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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管理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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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管理體制范文第1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范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包括經營數量)或所得額(以下簡稱定額)進行核定,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下同)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戶)的稅收征收管理。

第四條稅務機關負責組織定額的核定工作。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征管范圍,分別核定其所管轄稅種的定額。

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制定聯系制度,保證信息渠道暢通。

第五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定期定額戶進行分類,在年度內按行業、區域選擇一定數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額戶,對其經營、所得情況進行典型調查,做出調查分析,填制有關表格。

典型調查戶數應當占該行業、區域總戶數的5%以上。具體比例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六條定額執行期的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定額執行期是指稅務機關核定后執行的第一個納稅期至最后一個納稅期。

第七條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模、經營區域、經營內容、行業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可以采用下列一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盤點庫存情況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發票和相關憑據核定;

(五)按照銀行經營賬戶資金往來情況測算核定;

(六)參照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同規模、同區域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稅務機關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核定定額,增強核定工作的規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條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程序:

(一)自行申報。定期定額戶要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填寫有關申報文書。申報內容應包括經營行業、營業面積、雇傭人數和每月經營額、所得額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申報項目。

本項所稱經營額、所得額為預估數。

(二)核定定額。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情況,參考典型調查結果,采取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額,并計算應納稅額。

(三)定額公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核定定額的初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五個工作日。

公示地點、范圍、形式應當按照便于定期定額戶及社會各界了解、監督的原則,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四)上級核準。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公示意見結果修改定額,并將核定情況報經縣以上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填制《核定定額通知書》。

(五)下達定額。將《核定定額通知書》送達定期定額戶執行。

(六)公布定額。主管稅務機關將最終確定的定額和應納稅額情況在原公示范圍內進行公布。

第九條定期定額戶應當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完整保存有關納稅資料,并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

第十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定額戶負有納稅申報義務。

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戶,應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繳清應納稅款,當期(指納稅期,下同)可以不辦理申報手續。

第十一條采用數據電文申報、郵寄申報、簡易申報等方式的,經稅務機關認可后方可執行。經確定的納稅申報方式在定額執行期內不予更改。

第十二條定期定額戶可以委托經稅務機關認定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稅款劃繳。

凡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稅款劃繳的定期定額戶,應當向稅務機關書面報告開戶銀行及賬號。其賬戶內存款應當足以按期繳納當期稅款。其存款余額低于當期應納稅款,致使當期稅款不能按期入庫的,稅務機關按逾期繳納稅款處理;對實行簡易申報的,按逾期辦理納稅申報和逾期繳納稅款處理。

第十三條定期定額戶發生下列情形,應當向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納稅事宜:

(一)定額與發票開具金額或稅控收款機記錄數據比對后,超過定額的經營額、所得額所應繳納的稅款;

(二)在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的經營地點以外從事經營活動所應繳納的稅款。

第十四條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方便納稅人、降低稅收成本的原則,采用簡化的稅款征收方式,具體方式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五條縣以上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依法委托有關單位代征稅款。稅務機關與代征單位必須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應當承擔的責任,并向代征單位頒發委托代征證書。

第十六條定期定額戶經營地點偏遠、繳納稅款數額較小,或者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有困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簡并征期。但簡并征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定額執行期。

簡并征期的稅款征收時間為最后一個納稅期。

第十七條通過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繳稅款的,其完稅憑證可以到稅務機關領取,或到稅務機關委托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領取;稅務機關也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采取郵寄送達,或委托有關單位送達。

第十八條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后,應當以該期每月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申報額超過定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款。具體申報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定期定額戶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并繳清稅款。具體幅度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九條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或低于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應當提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額。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二十條經稅務機關檢查發現定期定額戶在以前定額執行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或者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而未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及結清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處理。其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重新核定其定額。

第二十一條定期定額戶發生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停業報告;提前恢復經營的,應當在恢復經營前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復業報告;需延長停業時間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的延長停業報告。

第二十二條稅務機關停止定期定額戶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應當書面通知定期定額戶。

第二十三條定期定額戶對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有爭議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額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重新核定定額申請,并提供足以說明其生產、經營真實情況的證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復。

