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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籌備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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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籌備申請書范文第1篇

1、組建全院性或跨系的學生社團,必須向院團總支學生會提出申請,闡明新社團建立的目的、宗旨、必要性及可行性等。由院團總支學生會報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并報院學生會存檔備案。

2、社團成立程序社團發起負責人首先應準備社團成立申請書、社團全體發起人簡歷、社團章程草案到社團部申請,社團部對社團成立的條件進行考察,并對章程的制定提出意見。社團部同意后,社團發起負責人將申請書送到院團總支學生會進行審查、批準。

3、申請成立學生社團,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社團發起人或籌備組織成員不得少于5人。

(2)有明確的宗旨和章程(包括名稱、宗旨、目的、組織、活動、經費等)。

(3)發起人要成立籌備組專門負責籌建事宜并指定負責人。

(4)有明確的活動內容和形式。

(5)名實相符、結構健全。

4、申請成立或辦理注冊手續,應提交下列材料:

(1)社團的章程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① 名稱。

② 宗旨。

③ 組織機構設置及其職能。

④ 活動內容、范圍及活動方式。

⑤ 經費來源及管理辦法。

⑥ 社團成員資格的取得和喪失(成員條件、入退手續)。

⑦ 社團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⑧ 負責人的產生程序及職權。

⑨ 章程的修改程序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⑩ 社團內部獎懲制度。

(2)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

(3)負責人的姓名、年齡、簡歷、所在院系、班級、聯絡方式。

(4)擁有符合協會自身性質、特色的協會名稱、會標。

(5)成員的數額。

5、社團成立后,由社團發起負責人招收會員,籌備召開成立大會。

成立大會的主要任務是:

(1)選舉社團社長(會長),并報院團總支學生會審批。

(2)制訂工作計劃。

(3)決定其他有關社團重大事宜。

協會籌備申請書范文第2篇

尊敬的校領導:

您們好!

我們希望通過組織社團為河南機電愛好健身的學子提供一個強身健體,交流切磋的平臺,增進健康,增強體質,提高同學們的健康,健身意識,豐富學生的課外生活,于是向領導們交此申請書,并將協會建設初步構想匯報如下:

一、社團名稱:河南機電職業學院健身協會

二、社團宗旨:

為愛好健身的河南機電學子提供一個交流的平臺,豐富學生的課外生活,讓同學們了解健身的重要性,傳授健身知識,以及通過一系列的訓練,讓同學們達到“強身、健身、修身”的目的,為學習打下更為堅實的基礎。

三、社團精神:

超越自我,挑戰自己,挑戰極限

四、社團機構設置及其職能

擬定本協會組織機構及各個機構職能如下:

會長:全面負責協會統一管理工作,有權對協會對內,外活動作出決定,協調各部門的工作。

副會長:協助會長展開工作,負責日常活動的具體實施和會員的組織安排;負責本協會各部之間的溝通與協調工作、財務及會議記錄會議主持。

宣傳部:負責協會對外宣傳工作,負責記錄各會員的個人檔案、資料,活動出席情況。

外聯部:負責協會和其他協會,相關機構聯系,溝通工作。

組織策劃部:負責起草,組織活動項目的策劃,準備工作;及對內對外的活動組織工作。

五、協會活動開展

擬定協會活動開展如下:

1、通過定期舉行健身與健康講座的形式,增強健身基礎知識。

2、會員集中訓練,指導會員科學的健身,科學的鍛煉。

3、和其他兄弟協會聯系舉辦交流活動,提高本協會知名度。

4、不定期舉辦經驗交流會,有交流才有進步。

5、極限比賽,在規定的時間,完成某個動作,以此挑戰自己的極限。

6、健身成果展示會,讓辛苦的付出得到大家的肯定。

六、經費來源及管理

協會活動經費遵循“自籌,自立,自主的原則,積極爭取校內外的支持,主要來源包括:

1、上級部門支持

2、社會有關機構贊助

3、協會內部成員籌集。

經費嚴格按照學校的相關規定和本協會的相關制度管理,接受各方監督,力求清晰,透明。

七、協會成員

凡是對健身活動感興趣,想強健體魄的同學都可以加入本協會。

據我們所了解,目前學校愛好健身的同學很多,可是苦于沒有交流合作的平臺,大家形式比較分散,所以我們認為我們協會注備了成立的必要條件,雖然組織經驗少,個人能力有限,但我們相信,在大家的支持幫助下,在我們協會籌備人員不懈的努力下,我們的協會一定會很快成長并發展起來!

還請領導批準我們的申請!萬分感謝!

此致

敬禮

協會籌備申請書范文第3篇

第一條為規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外資金融機構的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行政許可事項、條件、操作流程和期限,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和《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規定的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外國銀行分行和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

本辦法所稱外資法人機構是指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獨資財務公司和合資財務公司。

第三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對外資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許可。

第四條外資金融機構下列事項應經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增加業務品種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等。

第五條本辦法要求提交的資料,除年報外,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以中文或英文以外文字印制的年報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第六條本辦法要求提交的資料,如要求由授權簽字人簽署,應一并提交該授權簽字人的授權書。

本辦法要求提交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復印件、授權書、外國銀行對其中國境內分支機構承擔稅務和債務責任的擔保書、所在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的意見書(函),應經所在國家或地區認可的機構公證或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領館認證,但中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除外。

第二章機構設立

第一節獨資銀行、合資銀行設立

第七條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銀監會根據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的業務范圍和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提高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八條設立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獨資銀行投資人或合資銀行外國合資者為金融機構;

(二)獨資銀行惟一股東或最大股東必須是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合資銀行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必須是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

(三)獨資銀行惟一股東或最大股東必須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合資銀行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合資銀行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若為香港銀行或澳門銀行,則不需先設立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的代表機構是指受銀監會監管的代表機構;

(四)獨資銀行惟一股東或最大股東、合資銀行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提出設立申請前1會計年度末的總資產不少于100億美元;獨資銀行惟一股東或最大股東、合資銀行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若為香港銀行或澳門銀行,則提出設立申請前1會計年度末的總資產不少于60億美元;

(五)獨資銀行投資人或合資銀行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并且獨資銀行投資人或合資銀行外國合資者受到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

(六)獨資銀行投資人或合資銀行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

第九條設立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申請人還應滿足以下審慎性條件:

(一)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

(二)具有良好的持續經營業績;

(三)按照審慎會計原則編制財務報告,且會計師事務所對申請前3年的財務報告持無保留意見;

(四)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

(五)具有良好的行業聲譽和社會形象;

(六)符合法律法規對金融業投資人的其他相關要求;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設立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分為申請籌建和申請設立兩個階段。

第十一條籌建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的申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籌建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應向銀監會提交申請資料,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申請資料。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20日內向銀監會提出書面意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籌建或不批準籌建(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所指“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第十二條申請籌建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申請人應提交下列申請資料:

(一)由出資各方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聯名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籌建申請書(函),籌建獨資銀行申請書(函)的內容至少包括擬設獨資銀行的名稱、注冊資本額和經營的業務種類,籌建合資銀行申請書(函)的內容至少包括擬設合資銀行的名稱、合資各方名稱、注冊資本額、合資各方出資比例和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對擬設獨資銀行或合資銀行市場前景的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組織管理架構和開業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與盈利預測;

(三)擬設獨資銀行或合資銀行的章程;

(四)擬設合資銀行合資經營合同;

(五)獨資銀行投資人或合資銀行合資各方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的復印件或其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的復印件;

(六)獨資銀行投資人或合資銀行合資各方最近3年的年報;

(七)獨資銀行投資人或合資銀行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對其申請的意見書(函);

(八)初次設立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的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體系情況和有關金融監管法律法規規定;

