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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設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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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設責任人

法治建設責任人范文第1篇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是評價行政執法工作情況、檢驗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是否正確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和全面履行法定義務的重要制度,是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重要環節。各行政執法主體應依據《市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政辦〔〕89號)建立健全公開、公平、公正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明確規定評議考核的基本要求、主體、內容和方法。要把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與對行政執法主體的目標考核、崗位責任考核等結合起來,避免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重復評議考核。

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

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關鍵是要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各行政執法主體應依據《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辦法》(政發〔〕182號)的規定,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對責任追究內容、責任追究形式、處理決定程序、異議處理辦法等作出明確規定。對有關行政執法人員,可以根據年度考核情況,或者根據過錯形式、危害大小、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處理。對實施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依法依紀應采取組織處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辦理;依法依紀應當追究政紀責任的,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同時,要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獎勵機制,對行政執法績效突出的行政執法人員予以表彰,調動行政執法人員提高行政執法質量和水平的積極性,形成有利于推動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的良好環境。

三、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各行政執法主體應依據市政府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示制度。依法對執法依據、執法主體、執法人員、執法職權、執法程序、執法收費、執法責任、執法標準、執法結果、執法投訴、執法流程與時限、格式文書等內容采取上網、上墻、編印執法指南等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示,方便群眾辦事和監督。

四、行政執法程序制度

行政執法程序是保障依法行政的重要環節。各行政執法主體應根據本單位行政執法的職權分類,分別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程序制度,如行政處罰程序、行政許可程序、行政強制程序等,對執法檢查、執法人員調查取證、執法決定預先告知、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執法聽證、執法決定、行政救濟或者司法救濟權利告知、執法決定送達、行政賠償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依法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知情權、陳述申辯權、救濟權、要求賠償權等合法權益。

五、行政執法聽證制度

行政執法聽證制度是行政執法程序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律規定的特別程序制度。各行政執法主體應依據法律法規和《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則(試行)》(政發〔3號)、《省行政許可聽證程序暫行規定》(政辦發〔〕74號)、《關于轉發市實施行政許可規定的通知》(政發〔〕15號)及市政府關于實施行政許可法有關制度建設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對各類行政執法程序建立健全聽證制度。聽證制度要對執法聽證范圍、聽證的告知和公告、聽證參加人、聽證主持人、聽證的具體程序、聽證筆錄和執法決定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

六、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

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建立有關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復議等行政執法的案卷。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有關監督檢查紀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應當立卷歸檔。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統一制作各類行政執法的格式文書,對行政執法案卷目錄、案卷內容、文書順序、文書規格、裝訂形式、制作要求等作出明確規定,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各行政執法主體應定期組織進行行政執法案卷的評議檢查,評查內容包括案卷內容是否齊全、案卷規格形式是否規范統一、案卷質量是否符合要求等,通過案卷評查發現和糾正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各種問題,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七、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備案制度

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省行政執法監督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9號)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備案制度。對行政強制決定、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重大行政許可決定和其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向本級政府報送備案審查,審查發現問題的,行政執法主體應限期做出處理。各行政執法主體應明確專門機構、專人負責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備案工作。

八、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

行政執法由行政執法主體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非行政執法主體不得行使行政執法權。各級政府應當依法定期清理、確認并向社會公告行政執法主體,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主體制度。各行政執法主體應建立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按照《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政發〔〕102號)、《省行政復議應訴人員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府法字〔〕13號)的規定實施,沒有取得執法資格的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對新進、換崗、輪崗人員,要及時組織學習培訓,經考核合格后,上報領取省行政執法證、省行政復議應訴人員資格證方可上崗執法。

九、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

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根據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實際需要,參照其他行政執法主體的做法,建立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重點是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對行政處罰種類的適用、罰款數額與違法情形的量化對應、罰款的收繳處理等做出可操作的具體規定,避免不當的執法行為。

十、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

各行政執法主體應依據《省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政發〔120號)、《市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政發〔〕27號)的規定,建立健全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各行政執法主體制發的規范性文件,應按規定及時報送市政府備案審查。各行政執法主體應對本單位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核、決定、制發、上報備案等作出明確規定,明確各個環節的工作責任機構和責任人,及時糾正經本級政府備案審查發現的問題,依法規范行政執法依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規范性文件提出異議的,制定機關或者實施機關應當依法及時研究處理。

