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文字幕2018免费版2019,久久国产劲暴∨内射新川,久久久午夜精品福利内容,日韩视频 中文字幕 视频一区

首頁 > 文章中心 > 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計劃

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計劃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計劃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計劃

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計劃范文第1篇

一、農村集體所有權的悖論分析

雖然現在法律規定鄉村集體為農村土地的所有者,《憲法》第九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但是實際上鄉村集體在行使土地所有權利時卻體現出種種悖論,象所有者,但是有沒有真正所有者所應該享有的法定權利和法定責任。

悖論之一:如果說鄉村組集體擁有農地的所有權,則肯定會擁有農地收益的處置權,但是目前鄉村集體卻沒有獨立的收益分配權利。正因為鄉村集體沒有收益的權利,所以才會有亂收費、亂集資、亂攤派的現象。反過來講,如果鄉村級集體擁有真正的所有權,這種收費就不應該是亂收費,而是正常的收費,是所有權經濟實現形式的一種體現。

悖論之二:如果鄉村組集體擁有農地所有權,就會有農地使用者的選擇權,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以市場的方式自主的選擇土地使用者,而且還可以按市場交易的原則,誰出價高,誰就可以優先擁有土地承包使用權。按照土地所有權的這種支配土地的邏輯,鄉村集體調整農民的承包地應該是一種權利內的行為,根本不會違法(現在農村土地承包制度方面的法律嚴禁這種調整)。

悖論之三:如果鄉村集體為農地的所有權主體,在符合國家農業產業政策的前提下,就有權代表全體村民處置土地,而且可以確定土地交易的價格,但是實際鄉村集體幾乎沒有處置土地的權利,這些權利完全掌握在上級,特別是省市縣級政府手中,而且國家還通過定型保護耕地來禁止各種非農化的土地處置。如果鄉村集體單獨處理了農村土地,就是違法。從物權法的角度來講,如果承認鄉村集體的所有權,鄉村集體對土地的處置就不是違法,而且還是一種受保護的經濟行為。

悖論之四:如果鄉村集體為農地的所有權主體,鄉村級集體就有權決定土地承包的期限,契約未到期前,如果能夠進行一定的毀約補償,提前收回土地承包使用權,按理講應該在所有權的職權范圍之內,不應該受到指責。但是實際上鄉村集體既沒有土地承包期限的決定權,也沒提前收回承包土地的權利。如果鄉村集體按照所有權主體的權利決定承包權的期限就違反了國家的法律。這就使得農村土地為鄉村集體所有的法律規定和承包權不能隨著調整的法律限制產生了沖突。另外,如果鄉村集體是土地的所有權主體,則農民提出退包(主要是指目前的棄地拋荒),鄉村集體則可以自行決定,但是鄉村集體目前并沒有這種允許農民退包的行為,沒有向農民追究違約賠償的權利。農民退包只是農民的單邊行為,鄉村集體處在一個無可奈何的地位。

悖論之五:如果村組集體為農地的所有權主體,農地所有權的經濟收益應該歸村組集體所有,就沒有必要再向上繳上級政府(農村的工商各稅除外),這就可以解除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最為棘手的提留兌現問題。但是,實際上鄉村組集體根本無法把農地所有權的經濟收益完全納為自己所有,必須按照季度向上級財政交納,而且目前農業地區的鄉鎮財政幾乎完全依靠土地的各種收益來養人和維持政府的運轉。如果村組集體要履行自己所有權主體的權利,要保護自己的所有權收益,就違反了國家財經紀律、就是不服從上級、就是違法。

悖論之六:如果鄉村集體為農地的所有權主體,農地所有權經濟收益的使用方向,集體經濟組織就可以完全自主決定。但是實際上作為農地所有權收益-----鄉統籌和村提留卻規定了多種使用方向,統籌有三個方向,提留有五個方向(即三提五統)。反過來講,也就是組成農地所有權收益有八個構成,這八個構成是由國家規定的,而不是由農地的法律所有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本身決定的。但是如果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真正的土地所有權主體,就應該根據農地的市場供求來決定農地所有權的經濟收益,也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來確定經濟收益的各種用途。但是這是不允許的,也是違法的。

悖論之七;如果說鄉村是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者,則所有權實現形式一定具有租的形式。而現在農村稅費改革,卻把本應該屬于鄉村所有的地租,卻予以稅收化了。也就是說鄉村的所有權收入變成了稅收。稅收是國家憑借權利強制征收的。這就與鄉村憑所有權收取地租產生了矛盾。這種租稅不分的形式,只會使所有權主體或者說人更加不明確。

悖論之八:如果鄉村集體是農村土地的所有者,則鄉村集體可以名正言順的對拖交、賴交、不交統籌、提留的農民采取法律手段,但是實際上鄉村集體卻很難采取法律手段。鄉村集體在征收鄉統籌和村提留時,感覺到征收手段太弱,所以才會導致農戶尾欠越來越多,不交、拒交稅費的農戶越來越多。如果說鄉村集體是土地的真正所有者,對于所有者應該獲得的經濟實現形式,完全受法律保護,不會愁征收手段不硬。悖論之九:如果鄉鎮集體是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者,則除了收取地租性質的鄉統籌和村提留外,不能再向農民收取任何費用,也沒有理由和責任幫助上級的各個部門向農民收取各種費用。否則就是違法。但是現在鄉鎮集體這個所有權主體在收取自己正當的地租收入后,不僅以各種名義向農民攤派各種費用,而且還代上級各個部門收取向農民征收的各種費用。作為一個理性的所有權主體,始終會考慮自己的地租收入最大化,不會將本來可以作為地租的收入來上繳給其他主體。也不會冒著承包者反對、棄地拋荒的危險來加大承包土地的承載負擔。

二、農村集體所有權的悖論的詮釋

1、國家依然是土地的真正所有者,鄉村集體只是最低一級人。從上面悖論可以看出,鄉鎮在土地問題上權利似乎很大,但是實質上,真正的權利還是掌握在代表國家的各級政府手中,特別是省級人民政府掌握了大部分的土地所有權主體的權力。地縣鄉政府只是國家真正所有者的各級人而已。所以從目前的實際不看,農村土地的真正所有者是國家,所有權的代表是省級人民政府。鄉鎮只是各級人鏈條中權利最小的一個人,是一個名義上或者法律上的所有權主體。

2、農民仍然沒有承包土地的財產權及其分配權。出現這些悖論,說明了承包權還是一種債權性質的權利,還不具有物權性質和財產性質。正因為承包土地不具有物權和財產權性質,與之緊密相連的分配權也就難以實現,所以在這種產權結構下,農民就不能完全支配自己的剩余收益。“交足國家、留足集體、剩下是自己的”這一分配原則就成了一句空話。因為交足國家、留足集體范圍比較模糊,交多少才算足,留多少才算可以了,并沒有具體的數量界限。正因為前兩次分配并不清楚,剩下的是自己的也就不能完全預期,當然是一個未定數。這個未定數就說明了農民根本沒有剩余收益的分配權。

3、土地仍然是國家控制農村、農民的一種工具。按理講,目前我國經濟已經進入了工業化中期,農民和農村已經基本完成了向工業奉獻剩余的階段,國家和工商業應該進行“以工哺農”或者進行較大程度的支持保護。但是國家為了加速城市工業化的進程,仍然沒有利用政策和制度來做到這一點。雖然目前不存在國家利用行政手段或者有計劃的利用經濟手段來強制農業為工業進行積累了,但是國家還是繼續通過控制農村土地,來使農業、農民自己保護自己、自己哺自己。把國家和工業應該承擔責任或者對農業的回報給省去了。其目的只有一個通過暫時犧牲農業、犧牲農業來加速工業的發展。這也是過去犧牲農業、農民的非均衡發展戰略的一個延續。

4、土地還不是真正的生產要素。這可以從三個方面得以說明:一是土地承擔了過多的社會功能。由于土地承擔的社會性質過多,土地所有權的又處于強勢地位,從而導致土地無法自由流動,而土地自由流動是土地能否成為生產要求的的重要標志。正因為土地不能流動,土地反過來又束縛在小塊的土地上,無法形成規模效益。這樣我國的農業就不可能會走出傳統農業的范疇。二是土地受到了集體所有權過多的干預。如現存的糧食定購體制(糧食供給壓力大,強制性的種植計劃,低價格的農產品收購),另外現在許多地方搞農業結構調整,為了追求政績,大搞行政推動,使得農民選擇權、生產決策權,農產品收益權和處分權都不完整。這種不完整的權利當然就不會構成完整的生產要素。三是流動是生產要素的主要特征,而土地占有的村組分割,就進一步固化、凝滯了土地均包經營,土地均包經營,無所謂要素配置。

5、農村稅費改革也不是一次徹底的改革。農村稅費改革雖然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降低承包土地承載的負擔。但是不能完全根除產生過重負擔的根源。只要當前的行政管理體制還存在、只要承包土地還不具有生產要素性質和財產性質,還是國家和政府控制農村、農民的一種手段和工具,鄉村集體還是處于土地的所有權的強勢地位。農民負擔正如“海綿定律”所描敘的公務員和公務機構始疑終具有增長的內生機制一樣,遲早會反彈上來。稅費改革的初衷勢難實現。

三、解決農村集體所有權悖論的出路

鄉鎮集體所有權的這些悖論是農村地權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等多種制度綜合作用的結果。要解決這一問題,單單從某一個制度著手,或者想在現有制度下,從根本上解決,顯然不現實。所以必須綜合改革農村政治、經濟體制,從而徹底根治這些悖論。

1、弱化所有權,實行土地國家所有權。所有權逐步由集體所有向國家所有轉變,實現經濟收益“虛擬化“。在承包權由定期變成永久后,所有權應適應這一變化,由集體所有變為國家所有,集體可以作為國家土地管理的人。因為如果在土地永久化后,土地還由國家所有,土地就無法進行社會化配置,跨區域流動還存在許多障礙。從實際上看,當前土地的終極所有權在國家所有,集體所有權的體現就是經濟實現形式即收取提留和鑒定承包合約,集體沒有最終處置權,所以集體也只是名義上的所有者,或者說所有權的人,真正的所有者仍然是國家。當土地承包權長期化以后,集體也不需要鑒定合約了,其所有權主體地位更加名不符實了,不名正言順如回歸土地人的位置,又符合地權的發展趨勢,而且還有利于土地管理和土地生產要素在社會范圍內發生作用,可以更加有利于保護農民的承包權。當然所有權國有化只能逐步進行,不可以一步到位。在所有權國有化后,所有權的經濟實現,盡可能的“虛擬化”,即少收所有權的收益,以抵銷農業因恩格爾定律和邊際消費傾向遞減所引致的農業產業的萎縮效應。

