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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構建人性化司法制度是司法走向文明的必然趨勢.然而不少人對其理論依托缺乏深層的思考。從哲學的維度考量,人性論、自然權利理論和人道主義理論為人性化司法制度的建立提供了道德根據、思想淵源和基本原則。
關鍵詞:人性論;自然權利論;司法人性化;人道主義理論
正文:
人權是國際社會普遍關注的一個重大問題.在全球人權保護的背景之下,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司法過程中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罪犯的人權問題的討論似乎具有必然的正當性.認為司法人性化是法治走向文明的必然趨勢,是法治以人為本的內在要求。基于這種理念,不少人對司法人性化的理論依托僅作簡約化的處理.缺乏對其理論根基的深層思考。因此,探討司法人性化的哲學根基問題是正確理解司法人性化.理性推行司法制度改革的一個不可回避的、具有重要意義的課題。
一、人性論
“一切科學對于人性總是或多或少的有些聯系.任何學科不論似乎與人性離得多遠,它們總是通過這樣或那樣的途徑回到人性。”法學作為一門人文社會學科與人性更加緊密.尤其是司法制度的改革主要是改革司法領域中與經濟基礎不相適應的環節。它直接關系到人民生活質量的提高,社會的穩定以及國家的發展,是一種系統的,高度自覺的社會實踐活動,因而尤其需要理論基礎的支撐。在司法實踐中。人、法、人與法之間的關系是三個必不可少的要素.因此,考察人性化司法改革的理論依據之一就是要挖掘這三者背后的人性本質。
“人性”是中國傳統哲學的核心課題。究競什么是“人性”?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人性”有兩層含義:第一,人性是指“在一定的社會制度和一定的歷史條件下形成的人的本性。在階級社會里,人性表現為人的階級性;第二,人性是指人所表現出來的正常的感性和理性”。塒用馬克思主義來解釋:人性是人區別于動物。人所特有的一切人普遍具有的各種屬性的總和,它包括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可見,人性,是人類的共性。但是人性中最重要的和最基本的是人的本質特征,它規定著人的存在和發展。對于人性問題的探討,有的學者概括為:“在中國傳統的人生哲學思想發展的過程中.關于人的本性問題的探討、展開及其演化.主要是儒家的人性說為主導.形成了一種儒、道、佛互濟互補的理論格局。從人性理論基礎方面.規范了中國傳統人生哲學思想的發展。”朗關于人性論的法學思想主要有性善論和性惡論,但從主流的文化傾向來看.大多承認人性是善的,中國傳統人性論的主調是以“人性本善”為基礎.即以性善論為主導。
性善論源于孔子的“仁學”。孔子把先天的“性”與后天的“學”相對應提出了自己的人性思想,認為“性相近也,習相遠也”對相近之“性”究競是善還是惡。孔子雖然沒有作出具體的回答。但“性相近”包含了“仁”的內涵。孟子發展了孔子的性善論,認為人性是人與動物的本質區別,是“人之所以異于禽獸者”,“人性之善也,猶水之就下也。人無有不善。水無有不下。”WJ人性向善就像水向下流一樣確定無疑。
孟子認為人與動物的區別還在于“人皆有不忍人之心。”指出:“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乍見孺子將人于井,皆有怵惕惻隱之心,非所以內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譽于鄉黨朋友也.非惡其聲而然也。由是觀之,無惻隱之心,非人也;無羞惡之心,非人也;無辭讓之心,非人也;無是非之心,非人也……人之有是四端也.猶其有四肢也。”舊他說;“惻隱之心,人皆有之;羞惡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惻隱之心,仁也;羞惡之心,義也;恭敬之心。禮也;是非之心.智也。仁、義、禮、智,非由外鑠我也,我固有之也。”17]從性善論出發,孟子強調人性可以通過儒家的仁義禮智之類的倫理道德教化的力量加以改造,使人心善良,知恥而無奸邪之心,“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圈當然。對違反教化者,主張“寬刑慎罰”.因為“這些人也是人.盡管其中有些人喪失了人之為人的理智與感情.形成了意志的歪曲心理。甚至變成了喪心病狂的亡命之徒,但這些人仍然是人.對于外界的刺激也不會無動于衷。也還會有人的感性需求。因此,在根據他們違反道德倫理行為的嚴重程度給予不同的處罰制裁的同時,應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打動他的心靈,啟迪他的理智。”可見在性善論者看來。對違反道德者施加刑罰時強調對刑罰的感化功能。