十一、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各行政執法主體應結合各自的工作特點,依據《省行政執法監督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9號)、《省行政處罰監督辦法》(政發〔〕18號)、《省行政許可監督暫行規定》(政辦發〔〕74號)、《市實施行政許可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81號)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根據本單位行政執法的職權分類,建立健全各類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對執法監督的內容、執法監督的方法、執法監督的形式、受理投訴舉報、執法監督的處理等作出明確規定。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應按照《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政發〔〕102號)的規定取得資格,領取省行政執法監督證,方可進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同時,應建立健全法律、法規、規章實施周年報告制度,對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在實施一周年時,各行政執法主體應對實施和執法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情況報送本級政府備案。

法治建設責任人范文第2篇

依法行政是對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的總要求。因此,所有的行政執法人員都必須依法辦事。為了增強行政執法人員的責任心,提高行政執法效率,確保辦案質量,按照上級機關對建設行政執法的要求,結合本局行政違法案件查辦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負有管理職能的站、辦、室、股、處及其工作人員(包括受托單位執行人員)應當及時、主動、全面履行好各自的職責,盡可能使違法違章行為在最短時間內發現和查處。如發生自己管區內的違法違章行為沒有被發現,造成嚴重后果,負有管理職責的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按照工作失職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二、行政執法人員應公正執法。如發生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應當管理的不管理,應當查處的不查處;或者是故意擴大事實,顛倒黑白,加重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人員除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外,情節嚴重的,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行政執法案件錯案追究。如發生行政處罰案件在終局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中敗訴的,或者通過與相對人協商處理予以賠償的,相關人員按下列原則承擔責任:

1、行政案件的敗訴,是由于調查證據不真實,不充分的原因造成的,由案件的調查人員承擔相應的責任。

2、行政案件的敗訴,是由于定性不準、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法律依據不足造成的,則由法規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3、行政案件的敗訴,是由于執法程序的錯誤造成的,如果是調查取證階段造成的,由調查人員承擔相應責任;如果是處罰執行程序的錯誤,則由法規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法治建設責任人范文第3篇

工程建設是一項多主體參與的系統工程,其中的每一個參與主體的工作質量都與最終建筑產品的質量相關。作為工程建設過程中重要參與主體的設計單位、監理單位自然不能例外。

設計單位,是指持有國家規定部門頒發的建筑工程設計資質證書,運用工程建設的理論及技術經濟方法,按照現行技術標準,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工藝、土建、公用工程、環境工程等進行綜合性設計(包括必須的非標準設備設計)及技術經濟分析,并提供作為建設依據的設計文件和圖紙的活動的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是指持有國家規定部門頒發的建筑工程監理資質證書,具有法人資格,受建設單位委托對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階段進行投資、質量、進度監督和管理活動的單位。

建設工程是百年大計,其勘察、設計、施工的技術要求比較復雜,建設工程的質量更是關系到人身財產安全,重要工程的質量甚至對社會政治、經濟活動產生巨大影響。作為技術和智力較為密集的兩個建設活動主體,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的工作內容決定了他們與工程質量缺陷和損害具有密切的關系。對于設計單位而言,其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制作施工設計文件、設計文件的技術交底、現場施工技術配合、參加工程質量驗收等。設計質量缺陷將帶來實際工程質量的先天不足。1998年9月24日,投資4.23億元興建的寧波招寶山大橋,在經過三年建設即將合龍之際,突然發生嚴重的梁體斷裂事故,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這起事故使整個工程工期延誤近兩年,經濟損失巨大,并且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據有關部門調查后認為,造成該橋質量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設計上存在漏洞,主梁結構設計上欠厚、底板厚度過薄等等。對于監理單位而言,其主要工作內容之一就是對施工質量進行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全過程的技術控制和監督,而對于施工質量控制和監督的任何疏忽和差錯均可能使得設計的意圖和法定的技術標準不能實現?;诒O理單位工作性質的特點,在委托監理的工程發生施工質量損害的多數情況下,往往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監理工作的過錯。因此,為工程質量首先奠定技術基礎的設計單位和對施工質量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的監理單位對于建設工程的最終質量負有重大責任。建設部2001年5月25日以建設[2001]105號文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勘察設計質量管理的緊急通知”和有關強化建筑市場管理的通知也進一步表明,工程設計、監理質量的問題目前仍然十分突出。

二、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承擔建筑質量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

鑒于設計、監理工作在工程建設活動中對于工程最終質量的重要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有關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在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方面已有一系列相應的規定。涉及這些規定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下稱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下稱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下稱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下稱設計管理條例)。筆者認為,這些法律的規定體現了以下立法原則。

(一)對設計、監理單位及其從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嚴格的資質資格管理。嚴禁無資質或超越資質承攬設計、監理業務。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三十四條、設計管理條例第二章對此作了詳細規定。

