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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解除合同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單方解除合同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單方解除合同范文第1篇

問:我將一套房屋出租給客戶。誰料,該租客對于租金支付一拖再拖,現已未按合同的約定支付租金3個月。請問,對這種逾期不付租金的行為有何規定?

答:首先,我國《合同法》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延遲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該商貿公司所謂的“生意不好”是一種正常的經營風險,不屬于不支付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正當理由,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在你與該公司在租賃合同中如果約定逾期支付租金可以解除合同的話,那么你可單方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子。如果沒有約定逾期支付租金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則待該公司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計超過六個月時,你也可單方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

單方解除合同范文第2篇

20xx年1月12日甲向A學校提交了請調報告,主要內容為:因家庭經濟狀況困難,為了提高經濟收入,也為了將來孩子有更好的學習環境,現請求調離。20xx年2月17日,A學校對甲的請調問題作出了書面回復,告知甲學校不同意其調動申請,其應按照合同約定立即回學校上班,繼續履行聘用合同。甲自20xx年2月A學校開學后未再到學校上班,20xx年2月20日至5月18日期間A學校找其他教師代甲授課,共向代課教師支付了代課費3475元,甲的檔案工資為每月672.80元。

20xx年3月2日,A學校以要求甲繼續履行聘用合同、賠償學校的經濟損失為由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仲裁委員會裁決;(1)甲于20xx年5月8日回學校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聘用合同;(2)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A學校3個月的本人檔案工資作為違約金,共計20xx.40元;(3)甲向A學校支付代課老師費用3475元。甲因此提起訴訟認為其已經履行提前30天通知的義務,要求判令解除雙方的聘用合同。

在二審法院審理期間,甲明確表示其沒有辦法回A學校繼續工作,但同意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進行賠償,其提交了于20xx年7月26日向A學校遞交請求調出的請調報告和20xx年8月29日寫給A學校校長的信。A學校對甲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與本案無關。

【審理結果】

一審判決認為,20xx年7月10日甲與A學校簽訂了聘用合同,甲就簽訂合同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的主張未向法院提交有效證據予以證明,故法院對其上述主張不予采信。上述聘用合同的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法院對于合同的效力依法予以確認,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聘用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20xx年1月12日,甲向A學校遞交了請調報告,其請求調動的理由完全系因個人原因,A學校在此后的回復中明確表示不同意甲的調動申請,在此情況下,甲應按照聘甩全同的約定繼續堅持工作,工作6個月后方可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要求。現甲未經A學校的批準自20xx年2月開學之后未再到崗工作,其上述行為已經違反了聘用合同的約定,其應按照聘用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A學校因此所支付的代課教師的費用。甲要求解除其與A學校簽訂的聘用合同的請求,缺乏依據。綜上,判決:(1)駁回甲要求解除其與A學校簽訂的北京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之訴訟請求;(2)甲與A學校按照雙方所簽訂的北京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的約定繼續履行;(3)甲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向A學校支付相當于其本人3個月檔案工資的違約金20xx.40元;(4)甲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向A學校支付代課教師的費用3475元。

A學校與甲不服一審判決,均提起上訴。A學校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第(1)、(2)項;撤銷第(3)、(4)項,改判甲賠償A學校71238.65元;甲交回借用A學校的電腦。上訴理由是:甲應當按照合同第31條的約定支付違約金;甲應支付代課教師代課費到20xx年6月30日,共計5883元;甲應賠償因其違約給A學校所造成的名譽損失費50000元,上述合計71238.65元。鑒于甲無視法律的尊嚴和合同的效力,已經失去了一名區級骨干教師的資格,其借用A學校的電腦應立即交回。甲則上訴請求解除甲與A學校于20xx年7月10日簽訂的聘用合同。理由是:合同不是賣身契,甲有自己選擇工作的權利。既然要求甲賠償,就不能要求甲繼續履行合同。且甲于20xx年1月12日向A學校遞交書面辭呈,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現在6個月過去了,按照合同第18條約定,甲可單方面解除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