2、強化承包權,農戶永包農村土地。所謂農村土地家庭永包制是在家庭承包經營制的基礎上,無限期延長承包權的承包期限,即將土地永久的承包給農戶,國家對農戶提出一定的責任要求,簡單地講也就是以農戶為基本單位將土地進行“永包”,同時農戶負有一定的社會責任。家庭永包制是在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基礎上,進一步延長土地承包權的期限,擴展土地承包權的內容,強化承包權的財產權利和分配權的一種土地承包權的長期化經營模式。家庭永包制符合物權法的產權二重分離的原則,有利于土地承包權真正實現物權化。土地終極所有權屬于鄉村集體,使用權永久承包給農戶,強化了土地使用權,淡化土地所有權,符合地權多元化的發展趨勢。家庭永包制就在土地所有權與承包權之間產生了類似公司法規定的法人財產權,農戶永包的土地就與公司的法人財產相當,既調動了農戶的對土地保值增值的積極性,又便于所有權主體對承包權進行調控。同時家庭永包制創造了農戶之間的市場機制,解決了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理論障礙。如果說我國最初在農村實行是農民“內生”要求的結果。家庭永包制也是由于農業市場化過程中存在土地所有權交易障礙(因為我國規定所有權為國家所有,不允許買賣)和農民對承包土地的預期不足,而又影響農業市場經濟體制和土地生產要素性質的關鍵問題,才內生出了對家庭承包責任制長期化的要求??梢?,家庭永包制是農民對體制創新的“內生”需求。是我們順應市場經濟規律的明智選擇。

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計劃范文第2篇

失地失業農民不斷增多,對我國城鄉穩定產生了不良,其原因在于征地補償與制度設計上的缺陷。本文提出,解決這一的思路,在于適應市場要求,著力構建失地農民權益的長效保障機制。

一、失地失業農民增多對城鄉社會的影響

最近,筆者對西部地區一些城市進行了調查,有的地方在解決失地農民安置問題上進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總體情況令人堪憂。據調查,被征地農民對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反映較為強烈:一是普遍反映補償標準偏低,難以維持長遠生計。從西部地區一些城市的情況看,根據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最高標準為1.8萬元/人(不含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與城鎮居民收入相比,僅相當于2002年當地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5倍。按目前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只能維持7年左右的生活;按目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計算,僅能維持2年多的生活。而相對于土地預期收益而言,郊區農民的年純收入一般在4000元以上,按土地承包期30年計算,其預期收益約為12萬元,扣除已承包年份,也在10萬元左右。如果將1.8萬元全額直接代農民進入社保,按失地農民平均50歲、預期壽命72.6歲測算,每月只能領到60多元的養老金,遠遠低于當地近郊現行最低生活保障費180元和城市中檔養老金500元的水平。據報道,浙江省農村土地征用補償采用一次性現金補償的額度約為每畝3—12萬元;南京市按市政和非市政項目類別補償,安置標準為2.8—4.0萬元。總體上看,東部地區補償標準要高于西部地區,加上東部地區市場經濟相對發達,東部地區失地農民重新就業的渠道相對較多,而西部地區失地農民維持長遠生計的壓力則相當大,矛盾也尤為突出。

二是對征地安置方式和平調村民集體資產的行為不滿。西部地區一些城市從2000年開始,統一征地時不再留部分土地給農民。在人員安置上,對男性50—60歲、女性40—50歲人員實行自謀職業安置或退養安置,1.6—1.8萬元補償費直接支付給個人。同時規定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農業人口全部安置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由上一級組織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處理。部分農民認為,這種處理方式侵害了他們的利益,因而對此不滿。

三是對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方式不滿。政府對土地一級市場實行壟斷,低成本從農民手中征地后,在土地交易中得到較為可觀的收益。農民希望能分享這些增值收益。加上有些農民征地補償費被拖欠、挪用、克扣,更激化了農民的不滿情緒。據調查,2002年,西部地區某省的農民因土地問題上訪人次比1998年增長了5.8倍。

在當前整個社會就業壓力增大、社會保障制度還不健全的情況下,土地一旦被征占,就意味著農民失去了基本生存保障。部分失地農民種田無地、就業無崗、低保無份,生活在城市的邊緣,在就業、子女就學、社會保障等方面又享受不到有關政策,導致失地農民問題越來越突出,已影響到城鄉社會穩定和農村經濟發展。

二、征地補償理論和制度設計上的缺陷

有關專家認為,造成農民失地失業的真正原因不是城市化進程,而是現行的征地制度。

由于我國現行征地制度是在建立土地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公有制基礎上,根據當時的實際形成并沿用至今,其征地補償理論和制度設計的計劃經濟體制特征明顯。在市場經濟逐步完善的條件下,仍按計劃經濟的思路進行,必然引發重重矛盾。究其原因,主要是:

(一)規定不完備,導致征地權運用的不規范。《憲法》明文規定,我國土地實行公有制,具體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國有,一種是農民集體所有。《憲法》第十條還規定,“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這里的土地,顯然指集體所有土地。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則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這就意味著因建設需要使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即使其使用土地的目的并非為“公共利益”,也必須申請使用政府統征為國有后的原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與《憲法》精神有出入。由于法律規定上的矛盾,在征地實踐中就難免不出現土地征用權的濫用問題,一些商業性項目用地也必須由政府低價統征后高價轉賣給開發商,對農民的合法利益造成侵害。

(二)現行征地制度沒有充分尊重農民對土地財產的所有權及其使用、收益和處分權。

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就是以村為單元的所有農民共同所有。除了《六十條》對此有界定外,《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發包”。這就進一步明確了農民是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者,其代表是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任何個人和組織擁有某項財產的所有權,他就相應地應擁有對該項財產的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但現行征地制度,在承認農民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同時,在征地時又剝奪了農民對集體土地擁有的所有權及其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使農民的土地集體所有權虛置,土地所有權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三)土地征用補償標準的測算不夠合理。依據《土地管理法》,我國現行的征地補償費計算方式為“產值倍數法”,即征用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安置補助費為該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這種測算辦法對農民說服力較差。第一,以產值作為征地補償標準不盡合理。因為土地征用單位在實施征地過程中,基本都是套用國家標準進行征地補償,按傳統的糧經作物比測定前三年的農業產值,沒有或較少顧及到現在的城郊農村,農業已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農業,而是集生態農業、精品農業和休閑觀光農業等為一體的都市型農業,土地的產出價值已完全不是普通的糧食或蔬菜價值可比的。因此,這樣形成的土地征用價格當然不能反映被征占耕地本身的產出價值,是偏低的價格。第二,征地補償標準未包含土地的增值部分。農地一經征用后,其用途的改變通常會導致地價的飆升。但是,在制定征地補償標準時卻沒有考慮增值因素。根據馬克思地租理論,級差地租可以分為級差地租Ⅰ和級差地租Ⅱ,級差地租Ⅰ形成的原因之一是土地位置的差異,級差地租Ⅱ產生的原因是因為在同一塊土地上連續投資的勞動生產率的差異造成的。同時,按照馬克思的地租分配理論,級差地租Ⅰ應該歸土地所有者所有,級差地租Ⅱ應當由土地所有者和征地者共同所有。而當今土地征用后之所以會產生增值,是由于土地的位置差異、國家規劃和開發投資兩部分造成的,增值部分當然就包括兩種形式的級差地租。

因此,在對增值部分的分配上應考慮、被征地者的利益。第三,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異會導致地區地價差異上欠考慮。一個地區的基礎地價從根本上講是由區域經濟條件決定的,任何土地交易價格的形成均受到區域經濟條件的制約。由于農地產值的一致性趨勢,各地類的產值,特別是耕地的產值與區域的經濟條件沒有明顯的相關性,以此為基礎測算的征地補償標準就無法反映地區的地價差異。

(四)與市場經濟規則不相適應。我國現行的征地補償制度是一種純粹的補償關系,這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是合理和適用的,也廣泛地被農民和社會各界所接受,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卻顯得不合理。首先,城市土地(除劃撥)及其它所有的生產要素均已采取市場機制進行配置,并充分按市場價格進行交換,而惟獨農村集體土地還實行計劃經濟條件下的配給制征用和補償。其次,農民在參與社會生產過程中,都是按照市場價格購買生產資料,但他們所擁有和使用的土地則被征地主體以較低價格拿走。第三,土地的財富觀沒有得到體現。馬克思在《資本論》中引用培根的話說:“土地是財富之母,勞動是財富之父”。土地作為不可再生的特殊資源,其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都是很高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城市化進程中,土地不僅是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發展的生產資料,更應真正成為農民的一大財富。