(二)設計、監理工作應遵循一系列原則性規范。如建筑法第十條規定,設計單位對于建設單位提出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拒絕。第五十六條規定,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三十六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三)設計、監理單位及其從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對自己的工作成果負責;對于因工作質量不符合法定和約定的要求,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發包人損失的,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設計,減收或者免收設計費并賠償損失。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建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對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即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造成工程質量損害的特別禁止。建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對建設單位造成的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六十九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造成工程質量損害的,應當與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依據民法理論,損害賠償的責任形態一般分為違約損害賠償責任和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但是,筆者認為,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對于建設工程質量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違約損害賠償責任,而在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方面,與其他一般主體相比并無特殊性。因此,本文僅就違約損害賠償責任進行討論。

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在工程質量方面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是指設計單位、監理單位不履行或者不當履行與參與工程建設的其他主體(主要是建設單位,即合同法中的發包人)之間合同約定的義務,造成合同相對人(主要是建設單位)因工程質量問題而產生財產損失,應當承擔的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針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主要是以智力勞動參與工程建設的行業特點,他們在工程質量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通常包括:

1、合同義務的不履行或不當履行。具體表現為拒絕履行、因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的原因造成的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履行遲延和履行瑕疵。工程實踐中,主要又表現為履行遲延和履行瑕疵。如,設計單位遲延交付后續施工所需的圖紙;監理單位遲延下達必要的停工指令;設計文件內容的差錯;監理單位對施工機械的質量控制不力等。

2、合同相對人(即建設單位)因工程質量問題遭受損害。這種損害具體又可分為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關于損害的范圍,本文隨后將專門討論。

3、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如果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違約方只承擔違約的其他民事責任,而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確定有無因果關系,筆者贊同采用相當因果關系說[1],即應以自合同成立至違約行為出現時,依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人員、監理人員的一般專業知識經驗而可得知,以及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所知或應知的條件為基礎,一般地有發生同種結果可能。這種條件和結果即構成相當因果關系。

4、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對于合同義務的不履行或不當履行具有過錯。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就一般情形而言,如果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雖然違反了合同義務,但并無故意或過失,亦不承擔責任。

四、設計單位在工程質量方面的合同義務及其違約的主要表現

在一項工程建設活動中,涉及工程質量問題的、以設計單位作為合同當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設單位與設計單位之間簽訂的“工程設計合同”。在“工程設計合同”中,設計單位的合同義務主要包括按約定的時間交付用于施工的設計文件、設計文件施工交底、根據工程進度完成現場施工技術配合(包括對施工中出現工程安全和質量的問題,參與技術分析和提出相關的技術解決方案)、參加隱蔽工程、單項、單位工程驗收和項目竣工驗收。此外,設計單位的合同義務還明示或隱含地包括設計工作的程序及成果應該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

因此,根據以上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工程設計工作的實際情況,設計單位違反合同義務,可能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的情形主要表現在:

1、遲延交付設計文件。

設計單位遲延交付設計文件,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前后工序時效性較強的情況下,往往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筆者最近接觸的一個案件即屬于此類情形。地處上海繁華商業街的某工程,在基礎基坑開挖后,由于設計單位的基礎底板施工圖遲延交付,造成基坑暴露時間過長,對上海地鐵隧道的安全造成巨大威脅,同時,該工程本身的地基土受擾動而導致實際承載力降低,建設單位為了保證地鐵隧道的安全和工程本身的地基安全,不得不增加巨額支出采取臨時保護措施,還造成工期延誤,銀行貸款利息增加,施工單位提出索賠。

2、設計錯誤。

設計錯誤是設計單位違反合同義務,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主要表現形式。具體又表現為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或其他基礎性技術文件進行工程設計、計算錯誤、標示錯誤、設計單位屈從于建設單位違法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導致設計不符合工程質量的強制性標準等多種形式。比如,筆者接觸到的一起工程質量事故即屬于此類原因。由于設計合同規定的設計時間緊迫,設計單位根據勘察單位的初步勘察成果,即進行了建筑地基和基礎的施工圖設計。隨后,勘察單位又提供了詳細的勘察報告,但由于設計人員的疏忽,未對原已交付施工的地基基礎施工圖進行復核,結果因局部區域樁基設計不符合國家強制性規范的要求,造成工程質量出現嚴重問題。又如,2000年被建設部通報全國的陜西省子洲縣子洲中學教學樓質量事故也主要是由于設計錯誤引起的。由于施工圖設計文件未嚴格按該地區6度抗震設防的規定進行設計,結構體系不合理,整體性差,構造措施不符合要求,這座教學樓投入使用僅2個月,就在部分大梁及五層多功能廳、階梯挑梁處出現不同程度的裂縫,最寬處達1.5毫米左右。

