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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新近家庭教育地方立法
(以熊本縣為例)除了國家層面的立法外,日本各地也高度重視家庭教育立法工作。近年來,熊本縣也出現了“少子化”和“核心家庭化”的傾向,加之受區域溝通聯系缺乏等因素的影響,家庭教育能力不足的問題日益凸顯。在此大背景下,2013年,熊本縣制定了日本第一部家庭教育地方性法規———《熊本家庭教育支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制定的主要依據是2006年12月新修訂的《教育基本法》第十條。具體的立法目的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全面推進支援家庭教育的政策措施;二是督促監護人更好地學習和成長;三是督促兒童學習做父母的知識。《條例》確立了支援家庭教育的基本理念,明確監護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政府及相關部門、社會團體、企業和其他公民的職責和義務,同時規定了一系列支援家庭教育的政策措施。《條例》中,“監護人”除父母外,還包括執行監護權的人、未成年人的保護人以及養父母等;“兒童”為“年齡未滿18歲的人”,相當于我國法律中的未成年人;“學校”不僅涵蓋了幼兒園、中小學校、中等教育學校、特別支援學校以及高等專科學校,還包括保育園以及認定兒童園(指同時對保育園和幼兒園中的學齡前兒童提供保育、教育及對監護人育兒實施支援的機構),但不包括大學。此外,《條例》還將“地區活動團體”作為推進家庭教育的重要參與者,具體包括社會教育相關團體、基于地緣關系產生的團體以及其他進行區域性共同活動的團體。《條例》不僅調整“父母的學習”,也調整“成為父母的學習”,這是《條例》的一大特色。所謂“父母的學習”是指監護人根據兒童發展階段的不同,學習相應的家庭教育及育兒知識等,以便更好地勝任父母的角色;而“成為父母的學習”是指兒童學習家庭的責任以及育兒的意義等有關將來成為父母的知識。《條例》提出了支援家庭教育的基本原則,闡明了實施支援家庭教育的政策措施的基本理念。即在實施支援家庭教育政策措施時,一方面強調監護人對其子女的教育負有首要責任,另一方面強調尊重家庭教育的自主性,在此基礎上,充分發揮各個領域和全體社會成員的作用,加強彼此之間的合作,共同完成家庭教育工作。《條例》強調監護人對其子女的教育負有首要責任,應當幫助子女養成必需的生活習慣,培養自立能力,實現身心和諧發展。可以說,這三項要求既是家庭教育的基本內容,也是家庭教育的基本功能。同時,《條例》從培養父母的觀點出發,強調監護人自身的成長也很重要,要求監護人努力實現自身的成長與進步。《條例》明確了熊本縣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以及縣與基層的市町村進行合作的義務。其中,縣的職責主要包括完善以支援家庭教育為目的的體制;在教育、福利等諸多方面全方位地制定支援家庭教育的政策措施并切實執行。同時,由于市町村、學校、地區、企業等在普及家庭教育知識、推進支援家庭教育的相關工作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條例》要求縣在制定和執行政策措施時,應當加強與市町村、監護人、學校、社會公眾、社會團體和企業等的合作。《條例》特別規定,在市町村制定或實施支援家庭教育的各項政策措施時,縣應當向市町村提供相關信息、建議等其他必要的支援。此外,為確保各項政策得到落實,《條例》還要求縣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財政措施,同時規定,知事應當匯總每一年度支援家庭教育的政策措施,向議會報告并向社會公示。如前所述,《條例》將“養成必需的生活習慣,培養自立能力,實現身心和諧發展”確定為家庭教育的基本功能。在此基礎上,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加強與家庭、社會公眾和社會團體的合作,努力實現上述基本功能,并配合縣以及市町村實施有關支援家庭教育的政策措施。