三、著力構建失地農民權益的長效保障機制

(一)建立合理的征地補償和利益分享機制。,征地補償是失地農民在城市化進程中能獲得的最直接的效益,是他們最重要的生活來源,同時也是最容易引發征地矛盾的焦點。因此,尋找政府、征用地主體、失地農民間最佳的利益聯結,建立合理的征地補償和利益分享機制,是解決失地農民的關鍵。一是逐步提高土地征用補償費標準。土地征用補償要充分考慮經濟和農民收入增長的實際。應該以農民征地補償費全部進入社保測算能領到城區最低生活保障金作為參照系,將現行補償標準提高。這僅僅是靜態預期補償標準,今后應逐步調升。政府要通過壟斷土地一級市場,適當降低稅、費,調整土地出讓收益分配比例,提高征地補償標準。二是在統一征地中逐步推行土地“片區綜合價”。堅持市場化方向,根據城市發展總體規劃,按地段、地類等將城市土地劃分成若干個區片,每一區片確定一個相對合理的基準地價,在統一征地時,實行統一的補償標準。三是實施分類征占補償辦法。兼顧國家、市場征占主體和農民利益:①對純公益性項目用地(如無經濟收益的城市道路、綠地、水庫等),仍由國家統征后撥付,但國家應提高征地補償標準;②對準公益性項目用地(如有收益權的高速公路、標準廠房、各類商品市場、污水及自來水廠等),除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外,還應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機制,允許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同征地主體平等協商談判,讓農民在所征土地的增值收益中分享利益(如高速公路建設公司股權分紅,商品市場、標準廠房產權,水廠產權或股權分紅等),避免土地被“買斷式”征占;③對開發性項目用地(如房地產開發等),引入談判機制,允許集體土地逐步進入一級市場或一級半市場,讓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作為市場主體一方,逐步直接參與市場交易。四是為集體經濟組織保留部分財產。鑒于集體經濟組織承擔著許多公共性經濟職能,因此,在征地過程中應劃出或置換部分土地、資產,由集體經濟組織嚴格按照城市規劃要求,興辦二、三產業,發展集體經濟,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和生活問題,并為以后農村社區向城鎮社區過渡創造條件。五是加快“城中村”農民建房制度的配套改革。以“城中村”連片改造和建設村民公寓為契機,按城市功能分區要求統籌安排各類建設用地,將城市整體規劃與村一級管理體制協調起來,打破行政村的界線,采取組團式集中連片與局部分散相結合的可持續發展模式,形成在地域上相對集中、新轉居人員與老市民混居的具有規模效益的功能小區。

(二)建立醫療、養老社會保障機制。為了最大限度規避政府目前低成本征地、延置社會高風險的問題,在目前農村社保尚未立法,且社保制度建設基本是空白的情況下,應當盡快把失地農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實現與城鎮社保的對接?,F實的做法是,設計一個與城市居民相對接近、便于今后與城鎮社保體系相銜接的操作方案,先養老保險,后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因地制宜、循序漸進。城鎮養老、醫療、低保應擴大覆蓋面,首先覆蓋失地農民,社保標準要逐步提高,失地農民享受低保標準應等同城鎮居民。建立家庭養老和社會養老保險相結合的機制,提高養老保障成效。依托集體經濟組織或社區,建立完善互助醫療合作制度,并實行醫療產品配送下鄉。

建立失地農民養老和醫療保險制度,其資金籌措應按國家、集體、個人及市場征地主體“四個一點”的思路解決。政府應規范明確各類征地主體無論是進行何種用途的土地征用,均應在土地收益中留出一塊作為農民失地后的社會保障資金,并專戶儲存、專門機構管理;鑒于目前農民理財能力差和貨幣化安置存在一些弊端,應引導農民在土地補償中拿出部分資金,購買基本醫療和養老保險;有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出資補貼一點;政府從經營土地收益中拿出一點。

(三)建立培訓保障機制。對進城入鎮失地農民的教育培訓保障,主要包含四大塊:一是子女的九年制義務教育。失地農民進城后,其子女入學應與城鎮居民的子女一視同仁,享受國家九年制義務教育所賦予的所有權利。二是對失地農民的職業技能培訓。目前,失地農民的再就業面臨兩方面的困難:就業渠道不暢和就業技能缺乏。因而加大以職業技術、崗位技能為重點的就業培訓,提高失地農民轉崗再就業能力已成為當務之急。在加強失地農民的培訓時,還應對其他農民進行培訓,因為今天的有地農民可能就是明天的失地農民。加強教育培訓,首先應建立健全以職業技術教育為主的、多層面的縣鄉村三級農民職業技能培訓體系;其次是各級財政應撥出??睿⑥r民職業技術培訓專項資金,以黨校、職工校、鄉職業教育中心和農技推廣中心、鄉村成人學校等為載體,建立培訓基地,充分利用公共財政資源,開展免費培訓。三是對農業結構調整后的農村富余人員和失地農民進行市場經濟知識和轉崗再就業技能培訓。四是把失地農民的培訓工作,納入城鎮下崗人員再就業培訓體系。

(四)建立再就業創新機制。農民市民化的重要前提是農民就業的社會化、非農化和充分化。順利實現就業是解決失地農民生活來源,加快其生產生活方式轉變的重要保證。應按照市場化原則,制定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就業政策,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就業市場,實現城鄉統籌就業。一是要引導和教育失地農民轉變觀念,破除“等、靠、要”思想,提高自謀職業、競爭就業的自覺性和能力,積極主動地參與市場化就業。鼓勵、扶持失地農民自謀職業,自謀職業的失地農民應享受城鎮下崗人員自謀職業的有關稅費優惠政策。對開展自主創業的失地農民,農村信用社應繼續發放小額貸款給予支持。二是鼓勵征用地單位和其他工商盡量消化失地農民,對吸收失地農民的企業,應享受安排城鎮下崗人員的有關稅費優惠政策。

三是建立以市、縣兩級勞動力市場為中心,以街道、鄉鎮勞動力管理服務站為網點的就業服務網絡。打破城鄉“藩籬”和所有制界限,取消對土地被征用勞動力在城鎮就業的種種不合理限制,變“戶籍門檻”為“素質門檻”。

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計劃范文第3篇

一、村級集體經濟的重要性

村級集體經濟是村級組織的重要物質基礎,是村級組織有效發揮職能作用的前提和保障。從調查情況看,近五年來,我市各行政村主要依靠本村村級集體經濟實力,不斷加大對新農村建設的投入,苦苦扮演著“一級政府”的角色。

1.村級集體經濟是確保農村“有人干事”的重要保障。

從我國目前現行的行政體制來看,村委會屬于村民自治組織,不是一級政府,不在政府財政預算之內,無固定的運作經費來源。從調查情況來看,村干部和聯防、保潔、管理等人員的工資報酬,主要都由村里自己解決支付。人員工資的及時足額到位,對確保村里工作人員思想穩定、提高工作積極性、維護農村社會安全和諧起到了重要作用。

2.村級集體經濟是確保農村“有錢辦事”的重要來源。農村環境衛生保潔、河道道路養護、綠化、合作醫療和各類創建等項目,雖然上級有部份的配套資金,但杯水車薪,還要從村級集體經濟收入中來開支,確保了村級組織的運作和農村社會的安全穩定。

3.村級集體經濟是確保農村經濟發展的堅強后盾。稅費改革后,農戶農業生產支出越來越小,基本上不交任何費用,但進行必要的農田基礎設施建設,確保農業生產,必須從村級集體經濟收入中來支配。我市平原各行政村每年對農業基礎設施的投入一般都要在10萬元左右,從而保證了農業的穩定生產。

4.村級集體經濟是確保實現共同富裕的物質基礎。如*村、*村等集體經濟強村,在促進農村各項事業發展的同時,也帶動了農民增收致富,農民人均收入超過1萬元,明顯高于市平均水平。實踐證明,村級集體經濟的強弱,與農民收入水平的高低有著直接的因果關系,是實現農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質基礎。

二、我市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現狀和問題

(一)發展現狀:從20*度農村經濟收益分配年報資料看(共列入*個村社),全市村級集體經濟總資產*萬元,與20*年的*萬元相比,增長*%;所有者權益*萬元,比20*年的*萬元相比,增長*%,扭轉了村級集體經濟積累下降的局面。全市農村集體經濟總收入*萬元;當年收入(含土地征用補償)按村組分,50萬元以下的村社132個,占總村數的46.975%;50-100萬元的村社數60個,占21.35%;100萬元以上的村數89個,占31.67%;全市當年集體經濟收入入不敷出的村有95個,占村總數的33.81%,比20*年多1個,連續二年出現低收益的村增多、高效益村減少的現象。

(二)村級集體經濟收入主要來源:①村級經營收入9267萬元,占總收入的43.22%;②發包及上交收入3791萬元,占17.68%;③村投資收益445萬元,占2.08%;④其他經濟收入7937萬元,占37.02%。另外,各級的補助收入7250萬元,未計入總收入。從調查情況來看,我市集體經濟總體上體現出北強南弱、近郊村優于遠郊村、平原優于山區的特點。

(三)存在問題。

1.村級集體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兩極分化”。從統計數據來看,兩頭大中間小的現象比較突出。50萬元以下的村社132個,占總村數的46.975%,50-100萬元的村社數60個,占21.35%;100萬元以上的村數89個,占31.67%。如,*村村級集體經濟收入(不含土地征用費)達1588余萬元,而*村、*等村村級集體經濟收入僅幾千元。

2.村級集體經濟增收難度加大,發展后勁不足。區域位置好的村,依靠工業園區,通過承包經營、租賃經營、股份制合作等辦法,多渠道獲得穩定的收入來源;而靠自然資源的有限開發的村,隨著對生態自然要求的進一步控制,收入來源渠道正在逐步萎縮,增收后勁嚴重不足。

3.對上級政策補助的依賴性較為突出。20*各種財政配套補助*萬元,村社均*萬元,依靠上級財政的補助,使村級組織勉強度日。同時,也使少數農村干部群眾產生了“等、要、靠”等惰性思想,艱苦奮斗、主動作為的優良傳統和思想意識日漸淡化,甚至出現了大部分村所報村級集體經濟收入與當年實際收入相差甚遠的虛假情況。

4.鋼性支出逐年攀升,部分村級組織不堪重負。農村環衛長效保潔、治安聯防、農田設施、合作醫療、農村基礎設施的建設、及各項創建活動等方面的鋼性支出逐年攀升,村級組織面臨著巨大的經濟壓力。尤其是對集體經濟本身薄弱的村級組織來說,實在難釋重負。另外,部份農民群眾集體意識不強,只要權利,不要義務,拖欠、拒交應交費用的現象滋生,無疑又給村級組織增添了不該有的負擔。

5.集體資產流失現象比較嚴重。突出表現在,村級組織對農村公共設施的投入但得不到相關的物權回報。如,在農村飲用水、電網改造等方面的費用,都要由村級組織負擔一部分,但工程完成后,物權和收益由水、電等相關部門所有,無形之中使村級資產化為烏有。

6.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得不到體現。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但在實際工作中往往得不到體現。主要表現在:一是在土地征用費補償問題上,“分光用光”的現象相當普遍。一些村把城鎮建設、過境公路征用的土地補償費、青苗費均一起分到戶,村集體經濟組織卻分文沒有收取。二是農村發展留用地政策受條件、資金等因素的制約,絕大多數村得不到享受。

