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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范傷亡事故,減輕職業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工作制度。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的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強預防事故、控制職業危害和應急處理的能力。
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全國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導監督本行業安全培訓工作,并按照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監督檢查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三)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四)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必須依照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制定的安全培訓大綱實施。
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煤礦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必須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認定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實施。
第十二條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資格培訓考核合格,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發給安全資格證書。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認定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后,由培訓機構發給相應的培訓合格證書。
第三章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
第十三條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新上崗的臨時工、合同工、勞務工、輪換工、協議工等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加工、制造業等生產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工作性質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十六條廠(礦)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有關事故案例等。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廠(礦)級安全培訓除包括上述內容外,應當增加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范措施等內容。
第十七條車間(工段、區、隊)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三)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五)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六)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七)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八)有關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八條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有關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九條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和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章安全培訓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組織、指導和監督中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總公司(集團公司、總廠)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指導和監督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指導和監督省屬生產經營單位及所轄區域內中央管理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指導和監督所轄區域內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除中央企業、省屬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保證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安排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應當支付工資和必要的費用。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開展安全培訓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及其持證上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及其持證上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培訓制度、計劃的制定及其實施的情況;
(二)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持證上崗的情況;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的情況;
(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的情況;
(四)建立安全培訓檔案的情況;
(五)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嚴格考核和頒發安全資格證書。考核不得收費。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責考核、發證的有關人員不得和。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的;
(三)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并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按本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
(三)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未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發現煤礦未按照本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吊銷安全資格證書,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編造安全培訓記錄、檔案的;
(二)騙取安全資格證書的。
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有關人員在考核、發證工作中、的,由上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礦務局)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等。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以及未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生產經營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
各證券經營機構:
近一時期,隨著滬、深股市的日益活躍,廣大投資者熱情高漲,致使各地開戶數量劇增,證券經營機構營業網點的電腦和通訊設備負荷加大,有的因設備故障已導致事端。同時,一些營業部及其從業人員的違規違紀行為也時有發生,有的還比較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也使證券經營機構自身的經營風險增加。在目前市場行情波動較大的情況下,要特別注意防范運作風險,保障經營安全。為此,現要求各證券經營機構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1.加強電腦等營業設備的管理工作,確保交易渠道的暢通,要求各營業部負責人和電腦管理人員加強監控,經常檢查,遇有事故迅速處理。
2.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和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則,妥善保存和管理各類業務資料,謹防遺失、損壞和混亂問題的發生。
