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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_________
鑒于:
a.甲方為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并依其法定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b.乙方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批準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具備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資格和能力;
c.甲方的經營活動將會涉及各種法律問題;
甲方因業務發展和維護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聘請乙方擔任其常年法律顧問;乙方同意接受此聘任。為此,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一致同意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1.乙方的服務范圍
1.1 乙方律師的服務內容為協助甲方處理日常法律事務,包括:
1.1.1 以書面或口頭解答法律咨詢、依法提供建議或者出具律師意見書;
1.1.2 協助草擬、制訂、審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書;
1.1.3 應甲方要求,參與與甲方經營活動有關的談判,就其中的法律問題提供建議或意見;
1.1.4 受甲方委托,簽署、送達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1.1.5 經甲方專項委托或授權代表或協助甲方,以訴訟或非訴訟的方式,處理甲方同其它中國公司、外國公司或外國政府組織以及個人之間的爭議;以及甲方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務。
1.1.6 根據甲方經營的需要,對其有關事項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為其出具法律意見書;
1.1.7 應甲方要求,講授法律實務知識,或視情況進行專門的法律培訓;
1.1.8 辦理雙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務。
1.2 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乙方的服務范圍不包括甲方控股、參股的子公司,異地分支機構和其它關聯企業的法律事務。
1.3 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乙方的服務范圍不包括甲方涉及經濟、民事、知識產權、勞動、行政、刑事等必須進入訴訟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專案事務,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長期投資、融資、企業改制、重組、購并、破產、股票發行、上市等專項法律顧問事務。
2.乙方的義務
2.1 乙方同意甲方聘請乙方為甲方常年法律顧問。乙方保證根據工作實際進展情況和需要委派合格、資深的專業人員提供上述法律服務。
2.2 乙方保證在履行其義務時以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勤勉盡責的職業道德為甲方提供優良、高效和及時的服務。
2.3 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作出的判斷,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2.4 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后,及時完成委托事項,并應甲方要求通報工作進程。
2.5 乙方律師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動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人。
2.6 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7 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2.8 本合同任何一方未經合同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
2.9 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可為利于總體工作的完成聘用其他專業顧問。
3.甲方的義務
3.1 甲方應當及時、全面、真實、客觀地向乙方提供與法律事務有關的各種情況、文件、資料以及其他合理方便。 1
3.2 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的法律顧問費和相關費用
3.3 甲方指定專人為常年法律顧問的聯系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通知常年法律顧問。