7.村干部和群眾對發展村級集體企業心存疑慮,缺乏開拓進取精神。他們片面地認為,“村干部再回頭搞集體企業,一無精力、二無能力、三無財力,力不從心,不合時宜?!比狈Ω蚁敫易龈覟榈挠職夂推橇Γ瑔适Я税l展集體經濟的機遇和主動權。

8.發展村級集體經濟起步難,面臨難以跨越的高門檻。近年來,各金融部門風險意識不斷加強,貸款審批權限上收,村級靠貸款創辦集體項目的難度加大,一些集體經濟薄弱村創辦集體經濟項目的門檻被抬高,與先進村的差距也隨之越拉越大。

9.部分村級債務沉重,給發展村級集體經濟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債務形成的原因較多,主要是基礎設施投資(如小水電、道路、標準廠房的貸款利息)、各類創建配資金的投入以及非生產性支出等。

10.村級基層組織建設亟待加強。從調查情況看,全市兩位村主要領導文化年齡結構欠佳的狀況,年齡偏大、文化偏低,影響著村集體組織的決策能力,多數只顧眼前利益,缺乏長遠考慮,更談不上魄力和膽略。甚至個別“問題”人員通過各種手段進入村班子,影響團結和工作的開展。

11.農經隊伍力量薄弱,與工作量不相適應。目前,我市各鄉鎮街道僅有1至2名專職(兼職)農經工作人員,日常工作量大、任務重、強度大,哪里需要哪里搬,時常處在被動應付面上工作的狀態,根本顧不上指導村級組織發展集體經濟。另外,農經工作人員在職稱評等方面也面臨著突出的制約因素,影響著他們的工作積極性和切身利益。

(四)主要原因。

一是發展環境的差異是制約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的客觀原因。從調查情況看,凡臨近城鎮、集鎮、近郊的村莊,得益于優越區域位置、便利的交通條件、豐富的信息資源和較為先進的生產經營理念,村集體經濟較為強壯,一、二、三產業健康發展,特別是二、三產業發展較好。而位于山區、稻區的村,地處偏僻,村落分散,交通不便,信息閉塞,觀念陳舊,級集體經濟一般比較薄弱,甚至是空白村。

二是村級集體積累困難是制約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的重要原因。村級集體積累是農村集體經濟生產和服務的物質基礎,是不斷增加農業投入和進行公益事業建設的重要保證。從情況調查來看,受國家宏觀經濟的調控、嚴格的用地政策和農村稅費改革的影響,我市各村村級集體經濟收入主要依靠土地征用和“三提五統”的局面消失,農民的應交款拖而不決,鋼性支出的不斷攀升,沖抵了積累,坐吃山空。

三是干部群眾思想認識上的差異是制約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的主觀原因。我市完成村辦集體企業轉制,受此負面影響,各級對發展村級集體經濟的認識不到位,思想不重視。部分村干部怕麻煩受氣,不用心;農民群眾對村組織發展集體經濟不放心,對集體喪失信心,甚至出現只要權益、不要義務、不愿出錢出力、不聞不問的現象。這些思想認識上的差異性,嚴重制約了集體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四是部分村干部群眾盲目的攀比心理,阻礙了村級集體經濟的發展步伐。從受調查的37個行政村情況來看,農民群眾對村級組織的要求以及對改善生產生活條件的呼聲越來越高,不斷對村干部施加壓力,使村干部都抱著“別人都在搞,自己若不搞,對不起老百姓”的態度,不顧所在村的經濟承載能力,盲目跟風,舉債建設,從而進一步增加了村級組織的負擔,也制約了村級集體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三、對策與建議

(一)發揮區域優勢,合理利用當地農村資源。

我市村莊分布在平原、半山區、山區,村與村之間條件千差萬別,發展農村經濟必須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則,充分發揮區域優勢,合理有效地利用當地農村資源,把資源優勢切實轉化為產業優勢,不斷增強村級集體經濟實力。防止一哄而起,套用一個模式。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近郊和邊遠農村,應根據各村經濟基礎、資源稟賦、干部農民素質等各方面實際,發揮優勢,挖掘潛力,優化結構,揚長避短。

1.近郊村要調整農村經濟結構,大力發展二、三產業。充分利用地理環境優越、交通便利、信息通暢、人才資源豐富、基礎設施較好等有利條件,在發展二、三產業上走出新路子。一是建立農副產品商貿市場。集體投資辦市場、商場,以場生財。如朗霞街道的新新村,通過創辦蔬菜農貿市場和停車場,年可收租金等65余萬元。二是興辦農副產品加工企業。農村非農產業發展空間巨大,要利用當地豐富的農副產品資源,發展加工業,拉長產業鏈,而這也正是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的難點。三是建立服務市場,興辦各類服務實體。本著為民服務的方針,為本地的個體私營企業開展產品推銷、供應原輔材料以及信息、運輸、餐飲等有償服務,既為農業和農民走上市場架起橋梁,又為村集體經濟發展裝壯大增添一條途徑。也可依托原有基礎產業,建立各類中介服務組織和專業合作組織,從中收取服務費、管理費,以壯大集體經濟。

2.山區要搞好農業資源開發,開展農業產業化經營。

山區要立足當地農業資源,把資源優勢轉化為產業優勢。一要開發好。在保護好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利用一切可以開發的資源,發展新項目,開拓新產業。發展一些集體統一經營的種養業和農副產品加工業,開發利用集體自然資源如山地、水資源等,通過招標等形式開發經營,獲取收益。二要管理好。改造好、管理好現有村級集體的山林、茶園、果園、竹林、水域等資產,使村級集體資產獲得保值增值。針對“分得過多,統的較少”的實際,采取以下三種方式:一是返租倒包,把農戶的責任山以及長期失管荒蕪的山地,通過規劃,向農民返租,統一開發后重新承包給農戶經營,獲得發包收入。二是合股經營,通過筍竹兩用林、水果蔬菜基地和小水電等項目開發,村與農戶或投資公司按一定比例合股開發經營。三是實施品牌戰略,重視科技投入和產品營銷,發展優良品種,開展產業化經營,不斷提升農產品的檔次和質量。

(二)管好用活村級集體資產。

農村集體資產是廣大農民多年來辛勤勞動積累的成果。要建章立制,強化管理,實現村級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做到聚財有術,理財有方。第一,要建立健全集體資產積累機制。凡是集體項目都要落實責任制,及時收繳承包金或租賃費,把該收的錢收起來。對農戶長期放棄管理,粗放經營甚至荒蕪的承包項目,由集體收回后,實行招投標承包經營,提高經濟效益。要對屬于集體的山地、水等資源實行有償使用。第二,加強資產核資,盤活集體存量資產,構筑資產增值機制。要積極實行集體資產以價值形態為主的管理辦法,把土地等資源性資產作為經營性資產來運作,根據有關政策,保護好、發展好宅基地(土地)整理后的成果,促使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要管好土地征用補償費,嚴禁亂支濫用。對使用集體房屋和集體公益設施的,要收取一定的使用費和公益事業費。第三,進一步規范村級財務代管制度。強化開支審批、收支預決算、財務審計監管、民主監督、財務公開等工作,堵塞村級財務管理漏洞。

(三)制定扶持政策,優化集體經濟發展環境。

從調查座談體會到,我市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困難重重,不論是近郊村、遠郊村,還是山區農村,都需要政府在政策上給予極大的扶持,尤其是對山區集體經濟基礎較差的村,更應加大扶持力度,采取“扶兩頭,帶中間”的辦法,助推村級集體經濟的發展。

一是要活用村級留用地政策。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集體必須占有生產資料,而土地是現階段農村最重要、最基本的生產資料要維持基層政權的正常運轉,必須賦予村級一定數量的土地經營權,確保村級通過土地經營獲取穩定的收入?!傲粲玫亍?,從字面上理解就是留給將來農村發展使用的土地。與其留著將來用,不如現在就用,遲用不如早用,早用早收益。在當前關鍵建設時期,必須突破僵硬的思維定勢,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精心保裝,適度開發,早開發早發展。從干部群眾的呼聲來看,村集體占有10畝左右為宜,這樣村均固定收入可達到10萬元以上,減輕村級組織的開支壓力,維持村級正常運轉。

二是要建立規范的土地流轉制度,活化土地使用權。采取土地反租倒包、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等形式推行農戶土地經營權流轉。允許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以集體所有的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與其他投資者共同興辦企業或開展物業經營,獲得土地使用收益。支持集體經濟薄弱村到城鎮發展集體經濟,從非農建設用地指標中,安排一部分作為發展村級集體經濟的專用指標,給集體經濟薄弱村2至3畝的非農建設用地指標,并以最低價位在區位較好的城鎮規劃區內落實地塊建設工商用房,以獲取穩定的租金收入。

三是要建立新增工商稅收分享政策。村級在村內或城鎮工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民營經濟,創辦工商企業,新增工商稅收可按地方收益部分一定比例給予獎勵,用于補充村級收入的缺口。按工業集聚要求搬遷至其他鄉鎮工業園區的企業上繳稅收,原所在村應按一定比例分享收益。通過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著力改變引進企業越多,村負擔越重的局面,從而調動村級在招商引資和發展民營經濟上的積極性。

四是要整合各部門政策資源,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目前,分散在有關部門的涉農政策資金在扶持農村發展上,存在著不確定因素,且隨意性較大。為此,要整合部門政策資源,優化資金配置,規范操作,增強方向性,提高透明度。要理清村級組織的財權和事權,按一定比例加大對農村道路養護、衛生保潔、綠化等市級財政轉移支付力度,統籌村級班子成員工資報酬,切實減輕村級組織的開支壓力。