3、設計文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

為了保證工程設計文件符合必須的編制深度要求,國家頒布了有關設計文件內容和深度要求的一系列強制性規范。比如,在建筑制圖的有關國家標準中,就對工程設計各專業各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的基本圖目、圖例、數量單位、圖紙比例、文字、標注方法等作了詳細的規定。如果設計文件不完全符合國家對設計文件的編制深度要求,雖然不屬于設計錯誤,但由于設計意圖的表達過于粗糙或含糊,輕則影響各專業圖紙的相互協調和后續施工準備工作,重則因施工圖缺漏、矛盾或施工人員對施工圖紙的理解產生錯誤,從而出現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如:上海郊區某鋼結構廠房,在吊裝施工就位后屋面板鋪裝前,即發現多榀鋼屋架發生過大變形。經調查分析發現,導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設計圖紙上關于鋼屋架屋脊連接節點處的高強螺栓的標示不明,施工單位誤用了同直徑的普通螺栓。

4、設計單位對施工圖交底不清。

施工圖完成并經審查合格后,設計文件的編制工作已經完成,但并不是設計工作的完成,設計單位仍應就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詳細的說明,這對于施工人員正確貫徹設計意圖,加深對設計文件難點、疑點的理解,確保工程質量具有重要意義。按照行業慣例,設計單位將完成的設計文件交建設單位,再由建設單位轉發施工單位后,由設計單位將設計的意圖、特殊的工藝要求,以及建筑、結構、設備等各專業在施工中的難點、疑點和容易發生的問題等向施工單位作詳細說明,并負責解釋施工單位對設計文件的疑問。如果因設計人員的過錯,在施工圖交底時,尤其是對于在施工中需要特別重視的問題交底不清,可能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前文提到的上海郊區某廠房鋼屋架工程質量事故,其部分原因也是設計單位在施工圖交底中,對需要使用高強螺栓的特殊設計意圖,未能向施工單位作出明確的說明,從而造成施工人員對螺栓的誤用。

5、設計單位未參加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分析,或對于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未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工程的設計單位有義務參與質量事故分析。建設工程的功能、所要求達到的質量在設計階段即已確定,工程質量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工程是否準確表達了設計意圖,因此,當工程出現質量事故時,該工程的設計單位對事故的分析具有權威性。對于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工程設計單位同時也有義務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設計單位違反上述義務,未參加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分析,或對于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未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均有可能造成工程質量事故危害和損失的擴大。

6、設計單位非法轉包設計任務。

曾經一度轟動上海的貝港橋垮塌事故的部分原因是設計單位非法轉包設計任務。1995年12月26日,上海市奉賢縣南橋鎮貝港河上新建成尚未投入使用的貝港橋突然坍塌。不到5分鐘,整橋搭跨河部分約52米長的橋身斷成幾截,全部沉入河中,成為一起罕見的橋梁工程質量事故。經事故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除了施工質量問題外,設計過錯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因:設計單位將部分設計工作轉包給了沒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其他單位,并出現設計錯誤。事故發生后,設計單位雖然承擔了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其中的教訓值得所有設計單位記取。

五、監理單位在工程質量方面的合同義務及其違約的主要表現

在一項工程建設活動中,涉及工程質量問題的以監理單位作為合同當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監理合同”。在“委托監理合同”中,監理單位的主要合同義務之一就是對施工質量進行控制和監督。其中具體包括:1、對施工場地進行質檢驗收;2、檢查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的質量;3、對施工機械的質量控制;4、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5、施工工序質量控制;6、隱蔽工程檢查驗收;7、分析質量事故原因,審查批準處理質量事故的技術措施或方案,檢查處理效果;8、行使質量監督權,下達停工指令;9、質量、技術簽證;10、單項、單位工程驗收;11、項目竣工驗收。此外,監理單位的合同義務還明示或隱含地包括監理工作的程序及成果應該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

因此,根據以上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工程監理工作的實際情況,監理單位違反合同義務,可能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的情形主要表現在:

1、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

這是監理單位違反合同義務,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主要表現形式。所謂“不檢查”是指監理單位對監理合同中規定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履行檢查義務,導致工程質量問題;所謂“不按照規定檢查”是指監理單位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要求和檢查辦法進行檢查[2].如,前文提到的上海郊區某廠房鋼屋架工程質量事故,對事故調查的結果還表明,在該事故中,工程監理人員未按照中國工程監理協會主編、建設部批準的強制性技術規范GB50319-2000《建設工程監理規范》關于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履行的“核查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的原始憑證、檢測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及其質量情況,根據實際情況認為有必要時對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進行平行檢驗,合格時予以簽認”的職責要求,對施工單位自行采購的螺栓進行質量證明文件的核查。在鋼屋架進行現場地面拼裝時,又由于監理工程師的經驗不足,未對拼裝中的螺栓扭矩進行平行檢驗,從而喪失了在吊裝就位前發現和避免質量問題的機會,導致了事故損失的擴大。

2、雖按照規定進行了檢查,但對質量監督權行使不力。

監理單位在按照規定進行了檢查,發現工程質量隱患或已經出現的工程質量問題后,由于過失或故意,對質量監督權行使不力,如遲延或未下達停工、整改指令,可能導致工程質量問題。在上海浦東某高層商住樓的基礎基坑支撐拆除施工中,由于鄰近的高層建筑同時進行基礎施工,監理工程師根據基坑邊坡變形監測記錄,發現了基坑邊坡變形出現異常,未能及時下達有關停工、整改指令,導致相鄰基坑出現局部坍塌。

3、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串通,降低質量標準,造成損害。

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之間是一種委托和被委托的關系,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是一種監督和被監督的關系,監理單位依據委托監理合同代表建設單位進行工程建筑活動的監督。但實踐中確實存在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串通,偷工減料、降低質量標準,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這樣做的結果將嚴重影響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因此為建筑法所嚴格禁止。對于監理單位的此類行為導致工程質量損害,造成損失的,應當由過錯方,即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承擔責任或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

六、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違約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

首先,需要指出,合同法和建筑法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的違約責任的規定均包括賠償損失。而此前的有關規定以及合同示范文本中只是減收或免收設計費、監理酬金,并沒有賠償損失的規定,因此,可以說,合同法和建筑法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的法律責任在原有基礎上加重了。

其次,就一般違約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而言,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其損失范圍,應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在確定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違約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時,原則上也應如此。

直接損失是指設計、監理單位因違反合同而給建設單位實際上已經造成的財物的減少、滅失、損毀或者支出的增加。比如,由于設計單位遲延交付基礎施工圖,為保證已開挖基坑的干燥,施工單位采取延長基坑降水時間的措施而導致建設單位工程款支出的增加。間接損失是指設計、監理單位因違反合同而使建設單位減少的可得利益,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首先,損害的是未來的可得利益,不是既得利益;其次,該未來利益是必得利益而不是假設利益;最后,可得利益必須在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對合同義務的不履行或不當履行所直接影響的范圍內。如因設計錯誤或監理中未發現施工錯誤致使樓層局部標高錯誤,導致建設單位可銷售的建筑面積減少。

對于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通常的計算方法計算。在建設工程實踐中,不僅工程的投資遠大于工程設計費或監理酬金,而且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出現由于設計單位或監理單位的違約而引起的工程質量損害,其賠償的金額也可能遠遠大于工程設計費或監理酬金。如果按照上述的一般違約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由違約的設計單位或監理單位賠償全部損失,可能導致其賠付不能。因此,在實務操作中,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可以通過在合同中約定最高損害賠償數額的辦法來實際縮小法定的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或者通過投保設計師、監理師職業責任險等方式擴大實際的損害賠償能力。

最后,在工程實務中,工程中的質量問題往往由多個主體的違約行為共同引起。此時,各違約主體損害賠償責任的分擔仍應視各方的違約行為是否符合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來決定。如果屬于設計合同或監理合同雙方的混合過錯,或者屬于合同一方設計單位或監理單位與合同以外的施工單位的共同過錯,共同造成了建設單位的損失,應采取過錯與責任相當的原則處理。比如,由于建設單位向設計單位提供了錯誤的基礎性文件,同時設計單位的設計本身也有錯誤,共同造成了工程質量瑕疵,致使建設單位遭受損失,則設計單位對于建設單位僅承擔因設計錯誤所造成的那一部分損失的賠償責任。又如,在監理單位不按照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出現工程質量瑕疵,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情況下,建設單位所受到的損失,通常既與監理單位的違約行為有關,也與施工單位的有關施工項目本身不合格有關。在此情況下,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都應當向建設單位承擔各自的賠償責任。新晨

