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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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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法實施細則范文第1篇

第一條為從源頭提高產品質量,保證產品安全,規范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國務院賦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的職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對保護國家安全、保護人類健康或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或健康、保護環境等重要工業產品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

國家統一制定并公布《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并銷售列入《目錄》的產品,其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審查、發(換)證以及標記的使用,應當遵守本辦法。

任何企業、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目錄》中的產品。未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該產品的,視為無證生產。

第三條國家質檢總局在充分發揮國務院各部門和行業作用的基礎上,對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實施統一管理。根據工作需要,國家質檢總局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各類發證產品審查部及各類發證產品檢驗機構,共同完成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受理、企業生產條件審查、產品質量檢驗以及材料匯總上報工作。

第四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應當堅持依法行政,公正、公開、高效的原則,不搞重復檢查。

第二章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管理

第五條國家質檢總局管理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其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本《辦法》的貫徹實施;

(二)制定生產許可證有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三)制定并公布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目錄;

(四)根據需要設立各產品審查部,并進行監督管理;

(五)制定并各類產品的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六)審定承擔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

(七)頒發生產許可證證書;

(八)公告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錄;

(九)組織生產許可證審查員的培訓、考核和聘任;

(十)監督生產許可證審查和管理人員的工作行為;

(十一)組織生產許可證發證后的管理和監督;

(十二)組織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的年度審查;

(十三)組織對無證生產和銷售無證產品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十四)建立生產許可證信息管理體系;

(十五)受理生產許可證工作的有關投訴,處理生產許可證爭議事宜。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承擔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國家質檢總局做好相關領域的生產許可證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依據國家經濟發展政策和相關法規,提出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項目建議;

(二)組織起草和審定適用于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標準和技術規范;

(三)根據要求,組織起草相關產品的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四)推薦承擔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部和產品質量檢驗機構;

(五)確認符合取證條件的企業名單。

第七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在國家質檢總局的領導下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許可證工作進行日常監督和管理。其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受理企業生產許可證申請;

(二)組織或者配合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審查;

(三)推薦承擔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

(四)組織或者配合組織對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的宣貫;

(五)負責對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的監督管理;

(六)組織實施對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的年度審查;

(七)負責對無證生產和銷售無證產品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生產許可證產品審查部受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的委托,承擔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技術審查工作。其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配合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起草相關產品的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二)組織對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的宣貫;

(三)組織或者配合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審查;

(四)推薦承擔生產許可證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

(五)審查、匯總申請取證企業的有關材料;

(六)配合實施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的年度審查。

第九條依法設置和依法授權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須經批準方能承擔生產許可證相關產品的質量檢驗任務。其主要職責為:

(一)承擔生產許可證相關產品的檢驗測試任務,科學、公正、準確地提供檢驗報告;

(二)配合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實施生產許可證獲證產品的監督檢驗工作;

(三)及時向國家質檢總局提供發證產品的質量狀況。

第十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受聘承擔相應的審查工作。審查人員必須依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并按照規定的程序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收費包括審查費、產品檢驗費和公告費,具體的收取和使用方式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取證程序

第十二條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經營范圍應當覆蓋申請取證產品;

(二)產品質量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以及企業明示的標準;

(三)具有正確、完整的技術文件和工藝要求;

(四)具有保證該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計量和檢驗手段;

(五)具有保證正常生產和保證產品質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以及計量、檢測人員;

(六)具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

(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相關要求。

第十三條生產《目錄》所列產品的企業,應當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受理企業的申請材料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發放《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條件外,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附加條件,限制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

新建和新轉產企業,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生產許可證。

第十四條對企業的生產條件必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現場審查:

(一)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規定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和封樣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在受理企業申請后2個月內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審查并現場抽封樣品。省許可證辦公室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材料匯總,并將合格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審查部。審查部自收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報送材料之日起45日內完成企業生產條件抽查和材料匯總,并將合格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送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二)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規定由審查部負責組織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和封樣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在受理企業申請后15日內將相關材料轉交審查部。審查部自接到省許可證辦公室報送的材料之日起2個月內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審查,并現場抽封樣品。審查部自收到省許可證辦公室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格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送全國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三)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審查工作由審查組承擔,審查組實行組長責任制,審查組對審查報告負責。

