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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浙江鄉村社會農家生活和社會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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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浙江鄉村社會農家生活和社會教化

【內容提要】本文是《浙江通史》(明代卷)第四章《社會生活、民間信仰和價值觀念的變遷》之第一節,全文以浙江為例,勾勒和敘述了14—17世紀江南地區鄉村社會的特征,描述了當時鄉村地區鄉民的四時農事、日常生活、歲時節日和鄉民的娛樂活動,探討了明代社會教化和鄉村自治的特點。

【關鍵詞】明代浙江/鄉村社會/日常生活/社會教化/貧困化

【正文】

以“驅逐胡虜,恢復中華”相號召開創大明一統江山的明太祖朱元璋,早在建國的過程中就已著手重振因蒙元王朝定鼎中原而遭廢棄的中華禮教,糾正和肅清因蒙元王朝百余年的統治而形成的“胡風”、“夷俗”。立國以后,皇帝通令全國官民恢復漢唐衣冠和中國禮俗,禁止一切胡服、胡語、胡姓、胡俗,使“百有余年胡俗,悉復中國之舊”,并“制禮樂,定法制,改衣冠,別章服,正綱常,明上下”,對社會各階層的日常生活及其行為方式都作出了一系列嚴格而不得逾越的規定:士農工商、官民人等,不論貧富,其衣食住行、婚嫁喪祭、日常禮儀等等,都必須按照其擁有的等級身份,遵循禮教的規定行事。

新朝的嚴刑峻法和禮法等級制度,確實制控和造就了一種貴賤有等、淳厚儉樸的社會風氣。自洪武以后的一百多年間,社會秩序相對穩定,物質生活富足而不失儉樸,士、農、工、商各習其業,官民臣子恪守禮法、循規蹈矩。正統(1436~1449)以后,法網漸疏,民風漸變,明朝立國之初確立的禮法秩序開始走向衰微。

到嘉靖(1522~1566)以后,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重本抑末”的傳統觀念開始動搖,等級森嚴的禮法制度和倫理規范受到沖擊;而社會財富的積聚,也大大刺激了達官富豪、地主富商的消費欲望,于是,在蘇州、北京、杭州等大都市,權貴高官、富商巨賈和士大夫階層開始窮奢極欲、揮金如土。這股奢靡之風迅速得到傳播:從官紳富商到下層百姓,從通都大邑到鄉村海疆,人們“華侈相高”、互相攀比;甚至連身份低賤的優伶奴仆們,也膽敢藐視朝廷禮法,竟相追求高消費,追求生活的奢侈。在傳統禮法等級制度受到沖擊而趨于解體的同時,各種畸形的社會丑惡現象也隨之膨脹并漫延開來,歷史上皇朝末世應有的種種“危象”,在晚明的浙江、江南和整個中國大地處處充斥,令人觸目驚心。

一、鄉村與里甲

古代江南,在省城、府邑、縣城之外遼闊的農村地區,人們一般聚族而居,幾十戶、數百戶乃至上千戶同宗同族的農民,比屋而居,煙火相連,組成一個村落。村址的選擇,在平原地區,人們往往依高阜而居,以便于防潮避澇,上百家乃至數百家組成一個村落;在山區和丘陵地區,村落一般依山傍水,方便生活,每個村莊的規模,一般要比平原地區小一些。村落與村落之間的間隔地帶,是分屬于相鄰各個村落的土地、山林、河流和湖泊。

在明代,朝廷在縣城以外的鄉村地區推行里甲制,以便于向基層的農戶征派賦糧和徭役。里甲一般以人戶為單位編制而成,以110戶為1“里”(又稱“圖”),每里設里長1人,由里中向官府繳納賦糧最多、承擔徭役的成年男子最多的10戶輪流充任,每年輪換一次;其余的100戶分為10甲,每甲10戶,稱作“甲首”。官府每年征調里長1人、甲首10人,承擔官府征派的各種賦役。因此,里甲制在某種意義上說就成了明代地方上的一種準行政式的基層建置。明代中葉以后,在有些地區,又開始實行“保甲制”,以強化鄉村地區的社會治安。

在農村地區,鄉民聚族而居,一姓往往構成一村。如浙北的平湖縣,孫姓,明代時從松江府華亭縣胥浦鄉遷居平湖大易鄉;魯姓,自宋代以來世代定居當湖;陳姓,元代遷居當湖望云橋畔;曹姓,南宋初年從山東徙居鵝湖之長福里的白茅涇;趙姓,一支從南宋初期開始,世代定居廣陳鎮的周家圩,其中的一支在明代時從廣陳鎮移居平湖縣城南隅;趙姓的另一支則世居武原鄉十九都東扇新倉;馮姓,世居鹽官大易鄉;馬姓,一支居武原鄉,一支居蒹葭圍;賀姓,祖上為元朝高官,元末隱居當湖鎮;呂姓,明代時定居當湖;毛姓,祖上定居海鹽縣華亭鄉二十四都毛家圩,后劃入平湖縣;陸姓,有數支散居該縣,其中一支為唐朝宰相陸贄的后裔,世居平湖縣城,另一支世居靈溪。又如處州府松陽縣移風鄉、烏程縣霅川鄉中書里,葉姓自唐代以來在那里聚族定居。在浙南山區,聚族而居的現象更為普遍,如金華府東陽縣,“民樸而勤勇,……族居巖谷,不輕去其土,以耕種為生,不習工商。”(注:萬歷《金華府志》卷五:《風俗》,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第176冊,第533頁。)