參考文獻

法治建設責任人范文第4篇

你院1953年6月24日院函(53)字第144號報告及附件都已收悉。你院給重慶市院關于聯營社對外擔保的責任問題的解答,基本上是正確的。茲將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函復我院關于聯營社性質的意見抄錄給你院參考。他們認為:“一、聯營如系臨時性質,不單獨計算盈虧者,可按對聯營投資比例額負其責任(對外實際負無限責任)。二、如系有一定資本,單獨計算盈虧的聯營,實際上等于設立新的企業,應按其核準登記時的組織方式,確定其清償債務責任。倘遇在核準登記時未有規定者,一律視同合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至于聯營社對外擔保,應視其擔保內容結合具體情況決定其應負的責任。”你院批復重慶市院文件中的第三點意見,已解答了重慶市院要求明確的問題,核與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上述見解,也沒有分歧。但此類問題直接關系著對私人工商業的政策,必須慎重,各法院在明確對這類案件的處理辦法之前,尤其是在決定各聯營社員廠應負無限責任時,應適當向有關機關正確反映情況,請求指示。并與當地工商管理機關聯系征詢他們對此類問題的意見。你們對重慶市法院批復的第四點中所作的分析,我們認為是很重要的。這首先對下級法院重視全面地、深刻地掌握實際情況有其啟發性。希望你們繼續提供這方面的資料和意見,以便我們進一步研究。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聯營社對外擔保其社員廠應否負連帶責任問題征求意見函1953年7月11日法行字第4564號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

接到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關于重慶針織業聯營社對外擔保,其社員廠應否負連帶責任等問題,提出了他們對重慶市人民法院請示的答復意見,報請本院審核。

我們看后,初步認為西南分院這個批復是可以的。但因對聯營社的性質和作用知道的不全面,手下又無足夠的材料以資參考研究,茲將原報告及附件送請你局研究提出意見,以便批復西南分院。

附件一: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聯營性質的意見的復函(53)工商登字第2355號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1953年7月11日法行字第4564號函及附件均悉。關于聯營的性質,我們認為應視其聯營章程來決定:(一)如系臨時性質,不單獨計算盈虧者,可按對聯營投資比例額各負其責任(對外實際負無限責任)。(二)如系有一定資本,單獨計算盈虧的聯營,實際上等于設立新的企業,應按其核準登記時的組織方式,確定其清償債務責任。倘過去核準及登記時未有規定者,一律視同合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至于聯營社對外擔保,應視其擔保內容結合具體情況決定其應負的責任,以上意見供參考。

1953年8月6日附件二: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請示函院庭三(53)字第144號最高人民法院:

接重慶市人民法院報告請示關于針織業聯營社對外擔保,其社員廠應否負連帶無限責任問題,經我們研究后,已提出我們的初步認識函復市院,不知是否恰當?特報請你院審核,并請就有關聯營社的性質和作用方面的問題,給我們一些明確的指示。并介紹一些參考材料。

1953年6月24日附件三: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函復院庭三(53)字第144號重慶市人民法院你院1953年4月28日法執字第2327號報告收到了,經我們研究后,認為:

一、聯營社的性質問題:根據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以及薛暮橋局長“起草經過說明”中“第二”段來看,聯營社本身對內對外的責任性質,法律上未作一律的肯定性的規定,你院報告中認為“各聯營社員廠對外是合伙性質,應負連帶責任”,在目前來說,我們尚未找到這樣認定的法律依據。而法院一經認定聯營社的責任性質以后,對于各社員廠的權利義務關系,非同小可,因此,你院報告中的認定,有再慎重考慮的必要,我們的初步意見,認為聯營社的責任性質,不能作一律的認定,最好是依各個聯營社訂立,并經主管機關核準的聯營章程來決定,(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第五條有明文規定,可比照研究)。如果某聯營社的章程規定是連帶無限責任,就可以認為是一種合伙性質,而由各社員廠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反之,其章程如規定各自獨立負責,則不能認為是合伙,從而也不能認為各社員廠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二、本案針織業第十三、十五、十七各聯營社的責任性質,可比照前項說明,詳細審查各該社的報經核準的章程來認定。

三、各該社的經理人超越其章程規定。擅自對外進行涉及該社權利義務的行為,因而影響社員及他人權益,應負法律責任,必要時,可給以法律制裁,(比照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第廿三條規定),但不能因此而抓著某一個社員廠(如你院報告中所提的劉昭德)不放,而令其負擔不合理的責任。

