的成本加到產品價格中去,只有這樣我們才會有強烈的動機來尋找更好和更經濟的方式以實現商品的零排放生產。外部成本是一種社會成本,是由廠家生產產品時造成的,免費向大氣排放溫室氣體就會產生社會成本,外部成本內在化會使生產者把這種社會成本加總到產品價格中。

20世紀60年代,科斯(1960)提出外部性問題的產權治理構想,迅速得到其他學者和政策制定者的重視和支持(Croker,1966;Dales,1968),自此排污權交易制度形成。

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是排污權交易制度在低碳經濟中的演化形態,在《京都議定書》框架中被廣泛使用,具體形式分為兩種:基于配額的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和基于項目的碳排放權交易機制。長遠看來,低碳發展理念正在全球范圍內不斷蔓延和深化,以政策工具的整體效益為研判依據,以配額為載體的碳排放權交易有可能成為將來最主要的市場化調控手段,目前已吸引眾多經濟學家試圖對該機制進行探究(Pizer,2002;Daskakis和Markellos,2008;Goulder和Hafstead和Dworsky,2009)。但是,作為低碳轉型的實施機制,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動力效應最大化釋放還有賴于很多關鍵環節,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確定一個合理的碳排放權價格(Stern,2009)。由此可見,圍繞碳排放權價格的形成機制開展深入研究就顯得非常重要。迄今為止,涉及碳排放權價格形成機制的理論文獻可謂汗牛充棟,但其研究視角卻并非如出一轍,側重點離散地分布在諸如碳排放權內在價值、市場波動影響和定價方法等方面。我們將基于配額的碳排放權交易制度作為考察對象,以碳排放權價格的形成路徑為線索,分析碳價格的形成機理。

在政府的政策性引導下培植社會群體的低碳偏好,是我們理性地處理經濟增長和環境保護關系上的時代體現,而基于配額的碳排放權交易制度作為這一理性的具體實現手段,在政府確保低碳激勵的有效性上發揮了重要作用。基于配額的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核心思想可以表述為:以確定某一特定時空的環境容量為前提,政府環境管理當局首先對碳排放權利進行行政性賦予,在通過初始分配、流通許可等政策手段構建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后擇機退出,最終利用市場機制調和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之間的沖突。

要想厘清國家理性在產業組織之間的傳導效應,必須對交易機制的路徑設計有準確把握。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是一種典型的“限額與貿易”制度,其實施路徑大致可以分為三個步驟:首先是總量確定。環境系統有自我凈化能力,但這種能力是有限的,超額排放會打破環境系統的內部均衡。因此,政府必須建立一個動態可調整的總量測算系統,對人類排放行為進行總量控制,并以此作為碳排放權的供給上限。其次是初始分配。在明確某一特定時空的環境容量后,政府將進入碳排放權的初始分配階段,其實質是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政策性營造階段,碳排放權的基準價格在這一環節被發現。再次是市場交易。在初始分配完成后,政府在環境管理上的強制作用將進入退出機制,其職能逐步向服務型轉變,主要任務是配合市場供求機制發現碳排放權的市場均衡價格;在這個階段,企業在經濟理性下會對價格信號進行策略性響應,并最終反饋在社會減排成本和資源配置效率上。

當然,上述路徑描述僅僅是一種理想的模型化闡釋,在現實的運行過程中,來自不同環節內部及其連接節點的不確定性沖擊將致使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發生效率偏離。尤其是在初始分配和市場交易環節中,其風險系統更是紛繁復雜,也正是出于這一原因,對碳排放權價格的形成機制研究顯得格外引人入勝。

在初始分配環節形成的基準價格信號是啟動市場交易機制的關鍵。從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經濟學立意上看,政府正是借助修正產權制度釋放碳排放權的稀缺性,激活碳排放權的生產要素功能,將排放行為的外部成本納入碳排放權價格核算體系,并通過廠商的支付決策消除企業與社會之間的成本差異,最終實現外部性內在化和環境容量優化配置。因此,碳排放權基準價格的科學設計應當盡可能全面地反映與企業排放行為相關的價值鏈變動。

