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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物權法》規定了房屋登記機構以形式審查為主,實質審查為輔的審查方式,以及房屋登記機構對于第三人過錯引起的登記錯誤的先行賠償責任,因此,為避免登記錯誤,防范登記風險,大多登記機構都將關于身份、委托等事項的真實性認定交由公證機構進行,即在委托申請房屋登記時,要求申請人提供經公證的委托書。但是,如果公證錯誤,公證機構撤銷公證后房屋登記機構該如何控制登記風險呢?筆者就曾遇到一個這樣的案例。
2005年9月,袁某與高某經法院調解離婚,調解書中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也達成了協議,位于某小區的一套公寓房歸袁某所有,之后袁某未及時辦理房屋產權過戶。2006年11月,高某偽造袁某身份證,仍以夫妻名義,辦理委托買賣房屋公證,通過中介公司將該房屋出售給不知情的王某,并辦理了房屋轉移登記。王某系貸款購房,隨即與銀行辦理了房屋抵押登記。后公證處發現高某偽造證件騙取公證行為后,依法撤銷了委托公證書。袁某據此向房屋登記機構提出要求撤銷頒發給王某的房屋所有權證。由于該房屋已設立抵押權,為保護抵押權人利益,登記機構未予撤銷。2007年2月,高某以登記機構行政不作為為理由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登記機構撤銷王某的房屋所有權證,法院依職權通知王某作為第三人參加參加了訴訟。同年3月,法院判決撤銷登記機構頒發給王某的房屋所有權證。此時,王某因與銀行抵押貸款發生糾紛,被銀行訴至法院,法院查封了該房屋。2008年8月,銀行憑法院調解書要求執行該房屋。袁某提出異議,后法院裁定,解除查封。至此,房屋登記機構撤銷了王某房屋所有權證,依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民事裁定書、調解書為袁某辦理了房屋轉移登記。
根據公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而公證書自始無效,房屋登記機構辦理房屋轉移登記的依據也就不足了。根據原《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申報不實的,登記機關有權注銷房屋權屬證書。但是,由于該房屋已設定抵押,因此登記機構不可憑撤銷公證的材料依職權主動注銷權證。按照《公證法》第四十三條、四十四條規定,公證機構僅承擔過錯責任,如是因當事人過錯引起的錯誤公證,則由當事人承擔責任,公證機構并不承擔先行賠償責任。因此,如登記機構貿然注銷權證,可能會將責任轉嫁到登記機構自身。為達到撤銷王某權證目的,袁某訴至法院,法院雖依職權追加王某為第三人,但并未追加抵押權人銀行。作為登記機構,為避免風險,應及時通知抵押權人申請參加到訴訟中,主張自身權利。在這方面,登記機構工作有所疏忽。但之后的系列行為,則充分體現了登記機構為避免風險而表現出的足夠謹慎,值得借鑒。在法院判決撤銷頒發給王某的權證后,抵押權人得知了有關情況,開始通過訴訟以保障抵押權的實行。王某也對高某提起民事訴訟。在法院調解下,高某將退回房款留足給抵押權人銀行,并對王某進行了賠償,登記機構注銷了王某房屋所有權證,依法院法律文書為袁某辦理了房屋所有權登記。至始至終,房屋登記機構避免了可能承擔的一切風險,也避免了善意各方利益受損,雖過程繁復,但多為必要。
公證的辦理程序
公證與國家的經濟生活和人民群眾的生活息息相關,公民繼承遺產、收養子女、立遺囑,出國留學、工作、定居、探親等民事活動,都離不開公證,但是,對于老百姓來說還是很陌生,為了保證辦證的質量,公證必須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而且,辦理不同的公證有不同的程序要求。一般程序是申請、受理、審查和出證。
一、申請。即當事人向公證機關提出辦理公證的要求。當事人申請辦理公證,應親自向公證處提出,并填寫相應的公證申請表。如果委托別人代為辦理的,必須向公證處提交書面委托書,委托書應寫明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蓋章。但申請公證證明委托、聲明書、收養子女、遺囑、簽名印鑒等,不得委托別人。居住在國外或香港、澳門、臺灣等地區的當事人,委托人申辦公證事項,其委托書應經當地公證人、我駐外使領館公證,或經司法部指定的機構、人員證明。如果當事人因病或其他原因確有困難,不能親自到公證處申請公證時,公證員可以到當事人所在地辦理。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法人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經其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委托書餓人代辦,代表人應當提交有代表權的證件。
公民或者法人向公證處提出正式申請后,應該填寫公證申請表。申請表由公證處統一印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1)申請人或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2)請求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3)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地址;(4)申請的時間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
公民、法人在提出申請時,根據《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五章第十六條,公民、法人應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2)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人須提交授權委托書;需公證的文書;(4)與公證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5)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即公證人員對當事人的公證申請予以接受并給予辦理的過程。申請辦理公證,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其他法律上的聯系;(2)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公證處的業務范圍;(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
公證處決定受理后,立即編號立卷,并可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審查、修改、起草與申請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文書。
三、審查。即對申請公證的當事人的資格、申請公證的民事關系、民事行為和其他事實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的審定、核實過程。公證處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明認為不完備或有疑問是有權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索取有關證件和材料。