定期定額戶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直接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定期定額戶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額通知、行政復議決定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書前,仍按原定額繳納稅款。

第二十四條稅務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核定定額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稅務人員個人不得擅自確定或更改定額。

稅務人員或者,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稅務局管理體制范文第2篇

一是信息不對稱問題。信息是21世紀的第一生產力,比爾蓋茨也說過,未來要么是電子商務,要么沒有商務。在信息時代無法掌握信息,將成為功能性管理文盲,這是擺在我們面前最為嚴峻的課題。毫不客氣地說,我們目前的大企業稅收管理工作,正在墮落為功能性文盲,與大企業集團相比,稅務局的稅收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被排除在信息系統之外。大企業集團是依靠高度發達的信息技術作支撐發展壯大起來的,如果沒有信息技術,大企業集團不會發展到今天這樣全球化的規模。比如沃爾瑪實現了在深圳總部財務核算的體制,它給各個分支機構鋪設專線進行信息化管理。大型企業集團都有專門量身定做的管理軟件,東風汽車公司及其分公司使用的ORCALE軟件、神龍汽車公司、東風汽車有限公司使用的SAP軟件、東風康明斯發動機有限公司使用的是QAD軟件,東風隨州專用汽車有限公司和東風汽車車輪有限公司隨州車輪廠分別使用的是用友和EC。這些企業花重金定做管理軟件,除了自身發展需要以外,也為規避稅收預留了極大空間。既使是用友和EC這樣相對簡單的管理軟件,在稅務系統內部,由于管理體制和基層管理人員素質問題,使得能夠熟悉操作用友和EC的人員都非常缺乏,而對于相對復雜得多SAP軟件和ORCALE軟件,能夠懂的人更少了。內行看門道,外行看熱鬧,大企業集團先進的操作軟件,復雜的管理系統,將稅務管理與企業管理隔成兩個世界,從而使稅務管理隔山看海,隔霧看花,鞭長莫及,被人牽著鼻子走,失去稅收管理主動權,淪落為企業的辦事員。在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上,稅務局還存著巨大的政策設計缺陷和稅收數據管理體制缺陷,我們法律規定要求企業上報的數據非常有限,與當前大企業海量的數據形成巨大的反差,因此必須明確界定大企業標準,重新規定大企業上報的數據表格,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此外,大力改革當前稅收管理數據高度分離相互封閉的稅收管理數據體系,建立綜合型的數據分析管理體制,這都是極為迫切的任務。

二是體制不適應問題。當前的稅收屬地管理原則、多級行政管理原則、分稅種設內部機構原則、國地稅分立原則、不分納稅人類別一刀切的稅收管理原則,不僅完全不能適應大企業快速發展形勢,而且與大企業要求集中管理的呼聲是相背離的,從提高稅收征收管理效率,提高稅收征管資源優化配置效率來說,也是相背離的。我們了解到湖北電信、湖北人壽等公司都實現了省級財務集中核算,市州局分公司都是報賬制單位,所有的會計核算憑證都集中到省公司。沃爾瑪湖北公司以及華潤蘇果超市有限公司今年分別要求實現稅務集中管理與稽查。隨著大企業發展狀大和對分支機構控制手段增強,總部經濟特征明顯突出。如果不改革現有大企業稅收管理體制,因勢而為,順勢而變,我們的稅收管理工作將始終是被動的,無論從大企業稅收管理角度,還是從提供納稅服務方面,都會與大企業的期望遙遠。