四、聯營社的組織,在重慶市來說,“可能”發揮了它應有的作用,(我們不很了解),但僅據我們接觸的一些案件來看,聯營社的組織,由于法令上未明確規定其對內對外的責任性質,致使不法商人鉆空子,借聯營社的幌子欺騙虧賴,有利可圖時,有權利享受時,他們以連帶責任的姿態出來享受權利,一旦需要承擔義務時,他們則說“我們聯營社是空架子,社員各負各的責,社里管不著”,推得干干凈凈,增加社會上經營交易中不少麻煩,(如木船聯營、汽車聯營、磚瓦聯營、土布聯營、針織聯營等等,我們都碰到過這類情形,你院報告中所提的不過是其中一例而已),因此,這種組織,對發展社會生產,也的確起了一定的破壞作用。我們準備將這類的材料,多搜集一些,報請中央參考,按薛暮橋同志的報告中說:“……因此,指示我們……準備實行兩三年,然后總結經驗,起草一個完整的私營企業法……”,本著這個精神,我們也有必要就我們處理案件中碰到的情況,報請中央參考。(注:本院已將這個復函另文報中央核示去了)。

以上的初步認識,希你院再加研究后,酌情辦理。

附件四:重慶市人民法院請示法執字第2327號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

法治建設責任人范文第5篇

一、指導思想

以依法治國和依法治市的決策為指導,結合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實際,進一步轉變職能,轉變觀念,優化管理方式,推進依法治水、依法管水。建立健全水行政執法責任制,堅持執法行為與執法責任相統一,明確內部機構的執法職責和各執法崗位、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正確處理“統”與“分”及歸口管理的關系,形成執法合力。建立考核和監督制度,進一步提高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依法辦事的水平和能力,做到政務公開.依法行政、責權明晰,有效實施水行政管理,維護正常水事秩序,保護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目的。

二、執法依據

(一)水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二)水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

3、《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4、《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

6、《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7、《城市供水條例》

8、《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

9、《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

10、《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

11、《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三)水行政規章及文件

1、《河道采砂收費管理辦法》

2、《取水許可申請審批程序規定》

3、《取水許可監督管理辦法》

4、《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

5、《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定》

6、《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7、《水政監察工作章程》

8、《水利部行政復議工作暫行規定》

9、《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

10、《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

11、《堤防工程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12、《水利水電工程管理條例》

13、《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14、《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

15、《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16、《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17、《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管理辦法》

18《水利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管理暫行辦法》

19、《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

20、《水庫降等與報廢管理辦法》

21、《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辦法》

(四)地方水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

1、《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

2、《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3、《江西省河道管理條例》

4、《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

5、《江西省鄱陽湖濕地保護條例》

6、《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

7、《江西省實施〈河道采砂收費管理辦法〉細則》

8、《江西省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

9、《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資金暫行規定》

10、《江西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辦法》

11、《江西省水政監察規定》

12、《江西省平垸行洪、退田還湖、移民建鎮若干規定》13、《江西省長江河道采砂管理實施辦法》

三、執法機構及責任人

局長負責所有水利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并承擔責任。副局長按照各自分工負責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承擔相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的貫徹執行各科室都應按照各自職責承擔相應執法任務,并負相關責任。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相關執法任務,按照各科室職能進行分工,并承擔相應責任。具體分工如下:

1、局水政水資源科

水政水資源科為水利局綜合法制工作機構,是歸口管理水利法制工作的綜合協調部門,負責擬定全市水利法制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協調并仲裁部門間和跨縣間的水事糾紛。水政具體負責執行《水行

政處罰實施辦法》、《水政監察工作章程》、《水利部行政復議工作暫行規定》、《江西省水政監察規定》、《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河道采砂收費管理辦法》、《江西省實施〈河道采砂收費管理辦法〉細則》、《江西省長江河道采砂管理實施辦法》、《江西省鄱陽湖濕地保護條例》等,責任人:寧革。水資源具體負責執行《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城市供水條例》、《取水許可申請審批程序規定》、《取水許可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江西省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等。責任人:黃紹北。

2、局水政監察支隊

具體負責執行《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水政監察工作章程》、《江西省水政監察規定》、《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河道采砂收費管理辦法》、《江西省實施〈河道采砂收費管理辦法〉細則》、《江西省長江河道采砂管理實施辦法》、《江西省都陽湖濕地保護條例》等。責任人:陳緒修。

3、局計劃財務科

具體負責執行《水利工程水費核定、計收和管理辦法》、《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水利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管理暫行辦法》、《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資金暫行辦法》、《江西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辦法》、《江西省平垸行洪、退田還湖、移民建鎮若干規定》、《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等。責任人:熊誕寧。

