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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驗收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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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驗收的主體

工程竣工驗收的主體范文第1篇

[關鍵詞]污水處理廠;竣工;驗收監測;

中圖分類號:X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04-0233-01

當前污水處理將成為我國環保執法監督管理的一個重點,因此,如何科學合理地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做好城鎮污水處理廠的竣工環保驗收監測工作,為環境管理部門提供科學有力的技術支持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下面探討城鎮污水處理廠竣工環保驗收監測中應注意的問題。

1 摸清匯水水質,合理布設采樣點

城鎮污水處理廠竣工環保驗收監測首先要摸清匯水水質,匯水水質不同,特征污染物也就不同,摸清匯水水質是確定監測因子、布設監測點位、分析污水處理工藝對污染物的去除能力和處理效果的重要依據。一般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匯水類型包括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生活污水是城鎮污水處理廠的主要對象,污水處理廠服務范圍內的企業產生的工業廢水也是其接納的重要組成,多年驗收監測的實際情況和經驗告訴我們,污水處理廠匯水范圍內的商業實驗室、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醫院排放的污水,是目前污水處理廠的環評經常遺漏或忽略的問題,由于環評的疏忽,驗收也難以全部解決存在的問題。然而這些污水通常含有一些特殊的污染物(如重金屬等),需要引起注意。

隨著工業園區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到工業園區集中,園區污水處理廠接納的污水與園區內的企業類型密切相關,污染物類型多,濃度高低差異較大,排放水量參差不齊,因此,園區污水處理廠的驗收監測容易出現問題,特別要檢查接收的含有一類污染物的廢水是否單獨處理,監測布點時需要特別注意,開始階段需要在污水排入園區污水處理廠的各企業出口都布設采樣斷面,以摸清并區分不同污水的進水濃度,同時在入污水處理廠處理設施前的混合池布設一個采樣斷面,以考核處理設施的處理效率,尤其針對難以降解的 POPs 類和重金屬等污染物,應避免接收的污水互相稀釋排放。

2 核清集水管網,防止泵站擾民

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功能特點是服務城鎮、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配套管網(含泵站)的建設是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重要組成部分,城鎮污水處理廠一般設在城鎮邊緣,周邊居民較少,并且配套建有降噪和吸附臭氣的環保設施,一般很少對周邊居民產生影響。然而污水管網和泵站往往要穿越城鎮居民集中區,如云南滇池北岸水環境綜合治理工程包括 200 多公里的污水管網工程(含 4 個泵站)和 140 多公里的雨水管網(含 4 個泵站),沿途經過居民小區、村莊、學校等敏感目標,因此防止泵站的噪聲和惡臭擾民是城鎮污水處理廠環保驗收監測中要高度關注的內容。

3 查清污泥處置方式和去向,做好污泥監測

目前,國內外污泥的最終處置方式有:填埋、焚燒、綜合利用。以前污水處理廠污泥大多采用填埋方法處理,工藝不完善,填埋技術單一,不但不能有效固化污泥中有害物質,還會造成污染物的轉移,并有環境二次污染的風險。焚燒處置可以迅速和較大程度地使污泥達到減量化,能使有機物全部碳化,殺死病原體,是比較徹底的處理方法,但要求污泥有較高的熱值(一般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熱值都較低),且其處理設施一次性投資大,處理成本昂貴,焚燒后會產生有毒有害氣體,必須配套完備的尾氣凈化設施,我國目前的經濟能力決定了這一處置方式難以推廣,對于大城市有些因遠離填埋場而造成運輸費用過高,使用焚燒法處置才有一定意義。另外公眾對焚燒技術的接受程度較低,主要指可能對身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高風險心理負擔。污泥綜合利用是一種符合我國國情的處置方法,在污泥資源化途徑中,污泥農用投資少、能耗低、運費用低,被認為最有發展潛力。由于目前對污泥中重金屬及 As 的檢測是用浸出法處理試樣,而污泥與礦物質不同,其中金屬成分大都以化合物形式存在,比礦物質更容易風化釋放有害金屬成分。因此含重金屬的污泥農用也存在著相當大的潛在風險。如果短期大量或者長時間適量將污泥施用于農田,污泥中的重金屬將會在土壤中積累,最終富集到農作物中,通過食物鏈對人類健康造成危害。污泥施入帶入土壤的重金屬很有可能與人群直接接觸,大氣中懸浮顆粒物或氣溶膠中含有的重金屬可能通過呼吸道進入人體內,如果飲用受重金屬污染的水,也會引起重金屬在體內的積累。