令人困擾的是,即便不考慮外部因素的影響,為碳排放權設計基準價格仍將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對此,產權學派給出的解釋是:商品具有不同的有價屬性,同一商品的不同有價屬性可以進行產權分割和重組,商品的價格則體現了某一特定權利束的內在價值;同一產權歸屬下的權利束構成越繁雜,相應的價格發現成本就越高昂,定價可行性也越低(Barzel,1997)。遵循這一思路,許多學者開始探索碳排放權的內在價值構造,并首先將注意力集中在了碳排放權的經濟價值上。初步結論為:環境資源是人類繁衍和社會發展的物質基礎。在過往的歷史中,環境資源的產權長期被置于公共地之中,人類在不斷將其進行價值轉化的過程中,并沒有承擔其稀缺性日益增強的后果,甚至還造成了氣候惡化等問題。在政府行政性介入后,企業的生產獲利可能性與環境產權強制綁定,碳排放權的有無多寡直接影響著企業的價值實現及其程度。因此,為碳排放權確定基準價格,必須首先考慮到這一經濟價值。

隨著對碳排放權認識的不斷深化,很多學者逐漸察覺到碳排放權初始定價問題的復雜性,其根源就在于環境的多功能性。Janssen(1995)認為,某些環境因素與一個民族的歷史文化緊密聯系,甚至會成為文化的載體。另外,環境質量還會影響生態系統中其他物種的生存權利,這些有價屬性都構成了碳排放權的內在價值。近年來,一批學者又立足于企業和普通公民全面發展的平等權利,將碳排放權界定為一種新的發展權(Posner和Sunstein,2008;Mumma和Hodas,2008;Green,2009)。這一系列研究詳實了對碳排放權非經濟價值的科學認知,又客觀地增加了對碳排放權初始定價的難度。當然,考慮到技術可行性,部分學者認為在確定碳排放權基準價格時要以經濟價值為主體,而其他非經濟價值的損耗可以通過建立相應的補償機制來維持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上的一致性。

國內學者也對中國的二氧化碳減排成本和碳定價進行了研究,高鵬飛等(2004)運用MARKAL―MACRO模型將能源、環境和經濟進行耦合,系統研究了2010―2050年中國的碳邊際減排成本。結果顯示,當減排率在0%~45%時,碳邊際減排成本為0~250美元/噸;姚昕和劉希穎(2010)在保障經濟增長的前提下,計算出中國最優碳稅的征收路徑,由2008年的7.31元/噸逐步上升到2020年的57.61元/噸;陳詩一(2011)利用基于方向性距離函數構建的減排行為模型,度量了中國38個工業兩位數行業的二氧化碳邊際成本,并在減排率為1%的情景下,估算出2009―2020年間工業全行業的碳稅為19~46元/噸較為合適。還有一些學者從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建設階段出發,對影響碳排放權初始定價的外部因素進行了研究。其中,許廣永(2010)發現,在我國碳定價機制建設進程中,碳排放量衡量標準建設滯后、相關監督管理機構缺失、碳排放測量技術水平落后和碳排放權分配方式不當等問題的存在都對碳排放權的初始定價造成不利影響。林云華(2009)從環境政策之間的協調關系出發,認為在排污權的初始定價中,必須考量排污收費等其他政策的規制強度,避免排污權和排放收費的重合使用狀況,這一點也為合理確定碳排放權初始價格提供了重要借鑒。

早期學者在對碳排放權價格形成機制的研究中幾乎忽略了初始分配問題,因為根據傳統微觀經濟學理論和科斯定理,在零交易費用世界中,碳排放權的初始分配只影響平等,但不會影響交易之后許可證的最終競爭性分配的成本有效性。近年來,隨著碳排放權交易制度逐漸進入實際操作層面,越來越多的經濟學家發現在交易成本存在的現實世界中,一種合理的初始分配是影響環境產權交易市場表現的重要因素,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交易的市場效率(Hahn,1984;Westkog,1996;Woerdman,2002;Cason,2003)。

