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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教師教育行為的校正調節
調節教師的教育行為是師德的基本功能。這里所說的調節功能,是指通過評價、命令、教育等方式或途徑,指導或校正教師的行為,協調教師的各種人際關系和社會關系,以達到教育目標的實現。教師在教育過程中,面對著復雜的矛盾關系,正確處理這些關系,選擇恰當的行為方式,需要一種調節機制。師德是幫助教師選擇行為方式的最主要和有效的調節機制。師德以其特有的形式向教師呈現明確的行為準則或規范,鼓勵和支持他們采取有利于教育目標實現、教育過程展開的行為,對于相反的行為則給予抑制和反對,從而促使教師和進入教育過程的其他各方建立協調一致的關系,順利完成教育任務。教育實踐中,調節教師行為的機制不限于師德一種。現在我們正努力追求的法制化社會,即依靠法制來規范人的思想和行為。教育法制的完善,教育管理的法制化,也構成現代教育的基本特征,這意味著法律同樣是教師行為的調節機制,與師德在目的層面上有異曲同工之妙。然而,由于法律是以具體條文的形式呈現,由政府專門機構特別制定并按一定程序強迫推行,因此它的優勢和劣勢都表現在外部強制性和不可隨情勢而論的呆板機械性。和法律相比,師德對人行為的約束更具溫潤圓透的特點,用一句俗話說就是更有人情味。在教育過程中,制度、條例或法律一旦建立就不能隨意更變,因此它不能迅速準確地反映教育過程中的特殊矛盾。例如,教師守則中可能規定教師不能遲到早退,卻不能明確說明在何種特殊情況下遲到早退是合理的、被允許的。這些條例、規定“就事論事”,在內容方面缺乏廣泛包容性,因此對教師行為的調節在范圍上有限。例如,“教師不能遲到早退”、“不能擅離崗位”等規定,都是針對某種或兒種具有行為,全沒有“愛崗敬業”這一道德教條來得大方和游刃有余。正因為法律和行政規范、制度無法完全調節教師的教育行為,所以才需要更為靈活方便、廣泛有效的師德規范蒞臨“指導”。但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法律、行政制度和道德作為調節教師行為的三個方面,不是互不相關、截然分離的;實際上,法律和行政制度等等都需要道德的支持,具備道德的基礎,體現道德的精神,否則它們就是非人性的或反人性的東西。反面而觀,之所以在師德之外還要建立各種法律、行政制度,是因為師德的調節作用與方式是有限的。總體說來,師德的行為調節功能是通過社會輿論、教師個體的內心信念和社會風俗習慣的力量來實現的,其基本作用方式是訴諸人內心的自覺自愿。所以,師德總是被人稱為教師的內心大法。師德造成的社會輿論是調節教師行為的外在力量。當教師的行為符合師德要求時,社會輿論就會給予正面評價,教師會有積極的情緒、情感反應,并強化已有教育行為;當教師的行為有悖于師德要求,社會輿論就會對其進行譴責或批評,教師會有消極的情緒、情感反應,傾向于糾正原來的錯誤行為。社會輿論作為一種外在的道德力量,它的作用一是通過個人的內心自覺實現的;二是在法律、制度等強制手段無能為力時發揮獨特作用。例如,教師對學生實行“攻心為上”的“心罰”,貶抑學生的人格,當法律還不能懲罰他時,道德法庭會執行對他的審判。
二、對教師的行為激勵作用
師德對教師同樣有激勵功能,其功能主要是通過評價來實現。比所有具備此種道德取向的教師都會得到積極的輿論評價,被倡導、被贊賞、被鼓勵。教育領域中評選優秀教師、特級教師、模范班主任等活動,就具體體現了這一點。有一點也許應該特別強調,即師德對教師進善取向的激勵,不僅僅局限于“調節教師的道德行為”這樣狹窄的一個方面。師德的激勵功能有廣泛的表現,它不僅看教師的道德行為效果,而且看道德行為動機;不僅看道德行為,而且看道德觀念、道德情感、道德態度、道德意志等素質發展情況。這充分體現出師德的豐富內涵,即只有道德的行為表現還不能說明擁有道德,師德的激勵也就不單純指向教師的道德行為。把師德單純理解成外在的教育行為規范是很可悲的,因為這樣的師德對教師來說只是一種束縛,是套在教師頭上的緊箍咒。而實際上,師德不僅告訴我們該干什么,不應干什么,而且還明示我們如何干得更好,并使思想與行為統一。師德從不鼓勵我們為沽名釣譽而做表面文章,從不逼迫我們成為道貌岸然,具有雙重人格的偽君子;它提倡我們言行一致、心口統一,它鼓勵我們言為心聲、行為心表。教師真正擁有師德,表現為他自覺皈依師德,崇敬師德;社會真正形成良好的師德文化,表現在教師自愿投入師德懷抱,并使它成為自我追慕的精神財富。
作者:翟玉強 單位:吉林省汪清縣天橋嶺鎮教育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