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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社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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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社會治理

政法社會治理范文第1篇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包括治標與治本兩個方面。治標是從重從快地打擊各種破壞經濟建設、破壞社會和諧、破壞人民群眾利益的犯罪分子;治本是動員全社會力量,大走群眾路線,維護社會治安,保衛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司法行政工作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這兩個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是顯而易見的。

從治標方面講,司法行政部門是人民民主的工具,它管理監獄和勞教工作,教育、挽救、改造服刑人員和勞教人員,打擊反改造分子,在這一條特殊戰線上保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順利進行。律師工作也和公、檢、法一道準狠地打擊各種犯罪分子,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掃清障礙。公證工作、法制宣傳、人民調解等,也是從自己的業務活動中,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鳴鑼開道、搖旗吶喊,震懾犯罪。

從治本方面講,司法行政工作顯得更為重要。

第一,從民主與法制建設上講,通過法制宣傳、法制教育和法學研究,教育公民知法守法,培養社會主義法律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識等等,做了大量的工作??梢钥吹酵ㄟ^全民“四五”普法,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大大提高。這幾年民告官案件的增多,主動請求法律援助的群眾增多,積極學法的群眾增多,依法自律的群眾增多。從而起著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礎工程的作用。

第二,從依法治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上講,通過執法調查、檢查,為各級黨委、政府擔當法律顧問,為執法隊伍進行法律培訓,為青少年講授法制課,為廣大群眾普及法律知識和法律規章,為部分群眾,特別是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等,從而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起到了法律保障作用。

政法社會治理范文第2篇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們黨對什么是社會主義、怎樣建設社會主義的又一次理論升華。和諧社會的實質是以人為本,實現人與自然、人與人之間的和諧相處,實現經濟和人的全面發展。深刻理解和把握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豐富內涵,對我們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全面進步,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意義重大。財政是國家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財政部門是政府的重要宏觀經濟部門,必須要充分發揮經濟調控、資源配置、收入分配等職能作用,不斷提高理財能力和水平,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貢獻,并把它貫徹、落實到具體的財政工作中去。

一、充分發揮財政職能,著力提高促進經濟發展的能力

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正確處理生財、聚財和用財的關系,通過促進經濟增長壯大財政實力。要按照公共財政的改革方向,充分發揮財政的資源配置、收入分配、調控經濟、監督管理的職能,依據“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逐步規范財政資金的供給范圍,減少對競爭性領域的直接投入。綜合運用預算、稅收、轉移支付、補貼等多種調控手段,加強財政政策和資金的引導作用。

要發揮財政在風險擔保和風險投資中的積極作用,培育包括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在內的各類市場主體,為企業的自我發展、自我創新創造更加公平、開放、寬松的財稅環境,不斷增強經濟發展的內在動力。要積極培育消費熱點,努力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努力提高城鄉居民消費能力和水平。要嚴格執行《稅收征管法》,提高財稅部門的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使經濟發展的成果在財政收入中得到及時反映,進一步完善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收入增長機制,努力做到應收盡收。

二、堅持以人為本,著力提高為民理財的公共保障能力

財政收入“取之于民”、財政支出“用之于民”,財政收支的安排與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要大力調整支出結構,規范財政供給范圍。

首先,要完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努力縮小城鄉差距。“三農問題”可以說是當前社會中最不和諧的音符,它體現在各個方面,而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嚴重缺位尤為突出。主要表現在:農村公路交通、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供應不足,人均擁有量較低;農村科技教育經費短缺,農業科技化、信息化水平低下,農民受教育程度低、范圍小;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除少量的民政救濟外,大部分農民被排除在社會保障安全網之外;農村環境污染日益嚴重,農藥、化肥的大量使用使土質惡化,生活飲用水水質普遍降低,生活垃圾幾乎無處理措施等等。

要解決這些不和諧的因素,需要創新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投資體制、融資體制、公共決策制度;提高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比例;進一步調整現有的國民收入和利益分配格局,從根本上破除城鄉分割的“二元”公共產品供給基本制度和模式,加快推進公共產品供給體制和制度的改革與完善,逐步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符合國際慣例,城鄉統一、均衡、公平、公正、平等的新型現代公共產品供給體制和制度;堅持城鄉供給的統籌為原則,對城鄉供給逐步實行統一籌劃、統一政策、統一標準、統一待遇,并按照公共產品的類別、層次,確定城鄉各類公共產品的供給主體,科學合理地劃分各級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職能邊界、職責和義務范圍,明確界定各級政府應提供哪些公共產品,尤其是農村公共產品。