無論污泥的最終處置方式是填埋、焚燒還是綜合利用,在污水處理廠的環保驗收監測中都應對污泥進行監測,查清污泥去向,并核實污泥委托處置單位的資質和能力。另外還應高度關注污泥在儲存和轉運過程中可能存在的環境風險。對于污泥采取填埋方式處置的污水處理廠在驗收監測時應根據進水水質情況決定是否對污泥按照《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進行鑒別,根據鑒別結果判定,如果為一般固體廢物,可以入一般固廢填埋場進行填埋,如果為危險廢物,必須入危廢填埋場進行填埋,同時檢查委托處置單位是否有危廢填埋的資質。因此,建議在驗收監測時,除監測重金屬及 As 的浸出濃度外,增加污泥全溶樣中的濃度,做到防患于未然。

4 弄清污水處理工藝,找對采樣時機

目前污水處理廠常用的處理工藝主要有活性污泥法、氧化溝、SBR、AB 法、CAST 法、生物膜法、厭氧法、人工生態法等,并根據尾水排放要求,在“二級處理”基礎上增加脫磷脫氮等進一步的二級強化處理措施,如 A/O 法、A2/O 法及化學法等。甚至有些排放標準更加嚴格的省、市污水處理廠還有三級處理設施,如超濾反滲透等。不同的處理工藝的運行規律特點也不同,在環保驗收監測時,首先要核實初步設計文件和實際建設情況,弄清處理工藝、運行特點、運行方式、處理效率、水力停留時間等參數,在此基礎上安排好采樣頻率、找對采樣時機,才能真實、合理、有效地反應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狀況和處理效果。驗收監測時就要根據各工序的運行時間和運行規律確定采樣頻率和采樣時間,否則很容易出現監測結果出口大于進口(凈水大于原水),實際處理效率遠低于設計處理效率等問題。

5 結語

目前污水處理廠常用的處理工藝都沒有專門針對重金屬的去除作用,如果增加物化前處理、離子交換法和膜處理等有效去除重金屬的措施,將會使處理成本大幅提高,目前的經濟水平還不允許。因此,城鎮污水處理廠環保驗收監測時要摸清匯水、核清管網、嚴把污泥關,找準采樣時機,并注意醫院、高校和科研院所實驗室的排污因子監測。

參考文獻

工程竣工驗收的主體范文第2篇

【論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已施行兩年,在規范全國建筑市場行為、保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實務中,由于《解釋》第13條和14條的規定過于粗略,使得各地法院的理解與適用不盡一致,給司法審判工作帶來一定困擾。因此,要正確理解第13條和14條規定之涵義,并在司法實踐中正確運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下稱《解釋》)已施行兩年之久,極大地規范了我國建筑行業的市場行為,但也暴露出很多問題。由于《解釋》對一些問題規定的過于簡略,導致審判實踐中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適用上有很大差異,嚴重影響了司法的權威性和公正性。筆者僅分析《解釋》第13條和14條引發的若干爭議問題并提出管窺之見。

一、關于《解釋》第13條的問題

《解釋》第13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此條規定引起如下兩個爭議問題:

1、“使用部分”是否包括房屋的屋面和外墻

對于這個問題,實踐中主要有兩種觀點:(1)房屋是個整體,房屋的屋面和外墻屬于該整體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房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如果房屋屋面漏水、外墻滲水引起的質量問題,無論質量問題產生的原因(過錯責任)是誰,均應按《解釋》第13條的規定判決發包人自行承擔民事責任;(2)房屋的屋面和外墻雖然屬于房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不論發包人還是房屋實際占有人,都使用不上這一部分,房屋屋面和外墻屬于自然使用的范圍,不屬于發包人或房屋實際占有人使用的范圍。因此,房屋未經竣工驗收而發包人擅自使用的,根據有關質檢部門的鑒定,若該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墻滲水的原因是發包人造成的,應當判決發包人承擔責任;若是承包人的過錯造成的,就應判決承包人承擔民事責任。筆者認為第2種觀點比較公正合理,在案件審理中可予采納。對于屋面和外墻部分出現的質量問題,應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根據權威質檢部門的鑒定結論,按照過錯責任原則來劃分當事人的責任。如果法院不分析案件的具體情況,一律以《解釋》第13條的規定來駁斥發包人的正當訴求,顯然有失公正。《解釋》第59條還規定,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的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施工,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等施工材料不得使用。因此如果承包人偷工減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防水材料而直接導致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墻滲水,承包人對此負有過錯責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此時即使發包人擅自使用也無需承擔責任,因為屋面漏水與發包人擅自使用之間沒有任何因果關系。