鄉村地區聚落的規模比現代要小得多。一般以數十戶為一村的居多,數百戶一村的,就算得上是大地方了。在偏遠的山區和沿海地帶,自然村落零星散布,規模尤小。以寧波府象山縣為例,該縣在明初時編戶為24都45圖(里),到嘉靖年間改并為32圖,共有217個自然村落。各都擁有的自然村落數分別為:第1都7個,第2都7個,第3都17個,第4都6個,第5都6個,第6都5個,第7都8個,第8都7個,第9都4個,第10都20個,第11都8個,第12都10個,第13都8個,第14都10個,第15都8個,第16都5個,第17都7個,第18都13個,第19都8個,第20都10個,第21都9個,第22都4個,第23都18個,第24都12個(注:《象山志》卷二:《村岙》,上海書店影印本,第50頁。)。那些規模較大的村落,一個自然村就可編為1個里;而規模較小的村莊,則往往由許多個小村集中并為1個里,如象山的每個圖(里),平均擁有約7個自然村落。

在當時人口密度較高的平原地區,如天順年間,鄞縣有451里、嘉興縣有381里、海寧縣有484里;而一些山區小縣,如杭州府的臨安、于潛、新城、昌化,嚴州府的桐廬、遂安、壽昌、分水,湖州府的武康、孝豐、紹興府的新昌,寧波府的象山,臺州府的天臺、太平,處州府的慶元、云和、宣平、景寧,溫州府的泰順等,每縣擁有的里數均不到70里。一般來說,山區或丘陵地帶的村落規模較小,而平原地區的村落相對要大些,這種規模上的級差,自然是由各地不同的地理環境和資源條件所決定的。

二、四時農事

在農村地區,特別是山區那些聚族而居的村落里,鄉民們以一家一戶為中心,男耕女織,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一個村莊大抵就是一個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單位。如嚴州府,六縣之民“惟居山中,俗尚勤樸,商賈工作皆習簡樸,不尚華麗,男女不鬻外境。”(注:萬歷《嚴州府志》卷二:《風俗》,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第209冊,第288頁。)如處州府松陽縣,“惟地無他業,一意力本”,慶元縣“俗鮮工商,一意農務”,云和縣民眾“力耕勤織,……惟工藝貿易悉資外販”,景寧縣“山谷遐阻,商賈罕集,人惟力田務穡,無他為生。”(注:《栝蒼匯志》卷一:《風土》,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第193冊,第454、459、460、463頁。)當然,在一些規模較大的村落中,還會有一些從事百工技藝的陶匠、木匠、篾匠、縫衣匠和鐵匠等,為廣大農戶生產或提供農業生產和日常生活中必不可缺的農具、家具及其他日常生活器皿。不過,這些村落里的百工匠人,多數往往不是純粹的商品生產者,他們的本業實際上還是務農,只是在農閑時兼做百工技藝,為鄉民提供必要的服務而已。

以農為業的鄉村農民,在浙西的杭嘉湖平原地區,大多從事蠶桑絲織業;在浙東地區,則大多耕地種糧、種瓜果蔬菜。山區農民有的以砍柴燒炭謀生,江河湖海邊還有捕魚捉蝦謀生的。有關明代浙江農民一年四季中的生產活動和日常生活,漣川《沈氏農書》留下了以下記錄:

正月:天晴時,下地墾田,種桑秧,倒地,倒芋艿田,澆菜苗、麥苗,罱泥(從河底撈取爛泥作肥料);如遇陰雨天,則要給桑苗修剪桑枝,捕捉害蟲,或者在家劈柴、撒蠶草秧界繩,編織竹簾、竹簀等養蠶用的工具。在這個月里,農夫要購置鐵扒、鋤頭、桑剪等一年中必用的農具,還要備好柴炭、蓑衣、箬帽等生活用品。

二月:天晴時,繼續倒地、倒田,挖水溝,倒秧田,給麻秧澆水,從河底撈取爛泥作肥料;陰雨天,修剪桑枝、捉去桑苗的害蟲,開掘水溝,做田塍,修圩岸,劈柴,捆桑繩,等等。此外,還要雇好農忙季節必需的人工,購置木炭、腌制芥菜的鹽,買小鴨、養蠶紙等。

三月:天晴時,整地,埋下梅豆、晚豆籽;墾花草田,澆桑苗,罱泥,倒田,種芋艿。如遇陰雨天,就要做秧田,窖藏花草,罱田泥,把桑繩,劈柴。此外,還要雇手工匠做車扉,修理蠶具、絲車;種瓜秧、浸谷種。

四月:晴天收割麥子;做秧田,播撒谷種;繼續整地、倒花草田,壓桑枝,澆桑苗,剪桑枝。陰雨天時,下田,看秧水。此外還要架好瓜豆棚,給剛種下的瓜苗茄子苗澆水;腌青菜,買蒜苗、繭黃等。

五月:陰雨天,下田拔秧,種田;拔地草,挑草泥,劈田塍腳。天晴繼續整地,澆桑苗,澆瓜果茄子秧。此外,還要打菜油,給桑苧樹壓枝條,到長興、澉浦等集鎮上糴大麥,購買麻苧布、大蒜,醬鹽;腌梅子,熏楊梅。

六月:整地,拔梅豆,開墾種菜地,鋤田。砍黃麻梗,收藏蠶豆、梅豆和大小麥的種子。此外,還要曬制醬油,做豆豉。

七月:天晴時,蕩田、蕓田,修剪桑枝;施追肥,下麥秧、胡蘿卜秧;種蔥,下菜秧。

八月:整地、倒地,挑河泥,罱泥,刪胡蘿卜苗,種白蘿卜,種菜;捉蟲。陰雨天時,削地邊蘆草,罱地梗泥。此外,還要抹車油,修船,撒花草子,購置鐮刀、稻鋏、篩匾,做酒曲。

九月:天晴時,割早稻,墾地,墾麥地,蠶豆下種;罱泥,拔晚豆。陰雨天時,做稻場,打稻谷;罱泥,絞繩索。此外,還要捉蛀蟲、毛竹園鋤草翻地,挑稻桿泥,等等。

十月:天晴時,割稻,曬谷;種麥種菜,給麥苗、菜苗澆水;墾地。陰雨天,舂米,砍蘆葦,罱泥。拔赤晚豆,種芥菜、青菜,采菱,掘芋艿。買枯葉,買柴草,制菜干、蘿卜菜干,做酒。

