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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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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范文第1篇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或團體名稱)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旅游事業管理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旅游的時間安排

由甲方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為乙方提供旅游服務。

第二條 旅游的地點及每個旅游景點的時間安排

甲方為乙方提供的旅游景點為 個。分別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天的時間安排為上午________時至________時,下午________時至________時。

第三條 旅游的生活安排

甲方為乙方提供食宿,每天伙食在________元至________元標準內。

第四條 導游服務

甲方為乙方提供導游服務,服務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旅游的費用

本次旅游的費用總計____元(包括食宿在內)。在旅游出發前____日交清。

第六條 旅游的交通工具

甲方為乙方提供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交通工具都由甲方聯系、提供,并保證乙方的旅游安全。

第七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金

1.甲方應按本合同的規定按時為乙方安排本次旅游。

2.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擅自減少或增加旅游景點和縮短旅游時間。如甲方違反約定,應向乙方賠償____%的違約金或者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約定繼續提供旅游服務,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自行旅游,支出的合理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增加游覽景點的,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3.甲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為乙方提供優質的服務。在旅游期間,甲方應派醫務人員、保安人員等隨行,以保證本次旅游的順利進行。

4.甲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否則按約定賠償乙方損失額________元。

5.由于甲方的原因導致乙方受到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甲方負賠償責任。如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失的,甲方在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金

1.乙方應按時交納旅游費用,如違反規定在旅游出發前____天內還不交清的,甲方有權不與乙方簽訂合同,取消乙方的旅游事項。

2.乙方應遵守甲方安排在本次旅游當中的安全事項及其他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單獨行動,否則后果自負。

第九條 本合同在執行前或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后,另訂附則附于本合同之內,所有附則在法律上均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由甲、乙方各執__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旅游合同范文第2篇

住所或單位地址:

電話:

乙方:(組團旅行社)

地址:

電話:

甲、乙雙方甲方參加由乙方組織的本次旅游的有關事項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旅游內容〕本旅游團團號為:.

旅游線路為:.

旅游團出發時間為年月日,結束時間為年月日,共計天夜。

前款所列旅游線路、行程安排詳見《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表》經甲、乙雙方簽字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服務標準〕本旅游團服務質量執行國家旅游局頒布實施的《旅行社國內旅游服務質量》標準(或由甲、乙雙方約定)。

第三條〔旅游費用〕本旅游團旅游費用總額共計元人民幣。簽訂本合同之日,甲方應預付元人民幣,余款應于出發前日付訖。

第四條〔項目費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支付的旅游費用,包含以下項目:

1、代辦證件的手續費:乙方代甲方辦理所需旅行證件的手續費。

2、交通客票費:乙方代甲方向民、鐵路、長途客運公司、水運等公共交通部門購買交通客票的費用。

3、餐飲住宿費:《旅游行程表》內所列應由乙方安排的餐飲、住宿費用。

4、游覽費:《旅游行程表》內所列應由乙方安排的游覽費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覽地交通費、非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第一道門票費。

5、接送費:旅游期間從機場、港口、車站等至住宿旅館的接送費用。

6、旅游服務費:乙方提供各項旅游服務收取的費用(含導游服務費)。

7、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

前款第2項的交通客票費,如遇政府調整票價,該費用的退、補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辦理。第3項的餐飲住宿費,如甲方要求提高標準,經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應補交所需差額。

第五條〔非項目費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支付的旅游費用,不包含以下項目:

1、各地機場建設費。

2、旅途中發生的甲方個人費用:如交通工具上的個人餐飲費;個人傷病醫療費;行李超重費;旅途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電報、飲料及酒類費;私人交通費;自由活動費用;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與報酬及在旅程中因個人行為造成的賠償費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險費:航空人身意外保險費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險的費用。

4、雙方約定的由甲方自行選擇的由其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費用。

5、其他非第四條所列項目的費用。

第六條〔出發時間地點〕甲方應于年月日時分于(地點)準時集合出發。甲方未準時到約定地點集合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團的,視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條的約定要求賠償。

第七條〔人數約定〕本旅游團須有人以上簽約方能成團。如人數未達到,乙方可以于約定出發日前日(不低于5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后,按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1、退還甲方已繳納的全部費用,乙方對甲方不負違約責任。

2、訂立另一旅游合同,費用如有增減,由乙方退回或由甲方補足。

乙方未在約定的時間通知到甲方的,應按照本合同第九條約定賠償甲方。

甲方提供的電話或傳真須是經常使用或能夠及時聯系到的,否則乙方在本條及其他條款中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甲方的,不承擔由此產生的賠償責任。

第八條〔甲方退團〕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動開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須承擔乙方已經為辦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費用,并按如下標準支付違約金:

1、在旅游開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10%.