第十五條申請取證企業應當在封樣后15日內將樣品送達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機構收到樣品后,應當按照實施細則規定的標準和要求進行檢驗,并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工作。標準中對產品檢驗有特殊要求的,按標準規定進行。產品檢驗周期超過第十四條規定的材料報送時限時,材料報送時間以檢驗完成時間為準。

第*條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自接到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部匯總的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名單和有關材料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審定。經審定,符合發證條件的,由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生產許可證,不符合發證條件的,將上報材料退回有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審查部并告知企業。

第十七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對不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發出《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同時收回《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

企業自接到《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之日起,應當進行認真整改,2個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證申請。

第四章證書和標記的管理

第十八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采用大寫漢語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數字編碼組成:XK××-×××-×××××。

其中XK代表許可,前兩位數(××)代表行業編號,中間三位(×××)代表產品編號,后五位(×××××)代表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十九條生產許可證有效期一般不超過5年,有效期自證書簽發之日算起。

企業應當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換證申請。因未按時提出申請,而延誤換證時間的,由企業自行承擔責任。

申請取證企業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其產品在自受理通知書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仍視為有證產品。

第二十條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產品標準發生改變的,由審查部提出重新檢驗和評審方案,由國家質檢總局組織進行補充審查;企業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擴建、遷移獲證產品的生產地點等),應當在變化后3個月內向所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并按規定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更名稱后3個月內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生產許可證證書更名申請。

第二十一條企業應當妥善保管生產許可證證書,因毀壞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產許可證證書遺失或者無法辨認的,應當及時在省級以上主要報紙上登報聲明,同時報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及時受理企業補領生產許可證申請,并按規定辦理補領證書手續。

第二十二條凡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企業必須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

第二十三條獲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將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轉讓他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獲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保證持續生產合格的產品。

銷售《目錄》中產品的企業,應當保證所出售的產品已獲取有效的生產許可證。

生產和銷售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的企業必須接受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企業生產《目錄》中的產品,未按本辦法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銷售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限期取得生產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15%至20%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條生產銷售不符合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中相關產品標準要求的產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偽造或者冒用生產許可證的,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轉讓或者涂改生產許可證標記或者編號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其改正,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違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的,按無證論處,并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八條不符合取證條件,但用不正當手段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吊銷其生產許可證,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已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經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或者省級監督抽查不合格的,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復查仍不合格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承擔發證產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偽造檢驗數據或者偽造檢驗結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罰,并取消其承擔檢驗任務的資格。

第三十二條從事生產許可證工作的有關工作人員、、營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從事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產品審查部有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給予警告并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從事生產許可證工作的資格。

產品質量法實施細則范文第2篇

流通領域車用汽油、柴油商品檢驗

項目實施細則

 

本細則由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適用于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機動車及其相關產品(汽油、柴油)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抽樣、檢驗工作。

一、監督抽查的產品

(一)抽查產品:汽油、柴油,包括:1.車用汽油、2.車用柴油

(二)監督總體:同一油品經營者(加油站、油庫、生產者)的同一型號在售、存儲和生產的產品集合。

二、抽樣、檢驗程序

(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8號)

(二)T/GDAQI 020-2020《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檢驗技術服務規范》

(三)承檢機構在抽樣檢驗程序中根據實際情況及檢驗程序的法定性與有效性予以補充。

三、抽樣方案

(一)抽查數量:每款產品抽取2組樣本,第1組用于檢驗,第2組用于備樣。每組樣本需抽取樣品數量如下表所示:

序號

產品名稱

第1組數量

第2組數量

1

車用汽油

至少1.7L(包含2部分,第一部分至少1L,第二部分至少700mL)

至少1.7L(包含2部分,第一部分至少1L,第二部分至少700mL)