四、出證。即公證機關對當事人提出的公證事項進行審查之后,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由公證員簽署并出具公證文書的活動,它是公證一般程序的最后環節。對于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公證事項,公證處在受理后十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如繼承權公證的經批準延長后最長在三個月內)應審批辦結公證,出具公證書。對不符合規定的拒絕公證,同時說明理由;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向原公證處或同級司法行政機關、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公證機關所出具的公證文書包括以下內容:(
1)公證書編號;(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3)公證證詞;(4)承辦公證員的簽名章、公證處印章和鋼印;(5)出證日期。公證書不得涂改、挖補,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的核對章。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公證書可附外文譯文。公證書由當事人或其人到公證處領取。
公證處辦理公證事務,除按上述程序辦理外,對某些特殊的公證項目還有一些特別的程序。如招標投標、開獎、拍賣公證等,承辦的公證員應親臨現場,并應當場宣讀公證詞。
公證收費的政策依據
是:省物價局、司法廳、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江門市物價局、江門市司法局、江門市財政局《關于制定我市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臺山市公證處根據上述文件規定的收費標準進行收費,其收費包括公證費、翻譯費、調查費和其他服務費:1、公證費每件收費82元;翻譯費每件收費55元;在發往美國使用的公證書還需每證在公證后面加茲證明前面的譯文與中文內容相符的公證,該公證也需譯成英文,也按上述標準收費,因此每件公證收費是274元。另外,辦理公證還要收取公證專項調查費,按照每案收取110元(如果單純辦理一件公證書的,減半收費,只收取60元)。4個公證3種費用合計為1206元。2、按《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辦理公證時需要填寫申請表、復印身份證件和其他證明文件。這些服務費用大約需100元。
辦公證委托書范文
委托人: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編號:住址:
被委托人: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編號:住址:
委托原因及事項:
1、代為辦理該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過戶、稅務登記及與之相關的一切手續
2、代為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及國有土地使用證
3、代為辦理該房屋所有權證及國有土地使用證抵押登記手續
4、代為辦理銀行放款手續及貸款資金的劃轉、解凍等與之相關的一切手續5、代為簽署與交易有關的合同、文件等6、代為辦理購房資格審查
對被委托人在辦理上述事項過程中所簽署的有關文件,我均予以認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委托期限:壹年受托人有轉委托權
答:不能。共有的財產只能經過全體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下才可以抵押,否則抵押無效。
按照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四條規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二、我愛人的父親單位分房,因為是公房出售,只能將房賣給他父親,所以就以他父親的名義買了一室一廳,但錢是我和我愛人各負擔50%,即錢是100%由我們負擔。因為買房收據、房產證上都沒有我或我愛人的名字,除了房產權轉戶的方法,我還想到了遺產繼承,但現在我們就能以遺產繼承的方式獲得房產權嗎?我該怎樣做才使這房子在法律上是歸屬我和我愛人的呢?
答:1.繼承只能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才發生;可以先進行遺產公正,明確表明死后由你們繼承。
2.由父親贈予你們,到房管局辦理過戶變更手續即可。
三、華僑或外國人應怎樣繼承在中國境內的房產?
答:華僑或外國人繼承在中國境內的房產的,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以下手續:
1.申請繼承在中國境內的房產的華僑或外國人,須向居住國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公證書,證明申請人的職業、住址和他與在中國遺留有房產的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該公證書還須經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認證(根據領事條約,兩國互免認證的除外)。如果華僑或外國人在與我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辦理的公證文書,原則上需經該國外交部及與該國與我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金紹達:一、《物權法》第十八條規定了“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也規定了“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利害關系人應是和登記的不動產權利有利害關系,借貸未抵押就只是普通的債權人,而不是利害關系人。再則,即使是利害關系人,除了提供身份證明、與查詢的房屋有利害關系的證明外、也應提供房屋坐落。因此,本例中小額貸款公司不能查詢王某的房屋登記情況。如果將來小額貸款公司和王某的借貸糾紛進入訴訟程序,人民法院或是取得人民法院簽發的調查令的律師可以查詢。
二、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4〕5號文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了:“被執行人購買的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進行預查封。很明顯,這里的“被執行人”是商品房的購買者。如果被執行人是房地產開發企業,預查封的應該是尚未出售的房屋。
《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二條所限制的是:“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登記機構不予登記。這里雖然用了“權利人”一詞,但在這里應是指被執行人。而開發企業并非被執行人,因此,不應影響開發企業辦理初始登記。
學界認為:在房屋被查封期間,只要限制對被查封的房屋處分,而對于房屋的初始登記、抵押權的注銷登記等并不會對查封帶來不良影響的登記申請,登記機構可以受理。前述法發〔2004〕5號文所規定的也是“在查封、預查封期間不得辦理抵押、轉讓等權屬變更、轉移登記手續”。因而。在《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中,規定了查封期間,只限制處分登記。
1、承重墻分布;
2、水、電、煤管線走向;
3、過戶時是否可以房屋共有人的委托公證書;
4、長城寬帶取消;
5、小區物業費收取、水、電、煤、有限電視、固定電話、維修基金過戶;
6、小區固定車庫;
7、沒有委托公證書、沒有生效的購房合同是否可以辦理貸款?