2、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是否一律不予支持

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而提前使用了建設工程,而且產生質量問題的部分屬于發包人的使用部分,對于這部分質量問題,能否一律讓發包人自行承擔?筆者認為,如果使用部分的質量問題,不是發包人的使用不當造成的,而是由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的行為造成的,應按過錯責任原則判決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已對此早有規定:首先,《建筑法》第58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民事案件審判質量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1999)231號]規定“對在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行為,要判令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應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再次,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第26條規定“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條例》第28條也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二、關于《解釋》第14條的問題

《解釋》第14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此條規定存在如下三個需要探討的問題:

1、如何認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尚待明晰

在房地產實務中,如何認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應當以發包人(建設單位,下同)提供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載明的“工程竣工驗收日期”為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1]理由是,《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是工程設計、監理和質量監督等單位簽字認可的,2000年建設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內容。”

筆者不同意上述觀點,認為應當以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下稱《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中載明的“工程竣工驗收日期”來確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日。理由是,2000年建設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第4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備案”、第6條規定“備案機關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驗證文件齊全后,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署文件收訖。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設單位保存,一份留備案機關存檔。”《暫行規定》第8條還規定“備案機關發現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有權責令單位停止使用已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因此建設單位原組織的竣工驗收就作廢了,必須重新按備案機關的要求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2、第14條第2款的規定與房地產實務操作互相矛盾

國務院《條例》第16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暫行規定》第6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第7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因此承包人在房地產實務中沒有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義務,只有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的義務,即先由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然后由先后監理單位提交《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勘察、設計文件質量檢查報告》,最后是發包人制作《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筆者認為,《解釋》第14條第2款關于“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表述應修改為“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報告”。

3、如何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在司法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第14條沒有詳細列舉發包人拖延驗收的具體行為,在審判實務中如何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主要有兩種觀點:(1)參考《建筑裝飾施工合同》(甲種本)第32條的規定“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7天內不予批準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為批準,即可辦理結算手續。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后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2]這種觀點與房地產竣工驗收的實務有差距。首先,乙方承包人沒有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義務,只是承擔遞交《工程竣工報告》的義務;其次,甲方發包人無權批準《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只是制作《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按照國務院《條例》第49條的規定其最終批準權限應當是地方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而其是否被批準的依據是《竣工驗收備案表》;(2)按照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來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的時間,即發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發包、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上述事項的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其約定期限均為28日。[3]這種觀點的缺陷在于損害了承包人的利益,因為在房地產竣工驗收實務中,竣工結算文件的遞交,是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28天之內。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是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如發包人遲遲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承包人就無法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文件。

筆者認為,若發包、承包雙方在合同中有約定的,依約定。無約定的,應按照房地產竣工驗收的實際情況分別認定。(1)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之后,依照《暫行規定》及時向發包人遞交了工程竣工報告和竣工驗收申請,發包人依照《暫行規定》組成驗收組驗收并提出整改意見的,承包人按驗收組的整改意見整改后,第二次向發包人依法遞交工程竣工報告和工程竣工驗收申請的,發包人卻以“整改不到位為由”拒絕組織再次驗收的,但驗收組大多數成員都認為整改到位且工程質量達到合格標準的,此種情形應以承包人第二次遞交工程竣工報告日期為竣工日期,且認定發包人為拖延驗收;(2)工程完工后,承包、發包雙方依法組織驗收并將相關文件報送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但該部門審查認為需要重新組織驗收的,也應當以承包人第二次遞交工程竣工報告日期為竣工日期。若發包人以種種理由拖延不依法組織驗收的,筆者認為應以29個工作日為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的期限,其中包括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7個工作日、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的15個工作日、發包人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所需的7個工作日。

【參考文獻】

工程竣工驗收的主體范文第3篇

天津某生產企業(下稱“業主”)將新建廠房項目(包括廠房及辦公樓,下稱“工程項目”)以工程總承包方式發包給一設計單位(下稱“工程總承包單位”),2005年4月18日工程總承包單位將其承包范圍中除樁基、主體鋼結構以外的土建、安裝工程施工任務