3.4 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4.律師費
4.1 作為乙方提供本合同所規定之專業服務的報酬,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該費用應按以下方式支付:
4.2.1 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律師顧問費人民幣_________元,作為第一條第一款(1)、(2)項規定的服務(乙方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的時間不超過小時)的報酬。
4.2.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內,甲方應將該費用匯入乙方指定帳戶。
4.3 此外,乙方依本合同第一條進行甲方委托的訴訟、仲裁、參加項目談判、翻譯法律文件,另行收費。收費標準可按案件標的的一定比例(如訴訟或仲裁)或按工作量及工作小時(如翻譯、起草合同、參加談判)計價,或按雙方協商議定的其它標準及辦法計收(如無另行商定,按附件收費標準的80%計收費用)。
5.工作費用
5.1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5.1.1 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5.1.2 _________市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交通費;翻譯費,復印費;長途通訊費等;
5.1.3 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費用。
5.2 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6.變更及終止
6.1 作為本合同的附加,雙方可就甲方委托乙方的某一具體事項簽訂單獨的協議書或授權書,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作出更為詳細的規定,本合同的基本原則適用于上述協議書或授權書。
6.2 對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均須以書面形式進行,并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后生效,任何修改或補充在簽字或蓋章生效后即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6.3 作為本合同的附加,雙方可就甲方委托乙方的某一具體事項簽訂單獨的協議書或授權書,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作出更為詳細的規定,本合同的基本原則適用于上述協議書或授權書。
6.4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確認,可以解除本合同。
6.5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6.5.1 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作為甲方常年法律顧問的律師的;
6.5.2 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6.5.3 違反第2.條所列規定義務之一的。
6.6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6.6.1 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6.6.2 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師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的;
6.6.3 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
7.違約責任
7.1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1.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嚴重違反第2.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顧問費?!?】
7.2 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或者嚴重違反第2.條規定的義務之一的,乙方應向甲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7.3 甲方無正當理由延期支付或者拒絕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顧問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8.爭議的解決
8.1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
8.2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雙方未能達成一致解決方案,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9.補償
