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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嚴格依法管理,規范城鄉結合部公路兩側用地行為。城鄉結合部公路沿線用地必須由市政府統一規劃、統一征用、統一開發、統一出讓、統一管理,所有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建設規劃,依法辦理規劃、土地、房屋產權等相關手續,并嚴格按照批準的用途、位置、開發強度進行建設。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切實加強城鄉結合部公路沿線用地的規劃、審批和開發利用等行為的監管。住房與城鄉建設部門要在項目規劃選址中嚴格按照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擬用土地用途、位置、容積率、建筑密度、開工及竣工時限等規劃使用條件,并實時監督檢查,對未提供土地使用證明文件的建設項目,不準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確需改變批準用途和容積率的,必須經市政府批準、由國土資源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后,辦理規劃許可變更。國土資源部門必須嚴格按照住房與城鄉建設部門的規劃條件,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沒有規劃手續和土地使用手續的,住房與城鄉建設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沒有國土部門的核驗意見,建設項目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二、統籌城鄉發展,嚴格集體建設用地規劃土地審批。按照城鄉一體化發展規劃與城市總體發展規劃,嚴格規劃審批,城鄉結合部公路沿線新建、擴建、改建項目要經過市規劃委員會嚴格審查。住房與城鄉建設部門按照因地制宜、經濟適用、風格各異、布局合理的要求和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原則,科學制定村莊建設規劃,做到近郊村對接城市,偏遠村相對集中。農民宅基地嚴格執行“一戶一宅”制度,盡量使用空閑地、老宅基地和廢棄地,嚴禁在城鄉結合部公路沿線控制范圍內違法修莊建院。
三、加大查處力度,遏制城鄉結合部公路沿線土地規劃違法行為。國土資源、住房與城鄉建設、監察等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執法監管的職責,開展對城鄉結合部公路沿線土地規劃專項整治活動,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用地。對批準的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約定的土地用途、容積率、建設密度、開工及竣工時限等規劃、建設、土地使用條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未批先建、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未按照批準的規劃條件和控制性指標開發利用的違法建設行為,住房與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職能部門要采取措施,堅決制止,依法進行查處,觸犯刑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機關查處。對監管不力的鄉鎮和部門,市上將嚴格按照《市土地管理行政首長問責辦法》進行問責,對擅自批準改變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條件的部門,監察部門要依照《監察部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的規定追究違法違規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項目在規劃審批同意后,必須嚴格按規劃實施建設,同時執行好以下兩項制度:
1、規劃公示制度:各建設單位在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須在施工現場對規劃及建筑方案按規定進行公示一周,征求群眾意見,在無特殊情況下方可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聘請1—2名社會監督員對建設過程進行全程跟蹤監督。
2、會同驗線制度: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委托放線定位后,由市規劃局牽頭,會同市城管局、市建設局、市民監督員等現場驗線后,方可正式施工。
二、嚴格實施附帶拆遷
實施項目建設時,有附帶拆遷內容的項目按下列規定執行:
1、在工程放線前,核定拆遷的內容必須全部拆除到位,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2、特殊情況需部分保留用作臨時施工現場管理用房的,由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市規劃局、市城管行政執法局同意后方可在規定期限內保留使用。
3、規劃驗收之前,附帶拆遷建筑(包括施工管理用房)必須全部拆遷到位,不服從管理的,由市城管行政執法局按法律程序執行,所涉及的經費一律由建設單位承擔。拆遷未到位前,相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后續手續。
三、嚴格執行工程項目依法綜合管理制度
1、工程項目竣工后,必須通過規劃、消防、質監、綠化等相關部門的單項驗收。
2、工程項目實行由建設局統一組織的綜合管理檢查制度,任何建設單位不得拒絕接受檢查。
3、綜合檢查通過后,建設工程才能投入使用,相關職能部門才能為之辦理相關后續手續。未經綜合檢查或綜合檢查不達標,以及政府規費、土地出讓金等沒有結清的項目,任何部門不得為之辦理相關后續手續。
四、加強附帶征地建設費、規費征繳管理
所有建設單位必須依法及時按規定繳納附帶征地建設費和有關規費。
(一)附帶征地建設費:根據規劃建設條件和溧政發149號文件規定,除行政、事業單位及公益事業等建設項目外,有附帶建設任務的建設項目按下列規定實施:
1、附帶征地費:按附帶征地實際應付金額,由建設單位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前一次性向市國土局交清。
2、市政附帶建設費:按附帶建設的用地面積100元/平方米的標準,由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一次性向市建設局交清。
3、綠化附帶建設費:按附帶建設的用地面積160元/平方米的標準,由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一次性向市城管局交清。
4、附帶建設費分別匯入市財政市政建設、綠化建設專戶,實行財政專戶管理,按各自性質??顚S?。
(二)政府五項規費:根據《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政府五項規費”(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易地建設費、新型墻體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和白蟻防治費)征收按下列規定實施。
1、“政府五項規費”的征收范圍、標準仍按原規定執行。
2、“政府五項規費”由各征收單位分別委托后,由市規劃局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統一征收,“政府五項規費”沒有結清的項目一律不得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政府五項規費”實行財政專戶管理,按各自性質??顚S?。
4、規劃局在代征“政府五項規費”時應按照《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票收繳,做到應收盡收,有關規費減免按規定執行。
5、代征手續費由財政局按政策規定與規劃局結算。
6、除行政、事業單位及公益事業等建設項目外,規費一般不予減免。