理論上,碳排放權的初始分配方式有無償分配、定價出售和拍賣三種。其中,無償分配是管理成本較低的一種分配方式,環境管理機構根據各企業的歷史表現確定相應的發放比例。定價出售方式是指環境管理機構為碳排放權確定一個基準價格,為隨后的市場交易提供有效的價格信號。拍賣是與碳排放權交易目的最相一致的分配方式,許多理論分析中均以拍賣作為許可證初始分配的方式,然后在市場上進行交易。

率先進入實施階段的是無償分配方式。作為一種探索性嘗試,無償分配方式最先惠及部分在產業轉型中利潤鏈較薄弱的企業,為落后產能建立了溫和的退出機制。但從長期目標來看,以免費方式分配的許可證比例應該逐漸縮減,并逐步讓位于拍賣方式,Goulder(2009)通過一般動態均衡模型生動描述了這一過程。在大多數情況下,無償分配方式還是受到了經濟學家的諸多詬病。無償分配方式意味著,企業在獲得初始碳排放權中沒有支付額外的成本,相反地,碳排放權將成為企業的一項無形資產,且具有可交易性,企業可以通過交易套利,甚至可以通過策略性定價操控市場運行,事實上導致了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不穩定。另外,在無償分配體制中,低碳治理創造的稀缺租金全部流進了許可證集團手中,而這些租金原本可以有效提高政府收入,并通過收入的循環使用獲得環境治理的雙重紅利。Burtraw(1997)通過實證分析發現,如果減排量小于23%,由無償分配許可證造成的收入損失及其循環利用后產生的價值將是拍賣制度下治理成本的兩倍。Cramton和Kerr(1998)在系統地比較了無償分配和拍賣制度后認為,無償分配在節能減排的動態效率、福利分配效應方面也存在較大弊端。他們還發現,如果許可證是通過無償分配方式發放的,不同利益集團之間會展開尋租競賽,這將導致政府耗費大量政策規劃成本。盡管無償分配方式漏洞百出,但仍作為主流的分配體制被EUETS等碳排放權交易體系采用,傳統的觀點認為,這僅僅是因為它提供了對分配效應更好的政策控制(Stavins,1997)。另外,從其他兩種分配方式的成長周期上看,并沒有先驗的基準價格信號為環境管理當局提供參考,貿然采用有可能會適得其反,只有在早期先采用無償分配方式積累經驗信息,才有可能為其他兩種方式的推廣奠定基礎。

從減排的整體效益來看,拍賣方式有較大的優越性。拍賣方式的基本原則是通過購買者之間的公開競價來最大限度地發掘碳排放權的價值,其政策價值得到了眾多學者的高度贊許。Betz et al(2010)認為,有效拍賣機制產生的基準價格信號反映了節能減排的社會邊際成本,有利于企業生產經營決策,同時還減少了稅收的扭曲,提供了更大的創新激勵,使成本分配更加靈活,減少了租金分配的政治爭議。唯一令經濟學家擔憂的是,由于現實市場本身就是不完善的,碳排放權交易制度中的市場勢力會影響拍賣機制的正常運作。Cong和Wei(2010)發現,壟斷勢力會摒棄統一價格拍賣方式,采用歧視價格拍賣,進而造成社會福利受損。有學者試圖通過制度設計來減少市場勢力的負作用,由此使減排分配更接近有效結果,可令人失望的是,在最優實現路徑上還是會受到跨期分配的影響(Hagem和Westkog,1996)。