(四)化解村級債務,切實減輕村級負擔。

村級債務是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一個阻力,要采取各種措施和辦法,切實減輕和緩解村級組織的負擔,使村級組織在發展集體經濟的道路上輕裝上陣。一是增收還債。通過大力培植集體收入來源,增加集體收入,提高還債能力。二是清欠還債。主要是加大對農民欠繳的“三提五統”和各項承包費的清繳力度,在清欠工作中,要堅持執行先黨員干部、后農民群眾的原則,在廣泛動員的前提下,對有能力還款而不還的,必須利用法律手段收繳。三是降息減債。對于高息借款,不管原來達成什么協議,都嚴格按照金融部門規定的同期利率計算,由鄉鎮農經站統一換據,簽訂協議,或由政府進行適當貼息,以此減少村級負債。四是節支還債。嚴格核算享受誤工補貼人員數量,減少工資支出。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對辦公費、報刊費、會務費等項目要實行限額管理,降低管理成本,達到增收節支的目的。五是核銷減債。對村級債務進行全面審核認證,經過核定已確定認為無效的債權債務,按法定程序予以核銷。六是歸責還債。對原村辦企業向銀行貸款形成的債務,要按照誰借誰還的原則落實債務人,債務由企業承擔并負責償還;企業倒閉的,可以采取股份合作、租賃、拍賣等形式處置,所得收入按法律規定償還債務。

(五)加強農村基層經濟組織建設,提高發展活力。

發展和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村級班子建設至關至要。一是要配強配好村級班子。特別是要選配好村黨支部書記、村委主任,要不拘一格地把年輕、懂科技、有經營管理能力的高素質人才選配到村級領導崗位上來。對一些相對貧困且又缺乏人才的地方,不能光以內選方式,必要時還要突破條條框框,通過下派途徑解決好班子軟弱的問題,使村級班子人員真正具備帶領一方農民開拓創業,勤勞致富的能力,成為黨在農村基層的堅強堡壘。二是加強村雙委班子成員的培養和教育。加強思想教育,樹立為民服務、清政廉潔的思想,明確村級班子在新農村建設中的職責。要加強村干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營管理能力的培訓,有計劃有目的地組織到集體經濟發展較快的典型地方考察學習,借鑒經驗,因勢利導,強身固本。三是進一步完善激勵機制。完善對村干部工作業績和收益掛鉤制度,要把發展村級集體經濟納入村干部目標責任制的主要內容之一,作為考核重要依據,對在一定時期內村級班子建設和村級經濟發展成效顯著的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充分調動農村干部發展村級集體經濟的積極性。同時,也要防止個別村干部采取虛報瞞報手段,謀取不當利益。四是要切實解決村干部的后顧之憂。對從事村級組織工作達到一定年數的老村干部,離任后要繼續落實養老、醫療保險等關愛政策,使村干部有一個盼頭,多一份工作干勁。

五、需要調整或出臺的扶持政策

1.村級留用地政策。

2.村干部報酬逐步統籌。

3.農村社會公共服務經費(正常運轉經費)的補助政策。

4.發展物業經濟的扶持政策。

5.村干部的激勵、關愛政策的繼續運行。(解決有人辦事的問題)

6.由村級出資共建農村公共設施的收益回報機制。(水、電等壟斷性行業)

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計劃范文第4篇

一、做好村級財務帳,夯實××社會穩定墻。

農村財務管理是引發當前農村社會矛盾爆發的敏感點,也是鄉鎮工作不愿多提思維。2009年我站的村級財務管理工作基本實現了零上訪、干部與群眾兩放心的局面。

今年我們在方法和舉措上都有所創新:

1、建立了嚴格的內審機機制:即在各村交上來的原始發票上先由村民主理財小組進行審核通過并蓋上村民主理財審核章再交我站記帳。我站再根據有關法規、政策和手續上完善程度進行二次審核通過予以拔付資金。對于已經入帳的發票我們有針對性進行進村入戶調查核實,同時對我站管帳的接受程度進行咨詢(自我民調工作)。在這個基礎上我們要每三年開展一次村干部離任審計,每年對所轄40%的村進有重點的專項審計。

2、實行統一銀行帳號管理,變被動監督為主動防御。隨著今年最后一個村(仁和村)銀行帳號開通,我鎮16個村的資金全部實現了銀行帳號管理。能否管好村集資金是管好村帳的軟肋,我們看中這一點,不惜多磨嘴皮、多動腦筋,通過與上級財政系統銜接規定:凡是不設銀行帳號的村,上級的拔款只停留在鎮財政帳號不能拔付。同時也規定:凡是不設銀行帳號的村,協會不會拔付任何款項到村。最終各村集體資全部歸入一個銀行帳號。這一動作為我站進行財務監督從原來的“記帳員”角色轉變成“監督員”,從事后監督轉變為前事防疫。因為只要村里的發票不合法,我們可以拒絕劃款。經過這樣一做,經管工作特別是財務管理這盤棋全部走活了。

3、協助村級建立并完善民主理財小組,充分發揮民主理財小組橋梁作用。規定民主理財小組要從預算到公開進行全程監督。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的產生要經過村黨員、組長、村民代表選舉產生報經管審查通過且都實現了持證上崗,從而保證了民主理財的公信度。民主理財小組上對村干部進監督,下對老百姓進行解釋。

4、民主公開。充分發揮農經站村級財務會計的優勢,在保證公開及時內容全面的同時,我們采用“三同時”公開方式:一是以月(季)報表形式公開;二是以收支明細表的逐筆公開形式公開;三是以現金銀行存款形式公開。這樣公開使人人看得懂,村里有多少錢都知曉,那筆款項的真實性與都明白,這種做法是目前我區任何一個鄉鎮都不敢做到的。在公開次數上規定:一年四次的財務公開,業務量大的村做到了一月一公開,同時要做好財務公開資料歸檔保存。

5、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我們根據村帳鎮管的要求及時制訂了《××鎮村帳鎮管財務管理制度》從報帳程序、審批要求、工程建設、民主理財等系列相關方面進行規定,實現了制度管人管事。同時:一是每三年對村會計進行一次財務培訓,二是對村主村領導干部進行財務法規知識講座和違紀情況通報。三是圍繞當前農民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開展專項審計。為防止村里私設小金庫等,我們通過調查對各村建立村級收入來源檔案。四是對一些日常性且老百姓敏感的開支如:干部工資獎金、招待費用、紅百喜事禮金等在村干部、黨員、組長、村民代表會議上進行表決通過確定開支標準,給老百姓一個消費明白,這也是目前我區任何一個鄉鎮都沒做到的。

二、管好礦區維護協會錢,護住××村集體經濟健康有序發展源。

礦區維護協會是我鎮2/3村主要的收入來源地,管好礦區維護協會就保證了××各村集體經濟命脈,她直接關系到××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和村民的生存保證,也間接成為××社會穩定的源頭。

2009年的協會管理工作較往年同期相比:一是收入率從原來的60%--70%,提高到現在的99%以上,高的時候達到115%。二是各協會成員間的理解和信任度達到了親密無間。三是協會成員領導對政府依賴程度進一步增強。協會的管理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制定制度。制定了<××鎮收費協會管理制度>,實現了以制度管人。

2、舉辦了法制培訓班,為加強上卡收費人員的法制意識。我鎮專門請了法院等相關法律工作者,對上卡收費人員進行了法制培訓。樹立了“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警戒意識。

3、建立稽查制度。今年,協會加大了稽查力度,抽調了專人,每天對各收費卡進行稽查,考勤,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今年共查處各類違規違紀事件62起,處理了74人次,處罰金額達7萬余元,處理力度空前,從而保證了連續的高收費率。

4、加大與統征聯合執法,實現橫向聯合監管。協會還聯合稅費統辦一起,隨時核對收費情況,從而對違法亂紀行為達到了及時發現、迅速控制、當場處理。協會的運轉情況時刻都在掌控之中。

三、干好農村土地延包土,穩定××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田。

《農村土地承包法》對于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加強土地承包管理十分重要。

自農村土地第二輪延包工作啟動至今,我站做好了全鎮第二輪土地繼包工作。全鎮共完成了5023戶農戶的土地信息采集、匯總、填寫、歸檔、電腦錄入工作。至2009年8月底已報市級驗收通過。

四、育好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社,奠定惠農政策落實園。

農民專業合作社對于我們這個以工業為主的大鎮來說還是個新鮮事物。從2008年以來,我站加大宣傳《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力度,利用經管這一綠色通道大力扶持農業產業項目,二年時間內新成立了三個農民專業合作社(前進金銀花合作社、太山里黃牛合作社、太山里村黃牛合作社)。目前還有三農業產業項目正在等待時機成立相應的專業合作社。今年主要做了以下幾點:

一是開展調查研究,了解農民、企業對合作組織的態度及對政府的期盼,及時向上級反饋情況,并有針對性地開展服務;二是加大扶持力度,建立保障體系,要切實擔負起指導、扶持和服務的具體工作,先發展、后規范,鼓勵支持任何組織模式和運行方式,引導農民敢于合作,參與合作,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在短時間內有一個快速發展。三是加大對合作社爭取資金的力度,到今天止已為前進金銀花爭資5000元。

按照上級的要求,我鎮召開了專題會議,對我鎮惠農政策落實情況自查工作進行了詳細安排部署。特別是對一事一議獎勵扶持辦法進行重點宣傳,各村、各部門的惠農政策落實情況認真做好了督查工作,確保了各項惠農政策得到了很好的落實。

五、抓好減輕農民負擔管理線,優化××經濟發展林。

××的減負工作做到了連續“五年無負擔,十年無上訪”的現實。具體做法是:

1、明確了減負責任制。按上級的要求下發了《××鎮成立減輕農民負擔領導小組》文件,明確了鎮黨委書記為第一責任人、各村支書是各村減負的第一責任人。建立健全了村級減負網絡,明確各村秘書為價格監督員。同時在年初的經濟工作會議上與各村、各單位簽訂了《減輕農民負擔責任狀》。

2、做好五項監管,一是涉農行政事業性收費;二是農業生產性費用和面向村集體的收費;三是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四是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五是強農惠農政策的落實。