為了保護現有耕地,限制使用實心粘土磚,加快我市墻體材料革新步伐,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加快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筑意見的通知》〔京政發(1993)4號〕的精神,制定了北京市《關于收繳實心粘土磚“限制使用費”的管理辦法》,現予頒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關于收繳實心粘土磚“限制使用費”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限制使用實心粘土磚,加快墻體材料革新的步伐,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加快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筑意見》文件的通知(京政發〔1993〕4號文,以下簡稱“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設計、施工和建設單位,要優先采用新型墻體材料和推廣建筑節能新技術,精心設計、精心施工,促進建筑業的技術進步。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和翻建的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在目前情況下,除內、外墻不使用實心粘土磚的現澆、預制鋼筋砼結構外,其它結構建筑工程,均由建設單位依照“通知”和本辦法繳納實心粘土磚“限制使用費”。
第四條:收繳的實心粘土磚“限制使用費”作為市財政建筑節能與墻體材料革新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在建設銀行設“基金”專戶。
第五條:建設單位所繳納的“限制使用費”,納入工程投資概算內。這項基金不得做為設計、施工取費和其它納稅的基數。
第六條:繳納標準,按每平方米建筑計算:
工業生產性建筑按單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繳納六元;
民用建筑按單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繳納九元。
第七條:建設單位在向規劃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同時交納。
1.由市建筑節能與墻體材料革新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節能墻改辦)委托規劃部門設專人負責收繳。使用專用收款憑證(一式三聯)。
2.規劃部門憑建設單位的已收繳款憑證,辦理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規劃部門將每日收款全額送存建設銀行設立的“基金”專戶。
第八條:市財政局委托建設銀行設立建筑節能與墻體材料革新“基金”專戶,作為專項“基金”收支核算總帳戶。
建行經辦行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收繳、支出“基金”情況書面報告市節能墻改辦。
第九條:對已繳納實心粘土磚“限制使用費”的工程棟號,經變更設計,施工采用了新型墻體材料(除實心粘土磚外,均視為新型墻體材料),結構工程完成后,建設單位持設計、施工單位出具的證明及原專用已收款憑證,向市節能墻改辦申報,經核實后,進行返還。
1.返還標準:按該工程已繳實心粘土磚“限制使用費”數額,只外墻未使用者返還40%;只內墻未使用者返還50%;內、外墻均未使用實心粘土磚者返還90%。
2.依據返還數額,由市節能墻改辦開具專用返還單,由建設銀行“基金”專戶支付、返還建設單位,作為降低工程投資。
第十條:“基金”的使用,實行有償和無償使用。除必須保證第九條規定的返還外,主要用于建筑節能與墻體材料革新的科研、試驗、制訂規范、標準和新技術、新產品開發、推廣應用、獎勵、重點新型墻體材料發展項目的銀行貸款利息補助及有關管理費用等。具體使用手續實行預算方式管理。
1.由項目的主承辦單位提出,經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預算,對其中需要由“基金”支付的數額,向市節能墻改辦提交書面申請(附項目文件一份)。
2.市節能墻改辦經審核提出意見,報領導小組審批。
3.市節能墻改辦根據領導小組批準的項目和金額辦理批準使用“基金”通知單。由建行經辦行“基金”專戶支付。
4.已批準使用“基金”的項目完成后,主承辦單位要向市節能墻改辦報告結果。
第十一條:市節能墻改辦,設專職機構負責組織“基金”的收繳、存儲、使用等綜合管理工作。并向領導小組會議報告年度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本項“基金”是推進全市建筑節能與墻體材料革新的專項資金,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挪用。市財政局、審計局、建設銀行要對“基金”的收繳、使用、返還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對不按本規定繳納實心粘土磚“限制使用費”的建筑工程和拒不執行市建委、首規委(90)京建材字第269號《關于在圍墻建筑中禁用粘土實心磚的通知》的圍墻工程,規劃部門不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委不批開工證,銀行不予撥(貸)建設工程款。擅自開工者,市有關主管部門按違章施工處理。
對收繳、返還、使用管理工作中違犯規定,弄虛作假,截留挪用、貪污受賄者由市有關主管部門查處,觸犯刑律者,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對積極采用新材料、新技術進行墻體材料革新、推廣節能建筑成績突出的單位、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推廣量大和具有重大意義的科研成果項目實行重獎。
有關獎勵標準、獎勵范圍由市節能墻改辦提出意見,報領導小組批準。
鄭州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全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和景觀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包括已建成綠地的控制線和規劃預留綠地的控制線。
第三條 本市市區規劃區范圍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市區規劃區范圍內城市綠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市政、國土資源、林業、房產、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財政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的行為有勸阻和舉報的權利。
第六條 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并公布實施。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明確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合理布局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并確定綠線。
第七條 下列區域應當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風景林地;
(二)河流、湖泊、山體等城市生態控制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散生林植被、古樹名木保護范圍等。
第八條 城市綠線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綠化的現狀、風景名勝、自然地貌以及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予以劃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城市綠線確定后,應當嚴格實施。確需變更的,應按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批準手續。