定價方式與政府致力于解決外部性問題的意圖也是不謀而合的,但從對初始定價復雜性的研究中可以看出,這種直接定價的操作方式在使用階段、技術可行性等方面會遭遇諸多障礙。從歷史上對排污權初始分配價值評估的研究成果上看,平均影子價格模型、IPO定價模型等被廣泛使用,部分學者也將這些方法引進到碳定價中,為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立早期的價格信號奠定了基礎(Huang,2010);還有學者突破學科邊界,將碳排放權界定為一種實物期權,并通過實物期權模型(Chesney和Taschini,2008)對其進行初始分配價值評估,這為碳排放權初始分配方式的多樣化和科學性作出了重要貢獻。不過,針對這一系列定價出售的方式,有學者作出了善意提醒,即要提防政府部門的價格操縱行為(Cason,1997)。

從政策效率和與政府解決負外部性問題的目標契合度上看,定價方式和拍賣方式都具有相對優越性,但由于不同國家和地區范圍內的實際情況有所不同,尤其是在后京都議定書時代,全球范圍內的碳排放交易體系將面臨新的協議框架,如何將以上研究成果和自身實際相結合,選取合適的分配方式及其組合,值得各國深思。就我國而言,部分學者認清了我國普遍存在企業承受能力不足、政府管理水平相對較低、市場不完善、信息不對稱等現狀,建議在初始分配中采用免費分配為主,公開拍賣、定價出售和特殊處理相結合的方式(肖江文等,2002;瞿偉,李俊峰,2005)。

在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上,碳排放權作為一種可交換有價資產,與一般商品類似,對其市場均衡價格的影響因素分析可被納入標準的供求分析框架。通過對邊際減排成本和碳排放權價格的比較,具有排放行為特征的企業在市場上被自然定義:減排成本高于碳排放權價格的企業會產生購買動機,成為碳排放權的需求方;而減排成本較低的企業則可以通過轉售多余的碳排放權攫取額外收益,成為碳排放權的供給方;碳排放權的市場均衡價格則在這一供求態勢下逐步形成。

為簡化分析,對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研究通常先以完全競爭市場為考察模型。在進行了一系列嚴格假定的前提下,我們可以發現,經濟增長、資源稟賦、低碳技術水平、政府環保目標、公眾環保意識及預期等因素會影響碳排放權供求曲線的移動方向和幅度,進而引起碳排放權市場均衡價格的波動;Capros(1999)、Ellermanhe和Wing(2000)等利用一般均衡模型發現,政府環境政策強度與碳排放權價格之間顯著正相關;含碳資源能源的價格變動也引起碳排放權市場價格的連鎖反應,如Convery和Redmond(2007)在分析了2004年11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的EUA(歐盟配額市場)后發現,能源價格是影響EUA價格的重要因素,而氣候對EUA價格的影響不顯著;Bunn和Fezzi(2007)則通過VAR模型研究了英國電、天然氣和碳價的每日現貨價格,也得到了能源市場對碳排放權價格的影響關系,同時還發現EUETS下的各工業部門經濟活動也會對碳排放權現貨產生影響。

當我們將視線轉移到現實市場時,就不得不考慮交易費用和市場勢力的影響,交易成本會出現在交易的不同階段。在進入許可證市場之前,企業必須學習市場規則,依據環保條例來決定如何調整自身的最優生產計劃,并決定是否進行許可證的交易。一旦企業獲取市場信息并決定交易許可證,企業就會去尋找交易伙伴并啟動談判。因此,在碳排放權市場中企業交易費用的潛在來源包括搜尋、獲取信息、談判、決策成本;在合同達成后,交易費用還會出現在合同實施和監督實施過程中。此外,行政審批的官僚層級、管理區域的分散性、碳排放權期限等因素也會在不同程度上影響交易費用規模。關于排污權市場交易費用的重要性已有大量的觀察性證據存在(Atkinson和Tietenberg,1991),但是系統的實證分析卻很少(Kerr和Mare,1995;Gangadharan,2000)。Cason(2003)運用Stavins模型證明了交易費用使買者和賣者排放控制的邊際成本日趨迥異,這將導致價格和最終分配偏離零交易費用時的競爭性均衡;而Seifert和Wagner(2008)則通過構建隨機一般均衡模型,在對歐盟市場中碳排放權現貨價格進行動態分析后,證明了Cason結論在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上的適用性。Montero(2009)則分析了市場勢力對廠商行為的影響,認為壟斷廠商會通過超額競買或排他性收購以達到減少排污權數量、哄抬價格或阻止新廠商進入的目的,以達到強化其市場勢力的目的。