9.1 如果由于乙方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甲方委托的事項無法完成,則甲方對乙方的損失以合理的補償,補償額及辦法由雙方商定。
9.2 如果由于乙方的過錯,造成甲方損失的,則乙方應對甲方的損失予以合理補償,補償數額及辦法由雙方商定。
10.有效期
10.1 本合同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10.2 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協議期滿后是否續簽,可于本合同到期前一個月由雙方協商并書面確認。
11.通知和送達
11.1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面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扉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11.2 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11.3 聯系地址: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12.文本
12.1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金融顧問合同范本一
委托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單位名稱: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單位名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第一條 根據雙方協商同意,甲方聘請乙方作為甲方的常年金融顧問,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請。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本協議。
第二條 常年金融顧問的宗旨及目的是:及時了解國家金融政策和法規的最新信息,維護委托方的合法權益,規范委托方公司的行為,保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三條 乙方保證將指派資深專業人員為甲方提供以下服務:
1.為甲方提供公司治理結構、公司經營發展和公司資本經營方面的咨詢、服務;
2.為甲方提供金融證券市場的咨詢與服務,包括但不限于理財咨詢、投資組合咨詢服務;
3.設立fsi顧問專線電話,在工作日上班時間(每天9:00-17:00),隨時接受會員對證券市場有關問題的咨詢;
4.每年為會員公司管理人員免費提供兩人在fsi進行不超過一個月的研修(食宿自理);
5.為甲方提供企業重組、公司購并、市場融資、戰略發展等方面的方案策劃服務;
6.向甲方提供服務年度內的全部研究成果,包括年度研究報告、定期研究期刊和其他研究成果。
第四條 根據甲方的特殊委托,乙方將為甲方提供以下服務,其具體內容由特別委托合同另行約定:
1.依據特別委托為有會員資格的甲方提供在_________的公關策劃、公關運作和公關服務;
2.依據特別委托為甲方提供企業重組、公司購并等方面的具體運作服務;
3.依據特別委托為甲方提供證券金融市場的專項分析、專項咨詢和專項服務;
4.依據特別委托為甲方研究特定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分析報告等專項服務。
第五條 甲方的主要義務如下:
1.甲方應真實、全面、及時地向乙方提供與委托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應保證其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2.不得向乙方工作人員提供虛假、有誤導或重大遺漏的任何信息或資料;
3.甲方應保證專人與乙方工作人員聯系,并予合作;
4.甲方應按規定及時向乙方支付常年金融顧問費用和工作費用;
5.每次的進場或會議通知,應適當提前,以給乙方留出合理的準備時間;
6.保障乙方工作人員為履行本協議所需的其他具體條件。
第六條 乙方的主要義務如下:
1.乙方有義務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為甲方勤勉、謹慎地工作;
2.乙方有義務隨時提醒甲方注意其與有關當事人及在各種事務中可能承擔的相關責任;
3.乙方對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和所作的陳述,以及乙方工作人員因工作所知悉的一切有關甲方的重要信息,負有保密的義務;
4.乙方在保證其工作的獨立性的前提下,應服從總體工作安排;
5.按時向甲方提供乙方的最新研究成果;
6.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_________。
第七條 乙方工作人員對其在工作中接觸到的涉及甲方重大經營決策、商業及其他秘密資料和信息負有保密的義務。該項保密僅就不宜公開披露的資料而言。乙方工作人員依法向甲方、特定的部門和人士反映情況,不應視為泄密。
甲方就接觸到的乙方不宜公開的資料、文件及提供的咨詢性意見,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八條 甲乙雙方有責任對本協議的內容及其履行保密。