其次,要充分發揮財政分配職能作用,縮小地區差距,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區域協調發展是全面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方面。1979年以來,對外開放的重點一直集中于東部沿海地區,國家從財力上給予了東部地區在稅收、信貸、投資等方面支持,而西部卻相對較少,因此,要充分發揮財政的分配職能作用,調節各分配主體的物質利益關系實現國民收入和財富分配的公平合理。

最后,要通過完善稅收政策,縮小人與人之間收入的差距。稅收可以調節社會分配,它是再分配環節中調節個人收入差距的重要政策手段。但目前我國稅收制度還存在很多漏洞,稅收征管力度不夠,稅收體系仍不夠完善,對收入分配的調節功能沒有完全發揮出來。在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中,工薪階層的工資性收入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目前已占到全部個人所得稅的60%以上;而高收入階層對個人所得稅的貢獻卻不足40%。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國調節個人收入的稅收體系刻不容緩。這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

一是提高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我國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為800元,這是改革開放初期制定的標準,二十多年過去了,人們的收入水平已經增長了幾倍甚至十幾倍、幾十倍,這樣的低起點顯然與我們當今的收入水平格格不入。

二是在適度提高免征額的同時,還應減少級次、擴大級距并降低稅率,特別是對月薪3000-5000元這一中等收入區間內的收入,采取低稅率政策,從而刺激中層階級的消費增長。

三是個人所得稅可以以家庭為單位申報,綜合納稅人的生計、贍養、社會保障、子女開支等實際生活情況,并將這些因素納入稅前扣除項目考慮。

四是加大對高收入人群的監控制度,對高收入個人建立檔案、追蹤管理;對高收入行業和個人實施專項檢查,嚴厲打擊偷、逃稅行為,在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中體現出高收入多納稅,低收入少納稅或不納稅的原則。

五是在改革個人所得稅的同時,盡快開征遺產稅與贈與稅。

六是要適時出臺社會保障稅,發揮社會保障的安全網作用。另外,要實行鼓勵就業、再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設立專項基金,加強職工技能和創業培訓,同時加強對城鄉低收入者和困難群體的補助,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縮小貧富差距,從而達到“人與人的真正和諧”。

當然,以上所有方面實現的基礎是人與自然的和諧,即要有良好的自然環境。所以,財政還要采取各種手段,推動環保投資的市場化改革,增加環境保護投入,提高環保支出占整個財政支出的比重,增加環保投資效益,發展生態經濟,最終實現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

三、強化統籌兼顧,著力提高城鄉協調發展的能力

要充分發揮政府性投資資金的導向作用,加快城市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步伐,提高城市運行效率,更好地方便人民群眾的工作和生活。要加大農業投入,調整和優化農業產業結構,大力扶植現代農業,促進龍頭產業、專業合作組織和行業協會發展。要加快實施十項“民心工程”,大力開展農村職業教育和農民職業技能培訓,加快農村勞動力向二三產業轉移,拓寬就業渠道,拓展農民增收空間。依法保證財政對義務教育的投入,提高基礎教育水平。發展群眾體育活動,加大對公益性文化事業的扶植力度,加強村鎮的基層群眾性文化、體育設施建設。繼續穩步推行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推進農村公共衛生事業發展。

四、深化管理改革,著力提高科學理財的能力

政法社會治理范文第3篇

1.公民社會

“公民社會”由“civil society”轉譯而來,是西方政治哲學和社會理論話語,其概念源遠流長,伴隨西方社會歷史的發展幾經變遷。古希羅時期,公民社會指這一時期所特有的城邦文明國家。17、18世紀自由主義思想家為反對專制王權從個人權利角度來界定,認為公民社會是外在于國家的社會組織,并以政治自由作為其主旨。19世紀西方各國資產階級革命普遍勝利,在資本主義商業經濟空前發展的條件下,公民社會理論研究取得了實質性進展。黑格爾第一次將公民社會范疇從政治國家中剝離出來,開創了現代意義的公民社會觀。馬克思揭示了公民社會成員的物質生產活動決定政治國家活動和歷史的實質?,F當代西方公民社會理論則從經濟領域轉向文化批判領域。

按照現代政治哲學觀點,所謂公民社會就是指:以市場經濟為基礎,以自由、平等、法治、契約、參與、公正等為價值支撐,以尊重和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為前提,由獨立于國家、具有自主和自治能力的個人家庭領域、社會經濟領域和社團組織有機結合構成的社會系統。