三是信任不對接問題。一切的管理與服務問題,最終體為某種關系,這是潛在的核心問題,反映的是思維背后的靈魂平等與利益博弈問題,無論是“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管理宗旨,還是“聚財為國,執法為民”的稅收管理職能,最終還是體現為納稅人的信任與否。在最近的湖北省治庸問責問卷調查的實際情況看,企業對我省稅務局信任是有限度的,我想這不是湖北國稅的個案,在全國應該都是這樣的情況。我們對企業的不作為、亂作為、消極作為俯首皆是,從稅務管理思想、稅務管理體制到稅務管理人員素質,全面體現了中國式的管理思維,寫滿了中國式的管理特征,如果不是對權力的畏懼,或者是蔑視,不會有人真正對這樣的管理抱有實在的好感與真正的信心。我們只有徹底改變根深蒂固的不對等的征納管理思維,建立真正平等與信任的征納關系,真正尊重企業,建立坦誠溝通關系,信息不對稱問題與管理模式問題都會迎刃而解。稅企信任不對接問題其實深刻而微妙地反映了體制管理問題與思維方式問題。

要從根本上解決上述問題,我認為必須做到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重構大企業稅收數據管理體系。主要有三個方面:(一)必須從立法的角度重新規定大企業申報的各項報表數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章第三節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章第二十六條中明確要求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并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而相應納稅申報表和財務會計報表,分別體現在各個相關稅種的管理條例中。也就是說,法律法規規定企業上報的數據具體體現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消費稅納稅申報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以及財務會計報表,這構成了當前稅收數據體系的基本框架。問題在于,法定上報的數據與企業實際的海量數據形成了巨大反差,當前大型企業集團組織架構錯綜復雜,核算體系龐雜,呈現出跨地域、跨行業、跨國家、跨文化、跨階層、高專業、高科技、高戰略、高集中、高籌劃和高風險等復雜特征,僅納稅申報表和財務會計報表,無法全面真實地反映企業實際經營情況,與當前國際上通行的稅收風險管理要求相去甚遠,從而全面地影響稅收征管質量。隨著企業不斷發展,企業管理也發生質的改變,歐洲最有影響的商業思想家弗雷德蒙德·馬利克(FredmundMalik)指出,對企業的評價已經不再是簡單的銷售與盈利的評價,而個體表現在六個方面:即市場地位、創新業績、生產力、人才吸引力、財力和盈利能力。沃爾財務狀況綜合評價模型,用十項財務指標來評價企業的盈利能力、營運能力、償債能力和發展能力。當前我國法定的數據采集模式與企業的管理模式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大企業集團不僅可以利用我國稅制設計和管理體制的巨大缺陷,進行充分的稅收籌劃,稅收調配也達到了隨心所欲的地步,在老鼠與貓的游戲中,我國稅收管理者扮演的是現實版的被老鼠捉弄得狠狽不堪的貓的角色,基層稅務局稅收管理離真正意義上的現代化稅收管理差距遙遠。因此,必須學習美國國內收入局的做法,明確界定大企業的標準,重新規定大企業納稅申報表的相關內容,全面改革現有的管理方式,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實現大企業集團數據管理體系的重構,從根本上解決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如果不改變這一現狀,任何征管模式改革都將無功而返,現代化稅收管理目標無法實現。(二)必須實現大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軟件與稅務局電子申報軟件的直接自動對接。目前大企業都實現了電子報稅,電子申報軟件取代紙質報表,提高了數據采集能力。但這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電子申報,真正意義上的電子申報是大企業集團的生產經營管理軟件與稅務局的電子申報管理軟件直接自動對接,企業每發生一筆業務,開具一張發票,記錄一個會計憑證,稅務局電子申報系統都會自動反映和記錄,根本不需要企業財務會計人員將企業數據經過人工工序錄入到稅務局的電子申報軟件中。從本質上說,當前的電子申報仍然是手工申報的現代版,只不過在手工操作手段上從紙質進化到電子信息系統,企業申報數據調整空間仍然存在,數據真實性得不到保障。實現大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軟件與稅務局的電子申報軟件直接自動對接,才是真正意義上的信息管稅,這一點并非難以做到。今年五月份我帶領湖北省國稅局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赴四川省考察大企業稅收管理工作時了解到,四川省國稅局在稅收綜合績效評估工作中使用無錫奇星公司開發的《國稅評估軟件》和《數據采集軟件》,自動獲取企業完整的核算賬套,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2010年四川省稅收征管質量綜合績效考核工作查補入庫稅收18.2億元,很好地說明了獲取真實數據并非是一個不可逾越的障礙,信息化管理手段是必不可少的工具。我覺得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司開發的《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是一個很好的數據管理與分析工具。(三)必須實現大企業稅收數據集約化管理。當前的稅收數據管理在法定上報內容和上報途徑與方式上盡管存在諸多不足,但如果能夠綜合利用這些數據,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但事實上大企業稅收數據分布在不同的部門之中,高度分離且相互封閉,形成數據管理的孤島,難以發揮綜合效能。同時,在各層級之間,數據也呈相互封閉狀態,以重點稅源監控數據為例,省局統計年納稅500萬元以上的企業,而市州局統計的是年納稅50—100萬元以上的企業,縣區局則可能將年納稅10萬元以上的企業都包括在內,這樣在各個管理層級之間,都有各自統計而其他層級并不知情的企業。此外,統計、商貿、財政、銀行、地稅、國庫、海關等政府各個職能部門都有相關的涉稅信息,但是國稅部門取得第三方涉稅信息渠道不通暢,有時靠部門協調解決不了問題,甚至需要政府主要領導出面才能獲取。為了發揮數據的綜合管理效能,迫切需要實現大企業稅收數據集約化管理,稅收征管模式變革必須以此為核心來構建,重新設置內設機構職責與稅收管理層級與范圍,并建立獲取第三方涉稅信息的暢通渠道。