現有的研究生動地描繪了碳排放權價格的成長歷程。從中我們可以發現,只有為碳價的形成機制提供良好的生態環境,才有可能在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中獲取最優的價格信號,充分釋放交易機制在環境改善方面的調節作用。為此,政府必須著眼于總量控制系統、初始分配方式、市場交易規范和監督管理機制的設計與建立,對可能引起碳價效率偏移的風險點進行系統識別,并通過政策工具的搭配使用和政策創新確保碳價形成機制的有效運轉。目前對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研究尚處于起步階段,為找到一個切實有效的碳價,還需要在上述幾個方面積累探索經驗。

三、碳價格是選擇碳交易還是選擇碳稅

在發展低碳經濟的過程中,提高碳排放的市場價格有兩種可供選擇的方法來實現它。第一種方法是價格法,如碳稅。第二種方法是量化法,如《京都議定書》和大多數政策提議中設想的總量控制與交易制度(簡稱碳交易)。目前的27美元/噸碳稅將會以每年2%~3%的增長率增長。因為碳價格在國家間及區域間相同,因此征收碳稅滿足了“處處有效率”的條件。如果碳稅的軌跡是以適當速度上升的,那么它同時滿足了“時時有效率”。征收碳稅的第一個優勢就是它能夠更容易、更靈活地將減排的經濟成本和收益結合起來。如果運用排放目標法,那么數量上的限制會引起碳市場價格的劇烈波動,歐盟的二氧化碳總量控制與交易系統就是前車之鑒。同數量法相比,由于價格法沒有提供激勵尋租行為的人為條件,因此減少了稅收途徑產生腐敗和財務欺詐的機會。應當更加重視價格法而不是僅依靠量化法,如總量控制與交易制度。

在未來的幾十年,最優碳排放的價格應當迅速上升,以反映逐漸上升的損失以及滿足日益嚴格的約束。這就是價格的政策坡道。最優的碳價格在時間上應當以2%、3%的真實增長率緩慢上升,以反映出氣候變化所造成的日益上升的損失。依照碳價格的最優路徑,碳價格將由第一時期的27美元/噸碳排放上升至2050年的90美元/噸碳排放,以及2100年的200美元/噸碳排放。在排放受到限定的情形下,可以用“碳價格”作為市場的信號,表示那些使用化石燃料排放的二氧化碳應當支付的市場價格或罰金。碳價格可以通過“碳稅”來實現,化石燃料價格越高,那么使用替代能源的內在激勵也越大。

在溫室氣體減排治理中,碳價格一般通過政策工具得以形成:在“命令―控制”型的政策工具下,碳價格體現為減排成本除以減少的排放量;在稅收工具下,碳價格表現為以單位減排成本為基礎設定的稅率;在排放權交易機制下,政府首先確定減排數量和初始配額,價格由市場上的買賣雙方來決定。諾德豪斯對后兩種市場型政策工具的優劣進行了比較,認為實施碳稅在設置基準線、處理不確定性、維護價格穩定性、減少效率損失、調節公平性、抑制政府腐敗等方面更具優勢。然而,斯特恩又指出了實施碳稅的一些劣勢,例如碳稅的實施難以確定真實的減排量大小,稅收難以進行國際合作,選民對稅收的合理利用存在質疑等。而配額交易的優勢除了使排放數量有了較大的確定性,還可以讓國際私人的碳金融從富國流向窮國,他還指出,例如設立技術標準的“命令―控制”型政策工具則在快速啟動減排、規模經濟和技術可預見性方面具有優勢,但盲目的管制又會使減排的效率極低。因此,他們都支持混合使用稅收、配額交易和管制三種政策工具。