(九)申請人的章程;

(十)申請人及其所在集團的組織結構圖、主要股東名單、海外分支機構與聯營公司名單;

(十一)申請人反洗錢的制度或規定;

(十二)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申請人向銀監會提交的申請資料為一式兩份,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的申請資料為一份。

第十三條申請人自收到籌建批準文件之日起15日內到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領取設立申請表。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的籌建期為自領取設立申請表之日起6個月。申請人未在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申請延長籌建期的,應在籌建期屆滿1個月前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由擬設機構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函),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同時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和銀監會。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設立申請;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銀監會注銷籌建許可。

第十四條擬設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完成籌建,可申請設立。獨資銀行、合資銀行設立的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驗收、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設立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將申請資料、初審意見及驗收意見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及驗收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初審過程中,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將驗收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驗收不合格的,申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后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重新提交設立申請。

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十五條申請設立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擬設機構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銀監會規定的申請表;

(三)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董事長、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的名單、簡歷、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五)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六)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七)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經批準設立的,應在收到設立批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在開業期限屆滿1個月前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出開業延期申請。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設立批準文件失效,由銀監會注銷設立許可,收回其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二節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設立

第十七條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銀監會根據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業務范圍和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提高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十八條設立獨資財務公司或合資財務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獨資財務公司投資人或合資財務公司外國合資者為金融機構;

(二)獨資財務公司惟一股東或最大股東必須是商業銀行或財務公司,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合資財務公司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必須是商業銀行或財務公司,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

(三)獨資財務公司惟一股東或最大股東應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合資財務公司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合資財務公司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若為香港、澳門的銀行或財務公司,則不需先設立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的代表機構,是指受銀監會監管的代表機構;

(四)獨資財務公司惟一股東或最大股東、合資財務公司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提出設立申請前1會計年度末的總資產不少于100億美元;獨資財務公司惟一股東或最大股東、合資財務公司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若為香港、澳門的銀行或財務公司,則提出設立申請前1會計年度末的總資產不少于60億美元;

(五)獨資財務公司投資人或合資財務公司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并且獨資財務公司投資人或合資財務公司外國合資者受到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

(六)獨資財務公司投資人或合資財務公司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

第十九條設立獨資財務公司或合資財務公司,還應滿足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審慎性條件。

第二十條設立獨資財務公司或合資財務公司,分為申請籌建和申請設立兩個階段。

第二十一條籌建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申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籌建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應向銀監會提交申請資料,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申請資料。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20日內向銀監會提出書面意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籌建或不批準籌建(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所指“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申請籌建獨資財務公司或合資財務公司,申請人應提交下列申請資料:

(一)由出資各方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聯名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籌建申請書(函),籌建獨資財務公司申請書(函)的內容至少包括擬設獨資財務公司的名稱、注冊資本額和經營的業務種類,籌建合資財務公司申請書(函)的內容至少包括擬設合資財務公司的名稱、合資各方名稱、注冊資本額、合資各方出資比例和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對擬設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市場前景的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組織管理架構和開業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與盈利預測;

(三)擬設獨資財務公司或合資財務公司章程;

(四)擬設合資財務公司合資經營合同;

(五)獨資財務公司投資人或合資財務公司合資各方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的復印件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的復印件;

(六)獨資財務公司投資人或合資財務公司合資各方最近3年的年報;

(七)獨資財務公司投資人或合資財務公司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對其申請的意見書(函);

(八)初次設立獨資財務公司或合資財務公司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金融體系情況和有關金融監管法律法規規定;

(九)申請人的章程;

(十)申請人及所在集團的組織結構圖、主要股東名單、海外分支機構與聯營公司名單;

(十一)申請人反洗錢的制度或規定;

(十二)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申請人向銀監會提交的申請資料為一式兩份,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的申請資料為一份。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自收到籌建批準文件之日起15日內到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領取設立申請表。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籌建期為自領取設立申請表之日起6個月。申請人未在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申請延長籌建期的,應在籌建期屆滿1個月前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由擬設機構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函),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同時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和銀監會。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設立申請;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銀監會注銷籌建許可。

第二十四條擬設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完成籌建,可申請設立。設立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驗收、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設立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設立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將申請資料、初審意見及驗收意見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及驗收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初審過程中,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將驗收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驗收不合格的,申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后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重新提交設立申請。

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申請設立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申請人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擬設機構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銀監會規定的申請表;

(三)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董事長、總經理的名單、簡歷、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五)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六)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七)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六條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經批準設立的,應在收到設立批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在開業期限屆滿1個月前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出開業延期申請,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設立批準文件失效,由銀監會注銷設立許可,收回其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三節外國銀行分行設立

第二十七條外國銀行分行的營運資金(由其總行無償撥付)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銀監會根據外國銀行分行的業務范圍和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提高其營運資金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八條設立外國銀行分行,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的代表機構是指受銀監會監管的代表機構;

(二)申請人提出設立申請前1會計年度末的總資產不少于200億美元,并且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申請人若為香港銀行或澳門銀行,則提出設立申請前1會計年度末的總資產不少于60億美元,并且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

(三)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請人受到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

(四)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

第二十九條設立外國銀行分行,還應滿足下列審慎性條件:

(一)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

(二)具有良好的持續經營業績;

(三)按照審慎會計原則編制財務報告,且會計師事務所對申請前3年的財務報告持無保留意見;

(四)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

(五)具有良好的行業聲譽和社會形象;

(六)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政治經濟穩定,金融監管當局與銀監會已建立良好的溝通機制;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三十條申請人在中國境內增設分行,其在中國境內已設分行應滿足下列審慎性條件:

(一)具有穩健的風險管理體系;

(二)具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

(三)具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統;

(四)管理層具有良好的專業素質和管理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持續經營業績;

(六)資產質量良好;

(七)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八)具有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三十一條設立外國銀行分行,分為申請籌建和申請設立兩個階段。

第三十二條籌建外國銀行分行的申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籌建外國銀行分行,應向銀監會提交申請資料,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申請資料。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20日內向銀監會提出書面意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籌建或不批準籌建(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所指“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第三十三條申請籌建外國銀行分行,申請人應提交下列申請資料:

(一)由申請人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內容至少包括擬設外國銀行分行的名稱、營運資金數額和經營的業務種類。外國銀行分行名稱包括中、外文名稱,中文名稱應當標明該外國銀行的國籍及責任形式;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對擬設分行市場前景的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組織管理架構和開業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與盈利預測;

(三)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復印件;

(四)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對其申請的意見書(函);

(五)申請人最近3年的年報;

(六)初次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的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金融體系情況和有關金融監管法律法規規定;

(七)申請人的章程;

(八)申請人及所在集團的組織結構圖、主要股東名單、海外分支機構與聯營公司名單;

(九)申請人反洗錢的制度或規定;

(十)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申請人向銀監會提交的申請資料為一式兩份,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的申請資料為一份。

第三十四條申請人自收到籌建批準文件之日起15日內到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領取設立申請表。外國銀行分行的籌建期為自領取設立申請表之日起6個月。申請人未在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申請延長籌建期的,應在籌建期屆滿1個月前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由擬設機構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函),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同時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和銀監會。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設立申請;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銀監會注銷籌建許可。

第三十五條擬設外國銀行分行完成籌建,可申請設立。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的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驗收、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設立外國銀行分行,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申請設立外國銀行分行,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將申請資料、初審意見及驗收意見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及驗收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初審過程中,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將驗收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驗收不合格的,申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后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重新提交設立申請。

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三十六條申請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申請人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擬設機構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銀監會規定的申請表;

(三)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行長(總經理)簡歷、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對擬任行長(總經理)的授權書;

(五)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六)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七)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八)外國銀行總行對該擬設分行承擔稅務、債務的責任擔保書;

