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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疆高校招生中少數民族考生優惠政策簡述
新疆高校招生中的優惠政策的內容依據國家政策的變化而變化經歷了一個形成、發展的演變時期,大致為:20世紀50年代初的“照顧錄取”→50年代中后期“同等成績,優先錄取”→70年代“按比例錄取”→70年代末“降分”與按比例錄取(延續至今)→80年代中期以后對民考漢考生“加分”(延續至今)→90年代對民考民考生單科最低限分(延續至今)。[1]
二、優惠政策的原因
(一)實行優惠政策的理論依據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民族平等是馬克思主義民族觀的一個根本原則,也是黨和國家制定民族政策的一項總原則。民族平等觀念是實施這項優惠政策的理論依據。新疆是我國五大民族自治區之一,也是多民族聚居區,在這里生活著13個世居民族。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民族平等被賦予了豐富的內涵和形式。民族之間的教育平等也成為與政治平等、經濟平等同樣重要的一個指標。優惠政策是國家對少數民族及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的較其他民族或地區優惠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政策[2]。民族平等是以民族為群體單位的平等,為達到此目的,在政策制定和運作中一般采取對弱勢群體進行扶持和優惠。新中國成立以后,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承認國內各民族具有同等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堅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的原則。新疆各少數民族的政治、社會、文化發展水平相對落后,所以對少數民族采取傾斜政策。以“政策上的不平等”消除“事實上的不平等”。對于少數民族教育的發展,黨和政府一直把它作為民族發展的重要條件和變現,也給予高度重視。
(二)實施優惠政策的現實依據
新疆教育整體落后發展不足,尤其是南疆少數民族地州經濟發展水平低于漢族地區。地方財政困難使其教育投入嚴重不足,導致師資匱乏,基礎設施落后,這樣民族學生和漢族學生不能站在同一條起跑線上。很多民族家庭不愿花費更多的投入讓小孩上學,他們更愿意讓孩子到巴扎上賺錢補貼家用。基于新疆南北疆地區之間、少數民族和漢族之間在經濟、文化、教育發展水平上的差異,所實施的優惠政策是符合現階段實現民族平等的需要的。目的是為了縮小民族之間的差異,消除教育上的差距,最終實現各民族平等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正因為這樣民族地區急需要大批高素質的少數民族人才以應對今天經濟迅速發展的潮流。而不是僅僅依靠國家“輸血”式的幫助,而且吸引內地高校的人才數量也是有限的。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學會自己“造血”,培養本地區民族的人才,只有這些人對民族地區才有深厚的感情,能夠長期致力于民族地區的發展。
(三)實施優惠政策的歷史依據
許多民族國家都對少數民族實行優惠政策,只是優惠的內容和程度不同。列寧是第一個提出民族間事實上平等這個概念的。他認為各民族在政治、法律上的平等是較淺層次的民族平等,民族間事實上的平等才是更高層次的民族平等。我們黨也承認民族間事實上不平等的存在,并堅持列寧關于大民族先進民族對自己的不平等抵償生活上實際形成的不平等理論,提出先進的漢族應承認歷史上給少數民族的生存、發展造成了不利因素的事實,以“還債”態度幫助少數民族,這有利于實現民族平等團結,有利于快速發展民族經濟。[3]
三、優惠政策的影響
(一)對數理化等理科課程不重視,理科教學質量差