給碳排放定價是一個技術問題,這個并不難。現在的問題是,我們選擇什么樣的制度能夠使碳價充分發揮作用?在必須克服外部性、信息不對稱和搭便車問題的場合,制度和組織是補充價格體系所必須的。現代社會日益分散的知識需要一個復雜的制度和組織結構來整合和應用這些知識。

碳交易方式是一種數量控制方式,一般來講效率比不上像碳稅之類的價格機制。是選擇碳交易還是選擇碳稅從表面上看是一個手段的選擇問題,但實際上是經濟與政治的矛盾。從經濟效率來講,我們選擇碳稅是最有效的,如諾德豪斯所說,碳價格的設定,可以直接和氣候科學及經濟研究相聯系;溫室氣體作為存量污染物,其規制更適合稅收手段;既有制度能夠用于排放規制,并不需要設計或引入新制度等(Nordhaus,1999)但在政治上不可行;碳交易盡管不是最有效率的,但在政治上更可行、阻力更小。

(一)碳交易

設計一些控制污染的市場的做法最早源于美國。據世界銀行金融部統計,2008年共有337公噸二氧化碳當量通過各種項目進行交易,是前一年的兩倍多,而前一年本身也見證了比更早一年40%的交易增長。世界銀行估計,世界碳市場的規模2007年已達640億美元。新一屆美國政府正著手創建一個國內的排放市場,其設計必能避免歐洲制度所犯的錯誤。

除了國家與國家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的碳交易以外,還有人認為應該把碳交易引入到個人之間來。那些低碳生活、有剩余排放量的人可以按市場價格賣給消費更多的人。個體公民之外的組織也可以在原則上包括在內。配額可分成一定的碳單位。每個人都可以擁有一張含有他們每年的補助的智能卡,每次有居家賬單要付或使用旅行服務時都可以使用。據說,碳配給將使得許多專門設計用來鼓勵能源節約的政府計劃自動退場,人們可以自行選擇如何最好地滿足配額要求。關于配給的方式有,第一種是“可交易能源配額”,第二種是“家庭可交易配額”,第三種是“個人碳補助”的分配。其實個人領域減排的空間是很大的。據估計未來十年里可以節省10%的家庭二氧化碳排放量。這個過程中家庭承擔的成本將達64億英鎊,但他們將會凈省下194億英鎊。家庭所獲的平均回報率將達23%。個人這個減排潛力之所以還難以發揮出來,除了公眾意愿和政治意愿還不夠強外,要真正實施交易成本還比較高。

(二)碳稅

碳稅征收范圍是所有化石燃料,計稅依據為不同化石燃料的含碳量。開征碳稅能夠降低對高碳能源的需求,提高低碳能源的替代作用,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起到發展低碳經濟的重要作用。碳稅的要旨在于幫助消除環境方面的外部性,確保它們的個人成本等于全部成本,包括對后代人而言的成本。向資源利用開征的稅收應當盡量接近于生產點,以便適用于制造過程的一切相關方面。

目前,碳稅在歐盟國家中得到廣泛應用。瑞典在1991年稅制改革中引進碳稅,在1995年就收效明顯,二氧化碳減排量達到15%,其中近90%排放量減少得益于碳稅征收。碳稅對人的行為的影響是比較明顯的。如寶馬的5系汽車,在全世界都有賣的。一般而言,歐洲賣的汽車,排量比美國小,氣缸數量也較少。為什么歐洲人更愿意買排量較小的車型呢?這并不是因為歐洲人的文明程度比美國人高,而是因為歐洲的稅高。如近年來,歐洲1加侖汽油的含稅均價,比美國高兩倍。還有部分歐洲國家是根據發動機排量征汽車稅的。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要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采用相應的制度安排(如增加稅)就可以達到目標。