(九)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七條外國銀行分行經批準設立的,應在收到設立批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外國銀行分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在開業期限屆滿1個月前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出開業延期申請,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外國銀行分行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設立批準文件失效,由銀監會注銷設立許可,收回其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四節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設立

第三十八條設立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開業3年以上;

(二)提出申請前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

(四)每增設一個分行,申請人應撥付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作為擬設分行的營運資金;包括擬設分行在內,申請人對其所有境內分行累計撥付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的60%。

第三十九條設立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申請人還應滿足下列審慎性條件:

(一)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

(二)具有穩健的風險管理體系;

(三)具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

(四)具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統;

(五)管理層具有良好的專業素質和管理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持續經營業績;

(七)資產質量良好;

(八)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九)具有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四十條設立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分為申請籌建和申請設立兩個階段。

第四十一條籌建獨資銀行分行或合資銀行分行的申請,由獨資銀行總行或合資銀行總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籌建獨資銀行分行或合資銀行分行,申請人應向獨資銀行總行或合資銀行總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申請資料。

獨資銀行總行或合資銀行總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20日內向銀監會提出書面意見。

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籌建或不批準籌建(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所指“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第四十二條申請籌建獨資銀行分行或合資銀行分行,應提交下列申請資料:

(一)由申請人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內容至少包括擬設分行的名稱、營運資金數額和經營的業務種類;

(二)董事會同意申請設立分行的決議;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對擬設分行市場前景的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組織管理架構和開業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與盈利預測;

(四)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申請人最近3年的年報;

(六)申請人的章程;

(七)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申請人向獨資銀行總行或合資銀行總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的申請資料為一式三份,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的申請資料為一份。

第四十三條申請人自收到籌建批準文件之日起15日內到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領取設立申請表。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的籌建期為自領取設立申請表之日起6個月。申請人未在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申請延長籌建期的,應在籌建期屆滿1個月前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由擬設機構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函),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同時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和銀監會。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設立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銀監會注銷籌建許可。

第四十四條擬設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完成籌建,可申請設立。設立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的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驗收、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設立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將申請資料、初審意見及驗收意見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及驗收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初審過程中,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將驗收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驗收不合格的,申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后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重新提交設立申請。

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四十五條申請設立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擬設分行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銀監會規定的申請表;

(三)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行長(總經理)的簡歷、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對擬任行長(總經理)的授權書;

(五)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六)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七)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八)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四十六條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經批準設立的,應在收到設立批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在開業期限屆滿1個月前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出開業延期申請,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設立批準文件失效,由銀監會注銷設立許可,收回其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五節同城營業網點設立

第四十七條設立同城支行,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擬設支行當地設有分行(含視同分行管理的機構,本節下同)或分行以上的機構且正式營業1年以上,且該機構資產質量良好;

(二)擬設支行當地已設立的分支機構具有較強的內部控制能力,最近1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無因內部管理混亂導致的重大案件;

(三)由外資金融機構總行或分行撥付的營運資金不得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四)由獨資或合資銀行總行撥付營運資金的,撥付金額應在總行資本金總額的60%之內;由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撥付營運資金的,累計不得超過分行營運資金的60%;由外國銀行分行撥付營運資金的,累計不得超過分行可運用營運資金的60%,可運用營運資金是指扣除30%的生息資產之后剩余的營運資金;

(五)具有合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

(六)具有合格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申請人在一個城市一次只能申請設立一個同城支行;在該申請獲得不同意籌建的批復或獲得開業批準后,申請人方可再行申請;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八條設立同城支行,分為申請籌建和申請開業兩個階段。

第四十九條籌建同城支行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籌建同城支行,申請人應向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提交籌建申請。

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應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五十條申請籌建同城支行,應向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兩份:

(一)由擬設地分行或分行以上機構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函),內容至少包括擬設同城支行的名稱、所在地、營運資金數額和業務范圍;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對擬設機構市場前景的分析、未來業務的發展規劃和組織管理架構;

(三)申請人最近2年的財務報告;

(四)籌建人員名單及主要負責人簡歷;

(五)最近1年新設機構的經營管理情況;

(六)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五十一條申請人自收到籌建批準文件之日起15日內到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領取開業申請表。同城支行的籌建期為自領取開業申請表之日起6個月。申請人未在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申請延長籌建期的,應在籌建期屆滿1個月前向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提交由擬設機構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函),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同時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和銀監會。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籌建決定機關注銷籌建許可。

第五十二條同城支行開業的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同城支行開業,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提交申請資料。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對籌建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五十三條申請同城支行開業,申請人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兩份:

(一)由擬設地分行或分行以上機構負責人簽署的致所在地銀監局負責人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負責人的申請書(函),內容至少包括擬開業的同城支行的名稱、地址、營運資金數額和業務范圍;

(二)銀監會規定的申請表;

(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背景資料及從業人員情況一覽表;

(五)營業場所的所有權證或使用權證的復印件;

(六)營業場所的安全、消防設施的合格證明及相關證明的復印件;

(七)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五十四條同城支行經批準開業的,應在收到開業批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同城支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在開業期限屆滿1個月前向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提出開業延期申請,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同城支行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開業批準文件失效,由開業決定機關注銷開業許可,收回其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五條設立自助銀行,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擬設地設有分行或分行以上的機構,且該機構的資產質量良好;

(二)在擬設地已設立的分支機構具有較強的內部控制能力,最近1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無因內部管理混亂導致的重大案件;

(三)具有合格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四)申請人在一個城市一次只能申請設立3個自助銀行。在該申請獲得不同意設立的批復或獲得設立批準后,申請人方可再行申請;

(五)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六條設立自助銀行的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設立自助銀行,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提交申請資料。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應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五十七條申請設立自助銀行,申請人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兩份:

(一)由擬設地分行或分行以上機構負責人簽署的致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負責人的申請書(函);

(二)擬設置的機型、數量及提供的服務種類;

(三)擬設地點的市場分析,內容至少包括目標市場、服務需求和競爭狀況;

(四)擬負責自助銀行日常管理的機構或人員;

(五)安全監控方案及維護措施;

(六)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五十八條設置只提供取款、轉賬和查詢服務的自動取款機(ATM),應向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備案,并依照本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應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備案回復。

第六節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設立

第五十九條設立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

(二)是由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或者是金融性行業協會會員;

(三)外資金融機構申請在中國境內設立總代表機構的,應在中國境內已設立5個或5個以上分支機構(含代表機構);

(四)經營狀況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具有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外資金融機構設立代表機構,申請人僅應具備前款第四項至第六項條件。

第六十條設立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的申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設立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應向銀監會提交申請資料,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申請資料。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20日內應當向銀監會提出書面意見。銀監會應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六十一條申請設立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申請人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銀監會規定的申請表;

(二)由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三)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復印件;

(四)申請人的章程;

(五)申請人及所在集團的組織結構圖、主要股東名單、海外分支機構與聯營公司名單;

(六)申請前3年的年報;

(七)由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出具的對其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意見書(函),或由所在行業協會出具的推薦信;

(八)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首席代表或總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學歷證明復印件、簡歷、以及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九)由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或其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對首席代表或總代表的授權書;

(十)申請人的反洗錢措施;

(十一)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外資法人機構申請設立代表機構的,提交的申請資料不包括前款第七項規定的資料。

申請人向銀監會提交的申請資料為一式兩份,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的申請資料為一份。

第三章機構變更

第一節外資法人機構調整或轉讓注冊資本、變更持有資本總額

或者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

第六十二條外資法人機構調整或轉讓注冊資本、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新入股的股東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關于股東條件的規定。