2

車用柴油

至少2L

至少2L

3

船用燃料油

至少2L

至少2L

(二)抽樣方法。確定被抽樣對象應符合T/GDAQI 020-2020《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檢驗技術服務規范》5.3.3.3和第6章抽樣的相關要求。

在生產企業(油庫)抽樣時,按GB/T 4756-2015《石油液體手工取樣法》規定的方法抽取樣本;在加油站或燃油供應船舶或燃油供應車輛抽樣時,直接在加油機加油槍或加油管出口處(或取樣處)隨機抽取樣本。抽取樣本前,通過油槍或油管將至少4L油品放出,清洗加油管,避免加油管污染樣品;同時清洗取樣罐至少3次。將抽取的樣品密封,貼上樣品標簽,加封封條,全部帶回檢驗機構。

四、檢驗依據

(一)產品標準。

1. 強制性標準:

GB 17930-2016《車用汽油》

GB 19147-2016《車用柴油》

2. 推薦性標準:無。

(二)涉及本類產品質量判定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行為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及《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指導意見(試行)》(粵市監質監〔2019〕494號)。

五、主要檢驗項目及不合格類別的劃分指標

(一)內在質量檢驗項目及其重要性劃分表 

(1)車用汽油

序號

檢驗項目

依據法律法規或標準

強制性

非強制性

重要項

較重要項

次要項

1

研究法辛烷值

GB 17930-2016《車用汽油》

 

 

 

2

硫含量

 

 

 

3

苯含量

 

 

 

4

氧含量

 

 

 

5

甲醇含量

 

 

 

6

蒸氣壓

GB 17930-2016《車用汽油》和粵府函〔2018〕218號

 

 

 

(2)車用柴油

序號

檢驗項目

依據法律法規或標準

強制性

非強制性

重要項

較重要項

次要項

1

硫含量

GB 19147-2016《車用柴油》

 

 

 

2

閃點(閉口)

 

 

 

3

餾程

 

 

 

4

密度

 

 

 

產品質量法實施細則范文第3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產品防偽的監督管理,預防和打擊假冒違法活動,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有效地保護產品生產者、使用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和國務院賦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的職責,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防偽技術、防偽技術產品及防偽鑒別裝置的研制、生產、使用,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對產品防偽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全國防偽技術產品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防偽辦)承擔全國產品防偽監督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產品防偽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產品防偽的監督管理實行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相關部門配合,中介機構參與,企業自律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對按本辦法獲得合法資格的防偽技術、防偽技術產品、防偽鑒別裝置及使用防偽技術的產品給予法律保護。

第六條 產品防偽監督管理機構、中介機構、技術評審機構、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堅持科學、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保守防偽技術秘密;不得濫用權力、舞弊、泄露或擴散防偽技術秘密。

第二章 防偽技術產品生產管理

第七條 國家對防偽技術產品及防偽鑒別裝置(以下簡稱防偽技術產品)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凡生產防偽技術產品的企業必須獲得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才具有生產該產品的資格。

第八條 申請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必須通過產品的防偽技術評審。

防偽技術的評審由國家質檢總局委托防偽技術評審機構組織防偽技術專家委員會進行。

國家對防偽技術評審機構、防偽檢測機構實行資格確認管理,對防偽技術專家委員會專家實行注冊管理。

第九條 申請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

(二)企業經營管理范圍應當覆蓋申請取證產品;

(三)產品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企業標準;

(四)有與所生產防偽技術產品相適應的廠房、設備、生產工藝和檢測手段;

(五)具有與所生產防偽技術產品相適應的技術力量和管理人員;

(六)有完整的、行之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

(七)有健全、有效的安全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

第十條 防偽技術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辦理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并遞交下列材料:

(一)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

(三)《防偽技術評審證書》;

(四)防偽技術或者防偽鑒別技術權屬證明;

(五)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標準;

(六)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有效產品檢驗報告或者鑒定證明;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十一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接到企業生產許可申請材料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發送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文件核查、現場審查、樣品檢測。符合發證條件的,由國家質檢總局頒發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并統一公告。

第十二條 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發放及監督管理工作,按照國家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法規、規章執行。