美國經濟學家馬丁?魏茨曼(Martin L.Weitzman,1974)發現,在不確定條件下,上述兩種政策工具并不等效。在決定稅率和發放排放數量許可證時,管理者對于邊際減排成本和邊際收益曲線的認識會有誤差,而這會導致政策偏離最優情景產生扭曲。對邊際減排成本與邊際收益曲線的斜率比較是判斷政策工具效率的關鍵。當邊際收益和邊際減排成本曲線是線性的,并且已知前者確定后者存在誤差(期望值為零),如果兩條邊際曲線的斜率相等,那么兩種政策工具將產生同樣的福利損失。否則,如果邊際減排成本曲線比邊際收益曲線更為陡峭的話,庇古稅對于管理者而言將更為可取。反之則反是。因此,如果減污成本曲線比減污收益曲線陡峭,就應采用價格型工具;當污染成本曲線比污染收益曲線平坦時,就應采用數量型工具

(三)大多數發達國家都傾向于選擇碳排放交易制度

從理論上講,在不確定情況下,碳交易與碳稅并不是等效的。我們可以根據邊際減排成本與邊際收益曲線的斜率的比較來選擇碳交易或碳稅。從總體來看,更多的經濟學家偏重于采用碳稅作為發展低碳經濟,實現減排的手段。但為什么在現實中,大多數發達國家都傾向于選擇碳排放交易制度作為主要的減排政策工具呢?這說明,理論分析與實際約束條件是不一致的。好的制度也因為條件不具備而難以建立。不少國家選擇碳交易主要是從政治和利益層面考慮的,而不是什么社會福利最大化方面的考慮,于是發達國家的一些經濟學家和實踐者在政策建議中更加推崇碳排放交易而非碳稅。這主要有:

1. 從國內來看,布坎南和圖洛克證明企業將更加偏好排放配額及碳交易,而不是碳稅。若從資源分配效率的角度看,這兩種手段是沒有什么差異的;但從收入再分配角度來看,排放配額政策可能導致整個產業的產出降低,并且產生了新的進入壁壘。在這種碳排放交易制度下,舊企業可能獲利,而且即使受損也比污染稅政策下要受損更小。但這對新企業是不利的,它們沒有初始的免費分配,需要從市場上去購買。所以在這個過程中,舊企業(新進入的企業)可以獲得高于正常水平的利潤,它們會努力爭取管制,管制越多越好。排放配額制度相當于創造了一種“租”金市場。而污染稅相當于收回了企業原有的自由排放污染的產權,是一種產權變更。此外,政府官員也可從數量限制政策中得到好處,這是因為政治家更偏好盡快出成果,而政策成本又可以往后推。數量政策比較好地符合這種要求。美國的私營企業和環保組織都更傾向于有排放額免費發放配額的交易政策。這是因為大家都可以從碳交易制度的設計中得到好處。所以制度的設計并不能僅僅從社會福利最大化的角度去分析,而必須考慮是否給制度的實施者帶來好處。

數量法比價格法造成的危害就會多得多。從交易成本的角度來看,《京都議定書》的數量法的低效已經逐步顯示出來,未來幾年相關國家又要為全球變暖及減排問題進行博弈和討價還價。數量型規制比價格型規制更容易受到腐敗的影響。價格法為腐敗留下的空間要小得多,因為它不會帶來人為的租金。此類租金的出現對于經濟增長是有害的(此即所謂“資源詛咒”)。在總量管制與交易制度中,誠信的內在激勵嚴重不足。一些人之所以反對價格型方法的理由是在解決氣候變化問題上它們不能限制排放量。這種反對意見是不成立的,因為并不存在“正確的”排放或者減排水平。直到如今關于碳濃度或者氣體變化也沒有一致同意的上限。

2. 從國際來看,碳排放交易制度的突出優點在于有利于發達國家,這也是為什么發達國家愿意采用碳排放交易的原因。發達國家可以通過國際碳市場購買海外減排配額,替代國內減排。碳交易還有利于促進國際合作,在各國減排配額已定的情況下,高排放國與低排放國可以進行減排信用額的交易,這既保證了公平,又有利于提高效率。值得指出的是,通過國際碳市場的交易,不僅可以降低減排的成本,而且有利于國際間邊際減排成本的均等化,這是有效減排的基礎。總之,通過碳市場可把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組成減碳聯盟,從而建立一種有效的減排機制。這在目前我們難以采用碳稅的形勢下碳排放交易是一種可行的選擇。

