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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司法權威法律真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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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司法權威法律真實思考

摘要:論述司法權威的基石是程序優先、程序正義。只有當事人主義的民事訴訟模式最能體現程序正義,從而才能產生承載著司法權威的民事裁判文書。民事裁判文書改革是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內容之一,從民事裁判文書改革與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相互聯系的視角,對現行民事裁判文書存在弊端進行分析,提出了對民事裁判文書改革的幾點建議。

關鍵詞:程序優先程序正義法律真實當事人主義

透視司法的本質,可以看到司法權威主要是一種程序性的權威。司法權威通過司法主體的權威、司法權運作過程的權威以及司法裁判的權威表現出來。因此,對司法主體而言,司法的權威又是司法裁判應當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它是建立在法官理性的裁判基礎上,是司法能夠有效運作并發揮其應有作用的前提和基礎,它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但更重要更持久的支撐則是程序優先、程序正義。司法權威的本質是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執行力,而裁判文書正是這種公信力和執行力的載體。裁判的理由是法院裁判文書的核心和靈魂,是司法權威的靈魂內化,而民事裁判文書能否閃耀司法權威的靈魂之光依賴于民事審判模式的選擇,而當事人主義的民事審判模式必然是產生承載著司法權威的民事裁判文書的土壤。

一、司法權威的基石

在柏拉圖看來,法律權威的至高無上應該是新理想國最重要的特征,他指出:“如果當一個國家的法律處于從屬地位,沒有任何權威,我敢說,這個國家一定要覆滅;然而,我們認為一個國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這些官吏服從法律,這個國家就會獲得諸神的保佑和賜福。”能夠體現司法權威的前提就是司法獨立。而程序優先,程序正義則是保證司法獨立和司法權威的基石。司法權威的內涵就是司法正義,司法正義包括兩層涵義: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實體正義的實現有賴于程序正義,程序正義是追求實體正義的常規手段,不正義的程序往往難以實現實體正義。而案件事實的復雜性、可塑性以及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都決定了實體正義內涵的不確定性,而程序本身的自治性、形式性、剛性或固定性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證程序正義內涵的確定性。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兩種價值各自的內在屬性就決定在兩者發生沖突的情況下,應當堅持程序優先的價值選擇方案,即在無法兼顧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前提下,程序正義的實現具有優先性,有限的資源配置應當首先致力于實現程序正義。程序正義的對立面直接指向黑箱操作抑制司法腐敗。

程序正義要求司法程序的每一個環節運作都具有合理性,每一個環節都要體現司法的權威性。司法權威的樹立離不開程序正義。程序正義的含義就是程序的平等性,裁判者的中立性、程序的終局性和效率性。

程序平等性是實現司法審判過程、產生公正結果的必要條件,沒有訴訟過程的平等,就沒有公正的訴訟結果。程序的平等性是法律準確適用的根本保證,是制約司法權力理性運行的程序機制。因為它能夠防止審判不公、能夠限制、防止司法擅斷,程序的平等性意味著原被告雙方在司法過程中處于平等的訴訟地位,擁有平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保障雙方當事人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受到裁判者的平等對待。程序平等性還意味著裁判者與訴訟當事人在人格和法律上處于平等的地位,保證裁判過程及其結果建立在共識性和合法性的基礎上,以獲得更高的權威性。沒有程序的平等就沒有權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實質上就是程序面前人人平等。

中立性是司法公正性的基礎,同時也是司法的終局性和權威性的必然要求,也是程序平等的邏輯要求。裁判公正才能獲得權威,而裁判公正要求裁判者的立場是公正的,中立性的;這樣才能保證法律維護訴訟對立面雙方的合法權益。

終局性,是指司法機關和法官做出的判決,除了由上訴法院經過二審程序或再審人民法院經過再審程序依法撤銷的以外,具有終極效力,任何其它國家機關和個人都不得非法撤銷該裁判,終止其效力。即司法裁判的既判力。