3.加強對公司員工的職業道德教育,為客戶提供高質量的服務,防止欺詐客戶行為的發生。對各類客戶要一視同仁,不得歧視中小客戶。要妥善處理好同客戶之間的糾紛。
4.進一步強化內部管理,加強對公司員工的遵規守法教育,杜絕各種違規事件的發生。不得為客戶透支,不得默許、姑息、縱容大戶操縱市場。要建立和完善制度,完善內部監控系統,設置專人,經常檢查各營業機構,一經發現問題,要立即糾正,并對有關責任人員做出嚴肅處理。
5.加強營業場所的安全保衛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防搶劫,防盜竊,保護國家財產。
一、進貨查驗和臺帳記錄制度
1、認真學習有關法律規定,熟悉并掌握食品原料進貨查驗和臺賬記錄的要求;
2、明確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具體負責人、管理人員及查驗人員;
3、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供貨方索取、查驗證明其主體資格合法的有效證明,具體內容包括:食品供貨者的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營業執照、產品檢驗證明等,并保留相關證明的復印件備,按照相關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查驗。長期定點采購的,應當與供應商簽訂包括保證食品安全內容的采購供應合同;
4、查驗食品品種和批次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質量檢驗合格報告、進口食品的商檢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文件并復印備查);
5、為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也可以采取先進技術手段,記錄法律、法規要求的記錄事項。
6、經營預包裝食品應查驗食品標簽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貯存條件等內容并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內容、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等內容;
7、經營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查驗記錄方式及時間;操作辦法;制度落實人等。
二、食品貯存管理和散裝食品標簽標注制度
1、食品貯存場所設專門區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同庫存放;設有隔離地面10厘米以上的平臺和層架,有良好的通風、防潮、防鼠設施;散裝食品要有專用食品容器,并符合標簽標注制度要求。
2、食品貯存場所、經營場所與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食品區和非食品區、食品區內預包裝食品與散裝食品、冷凍、冷藏、保鮮食品應具有明顯區分或隔離標志(食品專柜)并保持清潔;嚴禁放置廢棄物處理設施,以防止污染。
3、銷售散裝食品做好標簽標注工作,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4、食品經營者銷售生鮮食品和熟食制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所南非要的溫度、空間隔離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5、盛放散裝食品的容器和工具應符合國家標準,定期清洗,消毒。
三、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
1、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食品經營,其檢查項目等事項應當符合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
2、患有痢疾、傷害、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疾病的從業人員。
3、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物工具。
四、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宣傳教育制度
1、聘請有關部門人員,不定期對食品從業人員進行專題講座,學習有關衛生管理,衛生法律、法規,腸道傳染病的預防等衛生知識,以提高員工的食品安全防護素質。
2、組織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法培訓班學習,以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3、堅持每月對食品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對不能達到食品安全要求的人員實行停崗培訓,待合格后再行上崗。經培訓仍不合格者予以勸退。
4、對培訓情況記入培訓檔案并保存。
五、食品安全檢驗制度
1、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管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3、定期或不定期自行對所銷售的食品進行檢驗,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4、經常檢查食品的外觀質量,對包裝不嚴實或不符合衛生要求的,及時予以處理,對過期、腐爛變質的食品,立即停止銷售,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5、有條件的配備相應的檢測設施,對銷售的食品進行檢測,或委托食品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銷售,并登記檢測結果存檔備查
六、運輸工具安全、無毒、無害、清潔制度
1、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管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2、明確食品經營貯存、運輸、裝卸等環節容器、工具和設備管理人員;
3、在食品經營者貯存、運輸和裝缷食品時使用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
4、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七、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下架退市制度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并執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經營企業自檢或根據有關部門的通報,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采取如下措施。
1、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
2、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
3、立即清點不合格食品并登記造冊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4、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5、按照工商部門的要求進行處理。
明確不合格食品下架存放地及具體操作人員及制度落實人員。
八、食品安全應急預案制度
成立機構、組成人員,明確各自責任;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如何落實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及時向工商、衛生等有關部門報告;在處置食品安全事故中采取哪些措施;對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九、食品質量承諾制度
(一)堅決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承擔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做到誠實守信,依法經營。
(二)認真執行國家有關的質量、計量、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規定,把好售前、售中、售后三個環節,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符合國家標準的食品。
(三)嚴把食品市場準入關和食品進貨渠道,按要求建立進貨查驗、購銷臺帳、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杜絕假冒偽劣食品、不合格食品進入本店,杜絕以次充好、缺斤少兩,杜絕價格欺詐,不虛假廣告、虛假信息欺騙誤導消費者。
(四)保證銷售食品的質量,不銷售《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的禁止銷售的食品及失效、變質的食品。
(五)保證銷售的食品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有中文標明的食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六)不偽造食品產地,不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七)不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的食品,不欺詐消費者。