第九條 乙方作為甲方的常年金融顧問(vip服務),每年一次性收取顧問費人民幣_________元整,特殊項目的收費將由雙方另行協商。
第十條 本年顧問費在雙方簽定本合同書十個工作日內支付,顧問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后年度的金融顧問費,甲方應在顧問期滿前一個月內交付,逾期不交,本合同將自行解除。
第十一條 如乙方應過錯違反了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如數返還所收費用;如甲方違反了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則乙方不再承擔完成約定義務的責任,所收費用不予返還。
第十二條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協議:
1.任何一方提出修改協議的建議,另一方不反對;
2.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協議必須修改。
第十三條 協議修改必須是書面的,須經甲乙雙方簽字并蓋章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議終止:
1.委托工作已完成;
2.甲乙雙方同意終止;
3.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協議必須終止。
協議終止必須是書面的。協議終止,本合同項下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隨即終止。
本合同于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由簽字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金融顧問合同范本二
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因業務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聘請浙江××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請,指定律師
擔任甲方常年法律顧問。
二、法律顧問的責任是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其工作范圍是:
1.提供各類法律咨詢;
2.審查、起草、修改各類法律文書;
3.受托進行調查、見證、論證,出具相關的見證書、法律意見書;
4.根據授權參與有關項目、事項的談判、簽約;
5.幫助委托人制訂、建立各類經營管理制度;
6.根據委托人需要簽發律師函;
7.提供法律知識培訓;
8.代辦各類法律手續;
9.受托擔任仲裁案件當事人的人,參加各類仲裁活動(包括勞動合同仲裁、國內經濟糾紛仲裁、涉外仲裁、海事仲裁等);
10.受托擔任經濟、民事、行政案件當事人的人參加訴訟及行政案件的聽證、復議等活動;
11.受托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擔任刑事案件當事人的辯護人(或人);
12.代為申請執行各類生效的法律文書(包括判決書、裁定書、處罰決定書、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法律文書等);
13.法律允許的其他法律服務事項。
三、乙方提供法律服務的具體事項,由甲方根據需要提出要求,乙方應優先予以滿足。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也可主動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四、甲方指定_________先生/女士為法律顧問工作聯系人,配合、協同法律顧問工作。
五、費用:
法律顧問費的收取標準和方式按照本合同的附件《常年法律顧問工作收費規則》執行。
六、合同有效期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七、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公章后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履行地在乙方住所地。
甲方:(蓋章)
代表:(簽字)
合同立法應社會經濟生活的需求而生,并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改善而進步,隨著交易當事人之間的空間距離的增大,締約花費的金錢和時間也越來越多,商機轉瞬即逝。采用書信或數據電文形式以要約和承諾方式締結合同,是解決締約成本和時間問題的一種不錯的方法。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產品的標準化和法律的趨同化為這種新興的締約方式提供了技術基礎和保障。但是,企業在擬采用要約和承諾的方式締約時,應當注意這種締約方式一般僅適用于普通的貨物買賣合同,不適用于其他合同,如工程承包合同、投資合同等。
二、要約和承諾的概念
(一)要約的概念
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而發出的,由相對人受領的意思表示。在商業活動中要約也稱為“報價、發價或發盤”。