稅務局管理體制范文第3篇

    一、各單位要立即停止委托代售單位代售印花稅票,并按照有關規定,對代售單位的印花稅票進行清理和結票。要求2003年8月底以前完成結稅、結票工作,收回代售許可證。

二、各單位要控制監督代售單位的審批范圍,嚴格按照發放或辦理應稅憑證的單位才能確定為監督代售戶的要求,重新確認并審批監督代售單位的名單,并于9月底前報市局備案。

三、各單位要采取措施,繼續作好印花稅票銷售的服務工作,各征收所、服務大廳都要設置印花稅票銷售窗口,以滿足納稅人購買印花稅票的需要。

四、2003年下半年的專項執法檢查工作,要認真對印花稅票的銷售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存在問題的單位要按照規定嚴肅處理。

稅務局管理體制范文第4篇

關鍵詞:分稅制;事權;財權;轉移支付

一、分稅制改革的背景及主要內容

1993年11月,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了《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要求將現行的財政包干制改為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事權基礎上的分稅制。1993年12月,國務院頒布《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決定自1994年起,改財政包干制為分稅制,在科學界定財政收支范圍的基礎上,合理劃分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的分配關系。分稅制改革旨在強化稅收征管,堵塞財政收入漏洞,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尤其是中央財政收入的穩步增長。具體內容包括:按照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各自的事權,劃分各級財政的支出范圍;根據事權與財權相結合的原則,按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的收入;按基數確定中央對地方的返還數額;原體制的中央補助、地方上解仍按不同體制類型處理。

二、分稅制改革取得的主要成績

分稅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是對財政包干體制的否定,使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進入了一個全新的狀態:公開的利益關系,制度化的獲取利益規則”。具體而言,分稅制改革取得的成績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確立了中央財政的主導地位

中央財政主導地位的確立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中央財政收入占財政收入總額比重的提高。分稅制改革通過保證中央政府在財政收入及其增長中的優勢地位,使中央財政收入占財政收入總額的比重由1993年的22.0%升至1994年的55.7%,地方財政收入占財政收入總額的比重則相應地由1993年的78.0%降至1994年的44.3%。二是確立國家稅務系統的主導地位。分稅制改革前,中央政府直接組織的稅收比重較小。大部分稅收由直屬地方政府的稅務部門征收,再按承包數上解中央,形成中央政府的財政收入。分稅制改革后,中央政府設立國家稅務總局,省級及省級以下稅務機構分設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對國家稅務局實行垂直領導,并協同省級政府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實行雙重領導。稅收由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分別征收。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中央稅和共享稅,再將共享稅中屬于地方的部分和稅收總額增長的分成部分返還給地方。在稅收返還過程中,國家稅務局征收的消費稅和增值稅的75%,是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實施稅收返還的資金來源。分稅制改革改變了以往先由地方征收再上解中央、中央財政支出依靠地方上解的局面,形成了先由中央征收再返還地方、國家稅務系統在全國稅收征收體系中占主導地位的局面。隨著對稅收征管的有效控制及獲得更多的收入用于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中央政府在使用稅收和支出政策實現穩定與地區間均衡發展的目標上贏得了更多的主動權。