性善論在一定意義上為法的產生存在以及司法人性化的推行提供了道德根據。法為善而設立.其目的在于制止惡的產生.懲惡揚善成為法的價值追求:同樣司法機關或司法人員在司法過程中也應該為“善”而行,應該尊重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人格尊嚴和合法權益。無論他們是違法還是犯罪。首先都要把他們當作人來看待。不能因為他們涉嫌違法或涉嫌犯罪,就給他人以非人的待遇,侮辱、虐待他們。就人性而言,不管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還是違法者或犯罪者.他們都具有無差別的人的共同本質。因此以人為對象的司法活動就應該符合人性善的基本要求,合乎道德倫理性。傳統司法.由于是建立在“人性惡”的基礎之上。所以這種司法就不可避免的凸現出片面性,它“雖然有助于遏止人性趨‘惡’.但由于過分強調對惡的人性矯治的必要,疏忽了對善良人性的鼓勵。尤其是忽視了法治所應當確定的人道價值目標”在中國.人性問題的爭議主要是人性是善良的還是邪惡的,即善與惡的問題;在西方,人性問題的爭議主要是人是理性的還是非理性的.即理性與非理性的問題。西方哲學家認為人是理性的。柏拉圖把人性分為三個部分,即理性、志氣和欲望。其中以理性為最高。亞里士多德認為.人的功能絕不僅是生命,因為甚至植物也有生命,我們所求解的,乃是人特有的功能。人的特殊功能是根據理性原則而理性地生活。亞里士多德還把人的理性與法聯系起來,他說:“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響的神祗和理智的體現。”雖然西方將人性理解為一種“理性”.認為理性是人從自然界獨立出來的唯一標志.是人與動物的根本區別。但理性同樣要求人們既要認識自身的存在和行為,也要尊重他人的存在和行為,即以理性之目光平等地、一致地看待自己和他人。既然如此,司法就應該是一種理性的行為.司法者就應該尊重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作為理性的人的存在。承認其作為人所應該具有的人格和尊嚴。對違法犯罪者而言,違法行為是其理性選擇的結果。而對其實施的制裁也應該是尊重他作為理性主體的理性行為。“如果不從違法者的理性行動中去尋找制裁的概念和尺度。他就得不到這種尊重。”因此.他當然應該接受而不能逃避這種理性的制裁.這也是他承認和維護自身人格和尊嚴的方式。換言之.如果司法不符合理性的要求,那就沒有內在的正義根據.那就沒有堅實的道德根基。
二、自然權利理論
自然權利理論來源于自然法.是自然法理論孕育的結果。所謂“自然法”,按照自然法學家的理解.它是指凌駕于實在法之上.并指導和規范實在法的某些理性化的、普適性的、永恒的公道。考察西方法律思想史。自然法理論經歷了古典自然法時期、宗教自然法時期和近性主義自然法時期。前兩個時期的自然法理論更多的強調道德約束和道德義務,而后一個時期的自然法理論更注重個人權利。近代自然法中.人們可以“按照他們認為合適的方式.決定他們的行動和處理他們的財產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許可或聽命于任何人的意志。”因此,一般學者都認為:自然權利理論只有在l6、l7世紀的理性自然法理論中得到真正確立。根據英國學者哈特的觀點.自然權利理論中的“自然權利”應該包含兩層含義:一是自然權利“是所有人所有的權利.如果他們能夠選擇的話,他們是以人的身份而擁有的自然權利.而不是只有當他們是某個社會成員或處于相互的特定關系中時才擁有的權利。”二是自然權利“不是被人的有意的活動所創造或給予的。”
自然權利理論孕育了人權觀念的誕生.成為人權保障制度的重要的思想來源。近代西方自然法學家堅信人權的真實價值卸有效性,因為在他們看來,人權就其性質來說是一種自然儀利.這些權利是基于人的自然本性的需要.具有強大的現實基礎和力量。在還沒有公共權威和政治法律制度的自然狀態中.人權就存在。在自然狀態中.人們在自然欲望、自然需要和自然情感的驅動下享有自然的平等和自由。政治法律規范不僅不能違背這些自然的權利.而且要以對自然權利的尊重作為自身的合法性基礎。政治力量和法律規范存在的全部理由就在于更有效地保護自然權利,從而使自然的權利轉變為法定的權利。近代自然權利論捍衛的自然權利包括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等權利,這些權利是確保人的身體、精神的完整性所必需的權利.具有普遍性特點。這種普遍性的權利要求法治在人權保障方面必須無差別的平等的對待每個人.不能因現實生活中個體的自然特征和身份的不同而存在差別。在一定程度上說,近代的自然權利理論直接被近代西方人權立法所采用,并成為人權法典的原則和靈魂。美國在1776年就明確將“人人生而平等”寫進《獨立宣言》;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宣稱“一切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消滅的人權;這些權利是自由、財產權、安全和反抗壓迫。”美國憲法修正案第5條規定:“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聯合國憲章》序言“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之理念,”促成國際合作“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并激勵對于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宣稱:“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規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權。”我國的人權制度也遵循和體現了自然權利理論中的“人人平等”原則。《憲法》規定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婚姻法》規定了男女平等原則;《選舉法》規定了公民平等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則”規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不得隨意定罪,尊重個體人權;“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反對特權,強調人的平等性。可見人權規范中的生命權、自由權和平等權都是與生俱來的。這是自然權利理論在人權保護制度中的具體表現。