十一月:天晴時,墾菜地,種菜,菜地、麥地挖溝排水;種大小麥,曬谷、收藏稻種;墾地,罱泥。陰雨天,舂米,絞繩索,修理谷倉,桑地開溝排水。糴礱糠炭屑,入糠,做風魚火腿。

十二月:天晴時,墾坂田,澆菜,罱泥;陰雨天舂米、絞繩索。此外還要砍樹枝,編籬笆,購置榆樹、柴薪,買臘豬油,釀酒做醋,準備過年了。

由于村落內部經濟上自給自足,村民們足不出村就可足衣食,足不出鄉就可足器用,而朝廷又實行嚴格的戶籍管理制度,鄉民出遠門時都要從官府領取“文引”,隨時接受設置于交通要道上的巡檢司的檢查,因此,許多村民往往一輩子沒有出過遠門。如浙東慈溪一帶,“鄉村之人,至老不識城市”(注:雍正《浙江通志》卷九十九引《慈溪縣志》,四庫全書第521冊,第531頁。);象山縣“民剛勁而直樸,利漁鹽,務耕穡,樂于家居而憚于行遠,去家百里率有難色。”(注:《象山縣志》卷四:《風俗》,上海書店影印本,第92頁。)如安吉、孝豐等地,“往時人皆悛悛,樸魯謹畏,至或老死不識城市。”(注:《安吉州志》卷三:《風俗》,上海書店影印本,第730頁。)在杭州府的余杭縣,“民有至老不見官府者,見人惟作方言,一時不能通曉。”(注:萬歷《余杭縣志》卷二:《風俗》,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第210冊,第286頁。)這些終年累月生活在一個與外界隔離的封閉式村落里的鄉村農民們,雖然未必都是些“不知有漢,無論魏晉”式的桃花源中人,但他們對于遠離村落的外部世界的了解,卻是極其有限的。

三、農家生活、歲時節日和娛樂

生活在同一村落里的鄉村居民,由于同宗同姓,擁有共同的血緣關系,世代以來自發地形成了在生活勞動中協作互助、生活中互恤互救的傳統。歷史文獻中留下了大量與此相關的記載,例如明代《樂清縣志》就寫道:該縣“傍山沿海,土瘠民貧,雖竭力稼穡,僅支一歲之食。山鄉悉事陸種,或遇水旱,艱食者多。……惟勤紡織,故布帛粗給。瀕海之家,多藉魚鹽之利。……近年以來,冠婚喪祭,鄰里相資,雖閭閻之家,頗存揖讓之風焉。”(注:永樂《樂清縣志》卷三:《風俗》,上海古籍書店,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第20冊,第17頁,1981年版。)

村民之間最常見的生產協作形式,是在耕種收獲的農忙季節里進行的換工互助。鄉村中有“田多而人少者,倩人為助,已而還之,曰‘伴工’。”(注:《古今圖書集成》職方典卷696。)以一家一戶為生產單位的小農家庭,因每家每戶的土地有多寡、農功有早晚,一旦農時成熟,那些田多人少的家庭,勞動力自然不夠用;而農時沒有成熟的農戶又閑著沒事可做,這時,同宗同姓的村民們就會口頭相約,互相換工,按照農時的先后,各家各戶相互幫工,收割,耕地,插秧,一家干完接著干第二家。這種換工方式,有效地解決了農忙季節小農家庭勞動力不足的矛盾,在各地農村普遍流行。

鄉村社會里生產協作和互助的另一種形式,發生在造房、修路、打井、筑堰、挖塘等土建工程上。每當村里某戶人家蓋新房的時候,親朋好友們都會來幫工互助。對于一般農戶來說,造房子該算一家最大的土建工程了,從運石筑基、打夯起墻,到上梁蓋頂,其工程量都不是一家一戶所能獨立完成的。在這種情況下,族眾之間或親朋好友之間的幫忙,也就不可缺少了。

鄉村里的道路、橋梁、廟宇、祠堂、學校等公共工程,一般也由鄉民族眾們出資出力,協作興建而成。在明代浙江文人撰寫的家訓、族譜里,留下了大量有關當時的鄉民協力造橋筑路、修建渡口的記錄。

聚族而居的鄉民們在生產上協力相助,在生活上也互助互濟,鄉村里的老弱病殘孤寡家庭,以及一般農戶遇到婚嫁喪葬、火災水災而發生經濟困難的時候,鄉民之間或通過臨時集資,通融借貸,或建立義倉賑災救濟,共渡難關。在明代浙江,鄉村社會的許多宗族都設有義田、義倉、義塾等,資助鄉民族眾特別是那些貧困家庭的婚嫁喪葬事項。

婚嫁喪葬之時發生的互助互濟活動,是鄉村社會自古延續下來的民風習俗。明代時,朝廷出于“和睦鄉里”、維護鄉村社會穩定的目的,更對這一風俗予以褒揚和提倡。早在洪武年間,明廷就曾頒詔天下,“令民凡遇婚姻死葬吉兇等事,一里之內互相(赒)給,不限貧富,隨其力以資助之,庶使人相親愛、風俗厚焉。”天順年間,明廷又重申舊制,并規定民間男女凡年30歲以上的,如無力備辦聘禮者,應按照洪武年間的“教民榜例”,由里中年老之人出面籌集錢物,鄉民們“量出所有,互相資助,以成婚配。”鄉里的貧困家庭,如沒有財力辦喪事的,也由鄉民或族眾資助辦理。