(二)促進了國家財政收入的合理增長

盡管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而言,本級政府組織的財政收入并不等于該級政府實際可支配的收入,但分稅制改革加強了各級政府組織的收入與實際可支配收入之間的聯系。對地方政府而言,在上交數額和返還比例一定的情況下,地方政府組織的財政收入越多,可支配的財政收入也就越多。這樣,地方政府擺脫了“鞭打快牛”的顧慮,避免了財政包干體制下因不滿分成比例而產生的消極征收現象。對中央政府而言,除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稅收返還外,中央政府組織的財政收入越多,可支配的財政收入也就越多。同時,分稅制還通過稅種劃分穩定了中央與地方各自的收入來源,從制度上促進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加強稅收征管、增加財政收入的積極性,實現了財政收入的穩步增長。

(三)統一了全國的財政分配關系

分稅制改革前,我國財政分配關系從來就不是單一形式,尤其是1988年以來,六種財政分配關系并存,收支基數和分配比例形式多樣,既不規范也不公平。分稅制改革通過清晰的稅種劃分,統一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配關系,使各地能在同一制度下進行規范公平的競爭,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稅收征收過程中扭曲的激勵因素,并簡化了財政分配程序,使財政分配制度趨向透明化。

(四)限制了地方保護主義的財政動因

實行分稅制后,取消了地方政府與企業簽訂稅收合同的做法,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將按稅種而不是行政隸屬關系劃分收入范圍,使企業稅收負擔不因是否有承包合同而不同,不因有什么樣的承包合同而不同,也不因地方政府的財政狀況而有所不同。這在一定程度上切斷了地方政府與企業之間的財政聯系,限制了地方政府進行市場封鎖、地方保護的財政動因。

三、分稅制改革遺留的問題

分稅制改革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時,也遺留了諸多難題。實際上,分稅制改革并非徹底否定并取代財政包干制,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財政包干制的痕跡,這使分稅制形似“舊的財政包干制的補充”。具體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中央與地方事權和財政支出劃分不明確

縱觀各國分稅制建立與發展的歷史,大致遵循了類似的邏輯:在界定中央與地方事權范圍的基礎上,劃分財政支出范圍;據此劃分稅種,形成各自的收入;再根據需要進行均等化或具有特定政策意圖的轉移支付。可見,事權的明確劃分是理順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的前提性基礎。1994年我國分稅制改革是在克服中央財政困難、改進中央與地方財力分配狀況的指導思想下進行的。在事權劃分上,分稅制改革并沒有解決中央與地方事權如何界定及如何劃分的問題,而是繼續延用原有的模式。這是我國難以形成規范的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的最根本的原因,也使得分稅制改革在持續推進的過程中遇到了基礎性的障礙。中央與地方事權和財政支出劃分不明確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政府越位或缺位、中央與地方職責不清。

(二)中央與地方事權和財權劃分不匹配

中央與地方事權和財權劃分不匹配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中央政府事權與財權劃分不匹配。二是地方政府事權與財權劃分不匹配。由于分稅制改革并未明確中央與地方的事權劃分,財權的劃分也不可能建立在科學合理的事權劃分的基礎上,而是往往以簡單的行政手段,將稅收按一定比例劃分,事權與財權劃分不匹配在所難免。由于財權劃分的主導權集中于中央政府,同時,中央政府基于宏觀調控的考慮,往往集中財權并下放事權,這樣,中央政府事權與財權劃分不匹配主要體現為收大于支,而地方政府事權與財權劃分不匹配則主要體現為支大于收,地方財政收支不平衡加劇。以地方政府為基點,中央與地方事權和財權劃分的不匹配具體體現在:地方財政收入不能滿足財政支出的需要,地方稅權不能滿足稅收收入調整的需要,地方預算外資金不能滿足預算管理的需要,地方制度外資金不能滿足財政管理的需要。