2.政治發展

政治發展的概念源于西方,對其內涵的界定存在不同的流派:派伊認為政治發展意味著公民平等觀念和法律意識的加強,并成為積極參與社會政治活動的主體,同時政治體系能力不斷提高,能有效滿足社會的需求,協調和解決社會的種種分歧;阿爾蒙德則明確地提出政治發展指的是國家的發展和國家的民主化兩個命題,衡量政治發展的標準是政府的能力和人民參政的情況;亨廷頓則認為,政治發展意味著在現代化過程中實現政治制度化以適應擴大了的政治參與的要求,他強調政治制度化與政治參與的作用。借鑒西方政治發展理論的合理因素并吸收國內學者的研究成果,我認為政治發展是指伴隨著社會力量的壯大,一個社會的政治系統在現代化進程中的演變趨勢,表現為政治制度和政治體制由傳統向現代不斷發展前進的動態過程。

二、中國政治發展的邏輯框架

當前中國正處于社會全面轉型時期,各種利益關系愈益復雜,就中國政治發展而論,應該包括兩大命題:第一、從國家層面講意味著國家力量的增長、政治體系能力的提高,表現在民主政治體制的完善和政治穩定的有效維護;第二、從社會層面講意味著社會力量的增長,公民法律意識、權利觀念、參與能力的全面提升,從而促進一種包含契約、法治、平等理念的政治文化的塑造。這也就是新時期中國政治發展模式的邏輯框架。

三、公民社會對中國政治發展提出的挑戰

改革開放 30 年來,由于體制改革的深入,過去國家社會高度一元化,政治經濟集中的局面不復存不在,這位公民社會的產生與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環境。在這種時代背景下,經濟的市場化、社會的多元化、文化的世俗化以及社會生活的非政治化出現并獲得了很大的發展,這對我國傳統上的集權體制構成了挑戰。從本質上說,我國公民社會對中國政治發展構成的挑戰主要是個人權利意識的覺醒對集權體制的挑戰,是社會力量對國家力量的挑戰。而隨著公民權利意識的覺醒與公民社會的不斷發展,公民社會必然會對傳統的高度集中的政治經濟體制構成挑戰。

政治發展理論源于西方,在與中國實踐相結合的過程中必然存在本土化和民族化的問題,因此不能脫離我國的社會政治環境,從西方語境中引入的政治發展理論在指導中國政治發展進程時必須尋找新的切入點,為中國政治發展找到新的動力,以解答當前中國政治發展的現實困境。

四、公民社會是中國政治發展的新動力

根據馬克思的理論,公民社會是全部歷史的真正發源地和舞臺,構成國家的基礎及任何其他觀念的上層建筑的基礎。中世紀公民社會發育催生了自由民主制度和資本主義政治文明的生長,可見政治發展和政治文明的進步依賴一定社會條件。針對當前中國政治發展理論與現實困境,除了在政治領域尋找動力資源外,更需在非政治領域的經濟社會領域尋找新的動力資源。特別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公民社會將成為轉型時期中國政治發展不可或缺的社會條件和推動力量,必將發揮重要的理論和現實功能,成為中國政治發展的新動力。

1.公民社會維護政治穩定

當前中國政治發展的一個重要目標是實現政治穩定。正如小平同志所言:“中國的問題,壓倒一切的是穩定,沒有穩定的環境,什么也搞不成,已經取得的成果也會丟掉?!盻可見,改革成敗的重要影響因素是社會有效治理與政治的穩定,然而改革所導致的利益在各階層之間的分配不公平,出現了社會收入差距拉大和社會階層分化嚴重的現實,加上我們在經濟社會轉軌過程中的心理適應問題,導致近年來對國家與社會的認同度降低,政治離心力加劇,社會政治不穩定因素增多,影響到政治發展的順利推進。

亨廷頓認為:政治穩定的影響因素是政治參與和政治制度之間的相互協調與平衡,以及現代化進程的速度等。而公民社會的發展壯大能夠使公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私人經濟部門與公共部門之間形成一種相對獨立的、分工合作的新型治理結構。公民社會的自治能力和平衡能力將有助于彌補由“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造成的社會失序現象,保障了社會的有序發展。因此公民社會的興起和發展恰好可以調節政治參與和政治制度之間的張力,起到緩沖社會動蕩的作用,有利于維護我國的政治穩定,推動中國政治發展的進程。