8、未見產調,15元/次。
二手房交易中,許多購房者往往只考慮房產價值的高低,而忽略了交易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對于如何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所知更少。事實上,二手房買賣合同在簽訂前和簽訂時更需要特別注意。
簽訂前
一、購房者一定要對售房者有較為全面的了解。
1、查看產權所有人的身份證件。
2、房屋產權證上的產權所有人是一位還是幾位如果是幾位共有,則共有人是否全部同意
出售房產時,房屋的產權共有人一定要全部同意。在簽訂房產買賣合同時,也要全部到場。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場,需出具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及人身份證件,由委托人替其簽章。
二、對即將進行交易的房產進行必要的了解。
1、售方提供的房屋產權證是否屬實
2、房產面積多大
3、該房產用途是什么是辦公還是居住,或是其他
4、該房產有沒有被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
5、該房產是否已設定抵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在這里,如果該房產已設定抵押,那么抵押方即為售房者,抵押權人就是售房者將該房產抵押的第三方即某人、某公司或某銀行;受讓人就是購房者。這個規定的意思也就是售房者已將該房產抵押給第三方,在轉讓該房產時,并未通知第三方或未告知購房者此房已設定抵押,那么轉讓行為無效。只有在抵押登記注銷或抵押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此房產方可進行買賣。
6、該房產是否已設定租賃
如果該房產已經出租,則需要售房者提供該房產的承租方出具的在同等條件下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聲明。同時購房者還要查詢售房者與該房產的承租方所簽訂的租賃合同是否登記備案根據《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的規定:轉讓已經出租的房地產,租賃雙方當事人已經依法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該租賃合同由房地產受讓人繼續履行。這個規定的意思是售房者轉讓已經出租的房地產,因該房產而簽訂的租賃合同是登記備案的,則租賃合同由購房者繼續履行。也就是說:如果購房者購買該房產是為了投資,這種帶租約的房產是比較適合的;如果購房者購買該房產是為了自己居住,這種帶有已經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的房產會對購房者造成較大影響的。
簽訂時
一、需要準備的證明材料。
購置房地產,購房者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數人。無論哪種情況,都需要購房者準備好如下材料:1、身份證原件或護照原件及復印件;2、未成年人的戶口簿或出生證明;3、有委托人,須提供經公證的委托書及人身份證。購房者如是境外人士,所提供的公證材料是外文的需到上外翻譯公司翻譯。境外人士提供的有些材料如委托書、同意書等必須經下列境內外機構公證、認證后方為有效:
1)香港地區:經國家司法部授權的香港律師公證;2)澳門地區: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3)臺灣地區:經臺灣地方法院公證后由海基會將副本寄送上海市
公證員協會,當事人憑正本前往上海市公證員協會核對蓋章;4)外國: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并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
二、看清楚合同中的約定內容。
盡管二手房交易當中使用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是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的規范文書,但其中也有很多地方需要填寫,所以要仔細些,尤其注意以下幾點的填寫(如果正文寫得不夠全面,可在補充條款中加以說明):
1、房款的金額是否寫清楚
2、付款方式該如何是一次性付款還是分幾次每次付款是什么時間這與購房者自己的資金流轉是否有沖突避免向售房者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3、購房者如需按揭貸款,在合同中是否已經注明(這里需要提醒購房者,要先了解貸款銀行的操作程序及規定,一定不要使自己的貸款額度超過貸款銀行的規定額度,造成貸款審核不能通過,目前上海大多數銀行可以貸款七成);
4、何時交房交房時還有哪些物品(家具、電器等設備隨房產一并轉交購房者,也需要在合同的附件中列出明細清單);
5、交房前與交房后的物業管理費、水電、燃氣、通信等費用由誰來承擔一般是交房前由售房者承擔,交房后由購房者承擔;
6、房地產的風險責任何時轉移給購房者
《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的規定是:房地產的風險責任,自房地產權利轉移之日起由轉讓人轉移給受讓人(即購房者);但轉讓當事人約定自房地產轉移占有之日(交房之日)起轉移風險責任的,從其約定。大多數的購房者會選擇使用在房地產轉移占有之日起轉移風險責任;
7、違約責任是否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是否約定清楚
8、房地產買賣合同何時生效(這對購房者是否能夠很好地履行合同是至關重要的)
1)如果交易雙方沒有特別約定,則交易雙方簽字后合同即為生效。
2)交易雙方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加條件,附加條件自合同成立時生效。
3)交易雙方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加期限,附加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到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