(三)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不規范

在計劃經濟條件下,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的基本特征是高度集權,地方政府征收的絕大多數收入都要上解中央政府,全部支出均由中央政府決定。這樣,在高度集權的條件下,是無所謂轉移支付的。嚴格意義上的轉移支付,是1995年推行的過渡期轉移支付。但實際上,1994年分稅制改革延續的稅收返還、專項補助、體制補助(或上解)、結算補助也扮演著轉移支付的角色。其中,稅收返還、體制補助(或上解)、結算補助堅持以來源地為基礎劃分稅收的原則,扮演著彌補財力缺口的角色;而專項補助則扮演著體現中央政府政策意圖的角色。轉移支付的首要目標是實現各地公共服務的均等化。均等化的目標對我國而言尤為重要。這是因為,“有些國家(如美國)人口的高度流動性確實大大縮小了地區差別,從而削弱了均等化轉移支付的作用。但我國的情況完全不同,經濟因素、制度因素、交通因素、地理與氣候因素乃至歷史文化因素,使人口的自由流動受到許多限制,而越是缺乏流動性,均等化轉移支付越重要”。然而,目前存在的稅收返還、體制補助(或上解)、結算補助顯然與均等化目標相差甚遠。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不規范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1)轉移支付結構不合理。一般性轉移支付新舊體制并存、形式繁多,難以實現縱向和橫向均衡,而規范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則因規模較小難以實現均等化的目標;專項轉移支付適用范圍廣、重點不突出、資金分配的透明度和規范性較差,不利于實現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權責明確,也不利于中央政府特定政策目標的實現。(2)轉移支付分配方法不規范。我國現行的一般性轉移支付體系,除過渡期轉移支付在全國范圍內實現了統一的公式化分配外,多采用基數法,確切地說,是承認既得利益基數法。基數法是指不考慮各地財政收入能力和財政支出需要的差異,以前一年的實際執行數或前兩年的平均數作為基數,即確定本年度財政收支的主要指標,進行存量不動、增量調整的分配。基數法不但不能緩解長期以來各地區財力不均的狀況,反而加劇了地區間發展的不平衡。專項補助的分配缺乏明確的目標,缺乏科學公正的事權依據和標準,缺乏周密的論證和客觀的評審,支出透明度差,隨意性大。

稅務局管理體制范文第5篇

關鍵詞 增值稅;預警系統;報警及措施

一、企業被增值稅預警系統報警

我公司是重慶南岸區稅務局管轄的一家塑鋼門窗生產企業,是一家國有控股企業的分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于2006年10月接到稅務局通知,我公司被增值稅預警系統報警了!報警通知單有兩項內容:第一,本行業的增值稅平均稅率為5.95%,而我公司1-9月份的增值稅平均稅率為4.48%,低于行業平均稅率比例為26%;第二,連續兩個季度的未上交增值稅,這兩個季度增值稅率為零。

二、報警后稅務局對企業采取的措施

(一)約談舉證。針對稅負低于行業平均稅率比例較大進行和連續兩個季度增值稅為零的情況,稅務所稅收管理員要求我公司財務人員進行書面陳述說明、提供舉證資料。

(二)稅收管理人員到我公司的生產經營現場了解情況,如查看生產場地;原材料的收、發、結存程序;塑鋼門窗的制作、安裝程序;塑鋼門窗的銷售程序;到財務部門查看財務管理系統,對原材料的進銷存數量金額式三級明細帳的建立、健全情況;原材料的購進、付款情況及增值稅進項稅的檢查,收入的確定及銷項稅額的完整性等檢查。

(三)稅務局對企業的處置

1.稅務管理人員通過約談舉證和實地檢查,針對企業雖然在增值稅出現了與同行業增值稅稅負率差異或異常申報等異常情況,但財務數據、現場實物等證據表明,企業未出現偷稅漏稅的情況,因此,稅務管理人員未對企業進行任何法律上的處置。