二審判決認為,20xx年7月10日甲與A學校簽訂的聘用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聘用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20xx年1月12日甲向A學校提交請調報告,并自20xx年2月A學校開學后未再到學校上班,其上述行為違反了聘用合同的約定。在一審法院及二審法院審理期間,甲均明確表示其沒有辦法回A學校繼續工作,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維系的前提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故二審法院認為,甲與A學校簽訂的聘用合同已沒有履行的可能。一審法院判決雙方繼續履行合同,既違背甲的意愿,亦對A學校教學工作無益,故甲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請求應予支持。甲在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條件,單方解除聘用合同,按照聘用合同第31條約定:由責任人按實際損失承擔經濟賠償責任,違約金數額按受聘人每月檔案工資總額乘以造成損失的月數計算,現甲同意按照聘用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進行賠償,二審法院對此不持異議,故甲應自其實際違反約定之日起給付違約金。鑒于甲已支付違約金,A學校向代課教師支付的代課費不宜再由甲賠償。A學校上訴要求甲賠償因其違約給A學校造成的名譽損失費50000元及交回借用A學校的電腦,因其未在一審法院審理期間提出,二審法院不予處理。綜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第2項之規定,判決:(1)撤銷原判;(2)解除甲與A學校簽訂的《北京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3)甲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向A學校支付相當于其本人54個月檔案工資的違約金36331.2元。

【案例分析】

本案所涉及的聘用合同中對解除聘用合同的約定是否存在強制履行及其責任問題:

一、甲第一次提出解約后未到單位上班的行為評價

本案中,雙方合同第18條約定,甲提出解除合同而未能與A學校協商一致的,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待6個月后再次提出的,甲才可單方解除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該條規定實際上屬于雙方對甲單方解除權行使條件及后果的約定。眾所周知,在聘用合同履行過程中,勞動給付具有高度的人格意義,強制履行顯然不符合實際,但是否意味著雙方約定某種條件下應當繼續履行合同的條款即為無效?答案是否定的,合同的實際履行是雙方建立合同的初衷,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任何一方不得隨意單方解除合同而應繼續履行合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得強制履行”的原則并非否定雙方約定繼續履行合同的效力,只是由于勞動合同、聘用合同主體及勞動給付本身特殊性的影響,對用人單位請求勞動者履行合同的限制,因此一審判決要求甲繼續履行合同不符合上述原則,應當撤銷。但解除權行使條件的約定并不能實際限制勞動者的解除行為。因此,本案中雙方上述約定應當是有效的,即甲第一次提出解約未能與A學校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待6個月后再次提出即可行使其單方解除權而解除合同。而在本案中,20xx年1月12日甲雖然向A學校提交請調報告,該請調報告實際上屬于其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載體,甲提出解除合同的原因也并非法律規定可以據以解除的正當事由,完全屬個人原因,該行為并非行使解除權的行為,在A學校并未同意其該要求的情況下,其應當按照聘用合同約定堅持到學校上班,繼續履行雙方的聘用合同,但甲自20xx年2月開始即未再到學校上班,其行為顯然違反了聘用合同的約定。

二、甲單方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

雙方簽訂的聘用合同第31條約定: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條件,單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由責任人按實際損失承擔經濟賠償責任,違約金數額按受聘人每月檔案工資總額乘以造成損失的月數計算。從上述約定看,雙方合同中不但沒有排除違反聘用合同約定單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而且還對該情形的違約及賠償責任進行了約定。按雙方約定,支付違約金的前提是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條件,單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一審判決在未認定甲系單方解除聘用合同、駁回甲要求解除的請求、甲應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又判決甲按照合同約定的單方解除合同條款向A學校支付相當于其本人3個月檔案工資的違約金及代課教師的費用,存在邏輯上的矛盾。本案中,鑒于甲提出解除合同時同意按照雙方約定給付違約金,法院不應有異議。該違約金約定條款實際上是為了約束甲的違約行為,屬于解約違約金的性質,而A學校在甲未到崗上班的情況下,請他人代課所付出的費用屬于A學校因甲違約產生的實際損失之一,但因甲已同意按照合同約定給付違約金,該違約金的數額高于代課費用,在此情況下,甲無需再向A學校賠償該費用。

單方解除合同范文第3篇

(1)人權保護方面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雖僅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單項規定,卻使勞動者獲得了充分的職業選擇自由,保障了勞動者的獨立地位,也是對弱者地位的有利救濟,可以說,《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不僅是勞動自由的法律保障.更使勞動者人格獨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表現。