依據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首先,要約必須是特定的人的意思表示,旨在以要約人的承諾以成立合同。要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次,要約一般要向特定的人發出,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發出。例如,懸賞廣告。再次,要約必須能夠反映所訂立合同的主要內容,即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要約是對未來合同的設計,一旦被承諾,合同即成立。第四,要約應表明要約人在得到有效承諾時,即受其約束的意旨。
(二)承諾的概念
承諾,是指受領要約的相對人為成立合同而同意接受要約的意思表示,在商業交易中又稱“接盤、還盤、收盤”。
有效承諾必須具備以下要件:首先,承諾必須由受領要約的相對人作出。其次,承諾的內容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承諾對要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的,不構成承諾而視為新要約和反要約。再次,承諾必須在承諾期限內作出,否則,除要約人及時通知該承諾有效以外,視為新要約。最后,承諾需向要約人作出。
三、企業對采用要約和承諾方式訂立合同的管理
采用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形式,通過要約和承諾形式訂立合同雖有許多優點,但是采用這種方式訂立合同無論就合同訂立過程而言,還是就合同證據形式而言都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為防范合同風險和合同訂立過程的風險,企業應當加強對該種締約過程的管理。
第一,必須有訂立合同的需求,方可對外發出要約或對要約人進行承諾。要約及承諾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發出就意味著有可能使合同生效,屆時如果企業不履行要約或者承諾,就可能面臨被追究締約過失責任或違約責任的風險。
第二,要約和承諾應當經由企業法律顧問或者律師審查。在采用信件或數據電文形式以要約和承諾方式訂立合同的情況下,合同一旦生效,要約和承諾的內容將構成合同條款,如果沒有企業法律顧問和律師把關,很可能給企業帶來合同風險。
第三,嚴格管理自己的各種數據電文信息系統。根據《合同法》第11條規定,這些系統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根據《合同法》第25條、26條、16條、32條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以要約和承諾的方式訂立合同,合同可以無須像合同書那樣經過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才可生效,除非交易雙方事前做出關于簽訂確認書的約定。從實務中看,傳真雖可以蓋章或者簽字,但由于接收方收到的是復印件,其蓋章或者簽字已經不能成為有力憑證,電子郵件等不能直接用印。因此,筆者認為只要要約和承諾是從企業的系統中發出的,無論企業是否在電文上蓋章或簽字,都會對企業產生法律約束力。因此,企業應當嚴格管理好自己的各種數據電文系統。
第四,企業對外發出的要約最好明確規定承諾期限。根據《合同法》第23條的規定,要約規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在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規定期限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要約人。據此,如果企業在要約中沒有規定受要約人承諾的期限,受要約人就享有在合理期限內承諾的權利,而合理期限在實務中是非常難以把握的,這就勢必使企業處于一種被動不利局面。
第五,企業對外發出要約最好規定接受承諾的方式。根據《合同法》第22條的規定,如果要約規定了承諾方式,承諾應當按照要約的要求作出,如果要約沒有規定承諾的方式,承諾根據交易習慣作出。實踐中承諾可能是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口頭、行為等方式。因此,根據《合同法》第26條、16條、21條關于承諾生效和合同生效的規定,如果企業未在要約中明文規定承諾的方式,勢必給企業的業務部門及時接受承諾和判斷合同生效的時間帶來影響。
第六,企業對外發出要約最好規定接受承諾的方式和接受承諾的系統及聯系人。承諾的效力是承諾一經成立后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其主要是指發生的時間與其效力的內容方面。生效時間理論界主要有發信主義和受信主義兩種觀點。我國立法采用的受信主義又稱“到達主義”,即承諾的生效是在承諾到達要約人之時,對于一些承諾并不需要進行通知。由此可見,在電子商務往來中,采用數據電文的形式所訂立的合同中,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承諾的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承諾生效時間。承諾到達則合同生效,此時若行政部門與業務部門溝通不及時則會導致合同履行的延誤,可能構成合同違約。
第七,為了節約締約時間程序,企業對外發出要約時,可以在要約中載明哪些條款受要約人是可以變更的,并表明變更范圍和幅度。這種明示方式既可以保護企業的合同利益,又可以加快締約進程。
第八,正確使用電子簽名簽發要約和承諾。根據《電子簽名法》第2條、第3條規定,企業可以采用電子簽名的方法簽發要約和承諾,以有效證明發送的數據電文的真實性。企業也可以要求對方采用電子簽名的方法簽發數據電文,以確定接受電文的真實性。
