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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應當依法取得教師資格。
第三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師資格工作。
第二章教師資格分類與適用
第四條教師資格分為:
(一)幼兒園教師資格;
(二)小學教師資格;
(三)初級中學教師和初級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初級中學教師資格);
(四)高級中學教師資格;
(五)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
(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七)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成人教育的教師資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依照上款規定確定類別。
第五條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級及其以下等級的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擔任教師;但是,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或者初級職業學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
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與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教師資格條件
第六條教師資格條件依照教師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其中“有教育教學能力”應當包括符合國家規定的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身體條件。
第七條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依照教師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學歷,并應當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第四章教師資格考試
第八條不具備教師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得教師資格,應當通過國家舉辦的或者認可的教師資格考試。
第九條教師資格考試科目、標準和考試大綱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定。
教師資格考試試卷的編制、考務工作和考試成績證明的發放,屬于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考試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屬于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組織實施。
第十條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的教師資格考試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每年進行一次。
參加前款所列教師資格考試,考試科目全部及格的,發給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當年考試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補考;經補考仍有一門或者一門以上科目不及格的,應當重新參加全部考試科目的考試。
第十一條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根據需要舉行。
申請參加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的,應當學有專長,并有兩名相關專業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薦。
第五章教師資格認定
第十二條具備教師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認定其教師資格。
第十三條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認定。
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負責認定在本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在未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按照學校行政隸屬關系,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由學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第十四條認定教師資格,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
教育行政部門和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具體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規定,并以適當形式公布。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提交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下列證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證明;
(二)學歷證書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三)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指定的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證明;
(四)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單位、所畢業的學校對其思想品德、有無犯罪記錄等方面情況的鑒定及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于受理期限終止前補齊。
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
第一條為實施教師資格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和《教師資格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符合《教師法》規定學歷的中國公民申請認定教師資格,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應當具備教師資格。