2.增值稅預警系統增大對我企業的監控力度。

從約談舉證開始一年時間內,先后讓企業使用了兩個增值稅納稅評估軟件及數據采集系統,按月從不同角度有時甚至是重復采集企業財務數據,如:

納稅人基本情況表:采集使用增值稅納稅評估軟件的納稅人的稅務的基本情況。

建帳輔導情況表:采集使用增值稅納稅評估軟件的納稅人的建帳情況,如總帳系統、日記帳系統、明細帳系統、材料三級明細帳系統的建立、健全情況。

生產經營情況記錄表:主要采集企業的主要原材料的購進、生產領用、結存的數量、金額,并與上期的增減比較情況;主要產品的生產、銷售數量、金額情況;當月主要產品的銷價、百元產品物耗量、百元產品能耗量、百元產品工資含量、及物耗比例。

生產經營變動:采集關鍵生產設備的運轉情況、資金周轉、產品結構、銷售市場、技改項目、主要原材料、生產經營變動情況對稅收影響的分析等。

存貨盤存情況記錄表:采集企業的每月的盤點存貨情況,包括盤點方法、盤點時間、品種、帳面數量及金額、實存數量及金額,盤虧、盤盈記錄。

存貨盤點重要情況登記表:企業的盤點時的盤存記錄,包括帳面記錄、實存記錄,盤虧、盤盈記錄及因盤虧、盤盈引起帳務調整、及應補稅額等。

三、報警后企業采取的措施

(一)應稅務局要求的約談舉證,對稅負低于行業平均稅率比例較大進行和連續兩個季度增值稅為零的情況,進行書面陳述說明、提供舉證資料。

1.企業情況及造成稅負低于行業平均稅率比例較大和連續兩個季度增值稅為零的情況的原因:

(1)稅法原因:我公司的特色不是典型的工業企業,在生產方面,具有工業的特點,在安裝方面,具有建筑行業的特點。生產工藝特點是:根據塑門窗加工合同組織生產加工塑鋼門窗,屬于定單式生產,生產的塑鋼門窗經安裝后,按合同進度或工程結算確認收入,按稅法來講,屬于混合銷售貨物,即是因銷售塑鋼門窗產生的增值稅業務,同時產生了的營業稅所規范的安裝業務,這一營業稅安裝業務是因銷售塑鋼門窗引起,根據稅法規定,企業應按加工制作塑鋼門窗和安裝塑鋼門窗并交納增值稅,而不交營業稅,由于收入的確定與工程結算相關,因此,增值稅與一般工業不一樣,稅負在年度內不均衡,全年一次或幾次集中交稅。

(2)本企業經營特點導致的原因:先墊付大量采購資金,購進原材料加工,而工程結算進度在后。在同時或時間相隔較近的期間內承接幾個工程項目時,采購的原材料進項稅金會大于確認銷售收入的銷項稅金,因此,會導致在生產密集的期間,不會交增值稅,而在結算期間交大量的增值稅,導致增值稅在全年內交稅的時間不均衡,稅率不均衡。從歷史年度增值稅來講,有塑鋼門窗生產安裝工程與無塑鋼門窗生產安裝工程;有承接的跨年度塑鋼門窗工程還是無承接的跨年度塑鋼門窗工程,在納稅年度的交稅時間都不一樣。即便如此,從歷史年度來講,企業的年納增值稅率在生產經營情況相似的年度內,年稅率是穩定的,波動性很小。這就需區分當年的具體情況后再作具體分析。

(3)具體情況分析:

第一,企業2003年增值稅率為4.82%。

第二,在承接工程量較飽滿的2004年,由于不存在跨年度工程,當年承接的工程當年竣工結算,購進的原材料發票當年記入進項稅金,當年抵扣,不存在上年進項稅金結余或上年進項稅金結余對本年影響很小,2004年增值稅率為4.84%。