自然權利理論不僅為人權制度的產生奠定了思想基礎,而且也為近現代人性化司法制度提供了重要的理論支撐。根據自然權利理論,人類的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等權利都是人之為人所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都不可非法剝奪:根據自然權利理論,每個人的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等權利都是平等的,對基本人權的保障不應因為個體民族、性別、語言、宗教、出身、財產或教育程度等因素的不同而有所區別,這是自然權利的普遍特征。自然權利理論中的生命權、自由權等人之為人的基本權利被后來的思想家、法學家內化為人們在訴訟中的一些基本權利。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指出:“在政治寬和的國家里,一個人即使是最卑微的公民的生命也應當受到尊重。他的榮譽和財產,如果沒有經過長期的審查是不得剝奪的;他的生命,除了受國家的控訴外是不得剝奪的。一~國家控訴他的時候,也必定要給他一切可能的手段為自己辯護。”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主張:“在沒有作出有罪判決以前任何人都不能稱為罪犯。而且社會就不能不對他進行保護。如果犯罪行為沒有得到證明,那就不應折磨無罪的人,因為任何人,當他的罪行沒有得到證明時,根據法律他應當被視為無罪的人。”司法是人權保障的一個重要環節.一方面要依法保護人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的權利,另一方面也要依法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權利。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就是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自己行使辯護權之外,還可以委托1~2人作為辯護人。公訴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中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可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可以說辯護、無罪推定構成了刑事司法人權保障的基本原則,尤其是無罪推定在現代刑事訴訟中以其特有的方式保障著刑事訴訟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以至于“很難找到一項法律原則能像它那樣對保障人的名譽人格、尊嚴、權利和自由有如此重要的作用。”《監獄法》規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
概括而言,根據自然權利的基本要求,現代司法制度應當充分保障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等的辯護權、控告權等訴訟權利,非經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剝奪;而且對一切訴訟參與者的人權應該予以平等保護,不分民族、種族、出生、性別等差別。由此觀之,從近代孟德斯鳩訴訟人權保障思想以及貝卡利亞無罪推定的訴訟人權保障基本原則的提出到近現代人權保障制度和人性化司法制度的建立,其中無不閃爍著自然權利理論的璀璨光芒。可以說,自然權利理論成為構建人性化司法制度的靈魂和原則。
三、人道主義理論
“人道主義”是關于人的本質、使命、地位、價值和個性發展等的思潮和理論。它是一個發展變化的哲學范疇。人道思想是隨著人類進人文明時期萌發的,但人道主義作為一種時代的思潮和理論,則是在15世紀以后逐漸形成的,最初表現在文學藝術方面,后來逐漸滲透到其他領域。文藝復興思想家擎起“人道主義”的大旗,反對封建宗教統治,倡導以人為中心.關懷人、尊重人。十八世紀法國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把人道主義原則具體化為“自由”、‘.平等”、“博愛”的口號,法國的思想家用人權、自由和平等為人道主義烙上了世俗化的標記。
資產階級人道主義繼承和發展了無神論的人道主義,他們弘揚人的主體性,從能動性、創造性、反思性理解和詮釋人性。康德認為:“人為自然立法”,“人是道德立法者”;費希特主張:“自我既是意志,又是行動。”黑格爾指出:“理性是世界的靈魂,”絕對精神(實質即人類精神)“既是實體又是主體。”他們以絕對理念的運動全面考察和反思人類精神.以泛理性主義的形式,過分強調人的主體性。但資產階級人道主義內含的某些觀點和價值取向無疑有其合理性。