第四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教師資格制度的組織實施和協調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包括縣級,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教師資格條例》規定權限負責本地教師資格認定和管理的組織、指導、監督和實施工作。
第五條依法受理教師資格認定申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為教師資格認定機構。
第二章資格認定條件
第六條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
第七條中國公民依照本辦法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具備《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歷。
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者應當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對于確有特殊技藝者,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其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
第八條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的教育教學能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的基本素質和能力。具體測試辦法和標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二)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以上標準。
少數方言復雜地區的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三級甲等以上標準;使用漢語和當地民族語言教學的少數民族自治地區的普通話水平,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標準。
(三)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第九條高等學校擬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師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者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只需具備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三)項規定的條件。
第三章資格認定申請
第十條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具體受理時間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規定,并通過新聞媒體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受理申請期限內向相應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提出申請,領取有關資料和表格。
第十二條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規定時間向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見附件一)一式兩份;
(二)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四)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合格證明;
(五)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況的鑒定或者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體檢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其中必須包含"傳染病"、"精神病史"項目。
申請認定幼兒園和小學教師資格的,參照《中等師范學校招生體檢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申請認定初級中學及其以上教師資格的,參照《高等師范學校招生體檢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普通話水平測試由教育行政部門和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共同組織實施,對合格者頒發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
第十五條申請人思想品德情況的鑒定或者證明材料按照《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見附件二)要求填寫。在職申請人,該表由其工作單位填寫;非在職申請人,該表由其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填寫。應屆畢業生由畢業學校負責提供鑒定。必要時,有關單位可應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要求提供更為詳細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各級各類學校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生可以持畢業證書,向任教學校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直接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
第十七條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費用。但各級各類學校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生不繳納認定費用。
第四章資格認定
第十八條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應當及時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
第十九條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應當組織成立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根據需要成立若干小組,按照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測試辦法和標準組織面試、試講,對申請人的教育教學能力進行考察,提出審查意見,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
第二十條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根據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在受理申請期限終止之日起30個法定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認定教師資格的結論,并將認定結果通知申請人。符合法定的認定條件者,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權限,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