分包給某建筑企業(下稱“施工單位”)承建,樁基、鋼結構由工程總承包單位另行發包。為此,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了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2005年3月29日,竣工日期為2005年11月20日;并約定除尾項工程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向工程總承包單位提交結算文件進行結算。

施工合同簽訂后,施工單位按約進場施工,2005年10月8日業主啟用聯合廠房進行生產設備安裝,2005年11月28日啟用辦公室辦公使用,于2006年1月18日至20日開始試生產;2006年3月15日,現場門衛正式由業主接管并由各方成立驗收小組著手準備對工程正式驗收。2006年4月4日業主全面對整個工程進行接收,但直至2006年7月2日施工單位提起仲裁時整個工程項目仍未進行竣工驗收。

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施工單位因竣工時間與工程價款結算發生爭議,2006年3月26日,施工單位向工程總承包單位遞交了結算文件,工程總承包單在收到的結算文件后50天內未對施工單位的結算文件作任何答復,于2006年6月28日,施工單位向工程總承包單位人發出終止合同通知書。

2006年7月2日,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施工單位向天津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要求終止施工合同,并要求工程總承包單位支付工程款及拖欠工程款利息,工程總承包單位則以整個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施工單位應與工程承包單位一起向業主承擔整個工程逾期竣工的連帶責任,施工單位無權要求結算并提起反請求要求施工單位承擔逾期完工的責任。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于:

1、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向工程總承包單位提交結算文件進行結算”中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是指整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還是施工單位承包范圍內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2、工程項目未經正式驗收程序,業主提前使用,如何確定具體竣工時間?

筆者認為,要解決上述案件中兩個爭議焦點問題,必須首先明確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中,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承建施工任務的施工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以及各自應該承擔的責任。其次要認定工程在未經竣工驗收,業主提前使用整個工程,分包工程竣工時間的認定。

二、工程總承包中工程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法律關系及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1、工程總承包的概念我國《建筑法》第24條規定:“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按照建設部《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的規定,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

2、工程總承包的基本特征我國《建筑法》第29條規定能夠:“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筆者認為,依據我國《建筑法》第24條、第29條規的,工程總承包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質量、工期、造價等向業主負責。

(2)工程總承包企業可依法將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企業;分包企業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企業負責。

(3)工程總承包企業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

(4)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3、本案中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為總分包關系,施工單位僅就承包范圍內的工程承擔責任。

中工程總承包單位以工程總承包方式承包了業主新廠建設工程的設計及施工任務,是該工程的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將部分土建、安裝工程分包給施工單位承建,施工單位僅是總承包單位選定的土建、安裝工程施工單位之一。筆者認為,本案中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的關系完全符合我國《建筑法》第24、29條的有關規定,即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為總分包關系,工程總承包單位就整個工程向業主承擔責任,施工單位僅應就承包范圍內的分包工程向工程總承包單位承擔責任,同時施工單位應就承包范圍內分包工程與工程總承包單位一起向業主承擔連帶責任。可以明確的是,施工單位無論是向工程總承包單位還是向業主均僅就承包范圍內的分包工程承擔責任。

因此,筆者認為,雖然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中“除尾項工程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可以理解為整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也可以理解為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但在未有明確約定該處“竣工驗收合格”是指整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情況下,按照施工單位僅應就承包范圍內的分包工程承擔責任的基本原則,本案中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應理解為施工單位承包范圍內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而非整個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當然筆者認為,在工程總承包或施工總承包模式中,如果分包合同要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作為提交結算文件的前提條件,最好明確約定是整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還是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爭議。

三、工程在未經竣工驗收,業主提前使用整個工程,分包工程竣工時間的認定

我國《建筑法》第61條第2款規定:“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中整個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業主就提前使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司法解釋適用的范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能適用為工程總承包合同,以及能否適用于本案中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施工合同關系。

筆者認為,雖然司法解釋是針對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出臺的,并未明確是否適用于處理工程總承包合同糾紛,但司法解釋的仍然可以適用于處理工程總承包合同糾紛。筆者的理由是,工程總承包合同實際實際上包含了下述幾種合同關系,即勘查合同關系、設計合同關系、施工合同關系、采購合同關系,因此工程總承包中的糾紛中有關施工合同糾紛應適用司法解釋。至于本案中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理應適用司法解釋。

按照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本案中整個工程的竣工時間應以業主轉移占有整個工程之日作為實際竣工日期。那么,本案中到底應從何時認定“擅自使用”?應以哪個時間點為“轉移占有之日”即“竣工日期”?