3. 碳稅有可能引起“綠色悖論”現象。所謂“綠色悖論”就是假定各國政府都一致同意以固定的速度提高從價稅,能源所有者為了減少稅收負擔,面對或預期碳稅的開征或提高,他們會增加當前的銷售,碳排放會增加,氣候變化因此會加快。這就會出現政府的目標和經濟主體的目標不一致。綠色悖論意味著可開采能源的所有者的供給反應將遵循一條不同于普通供給者的反應的邏輯。“綠色悖論”現象是不是普遍存在?它在什么條件下產生等問題還需要進一步研究。

4. 選擇碳稅還需要一些條件。現行的稅收并不是為環境目的支出而設計的。人們直接推動的碳稅一般有兩種:一種是部分或全部收入用在環境用途的稅收;另一種是在于影響人們的行為使之與氣候變化目標相吻合的稅收。碳稅對于公民來說必須是透明的。碳稅的目的在于幫助消除環境方面的外部性,盡量使各個主體活動的私人成本等于社會成本。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們看到了庇古稅的偉大。但是為什么開征庇古稅又這么難?是成本太高還是有其他方面的原因。碳稅的開征應當盡量接近于生產地,以便適應于制造過程的一切相關方面。

碳稅的開征要有效并能得到有效實施,必須做到,第一,必須把碳稅的收入用于環境保護方面。如在一些采用碳稅的國家,只有丹麥二氧化碳排放絕對總量下降了。這是因為丹麥人將稅收用到的補貼節能行為方面。第二,必須要有稅賦互換(tax swaps),用碳稅從根本上沖抵其他方面的減少量。這種碳稅可以創造出“雙重紅利”,限制了排放,同時又帶來了其他方面的好處。美國的一項研究分析說,每公噸碳15美元的稅會抵補上假如對工人掙得的人均3 660美元工資免征聯邦社會保障稅而導致的稅收減少量。為了獲得政治上的合法性,把稅收收入花在環境用途上將十分關鍵。第三,稅收規制在激勵創新,某種程度上也包括在控制創新方向方面有著重要的作用。它們既能起到激勵的作用,也能起到懲罰的作用。

此外,開征碳稅還涉及到稅收的公平問題。為什么英國沒有在引進家庭碳稅或能源稅方面跟隨北歐國家?其原因是英國的燃料貧困反映了該國獨特的居家熱力性能不足。在使用的十個收入群體樣本中,某些家庭消耗了比其他家庭多六倍的能源。最貧困的家庭的單位能源支出比最富裕家庭更多。這時征收統一的碳稅就不公平了。但可以采取“氣候變化附加費”之類的方法解決這個問題。

總的來講,選擇何種經濟手段應該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在減排目標已定的情況下,是利用價格機制,還是利用數量機制來實現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面臨巨大不確定性的時候,碳稅更為有效率。價格機制作為減緩全球變暖的協調者和推動者,其力量要強大得多。相對征收碳稅,實施碳交易制度對于非市場經濟國家減排的作用要比前者大很多。由于碳交易制度可以讓我們提前知道溫室氣體的減排總量,所以相對征收碳稅,它在一些市場經濟不成熟的國家更有效。此外,選擇何種經濟手段發展低碳經濟還要考慮社會的承受力。大量發展中國家需要發展低碳經濟,它們的市場經濟體制不成熟,稅制也存在許多不完善之處,所以碳交易制度具有較大的優勢。選擇碳交易制度有兩大好處,一是實施的成本相對較低,有利于調動企業和個人加入發展低碳經濟的積極性。二是這種選擇更多地與全球化聯系在一起。碳交易更有利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形成集體行動,達成減排協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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