第六十三條外資法人機構調整或轉讓注冊資本,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外資法人機構申請調整或轉讓注冊資本、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六十四條外資法人機構申請調整或轉讓注冊資本、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關于調整或轉讓注冊資本、變更股東的董事會決議;

(三)變動投資額或股權比例的投資各方的董事會決議或其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意見書(函),擬受讓方是金融機構的,應提供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認可的意見書(函);

(四)相關股東簽署的轉讓協議或合同;

(五)擬受讓方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復印件;

(六)擬受讓方章程、組織結構、主要股東名單、海外分支機構與聯營公司名單;

(七)擬受讓方反洗錢的制度或規定;

(八)擬受讓方最近3年的年報;

(九)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節外國銀行分行、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變更營運資金

第六十五條外國銀行分行、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變更營運資金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外國銀行分行、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變更營運資金,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六十六條外國銀行分行、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申請變更營運資金,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由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以及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一式三份。

第三節外資法人機構修改章程

第六十七條外資法人機構應在其章程所列內容發生變動后一年內提出修改章程的申請。

第六十八條外資法人機構修改章程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外資法人機構申請修改章程,應向外資法人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外資法人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六十九條外資法人機構申請修改章程,應向外資法人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股東會或董事會修改章程的決議;

(三)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

(四)原章程與新章程變動對照表;

(五)由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修改章程的法律意見書(函);

(六)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四節外資金融機構在同城內變更營業場所或地址

第七十條外資金融機構在同城內變更營業場所或地址,分為外資金融機構營業性機構在同城內變更營業場所和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在同城內變更地址兩種情形。

外資金融機構在同城內變更營業場所或地址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審查和決定。

外資金融機構申請在同城內變更營業場所或地址,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對新營業場所進行驗收,并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在審查過程中,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將驗收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驗收不合格的,申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后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要求復驗。

第七十一條外資金融機構營業性機構申請在同城內變更營業場所,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份:

(一)由外資法人機構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外國銀行分行行長或總經理簽署的致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負責人的申請書(函);

(二)擬遷入營業場所的租賃或購買合同或協議的復印件;

(三)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七十二條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申請在同城內變更地址,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由首席代表或總代表簽署的變更地址申請書(函)以及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一份。

第五節外資金融機構更名

第七十三條外資金融機構更名的申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和決定。

外資金融機構申請更名,應向銀監會提交申請資料,并向外資金融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申請資料。

銀監會應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七十四條外資金融機構更名分為下列兩種情形:

(一)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因母行(母公司)合并(分立)原因更名;

(二)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因母行(母公司)合并(分立)以外的原因更名以及其他外資金融機構更名。

第七十五條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因母行(母公司)合并(分立)原因擬更名的,可以申請分兩步或直接辦理更名手續。

第七十六條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因母行(母公司)合并(分立)原因申請分兩步辦理更名手續的,申請人應在更名前將外國銀行(公司)的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外國銀行(公司)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對其合并(分立)的認可函(批準書)一式兩份提交銀監會,一份抄送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的初步申請資料后1個月內以簽署信函的形式確認其擬更名申請。

第七十七條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因母行(母公司)合并(分立)原因申請分兩步辦理更名手續的,申請人應在更名后30日內提交下列正式申請資料:

(一)新機構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由新機構填寫的銀監會規定的申請表;

(三)新機構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的正式批準書;

(四)新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復印件;

(五)新機構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新機構對中國境內分行的稅務、債務責任擔保書;

(六)新機構的合并財務報表;

(七)新機構的章程;

(八)新機構的董事會名單;

(九)新機構的最大十家股東或主要合伙人名單;

(十)新機構的組織結構圖;

(十一)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在更名時更換高級管理人員的,還應同時提交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核需要的資料。

申請人向銀監會提交的申請資料為一式兩份,向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的申請資料為一份。

第七十八條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申請直接辦理更名手續的,應提交的申請資料適用本辦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

第七十九條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因母行(母公司)合并(分立)以外的原因更名,以及其他外資金融機構更名的,申請人應提交下列申請資料:

(一)申請人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外國銀行(公司)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對其更名的正式批準書;

(三)更名后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復印件;

(四)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申請人向銀監會提交的申請資料為一式兩份,向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或其他外資金融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的申請資料為一份。

第六節外資金融機構轉入信貸資產

第八十條外資金融機構轉入信貸資產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審查和決定。

外資金融機構申請轉入信貸資產,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八十一條外資金融機構申請轉入信貸資產,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該外資金融機構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致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負責人的申請書(函)以及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一份。

第七節外國銀行分行動用生息資產

第八十二條外國銀行分行動用生息資產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審查和決定。

外國銀行分行申請動用生息資產,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八十三條外國銀行分行申請動用生息資產,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書(函)一份。

第四章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

第一節外資金融機構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

第八十四條外資金融機構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分為初次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和申請擴大人民幣業務服務對象范圍兩種情形。

第八十五條初次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擬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提出申請前在中國境內開業3年以上,其中香港銀行或澳門銀行的內地分行提出申請前在內地開業2年以上;

(二)擬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提出申請前2年連續盈利,其中設在東北和西部地區的外國銀行分行、香港銀行或澳門銀行內地分行的盈利性指標按內地分行合并考核。

前款第一項所稱開業3年是指自外資金融機構獲準設立之日起至申請日止滿3年,第二項所稱申請前2年連續盈利是指外資金融機構截至申請日的前2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顯示盈利,其中設在東北和西部地區的外國銀行分行、香港銀行或澳門銀行內地分行截至申請日前2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內地分行合并財務報告顯示盈利。

第八十六條初次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還應具備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審慎性條件。

第八十七條申請擴大人民幣業務服務對象范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擬擴大人民幣業務服務對象范圍的外資金融機構提出申請前2年連續盈利,其中設在東北和西部地區的外國銀行分行、香港銀行或澳門銀行內地分行盈利性指標按照其內地分行合并考核;

(二)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審慎性條件。

前款第一項所稱申請前2年連續盈利,是指外資金融機構截至申請日前2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顯示盈利,其中設在東北和西部地區的外國銀行分行、香港銀行或澳門銀行內地分行截至申請日前2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內地分行合并財務報告顯示盈利。

第八十八條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申請,由擬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應向擬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擬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八十九條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申請人應向擬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內容至少包括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具體內容、擬增加的資本金或撥付的營運資金;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擬修改的章程(僅限外資法人機構);

(四)擬開辦業務的操作規程及內部控制制度;

(五)截至申請日的前2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設在東北和西部地區的外國銀行分行、香港銀行或澳門銀行內地分行截至申請日的前2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內地分行合并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六)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節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

開辦電子銀行業務、增加或變更電子銀行業務品種

第九十條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利用互聯網等開放性網絡或無線網絡開辦的電子銀行業務,包括網上銀行、手機銀行和利用掌上電腦等個人數據輔助設備開辦的電子銀行,應經審批。

第九十一條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辦電子銀行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有營業性機構;

(二)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正常,建立了較為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在申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的前一年內,金融機構的主要信息管理系統和業務處理系統沒有發生過重大事故;

(三)制定了電子銀行業務的總體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電子銀行安全策略,建立了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的組織體系和制度體系;

(四)按照電子銀行業務發展規劃和安全策略,建立了電子銀行業務運營的基礎設施和系統,并對相關設施和系統進行了必要的安全檢測和業務測試;

(五)對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情況和業務運營設施與系統等,進行了符合監管要求的安全評估;

(六)建立了明確的電子銀行業務管理部門,配備了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七)其所在國家(地區)監管當局具備對電子銀行業務進行監管的法律框架和監管能力;

(八)銀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十二條開辦以互聯網為媒介的網上銀行業務、手機銀行業務等電子銀行業務,除應具備第九十一條所列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電子銀行基礎設施設備能夠保障電子銀行的正常運行;