效率性是指公正判決能夠及時地做出和執行,做出判決和執行判決所需的費用、時間、人力等社會成本較低。及時裁判和裁決的及時執行是樹立司法權威的必備要件。正義的司法程序可以實現正義和效率的兼容,在正義和效率這兩大理念的互動中,實現正義和效率這兩大價值的平衡。案件久拖不決、超審限結案是有悖于程序正義的。司法權威的一個重要的特點是要求社會主體對司法的信任和信賴,而這種信任感來自于法律的高效率的實施。只有通過法律的高效率的實施,才能使社會主體將訴訟作為保護自己權利,解決糾紛的正常的、正規的途徑,民眾也才能在心里上體驗到法律的重要、公正和可信賴,司法權威才可能得到弘揚。因此,可以這樣說,司法的權威性應該是司法程序優先性即程序正義之優先性的內在的獨立性、公平性、中立性、終局性、效率性之邏輯結果。

二、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下的民事裁判文書

程序的正義要求在民事審判程序上保護當事人權力,當事人能充分合理地參加訴訟,在訴訟中有辯論權、自主權、選擇權、處分權。只有當事人主義的民事審判模式才能最大限度的大體現程序正義。法律的具體生命需要法官來賦予,法律的血肉最終隱藏在法官的具體判決當中,而裁判文書正是這些判決的物質載體。訴訟模式從根本上制約了這種載體的功能,制約了這個載體的說理程度,制約著這個載體能否承載司法權威。

當事人主義強調民事訴訟以當事人雙方的主張舉證而進行,當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充分處分權利,并以此影響甚至主導訴訟,法官不是積極的參與訴訟,而是對當事人雙方積極的訴訟活動消極的加以跟隨,來評判雙方在舉證和辯論過程中是否違反有關規則,并據此對案件做出裁判。當事人主義訴訟結構注意當事人雙方在訴訟中攻防力量的平衡,賦予雙方當事人平等的訴訟地位、訴訟權利義務,為雙方提供了公平競爭的訴訟場地。裁判建立于雙方當事人對抗作用的基礎之上。在這樣的審判模式下法庭奉行的證據標準必然是法律的真實。法律真實強調實體法和程序法對證據和案件事實的作用,法律真實強調合法性基礎上的真實性,法律真實強調尊重法律程序,承認經驗規則和邏輯規則的作用,要求通過合理的自由心證認定案件事實,要求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這符合法治的要求,也是唯物主義哲學觀,堅守事實求是的立場。只有法律的真實更能體現司法的效率。在這樣的審判模式下,當事人主義的精神和法律真實的理念深植法官的思維定式和潛意識中他所作的裁判書是這一過程的真實寫照。在這樣的審判模式下,當事人、公眾具備強烈的法律意識和人權意識他們會強烈要求或監督民事裁判文書必須是反映審判全過程、說理透徹、內容公開、文書規范、精確、練達。

民事裁判文書反映審判全過程是當事人審判模式的必然要求。就是要詳細敘述當事人的訴辯主張以及所提出的理由,即體現法官充分注意了當事人的意見,又為民事裁判文書認定事實、闡述理由提供了有針對性的對象和前提;還要對當事人爭議的每一個事項,寫明當事人的主張、舉證、質證情況和合議庭的認證意見,以及其他法官的不同意見。敘述證據時,應寫明證據種類、證據內容、證據形成時間以及證據的來源;雙方當事人對各證據是否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辯論意見;法庭對證據是否采信、與案件事實相關聯的程度以及能證明什么事實進行的分析判斷。案件的處理如果是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應當寫明審判委員會的認定意見。如果有法官持不同意見應該寫明這個法官的名字和意見理由,這可以激勵法官審判水平的提高。