第十三條 防偽技術產品生產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防偽技術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企業標準;

(二)防偽技術產品的生產須簽定有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禁止無合同非法生產、買賣防偽技術產品或者含有防偽技術產品的包裝物、標簽等;

(三)必須保證防偽技術產品供貨的唯一性,不得為合同規定以外的第三方生產相同或者近似的防偽技術產品;

(四)不得生產或者接受他人委托生產假冒的防偽技術產品;

(五)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保守防偽技術秘密。

第十四條 防偽技術產品生產企業在承接防偽技術產品生產任務時,必須查驗委托方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一)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者有關身份證明材料;

(二)使用防偽技術產品的產品名稱、型號以及國家質檢總局認定的質量檢驗機構對該產品的檢驗合格報告;

(三)印制帶有防偽標識的商標、質量標志的,應當出具商標持有證明與質量標志認定證明;

(四)境外組織或個人委托生產時,還應當出示其所屬國或者地區的合法身份證明和營業證明。

第十五條 防偽技術產品生產企業對所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其產品防偽功能或者防偽鑒別能力下降,不能滿足用戶要求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并報全國防偽辦;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防偽技術產品質量實施國家監督抽查,地方監督抽查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實施。

第三章 防偽技術產品的使用

第十七條 政府鼓勵防偽中介機構發揮防偽技術產品推廣應用的橋梁作用,鼓勵企業采用防偽技術產品。

第十八條 對防偽技術產品使用實行備案公告制度。

第十九條 防偽技術產品的使用者可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防偽技術產品的使用備案手續:

(一)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者有關身份證明材料;

(二)防偽技術產品生產方與使用方簽定的合同副本;

(三)使用防偽技術的產品名稱、型號、防偽標志的圖樣;

(四)法定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鑒定證明;

(五)可公開的、用于用戶識別的防偽特征及用于執法識別的防偽特征資料。

第二十條 各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防偽技術產品的使用備案后,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公告。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行業牽頭單位應用防偽技術對某類產品實行統一防偽管理的,須會同國家質檢總局向社會招標,擇優選用防偽技術與防偽技術產品,同時辦理使用備案。

第二十二條 境外防偽技術與防偽技術產品在境內使用的,須報全國防偽辦進行防偽注冊登記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條 防偽技術產品的使用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選用獲得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防偽技術產品生產企業生產的合格的防偽技術產品;

(二)選用境外防偽技術產品的,必須是獲得我國防偽注冊登記的產品;

(三)使用防偽技術產品,應當專項專用,不得擅自擴大使用范圍或者自行更換;

(四)停止使用或者更換、擴大防偽產品的使用范圍,應當到原辦理備案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停用或者重新備案手續;

(五)保守防偽技術秘密。

第二十四條 防偽技術產品生產企業在異地設立使用推廣機構,必須向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示該企業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或注冊登記證明,辦理備案后,方可開展業務。

第二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不合格或者假冒產品上使用防偽技術產品。

第二十六條 經備案的防偽技術產品使用者如發現所用防偽技術產品防偽功能不佳,防偽失效時,可向防偽技術產品生產企業反映,并報當地或者國家質檢部門協助處理。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未按本辦法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銷售防偽技術產品,以及已獲得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而超出規定范圍生產防偽技術產品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限期取得生產許可證;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貨值金額15%至 20%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防偽技術產品的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分別予以處罰:

(一)生產不符合有關強制性標準的防偽技術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二)生產假冒他人的防偽技術產品,為第三方生產相同或者近似的防偽技術產品,以及未訂立合同或者違背合同非法生產、買賣防偽技術產品或者含有防偽技術產品的包裝物、標簽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產品,監督銷毀或做必要技術處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防偽技術產品的使用者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選用未獲得生產許可證的防偽技術產品生產企業生產的防偽技術產品的;

(二)選用未獲得防偽注冊登記的境外防偽技術產品的;