(二)電子銀行系統具備必要的業務處理能力,能夠滿足客戶適時業務處理的需要;

(三)建立了有效的外部攻擊偵測機制;

(四)外資金融機構的電子銀行業務運營系統和業務處理服務器可以設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境外。設置在境外時,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可以記錄和保存境內業務交易數據的設施設備,能夠滿足金融監管部門現場檢查的要求,在出現法律糾紛時,能夠滿足中國司法機構調查取證的要求。

第九十三條獲準開辦電子銀行業務后,增加或者變更以下電子銀行業務種類,應經審批:

(一)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需要審批但金融機構尚未申請批準,并準備利用電子銀行開辦的;

(二)金融機構將已獲批準的業務應用于電子銀行時,需要與證券業、保險業相關機構進行直接實時數據交換才能實施的;

(三)金融機構之間通過互聯電子銀行平合開展的;

(四)提供跨境電子銀行服務的;

(五)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種類。

第九十四條開辦、增加或變更電子銀行業務的申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開辦、增加或變更電子銀行業務,應向銀監會提交申請材料,并向擬開辦電子銀行業務的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或外國銀行分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申請材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向銀監會提出書面意見。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九十五條申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申請人應將下列申請資料一式兩份提交銀監會,一份提交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或外國銀行分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

(一)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或外國銀行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擬申請的電子銀行類型及其擬開展的業務種類;

(三)電子銀行業務發展規劃;

(四)電子銀行業務運營設施與技術系統介紹;

(五)電子銀行業務系統測試報告;

(六)電子銀行安全評估報告;

(七)電子銀行業務運行應急計劃和業務連續性計劃;

(八)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體系及相應的規章制度;

(九)電子銀行的管理部門、管理職責,以及主要負責人介紹;

(十)申請單位聯系人以及聯系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箱等聯系方式;

(十一)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九十六條申請增加或變更需要審批的電子銀行業務種類,申請人應將下列申請資料一式兩份提交銀監會,一份提交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或外國銀行分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

(一)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總行或外國銀行主報告行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擬增加或變更業務種類的定義和操作流程;

(三)擬增加或變更業務種類的風險特征和防范措施;

(四)有關管理規章制度;

(五)申請單位聯系人以及聯系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箱等聯系方式;

(六)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三節外資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

第九十七條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衍生產品交易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具備完善的衍生產品交易前、中、后臺自動聯接的業務處理系統和實時的風險管理系統;

(三)衍生產品交易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具備5年以上直接參與衍生交易活動和風險管理的資歷,且無不良記錄;

(四)具有從事衍生產品交易或相關交易2年以上、接受相關衍生產品交易技能專門培訓半年以上的交易人員至少2名,相關風險管理人員至少1名,風險模型研究人員或風險分析人員至少1名,以上人員均需專崗人員,相互不得兼任,且無不良記錄;

(五)擁有適當的交易場所和設備;

(六)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其母國應具備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進行監管的法律框架,其母國監管當局應具備相應的監管能力;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若不具備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所列條件的,應具備前款第六項、第七項和以下條件:

(一)應獲得其總行(地區總部)對該分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品種和限額等方面的正式授權;

(二)除總行另有明確規定外,該分行的全部衍生產品交易統一通過給其授權的總行(地區總部)衍生產品交易系統進行實時交易,并由其總行(地區總部)統一進行平盤、敞口管理和風險控制。

第九十八條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九十九條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由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內容至少包括擬開辦的衍生產品品種及性質(代客還是自營、最終用戶還是交易商);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申請人母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的基本情況,在華分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的市場前景、目標客戶分析,申請人從事衍生產品業務的專業技能和業務特長;

(三)業務計劃書,內容至少包括衍生產品交易的組織結構和職責分工,擬開辦衍生產品的業務模式和發展規劃,境內各分行在擬開辦業務中的職責分工以及交易權限,開辦衍生產品業務后3年的業務規模與盈利預測;

(四)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內容至少包括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指導原則、操作規程(操作規程應體現交易前、中、后臺分離原則)和突發事件的應急計劃,衍生產品交易的風險模型指標及量化管理指標,交易品種及其風險控制制度,風險報告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研究與開發的管理制度及后評價制度,交易員守則,交易主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度,對各級主管人員與交易員的問責制度和激勵約束制度,對前、中、后臺主管人員及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

(五)衍生產品交易的會計制度,內容至少包括總行從事衍生產品業務的會計制度,擬開辦的業務品種的會計記錄和會計核算的具體說明;

(六)主管人員和主要交易人員名單、履歷,以及在衍生產品交易中的職責;

(七)風險敞口量化或限額的授權管理制度,內容至少包括總行關于交易限額設定以及授權管理制度,對境內各分行的風險敞口限額、止損限額的設定和管理;

(八)交易場所、設備和系統的安全性測試報告;

(九)銀監會要求的其他資料。

不具備本辦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所列條件的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還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其總行(地區總部)對該分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品種和限額等方面的正式書面授權文件;

(二)除其總行另有明確規定外,其總行(地區總部)出具的確保該分行全部衍生產品交易通過給其授權的總行(地區總部)衍生產品交易系統實時進行,由其負責進行平盤、敞口管理和風險控制的承諾函。

外資金融機構擬在中國境內兩家以上分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可由外資法人機構總行或外國銀行主報告行統一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第四節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辦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

第一百條開辦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

(二)實收資本不少于80億元人民幣;

(三)有足夠的熟悉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四)具備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資產的條件;

(五)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具備外匯指定銀行資格和經營人民幣業務資格;

(七)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記錄;

(八)外國銀行只能由其在中國境內的一個分行開辦,獨資銀行及合資銀行只能由其總部開辦。

外國銀行境內分行在境內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可申請成為托管人,其實收資本按其境外總行的計算。

第一百零一條開辦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開辦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一百零二條申請開辦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由申請人總部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擬開辦業務的詳細介紹和為從事該項業務所做的必要準備情況,內容至少包括操作規程、風險收益分析、控制措施、專業人員及計算機系統的配置;

(三)申請人最近1年的年報;

(四)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五節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辦個人理財業務

第一百零三條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辦以下個人理財業務,應經審批:

(一)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二)為開展個人理財業務而設計的具有保證收益性質的新的投資性產品;

(三)需經銀監會批準的其他個人理財業務。

第一百零四條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展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備開展相關業務工作經驗和知識的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

(三)具備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四)信譽良好,近兩年內未發生損害客戶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一百零五條開辦個人理財業務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開辦個人理財業務,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材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一百零六條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由授權簽字人簽署的申請書(函);

(二)擬申請業務介紹,包括業務性質、目標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預測;

(三)業務實施方案,包括擬申請業務的管理體系、主要風險及擬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內部相關部門的審核意見;

(五)銀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獨資銀行、合資銀行開辦個人理財業務,由其總行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材料。外國銀行擬在中國境內兩家以上分行開辦個人理財業務,由其主報告行統一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第六節外資金融機構開辦法規未明確規定的業務

第一百零七條外資金融機構申請開辦法規未明確規定的業務,包括:

(一)申請開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三項和第十八條第十項規定的其他業務,或者在已有業務范圍內增加須審批的新業務品種;

(二)申請開辦銀監會規定須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的業務。

第一百零八條開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三項和第十八條第十項規定的其他業務,或者在已有業務范圍內增加須審批的新業務品種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開辦銀監會規定須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的業務,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開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三項或者第十八條第十項規定的其他業務,或者在已有業務范圍內增加須審批的新業務品種,或者銀監會規定須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的業務,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開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三項或者第十八條第十項規定的其他業務的申請、或者在已有業務范圍內增加須審批的新業務品種的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開辦銀監會規定須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的業務的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備案回復,同時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和銀監會。