2、在旅游開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20%.

3、在旅游開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30%.

4、在旅游開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50%.

5、在旅游開始日或開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參團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100%.

第九條〔乙方取消〕除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動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應當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標準支付違約金:

1、在旅游開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10%.

2、在旅游開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20%.

3、在旅游開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30%.

4、在旅游開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50%.

5、在旅游開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100%.

第十條〔合同轉讓〕經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將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權利義務轉讓給具有參加本次旅游條件的第三人,但應當在約定的出發日前日通知乙方。如有費用增加,由甲方負擔。

第十一條〔甲方義務〕甲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甲方所提供的證件及相關資料必須真實有效。

2、甲方應確保自身身體條件適合參加旅游團旅游,并有義務在簽訂本合同時將自身健康狀況告知乙方。

3、甲方應妥善保管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損壞或丟失的,責任自負。

4、甲方在旅游活動中應遵守團隊紀律,配合導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5、甲方應尊重目的地的、民族習慣和風土人情。

第十二條〔乙方義務〕乙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乙方應當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說明。

2、乙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購買保險,并在接受甲方報名時提示甲方自愿購買旅游期間的個人保險。

3、乙方甲方辦理旅游所需的手續,應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項證件,如有遺失或毀損,應立即主動補辦,并承擔補辦手續費,因此導致甲方的直接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應為甲方提供導游服務;無全陪的旅游團體,乙方應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體接洽辦法和應急措施。

5、甲方在旅游中發生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事故時,乙方應做出必要的協助和處理。如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6、乙方應當按照《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購物,不得強制甲方購物,不得擅自增加購物次數。當甲方發現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如購物為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如購物為行程內安排的,乙方應當協助甲方退還或索賠;如購物為乙方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乙方應賠償甲方全部損失。

7、非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在旅游期間搭乘飛機、輪船、火車、長途汽車、地鐵、索道、纜車等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時受到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乙方應協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務的經營者索賠。

第十三條〔合同變更〕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以書面形式變更本合同旅游內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應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乙方應退還甲方。如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損失。

第十四條〔擅自變更合同〕乙方擅自變更合同違反約定的,應當退還甲方直接損失或承擔增加的旅游費用,并支付直接損失額或增加的旅游費用額一倍的違約金。

甲方擅自變更合同違反約定的,不得要求退還旅游費用。因此增加的旅游費用,由甲方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旅游行程延誤〕因乙方原因,導致旅游開始后行程延誤的,乙方應當征得甲方書面同意,繼續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費用5%的違約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終止旅游的,乙方應當安排甲方返回并退還未完成的旅程費用,支付旅游費用5%的違約金。

甲方因延誤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六條〔棄團〕乙方在旅程中棄置甲方的,應當承擔棄置期間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退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并支付旅游費用一倍的違約金。

第十七條〔中途離團〕甲方在旅程中未經乙方同意自行離團不歸的,視為單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游費用。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不可抗力〕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乙方延遲履行本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九條〔擴大損失〕甲、乙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甲、乙一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二十條〔委托招徠〕乙方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為招徠時,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費用為由免責。

第二十一條〔其他〕本合同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爭議解決〕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甲乙雙方均可向法院。

旅游合同范文第3篇

 

 

甲   方: 

身份證號:

電話: 

 

乙   方:

辦公地址:

電話:

 

甲乙雙方就甲方組織的赴英國團,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如下協議:第一條   組織內容

線路為:英國 17.5 日

出發時間為:2018 年 7 月 20 日

結束時間為:2018 年 8 月 06 日

 

第二條  服務標準

服務質量由甲乙雙方約定

2.1  交通:乙方為甲方全程提供 7 月 20 號-8 月 06 號 5-9 座車;

2.2 導服:乙方為甲方提供優秀中文導游

2.3  小費:乙方已收取全程小費

2.4 餐補:  乙方已收取全程司機餐補及倫敦外住宿

 

第三條  費用

本團接待費用總計:人民幣為 63000 人民幣

 