(三)在假冒產品上使用防偽技術產品的。

第三十條 偽造或者冒用防偽技術評審、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及防偽注冊登記等證書的, 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一條 產品防偽技術評審機構、檢驗機構出具與事實不符的結論與數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 從事產品防偽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權力、舞弊或者泄露防偽技術機密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證書吊銷處罰由發證部門負責, 其他處罰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有關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產品防偽是指防偽技術的開發、防偽技術產品的生產、應用,并以防偽技術手段向社會明示產品真實性擔保的全過程。

本辦法所稱防偽技術是指為了達到防偽的目的而采取的,在規定范圍內能準確鑒別真偽并不易被仿制、復制的技術。所指防偽技術產品是以防偽為目的,采用了防偽技術制成的,具有防偽功能的產品。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細則另行公布。

產品質量法實施細則范文第4篇

                                         

鋼筋

   贛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贛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鋼筋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方案

為加強鋼筋產品的質量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鋼筋分類

熱軋光圓鋼筋(產品標準編號: GB/T 1499.1-2017《鋼筋混凝土用鋼第1部分:熱軋光圓鋼筋》)

熱軋帶肋鋼筋(產品標準編號: GB/T 1499.2-2018《鋼筋混凝土用鋼第2部分:熱軋帶肋鋼筋》)。

二、抽查范圍

全市生產企業成品庫內或流通領域倉庫內能夠表明是合格的待銷品,在其中隨機抽取。

三、承檢機構

贛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四、實施細則

1、抽查產品

本次監督抽查產品范圍為贛州市內生產環節和流通環節的鋼筋。

2、檢驗依據

GB/T 1499.1-2017《鋼筋混凝土用鋼第1部分:熱軋光圓鋼筋》;

GB/T 1499.2-2018《鋼筋混凝土用鋼第2部分:熱軋帶肋鋼筋》;

3、抽樣要求

3.1原則上,每家企業或經營戶抽取1-2種主導產品。

3.2在生產企業成品庫、流通領域倉庫、產品集中存放地隨機抽取經企業檢驗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產品。

3.3 抽樣方法

隨機抽取經被抽查企業檢驗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產品。在抽樣時,每批由同一牌號、同一爐罐號、同一規格的鋼筋組成,每批重量通常不大于60t。超過60t的部分,每增加40t(或不足40t的余數),增加一個拉伸試驗試樣和一個彎曲試驗試樣。取樣時要注意去掉鋼筋端頭500mm后取樣。抽取10根(長度不小于1米)樣品,5根留樣,5根檢測。

3.4樣品及抽樣單內容經受檢單位經手人確認無誤后,由抽樣人員與受檢單位經手人分別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加貼封樣單,封樣單上應有受檢單位經手人簽名、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公章、抽樣日期及抽樣單編號。承檢單位接收樣品時,應仔細查驗,以保證樣品的真實性。備用樣品帶回承檢機構。

3.5抽取的樣品運輸時應防撞、防擠壓,嚴防雨淋、日曬、受潮;貯存時注意防曬、防雨淋、防潮。

4、檢驗要求

4.1 檢驗項目

熱軋光圓鋼筋(表一)

序號

檢驗項目

依據法律法規

或標準條款

檢測方法

    1

力學性能

下屈服強度

GB/T 1499.1-2017

GB/T 28900-2012

  抗拉強度

  斷后伸長率

  2

冷彎試驗180°

GB/T 1499.1-2017

GB/T 28900-2012

  3

直徑允許偏差

GB/T 1499.1-2017

GB/T 1499.1-2017

  4

重量及允許偏差

GB/T 1499.1-2017

GB/T 1499.1-2017

   

 

 

 

熱軋帶肋鋼筋(表二)

序號

檢驗項目

依據法律法規

或標準條款

檢測方法

    1

力學性能

下屈服強度

GB/T 1499.2-2018

GB/T 28900-2012

  抗拉強度

  斷后伸長率

  2

彎曲試驗

GB/T 1499.2-2018

GB/T 28900-2012

  3

內徑允許偏差

GB/T 1499.2-2018

GB/T 1499.2-2018

  4

重量及允許偏差

GB/T 1499.2-2018

GB/T 1499.2-2018

   