一、以工商監管為主體,形成三級齊抓共管局面,把好食品市場準入關。
*、加強食品市場巡查,促進市場監管和職能到位,維護食品市場秩序。
該局以食品經營經濟戶口為基礎,按照鄉村、農貿市場、自然村區位等將管轄區域進行了巡查,采取定區域、定人員、定任務、定獎懲,對管轄區域和目標任務實行分片包干到組,落實目標責任到人,強化巡查檢查,巡查中,要求每周每組不少于兩次,巡查中要著重開展四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對未發現有違法違章行為,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進行登記;二是收集食品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三是發現違法違章行為隨時向轄區分局反饋;四是幫扶企業、調解糾紛,行政指導等。對不履行索證索票制度、不遵守食品安全監管自律措施的食品經銷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我們也采取了相應措施:一是責令下架。對不遵守自律措施、不索證索票的,立即停止其經營行為,限期讓經銷單位向供貨商索取有效證照和票據,逾期未補辦的責令其商品下架;二是就地封存。對食品經營單位不遵守食品安全監管自律措施,涉嫌經銷不合格產品的,暫時停止銷售并依據《產品質量法》和《食品衛生法》就地封存所經營的所有食品;三是質量檢驗。對購貨渠道不明、來源不清,又不能提品質量檢驗報告的,對其本批次的食品進行抽樣,送有關部門檢驗;四是立案查處。對不遵守食品安全監管自律措施,銷售假冒偽劣、超期變質不合格商品的經營單位,我們堅決進行了立案查處,毫不手軟。幫助自律戶將相關制度措施規范上墻,使食品市場安全監管和企業自律工作得到了進一步規范。企業自律制度,逐步得到了企業、個體戶的配合和認可。
提品質量檢驗報告的,對其本批次的食品進行抽樣,送有關部門檢驗;四是立案查處。對不遵守食品安全監管自律措施,銷售假冒偽劣、超期變質不合格商品的經營單位,我們堅決進行了立案查處,毫不手軟。幫助自律戶將相關制度措施規范上墻,使食品市場安全監管和企業自律工作得到了進一步規范。企業自律制度,逐步得到了企業、個體戶的配合和認可。
該局還注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了解和掌握轄區內市場主體的基本情況看市場主體是否準入合法;二是監督和規范市場主辦者的經營行為,促使其與市場經營者簽訂責任狀;三是嚴厲打擊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假冒偽劣食品;四是宣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進行有關法律法規培訓,倡導鼓勵和支持誠信經營,構建信用體系;去年以來共評出*名誠信經營戶六是由信息中心處理人員將巡查工作的信息資料整理成“經濟戶口”檔案材料并輸入經濟戶口數據庫,作為檔案資料,并不斷補充信息資源,使之全系統互聯共享;與此同時引導市場主體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并進行法律法規咨詢、服務,為經營者、消費者排憂解難。通過開展巡查,落實巡查任務,使食品安全工作監管關口進一步前移,推進了職能到位。
*、充分發揮*網絡快速反應能力,切實搞好申訴舉報受理。
*分局注重發揮*申訴舉報網絡快速、敏捷、警示的能力和作用,通過采取四項措施,受理申訴舉報食品質量、反饋信息,促進監管各項制度的落實。
*、充分發揮基層工商分局的監管作用,努力維護市場秩序正常運行
一是嚴把經營主體資格及食品進貨渠道準入關;堅決取締無照經營行為及銷售假冒偽劣食品行為,實行“四級連動”局長、組長|、辦事員、經營戶簽訂安全責任書;對本轄區的食品衛生安全工作有詳細的工作計劃;二是制定切合實際的食品衛生巡查制度,并認真填寫巡查日記及相關的食品衛生安全工作記錄;三是完成縣局下達的食品安全檢測室抽檢任務,并按季度對轄區內食品衛生安全情況向縣局做出書面評價報告;四是加強轄區內食品經營戶登記造冊及劃區責任管理。各巡查組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嚴格監管執法,有效抓好了食品安全工作,保證了人民群眾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以經營者自律為主線,發揮宣傳優勢和協會引導作用,調動食品經營主體的積極性。
*、*分局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食品經營者自律意識,自覺借助食品經營主體和全社會的力量,營造齊抓共管食品安全良好氛圍。
首先,通過召開食品經營者代表座談會、抓圩鎮為試點等方法,教育和引導食品經營者牢固樹立食品安全意識,即樹立出售有害食品就是圖財害命的意識;樹立發揮內在因素的自律和責任意識;樹立職業道德和誠信經營的意識,自覺把食品衛生安全準入的關口提到入市前沿。其次,推廣并建立了重點食品廠場掛鉤、廠地掛鉤制度、市場索票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食品進貨查驗制度等四項制度,規范了食品經營行為。
*、發揮個協分會作用,搞好自我教育管理。
在加強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分局十分重視個協行業小組的作用,要求把教育和引導食品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搞好食品安全經營作為協會工作的重中之重,列入重要的議事日程,成立領導小組,指定專人負責,積極參與食品安全監管。堅持定期和不定期深入轄區內食品經營企業和場所,抓好教育,抓好引導,抓好評比,抓好自律。
三、以社會監督為保障,廣泛征求意見,增強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透明度。
*、建立政務公開制度。將食品安全執法、查辦案件情況通過報刊、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介,及時向社會公開披露。
*、充分利用消費投訴平臺作用,認真對待群眾舉報投訴受理工作。各維權組織形成相互溝通、快速反映的信息反饋網絡。消協和各維權站建立值班制度,隨時受理群眾舉報投訴,認真解決并向經營者反饋信息,夠立案查處的及時反饋到分局查處。
*、聘請食品質量安全義務監督員。對監督員進行專門培訓。把食品質量安全的有關知識教給他們,依靠他們發現問題,反饋信息,協助工作。對工作積極貢獻較大的給予獎勵。
1.加強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事關社會穩定、和諧發展大局。加強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內在要求,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建設平安的重要內容。安全生產工作必須緊緊圍繞并服務于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認真貫徹市委、市政府建設平安的戰略部署,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2.加強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是應對安全生產嚴峻形勢的迫切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據統計,90%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都與“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有直接關系。城市社區經營單位集中,商貿服務活躍,人財物集聚度大、流動性強、成分復雜,事故災害發生頻率高、蔓延快、危害大。農村生產、生活和涉及農民工的安全事故時有發生,特別是建筑、礦山等行業中,農民工已經占從業人員的近90%、事故傷亡人員的90%以上。嚴峻的安全生產形勢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
3.加強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關系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各級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市政府有關部門,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的理念,把加強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放在各項工作的重要位置,強化措施,落實到位,建立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
二、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的主要任務和要求
(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主要任務和要求
4.各生產經營單位要嚴格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運輸、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按照不低于從業人員1%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按照不低于從業人員5‰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也可以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或者具有安全生產管理能力的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管理。