3、要落實好四項制度,一是農民負擔監督卡制度;二是農民負擔檢查制度;三是村級組織報刊訂閱限額制;四是責任追究制度。

4、強化農民負擔管理,暢通涉及農民負擔的渠道。建立受理、督辦、處理和反饋制度,做到受理及時、督辦得力、處理到位。

5、加大減負政策的公開公示。一是對涉農收費價格進行了公開。二是對農產品鮮活通道價格進行了公開公示。三是對農村中小學以及農村電價等政策進行了公開公示。

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計劃范文第5篇

(一)、剪刀差:弱化與放量

剪刀差機制主要涉及公社、企業和財政三類經濟主體與農副產品統購統銷制度。改革以來我國剪刀差積累機制已經被嚴重破壞。

1、農業生產與流通體制改革動搖了剪刀差機制基礎

為了縮小工農產品交換剪刀差,1979年國家大幅度提高了農副產品的收購價格,隨后兩年又繼續提高了部分農產品收購價,并降低了農業生產資料價格,1978-1981年間農付產品收購價格年均遞增11.5%,遠遠高于1950-1978年間遞增2.8%的速度,有效地改善了工農業產品的比價和農村宏觀分配結構的刺激功能。為農村分配領域的全面改革創造了條件。提高農副產品收購價格只能解決剪刀差量的縮小問題,根本沒有改變剪刀差作為分配杠桿的經濟機制本身。聯產承包變革改變了農村經濟的經營主體。農戶具有了對各種經濟信息作出理性反應的能力。同時,農戶作為基本核算單位也已經能夠直接感受到自己對國家和集體提供的公共產品的成本負擔的輕重,市場價格的出現更使剪刀差方式暗拿明顯化,在以后牌市差價較大時,定購遇到的抵制也越強烈。農副產品流通體制的價格補帖改革是以國家財政承擔能力為限度的。由于農副產品特別是糧食供需格局從供給制約轉為需求制約,出現供過于求狀況,國家財政農產品購銷價格補貼從1979年的80億元猛增到1984年的227.41億元,財政不堪重負。這是農村微觀分配結構經歷聯產承包變革之后,同“剪刀差”形式為特征的宏觀分配體制及其運行機制發生沖突的表現。從1985年開始,國家取消了農產品統派購制度,對糧、棉、油等大宗農產品實現合同定購和市場收購的“雙軌制”,對其它農產品放開經營實行市場調節。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突出表現為限產限購,使農民承擔了更多的市場風險。

2、國有企業改革加速剪刀差貢奉的耗散和放量

70年代末就開始的一系列的放權讓利為特征的國有企業改革,雖然通過擴大企業自主權利改進激勵機制,提高了國有企業的生產率,但由于企業經營性和政策性業務并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越放權讓利,國有企業經營者越容易侵害所有者權益,出現了工資侵蝕利潤等超分配現象,國有資產流失和國有企業虧損日益嚴重,農業剩余已經不能通過國有企業這個環節轉化為財政收入了。特別是國有糧食、外貿企業不但可以從牌市差價中獲取超額利潤,反而逆向調節,加重消費者和財政的負擔。使農產品價格保護制度和糧食專項儲備制度很難落實。另外,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實行雙軌制,雖然制定了專營、限價和糧肥掛購政策,但由于沒有財政補貼作支持,農業生產資料價格政府實際已經很難控制了。這也是1989年以后剪刀差重新擴大,農民收入減少的重要因。1989-1995年間,農產品價格呈現先抑后揚格局,但其變動總是落后于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村消費品價格的變動。自1985年政府開始放松對農業生產資料市場的管理,取消對農用工業的補貼和對農產品的獎售,到1987-1989年間農業生產資料因供需缺口較大而價格猛漲。雖然治理整頓期間政府價格管制嚴厲,但受損的正是農民。尤其是1990和1991兩年,農副產品收購價格下降,農民因價格減收增支354.6億元。1988年前政策給農民的實惠兩年之間就喪失殆盡,出現了農民收入負增長和增產不增收現象。1992年開始的市場經濟建立初期,本來迅速增加的農業生產成本理應得到彌補,但已經開始企業化改革的國有糧食與外貿部門的宏觀調控職能弱化,甚至出現逆調節行為,引起糧食流通秩序混亂,導致以糧食購銷差價大幅上漲為特征的嚴重通貨膨脹。在這場價格博奕中,農民并沒有從所謂的“高價農業”中獲益。正是農產品貿易條件的惡化,是80年代末以來農民收入持續停滯的直接原因。

3、通貨膨脹是中央政府分享農業剩余的新形式

我國農民收入增長的泡沫現象值得注意。1978-1984年間,我國農民名義與實際收入年均增長速度為17.9%和17.7%,差距僅0.2個百分點;1985-1988年間,農民收入名義遞增11.3%,比實際增長率5.0%高6.3個百分點;1989-1991年間農民實際純收入年均僅遞增0.7%,而名義增長率為9.1%,差距為8.4個百分點。這13年間農民名義與實際收入增長速度呈階段性減少趨勢。1992-1995年間,農民名義收入年均遞增22.0%,而實際僅遞增4.8%,差距擴大到17.2個百分點;在很長一段時期內名義與實際收入增長速度是相互背離的,說明農民所得的虛增與貶值。1996年我國的通貨膨脹得到抑制,農民收入名義增長22.1%,扣除價格因素后,仍然實際增長10.4%,差距縮小到11.7個百分點。宏觀經濟環境的好轉將有利于提高農民收入(見表1)。

表1:我國農民純收入名義與實際增長

純收入增長速度 純收入增長速度 純收入增長速度 年份 名義% 實際% 年份 名義% 實際% 年份 名義% 實際% 1979 19.91 19.2 1985 11.9 7.8 1991 3.2 2.0 1980 19.45 16.6 1986 6.58 3.2 1992 10.65 5.9 1981 16.78 15.4 1987 9.15 5.2 1993 17.56 3.2 1982 20.89 19.9 1988 17.81 6.4 1994 32.48 5.03 1983 14.68 14.2 1989 10.38 -1.6 1995 29.24 5.42 1984 14.71 13.6 1990 14.1 1.8 1996 22.08 10.39 資料來源:農調總隊歷年農民收入資料

4、剪刀差積累機制的弱化并不等于農民剪刀差貢奉的減少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工農業產品交換剪刀差以1988年為界,經歷了直線縮小和波動反彈兩大階段。據測算:寧夏剪刀差差幅從1976年的71.53下降到1988年的15.74%,又擴大到1995年的34.51%,價格特別是農產品價格扭曲又回復到80年代初的水平。同時剪刀差貢奉額占第一產業增加值的比重也從27.85%下降到9.84%,又擴大到17.4%,暗拿農民的比例在90年代又有所提高。雖然改革開放以來從整體來看剪刀差幅度縮小了,但縮小剪刀差可以增加農產品供給能力和工業品購買力,在剪刀差機制沒有消失之前,貢奉額隨著城鄉工農產品交換的范圍、數量擴大而增加。1995年剪刀差差幅僅是1976年的48.2%,而其貢奉額卻是8.1倍。每個農業人口負擔的剪刀差貢奉額增長了5.1倍。農民剪刀差貢奉額增加現在也已經不能說增加了財政收入,部門利益不但侵害了國家益,更加重了農民負擔(段慶林,1996)。

(二)、農業稅:輕稅到調整

1、輕稅政策是計劃經濟的產物

解放初期稅收是國家參與農村經濟分配的主要形式,在計劃經濟建立時期因轉型成本劇增、過度動員農業剩余導致1959-1961年農業危機發生后,逐漸讓位于剪刀差形式,相應采取了輕稅政策。我國目前農業稅收制度基本沿用1958年國家頒布的《農業稅條例》,征收對象是農業收入,牧業稅僅在八個牧業地區征收。條例規定全國農業稅平均稅率為常年產量的15%,地方政府可以征收不高于正稅14%的附加稅,輕稅政策主要表現在:為了在剪刀差積累機制下適當減輕農民負擔,1961年我國農業稅計征指標核減為108億公斤,比1959年征收任務減少87億公斤。并將這一征收水平一直穩定到1978年。為了促進不發達地區農業經濟發展,1979-1983年國家實行農業稅起征點制度,全國減免正稅和附稅共23.65億公斤。1985年又對貧困地區實行農業稅減免政策等。降低了農業稅實際稅率。農業稅的計征依據主要是耕地面積、常年產量、稅率和稅額,由于40年來沒有再進行過定產,除了基本穩定的稅額外,其它幾項都嚴重不實,實際上變成了包稅制。隨著農業生產的發展,全國農業稅實際負擔率已經從1952年的12.2%下降到目前的3%以下,農業稅越來越變得微不足道。

2、農業稅種分化適應產業結構發展的要求

農村改革以來,農村產業結構發生巨大變化,多種經營蓬勃發展,鄉鎮企業異軍突起,行業間在比較收益和耕地占用方面矛盾較多,為此,國家農業稅收政策進行了必要的調整,、調節農村各業收益。為了解決農業特產生產比較收益明顯高于糧食生產,與糧爭地的矛盾,并彌補農業稅包稅制不利于發揮調節功能的缺陷,1983年國務院決定對原包括在農業稅中的農林特產收入單獨征收農林特產稅,并在1989年各地全面開征。1994年又將原征收產品稅的部分農、林、牧、水產品與原農林特產稅合并,統一征收農業特產稅,初步達到公開稅負、調整結構的功效。、調節耕地占用行為。為了更有效地保護和利用耕地,加強士地管理,1987年國務院決定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行為開征耕地占用稅。全部作為農業發展專項資金。

3、農業稅調整標志地方政府稅權意識增強

農業稅是我國農村的主體稅種,在長期的統收統支財稅體制下,地方政府缺乏征稅的積極性,耕地面積、常年產量等計稅依據嚴重不實,最終形成了包稅制。但包稅制也引起稅收實際負擔率過低和有地無稅、有稅無地現象。突出表現在有一大批新開發的耕地已過免稅期而沒有征稅,聯產承包后老灌區的群眾意見較大。為此,新疆、內蒙古、寧夏等省區80年代末開始對新開墾荒地依法征收農業稅,列入附加稅內。1994年分稅制實施以后,農業稅被劃為市縣本級收入,解決了信息不對稱問題,地方政府加強了征收管理工作,從而使農業稅在地方財政收入中的地位和比重得到提高。農業稅調整另外一個重要原因是增加縣級財政收入,緩解地方財力緊張的突出矛盾,所以真正有動力調整的主要還是中西部不發達地區。當然,我國的“黑地”也主要分布在那里。1990年我國耕地概查面積比統計面積多出66024.5萬畝,即實際耕地面積比賬面高31.5%。誤差較大的一是邊遠地區,那里新開發耕地較多,耕地分散,受自然災害影響撞種地比重較大,搞準統計數據的技術成本很高;一是傳統農業主產區,農業是農民收入的重要來源,農民負擔較重,隱瞞耕地面積是避稅的需要,搞準統計數據的磨擦成本較高;而部分發達地區和非農業區誤差較低,那里耕地面積一般較少,多種經營和鄉鎮企業發達,沒有調整的動力。在農業稅下劃的激勵下,不發達地區調整農業稅的意愿較強,但賬外耕地分布與其經濟發展水平的負相關,使調整在實際操作中首先遇到農民負擔問題,不可避免地使農業稅負擔累退現象加劇。目前農業稅收政策仍然不能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農業稅收征收范圍局限于種植業、集中于產糧區的局面沒有得到根本的改變,土地級差收益和行業比較收益仍然沒有得到有效地調節。適合市場經濟的農村稅收制度還遠遠沒有建立起來。