第三,2005年1-9月只承接了零星的工程,至10月才承接了一個跨年度的工程項目。這個跨年度工程在當年及時按工程進度確認收入的情況下,年收入額度也只是上年的40%。同時,在原材料采購中,墊支的材料資金已支付,發票有一部分于2006年1月到帳抵扣,這一部分進項稅金的滯后抵扣,既影響到2005年度增值稅率,又影響到2006年的增值率。由于收入額度比上年度下降,加之進項稅金的正常范圍的滯后,導致2005年增值稅率迅速上升到7.82%,2006年報警時增值稅率下降到4.48%。

第四,在2006年被報警時,企業又承接了一個跨年度工程,工程合同額較大,估計企業在2006年按工程進度確認收入時,同時企業仍存在原材料采購發票滯后的情況,企業受承接了收入額較大的工程的影響,增值稅率會回升到2003年、2004年的狀態,為4.86%左右。

從近四年年上交增值稅率分析,扣除2005年的非正常的生產經營引起的特殊情況,每年的年上交增值稅率還是穩定的,波動范圍較小,對于本企業來說,屬于正常波動,不存在增值稅處于非正常狀態。至于企業稅率低于行業平均稅負,受稅務增值稅預警系統指標、采集數據的影響。

(二)積極配合稅收管理人員到企業的生產經營現場了解情況,和查看財務管理系統資料。

四、通過預警系統報警后,企業得到的結論:

(一)增加了對稅收預警工作的認識:由于稅收預警工作在重慶市開展不久,在南岸區龍門浩稅務所試點,稅收預警指標體系建設尚處在探索階段。作為一項新的管理手段,從理論到實踐還缺乏一整套成熟的經驗,對稅收預警制度中預警指標的確定、數據口徑、以及預警指標的標準,還缺乏企業的實際情況資料。因此,就使得稅收預警指標體系建設進行研究、探討和逐漸改善。

(二)增加了企業的財務人員及企業的工作量。由于稅收預警工作指標體系尚處在探索階段,因此,試點的被預警企業經常性被稅務局要求提供企業的生產經營資料,甚至是在一年試用不同的預警軟件、不同的預警采集系統,稅務系統評估軟件的不穩定,導致企業增加了提供數據的工作量,應對增值稅評估系統軟件成為企業財務的一項除提供報稅材料以外的一個很重要的、經常性的工作,令企業苦不堪言。

(三)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是應對增值稅納稅預警系統的根本措施。

雖然增值稅納稅評估預警系統軟件給企業帶來了不便,但是,由于被報警企業畢竟是在增值稅納稅方面出現了與所在行業納稅申報等方面出現的異常情況下的產物,因此,也應引起企業重視。從另一個角度來說,企業被報警以后,之所以未被稅務進行法律上的處置,最關鍵的因素是我公司的財務管理系統比較完善。

第一,健全的企業財務管理制度保障了企業整體經營的規范化運作。

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包括規范的財務管理體制和會計核算的任務及會計核算的辦法及原則。財務管理體制包括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企業財務機構和職責、資金管理辦法、預算管理、資本管理、內部會計控制制度、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等內容,規范的財務帳務核算體系如設置規范的會計科目、采取的主要會計政策、會計賬簿、會計報告、損益核算,資金及往來結算管理、費用及報銷管理、會計檔案管理、會計電算化制度、備用金制度、物資管理制度、稅款結算與申報制度、經濟合同簽訂與管理。

第二,注重財務管理制度的會計核算的細節管理,如準確、健全、完善的原材料三級明細帳系統和完備的庫房臺帳、固定資產等實物管理系統。對存貨的管理,嚴格執行監督盤點制度,從庫存方面認真履行的納稅義務。完備的原材料的購進、付款明細帳、增值稅進項稅金明細帳及銷售收入、銷項稅額明細帳系統。

第三,我公司具有完善的內部審計制度,在資金、生產、銷售等方面嚴格執行國家的財務會計制度和財務會計法規及稅收法規,從外部大環境的規范性到內部環境的規范性均得到較好的執行。

第四,注重全面財務預算及預算執行力度的考核。

(四)財務人員區分應稅與非應稅概念,增強納稅意識和稅法遵從度,是應對增值稅納稅預警系統的有效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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