(2)經濟發展方面

此條規定有利于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實現最大價值。勞動力資源是人力資源,是生產力發展的根本動力。最優配置勞動力的最佳手段是市場,是勞動力流動的最佳方式,勞動臺同法是建立維護勞動力市場的重要制度工具。使人盡其能,按勞分配,使勞動者個人需要與社會需要相結合,激勵勞動者的創造性與積極性。

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種類

(一)預告解除

我國勞動臺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從立法精神和立法意圖上來看,這一條是遵循了民法中“保護弱者權利”的慣例和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原則,從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勞動力資源相對過剩,供過于求。相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勞動者屬于弱勢群體。從立法上對勞動者進行特殊的保護是絕對必要的。

(二)即時解除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是人類最基本權利。因此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單位的基本責任和義務。所有國家都無例外地要求用人單位無條件地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這是勞動合同履行的必備條款。

2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由于用人單位無故克扣和拖欠勞動者工資而導致勞動者的過澈行為的問題受到了全社會的關注。本款特別運用了“及時足額”這樣的措辭,體現了該法對勞動者強有力的保護,這對經常無故克扣和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來說有很大的警醒作用。

3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我國《憲法》第45條賦予了我國公民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基本權利。就勞動者而言,主要是通過社會保險實現的。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對拒不繳納或延遲繳納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繳納。《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16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失業保險制度,依法確保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并促進其實現就業。在《勞動合同法》出臺之前,北京、江蘇、安徽等省市就已將此作為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列八其地方的勞動合同規定。

4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該款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規章制度違法;第二,損害勞動者權益。其中規章制度違法,又分為內容違法和程序違法o《勞動合同法》對一直被忽視的程序問題給予了較大的關注,如該法第4條對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做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5 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法》在此對無效合同采用了解除之說,旨在將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納入到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體系中來,使勞動者能更積極地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這樣使該法和其他法律及以后頒布的新法相銜接。《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2款還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第46條規定了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并把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列為第一項;第47條規定了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第85條規定了加付賠償金的情形和賠償金數額的計算方法:第88條除規定了賠償責任以外,還規定了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和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立法不足

我國對勞動者行使單方解除權(不包括試用期的情形)統一規定了30日的預告期,這是不合理的。一個普通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很快就可以找到接替的人選,但是對于一個重要崗位上的勞動者辭職,卻很難在30日內找到替代者,而現代企業中一個關鍵勞動者的辭職,可能會導致企業癱瘓,使企業蒙受巨大損失。實踐中,一些普通勞動者等不及30日便“自動離職”,而一些專門技術或管理人才卻苦于用人單位的不合理限制沒法行使單方解除權,近兩年飛行員辭職事件既是如此,飛行員理應享有單方解除權,但由于此種人才的稀缺性,竟然出現了絕食請辭。因此,對預告期加以區分十分必要。

四、完善《勞動合同法》第37條立法思考

(一)區分不同的勞動合同類型,規定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條件

對于定期合同來說,期限自始就是一種期待和利益。而且這一期限也是能為勞動者所預見的。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約定,明確了雙方當事人在此期間內必須全身心投入,共同創造最大價值,但勞動者享有了毫無限制的單方解除權后必然會影響其投入,這對企業無疑是不公平的。同時勞資雙方互相猜疑,各懷心思,勞動關系的構架失去了臺理信譽支撐,發展必然無法實現。因此.有必要對有明確期限的勞動合同中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加以限制。

單方解除合同范文第4篇

滕振遠1979年參加工作,1989年調入徐州某工程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原工程公司)工作,1995年6月28日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書》。1999年3月,該公司的海外部等部門從工程公司分出,獨立成立了徐州四達國際工程服務公司(以下簡稱四達公司),滕振遠被安排至四達公司工作。2001年11月20日,原工程公司以"該同志在職期間因違犯勞動法有關規定"為由作出了《關于對滕振遠除名的決定》,后又于同年12月27日將除名決定改為《關于解除滕振遠同志勞動合同的決定》,并持該決定前往徐州勞動服務公司、徐州市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等處為其交納了2001年11月以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同時為其辦理了徐州市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就業登記證等手續。

滕振遠對此決定不服,遂向徐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徐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缺席審理于2002年12月24日作出仲裁裁決書,認為原告單方面解除被告的勞動合同違法,被告要求該單位補發工資、補繳養老保險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于法有據,遂裁決原告補發被告工資、生活補助費、支付給被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等。