在當時的鄉村社會,凡有婚嫁喪葬之家,鄉民族眾們不僅出錢出物互助互濟,還會在紅白喜事的整個過程中出人出力幫忙。如蕭山一帶,“婚禮必用媒妁,采聘必用寶幣。娶而成禮,必用擯相,拜花燭,牽紅纏席,坐床合巹,撒帳挑兜……女行時,母屬皆哭而送之。”(注:《蕭山志》卷一:《風俗》,上海書店影印本,第72頁。)村里某戶婚嫁慶典,鄰里親屬往往會全力相助,幫助操辦整個慶典活動,從采購物品、置辦宴席、接待賓客,到迎娶新娘、主持婚禮,整個過程都由前來相助的鄉民族眾們一手經辦,人們互有分工,各司其職,盡心盡力。如某家有人病故,鄉民族眾就會自動聚集而來,幫助死者家屬為死者更換壽衣、停放尸體、陪同守喪,一直到挖好墓穴、抬棺安葬為止。

一年之中,歲時節日是鄉村地區最熱鬧的日子,也是男女老少最快活的日子。明代浙江鄉村的歲時節日,其活動內容和歡度形式與杭州、紹興等大城鎮差不多。除夕、元旦、清明、端午、中秋等主要的節日,浙北與浙南,東西南北中,地區間也是大同而小異。試以地處浙江中部的金華府義烏縣為例:

元日:廳堂、庭院在除夕夜就已打掃干干凈凈,到此日五鼓之時,全家起床,擺好香燭,男女穿上禮服,齊拜天地神祗;陳列酒肴果品,祭祀祖宗。接下來,家中的男子們出門,去拜見宗族、親戚和鄰里,叫做“賀歲”。過年期間,家家戶戶都備了酒食,款待到訪的親戚朋友們。

元宵:從正月十三日起,縣城和村鎮的街道上就架起竹棚,掛著各式彩色的橫幅和幛,上面滿掛彩燈。祠堂廟宇到處張燈結彩,民人通宵出游觀燈,一直熱鬧到正月十八日止。

二月十五日,家長率子孫一齊到祠堂祭祀始祖及四代祖宗,祭儀結束,全體族人分享胙肉,在祠堂宴飲而散。

社日:春秋各舉行一次,屆時各村備齊五牲、美酒、祭祀土谷神,春社祈豐年,秋社報豐收。祭祀完畢,鄉民一起宴飲而歸。

清明:每家每戶都準備了青糍團子、犧牲和酒水,到親人的墓地祭墓封土,在那里插上一根竹竿,掛上紙錢,懷念逝去的親人們。

三月上巳日,從十天前開始,沿溪的鄉民們就到大溪里舉行龍舟競渡活動。

端午:家家戶戶的門上都插菖蒲和艾草,有的在身上掛一只彩佩,人們在這天還要飲一杯雄黃酒,以避邪禳毒。每家都做角黍、駱駝蹄糕,一方面用來祭祖先,另一方面也用于親戚之間互相饋贈,禮尚往來。

七夕:婦女在當天夜里擺起瓜果,在庭院里祭祀牛郎織女,是為“乞巧節”。

中元:各家以五牲、酒水和羹飯祭祀祖先,佛教徒們則在此日誦經供佛,叫做蘭盆會。

中秋:士大夫們置酒宴飲,賞月取樂,人們互送月餅,往往玩到半夜才歇。

重陽:士大夫登高宴飲,以茱萸泛酒飲之。農家做牡丹糕、方粽,在親戚家互相饋贈。

冬至:前一天夜晚,每家每戶都備好酒肴宴飲。冬至那天,準備五牲、酒水,祭祀祖宗,也有行序拜之禮的。

除夕:從年前十天開始,民家就擇好吉日,祭祀土地神,叫做“謝年”;又備好五牲、酒水,祭祀祖宗,并宴飲以會親屬鄉黨,叫做“分歲”;親屬鄉鄰間還要互相饋送食物。除夕那天,家家燒起火盆,燃放爆竹,換桃符,寫春帖,一家大小骨肉團聚,吃團圓飯,小輩們通宵玩樂,為長輩守歲。(注:〔明〕周士英、熊人霖修:崇禎《義烏縣志》卷三:《歲時》,中國科學院圖書館選編:《稀見中國地方志匯刊》第17冊,第381—382頁,上海書店,1992。)

在鄉村社會,市鎮是鄉民之間、村落之間互通有無的主要場所。一般來說,一些較大的城鎮或大村莊,往往就是附近地區的鄉民們約定俗成的交易場所。人們在每月的特定日期里,或單日、雙日集市,或每月初一、十五集市。趕集之日,市鎮附近的農民、手工業者和小商小販們從四面八方趕集赴會,人們肩挑背扛著家中剩余的農產品和手工業品,如豬牛羊、雞鴨鵝、稻谷麥子、瓜果蔬菜、棉布薪炭、陶器鐵器等,到集市上出售后,又當場買回各自家中所需的日常生活用品或生產工具。

看戲、趕廟會,是明代浙江鄉村社會中最奢侈的一種娛樂方式。明代中葉以后,那些富室、鄉紳人家,甚至一般的宗族,在節日或喜慶的日子里,都樂意花錢請一個戲班,到村里演上幾場戲。因此,明代江南農村的許多宗族的祠堂里,往往建有演戲的戲臺。在浙江省境內,迄今尚存的明代宗祠戲臺,有武義俞源村的俞氏宗祠戲臺,龍游楊氏宗祠戲臺、三槐堂(王氏宗祠)戲臺,衢縣藍氏宗祠戲臺、吳氏宗祠戲臺,新昌儒岙南山村王氏宗族的永思祠戲臺,等等。這些戲臺都建在祠堂的門廳內,面對天井,面積一般在12平方米左右,兩側往往建有看樓。當時鄉村劇場里上演的,多是些宣揚忠孝節義之類內容的劇目,著名的有《琵琶記》、《荊釵記》等。四、鄉村自治與社會教化