第一百零九條申請開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三項或者第十八條第十項規定的其他業務,或者在已有業務范圍內增加須審批的新業務品種,或者開辦銀監會規定須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的業務,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由外資金融機構總部授權簽字人簽署的申請書(函);

(二)擬開辦業務的詳細介紹和從事該業務所做的必要準備情況,內容至少包括操作規程、風險收益分析、控制措施、專業人員及計算機系統的配置;

(三)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外資金融機構擬申請在中國境內兩家或兩家以上分行開辦新的業務品種,由外資法人機構總部或外國銀行主報告行提交申請資料。

第五章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第一節外資法人機構董事長、行長(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

第一百一十條擔任外資法人機構董事長、行長(總經理)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并遵守中國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二)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

(三)無不良記錄;

(四)有10年以上從事金融工作或15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并有3年以上擔任業務部門經理或相當于業務部門經理以上職位的經歷;

(五)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包括本科,下同)學歷,若不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應相應增加6年以上從事金融或8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一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外資法人機構董事長、行長(總經理):

(一)有犯罪記錄的;

(二)因違法而受到重大處罰的;

(三)對所任職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的破產、重大違規、被吊銷金融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負有主要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且未滿5年的;

(四)過去5年內因重大工作失誤給所任職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一百一十二條外資法人機構董事長、行長(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外資法人機構申請其董事長、行長(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可約見擬任人談話,30日內應作出核準或不核準的決定。

第一百一十三條外資法人機構申請其董事長、行長(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簡歷;

(三)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外資法人機構章程規定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會議的,還應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會議決議;

(五)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六)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節外資法人機構副董事長、

副行長(副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

第一百一十四條擔任外資法人機構副董事長、副行長(副總經理)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并遵守中國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二)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

(三)無不良記錄;

(四)具有5年以上從事金融工作或10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并有2年以上擔任業務部門經理或相當于業務部門經理以上職位的經歷;

(五)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若不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應相應增加6年以上從事金融或8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一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外資法人機構副董事長、副行長(副總經理):

(一)有犯罪記錄的;

(二)因違法而受到重大處罰的;

(三)對所任職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的破產、重大違規、被吊銷金融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負有主要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且未滿5年的;

(四)過去5年內因重大工作失誤給所任職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一百一十六條外資法人機構副董事長、副行長(副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外資法人機構申請其副董事長、副行長(副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應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可約見擬任人談話,30日內應作出核準或不核準的決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外資法人機構申請其副董事長、副行長(副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應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致所在地銀監局負責人的申請書(函);

(二)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簡歷;

(三)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外資法人機構章程規定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會議的,還應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會議決議;

(五)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六)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三節外資法人機構董事、行長(總經理)助理、財務總監、

總稽核、高級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

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備案

第一百一十八條擔任外資法人機構董事、行長(總經理)助理、財務總監、總稽核、高級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并遵守中國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二)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

(三)無不良記錄;

(四)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外資法人機構董事、行長(總經理)助理、財務總監、總稽核、高級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一)有犯罪記錄的;

(二)因違法而受到重大處罰的;

(三)對所任職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的破產、重大違規、被吊銷金融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負有主要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且未滿5年的;

(四)過去5年內因重大工作失誤給所任職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一百二十條外資法人機構董事、行長(總經理)助理、財務總監、總稽核、高級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備案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審查和決定。

外資法人機構申請其董事、行長(總經理)助理、財務總監、總稽核、高級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備案,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備案回復。

第一百二十一條外資法人機構申請其董事、行長(總經理)助理、財務總監、總稽核、高級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備案,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份:

(一)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對擬任人的授權書;

(二)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簡歷;

(三)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五)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四節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行長

(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

第一百二十二條擔任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行長(總經理)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并遵守中國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二)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

(三)無不良記錄;

(四)具有5年以上從事金融工作或10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并有2年以上擔任業務部門經理或相當于業務部門經理以上職位的經歷;

(五)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若不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應相應增加6年以上從事金融或8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行長(總經理):

(一)有犯罪記錄的;

(二)因違法而受到重大處罰的;

(三)對所任職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的破產、重大違規、被吊銷金融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負有主要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且未滿5年的;

(四)過去5年內因重大工作失誤給所任職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一百二十四條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行長(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分為隨機構設立初次任命行長(總經理)的任職資格核準和更換行長(總經理)的任職資格核準兩種情形。

第一百二十五條隨機構設立初次任命的分行行長(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隨機構設立申請一并受理、審查和決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更換分行行長(總經理)的任職資格核準的申請,由分行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更換分行行長(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應向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可約見擬任人談話,30日內應作出核準或不核準的決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申請更換分行行長(總經理)的任職資格核準,應向分行所在地銀監局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致所在地銀監局負責人的申請書(函);

(二)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對擬任人的授權書;

(三)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簡歷;

(四)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學歷證明復印件;

(五)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六)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五節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副行長

(副總經理)、支行行長任職資格核準

第一百二十八條擔任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副行長(副總經理)、支行行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并遵守中國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二)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

(三)無不良記錄;

(四)具有4年以上從事金融工作或6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五)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若不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應相應增加6年以上從事金融或8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副行長(副總經理)、支行行長:

(一)有犯罪記錄的;

(二)因違法而受到重大處罰的;

(三)對所任職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的破產、重大違規、被吊銷金融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負有主要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且未滿5年的;

(四)過去5年內因重大工作失誤給所任職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一百三十條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副行長(副總經理)、支行行長任職資格核準的申請,由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支行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副行長(副總經理)、支行行長任職資格核準,應向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支行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可約見擬任人談話,30日內應作出核準或不核準的決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申請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副行長(副總經理)、支行行長任職資格核準,應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致所在地銀監局負責人的申請書(函);

(二)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對擬任人的授權書;

(三)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簡歷;

(四)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學歷證明復印件;

(五)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六)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六節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財務總監、

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

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備案

第一百三十二條擔任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財務總監、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并遵守中國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二)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

(三)無不良記錄;

(四)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財務總監、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一)有犯罪記錄的;

(二)因違法而受到重大處罰的;

(三)對所任職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的破產、重大違規、被吊銷金融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負有主要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且未滿5年的;

(四)過去5年內因重大工作失誤給所任職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一百三十四條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財務總監、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備案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財務總監、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備案,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備案回復。

第一百三十五條申請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財務總監、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備案,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份:

(一)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對擬任人的授權書;

(二)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簡歷;

(三)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五)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七節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總代表任職資格核準

第一百三十六條擔任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總代表,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5年以上從事金融或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并有3年以上擔任業務部門經理或相當于業務部門經理以上職位的經歷;

(二)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若不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須相應增加6年從事金融或相關經濟工作經歷;

(三)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三十七條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總代表任職資格核準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總代表任職資格核準,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至銀監會;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可約見擬任人談話,30日內應作出核準或不核準的決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申請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總代表任職資格核準,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對擬任人的授權書;

(三)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簡歷;

(四)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學歷證明復印件;

(五)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六)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八節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任職資格核準

第一百三十九條擔任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3年以上的金融或相關經濟工作經歷;

(二)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若不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須相應增加3年從事金融或相關經濟工作經歷;

(三)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四十條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任職資格核準,分為隨機構設立初次任命首席代表任職資格核準和更換首席代表任職資格核準兩種情形。

第一百四十一條隨機構設立初次任命的首席代表的任職資格核準,隨機構設立申請一并受理、審查和決定。

第一百四十二條更換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的任職資格核準的申請,由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任職資格核準,應向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資料。

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所在地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可約見擬任人談話,30日內應作出核準或不核準的決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申請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任職資格核準,應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致所在地銀監局負責人的申請書(函);