4.2 檢驗應注意的問題

1、接收樣品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及其他可能對檢測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并確認樣品與抽樣單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測和備用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入庫。

2、若樣品出現封樣狀態破壞或樣品異常損壞的情況,影響檢驗結果,則停止對該樣品的檢驗,無法正常進行下一步有關項目檢驗和判定時,應重新抽樣。必要時應采集并保存影像記錄。

4.3樣品費用

4.3.1鋼筋樣品抽檢費用

鋼筋樣品抽檢費用表

序號

產品名稱

鋼筋樣品買樣抽樣費

(元/批次)

檢驗費用(元/批次)

1

鋼筋

50

650

 

5、判定原則

1、經抽樣檢驗,所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2、結論用語

2.1經抽樣檢驗,所檢項目符合××標準,依據《2021年鋼筋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方案》判定為合格;

2.2經抽樣檢驗,××項目不符合××標準,依據《2021年鋼筋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方案》判定為不合格。

6、異議處理

受檢企業對抽查結果有異議,可自收到抽查結果十五日內向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復檢。

按以下方式進行:

6.1 核查不合格項目相關證據,能夠以記錄(紙質記錄或電子記錄或影像記錄)或與不合格項目相關聯的其他質量數據等檢驗證據證明,并得到被檢方認可的,作出維持原檢驗結論的復檢結論。

產品質量法實施細則范文第5篇

感謝市農委一直以來對法庫農產品監管工作的支持和幫助。近幾年,在市農委的大力支持和幫助下,法庫縣以創建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為契機,構建了監管能力強、覆蓋面廣的農產品質量安全體系,為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編織了保護網。雖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和各級領導的要求和廣大群眾的期望相比,還有很大差距。我們一定要以本次會議精神為指導,進一步總結經驗,完善措施,創新手段,繼續抓好全縣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

一、進一步加強體系建設,提高監管能力

1、繼續加強檢驗檢測體系建設。搞好縣農業監測站的升級改造,增加儀器設備,拓展檢測范圍。加強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區域站檢測服務工作,全面完成省市縣三級風險監測任務。積極引導農事企業、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建立檢測室,開展自檢工作。

2、進一步提升檢驗檢測能力及范圍。秉承“一流管理、一流質量、一流服務”質量方針,結合“雙認證”到期復評審工作,將檢驗檢測范圍由過去的三項(土壤、肥料、農產品)拓展到六項(農產品、土壤、肥料、農田灌溉水、農田大氣、植株),參數由過去的89個增加到162個,不斷提升全縣現代農業的服務水平。

3、進一步強化監控平臺管理。將監控平臺軟硬件進行更新改造,安排專人負責平臺管理。將全縣重點農藥商店、重點果蔬生產基地、所有檢測室全部納入平臺監管,切實發揮互聯網+農產品監管的作用。

二、進一步健全制度措施,落實監管責任

1、進一步加強農藥經營管理。以源頭可追溯為目標,按照先審查、后備案、再經營原則,對全縣農藥經銷商店進行統一排查、備案管理。

2、嚴格農業投入品市場監管。由縣農經局牽頭,聯合相關部門,開展農資市場拉網式打假整治和執法監管行動,加大假劣農資案件查處力度,嚴厲打擊制售假劣農資坑農害農違法行為。

3、加大農產品風險監測力度。按照省市相關要求,制定監測工作方案,重點抽檢樹莓、辣椒、白菜、菠菜等重點品種,確保農產品安全產出。

三、注重品牌培育,著力提升品質

1、狠抓“標準化”生產。圍繞出口樹莓、辣椒、寒富蘋果、西紅柿等重點行業,大力推進標準化生產,建設標準化示范園10以上,面積65萬畝以上。制定標準化栽培模式圖,逐村逐戶發放宣傳,做到家喻戶曉、一看就懂、一學就會。

2、推動“品牌化”認證。以發展無公害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及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為重點,堅持數量與質量并重、認證與監管并舉原則,積極推動農事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的“三品一標”認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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