有人認為司法解釋中“擅自使用”是指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而使用工程,如果發包人使用工程獲得了承包人的同意,就不應該認定為“擅自使用”。筆者認為,這是對司法解釋中“擅自使用”的誤解,司法解釋中的“擅自使用”是相對于《建筑法》第61條的規定,在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情況下,業主對工程進行使用的行為。所謂“使用”,就是利用該工程的使用功能的行為。對于廠房來說,就是用廠房來安裝設備、組織生產;對于辦公樓,就是用作辦公場所開展辦公活動;對于住宅,就是搬入住房進行生活起居。因此,業主在車間內進行設備安裝活動就是對廠房的使用行為,搬入辦公樓辦公,就是對辦公樓的使用行為。本案中,2005年10月8日業主啟用聯合廠房進行生產設備安裝,2005年11月28日啟用辦公室辦公使用,2006年3月15日,現場門衛正式由業主接管并由各方成立驗收小組著手準備對工程正式驗收。2006年4月4日業主全面對整個工程進行接收。因此應認定施工單位承包范圍內的分包工程于2005年11月28日已經竣工,整個工程于2006年4月4日也已經竣工。

四、問題及建議在工程總承包模式中,設計單位作為工程總承包單位的情況下,工程總承包單位本身不承擔具體的施工任務,而將是將工程施工任務分包給一個或幾個施工單位承建。

工程竣工驗收的主體范文第4篇

那么,什么樣的情況下,商品房符合交付條件,即使購房人拒絕收房也視為收房?什么樣的情況下,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條件,即使收房也是無效交付,視為沒有交付呢?

一、有關“商品房交付條件”的法律規定

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和規范。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第四十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未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或者對不合格按合格驗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廣東省建設廳在《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商品房交付使用條件有關問題的復函》中明確提到:《廣東省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條的第一款中的“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是指該建設單位已在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二、商品房的單體驗收與綜合驗收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而該條并未規定驗收合格系單體驗收還是綜合驗收,同時,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應當進行綜合驗收,但并未規定未經綜合驗收不得交付。此規定僅為管理性規范,而非效力性規范,且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已經取消了綜合驗收的審批程序。因此,房屋經單體驗收合格后即可以交付使用。

三、關于“商品房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標準”問題

工程竣工驗收的主體范文第5篇

關鍵詞:工程質量 監督管理 竣工驗收備案制

中圖分類號:F2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6)09(a)-0118-02

隨著經濟的發展,人民對生活質量的要求在逐漸提高,工程質量問題也成為了人民關注的一個重要問題,因此國家對工程質量的要求也相應提高。清楚認識國家的質量監督管理和竣工驗收備案制,對于各工程企業來說是很有必要的。這樣不僅可以避免很多錯誤,還可以降低自身工程的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從而保證工程的質量和企業的收益。

1 我國的質量監督管理現狀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是由國家的相關監督機構執行的,主要是為了保證工程的質量,避免“豆腐渣工程”的出現。接下來便來認識一下我國的質量監督管理。

1.1 我國工程質量監督的發展

我國的工程質量監督起步較晚,是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建設的。不過在這幾十年的發展中,我國的工程管理監督還是取得了很大的進步。首先,我國制定了一系列的相關制度和法律法規,如《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其次,在這幾十年的發展中,我國還擁有了一股可觀的監督力量,這股監督力量即為質量監督機構,其存在于各地級以上城市和90%以上的縣級城市,而且絕大多數的工程質量監督人員是具有相關工程技術專業職稱的專業人員。

1.2 我國工程質量管理上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的工程質量監督已走上正軌,但由于發展時間短等原因,我國的工程質量監督仍存在一些問題。

(1)質量監督的地位不明確。在現實工作中,相關的質量監督人員對于自身工作在整個工程上的地位沒有明確。這就會導致監督工作有時候會和施工、監理、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產生混淆,也就會使質量監督人員無法完成自己的任務,這將提升工程質量的控制風險。