4、局水利建設與管理科

具體負責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堤防工程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江西省河道管理條例》、《水利水電工程管理條例》、《水庫降等與報廢管理辦法》等。責任人:張化雨。

5、局農村水利科

具體負責執行《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辦法》。協助執行《水利水電工程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責任人:戚方亮。

6、局水土保持站

具體負責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定》、《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管理辦法》等。

責任人:冷珍吾。

7、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具體負責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等。

責任人:鄧習珠。

局辦公室、監察室、機關黨委等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法律法規在本行業的貫徹執行,并接受有關執法主體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一個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涉及多個內設機構的,以一個內設機構為主,相關內設機構為輔,共同配合進行執法。

四、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

1、錯案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因故意或者過失,在執法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導致具體行政行為錯誤的案件。

2、錯案責任追究應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責任與過錯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3、行政執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錯案:

①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撤銷或變更的;

②經行政復議決定撤銷的;

③經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或上級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權而予以撤銷或者糾正的;

④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形式確認違法的。

4、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①依法應當履行法定職責而不履行,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②所辦案件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的;

③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或擅自改變處罰種類、幅度濫施處罰的;

④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⑤違反法定的行政許可規定和行政處罰程序的;

⑥處理結果顯失公正的;

⑦在行政執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賄受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

⑧其他違法失職行為導致錯案的。

5、錯案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①兩個以上行政執法機構共同執法造成的錯案,按主次各自承擔過錯責任;

②行政執法錯案責任由有過錯的責任人承擔;兩人以上均有過錯的,按其責任大小分擔;

③行政執法人員直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導致的錯案該執法人員為錯案責任人;

④經過審批的具體行政執法行為造成錯案的,按以下規定承擔責任:

(l)由于案件承辦人的故意或嚴重失職行為導致審核人、審批人失誤而造成的錯案,案件承辦人為錯案主要責任人,審核人、審批人也應負相應責任;

(2)由于審核人的過錯導致審批人失誤而造成的錯案,審核人為錯案主要責任人,批準人應負相應責任;

(3)由于批準人的過錯造成的錯案,批準人為責任人;

(4)案件承辦人、審核人、審批人都有過錯造成錯案的,均為責任人,各自承擔其過錯責任。

⑤經集體討論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產生的錯案,決策人為主要責任人,主張錯誤意見的人為次要責任人,應當經過集體討論而未提請討論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錯案,批準決定人為責任人。

⑥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指使或者授意承辦人違法辦案的,該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

⑦行政執法機關使用不具有執法資格的人執法導致錯案發生的,用人失職者為錯案主要責任人;

⑧行政執法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對本職工作敷衍塞責,損害當事人利益或影響惡劣的,由相應責任人承擔責任;

⑨應當經過審核、審批而未經審核、審批,擅自作出決定而造成錯案的,作出該決定的行為人為責任人。

6、行政執法錯案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按下列方式承擔責任:

①、限期改正;

②、

通報批評;③、取銷當年度評先資格;

④、給予行政處分;

⑤、追償國家賠償費用;

⑥、停止上崗執法或者取銷其執法資格;

⑦、其他責任形式。

7、行政執法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錯案,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追究其責任:

①、因過失造成錯案,且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

②、錯案發生后,能主動承擔過錯并積極配合糾正錯案,挽回損失的;

③、確因經辦人員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錯案的。

④執法實踐中難以認定的疑難案件;

⑤錯誤的裁決于執行前自行發現并積極糾正的。

五、行政執法評議考核

1、將行政執法任務分解落實到各執法崗位和執法個人,承擔執法任務的個人對本職責范圍內的執法負責。

2、對各崗位和個人的執法任務執行完成情況及效果每年進行一次評議考核,并作為公務員、事業單位年度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3、評議由各科室進行,考核由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進行。對崗位和個人的評議考核,一次未達到合格標準的,給予一次警告,并限其改正。兩次考核未達到合格標準的,將其調離執法崗位。兩年內不得再在執法崗位上工作。兩年后需重新回到執法崗位上工作的,必須通過上崗培訓及考核。

六、措施要求

1、召開局黨組或局長辦公會議,認真學習依法治國方略和市政府關于依法治市的決策、決定,明確建立執法責任制的意義,提高廣大干部職工對執法責任制重要性的認識,為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奠定思想基礎。

2、分解、細化執法內容,明確每個部門及崗位、執法人員的執法范圍、執法職責、執法標準、執法程序和執法責任,做到層層落實,責任明確。

3、將執法責任制作為部門年度考核目標管理和個人年度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進行考核,明確獎懲;

4、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制訂有利于將執法責任制落到實處的各項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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