“它高揚的理性主義,空前地展示出人的創造精神、批判精神、理想主義精神、樂觀主義精神,為人類戰勝愚昧盲從,獲得自由解放.提供了哲學源泉。它高舉的人權、民主、平等大旗.盡情地宣泄了人的自主自強精神、現實主義精神,為人類消滅特權專制.獲得社會解放,提供了政治法律學啟示。它高呼的自由、博愛口號,充分體現了人的群體協作精神、追求美好精神,為人類消除紛爭混亂,共建美好家園,獲得個性全面發展.提供了道德倫理學根據。”嘲馬克思從人的本質、人的異化出發闡述了他的人道主義思想,他雖然對資產階級人道主義的抽象性和虛偽性子以批判,但沒有否定資產階級人道主義在人類思想史上的積極意義.而且馬克思主義理論中蘊含著極其深刻的人道主義思想,洋溢著濃厚的人文氣息,充滿對人的地位、權利、價值、尊嚴的深切關注。
“人道主義”從拉丁文humanisms(人道精神)引申而來,從詞語產生至今還未形成一個共識的定義。無神論的人道主義,資產階級的人道主義,馬克思主義的人道主義,他們在不同的時代,以不同的思維模式,對“人道主義”作出了不同的表述.對人道主義的內容、范圍等的理解各不相同,但其根本宗旨是一致的,即以人為中心、以人為目的,把人本身當作最高價值,把任何人都首先當作人來關愛和善待的價值理念、思想體系和行為模式,正視人的需要和本能,珍重人的尊嚴和價值,以同情、友善、理解、寬容為基本表征。“人的寶貴與尊嚴,是人道主義的中心價值。人應當受到鼓勵去發揮他們的創造性才能實現其愿望。我們拋棄一切貶低人,壓制自由、鈍化理智,使人喪失個性的、宗教的意識形態的和道德的準則。”美國著名的人道主義學者拉蒙特對人道主義的實質作出了比較深刻的評價.他說:“不論稱作什么.人道主義不外是這樣一種主張。即認為人生只有一次,人們應當充分利用它去進行創造性的工作和追求幸福,人的幸福本身就是對他自身的確證,而不必通過超自然的途徑去尋求許可和支持:通常以上帝或天神的形式想象出來的超自然的東西.無論如何是不存在的;人類能夠利用自己的智慧和相互間的自由協作,在這個地球建立起和平美好的永久城堡。”圜從考察人道主義理論的發展史來看.人道主義成為司法實踐的基本原則,這是歷史發展、社會進步的必然趨勢。
人道早期寄生于宗教思想之中,但神治人治不僅沒有實現宗教的人道思想,反而導致對人性的摧殘和人的價值的踐踏。人類對人性關懷和人道待遇的渴望,引發了近代啟蒙思想家的人道理念,催生了理性主義法治思想。資本主義制度的建立和發展,使人道成為法治的原則。我國已經將尊重人權作為立法的指導原則。《憲法》、《刑法》、《監獄法》以及我國加入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都就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人道待遇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包括被告人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保證被告人的身體待遇和完整,有病得到及時救治,改良監獄,保障被告人的基本生活,減少和控制死刑的適用,不得法外定罪和法外用刑,在合理期限內受到審判或釋放等。不僅如此,司法實踐中也要貫徹人道主義的原則.因為作為一個受法律刑事處分的對象,盡管其許多的人身權利受到了法律的限制和剝奪,但不可否認它仍然還是具有沒有被剝奪的那部分權利,而這部分的權利依然受到法律的保護。具體而言,人道價值原則在司法人性化過程中可以內化為“既給予守法者濃情關懷,又給違法者友善和仁愛,保障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人道待遇的權利;既關愛人類個體生命。維護人類個體的生存空間,又關注人類個體所享有的尊嚴、榮譽、人格等;既同情和扶助弱者,又珍視重視人的價值。”嘲有的學者指出:“考察一個國家對于公民權利的保障狀況.首先要看這個國家對于處于相對弱勢的公民權利的保障。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嫌疑人和正在受到刑事處罰的服刑人員相對處于一個更加弱勢的地位。對于他們的權利的保障如何.不僅體現了一個國家的司法文明程度.更體現了一個國家實現刑罰之目的。”m還有學者認為:“在訴訟過程中,要體現人道價值,要將人本身視為最高價值而善待參加訴訟的一切人,尤其要善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須以人為本.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無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了什么罪。被指控的罪名和犯罪情節有多么嚴重和惡劣,都要首先把他當作一個人來看待。不能因為他們涉嫌犯了罪,就給他們以非人的待遇來侮辱、虐待他們。”由此看來,現代司法不能再像傳統司法那樣。一味追求案件的實體公正和更高的訴訟效率,而是在強調實體公正的同時。還要追求程序的
公正.更加注重程序的合乎倫理性,亦即在注重準確、有效率的打擊犯罪的同時.更加注重保障人權。更加注重司法程序的內在善的品格。這是人道主義理論對現代司法提出的必然要求.也是人道主義理論能夠不斷推動現代司法走向人性化法治走向文明的強大內動力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