(2)質量監督重點不夠明確。“事有輕重緩急”,工程質量監督也應該有相關的重點。不能對所有檢測項目都重點監測,這樣會造成人力物力上的大量浪費;也不能對所有的檢測項目都進行普通檢測,這可能會造成工程質量上的安全隱患和疏漏,導致安全問題。因此,在工程質量監督上抓好重點是很關鍵的。

(3)質量監督人員自身的工作能力。和國內的很多其它相關部門一樣,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也存在著工作人員整體素質參差不齊的問題。由于各監督人員的文化教育程度不同,導致在工作中存在發生思想碰撞的可能性。畢竟,由于受到的教育不同,監督人員內部可能存在認知上的偏差。這些主要表現為新老員工間的思想碰撞,老員工的工作經驗豐富,很多情況下可以清楚地認識到工程監督中的重點,但是由于學歷低,沒有較多的專業教育,會存在部分不合理的地方。而新員工則屬于高學歷人員,可是卻僅限于知道的層次,不具備太多的動手能力。這就會造成上述的思想沖突,導致管理機構中沒有良好的工作氛圍,甚至還會有分幫結派的可能。

1.3 質量監督管理的相關舉措

通過上述分析,筆者認為可以通過以下幾點對工程質量監督進行改進與優化。

(1)進行工作定位。對于一項工作,首先應該知道自己的工作職能,了解哪些是應該完成的,哪些則是工作之外的。認清工程建設質量的責任主體是關鍵之一,其中的主體主要有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建立、檢測、施工圖紙審查等7家單位,這7家單位對各自的質量負責。其中,工程質量監督的工作則是檢查和監督其他各單位所承擔的責任與義務。當然,質量監督機構也不能削弱其他單位的權利或者承擔他們的責任。

(2)確定工作方法。質量監督的工作重點在于結構,對于各個工程都應該制定相關的監督計劃,確定具體的控制重點。這樣可以減少工作中人力和物力上的浪費,增加工作效率。同時還要加強隨機檢查的強度,以隨機檢查為質量監督的主要方法,保證檢查出的工程質量是最真實的工程質量。并且還應該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上面的規定進行違章處罰,對于存在質量問題的工程,先找到相關的質量負責單位,并給予相應的處罰,絕對不能因為其他因素而降低懲罰標準。

(3)提升工程監督人員的整體素質。首先應該將新老員工分開進行相應的職工教育,根據他們身上存在的問題進行特定的教育,盡可能改掉他們身上的主要問題。之后再將他們集中起來進行育,讓他們規范工作重點、工作方式和工作流程,以此解決工程監督機構內部存在的思想碰撞問題。并且相關的教育還可以增加監督管理的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質量。

2 竣工驗收備案的意義

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指的是工程竣工驗收之后,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規劃與公安消防、環保等相關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上報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一種行為。實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對于整個工程的質量控制有著很大的實際意義。

竣工驗收備案制度的實行,對于工程的質量管理起到了關鍵作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是對工程的全程監控,從工程的立項開始一直到工程的驗收結束,都需要通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這就會加大各單位對自身質量的監控力度,以確保審核可以過關。而且,竣工驗收備案是由國家宏觀監督與其他單位微觀監督相結合的方法,國家只是間接進行監督,主要監控工作還是在于其他的主體監督單位。這樣不僅會在各監督部門中產生競爭壓力,形成有效的良性競爭,還可以保證各監督部門的監督效果。畢竟,各司其職的工作方法將會讓各監管部門擁有技術上的優勢,從而更好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保證工程的質量。而且實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將會讓建設市政部門將監督重點放在參與工程建設各單位的質量行為、工程安全結構、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和工程竣工驗收等主要工作上來。從而可以使各監管單位嚴格執行自己的工作職能,避免渾水摸魚的現象,更有效地保證了工程的質量。

3 結語

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曾指出,人類的需求可分為5個層次,最基礎的層次是生活需求,即為吃、穿、住。第二則是安全需求,也就是生活保障。可以說這2個需求是人存在的最基本需求,是人們的必需品。工程質量就是這基本需求的保證。如果工程質量不過關,那么人民的住所就存在安全問題,這將會使人們每天都生活在恐懼中,也就無法認真地完成工作,而社會也會因此倒退。所以,工程質量監督需要嚴格按要求執行,以確保工程質量的合格,保證人民的安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作為工程質量的最后“守門員”,更應該符合其工作定位,對工程質量做出最嚴格的要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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