4、政府農業剩余積累機制的弱化是農業公共投資減少的根源

在十多年來對以中央計劃與行政命令配置資源的經濟體制進行一系列市場化改革的過程中,分配體制從集權分配走向分權分配,在改善激勵結構的同時,因傳統剪刀差積累機制的弱化而減少了政府財政收入。財政收入占GDP比重已經從1978年的31.2%下降到1996年的10.9%。中央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比重從1986年的36.7%下降到1993年的22%,地方政府事權相應擴大,部分發達地區藏富于民。1994年實行的分稅制正逐步扭轉中央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削弱的局面。國民經濟初次分配結果制約著再次分配,財政農業支出狀況惡化尤其引人注目。農業稅收(明稅+暗稅)具有積累資金的功能,其實際上是國家進行農業基本建設投資和科學技術推廣等公共產品的成本,或者說是農民享受國家公共產品后支付的價格。由于剪刀差機制的弱化和稅收功能的僵化,國家從農業上得到的資金積累現在已經相對減少,農業被認為是低效產業,資金積累大量流向工業和服務部門。財政農業支出比重從1980年的12.4%下降到1993年的8.4%,分稅制后因中央財政支農狀況好轉而比重略有提高。由于沒有界定各級政府發展農業的事權,地方政府投資非農化行為嚴重,致使農田水利設施嚴重老化,農業技術推廣機構面臨“線斷、網破、人散”局面,嚴重影響了農業生產的穩定發展。

(三)、使用費:創新未均衡

1、農民負擔問題是公共產品供給過剩與分攤技術困難的體現

農村人民公社解體以后,新成立的鄉政府相應設立了鄉財政,但其支出范圍在傳統制度內非常有限,“收費”成為彌補農村公共品供給短缺的主要制度創新形式。制度的形成過程是一個多次博奕的過程,農民負擔問題反復引起關注就是各方討價還價的表現。而農民壓力集團的缺乏,使農村制度外公共品供給的決策程序成了自上而下的單方意愿。從中央到村組,各級政府各個部門都有權出臺各種收費、集資、攤派項目,而其使用過程卻根本不受監督,造成了部分公共資源的揮霍浪費。地方資本原始積累水平決定了區域間農村公共品成本分攤方式的迥異。經濟發達地區基層政府的運作建立在集體經濟基礎之上,有條件通過以工補農減輕農民負擔。而越是經濟不發達地區各項事業越依賴收取稅費運轉,1996年我國農民人均負擔集體提留攤派和上交集體承包任務,東部地帶60.9元,其中上海、廣東、天津集體提留和攤派分別僅為3.41元、6.21元、12.78元。中部地帶97.1元,其中黑龍江、河南、湖北集體提留和攤派分別為172.73元、71.51元和70.51元,西部地帶新疆負擔上交和提留141.8元,其他省區27.3元。農業省份負擔最重。目前被農民基本認可的是中央關于農民負擔不得超過上年人均純收入的5%的政策。然而不論是以鄉還是村平均收入計提,在農民收入差距較大的情況下,都違背了公平負擔的原則。主要原因,還是鄉村政府很難弄清千家萬戶的實際收入水平,為了降低交易成本,只能按田畝或人口或田畝與人口的結合來平攤稅費。實際上使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戶處于不利地位。出現了農村稅費負擔的累退現象(葉興慶,19 97)。農民收入截面資料證實這一現象。1992年,全國農民收入十等份分組中,稅收負擔率從最低收入戶的4.2%下降到最高收入戶的1.2%;集體提留的負擔率從低收入戶的9.6%下降到最高收入戶的2.3%。稅收差異較小,而集體提留差異較大,急待規范。而從財政得到收入的比重則相對平均,說明財政對農村貧困農戶的轉移支付機制還遠沒有形成。最近農業部關于農民收入及農民負擔統計“鄉改村”的意見,初衷雖好卻反而增加了制度運行的交易費用,其可行性和科學性值得商榷。

2、農業稅費制度改革試點經驗公糧制的逆市場化性質

1993年以來,我國在安徽、河北、湖北、河南等七個農業省份50多個縣市進行農村稅費制度改革試點工作,主要經驗是實行“公糧制”。主要內容包括:稅費統籌、折實征收、依率納糧、取消定購、午六秋四、兩次交清、一定三年、不增不減、糧站收糧、財政結算、稅歸國庫、費歸鄉村、費用包干、村有鄉管、嚴格收支、帳目公開。一些學者則建議在公糧制的基礎上“費改稅”,即把鄉統籌和村提留改為農業稅或鄉鎮社會收益稅,不一定折實征收,這比較適合于非糧食主產區的實際。還有渦陽等地的“稅費大包干”形式,也是強調農業稅費一并交納,但在管理上實行“鄉稅村費制”,即打破鄉財政和鄉統籌的界限,將鄉級資金統一納入財政收支范圍管理;純集體資金由鄉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以行政村農民純收入為稅費征收的依據,在收取方式上實行“貨幣稅現制”,分村核算,仍然保留糧食定購。以公糧制為影響最大。公糧制以及其它稅費改革形式能夠解決一些農村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其主要作用是有利于完成糧食定購任務。國家為了彌補公糧與糧食儲備需求間的缺口,至今每年仍然向農民下達糧食定購任務。但糧食定購價格往往低于市場價格,許多農民并不愿意把糧食賣給國家。為此,鄉村干部每年要耗費大量精力到農戶家中催糧。實行公糧制后,征收農林特產稅、三提五統費等資金也折征糧食,使得新公糧數量超過了定購任務量,有利于確保國家掌握糧源。然而公糧制并沒有從根本上理順農村經濟分配關系。主要弊端是價格暗拿范圍擴大。公糧制的基礎是計劃價格,由于農業稅征實的結算價以及定購糧的收購價與糧食市場價存在一定的強制性價格差。公糧制一方面放棄了農業稅以外的定購部分,一方面卻把更多的農林特產稅、三提五統費等以定購價折征實物,無疑會更多地套取差價款(增額即所謂“第三塊資金”),暗拿農民部分收益。另外“公糧制”并沒有改變稅收制度。農業稅收實際負擔過低的狀況依然如故,稅收的調節功能根本不能發揮;農林特產稅折實征收糧食也不利于商品經濟的發展。把稅費合一按田畝平攤折實征收,將直接增加承包耕地從事種植業的農民負擔,不符合合理負擔原則。折實征收也存在風險。公糧制恢復征收公糧,是為了實物保值。然而能否保值取決于糧食市場的供需狀況。糧食緊俏時,價揚銷暢,各方受益;糧食過剩時,價跌滯銷,糧食部門難以變現,即使低價售出也往往公糧款少于原先的稅費總額,國家稅收、糧站差價、鄉村提留三者提襟見肘,容易引起稅費主體利益矛盾。

3、使用費是適合地方政府運用的收入形式

稅外使用費征收制度是改革以后我國城鄉普遍出現的一種制度安排,它是在中央統收統支體制未作根本改變情況下,適應地方政府主導型經濟發展需要的制度創新。實際上使用費是許多國家都存在的一種受益人為交換政府機構提供的服務或商品而繳納的費用,它有別于與具體支出項目無聯系的強迫征收的稅收,是比較適合地方政府運用的收入形式。實行向大多數使用者或受益者按邊際成本價格收費,有利于降低對公共產品低價和補貼所造成的效率損失,有利于收回成本,也更便于群眾監督(世界銀行1988)。使計劃經濟體制下被人為壓低了的公共產品價格得以逐步提高,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規律。當然,收取規費雖然為地方政府增加公共投資發展經濟提供了一個重要的資金來源,但也是區域經濟同構、部門利益膨脹、腐敗問題滋生的溫床。關鍵是政府部門及其企事業單位轉嫁其低效率,并依靠其行政權力和壟斷地位牟取私利。機構改革和引入競爭是治本之策。

我國目前使用費作為強制性制度變遷的產物,仍然處于制度非均衡狀態。為了規范集體提留而進行“費改稅”,雖然有利于抑制費的膨脹,但也割斷了費的來源和使用上的對應關系,加重農民負擔的作法未嘗不會以更為強制性的面目出現,實際上是減少了博弈的渠道。在過渡時期,改革隨時會調整分配關系,“費改稅”后肯定會降低其靈活性,使經濟關系不能夠及時調整。再說費的提取和分攤在地區間差別很大,很難制定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統一政策。而且隨著收入水平提高和社會分層,一些公共產品會逐步轉化為俱樂部產品,例如新興的農業科技協會對相關農業技術的需求;甚至成為私人產品,如大型農業機械設備等。我們也可以將一些外部性較大的公共產品轉化為排他性產權,如一些地方將小型農田水利設施承包。總之,至少在兩個轉變還未完成的時期內,保留使用費形式是有利的。

4、抑制不合理負擔的根本途徑是建立農村公共選擇制度

擴大基層民主,建立和完善村民自治、村務公開制度,使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決策程序實現由“自上而下”向“自下而上”轉變,達到由社區內部對公共產品的需求來決定公共產品供給的目標(葉興慶,1997),是減輕農民負擔的根本途徑。提高同意一致性的另一條作法是認真執行,推廣農村集體提留三項制度,即預決算制度、監督卡制度和定向審計制度。并對貧困戶免除稅費負擔,嚴禁不顧收入差異而平均攤派的錯誤作法。