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擬受聘高等學校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本行政區域內經過國家批準實施本科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認定本校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第五章資格證書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教師資格證書的管理。教師資格證書作為持證人具備國家認定的教師資格的法定憑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
《教師資格證書》和《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按國家規定統一編號,加蓋相應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公章、鋼印后生效。
第二十三條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其《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檔案,其余材料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歸檔保存。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建立教師資格管理數據庫。
第二十四條教師資格證書遺失或者損毀影響使用的,由本人向原發證機關報告,申請補發。原發證機關應當在補發的同時收回損毀的教師資格證書。
第二十五條喪失教師資格者,由其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相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權限會同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繳證書,歸檔備案。喪失教師資格者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第二十六條按照《教師資格條例》應當被撤銷教師資格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權限會同原發證機關撤銷資格,收繳證書,歸檔備案。被撤銷教師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第二十七條對使用假資格證書的,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5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由教育行政部門沒收假證書。對變造、買賣教師資格證書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教育部《〈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和《**省實施<教師資格條例>細則》(魯教人字〔**〕22號印發)、《**省教育廳關于全面實施教師資格制度的通知》(魯教人字〔**〕23號)的有關規定,現就做好我省**年面向社會認定中等職業學校、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資格工作通知如下:
一、認定范圍
**年面向社會認定教師資格的范圍是幼兒園教師資格、小學教師資格、初級中學教師資格、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申請人員,包括:
(一)各級各類學校已取得教師資格擬申請其他等次教師資格申請人員;
(二)**年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
(三)其他符合《教師法》規定學歷條件的人員。
二、申請條件
(一)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為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戶籍或工作單位在我省的中國公民。
(二)具備《教師法》規定的學歷條件:
1、申請認定幼兒園教師資格者,必須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其他中等專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不符合申請條件);
2、申請認定小學教師資格者,必須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其他中等專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不符合申請條件);
3、申請認定初級中學教師資格者,應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4、申請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者,應具備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5、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者,應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并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及其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及其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三)取得《**省教師資格認定教育學、心理學考試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并經教師資格認定機構進行教育教學能力測評合格(符合教師資格認定特許條件即修學教育學、心理學課程成績合格且參加畢業教學實習成績合格的普通院校師范類畢業生可免)。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經申請人所在單位、就讀學?;驊艏诘剜l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思想品德鑒定合格。
(五)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并經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組織的體檢合格。
(六)普通話水平應當取得的普通話水平測試二級乙等以上合格證書(1954年1月1日前出生的申請人員可免)。
三、認定程序
(一)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考試
除符合教師資格認定特許條件者外,申請教師資格認定人員須到戶籍或工作單位、就讀學校所在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報名參加教育學、教育心理學(以下簡稱“兩課”)補修和考試,取得《合格證》。