民事裁判文書說理透徹是法律真實證明標準的內在要求。說理透徹是指判決理由要說的公眾和法官自己都心服,口服。判決理由是民事裁判文書中承接案件事實與判決主文的關鍵部分,是民事裁判文書之魂,司法權威就體現于此。裁判文書說理可以劃分為說清事理、法理、情理和哲理。尤其要說清事理、法理。法官通過表述分析證據、采信證據、根據證據推導認定案件事實的思維過程,反映出本裁判在認證上具有合規則性,在事實認定的思維上具有合邏輯性,為裁判構建正確、合法的事實基礎,這就是裁判的事理所在;裁判書要寫明認定當事人是非曲直所依據的法律以及適用法律的理由,即適用法律對當事人的爭議進行分析判斷。只有在民事裁判文書中對裁判理由進行充分地闡述,才有利于當事人息訴服判,擴大審判的社會效果。判決理由要具備合法性與合理性。合法性代表民事裁判的規則性,合理性是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控制,因裁量權的行使是在特定情勢下對正義和合理的事物行使衡平權。因此,民事裁判文書是通過展開法官的心證過程來達到說理之透徹。

民事裁判文書內容公開是程序正義的固有要求。內容公開(判決理由公開,適用法律公開,判決結果公開。)裁判文書就可以公開展示不同法官持有不同意見,這就意味著裁判文書說理還常常針對著本法院內部的其他有異議的法官,這也使得裁判文書的論證推理必須非常細致和精制,判決書簽署制作人的名字,法官有很大的動力將自己的觀點細致表現出來,同時失去暗箱操作的空間,抑制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使之自由裁量權在裁判文書中則體現的是法官對責任的衡量和尺度的掌握以及對它的優秀發揮。這種公開,激勵法官認真專研法理和司法實務,主動提升自己的法官素質。因為這樣既使不能獲得額外的物質利益,也能獲得額外的精神上的滿足。

民事裁判文書規范、精確、練達是體現司法威嚴的必備要件。語言文字作為思維的媒介和達意的工具,直接決定了文本功能的效果。因此,結構裁判文本就不得不重視對語言的合理運用。杜絕成分殘缺或多余、句子成分搭配不當、語義兩岐、語義重復、結構雜糅等問題的出現。裁判文書要求用最精煉的語言,準確、客觀、真實地表達最復雜的事實內容和最多的法律內涵。其修辭煉句的原則不但要符合民族共同語的語法規則,而且要選擇特定語言環境中表義效果最好的那一種。因此,主審法官應該嚴格遵循證據說理需由一個句子擴展為一個語段;同樣,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也都應加強說理性,其語言運用,無論是總分型的議論語段,還是并列型語段,以及然否型語段,甚至還有遞進型語段、因果型語段等等,都在法律文書中屢屢出現并被頻繁使用,頗有成效。這需要提高法官的整體文化素質和綜合能力。裁判文書的制作質量是法官綜合素質和業務水平的晴雨表和試金石。

裁判文書連接法院和公眾,法院是通過司法判決同當事人、律師、其他法院和整個社會聯系和溝通的。不管法院的法定和憲法地位如何,最終的裁判文書是法院權威的源泉和衡量標準。因此,裁判文書不僅體現判決正確還必須體現公正的、合理的、容易讓人理解的。判決書的任務是向整個社會解釋,說明該判決是根據原則做出的好的判決,并說服整個社會,使公眾滿意。

三、我國民事裁判文書論證改革及制度支持

長期以來我國民事裁判文書的制作是在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下進行的。這是因為我國的整個法律體系師從德日,屬于大陸法系又深受前蘇聯的訴訟模式的影響。訴訟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當事人能否充分合理地參加訴訟進而也關系到程序正義問題;從而還制約了我國民事裁判文書的形式、內涵和說理程度。目前我國民事裁判文書的質量問題,千篇一律問題,缺乏說理問題,武斷問題等已經嚴重地破壞了司法權威,到了不改革不可以的地步。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判文書是對法院行使審判權從案件啟動到終結的真實記錄,它直接體現了國家審判機關將法律適用于具體案件的行為過程。因此,我們不能脫離民事審判方式改革來空談民事裁判文書改革,民事裁判文書改革的方向、內涵不是獨立存在的,而是緊緊依附于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內容。