第四條  委托收款人:

賬戶名:

 

 

第五條  人數約定

本次赴英國人數為 3 人

 

第六條  更改

協議簽訂后,甲乙雙方不得擅自更改行程。乙方擅自變更合同、違法約定,或者提供與 合同內容和承諾的服務質量不符時,乙方需補償甲方直接經濟損失費用并承擔由此增加 的接待費用,同時支付合同約定總費用的 5%作為違約金。

 

第七條  乙方取消

除本合同第五條第六條約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活動不能成行而取消的, 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退還甲方已繳納的費用,并賠償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自然災害 和不可抗拒因素發生活動不能進行,乙方免除責任。

第八條  甲方取消

經甲方確認的項目在乙方落實后因甲方變更或取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因甲方原因造成酒店費用的增加和損失由甲方承擔,乙方應將有關損失和費用及時通知 甲方。

 

第九條   乙方義務

非人力抗拒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乙方不承擔經濟責任,但有義務權利協助甲方工作。乙方 應盡最大努力,將甲方損失降到最低,雙方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共同商討,并對后續 問題做出妥善處理。

 

第十條  爭議解決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應本著友好原則,協商解決。

 

第十一條  協議效力

本協議與本協議的附件(行程),均為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協議生效

本協議從簽訂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結束甲方離開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時為止

 

 

甲方:                                     乙方:

 

 

 

 

(簽字)                            (簽字)

旅游合同范文第4篇

旅游者:_________

組團旅行社:_________

第一章 通用條款

第一條 旅游者的權利

(一)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經營國內旅游業務的國際、國內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旅游服務。

(二)知悉旅行社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如實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并有權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要求旅行社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和《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覽并協調處理相關事宜。

(四)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帶團到合法購物場所自愿購物,有權拒絕違反合同約定的購物安排。

(五)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旅游者有權拒絕旅行社推薦的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

(六)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

(七)對旅行社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旅游者有權對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條 旅游者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及有關規定。旅游者不得在旅游過程中從事違法活動。

(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和利益。旅游者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旅游者應當尊重旅游服務人員的人格,與團隊成員之間互相尊重、互相協助;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和風土人情;嚴禁在景觀、建筑上亂刻亂畫,不得有隨地吐痰,亂扔垃圾等不文明行為。

(四)如實提交相關材料,告知相關信息。旅游者應當在報名和行程中提供健康、身份等方面的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資料,履行合法手續。

(五)遵守合同約定,協助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務。旅游者應當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對旅行社的服務活動予以積極配合,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旅行社改變旅游團隊的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旅游者可以自行選擇和購買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旅游過程中應當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七)旅游過程中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的原則協商解決或在行程結束后通過《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解決。旅游者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拒絕登機(車、船),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擴大影響及損失,以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第三條 旅行社的權利

(一)核實旅游者提供相關信息資料的權利。

(二)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費用的權利。

(三)按照合同約定選擇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務的權利。

(四)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權利。

第四條 旅行社的義務

(一)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三)通過告知網址、統一公示等方式為旅游者提供本合同涉及的國家旅游局有關文件的查閱條件或方法。

(四)在出發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就旅游的具體行程安排、各項服務標準、有關注意事項等情況向旅游者做如實陳述,不得做虛假、誤導性的書面或口頭宣傳,并應當向旅游者推薦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

(五)按照合同約定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務,且不得低于《旅行社國內旅游服務質量要求》確定的標準。

(六)所提供的服務符合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服務項目,應當向旅游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七)旅游過程中不得強制旅游者購物,安排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應當征得旅游者同意。

(八)應當向旅游者提供發票等消費憑證。

第五條 旅游費用

(一)旅游費用包含以下費用:

1.代辦證件、手續的費用;

2.交通客票費:如遇票價調整,客票費的退、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3條的規定執行;

3.餐飲住宿費: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費餐飲;

4.游覽費;

5.旅游服務費: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務人員的服務費。

(二)旅游費用不包含以下費用:

1.非合同約定行程發生的費用;

2.自費項目有關費用;

3.自由活動期間的費用;

4.行程中發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電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傷病醫療費、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等;