《條例》規定了“地區居民”和“地區活動團體”的職責與義務,即社會公眾和社會團體的職責與義務。要求社會公眾齊心協力,營造一個有利于家庭教育的良好社會環境,同時通過宣傳當地的歷史、傳統、文化及舉辦各種活動幫助兒童健康成長。鑒于社會團體在普及家庭教育知識、推進支援家庭教育工作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條例》規定,社會團體應加強與家庭、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作,積極參與支援家庭教育的各項工作,努力配合縣以及市町村實施有關支援家庭教育的政策措施。為了從外部保障監護人能在家庭教育中發揮重要作用,《條例》規定,企業(相當于我國法律上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所在的單位”)應努力改善其雇員的勞動條件,幫助雇員實現事業生活的平衡和諧,使其事業與家庭兩不誤,配合縣以及市町村實施有關支援家庭教育的政策措施。《條例》還規定了六條支援家庭教育的政策措施。一是向父母提供學習家庭教育知識的機會。二是推進“成為父母的學習”,由縣總務部從推進私立學校教育改革事業費中對進行保育體驗的私立中學予以相應的補助。三是培養支援家庭教育的人才。四是促進家庭、學校、社會在家庭教育方面的合作。五是建立充實、完備的家庭教育咨詢體系。為落實這一規定,熊本縣教育委員會開設了健康育兒電話咨詢窗口,并開展現場咨詢。六是宣傳、指導以及啟發家庭教育。熊本縣教育委員會制定、普及“家庭教育十條”,舉辦“熊本育兒談話會”和家庭教育報告會,開展“用愛與教養培養孩子”的宣傳活動,表彰支援家庭教育的個人和團體;縣健康福利部對有關家庭教育的數據進行調查,及時提供相關的育兒信息。
二、日本家庭教育立法對我國的啟示
(一)逐步建立多層次的家庭教育法律體系
日本從普及家庭教育的理念出發,重視頂層設計,根據社會的發展變化,在《教育基本法》中不斷提升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家庭教育法律體系。借鑒日本的經驗,我國可先修訂《教育法》,在總則中單列一條,明確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性質和發展方向。在此基礎上,進行專門的家庭教育立法。規定家庭教育的概念,基本原則,各方的權利、職責與義務,家庭教育的管理體制和保障機制等問題。同時,由于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參差不齊,家庭教育事業的成熟程度也各不相同,可考慮先制定可操作性強的家庭教育地方性法規。
(二)充分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
形成多元化的家庭教育指導和服務網絡日本家庭教育立法體現了對家庭內部教育事務的干預以及對家長作為“教育者”的服務和指導。基于這一理念,日本家庭教育立法經歷了以行政為中心到向行政與社會并重的轉變。在此過程中,政府始終發揮著主導作用,是家庭教育管理的主要推進者。這種模式有利于健全家庭教育相關體系,有利于保持家庭教育相關政策的連續性和執行力,值得我國借鑒。
(三)通過立法
健全家庭教育工作的經費保障機制目前我國大陸在家庭教育的組織管理、人員投入、政策保障等方面都較難令人滿意,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家庭教育工作缺乏相應的經費保障。日本家庭教育工作之所以能有效推進,除了實施全面的扶持政策外,通過立法建立穩定而持續的經費保障機制也是其關鍵所在。在日本,一方面,法律明確規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不斷加大對家庭教育工作的財政投入力度;另一方面,積極拓寬民間籌資渠道,定期或不定期地接受社會力量的贊助或捐贈,使家庭教育工作獲得較充裕的資金保障。在當前我國教育經費投入整體不足的情況下,也應以立法確保政府對家庭教育事業的財政投入,并出臺相應的獎勵措施,用足用好社會資助渠道,促進家庭教育事業的發展。
(四)堅持一般家庭與特殊家庭教育支援并重
日本家庭教育立法注重滿足各類家庭教育需要,特別關注對弱勢群體家庭教育活動的支援。如《熊本家庭教育支援條例》就針對殘疾兒童家庭、單親家庭等需要特殊照顧的家庭或監護人作了專門規定。該《條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縣在制定和執行支援家庭教育的政策措施時,須充分考慮監護人及兒童是否存在身體障礙,考慮監護人的經濟狀況以及其他家庭情況。我國可借鑒這一分類指導的原則,在規定普適性的家庭教育扶持政策的同時,結合我國當前社會轉型實際,重點針對特殊兒童、留守兒童、流動兒童等特殊群體制定相應的家庭教育扶持政策。
(五)高度重視家庭教育的地方立法
除國家層面的立法外,日本各地也高度重視家庭教育立法工作。與日本相似,近年來,我國家庭教育立法也呈現出上下聯動、自下而上、逐步推進的特點,一些省(區、市)已經具備了先行制定家庭教育地方性法規的理論基礎和社會條件,有些地方還進行了實質性的探索。2014年初,重慶市在全國率先將《家庭教育促進條例》納入地方立法規劃,上海、湖南、深圳等地也在積極推動此舉。當然,構建我國家庭教育法律體系須緊密結合中國國情。對于日本家庭教育立法的相關經驗,我們應有選擇地借鑒,而不能直接移植。
作者:劉蘭蘭單位:山東女子學院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