我國1982年頒布的《民事訴訟法》(試行)明顯地體現了強職權主義的色彩。199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弱化了法院的職權,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了更多重視。《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簡稱《證據規定》)等,這些司法解釋又進一步削弱了法院職權,基于民事訴訟法的完善及法院職權的弱化,有的學者認為,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模式不是完全的職權主義,也不是當事人主義,而是“混合主義”民事訴訟模式。我們不這樣認為,盡管新民事訴訟法對法院職權進行了一定的弱化,但仍不能從根本上抹掉職權主義的濃厚色彩,現行模式仍應屬于對原有的“強職權模式”的一種削弱,我國對民事訴訟模式的改革總是“猶抱琵琶半遮面”羞羞答答。模式的改革跟不上實際的需求;其表現是:法官輕視庭審,注重案卷材料,使開庭審理流于形式;整個庭審活動法官包攬過多,使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嚴重依賴法官的職權作用;法官在訴訟活動中干預過多,有失公正。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強調法官在訴訟中的主動性,更注意法官職能的發揮,法官對尋求案件事實真相負有責任,訴訟以法官對案件的調查為主線而展開。在這種訴訟模式中,當事人雙方盡管也具有平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但受到法官較多控制,法官不是消極的裁判者,而是訴訟的積極參與者。在訴訟結構上,還是以法官的訴訟行為為核心,依法官的主動行為而展開,不強調當事人雙方在訴訟中的對抗作用。在證明標準上,按“客觀真實”要求“排除一切懷疑”的標準。對法官的現行行政化管理模式,極大約束了法官職業所必常的個性獨立,從根本上違反了司法裁判的規律。在這種管理模式下,法官更像一個“公務員’,形象地說就是名義上稱為“法官”的公務員。對法官更多的是管理、命令與指示。體現到裁判上來,裁判自然是層層把關,層層審批。試想一個法官在這樣的審判模式下、這樣的人事環境中、這樣的思維定式下所作民事裁判文書的式樣、內容、標準和說理程度會是什么樣呢?這樣模式下的民事裁判書不會體現“當事人自治”體現的只能是法官的意志,所以無需說“為什么這樣判”,只要說“就是這樣判”即可;法官所處的環境使得判決書體現的不是法官獨立適用法律、法官自由心證的過程而是接受領導招呼和上司指點體現所謂“上封意志”或“法院集體意志”的法律指令;在追求“客觀真實的”的證明標準的思維慣性中不實事求是地求證“法律的真實,”一味地去搜尋“客觀真實”導致裁判書是一張無法執行的效率低下的廢紙。

(一)我國民事裁判文書的通病

1、缺乏說理性。許多民事裁判文書的說理膚淺。有的只有一兩句斷語和結論,沒有根據和理由。對當事人訴辯主張不予支持的,簡單地以“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故本院不予支持”的套話取代說理。到處可見千篇一律,千案一面的民事判決書。有的法律文書故意回避當事人爭執焦點,對訴、辯理由視而不見,或避重說輕,該講的道理不講,適用某法律規定的理由不說,更沒有對法條包含的法律精神進行必要的解釋,而只是堆砌法條。所能體現的是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對案件事實的認識情況,而不能反映當事人的訴求和答辯意見,有時甚至由于歸納不準確,遺漏當事人提出的主張和理由或偏離了當事人本來的主張,從而使當事人對民事裁判文書內容的公正性產生懷疑。