5.“(一)”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費用。

(三)對旅游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條 旅游手續

本合同涉及的各項旅游手續除另有約定外,均由旅行社代為辦理。雙方約定由旅游者自行辦理的,旅游者應當保證自備手續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旅游內容變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等)或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意外情況(天氣變化、道路堵塞、列車航班晚點、重大禮賓活動等),導致無法按照約定的線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團隊內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但團隊成員無法達成三分之二多數意見或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時,由旅行社決定;因變更而超出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節省的費用應當返還旅游者。

(二)除前款規定的情況外,旅行社不得單方變更旅游內容。

第八條 責任約定

(一)違約責任

1.旅游者違約責任

(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的,應當每日按照遲延支付費用0.3%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2)旅游者因違約、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由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旅游者因違反國家或地方的法律規定而被拘留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責任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旅行社違約責任

(1)在代辦旅游手續或旅游的過程中,旅行社因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遺失、毀損旅游者證件、手續的,或代辦的手續因旅行社過錯存在瑕疵的,旅行社應當積極協助旅游者補辦相關手續,并承擔補辦手續所需直接費用及其他應當支付的合理費用;因上述行為影響旅游行程的,旅行社還應當賠償由此給旅游者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因滯留而必須支付的費用、無法繼續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費用等。【2】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或《旅行社國內旅游服務質量要求》確定的標準的,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進行賠償。除為滿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過程中實際提供的餐飲、住宿、交通等標準高于合同約定的,增加的相應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3)屬于《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規定以外的因旅行社過錯給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根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由保險公司按照有關標準賠付,旅行社應當積極向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

(4)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違反本合同約定行為的,視同旅行社違約,應當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承擔違約責任。

(5)旅行社擅自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組團的,旅游者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賠償由此給其造成的損失;旅游者在出發時或出發后才得知存在擅自合并組團情況的,除有權要求原旅行社賠償損失外,還有權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費用總額5%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二)補救責任

因一方違約發生損失后,未違約方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配合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就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無權要求違約方賠償;但為防止損失擴大而發生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成行前的解約責任

1.旅游者解約責任。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游者:

(1)應當提前3日(不含)書面通知旅行社,并承擔代辦證件、手續等而實際發生的費用。

(2)未提前3日通知旅行社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代辦證件、手續等而實際發生的費用。

(3)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及地點集合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視為解除合同,應當依據前款的規定承擔解約責任。

2.旅行社解約責任。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1)應當提前3日(不含)書面通知旅游者,并承擔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2)如未提前3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代辦證件、手續等而實際發生的費用。

3.安全解約責任

因旅游線路涉及的城市、景點發生社會動蕩、恐怖活動、重大傳染性疫情、自然災害等有可能嚴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況,且雙方又未能達成變更協議的,雙方均可在出發前解除合同,旅游費用在扣除實際發生的費用后返還旅游者,解約方無需承擔其他解約責任,但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4.對通知時間和方式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注明。

(四)行程中的解約責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單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棄某項旅游項目的,旅行社有權不予退還相應旅游費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參加旅游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愿放棄。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旅行社除為旅游團隊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否則應當承擔由此給旅游者造成的實際損失。

(五)免責條款

1.任何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

2.對由于列車、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誤或取消,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助解決旅游者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第二章 專用條款

旅游者:_________

組團旅行社: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國內組團旅游的有關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旅游者情況

旅游者人數為_________人,姓名、性別、年齡、身體健康狀況為:

_________。

第二條 旅游內容及安排

(一)合同報價以_________人成行為基準。

(二)成行團號:_________(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三)行程時間共計_________日,行程中的在途時間包含在內。

(四)出發地點及時間:_________。

(五)返回地點及時間:_________。

(六)旅游線路:(主要景點應當注明保證旅游者實際游覽的最少時間)

_________。

(七)成人旅游費用為_________元(人民幣)/人,兒童(_________歲)旅游費用為_________元(人民幣)/人,總計為_________元。

(八)住宿時如遇單人房間,住宿差價的解決辦法為:_________。

(九)關于旅游費用的特別約定:_________。

(十)旅游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_________。

(十一)交通工具:_________。

(十二)住宿標準:_________。

(十三)餐飲標準:_________。

(十四)購物安排:購物次數不超過_________次,購物場所經營品種主要為_________。

第三條 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一)旅游者轉讓合同的方式

出發前經旅行社書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將其在本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由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 第三人承擔。

(二)旅行社轉讓合同選用第_________種方式

1.出發前經旅游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證不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組團,并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內容對旅游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賠償后,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讓旅行社追償。