2.公民社會推動政治民主

政法社會治理范文第4篇

一、迅速啟動,結合工作實際,增強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活動的針對性

省政法委就如何在全省政法系統開展關于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活動于4月21日上午召開了電視電話會議。我院黨組于當日下午召開了黨組會議。會上,黨組成員認真學習領會省政法委書記楊煥寧同志關于開展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的講話精神,檢察長趙卓域同志結合寧安檢察院目前工作情況提出了開展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活動要做到“三個要求”、“六個結合”“八個理念”、“四個重點”?!叭齻€要求”,即:一是要求全體黨組成員在學習領會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的基礎上,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在工作實踐中不斷開拓新思路,制定新措施,力爭在短時間內取得新成效;二是要求進一步完善各項工作機制,尤其是將績效動態考評機制與各項工作有機結合起來,用績效動態考評工作促進其他各項工作的開展;三是要求根據會議精神,制定關于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的工作方案,在制定方案中,要確定出開展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活動的內容和具體要求及具體安排?!傲鶄€結合”,即:與當前開展的學習“十杰”法官金桂蘭活動結合起來;與上級院開展的深化“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專項活動結合起來;與當前開展的“榮辱觀”教育活動結合起來;與上級院開展的深入學習“”活動結合起來;與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活動結合起來;與當前的檢察工作有效結合起來。樹立“八個理念”,即: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的理念;牢固樹立法律至上的理念;牢固樹立公平正義的理念;牢固樹立人權本位的理念;牢固樹立司法高效的理念;牢固樹立公開透明的理念;牢固樹立程序正義理念;牢固樹立司法文明的理念。抓住“四個重點”,即:通過開展教育活動端正執法思想;通過理清關系增強執法意識;通過完善機制提高執法素質;通過嚴格制度落實執法責任。會議決定成立開展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活動領導小組,組長由檢察長趙卓域擔任,副組長由副檢察長孔憲柱擔任,日常工作由紀檢監察部門和政工科負責。版權所有

二、深刻反思,結合“2、23”事件整改,增強開展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活動的實效性

2006年2月23日,寧安檢察院發生了被調查人人身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后,我院干警痛定思痛,深刻反思,吸取教訓,迅速采取一系列堅實措施。

面對慘痛的事故,院里的每名干警、各層領導都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壓力。班子成員帶領全院干警首先從自身入手,深刻剖析,通過剖析,認為事故的發生主要有四個原因,一是隊伍綜合素質不強,執法水平不高,辦案經驗不足;二是日常安全教育不夠,缺乏辦案安全意識,麻痹大意;三是辦案安全制度雖比較健全,但沒有真正落到實處;四是執法規范化意識不強。

我們感到,事故的發生,根本問題在于麻痹大意,安全意識不強,把主要精力放在了突破案件上,忽視了辦案安全這一細節。為此,我們牢牢抓住思想意識這一根本,加強辦案安全教育。3月份北京汪中求細節管理公司來牡講課,主題是《細節決定成敗》,院里拿出近萬元為十幾名中層領導買票聽課,使大家明白了辦案細節在辦案工作中的重要性。在開展經常性安全教育活動的同時,又在短時間內迅速采取了一系列鋼性措施。一是自偵部門辦案無論是在初查階段還是偵查階段都必須在辦案工作區進行詢問或訊問。二是堅決執行“三級領導辦案安全負責制”,科員與科長、科長與主管檢察長、主管檢察長與檢察長分別簽定《辦案安全責任狀》,按照《責任狀》的內容要求,一級抓一級,一級管一級,全面加強辦案安全監督,誰出了問題誰負責,主管領導負連帶負責,真正落實辦案安全責任追究制。三是對已有的辦案安全制度進行了認真分析和梳理,對其中不合理的部分作了更正,對有漏洞的地方作了完善,用切實可行的規定增加了辦案安全制度的可操作性。四是把辦案安全工作納入全院績效動態考評管理制度,在原有的績效動態考核項目內容中,又硬化了辦案安全的獎懲措施,使辦案安全與干警的切身利益密切掛鉤,確保辦案安全工作每天都能通過網上績效管理的形式顯現出來,用動態管理的方式保證了辦案安全制度的實效性。五是按照省院《檢務督察工作規定》,強化紀檢部門對自偵案件辦案安全的檢務督察,要求自偵部門辦理每一起自偵案件在初查階段就必須提出安全預案,并按要求時限及時提交紀檢部門,紀檢部門在審查通過后,才能開始辦案工作,紀檢部門對辦案安全監督關口的前移為辦案安全筑起了一道堅固的防線。