(二)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對擬任首席代表的授權書;

(三)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簡歷、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五)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六章機構終止

第一節外資法人機構自行解散

第一百四十四條外資法人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銀監會批準后自行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一百四十五條外資法人機構自行解散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外資法人機構申請自行解散,應在終止業務活動30日前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外資法人機構申請自行解散的,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股東會或董事會的解散決議;

(三)出資各方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同意該機構自行解散的確認函;

(四)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節外國銀行分行、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關閉

第一百四十七條外國銀行、獨資銀行或合資銀行關閉中國境內分行的申請,由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外國銀行、獨資銀行或合資銀行申請關閉中國境內分行,應向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至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外國銀行、獨資銀行或合資銀行申請關閉中國境內分行,應向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獨資銀行、合資銀行董事會關閉分行的決議;

(三)外國銀行應提交注冊地金融監管當局對其申請的意見書(函);

(四)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一百四十九條被清算的外國銀行分行全部債務清償完畢后申請提取生息資產,由被清算的外國銀行分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提取生息資產,應向被清算的外國銀行分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一百五十條申請提取被清算的外國銀行分行的生息資產,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份:

(一)清算組組長簽署的申請書(函);

(二)關于清算情況的報告;

(三)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三節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關閉

第一百五十一條外資金融機構關閉駐華代表機構的申請,由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關閉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應向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申請關閉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應向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人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以及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一式三份。

第四節外資金融機構停業后申請復業

第一百五十三條外資金融機構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銀監會可以責令其停業,限期清理。在停業清理期限內,已恢復償付能力、需要復業的,必須向銀監會提出復業申請;未能恢復償付能力的,應當進行清算。

第一百五十四條外資金融機構停業后復業的申請,由停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外資金融機構停業后申請復業,應向停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停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一百五十五條外資金融機構停業后申請復業的,應向停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函);

協會籌備申請書范文第4篇

我是本校##院的一名學生,因為熱愛大學生活,熱愛學生活動,希望通過組織社團為我校的學生社團活動發展貢獻自己一份微薄之力,也想更好的為在校喜歡吉他的同學服務并在此過程中鍛煉自己的綜合素質。于是向校學生遞交此社團申請書。

啟發:

大學校園是學術的天堂,因為她的博愛,給了我們在校大學生無拘無束的生活,和自由發展的空間。同時也是因為這種寬松的環境容易產生懈怠情緒,因此也會使很多人沉迷于自我的世界不能自拔,比如網絡游戲和大學生對感情的認識不足嚴重影響了個人發展和整體學術氛圍。大學是通向社會的最后一個驛站,畢業后我們就要真正踏上自力更生的人生之路。而單純的大學生活無法教會我們更多的社會生存技能,所以當代大學生急需要一個鍛煉成長,為適應社會需求完善自我提高自己的平臺,從而使自己的能力發展符合社會上用人單位的要求,為我們大學生踏上人生道路之前提供一次充電學習的機會。只有積極的人生態度才會有積極地人生;才有幸福的生活;才能享受生活的樂趣。所以我認為大學有必要培養一些興趣愛好和好的習慣(例如吉他,乒乓球,籃球等興趣;熱情,大方,樂于分享等習慣),為以后進入社會后的發展做準備。

于是我發現有很多學校為此成立了很多學生社團,他們個具體色,為豐富我們的大生活做出了很多貢獻,同時因為有校學生會的大力支持和嚴格管理,使我們學校的社團活動得以順利開展和蓬勃發展,也使得我們對社會的認識更加完善,提高了自身的能力,我深深地被社團活動的魅力所吸引。于是我經過認真而周密思考,在和幾位志同道合的同學商議之后,我們決定一起把我們自己的社團活動搞起來。

所以我們決心成立吉他社。

社團簡介

我們社團叫吉他社。籌備成立時間是2014年,社團籌備組織人有……我們一心為豐富校園文化生活,為熱愛吉他的同學提供學習和展現自我的機會,同時鍛煉自己,提升自我。

社團成立的初衷

通過為提供豐富的學習和實踐機會,并給每一位成員提供一個良好的展示自我、相互學習與交流的平臺,全面提升成員吉他面的素質與能力,挖掘會員對吉他的愛好,提升其吉他技能,成就音樂精英。

社團的宗旨

積極,向前,熱情,大方,相互學習、交流,共同進步提高

社團的精神

一切皆有可能!人的潛力是可以無限挖掘的,不斷挑戰,不斷超越,不斷突破!只要有恒心,有毅力,堅持不懈,沒有不可能只要去做。互相交流,互相激勵,互相提高,眾人拾柴火焰高。所有人的思想,不斷碰撞,就能不斷擦出靈感的火花!永不言棄,發奮圖強!

社團結構組成

監事部,秘書處,宣傳部,外聯部,財務部,對外交流部。

社團費用來源

1,外聯收入

2,會員會費

社團活動的開展

我們的活動宗旨是全心全意為學生服務,培養會員吉他方面的興趣,以提高會員自身素質,提高會員吉他演奏技能,提高會員個人能力,服務回報學校社會為最終目的。

協會籌備申請書范文第5篇

蘋果在中國的法院引經據典的第一次審判中,砰然落地――在輸了深圳中院的第一回合較量后,法院法律程序的二審,是蘋果要翻案的最后機會。

這是螞蟻和大象的戰場,不論大小和強弱,只有一個是否合法和公平的利器:雖無形卻是足以撬動全局變數的杠桿――那就是商標。

四年輪一回的閏日,2月29日,在2012年,成為了中國社會全民普及商標法的里程碑。

唯冠和蘋果的商標之爭里,命懸一線的破產企業,正在與全球最大的IT公司抗衡。在輸了深圳中院的第一回合較量后,二審是蘋果要翻案的最后機會。這是螞蟻和大象的戰場,弱者手中的利器僅有一個,雖無形,卻是足以撬動全局變數的杠桿――那就是商標。

對于蘋果這樣追求每1毫米精細的工業進步的公司而言,卻忽略了在網絡上用一秒鐘就可以查到的兩個商標,陷入極不精細的尷尬之中。

合同糾紛:蘋果難贏

2月29日上午9時,蘋果訴唯冠商標糾紛案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

請求旁聽的群眾從各地趕來,人們自覺地排起百米長龍,有序地等待門衛放人進入。鐵門外架起黑壓壓的攝像機,電視臺希望在庭審結束后,能第一時間從雙方人的表情中捕捉出可能的結果。

回顧這場商標權之爭,可以簡單概括為:蘋果想從唯冠集團手中買下全球10個IPAD商標,沒想到簽訂合同、付款之后,深圳唯冠卻跳出說自己并未“被代表”、國內兩個IPAD商標無法隨合同轉讓。

由于之前出面溝通的均是深圳唯冠的人馬,蘋果無法接受這個同一副臉孔的“另一套班子”撒潑耍賴,讓自己要再一次埋單。

由于商標權轉讓合同上確實沒有“深圳唯冠”的蓋章、也沒有“深圳唯冠”的簽名授權,蘋果律師只能費力證明“深圳唯冠”雖未出現名字,卻實際參與到交易中。由于第二審程序是以一審裁判為基礎,蘋果作為上訴人舉證十分艱苦。蘋果首先需要證明一審中未被采納認定的郵件是有效證據,同時對于自己新提出的證據要經得起對方再一次質證。

庭審上,蘋果展示了近80封雙方往來的郵件,并請來參與其中的外籍調查員作證。蘋果方的律師欲通過對唯冠簽約人員多重身份的分析,表示這份合同足以代表深圳唯冠轉讓兩個IPAD商標的意愿。而唯冠的辯駁則輕松得多,他們只需強調合同約束的只有簽約方:深圳唯冠和蘋果不存在任何的合同聯系,也談不上合同的成立,更談不上合同生效。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理。

