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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因法律思維與大眾思維差異等原因的影響,司法行為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一直無法統一并影響司法權威與社會穩定。本文從法理學的角度,就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概念、不統一原因與統一的方式做相應的研究分析,期望為增強司法結果的社會認同與公信力做出有益的參考。
關鍵詞: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法理學
關于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的理論最早是由時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在1999年12月的《堅持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一文提出的,到現在17年以來對這一司法政策一直在不斷實施與完善,并在使用中逐漸擴展其涵義與范圍,從單一用于民事審判案件效果發展為推動整個司法體系優化、進行能動司法建設的指導理念。
一、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概論
(一)法律效果
司法行為中的法律效果意指司法機關經由嚴格適用法律發揮依法審判的作用與成果。法律調整人的行為分為四個階段:法律規范生效、發生法律關系、法律權利義務的實現與法的適用。法律效果是法的使用階段嚴格審判產生出的效果,也是法律使用的能動結果,它是從法律角度對司法行為的作用影響進行的評價。
(二)社會效果
社會效果在與法律效果有互通與相異性,互通在于二者均是對司法行為所作出影響與結果的事后評價,不同在于社會效果是從社會角度評判司法審判作用與成果。它既包含司法審判等行為所產生與實現的社會利益與結果,也涵蓋社會大眾對司法行為及其作用的認識與判斷。由于評判角度與體系的不同,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最后得出的認識結果也會不同,使得大眾不理解司法審判的裁定,引發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不統一,下面就相異原因做進一步的分析。
二、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不統一的原因研究
(一)法律規范的滯后性
法律規范不同于一般的規章制度,需要嚴格謹慎的立法程序予以研究頒布生效,法令若朝令夕改只會損害其權威性與公信力,它應該在一段時期內保持相對穩定的內容與效力,以規范社會風氣與人們的行為,防止并懲戒違法犯罪之事。然而社會又是處于一個不斷變化發展的進程中,一旦社會中出現新問題與新現象,而法律對此方面又無規定時,就容易因缺少法令規范產生各類社會隱患。但法律本身制定時期較長,在出現相應社會問題時不能及時出臺規范予以管控,造成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不相統一,影響社會穩定與法律權威。
(二)法律思維與大眾思維的差別
法律領域因其專業性與職業特殊性在其發展歷程中逐漸產生出一套獨特的法律職業思維,其思維雖然對司法行為起著指引與推動作用。但它與社會大眾思維的差異也引發了對司法審判等行為評價的分化,法律思維對司法行為的評判是基于法律邏輯與規范的基準進行,以專業知識與標準為支撐。而大眾思維則從社會生活經驗與價值觀的角度判斷,帶有主觀的感情色彩,二者思維的不同必然導致評判結果的差異,使得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不相統一。
三、統一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策略方法分析
(一)拓展對司法結果的解釋
司法行為結果不為大眾所理解的一大原因就在于以案件判決為代表的司法結果解釋上的形式化。過往法官在判決中對理由的闡述是從法律專業的角度進行形式化解釋,注重法律邏輯與依據上合理合法。這么做雖然符合司法程序但不利于社會大眾理解其司法結果,引發判斷與價值觀的沖突。因此,對司法結果的解釋要運用一定的法律方式增強其社會理解度。通過使用法律解釋、法律推理等方式減弱、消除民眾對審判結果的異議與不認同,譬如利用文義解釋闡述所引用法條的內容主旨,幫助大眾理解審判依據與理由,以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相統一。
(二)積極開展訴訟內調解
由于前文所述法律思維與大眾思維的差異,有時即使司法人員多加解釋與闡述,涉案當事人也不理解其行為結果的理由與合理性。同時當事人因自身立場與情感的因素也往往會認為對自己不利的司法結果是法院判決不公正所致,進而引發矛盾與沖突。因此為維護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和諧,對涉案當事人進行訴訟內調解就是必要的解決途徑。在調解中法官應將判決有關的法律規范與予以合理精準地介紹和解釋,讓缺少法律思維意識的當事人也能充分認識與理解,并及時回答當事人提出的各類疑問打消其顧慮,令其明白判決結果的理由與依據。
四、結語
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是我國司法領域的獨創政策,對維護司法審判結果權威性與提升社會民眾的理解認同度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要讓司法結果為群眾所認可與信任,最終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融合,不再出現兩類效果的差異與沖突,是統一政策追求的最終目標與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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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林林,許楊勇.論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J].求是學刊,2012,39,20702:85-90.
作者:張超男 蔣珊 單位: 湘潭大學外國語學院 南京林業大學輕工科學與工程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