三、規范行為,樹立細節決定成敗的理念,增強開展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活動的規范性

任何事物都是由無數個“細節”組成的,成大事必須從細節入手,抓住細節是明智之舉,住重細節是一種完善執法的態度。常務副檢察長從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和實用主義的角度,編著了15萬字的《檢察機關直接授理案件立案、偵查工作細節》行為規范,對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的關鍵環節立案和偵查環節的細節進行了探討,以圖保證執法規范化。

細節規范主要有三個部分:

一是準備工作細節。從辦案主體、法律規定、辦案條件三個方面,規范了主體資格、綜合素質、法律條文和精神等(53種)自偵案件的法條、概念、構成要件、立案標準、量刑標準、注意事項和相近罪名的區別與聯系、立案的軟硬件條件等細節。

政法社會治理范文第5篇

關鍵詞:政策性金融機構;負向互動;社會控制;立法

中圖分類號:F830.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2265(2015)08-0035-05

我國政策性金融機構改革發展20多年來,運營中出現的種種問題,歸根究底在于政策性金融法律的缺失、缺位及相關立法工作的嚴重滯后。加強政策性金融領域的專門立法,依法治理政策性金融機構,實現我國政策性金融運行、管理的法治化,無疑是依法治國方略的題中應有之義。

我國政策性金融立法的呼聲,從業界到學術界一直持續不斷。專家學者從經濟學、金融學和法學的角度,對政策性金融立法的理論依據、結構框架和國際經驗等分別進行了先期研究(白欽先、曲昭光,1993;王偉,1994;吳曉靈,2003;段京東,2005;白欽先、王偉,2005;賈康,2010;王吉獻,2015)。但是,從社會學視閾進行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立法分析還比較鮮見。為此,本文運用社會學原理尤其是法律社會學及經濟社會學的理論和方法,對我國政策性金融機構立法的社會環境因素、社會控制的法律手段、法制體系及運作機制的構建等進行初步探究。

一、負向互動與越軌是政策性金融機構法制生成的社會基礎

社會生活中人與人之間進行著各種各樣的互動,社會互動發生在一定的具體情境之中,各行動者處于特定角色位置從而承擔了相應的權利和義務,經過對他人采取社會行動和對方做出反應性社會行動兩個環節,這一互動過程才結束。而共同認可的價值觀、行為規范等構成了制約與影響達到各自本身目標的外部環境。也就是說,在每一個情境下,各行動者只有在規范提供的相互影響框架內進行社會互動,那么這種互動才能得以持續;而一旦打破了規范,就會表現出負向越軌,互動難以進行,甚至被迫中斷。如圖1所示。

政策性金融領域各主體基于資本供求相互聯系,表現出合作和競爭的關系。行動者包括政策性金融機構和中小企業、農村企業等強位弱勢群體。其中政策性金融機構是資本的供給方,有通過出借資金獲得收益的權力;中小企業等強位弱勢群體是需求方,有自由選擇低成本獲取資金的目的。在政策性金融資源尤為稀缺的條件下,供需雙方博弈過程中不斷互動,整個政策性金融市場呈現出賣方壟斷的特征。供需雙方可以選擇合作的互動方式,相互配合,為達到共同目的發揮各自的主觀能動性,不僅可以共同獲利,還會增加正的外部性。政策性金融的倡導與虹吸的基礎功能便體現于此。政策性金融機構用直接的資金投放可間接吸引商業性金融機構跟隨從事符合國家戰略意圖的放款,當資金配套時政策性金融機構再轉移投資方向,開始新一輪的投資循環;同時,在這一過程中,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行動無疑釋放出信號,表明了政府的扶持決心,這是隱性的國家擔保,可以提高商業性金融機構的投資信心,降低其投資風險。兩者協同投資的結果便會降低被投資地區和領域對政策性資金的依賴。若博弈雙方在互動中形成對立的競爭性關系,基于各自的利益訴求運用各自權力相互排斥,會影響政策性金融資源合理有效地配置與可持續發展。政策性金融機構擁有的政府背景決定了其享有得天獨厚的優惠待遇。一旦政策性金融機構偏離政策性目標,無視經營原則,主動與商業性金融機構越位競爭于市場正向選擇機制下的投資項目,盈利算其業績,虧損由財政兜底,必然會產生將政策性虧損與經營性虧損人為加以混淆的動機。在這種負向互動下,強位弱勢群體的資本需求不僅不會得到滿足,資本反而會逐漸流向單一盈利目標下的投資項目。由此可以看出,行動者之間的負向互動與政策性金融的宗旨背道而馳。按照機構設立的初衷,政策性金融機構作為政策性金融功能的主要載體,是國家彌補商業性金融機構在宏觀經濟調控中內在不足的工具。若其經營運作偏離了國家政策性目標,強位弱勢群體在市場經濟中平等的發展權就難以得到保障。