另一方面,唯冠也提出交易之所以會發生糾紛,緣于蘋果公司在商標歸屬權審查時“犯了低級錯誤”,想當然以為這兩個商標可以一同轉讓。這一“低級錯誤說”不僅不無道理,而且可謂一針見血。

任何一家大公司在進行商標買賣前,都會派知識產權專員進行調查,蘋果在收購商標前不僅聘用了職業調查人,簽署合同的過程中也均有律師和公證人員。

若是將這場略顯高端的知識產權糾紛,比作普通人更常接觸到的房屋買賣,蘋果就好比一個房產大亨,想通過中介從屋主唯冠手里買兩套房。在買房者談判完、交完錢后,屋主突然跳出一個“雙胞胎兄弟”,說其中一套房子產權屬于自己。縱然這個“雙胞胎”的司馬昭之心不言自明,也縱然蘋果有千般憋屈,但法律不會同情在付款前不看“房產證”的愚蠢。

在國家商標局的網站上,任何人都能查到每枚特定商標的所有信息,從實際權利歸屬、權利有效情況,到商標申請日、初審公告日、注冊公告日,獲取這些信息只需寥寥數秒。對于蘋果這樣追求每1毫米工業進步的公司,如果有兩個商標“不干凈”,似乎沒有看不出來的道理。

多米諾骨牌之敗:還有下一場?

蘋果和唯冠這場上午9時開始的質證和辯論,直到下午近5時才結束,除去中間不到2個小時的休庭午餐時間,蘋果唯冠糾紛案的二審持續了近6個小時。廣東省高院沒有當庭宣判,但通過“法耀嶺南”微博全程直播庭審要點。這次庭審,成為近年來最火爆的一堂“知識產權網絡公開課”。

在不少法律人士和知識產權專家看來,蘋果輸掉這起合同官司幾成定局,但天價罰款單還不會那么早落下。業內人士認為,在合同之訴有了定論后,蘋果和唯冠將就“iPad”和“IPAD”是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混淆發起下一輪侵權訴訟大戰。

“在全世界消費者心目中,IPAD商標已經與蘋果公司綁定在一起,如果法院判決IPAD不歸蘋果公司所有的話,就會人為切斷這種聯系”,對于蘋果律師在二審庭上“動之以情”的演說,深圳市商標協會會長黃衛家認為不無道理,即便失去IPAD商標權,也不意味蘋果之前使用iPad商標已造成了對方的巨額損失。

一枚商標的價值依托于其背后的商品與服務,商標上標識、圖案的近似并不一定構成商標法中會導致侵權發生的“近似”。根據最高法院最新出臺的解釋,在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時有三條原則:(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二)既要進行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蘋果律師在二審庭上說的“iPad”已深入人心,雖然對認定一起合同糾紛無多裨益,但若涉及到之后的侵權認定,蘋果的優勢還是顯而易見。唯冠“IPAD”和蘋果“iPad”會否造成公眾混淆,將成為下一季雙方大戰的焦點所在。而蘋果在二審中更換的金杜律師事務所,坐擁最高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蔣志培做顧問,也為這場戰爭增添了看點。

“這種僅涉及商標轉讓合同糾紛的,屬于商標領域里比較‘低等’的案件。”身為12年前幫唯冠遞交IPAD商標注冊申請書的人,黃衛家認為若唯冠方律師采取更高段位的策略,將IPAD商標以低價許可給其它的平板電腦使用、造成消費者混淆,現在與蘋果叫板的砝碼會更大。

更“高級”的商標玩法

在蘋果和唯冠激戰正酣之時,籃球巨星喬丹找上國內喬丹鞋業,“喬丹”商標侵犯姓名權。而頂級奢侈品公司Hermes則在商標案中敗訴,將“愛瑪仕”這枚金字招牌送給了廣東一家“手快”的民營企業。再翻閱以往的歷史,現代汽車曾為“現代”二字向一名浙商支付了4000萬元的對價,康佳電視則因為商標遭搶注失去不少海外市場。

在一部分人正雄心勃勃地創立、發展“百年老字號”品牌時,另一部分人已將商標作為發家致富與打壓報復的手段:注冊競爭者在國內尚未注冊的商標,可以最快地讓其失去國內市場;瞄準對手的商品出口地在境外搶注,可以形成知識產權貿易壁壘;在公司籌備上市的前期,一紙商標權瑕疵的證明足以令對方的融資夢想一夜破滅。

一個申請人花費1000元注冊一個商標(若通過商標機構,花費大約在1600-2000元),手續順利的話耗時一年多,最后可能大發一筆。這樣一本萬利的“好事”自然少不了投機者。2007年前,自然人憑借一張身份證便可去商標局申請注冊商標,不少聰明的打工仔甚至將老板廠里未注冊的商標進行注冊,隨后再進行倒賣、許可甚至勒索。為限制此類投機,商標局之后只得提高門檻,要求自然人注冊商標時提交相關經營證明。

在百度等網站搜索“商標買賣”、“商標轉讓”等字樣,專事商標交易的網站多如牛毛。這些網站平臺上著待售商標,也有買方的求購信息,從第1類到第45類商標一應俱全。網站的盈利還來自于買賣雙方的中介提成,一般抽取成交額10%-20%不等。不少交易網站都配有自己的淘寶網店,商標交易如同網購生活物品一樣方便。

在廣州番禺祈福新的一間三居室普通住宅內,通過百度競價爬上相關搜索首頁的“自主商標轉讓網”則坐落于此。客廳里一臺舊電腦顯示著windows xp大草地的經典桌面,右下角掛著業務QQ。看中商標的網友通過QQ留言,談妥了就支付3成的定金。自簽完合同到辦理好公證,前后一個星期內就能搞定。相比商標注冊程序的漫長,商標局辦理商標轉移也簡單得多,大約6至8個月就能完成所有權利的轉移。

“我們不做設計,商標都很干凈,完全沒有人用過;我們也不做搶注,免得惹麻煩,沒意思。”老板雷先生住在同個小區的另一棟屋里,不去公證處的上午睡個懶覺,下午跟著一個師父打太極拳。在有靈感的晚上,雷先生自己做一些商標設計。

在商標查詢網站,登記在雷先生個人名下的商標有900余件,超過許多大公司擁有的商標總數。雷先生的客戶從比亞迪到草根企業,還不乏一次買20個商標進行投資的個人。在電腦旁的沙發上,堆砌著50余本剛做完的公證書,這些買家尚未結清尾款。1小時內,網站又接了3個咨詢商標買賣的來電。

“不管是圖形還是文字資源,都是用一個少一個,特別是像這些英文字母,很簡單一個道理,每年商標申請量都超過100萬件,一模一樣不行,近似也不行”,雷先生自信商標投資的趨勢不會降溫,買下商標的幸運兒或許就成為未來的唯冠,“你們這種有眼光的,還是不錯的。”

12年前埋下的“暗器”

如果將時間軸往前撥12年,2000年1月10日,一份來自深圳的商標注冊申請書,被一家商標機構遞往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這是國家工商總局辦公大樓所在地。國家商標局商標注冊大廳位于這座斯大林式建筑的南側,全國各地的商標都誕生于此。

這份遞來的商標申請書要注冊的類別是第9類,表示未來它將用于計算機、計算機周邊設備、顯示器等電子設備。商標申請人是當時顯示器領域的行業翹楚,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標圖顯示著四個大寫英文字母:IPAD。初審員核對了公司的營業執照和其它申請材料,發現申請文書格式正確、材料齊全,它便有了個商標申請號:159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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