第九,企業在采用數據電文形式通過要約和承諾方式訂立合同時,應當采取恰當的方式保管好這些電文,有關電文的內容就是合同的條款。根據《電子簽名法》第4條、5條、6條規定,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把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電文格式與其生成、發送或者接收時的格式相同,能夠準確表現原來生成、發送或者接收的內容,能夠識別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的數據電文,可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
從1952年批判“舊法觀點”到1976年粉碎“”,法學研究荒蕪多年。撥亂反正之后,全國眾多法界人才得以重返舊業籌編該書。該書為詳細介紹法學知識的重要讀物,由我國法學界的泰斗張友漁屯編,上海市法學權威潘念之與北京市著名法學家王珉燦擔任副主編。編委由我國著名法學家組成。包括王珉燦、王鐵崖,江平、關懷、李由義、李浩培、吳建王番、吳家麟、余叔通、沈宗靈、張友漁、張國華、陳東啟、陳守一、陳光中、陳體強、陳盛清、周應德、姚梅鎮、錢端升、徐平、高銘喧、郭宇昭、韓德培、曾慶敏、曾昭瓊、潘念之等27人,這些人員全系我國法學界的名家、老教授、老專家,全書共匯集了200余位法學家,分為法學基礎理淪、’憲法、刑法、民法、經濟法、訴訟法、犯罪偵察學、法醫學、中國法制史、中國法律思想史、外國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等分支學科,編委會自1981年開始工作,歷經數十年之久才公開出版,是一部擁有21個分支、1073個條目、428幅插圖、236萬余字的巨著。它詳細闡述了法的基本理論與歷史發展、介紹了各個部門法的概況,既有理論分析,又有實況的評介,是一本學習與研究法律的寶貴讀物?!胺▽W卷集全國法學家之力合作編成”,這是讀書出版后,張友漁先生在《人民日報》上發表的文章中所言。
《孫國華自選集》
該自選集是孫國華教授的主要著作和論文(截止到2000年)選編,涉及法理學,特別是法理學的主要問題,如:黨政關系、法黨關系、法的階級性與社會學、法的概念和本質、權力與權利的區別和聯系、社會主義法的基本理論和人權、法的作用和價值、法治與依法治國,以及對當代主要法學思潮的評析等。自選集從政黨關系這個我國政治法律領域的核心問題,到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確立,從研究法、法治的一般原理,到結合我國實際,探索中國社會主義法的理論,反映了我國法理學的演變、發展,書中涉及謝多有爭議的理論問,內容相當豐富。
作為自選集,編入集子的某些篇目寫作的時間較早,或者受當時的歷史所局限,所以,有些內容或者提法在今天看來似乎已經“過時”,但正是這種保留原貌的做法,不失為是研究與理解當年法治思想發展脈絡的一個絕好的素材,整體而言,本書是關于國家與法的基本原理與中國實際相結合的產物,反映了中國法理學的基本內容與最新成果,是一本結合中國國情,學習研究法學理論必讀的好書。
孫國華,中國人民大學首批榮譽教授。主要從事法理學研究,是全國首批統編法學教材主編之一,出版過多本法學理論教材(主編)和專著,《政法研究》和《法學研究》編委。
1廣東水利工程BT模式的含義
廣東水利工程BT模式,是指由項目法人通過公開招投標確定投融資單位,由投融資單位負責籌措承包工程項目建設資金(省級及以上財政補助和地方財政撥款除外)并負責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或合同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由項目法人向投融資單位回購工程的一種融資建設方式。
2廣東水利工程BT模式的特點
廣東省水利廳為了解決地方政府水利項目配套資金不到位的老大難問題,在現有公共項目BT模式的基礎上發展創新,提出的一種符合廣東水利項目特點的水利工程投融資建設(BT)模式。簡介如下。
(1)通過招投標程序,確定中標單位,由政府與中標單位就項目簽署BT協議,BT協議簽訂后,由中標人(或其成立的項目公司)自籌項目資本金及作為借款人向銀行借款用于項目建設,政府提供資源提供抵押質押擔保。
(2)項目建設期及建成后由政府安排列入財政預算的財政資金(或撥付經政府授權的政府融資平臺)用于支付回購款。
中標人投入的自有資金、投融資利息及回報回購完畢且項目建成移交后,中標人將BT協議項下應收賬款和貸款債務轉讓給政府指定的經銀行同意的第三方。
(3)政府安排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的財政資金(或撥付經政府授權的政府融資平臺)作為BT回購資金用于回購融資平臺承接銀行借款債務。
與通常意義上的BT模式相比,廣東水利工程BT模式主要有以下特點。
(1)引入戰略合作銀行,由投融資方作為貸款人,貸款抵押物由招標人所在地方政府提供。通常意義上的BT模式是由投融資方負責籌集建設資金和項目建設,項目建成后移交給業主,業主向按合同約定在回購期向投融資方支付回購款的過程。在投融資方的融資過程中項目業主不參與,業主只需要按照合同的約定在規定的回購時間內(通常在三至五年內)向投融資方支付回購款。為了防范回購風險,業主需向投融資方提供回購擔保。
廣東水利工程BT模式中,由投融資方負責籌集項目建設資金,其中部分資金以投融資方作為貸款人向銀行貸款,但貸款的抵押物由業主所在地方政府負責提供,這樣就將業主提供的回購擔保與貸款抵押物合二為一,減少了BT模式中資產的占用,簡化了回購擔保資產評估的工作量,也大大減少了投融資方的風險。