二、 據農業部統計,我國農村總體分配格局為:1996年在全國農村可分配凈收入中,國家稅收1536.7億元,占7.3%;鄉村提留統籌679.7億元,占3.2%;農民經營所得15971.6億元,占76.6%,加上從集體再分配收入農民所得總額為16237億元。1995年鄉鎮統籌費68.1%由農民家庭經營負擔,村提留63.9%由村組集體經營、33.9%由家庭經營負擔,鄉辦和聯戶企業負擔的提留統籌分別占8.2%和1.22%。我們根據農調總隊和農業部有關資料推算,1996年全國農民家庭負擔稅收350.57億元,上交集體承包任務259.09億元,集體提留攤派377.69億元,義務工和積累工折價最少455.15億元(工價每個勞動日6.7元),農產品定購差價514.96億元,可計算的農民負擔總額為1957.46億元,約占當年第一產業增加值的14.4%,其中稅收僅占農民負擔總額的17.9%;農民人均負擔213元,占當年農民純收入的11%。如果考慮剪刀差貢奉額可能已經超過1000億元,則農民負擔更重,而國家所得卻寥寥。農村稅費制度改革與農民負擔問題主要是協調價稅費三方利益,突出表現在價稅關系上。農村公共產品制度改革必須兼顧區域分類、循序漸進。

(一)、循序漸進:宏觀綜合改革

宏觀分配制度綜合改革是農村第二步改革的突破口,其基本思路是:減購、放價、改稅、規費,相應提高財政支援農業的比重 。

1、改革農產品流通體制。我國糧食與棉花購銷體制至今仍然具有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其不但通過征購和剪刀差方式分享農業剩余,而且已經企業化的糧食和供銷部門通過逆向和滯后調節放大農產品市場波動,從中牟利?!熬盼濉逼陂g,農產品市場化改革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保護農民利益。(1),減少定購糧食數量,重點保證城鎮低收入人口口糧和其它必保用糧的需求;價格隨行就市,結合社會保障制度定向補貼貧困階層。完善糧食專儲制度,最后達到國家只管專儲糧。通過減購放價減少國家和農民的負擔,使農民通過市場獲得更多的利益。(2),加大國有糧食企業體制改革的力度,從機構、人員、財務、管理、倉儲等方面分離政策性職能和經營性職能,建立國家糧食儲備體系,使糧食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的獨立經營者。并且鼓勵扶持農墾、農業、外貿及民營糧食企業發展,通過培育多元化的市場主體,減少壟斷經營對農民利益的侵蝕。(3),加強國家宏觀調控能力,完善糧食風險基金、糧食專儲制度和糧食貿易體制,促進產銷區糧食貿易的市場化,重點保護糧食主產區的利益,支持農業生產穩定發展。

2、農業稅收制度改革?,F行農業稅制的根本改革,比較理想的方案是取消目前相互脫節的農業各稅,代之以統一的農村“土地稅+產品稅”的稅收模式。(1)、土地稅。農村土地稅的征稅對象是使用農村土地從事生產的行為。這一方面是為了保護極度稀缺的耕地資源,控制濫占濫用土地行為;一方面是調節土地使用者從土地上因肥力和位置不同而獲得的級差收益。應該制定相應的差別稅率,調節農業用地和非農業用地、劣等地和優等地的使用。對從事山地、草原、荒地、灘涂等開發性生產的項目,可給予一定時期的免稅;對貧困地區劣等耕地或因受自然災害而減產或絕收者應該減免稅收。凡經國家土地部門批準征用的耕地,并已按規定交納了耕地占用稅的,應從占有當年起依法核減農業稅任務基數。對達到征稅條件,超過免稅期限的新墾和復墾耕地,及時調增農業稅任務。計稅土地面積全部依據土地詳查的結果。農村土地稅的規??蓞⒄漳壳稗r業稅、農業稅附加、耕地占用稅以及農林特產稅、牧業稅及其附加確定。其中種植糧食作物的耕地可以征實,或折收代金,以當地平均市場價格結算。(2),產品稅。農產品產品稅的納稅對象是一切農副產品的銷售收入。實行隨售隨征,多售多征,少售少征,不售不征的原則。主要為了調節糧食作物、經濟作物、林產品、畜產品、水產品等的收益差別。其稅率可以依據不 同農產品的成本利潤率實行差別稅率。其征收規??蓞⒄宅F有糧棉差價款或剪刀差貢奉額的一定比例來確定。使原來由糧棉種植者負擔的暗稅轉移到其他比較收益較高的農產品上來??紤]到目前規模較小的農業各稅與土地價值不符,而剪刀差貢奉較大又不利于產品稅的征收,在設計稅制時可以適當調增土地稅的規模(稅率),相應降低產品稅的規模(稅率)。

農村宏觀分配綜合改革就是要通過徹底取消農產品定購制度,將剪刀差積累方式已經嚴重具有的外部性內部化,在降低農民負擔的同時,適當提高財政農業收入和支出的比重。當然,隨著工業化的發展,國家將有能力在公共預算范圍內逐步加大對農業的支持、保護和服務。

(二)、區域分類:四種分配模式

我國地域遼闊,自然條件差異十分明顯;經過地方主導型經濟的發展,地區之間經濟、社會差距更為擴大。一方面是傳統體制形成的存量分配關系的影響依然普遍存在;一方面是增量改革所形成的新分配關系的作用日益增強,以至形成不同的地區分配模式。如何確保改革政策在不同區域內都具有可操作性,是農村改革的難點之一。為了搞清楚農村分配關系的地區差異,我們利用農調總隊1996年住戶調查分省資料中的農村家庭經濟凈收益水平及其農民家庭負擔的稅收、上交集體承包任務、集體提留和攤派、農產品(糧棉)定購差價和農民純收入的分配結構6個指標,經過標準化處理和計算機SAS軟件平均距離法聚類分析,根據新類的均方根標準偏差和聚類過程圖判斷,確定將全國農村經濟分配劃分為四種模式。

1、發達經濟分配模式:一類地區包括廣東、浙江、北京、福建、江蘇、天津和上海7個地區,地處我國東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作為改革前就是我國最發達的經濟地區,其稅收、上交和定購任務絕對量一般較多,但隨著經濟的發展比重已經 降到全國的最低水平。隨著經濟結構的調整,耕地大量減少,農業生產萎縮,已經成為我國主要的缺糧省份,一些地區絕對負擔水平也較低。改革后傳統制度外新興的公共產品的成本主要被發達的鄉鎮企業和集體經濟支付。農民負擔的集體提留攤派和社會集資罰款等較少。充裕的地方財政使農村分配關系十分寬松,往往藏富于民。雖然也存在少量的農村貧困人口,但是在“九五”期間將提前完成扶貧攻堅任務。農民收入水平及其占凈收益的比重均很高。

2、特殊經濟分配模式:二類地區包括云南、貴州、海南、廣西、西藏、青海、甘肅、山西8個地區,地處我國南部邊疆和北方次邊緣區。受自然條件和經濟環境的制約,人均耕地雖多但生產力水平較低,糧食生產缺乏比較優勢;山地較多在經濟作物、林業、牧業方面各有所長,是我國第二大缺糧區域,糧棉定購貢獻一般較低。由于是我國主要的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國家給予一定的政策優惠和支持,稅收特別是上交和提留很低。雖然農民所得占凈收益比重接近發達地區,但是收入水平卻是全國最低的。

3、農業經濟分配模式:三類地區包括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河南、山東、河北、陜西、寧夏、四川、重慶11個地區,一般地處我國內陸,是我國重要的傳統農業主產地區。據農業部統計:1996年其占全國總量的比重,耕地面積45.5%、鄉村人口57.5%、糧食51.8%、棉花60.3%、油料67.3%、蔬菜56.0%、肉類產量56.8%。除個別地區外鄉鎮企業發展處于中等水平。由于承擔農產品有效供給任務較重,而人地關系緊張,是我國農民負擔矛盾最為突出的區域。

4、規模經濟分配模式:四類地區包括黑龍江、吉林、遼寧、內蒙古、新疆5個地區,地處我國北部邊疆。突出特點是邊疆土地遼闊而人口密度較低,解放以后開發性農業發展迅速,農民人均擁有耕地面積近5畝,是全國平均水平的4.7倍。農業機械化水平高,取得了規模經濟效益。東北與內蒙古是我國新興的商品糧基地,每年有大量玉米、大豆等糧食調運南方;新疆是新興的棉花產區,產量已占全國的22.4%,又都是我國北方主要的牧區或林區。按農民人均計算的稅收、上交和提留均達70多元,糧棉定購差價更是174.24元,是全國平均水平的3.1倍。雖然農民所得僅占凈收益的82.66%,但是純收入仍然處于中上水平。規模經濟彌補了分配偏差。(見表2)

表2 我國農村經濟收益分配的地區模式 單位:元 %

農村家庭經濟凈收益(元) 國家稅收 上交承包任務 集體提留攤派 農產品定購差價 農民純收入 人均 比重 人均 比重 人均 比重 人均 比重 人均 比重 全 國 2089.47 38.13 1.82 28.18 1.35 41.08 1.97 56.01 2.68 1926.1 92.18 一類地區 3490.39 32.43 0.93 34.56 0.99 14.09 0.40 41.31 1.18 3368.0 96.49 二類地區 1451.69 23.75 1.64 8.13 0.56 10.07 0.69 17.25 1.19 1392.5 95.92 三類地區 1848.29 36.32 1.97 22.95 1.24 52.12 2.82 49.90 2.70 1687.0 91.27 四類地區 2262.13 72.22 3.19 70.18 3.10 75.54 3.35 174.24 7.70 1870.0 82.66

主站蜘蛛池模板: 安龙县| 柳林县| 安西县| 邯郸县| 治多县| 木兰县| 曲麻莱县| 兴城市| 诸城市| 武山县| 吉林市| 沙坪坝区| 牟定县| 米脂县| 永年县| 西吉县| 布尔津县| 临猗县| 安平县| 巴彦淖尔市| 隆林| 保德县| 察隅县| 宜宾市| 隆安县| 庆安县| 高邮市| 滨海县| 台北县| 台山市| 林州市| 磐安县| 根河市| 金平| 汤阴县| 宁安市| 彩票| 昭觉县| 宜春市| 牡丹江市| 临夏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