從更深層次來分析,負向互動也極易導致政策性金融機構出現越軌行為(Deviance)。這里的“越軌”特指負向越軌,即破壞社會規范或違反群體與社會期望的行為(謝弗,2006)。與個人越軌相較,組織、機構違反規范的行為即群體越軌對社會規范的破壞更大。社會學家默頓的“手段―目標”理論認為,社會以文化傳統方式界定了規范目標,但是在社會結構的安排上缺少以制度設置方式規定的實現其目標的手段。當規范目標與規范手段之間失衡或不一致時,越軌行為或曰偏差行為、反常行為、失范行為就會產生。政策性金融機構因其性質及定位與商業性金融機構有著根本差異,業務范圍理應依據明確的規范與之劃清界限,充分發揮在各自業務領域中的比較優勢,使金融資源的配置兼具效率與公平。在我國,有的政策性銀行的業務活動越位越軌即群體越軌問題相當突出,個別政策性銀行憑借其特殊背景和特殊待遇,斷章取義、各取所需地將“市場化”與“運作”割裂,將市場化運作的手段同機構自身的根本性質、宗旨與職能割裂,不僅違法違規地同商業性金融機構展開不公平、不正當的市場競爭甚至“惡性競爭”,而且還將業務觸角逐步延伸、擴張到其他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業務領域。強調市場化運作是政策性金融機構的“金融性”本義本性,但不能斷章取義地割裂政策性金融的宗旨和手段,更不能成為政策性金融機構越軌經營并一以貫之的借口。市場化運作表層之下更亟須深層的制度設計,要解決的不單是“有所為和有所不為”的問題,而是“可為和不可為”的難題,要從根源上防止越軌行為的產生。從約束和規范政策性金融機構行為的角度出發,為盡量減少與其他主體之間的負向互動,需要依賴一種穩定且持續的社會規范所提供的外部制約環境即法律制度。

二、法律是政策性金融機構規范運作的有效社會控制手段

個人或群體違反其所應遵守的行為規范的行為是越軌行為,缺乏合理規則的競爭是不公平競爭,并可能導致惡性競爭,惡性競爭會直接或間接地破壞社會秩序(王思斌,2010)。社會控制(social control)作為社會制度的一項重要功能,旨在糾正社會成員(包括組織機構)的越軌行為,越軌行為也是社會控制的對象。在美國社會學家E.A.羅斯(E.A.Ross)看來,社會控制可以理解為社會組織體系運用社會規范及與之相應的手段和方式,對社會成員的價值觀念和社會行為進行指導、約束,對各類社會關系進行調節和制約的過程。社會成員基于各自的利益需要,在自身價值觀的指導下引發多維度、多方向性的社會行動,同時又會在共同的社會生活中產生各種各樣的社會互動。為使互動朝著良性發展,得以持續,價值觀與行為方式在某種程度上需要有機統一。社會控制的基本功能便在于此,它為社會成員提供符合社會目標的價值觀與相應的行為模式,制約彼此行為,協調互動關系;明確規定各自利益競爭范圍,調節其利益關系。

另一位美國社會學、法學家羅斯科?龐德(Roscoe Pound)認為:在某種意義上,法律是發達政治組織化社會里高度專門化的社會控制形式――即通過有系統、有秩序地使用這種社會的暴力而達到的社會控制。法律之所以成為現代社會中最權威、最嚴厲、最有效、最普遍的社會控制手段,原因在于法律是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以國家政權作后盾,由強有力的司法機構保證實施的行為規則。這恰是其他社會控制工具不同時具備的。所以,對我國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社會控制,不僅需要商業道德、組織紀律、社會輿論、群體意識,以及一般的機構條例、規章等來進行規范約束,而且迫切需要盡快上升到法律的最高層次上。法律的真正權威和效力不僅僅在于制裁,關鍵在于警示。