(二)教育教學能力測評
取得《合格證》的申請人員參加市、縣(市、區)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組織的教育教學能力測評。
(三)體檢
取得《合格證》且教育教學能力測評合格的申請人員和符合教師資認定特許條件的申請人員,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按《**省教師資格認定體檢標準及操作規程》組織體格檢查。
(四)本人申請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員填寫《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提供身份證件、學歷證明、《合格證》、《**省申請教師資格人員體格檢查表》、《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及《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向戶籍或工作單位、就讀學校所在地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提出申請(符合特許條件者不需提交《合格證》)。
(五)資格認定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受理申請后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結論。認定合格者頒發《教師資格證書》,按要求將文字材料歸檔保存,并逐級上報認定數據信息。
符合教師資格認定特許條件的申請人員不參加以上(一)、(二)項考試和測評,但普通院校師范類畢業生學習期間缺少教育學或心理學合格成績的,須參加“兩課”考試并取得《合格證》;缺少畢業教學實習合格成績的,須參加教育教學能力測評且成績合格。
普通高校師范類應屆畢業生的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由各高校學生處或就業指導中心負責統一組織,參加駐地市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的認定,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應確保畢業生離校前向合格人員發放《教師資格證》。
四、“兩課”考試
**年“兩課”考試由我廳統一組織,分中學(含中等職業學校)、小學和幼兒園3個層次。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高級中學、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的人員參加中學層次考試;申請認定小學教師資格的人員參加小學層次考試;申請認定幼兒園教師資格的人員參加幼兒園層次考試。考試報名工作采用網上報名與現場報名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忌稍L問**省教師資格指導中心網站()進行網上報名,并在規定的時間到戶籍或工作單位、就讀學校所在地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交費、采集照片。無法進行網上報名的考生,可以在規定的時間直接到現場報名?,F場報名的具體時間、地點由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確定?!皟烧n”考試準考證由考生于考試前15日內登陸**省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網站自行下載打印,不具備上網條件的可到當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領取?!皟烧n”考試使用**年新版教材,申請人員可在報名時預訂??荚嚦煽兛傻礁鹘處熧Y格認定機構領取或登陸**省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網站進行查詢?!皟烧n”考試合格證由我廳統一制發?!皟烧n”合格證在5年有效期內只限申請一種種類的教師資格。
五、“兩課”補修培訓
為提高教師資格認定質量,根據教師資格認定有關規定,不符合認定教師資格特許條件的人員原則上應進行教育學、心理學補修培訓(每門不少于32學時)?!皟烧n”補修培訓由省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統一組織,委托**教育學院采用遠程網上教學方式進行,在各市設教學點。參加“兩課”考試人員在考試報名時確定是否參加培訓補修。培訓的時間和地點,根據報名情況另行通知,并在**省教師資格中心網站上公布。
六、時間安排
3月10日,各地開始進行宣傳發動工作。
3月15日至3月20日,進行“兩課”考試及補修培訓的網上報名及教材征訂。
3月25日至3月28日,進行“兩課”考試及補修培訓的現場報名和網上報名人員照片采集、相關信息及教材征訂確認。
3月31日前,各市將參加“兩課”補修培訓人數、教材預訂數報省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
4月8日,各市領取“兩課”補修教材。
4月13日,開始組織進行全省兩課補修培訓。
4月27日前,各市將報名信息數據報省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
4月28日前,各市上報“兩課”考試試卷預訂單。
5月20日,組織進行全省“兩課”考試。
6月5日,公布“兩課”考試成績。
7月15日前,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完成教育教學能力測評、體檢;正式受理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對申請教師資格人員做出認定結論;發放教師資格證書。具體工作進度由各市自行安排。
8月底前,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報送認定信息數據庫,進行認定工作總結。
七、收費標準
教師資格認定考試收費標準按《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教師資格認定費收費問題的批復》(魯價費發〔2006〕85號)的規定執行?!皟烧n”補修培訓由**教育學院按省物價局審定標準執行,不得高于在職教師培訓收費標準。
1、非師范生畢業前可以考教師資格證的。
2、國家鼓勵非師范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中小學或者職業學校任教。意思是非常明確,如果不是師范生也是可以考取教師資格證的,流傳的不能考,這完全只是謠言。而且《教師資格條例》也有明確表示,國家非常鼓勵不是師范生考取教師資格證。
(來源:文章屋網 )
關鍵詞: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教師資格認定