從政策導向上看,新疆高校對少數民族考生的理科和漢語(不計入總分)成績沒有最低限分標準,從2002年的高校招生錄取工作才開始限分的。維吾爾語文、哈語文理科限分文科為16分,理科為18分;蒙語文為16分。2003年限分提高了2分,為18分。所以許多民族考生只重視文科成績,而忽視難懂的理科,這樣就使得民族學生的數、理、化成績普遍偏低。1998年,普通高考錄取新生的成績,民語言理科錄取人數為4284人,數、理、化三科有一門60分以上者共60人,僅占招生總數的1.4%,10-29分數段所占的比例為60.21%,0-9分數段325人,占招生數的7.51%[4]。這種嚴重的偏文科現象從初中一般就出現了。1994年到1996年中,新疆參加中考數、理、化三門課程的成績,漢族學生的及格率為50.86%-75.08%,少數民族學生的及格率為11.22%-28.75%[5]。這樣又會引起少數民族學生報考理科院校的人數較少,人才結構畸形發展。等他們畢業投身到工作崗位如從事教師行業,又會致使理科老師資源缺少供不應求。不是本專業且專業基礎不扎實的文科老師教理科的現象就會出現。長此以往就會影響到下一代的教育。
(二)對少數民族畢業生的影響
少數民族學生由于進入高校學習的門檻較低本身文化基礎薄弱,再加上他們在學習方面的努力程度和自我要求方面也比漢族同學相對要弱一些。致使社會中普遍存在著對少數民族畢業生能力和素質的一種懷疑。招聘單位在選擇學生時,已經客觀上存在民族標準,不選用或盡量少選用少數民族畢業生。對民考漢的學生來說還相對好一些,如果是民考民的民族學生漢語水平不好那么在招聘單位簽約的可能性就更小了。在效益優先兼顧公平的市場條件下,少數民族高校畢業生被放到了一個不利的位置上。
(三)更改民族成份之風泛濫
《新疆1985年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招生補充規定》中第12條規定:新疆11個少數民族的考生,在錄取時比漢族考生降低100分,對回族考生照顧一個分數段。1987年,自治區在招生工作的補充規定中,對上述規定進行了一些細化的修改,規定:父母雙方為11個少數民族者報考內地院校的考生照顧幅度為100分;報考本地院校的考生照顧150分;父母一方為漢族者,報考內地院校或本地院校的考生,均照顧80分;回族考生在錄取時照顧10分。基于以上“誘惑”,加之民族審核標準、程序存在漏洞,一些非少數民族考生為了享受高考少數民族政策優惠,通過各種途徑弄虛作假,如更改民族,將戶口由非少數民族聚居區遷入少數民族聚居區等,這些行為嚴重腐蝕了社會風氣。
四、對優惠政策的幾點思考
(一)堅持民族平等的原則
在現階段少數民族和漢族之間的差距依然存在,所以應繼續對少數民族實施傾斜政策,以民族平等為原則的教育平等的實現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對少數民族實行高考優惠政策,是為了使少數民族獲得平等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和獲得平等的受教育機會,促進少數民族高級人才的培養以加快少數民族社會的發展。從而逐步消除歷史上長期遺留下來的各民族在政治、經濟、教育等方面的差別。而另一方面,我們還應認識到,這種優惠政策只是國家為了平衡主體民族和少數民族之間的發展而實施的過渡時期的暫時性政策,一旦政策實施的目標達到,那么該項政策將不會繼續實施。并且隨著社會的發展,原來制定的少數民族優惠政策在政治、經濟、文化和資源配置等方面的內容還需要完善和改進。因為享受優惠的民族如果自身在發展上有了變化,與漢族差異縮小了那么優惠的程度也應發生變化。所以對少數民族群體來說,還應找到事物真正的內因加強自身的建設和發展,靠自己力量實現真正的平等。
(二)逐步以區域性優惠代替族別優惠
如果同樣是南疆民族地區一起長大的兩個學生,一個是民族生,另一個是漢族學生。他們從小生活在一樣的條件下,從小享受一樣的師資和教育基礎設施,高考時考取同樣的分數。只因為民族差異民族生就可以上疆外的一類大學,而漢族生只能在疆內上大學。漢族生就會覺得這樣不公平。他的爺爺奶奶為支援邊疆來到了新疆,他們家兩代人都為建設新疆、鞏固國防、加強民族團結做出了貢獻,理應也應該享受這種優惠政策。這樣的例子在現實中是普遍存在的,也是值得我們思考的一個問題。高等教育優惠政策應以區域劃分標準來代替傳統的以民族成份劃分實施的高等教育招生降分優惠政策,從小在大城市長大并已經享有了優質基礎教育資源的少數民族學生,不應該享受少數民族高等教育招生降分的優惠政策,這種政策應該主要在少數民族偏遠貧困地區和基礎教育資源相對薄弱的地區實施這一優惠政策,在這些地區,不論學生的民族成份是漢族還是少數民族都應平等地享有這一優惠降分政策;還可以對社會的基層弱勢群體和對國家有特殊貢獻的社會群體也應給予是黨的優惠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