現代國家不僅越來越多地將社會生活納入法律的制約范圍,而且法律的社會控制這一特點在發達國家政策性金融法律體系的構建中也體現得尤為全面徹底和淋漓盡致,其法律制度中普遍包含了政策性金融機構設立目的、法律性質、經營范圍、資金來源、監管機制和法律責任等內容,為政策性金融機構實施內部管理和處理外部關系設定了嚴格的法律框架。如日本的《中小企業金融公庫法》第一條便開宗明義地規定:中小企業發展所需長期資金,一般金融機構難以融通時,本公庫予以資金融通;《日本開發銀行法》同樣在第一條中明確指出:日本開發銀行的目的在于通過提供長期資金,促進產業的開發和社會經濟的發展,補充并獎勵一般金融機構。德國《復興信貸銀行法》明文規定了政策性金融機構特殊的公法法人地位:德國復興信貸銀行為以公法設立的法人團體。在規范政策性金融機構同商業性金融之間競爭方面,日本《政策投資銀行法》第20條確立了不得與商業性金融機構競爭的原則,銀行所從事的發放貸款、擔保債務、購買公司債券、應政府要求取得資產要求權或進行投資等業務,只有在確認它們能產生利潤以保證能夠有投資回報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德國《復興信貸銀行法》規定了復興信貸銀行必須保持補充性與中立性兩大原則,既要彌補商業性金融在諸多領域中的缺陷,又不得挾政策支持及政府優惠同商業銀行不公平競爭?!度毡菊咄顿Y銀行法》明確建立了穩定的財政撥付援助機制:該銀行可以從政府借入資金……可以從其他銀行和金融機構借入短期資金,用于滿足現金流量需要或財務省規定的其他要求。針對監管機制,《德國復興信貸銀行法》第12章則規定了:該銀行由聯邦政府指定財政部門進行監督,監督當局有權采取一切措施,以確保該銀行的業務運作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法律責任的追究和承擔則嚴格規定了政策性金融機構負責人和職員的經濟和行政處罰,如日本《住宅金融公庫法》第32條規定:公庫的負責人在違反本法、融通法、保險法及基于上述法律的政令命令的,主管大臣有權將其解職。

我國政策性銀行在20多年的機構運行過程中,出現了諸如權力尋租、定位不準、不良貸款規模偏大、政策性金融資源配置分散,甚至出現了超越政策性業務范圍同商業性金融機構主動的、不公平競爭的越軌行為等一系列問題。究其根源,在于我國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組織、運行和決策僅依據成立之初的內部章程,缺少專門的法律,使機構運作無序,監管也無法可依?!胺ㄕ撸沃艘病?。法律作為穩定、有力的社會控制手段,能夠對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越軌行為予以懲罰,并對規范行為做出正向引導。所以,政策性金融立法的國際慣例與國內立法缺失的歷史教訓,呼吁我國加快政策性金融立法步伐,高度重視并采用法律這一有效的社會控制手段推進政策性金融改革,在法治的框架內規范政策性金融改革。

三、構建政策性金融機構法制體系是實現法治化的前提條件

市場經濟是法治的經濟,法律的指引、評價、預測、強制與教育功能為市場有效運轉構建了一個有序的制度平臺,同時提供了系統、完善的保障。立法的目的不在于對越軌行為的事后懲戒,而應注重事前的引導與警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當前,一些市場亟須的基礎性法律制度,如政策性金融立法等法律制度安排仍然缺位,我國政策性金融現行的制度規則(主要是政府的政策性文件與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內部章程)也已滯后于發展實踐,專門針對政策性金融機構治理與運行的法律尚屬空白,法律的系統性、體系性還不強。建立健全政策性金融法律制度體系,是保障和實現機構法治的基礎,要實行政策性金融機構法治,必須具有完備的政策性金融法制。法治也是法制的立足點和歸宿,政策性金融法制的發展前途必然是最終實現政策性金融法治。從實現我國金融領域法治化角度來看,必須不加歧視性地將政策性金融上升到與商業性金融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應當重點做好政策性金融等領域的法規層級的完善和提升工作,構建政策性金融法律制度體系。

(一)強化政策性金融立法的國家建設與非市場治理機制

影響競爭行為、過程和結果的重要因素是競爭的規則。根據龐德的社會控制理論的利益學說,社會生活中的利益分為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社會成員在一定的情境互動中,這三種利益不可避免會產生競爭甚至沖突,運用法律進行社會控制的關鍵在于承認、確定、實現和保障利益。即以法律的規定為依據,決定、承認哪些利益,在什么范圍內對其進行保障,如何保障。法律的社會控制最終目的便是以最小的成本消耗獲得整個社會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政策性金融法律制度的設計上,要反映出社會公眾認可的價值觀念和各主體的利益需求,并實現社會的公平合理。這就要求政策性金融立法應該充分發揮政府干預或國家治理的主體作用,通過非市場治理機制公正地協調各方利益,提高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國家治理能力。為了避免社會風險,在宏觀上對社會運行進行控制,既是人們的期望,也常常表現為政府的管理行為。盡管社會控制并不限于國家權力,但實際上,國家是最強有力的社會控制者的代名詞。

