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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金融市場體系
(1)中介市場體系。
由于信息不對稱,科技金融的供需雙方之間通常通過科技金融中介服務機構進行連接。一般情況下,科技金融的中介市場體系主要由非營利性的中介機構以及盈利性的中介機構構成。前者多為政府有關部門下屬的事業單位,通過構建科技金融信息共享平臺,引導金融資源流向;后者多為資產評估機構、信用評級機構等為科技金融供需雙方提供有償服務的機構,通過專業化服務降低供需雙方的信息不對稱,進而提高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
(2)擔保市場體系。
科技金融具有高風險性的特征,因此科技企業在很多情況下難以為其高風險項目籌集到足夠的金融資源。在此背景下,科技金融擔保市場應運而生。科技金融擔保市場主要由為科技企業融資提供擔保服務的金融機構組成,但也有部分擔保機構使用自有資金直接對科技企業進行權益投資??萍冀鹑趽C構通過進行金融機制與產品的創新,為科技企業提供風險補償,分散了科技企業本身的風險。就我國而言,現有科技擔保機構多由政府出資建立,即政策性科技金融擔保機構,此類機構通過與政府有關部門聯合建立“風險池基金”,在分散科技企業風險的同時,為其科技貸款提供風險補償。
(3)資本市場體系。
科技金融資本市場的投資者與融資者存在著明顯的多樣化特征,不同投資者具有不同的風險偏好性,而不同的融資者擁有不同規模的融資需求??萍冀鹑谫Y本市場具有多層次特征,伴隨著資本市場層次的不斷提高,其風險程度不斷減小,其服務的科技企業越成熟,各層次的資本市場相互配合、相互補充,共同構成了我國科技金融資本市場體系。具體而言,我國科技金融資本市場體系包括五類,即主板市場、創業板市場、三板市場、產權交易市場以及債券市場。其中,主板市場,即科技金融資本市場中層次最高的資本市場,該市場公開面向所有投資者進行資金籌措。但是出于對風險水平的調控需求,該市場對公開發行股票的企業有較為苛刻的準入標準,因此該資本市場主要服務于經營狀況穩定、資產規模較大的企業,對于風險程度較高的科技企業,尤其是初創期的科技企業而言并不適宜。創業板市場,即層次稍低于主板市場的資本市場,該市場的準入標準相對較低,對比于主板市場,該市場可以更好地滿足科技企業的資金需求,尤其是中小型科技企業的需求。三板市場,即層次更低的場外交易資本市場,該市場對企業經營情況以及規模的要求更低,因此其風險相對較大,該市場中企業股票并不是以公開的形式進行發行,且投資者的風險偏好更強,是為初創科技企業提供資金支持的主要市場。產權交易市場,即企業進行產權有償轉讓的場所,該市場實質上扮演著中介資本市場的角色,大多不涉及資本投入,而是以出售或轉讓產權的形式為初創科技企業的資本退出途徑提供一個選擇,分散其風險。債券市場,即科技金融資本市場中層次最低的市場,盡管該市場通常服務于風險性較高的科技企業,然而由于科技企業的高風險性決定了其獨立發行的債券難以有效籌集到必要規模的資金,因此科技企業通常需要借助政府或信托公司的力量集合發行債券,通過分散風險實現資金的有效籌措。
2、科技金融監管體系
科技金融的高風險性決定了其高于傳統金融的風險隱患,因此,加強相應的監管是十分必要的,應建立科技金融監管體系。事實上,科技金融的高風險是與高收益相對應的,而這種收益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遠遠高于與其風險相匹配的收益的,對于追求高額利潤的金融資本而言,流入科技企業成為了其最佳的選擇。由于科技金融資本通常都是與實體產業相掛鉤的,一旦有了實業的保障,其風險實質上是可以得到控制的,因此科技金融監管的重點集中在了對金融資本與產業結合度的監控。就我國而言,該項監管職能現在依舊集中在金融監管當局手中,部分企業也采用了聘請專業監管人才的形式實現科技金融監管,避免泡沫化現象的出現。