2、缺乏針對性。有的民事裁判文書能說些道理,但是針對性不強,沒有針對案件的特性和訴辯雙方意見展開說理,反映不出訴訟過程中法官與當事人的“對話”過程,只有法官的意見,沒有反映當事人的訴辯理由,導致裁判文書論理雷同,程式化、概念化,體現不出個案的特點及法官的裁判能力。如“以上事實有當事人提供的合同、付款憑證、企業登記資料、證人證言以及本院的法庭筆錄足以證實”等這樣一段公式化的語言。而對當事人舉證、質證和法庭認證的具體情況,則沒有在判決書中體現,使當事人對判決書所認定的事實產生懷疑。

3、缺乏邏輯性。表現在不少裁判文書的內容是敘述事實、羅列證據加上適用的法律,沒有反映出證據、事實和法律三者之間的邏輯關系。證據和事實之間缺乏論證,事實和法律適用之間缺乏分析。有的裁判文書的敘事、說理、裁決主文之間甚至相互矛盾,責任認定與事實敘述脫節,不能自圓其說,更談不上推理的嚴密性使得判決結果的形成過程很不清晰。

4、缺乏概括性。有的法律文書還怕掛一漏萬,當事人說什么寫什么,字數多、篇幅長,動輒下筆千萬言,一份判決書寫上十幾頁、幾十頁,卻不能說明道理。是是非非仍處在糊涂狀態,使當事人越看越不理解。民事裁判文書改革,就是要將千篇一律的“套話、空話”變成個案分析的真話,明話。

5.缺乏透明性。民事裁判文書的結果中法官的意見不公開,導致責任無法落實。在民事裁判文書中最重要的說理部分,是以“本院認為……”的方式進行表述,對爭議做出結論時,用的是法院集體的名稱,而不是直接表述辦案法官或合議庭的意見,當事人和社會都不知道、不了解這是不是辦案法官的真實意圖,因此有人說這是審判過程中的最后一個“暗箱”。其結果就使合議庭徒有虛名,合議制流于形式,審判的質量難以保障,最后責任無法真正落實。

6.缺乏科學性。民事裁判文書中的主文表述不科學。有的當事人在訴訟中有多項請求和爭議,如返還財產、支付金錢以及賠償損失。有的損失可能有多項,如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生活費、撫養費以及精神損害賠償等等。在有些民事裁判文書中主文只有一個總數,使當事人難以了解數額的來源和構成,既不便于執行程序中的分項執行,也不便于當事人上訴權和上級法院審判監督權的行使。

裁判文書質量、司法文明程度的提高是一個浩大的系統工程,它需要司法體制的改革、訴訟制度的完善、隊伍素質的提高、管理工作的加強等諸多因素支撐。當務之急,是對職權審判模式的徹底拋棄取而代之的是當事人主義的民事審判模式。這樣才能保證事裁判文書論證改革的成功。

裁判文書作為一種法律適用的宣言,“說理”是其靈魂。裁判文書的“理”應該體現在事實論證和對法條的適用、解釋上。除此之外,還要在對當事人訴辯的歸納、法律文書語言方面進行規范。

(二)民事裁判文書論證改革的對策

1.對當事人“訴辯”主張的撰寫應堅持“四項”原則

第一、堅持準確原則。就是要準確反映當事人的意見和主張,不能偏離、甚至違背當事人的意思,不能夾雜法官的主觀臆斷。就是說要完全按照當事人的意見和主張照錄在法律文書之上,當然概括和調整,甚至修改其不合規范的語言是必須的,但是不能違背當事人的原意。

第二、堅持全面原則。就是在撰寫訴辯稱時要將起訴狀、答辯狀(反訴狀)的內容,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的陳述意見等全部表達出來。對于當事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提出的每一個請求事項,所表達的主張及理由全部表現出來。因為訴訟是一個動態的發展過程,當事人的訴求與主張往往存在前后變化,不能顧此失彼。