一、實行中小學繼續教育教師資格認定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我國對接受繼續教育的中小學教師寄予很高的期望,要求他們通過繼續教育提高政治思想和職業道德水平,補充更新知識,提高教育教學能力和教育科研能力,從而建設一支能夠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品德高尚、素質優良、結構合理、適應我國教育事業發展需要的中小學教師隊伍。要實現上述培訓目標,必須有一支高素質的繼續教育師資隊伍作保障。但是目前,在我國充當繼續教育的師資,主要是師范院校、教育學院、教師進修學校的老師,還有一些兼職的中小學優秀教師,他們基本上都是取得了中小學教師資格或高等教育教師資格。從理論上講,他們的知識占有量是可以滿足培訓工作需求的;但實際上,繼續教育是一種不同于高等學歷教育和中小學教育的教育形式,學員學習的目的不是為了應試,獲得一紙文憑,而是為了從根本上提高自己的專業素質,形成正確的教育理念和自覺運用先進的教育理論和教育教學方法去實現中小學培養目標的能力,以適應基礎教育不斷改革發展所提出的新要求。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注重的是每個接受繼續教育的教師通過學習在原有基礎上的有所提高;但從近兩年的培訓實際效果看,培訓工作的總體教學質量不盡如人意。主要是因為部分培訓教師或者最新成果掌握不足,教改動態及信息匱乏;或教非所用,教學內容不切合中小學的實際,不能適應培訓工作的需求。繼續教育內容的特點是個“新”字,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這些特點必然要求實施繼續教育的師資是一支高層次的、掌握前沿科學知識和技能的、具有前瞻性思想觀念的教師隊伍。毫無疑問,當前繼續教育的師資隊伍還達不到這個要求,其中相當一部分教師自身缺乏新知識、新觀點,很少接受更高層次的培訓學習。因此,繼續教育遇到的最大問題是沒有一支專門的高素質、高水平的繼續教育師資隊伍,學員的高期望值與師資水平的相對低下產生了很大的矛盾。如何解決繼續教育的師資質量和數量問題是直接關系到繼續教育成敗的最根本性的大事,因此實施繼續教育教師資格認定制度,建立一支專門的繼續教育教師隊伍,是保證中小學教師培訓質量,實現繼續教育培養目標的有效途徑。
首先,實施繼續教育教師資格認定制度有利于提高繼續教育教師準入的門檻,能夠從根本上改變不講條件,指令性分配任務、教師良莠不齊的狀況,為繼續教育師資隊伍長遠發展奠定基礎。還可以排除那些不勝任繼續教育工作的教師,優化教師隊伍,提高教師隊伍整體素質。其次,實施繼續教育教師資格認定制度有利于推動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吸引優秀人才從事繼續教育,使有志于從事教師繼續教育的教育科研人員、學者通過教師資格認定的途徑來獲得繼續教育教師資格,壯大繼續教育師資隊伍力量。與此同時,通過繼續教育教師資格認定制度組成的專、兼結合的教師隊伍,可以促進教育系統人員的合理流動,充分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從事繼續教育事業。
二、實施中小學繼續教育教師資格認定制度的可能性
1.實踐基礎
1993頒布的《教師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1995年,國務院頒布《教師資格條例》,同年原國家教委頒布《教師資格認定的過渡辦法》,開始部署教師資格過渡工作。1997年底教師資格過渡工作結束時,全國屬于規定范圍的在職人員共計有1026萬余人獲得教師資格,為全面實施教師資格制度積累了經驗。2000年,教育部頒發了《<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自此教師資格制度的法律法規體系已經形成。2001年教師資格制度進入全面實施階段。為保證教師資格制度的穩步、規范、順利實施,依據全國教師資格制度實施工作會議精神,2001年教育部陸續頒發了《關于首次認定教師資格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教師資格證書管理規定》,對教師資格的認定范圍、資格申請、認定程序、學歷條件、教育教學能力考察等首次認定教師資格的有關政策作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和細化,對教師資格證書的法律效用、主要內容、證書格式、證書補換發、證書編號、管理責任等事項作出明確規定。從實踐上來講,教師資格制度的實施,有利于教師管理科學化、法制化和規范化;有利于教師職業走向專業化;有利于把住教師隊伍“入口關”,從根本上提高教師隊伍的整體素質;有利于吸引優秀人才從事教育工作,形成多元化的教師培養制度;有利于形成高質量的教師儲備隊伍,為學校全面實施教師聘任制、形成競爭激勵機制創造條件。因此,教師資格證書制度的實施以及所取得的成功經驗,為繼續教育師資資格認定制度提供了實踐支持。
2.理論依據
許多研究者認為,繼續教育不同于一般的成人教育、高等教育;有的教師在高等學校里是優秀的教師,但在繼續教育領域內有可能難以勝任工作。培訓院校中的教師,不同于一般師范院校中的教師,他們既要有豐富的科學知識,也要有較高的教育科學理論素養,并能夠針對具體的教學過程,把優秀教師的教學經驗和體會提升到一定的理論高度,然后再去分析、總結,必要時還要親自講授中小學課程,發揮出“師范”的作用。從目前狀況看,許多國家都要求培訓機構中的各科教師繼續參加培訓,通過教育理論專業碩士、博士研究生培訓,到中小學開展調研、教研活動,參加培訓課題的教材編寫或研究工作,最終形成較高的專業理論水平。如在德國,師資培訓機構的專職教師必須要有10年以上的教學經驗,并要在理論上有較深的造詣,在理論界有一定的知名度;而且,具備這些條件的教師還要經過國家和地方各級部門的層層審批,才能正式擔任教師工作。如果工作不勝任,同樣可以被辭退。但在我國,沒有專門的繼續教育師資隊伍,繼續教育的任務一般是分配給一定的師范院?;蜻M修學校;這些教育機構,都是根據自身現有條件,把具體教學任務分配給個人,不管能否勝任工作,沒有一個監督的機制,隨意性很大,這樣繼續教育師資隊伍參差不齊總體素質不高就在所難免。因此,有必要建立統一的繼續教育教師資格標準,以便從已取得教師資格的各類申請者當中選拔能勝任繼續教育的合格人才,以保證中小學繼續教育教師隊伍的整體素質。
三、實施中小學繼續教育教師資格認定制度的建議
1.建立獨立的繼續教育教師資格認證機構
我國擁有世界上最龐大的基礎教育教師隊伍,21世紀的中小學教師的繼續教育是我國教育領域內一項戰略任務,所以說實施繼續教育教師資格認證制度,確保繼續教育師資質量是順理成章的事。因此,國家應設立一個專門的繼續教育教師資格認證機構,這個部門可以由相應的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專家構成,來保障繼續教育師資資格證書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如果培訓單位和資格認證機構是一個單位,就很難避免一些人為因素,如私情、關系等干擾,使繼續教育教師資格認定失去公證性,最終影響到組建高質量的師資隊伍。在一些發達國家已有師資培訓機構與教師資格認證機構各自獨立、相互分離的成功經驗。如英國,向中小學教師提供繼續教育的主要機構有大學教育學院或教育系、高等教育學院、開放大學、教師中學、皇家督學團、教育部與教育當局,而教師資格審查權和證書發放權均在教育與技能部。
2.設立科學合理的繼續教育教師資格認定標準
首先,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教師資格條例》對教師資格要求的具體規定,結合繼續教育的教學特點和要求來確定繼續教育教師資格認定標準。這個標準應該是多層次的,也就是針對申報者的具體情況應有不同的要求;可以是擅長理論的,也可以是擅長教學實踐的。其次,這個標準是建立在一般教師資格認定的基礎上,如取得高等教育教師資格證書的教師,要從事繼續教育必須再通過一定的考核方可取得繼續教育教師資格證書,這同樣適用于優秀的中小學教師,只是他們錄用的側重點不同。因此,在實際操作中要堅持教師資格制度的嚴肅性、權威性和認定工作的規范性,堅持標準,嚴格把關,這樣才能保證繼續教育教師資格認定工作健康進行。另外,在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審查學歷條件的同時,在教育教學能力測試中,應重視對申請者實際能力的考核,重視對申請者思想品德的考察,以及身體條件尤其是心理健康的檢查,對學校在編正式任教人員也要結合年度考核測評教育教學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