明代時,中央對地方的行政管制直達州、縣一級,在鄉村社會,實際上一直實行著某種程度上的地方自治。早在建國之初,明太祖朱元璋就強調“以良民治良民”,嚴禁地方官吏干涉鄉村中征解稅糧、鄉民爭訟、興辦學校等事務。為此,朝廷在廣大鄉村地區推行里甲或保甲制度。在里甲或保甲制下,凡同里的居民,要互相了解各戶的丁口、職業和土地財產的狀況,實行互相擔保。由于村落大多都是聚族而居,一個村莊就是一姓一族,村民往往同屬于一個宗族,因此,里甲制或保甲制在大多數地方實際上是與家族組織的宗族制互為表面、相輔相成的。

里長在明代是朝廷下派的徭役之一。里長的職責,主要是協助地方官府催征賦役錢糧,并負責地方治安,維護鄉村的社會秩序,如循禁盜賊、平息鄉民之間的打架斗毆等,以及鄉里的公益事業,如山林、池塘、堰壩、水渠、墳地之類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等等。洪武年間,朝廷又昭令在地方上設立老人一職,由地方官府負責選擇鄉里德高望重的老人,專事調解鄉民、族眾之間的各種民間糾紛,如婚姻、田宅、斗毆之事。里甲出現訴訟案件時,一般均由老人會同里長裁決,那些里社處理不了或案情重大的刑事案件,也要經老人的同意,才能到衙門告官申理。

鄉村中凡有司法訴訟案件的,都要向里長或保正報告,里長、保正不能處理的,再向上報告官府,由縣衙處理。地方上如有人非正常死亡,或者發現了無名尸體,都要隨時向里長、保正報告。《拍案驚奇》卷六說,婺州城里有一個觀音庵,庵中住著兩個尼姑,某天夜間,有人進庵殺了兩個尼姑。翌日,那觀音庵的左右鄰看見日高三丈,庵門尚自關著,不見人動靜,疑心起來,眾人推開庵門,一見出了人命案子,慌忙叫了坊長、保正等人,前來相視看驗,寫下報單。此時正值知縣升堂的時間,坊長、保正當堂把報單遞了上去。知縣當下傳令,城內城外,各鄉各圖,五家十家保甲,挨家挨處搜查兇犯。

在農村,鄉民之間生產中協作互助,生活上互相救濟,經濟上互通有無,但村與村之間或同村的鄰里之間因財產、土地、山林、水源、墳地等方面的利益沖突而出現糾紛時,爭訟和械斗也就不可避免地發生了。

明代中葉以后,浙江許多地方的鄉民往往因經濟利益上的沖突,或者因選擇婚配不慎重,輕易許諾,過后毀約,而導致互相爭訟不休,因爭訟而引起的械斗現象也常常發生。如余杭縣,“風俗喜訐訟以相高,豪之魁者剽竊律例,構斗是非,以恣起滅,蓋積習使然也。”(注:萬歷《余杭縣志》卷二:《風俗》,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第210冊,第286頁。)甚至在一向號稱民風質直淳樸的浙東南山區,鄉民到官府打官司也成了常見之事。如縉云縣,“邇者人恣剛勇,競事斗訟。”(注:《括蒼匯志》卷一《風土》,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第193冊,第453頁。)如太平縣,百姓“好氣善告訐,一不相能,訟纏孥裔不解,甚至自殘,或以病亡為被殺誣賴人。……或親亡爭分父產,兄弟速訟。……婚聘不諦審,有輕諾而致訟者。”(注:嘉靖《太平縣志》,浙江省溫嶺市地方志辦公室整理:《太平縣古志三種》,中華書局,第40頁。)

在浙東的新昌、浙西的衢州和浙中永康等地,民間社會更是訴訟成風,鄉民們常常為了些小事告到官府;有時為了爭一時一事之勝負,傾家蕩產也在所不惜。如在紹興府新昌縣,民間“稍有仇怨,即相與出戚言,或興謠,或造謗,粘于墻,置于竹筒,暗投官司”(注:萬歷《新昌縣志》卷四:《風俗志》。),有的還專門聘請訟師,出謀劃策,寫作訟狀,傾家蕩產,以求一勝。金華、衢州二地,其民“武健負氣善訟”(注:〔明〕王士性撰:《廣志繹》卷四,第323頁。),其中如金華府永康縣,鄉民“專好爭訟,雖破家而不恤;動輒聚兵,雖亡身而不顧”(注:萬歷《金華府志》卷五:《風俗》,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第176冊,第533—535頁。),在健訟之風盛行之下,“民間稍失意則訟,訟必求勝,不勝必翻。訟之所爭甚微,而枝蔓相牽,為訟者累十數事不止。每越訟會城,人持數詞,于巡院則曰豪強,于鹽院則曰興販,于戎院則曰理侵,于藩司則曰侵欺,于臬司則曰人命強盜,于水道通則曰淤塞。隨所在編投之,惟覬準理,即設虛坐誣不恤,而被訟者且破家矣。”(注:〔清〕張亮采撰:《中國風俗史》,轉引自謝國楨:《明代社會經濟史料選編》第374頁,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與三代以來的歷代皇朝一樣,明廷也極為重視鄉村社會的教化工作。朱元璋把教化民風視為治理國家的一項重要手段,立國以后,在制定《大明律》、頒布《大誥》和《教民榜文》的同時,著手在基層建立起一套控制鄉村社會管理體制,并倡導在地方上恢復了鄉飲酒禮等里社禮制,全力褒揚三代鄰里相助、患難相恤之古風。每年春天,各地鄉村要以一百戶人家為準,按時舉行鄉飲酒禮之會,由里中德高望重的老人率眾鄉民宣讀誓詞:

凡我同里之人,各遵守禮法,毋恃力凌弱,違者先共治之,然后經官;或貧無所贍,周給其家,三年不立,不使與會。其婚姻喪葬有乏,隨力相助。如不從眾,及犯奸盜詐偽一切非為之人,不許入會。(注:《明會典》卷87。)