2.出發前經旅游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證不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組團,旅游者應當與受讓旅行社就《專用條款》重新達成協議,并由受讓旅行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

第四條 不成團安排

(一)報團人數未達到成行基準時,旅行社應當提前3日(不含)通知旅游者,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解除合同,旅行社向旅游者一次性退還全部旅游費用。

2.旅行社建議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組團。

3.旅行社建議旅游者延期或更改旅游線路,如旅游者同意則改簽旅游合同,費用如有增減,由旅行社退回或由旅游者補足。

4._________。

(二)旅行社未提前3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通用條款》第8條的有關規定承擔解約責任。

第五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協商、投訴解決不成的,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六條 其他約定

_________。

旅游者(簽章):_________          旅行社(簽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證照號碼:_________                 簽約代表: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適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國內旅游業務的國際、國內旅行社與旅游者之間締結的國內組團旅游服務關系。

國內組團旅游服務,是指由旅行社負責將旅游團隊或異地成團的旅游者送到國內除港、澳、臺地區以外的城市或旅游景點,并親自或委托他人為旅游者提供的交通、餐飲、住宿、游覽等旅游服務活動。

2.示范文本由背書式《通用條款》和約定式《專用條款》共同組成。《通用條款》是對國內組團旅游活動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責任等問題做出的在行業內通行適用的規定,而《專用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對旅游者情況、旅游內容安排、爭議解決方式等特殊性內容做出的補充約定。

3.旅游者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本合同各項條款,特別是《通用條款》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第8條和《專用條款》第3條。填寫《專用條款》請逐頁標明“合同編號”;填寫完畢后,請旅游者保存原件,旅行社保存復寫聯。

4.《專用條款》第2條中的“行程時間”是以自然日(0:00-24:00)為計算依據的,旅行社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告知旅游者行程起始時間等有關事宜。

旅游合同范文第5篇

合同編號:

甲方(即托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系電話:

乙方(即承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運輸條例》、《旅行社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就旅游接待用車事宜,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是經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依法成立的具備旅游業務經營資格的企業法人(向乙方提供憑證復印件)。

2、甲方應查驗和核對本合同第二條第2款規定的乙方車輛及駕駛員的有關手續,發現不符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未按合同要求進行調整的甲方有權拒絕接受,相關責任由乙方承擔。

3、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旅游團隊運行計劃(含旅游團隊名稱、人數、國籍、旅游路線、對車輛的要求、用車時間安排、接送地點及導游人員等情況),并與乙方簽訂趟次合同,按約定用車時間、地點組織符合乘坐人數的游客乘坐車輛,負責清點人數。

4、甲方安排的團隊運行計劃應符合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規定,不得提出違反有關規定的行車要求。甲方組織的旅游團隊人數不得超過約定的客車核定的載客人數。

5、用車期間,甲方委派的導游人員應負責安排好駕駛員的食宿(提供住宿指當天用車結束后車輛不能返回起始地的情況),保證使駕駛員能有必要休息,配合駕駛員執行安全運輸的有關規定,以確保運輸安全;并對游客進行安全乘車教育,維護車上秩序;避免、制止游客攜帶危險品或不安全的乘車行為;發生事故時,應首先保證游客人身及財產安全,協助駕駛員或有關部門救助游客及保護其財產。

6、車輛運行途中發生故障不能及時修復,乙方又無法安排接駁車輛時,甲方可另行聯系其他單位的合符規定條件的車輛,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7、甲方負責為游客購買法定強制性的保險。承擔因甲方過錯而導致的游客人身傷亡或財產遺失、損毀的責任。

8、因甲方人員或旅客過錯,造成車輛設備、設施損壞的,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是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取得相應旅游運輸資格的企業法人(向甲方提供憑證復印件)。

2、乙方應與甲方簽訂趟次合同,按趟次合同的約定提供車輛,所提供的車輛技術等級應達到有關法規規定的相應等級要求,并具備完備的營運手續。提供的車輛必須車況良好,安裝有gps監控系統,保證符合合同約定的營運要求,車輛和駕駛員應具備下列有效證件,即:行駛證、駕駛證、營運證、汽車二保憑證、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企業準駕證、營運客車行車路單、車輛檢驗報班合格證。跨省、市及到龍勝、資源的車輛應達到一級車況。春運期間,提供的車輛必須具有春運車輛技術檢測合格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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