第三、堅持概括原則。由于當事人的訴訟能力有限,對其主張往往表述很多,卻表達不清。有的案情由于新型、疑難、復雜等原因,難以把握當事人的具體主張和請求。有些案件當事人的訴求與抗辯內容零亂、重復、層次不清,這就需要法官進行概括,如果沒有概括歸納,訴辯請求就很難把握。

第四、堅持突出焦點原則。任何民事糾紛都存在一個焦點,抓住了焦點就抓住了主要矛盾,解決了主要矛盾,其他矛盾就會迎刃而解。法律文書要歸納當事人爭執焦點,這個焦點的產生不是法官自己憑空捏造的,是從“訴稱”、“辯稱”中顯像的,只有找出焦點才能有針對性裁決。

2.在認定事實部分應該體現“法律真實”的訴訟證明標準

在事實認定部分,判決書中的“事實”,是依據證據規則推導出的法律視為真實的事實,而不一定是“客觀存在的事實”。“發現事實是法官的審判任務,但審判不僅僅是為了確定過去曾經發生過什么,還有支持社會政策、節省財力和人力、取得司法制度的效益及恢復安寧等作用。出于各種因素的考慮,有時候這些價值問題可能會顯得更重要,法律真實就是多重價值的客觀反映。”(見注)因此,對于沒有證據證明的事實,即使是客觀存在的,根據法定的證據規則論證后仍不能確認,也不能認定為案件事實。另外,在表述上,應該屏棄“經審理查明”這一濃厚職權主義色彩的,會導致不公的用語,而代之以“綜上,本院確認以下事實”的表述方式。這其實是科學地把訴訟證明責任還給了當事人,更好地體現民事審判“公正、中立”的現代司法理念。

3.引用法條應靈活多樣

對于法條的引用,傳統裁判文書幾乎是毫無例外地寫道“根據某法第某條的規定,判決(或裁定)如下”,而如果表述為“據此(或綜上理由),判決如下”,被認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筆者認為,這是對引用法條的誤解。實際上,引用法條目的是解釋、適用法條,把法條蘊涵的法律精神融化在判決理由之中。我們知道,法律規范是以直言判斷形式為假設條件的,僅以我國婚姻法為例: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準予離婚的五種情形,概括之就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準予離婚”,顯然該判斷的潛判斷是“夫妻感情沒有破裂的,不準離婚”,而法律規范中不再畫蛇添足地寫“感情沒有破裂的應駁回離婚請求”。當不能認定夫妻感情破裂事實,判決不準離婚時,就不要表述為“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而應該論述法定應予離婚條件,原告主張的理由不符合離婚情由后,直接表述為“綜上理由,判決如下……”,這是科學的。

4.民事裁判文書的式樣參考

目前,我們的民事判決書的樣式主要是由首部、事實、理由、判決結果和尾部五個部分組成。除保留首部、判決結果和尾部不變外,事實和理由部分要改,并應將原判決書樣式中的“事實部分”和“理由部分”,分別改稱為“當事人訴爭部分”和“法院審理部分”。

(1)關于當事人訴爭部分的制作。

當事人訴爭部分應當著重寫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以及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當事人對證據的意見和爭議的焦點,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在這里不再表述。其具體如下:

1)原告訴稱,即原告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2)原告證據,即原告提出的證明事實的根據(包括向法院申請調查的證據);

3)被告辯稱和反訴,即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的辯解,以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被告證據,即被告提出的證明事實的根據(包括向法院申請調查的證據);

5)第三人的訴稱,即第三人對案件的意見;

6)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的意見;

7)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的意見;

8)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

對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以及證據的列舉,應當全面、客觀、準確的進行敘述。特別是對于證據的列舉,更應當逐一進行編號,并一一加以全面、客觀、準確的表述。

(2)關于法院審理部分的制作。

法院審理部分,也就是法院認為部分。它主要應當寫明法院對當事人的證據進行分析論證和對案件事實的認定,以及法院根據事實和法律對案件定性的看法。具體如下:

1)法院對當事人證據的分析與認定;

2)法院對事實的認定和分析定性,以及當事人的責任和解決糾紛的看法。

該部分的制作應當著重突出簡明扼要、精辟準確八個字,切忌冗長和不必要的重復。要通過對證據的分析和事實的認定,向當事人和社會傳遞法院判決所依據的事實是法律事實,而不是客觀事實。同時向當事人和社會表明,法院的判決是在當事人提供證據的基礎上進行的居中判決。

(三)民事裁判文書論證改革的制度支持

1.取消裁判文書簽發制度

裁判文書簽發制度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裁判文書非經相關審判庭庭長、院長簽發不得正式;二是相關庭長、院長對裁判文書實質上是對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裁判結論享有某種程度上的否決權,從簽發制度的具體內容可以看出,簽發本身實際上已成為審判活動的一部分,因為簽發人對文書修改時,其實質是對裁判內容的變更;當簽發人對文書簽發或不予簽發時,其實質是對裁判結果的肯定或否定。因此,從性質上講,簽發人行使的是一種審判權力,簽發行為顯然屬于審判活動的范疇。這就使得法官是非獨立審判,法官對案件的審判權是不完整的殘缺的,要受到來自法院內部的各種制約,這就導致法官的裁判文書不能體現審判的真實過程和法官的獨立的自由心證過程,嚴重影響裁判文書的說理性,這一制度與程序正義相悖,必須予以取締。

2.將裁判文書說理不充分作為上訴的理由之一列入民事訴訟法中

大陸法系中有對裁判文書說理不充分可以提起上訴的法律規定,我國雖然大量采取了大陸法系國家立法傳統,但在我國三大訴訟法中可以提起上訴的條件主要包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等,并沒有規定或推定裁判文書說理不充分可以作為上訴的理由之一。可見,我國的立法者對裁判文書的說理性的重要性的觀念沒有形成,就無需責怪現行法律文書的說理性差了。所以在立法中明確規定裁判文書說理不充分的,可以上訴,這是當務之急。

3.確立對法官的優秀裁判文書獎勵晉升制度

已生效的裁判文書是考察法官素質的重要尺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把“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作為擔任法官必須具備的重要條件之一。最高法院強調,對法官要實行“精英”政策,要努力造就、培養一支高水平、高層次、高素質的專家型法官隊伍。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書,則是一名法官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的綜合反映,它可以看出一個從事民事審判工作的法官政治理論、政策水平、法律專業知識、審判業務和文化造詣、文字表達能力的高低以及審判作風的好壞。確立對法官的優秀裁判文書獎勵晉升制度有利于國家裁判文書的質量水平普遍提高。

4.適當采用先例指導制度。

先例對后來的案件不具備普遍適用的效力,只是起到一定的指導作用,嚴格來講即使是在英美法系國家,只有最高法院才有資格制作判例,故地方法院并不是先例制作的合適主體,我們認為地方法院可以采用先例指導制度,而不是直接運用先例制度。先例制度是裁判文書說理充分的因,而裁判文書說理充分是先例制度的果,建立先例指導制度,對裁判文書的說理充分是一種天然的制度屏障。

上述制度都是實現裁判文書充分說理的必要條件,還遠沒有形成充分條件,我們只有致力于確立相關的制度屏障,才能保障裁判文書的說理充分,增加裁判文書說理充分的可行性。

四、結論

民事審判模式制約著民事裁判文書的的式樣,內涵和標準。民事裁判文書的改革成功依賴于對民事審判模式的改革成功。只有當事人主義的審判模式才真正體現程序正義;只有程序正義的審判模式才能保證法官真正的獨立審判;只有法官真正的獨立審判才有裁判文書充分說理的可行性;只有充分的制度支持才能保證民事裁判文書的充分說理;只有充分說理的民事裁判文書才能體現司法的公正、公信力,才能承載著司法權威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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