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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要歸屬于具體的責任承擔上。在民事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中,檢驗適用法律是否存錯誤的關鍵,就在于具體的民事行政責任確定上。如果民事行政責任確定不當,包括單純的民事行政責確定不當和認定事實以及其他錯誤適用法律而引起的責任確定不當,都是適用法律錯誤的表現,符合《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所規定的抗訴條件,對于類似案件,應當提起抗訴。
民事行政責任確定錯誤的幾種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確定責任有無存在錯誤。在具體的案件中,對于有責任的認定為無責任或免責,無責任或應當免責的認定為應承擔責任。在確定具體的民事行政責任的有無上,有三種表現形式:一是有責任;二是無責任;三是免責。民事行政行政行為主體,所實施民事行政行為,具備民事行政責任構成要件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為有責任。民事行政行為主體,沒有實施民事行政違行為、違約行為,應為無責任。民事行政行為主體,所實施行為本應當承擔責任,由于法律規定不應當承擔責任的為免責。民事行政的行為主體所實施的行為,如果具備相應的責任構成要件,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反之,就是無責任。雖然行為主體的行為應當承擔責任,但由于具有法定的抗辯事由,依照法律規定不應當承擔責任的為免責。在民事行政訴訟訴訟活中,應當嚴格按照責任構成要件來分析判斷。
2、民事行政責任方式確定錯誤。對于具體的民事行政行為,有其具體的行為方式,也就是承擔責任的方式。如果認定責任方式錯誤,就會導致判決、裁定的錯誤。常見的確定責任方式錯誤有:一是應當確定為一種責任而認定為多種責任,或者將應當確定為多種責任的只認定為一種責任;二是財產責任而認定為非財產性或將非財產性責任確定為財產性責任;三是確定了其行為不適應的責任方式。要注意的是,民事行政責任方式確認錯誤,只有存在嚴重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才能符合抗訴條件。主要是因為,有時雖然存在確定責任方式的錯誤,但并不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例如,在損害物品賠償案件中,在可修復可更新時,認定其修復或更新。
3、共同責任中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同等責任確定錯誤。共同責任,是指行為主體在實施相應的行為后,所承擔混合過錯責任形式。在共同責任存在的情況下,應當按照過失相抵的原則,確定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同等責任。如果相混淆,也是確定責任錯誤的表現。
4、對責任人的份額確認不當。此種情況見于共同債務和共同侵權案件中。在共同侵權和連帶共同債務案件中,如果對當事人責任份額確認不當,就顯失公平。顯失公平的份額認定,應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