5.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會議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重大危險源報告、登記、監控制度,事故隱患排查登記、報告、整改制度,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和檢修、維修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和持證上崗制度,勞動防護用品購買、配備、使用制度,作業現場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等各環節各方面的規章制度,實施安全責任目標管理,全方位預防事故。
6.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各生產經營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將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制度。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使其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崗前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新上崗的臨時工、合同工、勞務工、輪換工、協議工等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崗作業。加工、制造業等生產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7.保證安全生產資金及時有效投入。生產經營單位要確保本單位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做到安全生產資金專儲、專管、專用。礦山、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道路交通運輸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國家及我省規定的標準足額存儲、提取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和安全費用,并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同時,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企業還要認真貫徹落實《省高危行業雇主責任保險實施辦法(試行)》,及時投保符合要求的雇主責任保險。另外,生產經營單位要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足額繳納保險費;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規定佩戴、使用。
8.加強生產安全現場管理,建立安全監督員隊伍。生產經營單位要切實加強對生產作業現場的安全檢查力度,指派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施工作業現場的安全監護、監督、檢查。在各類生產經營單位中實行聘任安全監督員制度。各生產經營單位的每個班組、區隊、工段、車間至少配備一名安全監督員,負責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一線的現場安全管理。要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監督員的職責、權利和義務,給予安全監督員每月90—150元的崗位津貼,崗位津貼從企業安全費用中列支。
9.生產經營單位聘任的安全監督員必須熟悉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和標準,具有3年以上工作經驗,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班組和車間(區隊、工段)的生產過程、工作環境及主要裝備設施,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身體健康,能勝任安全監督工作。
10.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監督員的聘任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由職工民主推薦產生。生產經營單位要為安全監督員提供學習培訓的機會,為發揮監督職責創造必要的條件。
(二)城市社區和農村安全監管的主要任務和要求
11.加強安全生產基層領導機構建設。各鄉鎮、街道安全生產領導機構,要定期研究、分析、部署和檢查本轄區安全工作,與本轄區內各生產經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12.加強社區、行政村安全管理隊伍建設。各社區、行政村要根據安全管理任務明確1名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轄區內安全管理工作。要明確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權利和義務,給予社區、行政村安全管理人員每月200元的工作補貼,補貼費用由市財政補貼100元、鄉鎮、辦事處補貼100元。
13.社區、行政村安全管理員應熟悉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和標準,具有3年以上基層工作經驗,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在50歲以下,熟悉本社區(行政村)的基本情況,工作認真負責,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身體健康,能勝任安全管理工作。對不勝任工作的社區、行政村安全管理員予以辭退。
14.社區和行政村要建立安全標準,出臺社區和行政村安全規范性文件,制定安全管理責任制、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制度、事故隱患報告整改制度、社區(行政村)安全公約、公共安全規則、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范基層安全工作。
15.社區、行政村要全面掌握轄區生產經營單位狀況,建立基礎資料數據庫,將轄區重點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重大安全隱患分布情況制作成精確的社區(行政村)安全管理網絡圖。
16.要組織開展全民安全宣傳,普及安全常識。在搞好“安全生產月”、“119消防日”、“安康杯”競賽等群眾性宣傳教育活動的同時,做好安全進企業、安全進校園、安全進村莊、安全進社區、安全進樓院、安全進家庭的“六進”活動。社區、行政村要有固定的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場地,有必要的宣傳教育設施和宣傳用品。
17.要組織基層安全管理人員參加業務培訓,增強安全管理人員責任意識,提高安全管理人員發現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督促檢查轄區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依法參加安全初訓和復訓,提高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率。
18.加強對農民工的安全監管,建立和完善對農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把對農民工的安全管理納入基層安全管理體系之中。
19.要組織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檢查,根據安全狀況的不同對轄區生產經營單位實行日常檢查、重點檢查和有效監控。貫徹落實《鄭州市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實現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經常化。對自身解決不了的,要及時向上級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對于轄區發生的事故,要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報告。
三、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的領導和管理
20.加強對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的組織領導。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提高對做好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把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平安建設布局,列入政府或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考核體系,將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與其他工作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協調發展。
21.加大政府對城市社區和農村安全工作的支持力度。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城市社區和農村安全工作的支持力度,統籌安排城市社區和農村安全基礎設施建設。市財政部門及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用于社區和農村安全管理支出、重大公共安全隱患治理、公共安全基礎設施建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科學技術研究、宣傳教育、安全獎勵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