第九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已建成的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的周圍醒目位置設立標示牌,如實標明該綠地的綠線示意圖,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十條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現有城市綠地和規劃綠地的數據庫,實施綠地數據的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禁止占用公園、動物園、游園、綠化廣場等公共綠地綠線內的用地。其他已建成綠地綠線內的用地確需占用的,應當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按有關規定補償后方可占用。
第十二條 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前,必須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確定并公布綠地率指標。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必須按照確定的綠地率指標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劃定的城市綠線,確定綠地范圍,配套建設綠地。配套建設綠地的綠線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為準。
第十三條 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林地、風景林地等綠化工程和各類建設工程的配套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設計方案應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各類建設工程的配套綠化工程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竣工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城市規劃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配套綠化工程認可文件。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外銷售商品房時,必須如實告知消費者本居住區的綠地率、綠地面積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載明的綠線位置,不得將綠線以外的臨時性綠地作為規劃配套綠地對外宣傳。
居住區規劃配套建設的綠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確需改作他用的,應經小區業主大會或四分之三以上業主同意,并依法到城市規劃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城市規劃和城市綠化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綠線以外的臨時性綠地作為規劃配套綠地對外宣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縣(市)、上街區城市綠線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9月10日起施行。
浙江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全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建設檔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檔案,為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建設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文件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建設檔案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建設檔案工作的領導,把城市建設檔案事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適應城市建設的需要。
第五條建立健全以各級城市建設檔案館(室)為基礎的城市建設檔案工作網絡,保證城市建設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利用。
城市建設檔案館的設計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要求。
城市建設檔案館(室)應當運用計算機和網絡技術,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設檔案信息網絡,將城市建設信息資料納入收集范圍,及時采集、接收、存儲、整理。
城市建設檔案館(室)所必需的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預算予以安排。
第六條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設檔案工作,業務上受同級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視本系統的城市建設檔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統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
(二)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管理;
(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城市建設檔案機構接收和管理下列檔案:
(一)各類城市建設工程檔案:
1.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3.公用基礎設施工程;
4.交通基礎設施工程;
5.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工程;
6.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工程;
8.結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空工程;
9.軍民共建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類地下管線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信、工業等地下管線)檔案。
(三)城市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單位(包括城市規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園林、風景名勝、環境衛生、市政、公用、房地產管理等單位)形成的業務技術檔案。
(四)有關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政策法規、科研成果和城市風貌史料。
(五)建設部、國家檔案局確定的其他城市建設檔案資料。
前款規定的接收、管理的檔案材料的具體范圍,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檔案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九條城市建設工程檔案材料由各建設單位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標準收集、整理,并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交。
前款所稱建設工程檔案,包括工程項目前期、施工及竣工所形成的應當歸檔保存的文件材料。工程項目前期管理文件材料可以移交副本。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向有關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施工許可證期間,應當將有關申報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備案。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在接受備案時,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有按規定移交城市建設檔案的義務。