與此同時,朝廷還下令在縣城和鄉里設立旌善、申明二亭,鄉民百姓凡有善、惡之行,都在亭里登載出來,曉示鄉民,以示勸懲。如永康縣城里的申明亭建在該縣仁政橋東邊十余步的地方,“懸教民榜其中,差老人日直亭,剖理民間戶婚田土爭競小訟,并書其過犯懸焉。”旌善亭在申明亭的右邊,“凡民間有孝子、順孫、義夫、節婦,皆書其實行,揭于其中,勸善也。”(注:《永康縣志》卷二:《建設》,《稀見中國地方志匯刊》第17冊,第170頁。)明初時朝廷曾規定,鄉村地區每個里都必須設立申明亭、旌善亭各一座,如湖州府烏程縣就在全縣各鄉建有申明亭、旌善亭各53座(注:〔明〕劉沂春修,徐守綱、潘士遴纂:崇禎《烏程縣志》卷一:《稀見中國地方志匯刊本》,中國書店1992年版,第16冊,第846頁。)。但隨著吏治的廢馳,到后來,除城鎮之外,各地鄉間的申明亭和旌善亭大多廢棄不存。

里中百姓凡有不事生產、怠惰本業的,老人就要根據教民榜例嚴加懲治。洪武三十年,明廷又昭令天下,“每鄉里各置木鐸一,內選年老或瞽者,每月六次持鐸徇于道路,曰:‘孝順父母,尊敬長上,和睦鄉里,教訓子孫,各安生理,毋作非為。’”(注:《明太祖實錄》卷255。)木鐸,是一種木舌的銅鈴。由地方官指定的鄉民長者或盲人手持銅鈴,每月六次,來往巡回于鄉里道路之間,宣傳太祖的六條圣諭,宣講朝廷的有關法令,告諭鄉民謹守孝悌,安居樂業,和睦鄰里。明代中葉以后,在湖州、臺州、溫州等府,一些知府或知縣還針對鄉民糾紛不斷、爭訟不已的情況,為鄉民制定“鄉約”,推舉約正、約副,向鄉民宣講鄉約,以規范和約束鄉民的日常行為。此外,官府還在地方上建立鄉賢祠廟,表彰忠孝節烈,以引導輿論,推廣教化。

社學、家塾是當時在鄉村社會推廣教化和傳播文化知識的主要場所。明太祖朱元璋宣稱:“朕惟治國以教化為先,教化以學校為本”。建國之初,明太祖在昭令全國各府、州、縣興建學校,培養新朝急需的各級官員的同時,又于洪武八年、十六年先后兩次下詔“民間立社學延師儒以教民間子弟”,要求各府州縣官府在其轄區內,凡城鎮廂坊、鄉村里甲,每五十家設社學一所,讓8歲至14歲的鄉民子弟入學就讀,延請教師,講授“御制大誥”和“本朝律令”,以敦篤教化,和睦鄰里,維護鄉村社會的穩定。

大概由于經濟上的原因,許多鄉村都未能把皇帝興辦社學的圣旨付諸實施,有些地區即使建立了社學,也維持不了多長時間。因此,在明代浙江,除了府、州、縣城之外,社學僅存于一些較富裕地區的鄉鎮,如嘉興府的烏、青二鎮,共有社學2所,一在烏鎮,一在青鎮。烏鎮的社學位于波斯巷南,有堂屋3間,中堂塑著一尊文昌帝君的神像;堂后另建有3間樓房,就是社學的教學樓。社學有學田17畝,每年收租谷23石5斗,除了交納官府的稅糧,主要用于支付教師的薪俸。

在明代浙江,民間延師興學之風極為盛行。富有大家族大多設有家塾,聘請塾師教授族中子弟,如金華府湯溪縣,“每歲春,鄉有長者,必聚眾延師家塾,以訓蒙童,迨冬而散。弱冠后不復學,多賴富足,鮮有入庠序中科目者。”(注:王懋德:萬歷《金華府志》卷五:《風俗》,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第176冊,第534頁。)

社學和蒙館的首選教材,是宋代以來流行的《三字經》、《百家姓》之類。呂坤《社學要略》說:“初入社學,八歲以下者,先讀《三字經》以習見聞,《百家姓》以便日用,《千字文》也有義理。”鄉里學校向鄉民子弟宣傳朝廷律令、灌輸儒家倫理綱常的同時,也向他們傳授一般的文化知識。

五、鄉村社會的貧困化

在明代浙江,一般農民家庭的生活狀況,從大多數府縣的情況看,都是相當艱辛的。嚴州、處州、衢州、臺州、溫州諸府的大部分山區小縣,山多田少,土瘠民貧,這一點在當時的許多地方志中都有相關的記錄:如處州府縉云縣,“道當甌婺之沖,疲于陸運,拮據樹藝,豐年僅資俯仰。”(注:雍正《浙江通志》卷九十九引《括蒼匯紀》,四庫全書(臺灣商務印書館影印)第521冊,552頁。)如嚴州府建德縣“山多田少,歲登,甲戶尚無余粟,中產不足以供伏臘,小歉則直倍他土”;淳安縣“土磽,產薄,民貧”;分水縣“山谷蒙蔽,田土才十之二,率多磽瘠,往往樵薪、燒炭、蒸茶、割漆為生,其貧而無產,仰給他郡以營衣食”(注:萬歷《嚴州府志》卷二:《風俗》,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第209冊,第288—289頁。)。

在鄉村地區,一般庶民家庭,居住的房屋多是土墻茅屋,如新昌縣在明代晚期的萬歷年間,“村鄉多茅房土屋,僅庇風雨。其如城中之制者,僅僅一二而已。”鄉居的官紳和富有的地主,自然有財力建造瓦舍樓房,一般的百姓,即使是平原富裕地區,也是茅房遍地。例如在桐鄉縣,當時人撰寫的《南津客帆》一詩就曾寫道:

落日映溪津,維舟次若鱗。

語聲多北客,物產尚南閩。

燈下猶沽酒,船頭有問神。

居民遂生理,茅屋歲更新。(注:光緒《石門縣志》卷十:《遺文》。)

當時農民的日常生活,以柴、米、油、鹽、醬、醋、茶來說,浙江多山,在森林植被保持良好的明代,燒火用的柴薪自然不成問題。至于大米、食油和食用鹽等基本的食品,那時一般家境貧困的農民,平時大多吃不上白米飯,只能食用大、小麥等雜糧,“蕎麥、黃黑豆、蠶豆、稷、粟盡食之,猶不足以充腹。饑荒之年,甚至于掘草根、剝樹皮,以度朝夕。”當時家境較好的人家,燒菜一般用油菜籽榨制的菜油,又叫香油。而用黃豆榨制的豆油,又名臭油,只能供點燈之用。但窮人家享受不起菜油的,往往食用豆油,至于地處深山窮鄉僻壤的於潛、昌化等地,“不能得油,則取飯鍋米湯以炒菜,名曰米油。其窮甚矣。”一般富戶食用枸杞醬、玫瑰醬,小民家庭食用黃豆和小麥面發酵后曬制的豆醬,“鄉間小民家,豆醬亦不多得食;至于深山窮谷中,則終身不沾唇者。有之,其市井之臭而蛆者,乃貿易得食”。在遠離海邊的內地山區,山民們甚至連日常必需的食鹽都吃不上,以致有“終身茹淡”者(注:〔明〕田藝蘅撰:《留青日札》卷二六,引自謝國楨:《明代社會經濟史料選編》下冊,第400—403頁。)。

貧困山區的鄉民,在豐收的年景尚且度日維艱,糠菜半年糧,一旦遇到饑饉之年,就只有靠野菜、樹皮、野果充饑果腹了。以下是嘉靖時淳安山民在災荒之年用以果腹的幾種樹皮、野菜和野果:

綠蔥根:氣臭,須換水浸洗七十二次,不然有毒;

松花蕊:松樹開花時,取其蕊,用飲湯調食,經久不饑;

蕨粉:蕨根洗凈后,搗碎,加水,置于桶中,積淀后即成蕨粉;

葛粉:葛藤之根,洗干凈后,搗碎,加水沖洗,然后積淀成粉;

橡子:曬干,脫去殼,磨成粉后,可作橡子豆腐吃;

苦株子:可以直接炒食,也可加橡子加工成腐,味較橡子為佳;

野苧根:野@③麻之根,去皮搗成粉;

榔樹根:其皮和根經熏燥后,研成末做餅;

山苦藚:野草,與苦葉菜一樣可食;

布谷柴子;或舂成粉末做餅,或煮成粥吃(注:雍正《浙江通志》卷一百六:《物產》,四庫全書第521冊,第677—678頁。)。

其實,即使在史書中以“魚米之鄉”著稱的平原地區,一般農戶的日常生活也不怎么富裕。以杭嘉湖地區來說,這一帶雖然號稱“絲綢之府”,但以種桑養蠶為主業的農戶們,多以一家一戶為生產單位,種幾畝桑樹,養蠶繅絲,然后把生絲輸往村鎮的農貿市場上出售。在豐調雨順的情況下,農民們在交納官府各種賦稅和地租之外,還會有些潤余,可以從市場上買回一家人日常所需的糧食、器皿和工具等,養家糊口,勉強度日,維持著簡單的再生產。

但是,由于家庭手工作坊生產的絲綢產品檔次不高,質量不佳,那些家境較好,擁有一定的生產資料如土地、織機的農戶,收入其實也不高。有關明代杭嘉湖平原一些專業市鎮生產的絲織物的產品檔次和質量,《正德桐鄉縣志》卷二評論道:“本邑人稠地窄,農無余粟,所賴者蠶利耳。……粗絲為絁,土機能織,是為水綢;土綾以綿抽縷而織者為綿綢,輕纖素雅,為綢與褶皆宜,成功難而價不甚高,以土俗勤之多耳。官機綾絹出濮鎮,近縣市亦有。”換言之,當時桐鄉一帶出產的絲織物,主要有水綢和綿綢二種,水綢又名“絁”,也就是所謂粗綢;綿綢又名土綾,雖輕纖素雅,織造工序復雜,但“成功難而價不甚高”。當時由官機織造的綾絹質量較高,但這種絲織物僅在濮鎮及縣城附近某些地區有生產。由此可見,明代浙北平原大多數農村家庭生產的絲織品,都是些檔次較低的水綢和綿綢,這些絲織物質量不高,自然也賣不出好價錢,在生產成本較高的情況下,小生產者的收入是相當有限的。

因此,以生產和出售初級農產品——生絲為主業的農戶們,雖終年勞累,生活卻過得極為艱辛困頓。對此,《萬歷崇德縣志》卷二有如下實錄:“民間紡綢、花綢、綾羅、紗帛,織者輸囷,貿者輻輳,機杼可謂勤矣。獨無奈物力不給,小民乏卒歲之儲,而本富翻羨,末富逸而能享,其故何也?病在在生之者,不勝其耗之者。姑無論天災流行、賦役繁苦,即使時和年豐,地所產莫如紗觳,相較莫如絲,而主能蠶作繭豈徒手博者,饔餐、器具,皆從質貸,兩經月辛勤,眼昏頭白,迨繅絲成,謂卒歲公私取償,絲市之利,胥仰給賈客腰纏,乃大駔小儈,遞潤其腹,而后得抵鄉民之手。瞀亂權衡,百計紿筭,朱提白鏹,沒以連錫,并未及納稅輸官,而質貸之家,輕出重入,浚其膏,小民有依然徒手耳!”在杭嘉湖地區,雖然自明代中葉以來蠶桑業發達,遍地桑林,處處可聞機杼之聲,但那些以種桑養蠶繅絲為業的廣大農民家庭,一家男女老少終年勞累,但一年的勞動所得,交納賦稅、清償債務之外,已經兩手空空,當時人王樨登的《石門曲》(注:萬歷《崇德縣志》卷十:《紀文》,轉引自浙江省社會科學院編《嘉興府城鎮經濟史料類纂》,第255頁。)一詩寫道:

采桑復采桑,蠶長桑葉齊。妾住石門東,郎住石門西。

賣絲家復貧,哭解紅羅襦,將絲貰妾淚,可得作明珠。

一般農民家庭產業很少,賦稅負擔極重,豐收之年僅能自給,一遇災荒就不免凍餒。豐調雨順的情況下,一年拼命勞累還不能擺脫在饑餓線上掙扎的命運,一旦遇到災荒之年,家有一份薄產的自耕農為衣食所迫,或者借高利貸,或者鬻妻賣子以渡難關。《萬歷崇德縣志》卷十二說:“萬歷七年春,葉貴甚,縣北打鳥村王財養蠶八筐,而少葉千斤。妻語夫曰:‘蠶性命重,而人為輕,二豎可售以育蠶,則蠶可救而二豎可歸也。’夫頷之。售得銀二兩,盡以買葉。”崇德縣的這個王姓農戶,一家養了八筐蠶,因遭遇天災、桑葉欠收,為了買桑葉救急,不得不忍痛賣掉兩個兒子,換回二兩銀子,全部用來購買桑葉,總算勉強維持了一家的生計。王姓蠶農之妻在典賣親子時說:“蠶性命重,而人為輕”,寥寥數語,說出了當時一般貧苦農民的悲劇遭遇,至今讀之,猶令人不勝悲愴!

明代浙江農民在災荒年景的悲慘遭遇,當時人為后人留下了大量現場報道。以下摘引的二則實錄,真實地記錄了晚明時期杭嘉湖一帶災荒之年發生的悲劇:

嘉靖十七年至二十二年(1538~1543),嘉興各縣荒。

二十三年甲辰,大荒,平湖、海鹽尤甚。鄉民力田之外,恒以紡織為生。是歲木棉旱槁,杼柚為空,民皆束手待斃,水上浮尸及途中餓殍,為鳶狗所食者,不可勝數。又官糧逋負,苦于催科,田無所售,則拆屋貸之蘇湖各邑。不足,即鬻妻女于寧紹。寧紹人每以此為業,官府知而不禁也。蓋鬻之則妻女去而父與夫獲生,否則均為杖下鬼耳。有就食于野者,草根芰蔓,采擷無遺;或行乞于市,遇貨食者,輒搶而奔,比追及已入口矣。又有數十為群,至人家求食者,或不與,即相凌奪。其無賴者,伏草野中,遇人持布入市,即掩擊奪之,謂之‘打布賊’,數人為伙,即行劫于路及村落間。日未沒即不敢出,相結防御,通宵不得就寢(注:〔明〕馮汝弼:《祐山雜說》,謝國楨:《明代社會經濟史料選編》下冊,第408頁。)。

崇禎庚辰(1640)正月十三日大雨雪,至十八日乃霽。五月初六日雨始下,勤農急種插,惰者觀望,種未三之一,大雨連日夜十有三日,平地水二三尺,舟行于陸。旬余稍退,田疇始復見,秧盡死,早插者復生,秋熟大少。次年夏,飛蝗蔽天,斗米銀三錢,豆麥踴貴,饑人望屋而丐。掇草木可食者,雜秕糠煮啖之,草根木皮幾盡。又明年春,道殣相望,買奴婢斗米二八,夫妻子母相離而不泣;死人棺斂者,不得至中野。用器、材木、瓦石盈街衢,人弗顧。盜竊文廟祭器。大疫(注:〔明〕張履祥撰:《桐鄉災異記》,同上,第409—410頁。)。

在明代,杭嘉湖地區號稱天下最富,也是浙江省最富裕的地區,一旦遭遇連年的旱、澇、蝗災,庶民百姓頓時陷入饑餓和瘟疫的浩劫之中,餓殍遍地,白骨暴野,晚明時期江南民間社會的貧困化程度是多么深重。

災荒之年,鄉村農民特別是自耕農在變賣田地家產外,通常還有另一條出路,就是借高利貸以解燃眉之急。在賦稅田租繁重而農副業收成有限的情況下,農民為交賦稅而借高利貸時已深受其苦,如崇德縣,田地各占一半,田里的收成一般“僅足支民間八個月之食,其余月,類易米以供,公私仰給,惟蠶息是賴”。也就是說,當地的鄉民消耗了八個月的糧食后,一年中余下的日子,就要靠養蠶的收入來賣米度日、交納賦糧了。這期間的開支,一般要靠借債度日,等蠶繭出售后償還。但在一般情況下,蠶農們是不敢借高利貸的,因為,“凡借貸契券,必期蠶畢相償。……大約以米從當鋪中質銀,候蠶畢加息取贖,然當鋪中持衡塔包,輕重其間,瘐囷狼籍,一出一入,子錢外不止耗去加一矣。以故民間輸納,利蠶畢,不利田熟也,前征追比之難,有由來矣。”(注:〔明〕顧炎武撰:《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十二冊《浙江下》,第三十一頁,四部叢刊本,第24冊。)到了災荒之年,借高利貸更無異于飲鳩止渴,最終的結果是導致廣大自耕農的進一步貧困和徹底破產。

自耕農家有薄產,男耕女織,終年勞累,尚且度日維艱,那些家無寸土的大批佃戶,以租種紳衿豪強的土地為生,受到地主的超強剝削,向地主繳納的田租,一般標準都是每畝田地收獲量的一半以上,在風調雨順之年,廣大佃農都擺脫不了貧困和饑餓。一旦天災流行,農田歉收,饑饉襲來,恐怕就只有賣身為奴,或舉家背井離鄉流浪乞討一條生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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