二、科技金融運作機制
1、投入引導機制
金融通過投入激勵機制促進了科技的發展。金融可以通過優化金融資源的配置,引導市場上的金融資源流入科技企業中,滿足科技企業,尤其是初創期或者中小型科技企業的創新發展需求,進而促進科技的發展。正如前文所述,對科技企業進行投資的風險相對較高,單憑科技企業自身進行融資不可避免的會出現市場失靈,科技與金融的結合恰好彌補了這一失靈??萍计髽I的創新發展過程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而金融可以通過政府配置以及采用金融中介的方式形成面向科技企業的投入引導機制。一方面,政府可以對金融資源進行有效配置進而支持科技企業的發展。具體而言,政府既可以調控其財政資金,又可以與政策性金融機構合作,引導資金流向有潛力的科技企業,還可以通過調整存款準備金率等方式改變商業銀行的信貸規模,進而間接對金融市場的資金流向進行引導。另一方面,金融中介可以通過其中介服務,為金融資源的供需雙方搭建一個信息交流平臺,降低供需雙方的信息搜集費用以及交易成本。我國科技行業的發展速度明顯落后于發達國家,這與科技企業發展中資金供需缺口較大直接相關,因此國家應當靈活運用這兩種投入引導機制,在不斷加大金融創新的同時,間接促進科技創新。具體而言,政府應當鼓勵政策性金融率先將資金投入到具有發展前景的科技企業中,以向金融市場發出投資信號,待金融中介引導商業性金融資源流入科技企業后再選擇退出,以充分提高我國金融市場上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
2、金融促進機制
科技可以通過其高收益的特性加強金融主體間的競爭,促進金融發展。科技企業在初創期存在明顯的資金需求,而這一階段的投資風險也相對最高,因此這一階段科技企業對金融資源的吸引力相對有限。但越接近成熟期,科技企業的盈利能力就越可觀,也越具備吸引金融資源的能力,具有逐利傾向的金融資源就越傾向于主動流入科技企業,然而初創期后,科技企業的資金需求是相對有限的,因此金融主體之間必然出現激烈的競爭,而這種競爭必然會激勵各金融主體進行金融創新,以獲得更大的競爭優勢。
3、風險分散機制
科技企業因為其高風險難以在發展過程中獲取充足的金融資源,同樣因為其高風險,科技企業自身的發展也蘊藏著巨大的風險,存活率并不高。然而,科技與金融的結合可以有效分散風險,這種風險的分散主要通過資本市場與中介服務市場實現。
(1)通過資本市場分散風險。
正如前文對資本市場體系的分析,資本市場具有整合市場上不同風險偏好、不同規模需求的投資者與需求方并進行匹配的能力。因此資本市場可以通過為科技企業發行不同風險程度的金融產品進而分散投資者風險。一方面,資本市場可以通過發行不同風險程度的金融工具與金融產品供投資者進行選擇,并使投資者獲取與其投資風險相匹配的投資收益,進而分散投資者的收益風險。另一方面,資本市場下各層次交易市場可以實現金融工具與產品的靈活買賣,投資者可在債券等市場將其擁有的債券賣給其他投資者,分散了投資者因面對流動性沖擊而可能面臨的流動性風險。
(2)通過中介服務市場分散風險。
金融資源供給方對科技企業的投資本就可以分散科技企業面臨的一部分風險,中介機構通過充分整合有效信息,可以降低因信息不對稱以及逆向選擇等的存在而可能造成的風險。具體而言,中介服務機構既可以通過向金融主體提供科技信貸需求信息,對金融主體的信貸規模加以調控,降低金融主體的流動性風險;又可以通過整合科技企業信息,為金融主體的收益率提供保障,最終在保障金融主體利益的同時,滿足科技企業創新發展的資金需求。
作者:吳悠 單位:西南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