第十一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參加,由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對建設工程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是否完整提出意見。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報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但建設工程決算資料可以在建設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移交。建設工程檔案不齊全的,應當補充齊全。
第十三條各建設單位對形成的城市建設檔案,除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送外,還應當做好整理、歸檔和利用工作,并由本單位綜合檔案室集中保管。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后進行改建、擴建或者對重要部位進行維修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建設工程檔案;涉及結構和平面布置
改變的,應當重新編制工程竣工檔案,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交檔案。
第十五條城市建設系統內部各專業管理單位形成的業務技術檔案,凡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應當自檔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內,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交;對具有長期保存價值的檔案,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可以自檔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內,根據需要選擇接收。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交下列地下管線工程檔案:
(一)地下管線工程項目前期工作、施工、監理及竣工驗收文件和竣工圖;
(二)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測量成果;
(三)其他有關地下管線工程的電子文件、照片、錄像、縮微品等特種載體形態的檔案資料。
前款規定的地下管線檔案資料,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與建設工程檔案一并或者單獨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交。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到城市建設檔案機構查詢該建設工程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檔案資料,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并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機關說明地下管線現狀情況。
第十八條城市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將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地下管線及時修改、補充到地下管線專業圖上,并在修改、補充后3個月內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報送。
第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地下管線進行普查和補測。普查和補測形成的檔案材料,由城市建設檔案機構負責管理。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收集、整理或者補測補繪檔案材料確有困難的,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可以提供咨詢、服務。
第二十一條城市建設檔案機構應當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有計劃地編纂檔案史料,開發檔案信息資源,為檔案的利用提供便利。有關單位查詢利用檔案信息資料,城市建設檔案機構除收取復印費等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涉及國家秘密的城市建設檔案應當按照國家秘密范圍的規定確定密級,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管理規定。未經產權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查閱使用。
有關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充分地利用城市建設檔案資料,確保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質量,防止各類損害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二條城市建設檔案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科學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檔案的接收、整理、保護、鑒定、統計、保密等工作。
城市建設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維護史實,遵紀守法,具備相應的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專業知識。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不按期移交業務技術檔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未按規定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報送地下管線檔案資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城市建設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檔案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檔案予以接收的;
(二)在參與工程竣工驗收或者檔案管理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的處理,有關檔案管理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2日的《浙江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14號)同時廢止。
城市建設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等有關活動中形成并歸檔的科學技術文件材料。是城市自然面貌和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地上和地下管線等各項建設的真實記錄。
按類別劃分:
①城市勘測和城市規劃檔案,包括地形地貌勘測文件和地形圖,城市經濟和人口資料,礦藏資料和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資料、地震、氣象、地名和城市歷史沿革資料,以及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各項專業規劃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