(2)設置了債權債務轉移程序,延長了回購時間,減少了投融資方風險,減輕了地方政府的還款壓力。
廣東水利工程BT模式中創新性的設置了債權債務轉移的流程,即約定在項目完工并移交,且業主回購完投融資方自有資金以及相應的資金占用費用后,投融資方將債權債務轉移給地方政府指定的經銀行同意的第三方。實行債權債務轉移后,投融資方欠銀行融資款轉讓給業主,減少企業風險;業主項目的實際回購時間即為貸款期限,而且在債權債務轉移后業主只需要承擔銀行貸款利息,無需再承擔付給投融資方的投資回報部分費用,減輕了業主的還款負擔。
(3)落實了項目資本金,解決了地方政府融資難問題。
廣東水利工程BT模式中由投融資方負責籌集的自有資金和省級財政資金均作為項目資本金,這樣有效的解決了地方政府資本金不到位的問題。
3廣東水利BT協議中應包含的主要內容
通過招標確定項目建設方后,政府或其授權人要與BT投資方簽訂《BT投資建設與轉讓回購合同書》,這個合同書時BT項目的核心,此后的一系列協議,都應依據此合同。這些協議包括回購協議、回購資金擔保、完工履約擔保等,將雙方權利、義務、回購基數、回購期、回購擔保等合作條件固定。具體涉及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1)建設范圍和建設年限;(2)回購擔保:為保證項目業主按期足額支付回購款,市政府或其委托人按照《BT合同》向融資人出具回購承諾函;(3)移交:項目公司完成BT項目工程建設后,向業主提出書面申請,由業主組織完工驗收,合格后BT投融資方向政府申請移交,政府書面確認后,政府擁有該BT項目的所有權和使用權;(4)回購:項目公司移交項目后,政府按《BT合同書》支付回購款;(5)債權債務轉移。
4廣東水利工程BT模式業主的風險與控制
對于BT項目所涉及的各方來說,都面臨著各種風險,BT項目所需資金越大,實施時面臨的風險就越大,風險的妥善處置關系到項目成效。一般來說,廣東水利工程BT模式業主面臨著中標人投資能力風險、工程建設能力風險、法律風險、回購風險等。
(1)中標人投資能力風險的控制。在招標階段就要嚴格對投標人財務狀況進行審查,投標人必須財務狀況良好,且具有承擔項目的投資能力。
(2)工程建設管理能力風險的控制。BT項目的招標人應該在項目的招投標階段嚴格地審查投標人的工程項目的建設管理能力,所選擇的施工單位應具有一定的資質,并具有同類工程的施工業績。確定中標人后,組建項目公司時應有融資、銀行貸款、概預算、工程管理、工程技術等方面有實踐經驗的人員構成。對項目質量風險控制,應聘請有相關資質的工程監理公司的監管來實現。
(3)法律風險控制。在BT項目招投標階段,訂約方應該聘請專家和顧問(包括金融專家、法律顧問或咨詢工程師)參與BT項目的合同的起草、商務談判、提供法律咨詢等工作,甚至請公證機關派遣公證人員參與整個招投標過程。
(4)項目回購風險的控制。項目回購款的支付是BT模式的關鍵環節。由于支付時間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因此,回購款支付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回購價格上?;刭弮r格包括工程造價、投資回報、工程貸款利息和工程因設計變更而新增加的工程造價等部分組成。其中工程造價、投資回報、工程貸款利息、工程設計變更所新增加的工程造價主要是根據招投標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而定,因此,BT招標文件的合同條款設置就非常重要。
5廣東水利工程BT模式的優點
(1)優化資源配置,合理分散風險。
項目實施BT運作模式,對政府、民營資本、參建單位和社會都有一定的利益。利用BT模式有利于解決基礎設施不足與建設資金短缺的矛盾,引導和吸納社會資金向基礎設施投資流動,使之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實現基礎設施建設的良性循環。從而優化配置社會生產要素和有限資源,合理分散和分擔風險,減少社會凈損失。
(2)提高運作效率和質量,減少社會凈損失。
本工程采用BT模式,有利于在投資建設中引進先進的技術和管理方法,有利于改善基礎設施建設投資結構,使項目盡早建成,發揮作用。在各方互利互惠的前提條件下,發揮自身的優勢,提高項目本身的運作效率和質量,減少社會凈損失。
(3)有利于項目轉讓后的正常使用。
本工程采取BT的方式,相比BOT方式沒有投資方運營的環節,投資方不用承擔此項風險,有利于項目的交接和順利使用。
(4)有利于地方政府綜合多種投融資方法,促進融資體制改革。
本工程采取BT的方式,在回購協議中一般規定在項目建設結束并轉讓后,當地政府分若干年付清回購款,這就給了政府若干年的籌資準備期,減輕了當前的籌資壓力。同時這也是政府探索運用多種市場化融資方式的大好契機。
6廣東水利工程BT模式的缺點
(1)BT項目應用的法律環境的相對缺失。
BT模式當前法律不太完善,它從訂立的相關合同文本,到招商方和投資方權利和義務以及BT建設項目在特定期間內的權屬,再到招標、融資、建設、移交、回購等環節等方面都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予以明確和規范。
(2)BT項目中間費用過大。
采用BT模式必須經過確定項目、項目準備、招標、談判、簽署與BT有關的合同、移交等階段,涉及政府許可、審批以及外匯擔保等諸多環節,牽扯的范圍廣,復雜性強,操作的難度大,障礙多,不易實施,最重要的是融資成本也因中間環節多而增高。
(3)BT模式中的融資監管難度大。
由于BT法律性質的特殊性,法律關系的復雜性,而且是一種合同的組合,因此,融資監管難度大。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