(二)科學認識政策性金融立法的制度基礎和立法宗旨

從認識層面承認政策性金融是糾正政府失靈、兼顧經濟發展和社會合理性的特殊的金融制度安排,與商業性金融一并缺一不可。政策性金融制度的宗旨,就是充當政府經濟與社會調節管理職能的工具,專門為關乎國計民生的各種形式的強位弱勢群體提供資金、擔保及保險等方式的金融服務,補充并引導商業性金融,促進這些特殊目標群體的經濟增長與社會進步。政策性金融的性質,則體現的是一種非營利公共性和社會合理性的屬性。經濟轉型時期,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改革更應牢牢把握政策性或曰公共性的宗旨目標,所有經營運作手段都要圍繞這個中心目標。從功能觀點來看,政策性金融不單是政府財政的簡單外延,而是具有信用性、有償性和一定盈利性的金融制度安排,通過資本流動、資金有償借貸等過程,與商業性金融機構建立平等的合作關系,與“三農”、中小企業、國計民生領域等資金需求方建立平等的借貸關系。

在科學認識政策性金融制度的基礎上,明確政策性金融立法的宗旨。立法宗旨是立法者創設法律所預期實現的目的。政策性金融立法,既不能偏離政策性金融制度安排的宗旨和性質,也要體現規范政策性金融機構運作行為和保障政策性金融可持續發展的目的,即權益和責任有機統一。尤其是必須堅持和體現國家政策導向與戰略意圖,持續發揮政策性金融機構在金融資源配置中的導向作用,履行扶持強位弱勢群體的職能,彌補市場失靈。立法還要處理好政策性金融機構已形成的各種利益團體的利益關系,避免成為立法進程中的阻礙。

(三)界定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法律地位和法人治理結構

法律地位是法律賦予自然人、單位、組織等一定的人格,限定其在法律關系中可以獨立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的范圍。政策性金融機構只有明確了法律地位,才能夠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各項活動,越過法律權限必然會受到相應懲罰。從建立目的和改革路徑來看,政策性金融機構屬于特殊公法法人,應采用公司制,按照職責明確、制衡有效、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建立起由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組成的法人治理結構。根據各政策性金融機構履行職能的不同,其中董事會成員可由財政部、商務部、農業部、銀監會等有關部委負責人和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行使政策性金融各領域發展改革中對重大事項決策和協調的權力,直接對國務院負責。這種管理體制下易于處理好各政策性金融機構同各主管部門的利益關系以及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權責關系,減少行政干預,提高效率。

(四)規范政策性金融機構業務范圍和考核制度

政策性金融制度體系是包括政策性銀行、保險、擔保、信托、投資基金、資產管理等在內相互補充的機構體系和業務體系。立法中要協調好政策性金融機構與商業性金融機構的經濟關系,即明確界定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業務領域,防止其業務因利益集團的利益而發生偏離,避免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業務的交叉重疊。對政策性金融機構績效考核,要以實現國家政策程度為基礎和前提,考核體系指標要從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財務穩健度和國家政策實現度兩方面設計,減少其片面追求盈利的動機和行為。要嚴格區分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政策性虧損和經營性虧損,對于政策性虧損的部分,由政府財政予以補貼;經營性虧損部分必須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經濟與法律責任。

(五)建立健全政策性金融機構問責追責機制

責任追究是法律對越軌行為的懲治,體現了法律的強制性與震懾力??山梃b日本對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立法實踐,單獨增設罰則一章,具體規定政策性金融活動中各責任主體所要承擔的行政或刑事處罰等法律后果,理順各自權責關系。在立法規范和依法監管的基礎上,真正形成從終端到源頭的問責追責倒逼機制。政策性金融機構是執行政府經濟政策的特殊金融機構,因此要對政府決策失誤與政策性金融機構執行失誤嚴加判別,建立公平的追責機制也應是依法治理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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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ociological Analysis of the Governance by Law for Policy-base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Wang Wei Wang Manxue

(School of Economics,Liaoning University,Shenyang Liaoning 1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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