原工程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遂向徐州市泉山區法院,請求法院駁回被告騰振遠的各項請求并判令其負擔仲裁費和訴訟費。

審判:

泉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單方面解除了騰振遠的勞動合同,且已為被告辦理了有關失業手續,現被告亦不要求恢復其與原告的勞動關系,故原告應按有關規定支付被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及補發解除勞動合同前的各項費用。原告的訴請無依據,不予支持。遂判決:一、維持該工程公司《關于解除騰振遠同志勞動合同的決定》;二、原告補發被告2001年6月工資計人民幣800元并加發相當于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200元;三、原告補發被告2001年7月至2001年12月的生活補助費819元;四、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7940元,并加發應付經濟補償金25%的賠償費用4485元;五、原告為被告補繳2001年12月的養老保險金計172元;六、原告賠償被告其他損失520元。以上款項合計人民幣25036元。

該工程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決,向徐州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稱:被上訴人與四達公司已建立勞動關系,與上訴人的勞動關系已不存在,因而上訴人不欠其工資,也無義務為其交納養老金更不負有給付經濟補償等責任。勞動仲裁委員會所作的仲裁決定錯誤,原審判決讓上訴人承擔的各項費用沒有依據,請求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徐州市中級法院經開庭審理后,于2003年11月26日判決駁回該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上訴人稱被上訴人騰振遠與四達公司已建立勞動關系,與上訴人的勞動關系已不存在的事實不能成立。因為雙方在1995年6月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至1999年3月騰振遠調到四達公司工作后雙方也未解除該合同,且上訴人還為被上訴人交納基本養老金,辦理失業登記手續,該事實足以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

單方解除合同范文第5篇

單方面解除合同協議書樣本

甲方:

乙方:

根據實際情況,在平等協商,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本于誠信,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甲乙雙方同意解除2007年7月16日簽訂 的《工程承包合同》及其它相關協議。自協議解除之日起,甲乙雙方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消滅。甲乙雙方相互不再以任何形式追求對方的違約責任。

第二:甲乙雙方同意對于合同訂立、執行過程中各自的任何形式的損失自行負責擔。

第三:鑒于合同未能履行是由于客觀經濟形勢變遷造成的,甲方同意于本協議簽訂之日一次性退還乙方已經交納的甲方施工管理費16.5萬元;待該工程施工完成計量結算后(2007年12月6日前)甲方退還乙方已交納甲方10萬元履約保證金。

第四、甲乙雙方都保留通過訴訟解決本合同爭議的權利,在本協議生效后,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另一方有權尋求通過訴訟解決爭議。在訴訟過程中,本協議將不利于違約方的解釋。

第五、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

乙方

單方面解除合同協議書樣本

甲方____與乙方____原于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的合字第____號________合同,現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____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該合同于___ 年___月____日予以終止,不再履行,且因合同所產生的一切責任和后果互不追究。

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協議書一式兩份,由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 方:(蓋章)

代表人:(蓋章) 代表人:(蓋章)

年 月 日

甲方: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如甲方不是本公司,要調整)

乙方:(若是法人,需與營業執照名稱一致,若是自然人,則同于身份證)

身份證號碼:(若是自然人,即留存此項)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與乙方___________于___年___月___日簽訂了《 》【此處填寫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原合同/協議有效期至___年___月___日,現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處填寫解除合同/協議的原因】原因致使原合同/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現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1、原《 》【此處填寫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自___年___月___日解除,自解除之日起,原合同/協議中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終止;

2、甲方應將乙方已交納未發生的___________【如:已交納的場地服務費等】費______元于本解除合同協議書生效時退還乙方;

3、甲方應將乙方已交納的______元保證金于本解除合同協議書生效時退還乙方;【如果有保證金此條款留存,沒有保證金此條款刪除】

4、【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時使用本條款】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生效之日,原《 》【此處填寫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解除,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時使用本條款】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生效之日,原《 》【此處填寫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解除,___方需要依照原合同/協議的約定于本協議生效時向___方支付___元違約金。

【其他未盡事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添加】

5、本協議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單方面解除合同協議書樣本

甲方____與乙方____原于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的合字第____號________合同,現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____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該合同于___ 年___月____日予以終止,不再履行,且因合同所產生的一切責任和后果互不追究。

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協議書一式兩份,由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 方:(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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