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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鑒于學校體育在體育中所占的極其重要的地位,就完善體育法制與法規,結合學校體育實際淺談如何完善及可能性。
關鍵詞學校體育、立法、發展
所謂有體育立法,是指調整體育關系及與體育密切聯系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而學校體育立法則是體育法規的學校體育范圍內運用的具體化,即根據體育法規定用具體的法定形式維護學校體育的正常秩序及其發展。
1實施學校體育的發展目標必須要法
學校體育的發展目標是一項較大的研究工程,選定發展方向和目標必須研究我國學校體育現狀,從中總結經驗教訓,從現代社會對學校體育的要求尋找一定的發展規律。例如大綱和教材問題,冶金系統1982年制定教學大綱,基本知識五大類,而考試時間只占總時數(120節)的3.5%,即4.1節,但考試內容有14項之多,即使排除學生人數,場地器材和考試項目對時間的影響,一節課考核一個項目也相差甚遠,那該怎么辦?擠兌基本教材的授課時數也不行。例如,田徑教材有10個基本教材(不包括選用教材和基本內容的分項在內)授課時數只總時數的28%(即34)節,即每個內容為3.04節課,教學時間都不足,談何教學質量!這是與學校體育發展戰略相矛盾的,還有一個重要因素,即學校領導不重視體育產業的影響。
沒有一個檢驗的客觀標準,任其發展,好與壞可以負責,也可以不負責,以其本人的思想認識代替標準,嚴重的阻礙了體育事業有計劃的發展。這里有一個教訓,即沒有把一般的規章制度上升到法律的地位上來。而在以往或沒有認真執行學校規章或以往的規章制度在現階段已不適應,這教訓實際上就是學校體育發展與法的交叉關系,要有發展就應有立法保證。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給學校體育立法提供了物質基礎,從而給學校體育立法帶來了極大的可能性。
2怎樣立法
2.1要與學校體育發展緊密聯系起來
學校體育發展戰略的實施,一定要有法規保證。比方說,有關體育經費占教育經費中一定百分比的規定。如果沒有達到規定比例,就應依法規辦事:又如將體育規章制度上升到法律地位,使新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使之法律化、制度化。盡管目前經費困難,但隨著我國經濟不斷向前發展,經費必將隨之得到改善。應確定一個合適的經費比例,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肯定,作為保證。至少可以像建立經濟特區一樣在一部份地區先行試點。還有培養體育師資也應有法規,保障其實施。
2.2要與學校體育改革發展相適應
當前各級各類學校體育不光存在大綱之類的指導性文件問題,師資、經費、領導等方面的問題影響了學校體育目標的實現;只有將其立法與學校體育改革發展結合起來,以立法促改革發展,在改革發展中不斷完善法制建設,才能真正保障學校體育深入持久的向前發展。
2.3要與學校體育管理緊密聯系起來
管理是為了保證學校體育目標的實現,立法則是其中一個十分重要的手段。為實現學校體育發展目標管理,建立起相應的法規制度,使管理走上科學化、法制化的軌道,才能真正提高學校體育工作的效率,而獲得最佳效益。比如,學校體育管理者一般包括領導人、體育教師、學生干事、場地器材保管員等,他們的法規責任應該是清楚的。就體育教師而言,他們是學校體育的直接指導者,對于在教學和負責的其他活動中出現的可以避免傷害事故時,是否應負法律責任呢?教師對于上課的內容又是否應負法律責任?還有領導人的工作指標、監督等,也是否也應負法律責任?這些,實際上是學校體育管理中一種新的法律關系的形式。學校體育基本法規的制定,應充分體現法規權利和義務。
2.4采用立法中的吸收借鑒原則和法規編纂手段
所謂法規編纂是指使法規規范化、系統化的一種立法活動。它不僅要整理現有文件,而且還要審查這些文件,要刪除其中己不適應的內容,消除內部沖突、矛盾、重疊部分,補充必要的新規范、填補空白,協調法規之間的關系。在我國建國以來所制定的關于學校體育的規章制度的實踐基礎上,結合我國學校體育發展戰略的方向和目標,利用編纂手段,使這法律化、系統化。而運用吸收借鑒原則,自在獲取立法的經驗方法及形式。如其他部門法的立法程度、原則以及法律詞語、形式等以及國外學校體育法規建立的方式、方法和內容、范圍等。這是加快我國學校體育立法的有效途徑。無論是利用法規編纂手段還是運用吸收借鑒原則,都必須圍繞我國學校體育發展戰略這一中心環節。
2.5學校體育立法,必須遵循我國社會主義立法原則
我國學校體育立法是社會主義立法,在符合憲法的前提下,應遵守下述原則:①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原則。這一原則針對現在我國同級學校體育不同步的狀況而言;這是由于同級學校在師資力量、場地設施、體育經費、城鄉區域等客觀因素造成的。因此,現階段應允許各學校在法規的總前提下,針對本校的實際情況,合理制定相應規章,隨著發展的差距終將消滅,那么各校的不同規章將被統一的法規所代替。②堅持群眾與領導相結合原則。社會主義立法,是人民民主立法,所反映的是廣大人民的意志,并將這種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是客觀需要的,反映客觀事物規律性和說明是行之有效的經驗加以總結,使之條理化、系統化、集中化,這對于學校體育立法及其發展戰略,解決因規章不系統、不集中而造成不必要的系統內耗,有現實意義,③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原則。從二者關系來講,原則性是主要的,只有堅持原則,才能保證法的根本方向和統一性。靈活性則是在不違背原則性的前提下,根據不同的客觀原因調整具體因素。④法的穩定和連續性原則。這一原則是保證法律化和法律權威的重要條件;對于法規,不能隨意更改、中斷;即使法有立改廢的過程,也是發展變化的,也應有一定的程序來修改。立法有一特點,即它的可測性;對于學校體育法規的建立可充分預計其對發展戰略方向或目標所產生的時間上的效果,從而保證其相對的穩定性和連續性。
另外,在學校體育立法中,應有總則和分則之分。在總則中,將法規與憲法和學校體育發展戰略結合起來,規定學校體育法律關系(包括與學校體育關系有關聯的其它社會關系)主體的權利與義務;而在分則中,具體規定權利與義務主體的法律責任等。無論總則、分則,要充分預計學校體育法規的范圍、內容及其效果以及時間性、地區性的效果。
任何法律;都有其產生、發展、消亡的過程,而學校體育發展戰略的方向及其目標也同樣如此,這是歷史及事物本身發展的客觀規律。這一客觀規律,決定了二者有相互適應的基礎。因此,法可以維護發展戰略的實施,同時,發展戰略又促進了法的健全。學校體育立法本身就是一個戰略問題,將之與學校體育發展戰略結合起來,不僅將給我國學校體育帶來同步的戰略結果,還將會產生一系列的戰略結果;它符合我國學校體育總的戰略目標和我國社會歷史發展的需求。隨著我國學校體育的發展,學校體育立法將成為體育法或教育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運用法律手段來調整學校體育。對其發展戰略具有重要的和深遠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